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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版權合理使用制度的反思與重構

2016-10-18 00:23陳正明
出版廣角 2016年15期
關鍵詞:版權合理使用新聞

【摘要】我國現行新聞版權合理使用制度存在作品向公有領域溢出、對新技術的適應性差、失于對傳統新聞媒體的利益保護、保留權的歸屬不合理等問題,其癥結在于未能較好地平衡利益關系、立法模式的守舊與僵化、具體規則的模糊和相互抵觸等。重構新聞版權合理使用制度的思路與方法包括厘清合理使用的范圍、采用綜合性立法技術、做好制度細節的設計等。

【關鍵詞】新聞;版權;合理使用

【作者單位】陳正明 ,青海廣播電視臺。

版權合理使用制度的功能是劃定權利的邊界,以達成專有權與接近作品權之平衡。我國新聞版權合理使用制度的利益不平衡問題由來已久,在互聯網技術發展和新媒體興起的背景下更加顯得千瘡百孔、捉襟見肘。法律規定的是應然的世界,而非實然的世界,必然會存在實踐障礙,所以立法要做出適時調整[1]。但是,1990年以來我國《著作權法》關于新聞版權合理使用的規定未有實質性的變化與修改,其原因在于權利博弈激烈與復雜導致立法機構難以對相關的利益關系做出平衡和取舍。任由不合理的規定繼續發揮效力不是解決問題的辦法,只能損害法律的尊嚴與權威,引發更多的質疑,因此,相關領域呼吁變法的浪潮高漲。本文就我國新聞版權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問題、癥結進行粗淺分析,對制度重構提出建議。

一、新聞版權合理使用制度存在的問題

1.作品向公有領域溢出

出于單純事實消息很難具備作品獨創性的考慮,加之對保障公眾知情權的權衡,國際版權條約與各國版權法一般把其排除在版權客體之外。但是,新聞作品與純事實消息不同,是具備作品構成要件的版權法保護對象。由于我國《著作權法》及其配套法規在將“時事新聞”解釋為“單純事實消息”時未有更明確的界定,造成了“時事新聞”“新聞作品”“時事性文章”等概念的混淆,放大了時事新聞的外延,使原本受到授權許可與版權限制規則調整的新聞作品(特別是許多具有明顯獨創性的新聞圖片、照片、視頻等)向公有領域溢出,并且使侵權者找到了“搭便車”的借口,損害了作者和新聞媒體的權益。比如,按照《著作權法》第22條第4款的規定,時事性文章的作者可以通過行使保留權發布禁用聲明,來阻擊其他新聞媒體的利用行為,保護自己的權益。但是,在新聞作品向公有領域溢出的情況下,新聞作品變成了不受版權保護的“單純事實消息”,作者也就失去了享有與行使保留權的權利。

2.對新媒體的適應性差

2013年8月,德國在《版權法》修正案第87g條規定,非商業性質的搜索引擎和內容聚合服務商,可以通過網絡傳播報刊作品。英美等國家在處理新聞聚合媒體問題時其本國合理使用制度也展現出相當的靈活性和解釋力[2]。從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第3款至第5款都用了“等媒體”的表述,以及《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6條未限制主體范圍的規定分析,新聞聚合網站、微信平臺應該是網絡新聞版權合理使用的適格主體。況且,新媒體在網站上刊登、引用作品的功效和報刊、廣播電臺、電視臺是一致的[3]。但是,2015年國家版權局發布的《關于規范網絡轉載版權秩序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的相關規定,不僅否認了新媒體作為法定許可主體的可能性,也表明新媒體對作品的傳播不能適用合理使用規則,而只能采取“授權許可”。在《今日頭條》、“一點資訊”等新媒體涉訴的版權糾紛案件中,被告提出的合理使用抗辯理由通常不被法院認可。這些都說明,新媒體不是我國新聞版權合理使用制度的適格主體。

3.媒體利益受到弱保護

基于新聞具備的特殊社會價值,各國版權法在設計合理使用制度時都刻意將利益平衡的準星朝著作品使用者方向做了推移,以保障新聞傳播自由和公眾的知情權。比如,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條例》第6條就有多項規定是限制新聞版權的。按照《著作權法》第22條第3款、第4款和《條例》第6條第7款(結合《條例》第10條第1款的要求)的規定,如果作者不發表禁用聲明,與刊登原創新聞作品有競爭關系的新聞媒體就可以原封不動與逐字照搬原作品,這不利于新聞媒體之間的公平競爭[3]。特別需要強調的是,《條例》第6條的適格主體是開放的,這與《著作權法》第22條第3款、第4款將適格主體限定于“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傳統媒體不同,也就是說任何媒體、組織與個人都可以對關于政治、經濟問題的時事性文章進行網絡傳播?!锻ㄖ分砸蠡ヂ摼W媒體對作品的傳播適用授權許可,或許是制定《條例》時新聞媒體的版權問題還不是很突出,因而未對適格主體進行限定。

4.保留權的歸屬不合理

《著作權法》第22條、《條例》第10條規定,保留權由“作者”行使。依據《著作權法》第11條的規定,作者包括“自然人”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吨鳈喾ā返?1條第4款又規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所以可以推論,無論是自然人作者,還是新聞媒體,誰在新聞作品上署名,保留權就由誰來行使。對于法人新聞作品,保留權的行使主體是明確的。問題在于,大多數新聞作品具有職務性,其署名權屬于作者(無論是普通新聞職務作品,還是特殊新聞職務作品),新聞媒體并非保留權的行使主體。那么,如果作者自己不行使保留權,也不授權新聞媒體行使保留權,法律對新聞媒體利益的保護就少了一道屏障。有一種觀點認為,對于特殊新聞職務作品,新聞媒體享有當然的保留權,而對于普通新聞職務作品,新聞媒體享有的優先權中就包括保留權。其實不然,我國現行《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的諸項版權中并未囊括保留權,雖然第17款有“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的規定,但是指向不明確,不能隨意解釋與擴張。至于優先權中包括保留權的觀點更是無法律根據。

二、新聞版權合理使用制度的癥結

1.未能合理平衡利益關系

版權法的永恒主題是決定權利人享有專有權的止境和公眾獲取作品自由的起點。版權合理使用制度正是劃分兩者的界限,堪稱版權法領域的“斯芬克斯之謎” [4]。我國現行新聞版權合理使用制度既傾向于對作者權利的保護,又側重于對社會利益的關照。如果說在傳統技術條件下,利益關系失衡對新聞媒體造成的影響尚不嚴重的話,那么在網絡環境中則使新聞媒體面臨生存的困境。有學者認為,我國錯過了對新聞版權制度修訂的重要窗口期,競爭生態的惡化,對新聞媒體的影響可謂“招招見血”[5]。目前,立法機關和版權行政管理部門正試圖通過變革立法或者出臺相關政策使這種狀況有所改觀。比如,按照《〈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送審稿)》第20條第2款“但書”的規定,如果新聞媒體和職工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那么新聞作品的版權歸新聞媒體享有,職工只享有署名權。又比如,《通知》要求互聯網媒體轉載報刊作品,必須經過授權,支付報酬,并排除了網絡媒體對報刊轉載法定許可的適用。然而,這些規定似乎又在走向另一種極端,即過于突出對新聞媒體利益的保護,這或許會引發利益關系新的不平衡。

2.立法模式的守舊與僵化

我國對新聞版權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采取了“具體規定模式”,即將合理使用的情形類型化并列出清單,凡是能夠對號入座的作品使用行為就屬于合理使用?!熬唧w規定模式”的優點是規則清晰,條件容易把握,作品利用者對法律后果有較為準確的預期,而且可以減少法官自由裁量的負面影響。但是,這種立法模式有一個突出的缺點,就是靈活性較差,無法及時適應新媒體、新技術對新聞作品的利用需求?!俺橄笠幎J健眲t不同,由于只設定合理使用的判斷要素,所以它對新媒體、新技術的適應性較強。一些學者認為,我國《著作權法》第22條第3款、第4款是對新聞作品合理使用的具體規定立法,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1條屬于抽象規定立法,應同時適用[6]。但是,《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1條只是對《著作權法》第22條的限制性條件,并非合理使用的抽象規定。我國現行版權制度對《著作權法》第22條規定的新聞作品合理使用情形之外的利用作品行為合法性的判斷,還無法援引抽象性規定,否則,就違背了立法本意,是“隨意造法”。

3.具體規則的模糊與抵觸

我國學術界對《著作權法》及其配套法規未能清晰界定“時事新聞”“時事性文章”“新聞作品”等概念的內涵與外延的弊端多有論述與分析。除此之外,法律法規對新聞版權的部分規定之間存在矛盾和相互抵觸的問題。比如,《著作權法》第32條第2款沒有明確限定作品的內容和類型,應認為泛指能夠在報刊上登載的所有作品,包括新聞作品,而這顯然與新聞作品納入《著作權法》第22條第3款、第4款情形下調整的規定不符。又比如,按照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發布的《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管理暫行規定》第11條的規定,綜合性非新聞單位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要與相關新聞媒體簽訂協議。雖然有學者認為這只是對新聞傳播的行政管理規定,但這與《著作權法》《條例》對新聞作品合理使用的規定是沖突的。此外,在《互聯網站從事登載新聞業務管理暫行規定》中,網站對非國家機關直屬新聞單位或省級以下機關直屬新聞單位發布的新聞,無論是否產生權利,可以直接轉載,沒有充分考慮版權法的基本原理[7]。還比如,按照《著作權法》第22條第4款的規定,除非作者發布禁用聲明,對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的使用屬于合理使用,但是《條例》第6條第7款卻將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排除在網絡合理使用范圍之外適用授權許可規則。

三、新聞版權合理使用制度的變革

1.厘清合理使用的范圍

創新我國新聞版權合理使用制度必須科學界定不受版權保護的新聞的范圍,這個范圍既不能過大,以免將新聞作品囊括其中,又不能太小,防止對公眾知情權的擠壓。從新聞實踐看,并非所有的時事新聞都無獨創性,非版權客體的時事新聞只涉及包含新聞“5W要素”的單純事實消息,而非時事新聞的全部?!丁粗鳈喾ā档谌涡薷模ㄋ蛯徃澹返?條第2款規定,“通過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網絡等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不適用本法,而未直接使用現行《著作權法》第5條第2款“時事新聞”的表述,目的就是將“消息”和“新聞”加以區別,消除所有時事新聞都不是版權法保護對象的偏頗認識與歧義?!锻ㄖ返?條照搬了《〈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送審稿)》第9條第2款的規定,雖然使用了“時事新聞”,但僅指“單純事實消息”。同時,《通知》第5條還規定,凡包含了著作權人獨創性勞動的消息、通訊、特寫、報道等作品均不屬于單純事實消息,從而給區分不受版權保護的時事新聞與新聞作品提供了進一步的依據。但是,這些規定仍然顯得模糊,有必要通過相關政策指引予以更明確的解釋。

2.采用混合性立法技術

網絡和新媒體是新聞傳播的重要渠道與載體,然而現行版權制度使新媒體對新聞的傳播陷入了可操作性較低的“授權許可”制度的窘境。版權不是壩,而是河流[8]。對新媒體傳播新聞引發的版權問題與矛盾沖突,一味地限制和打壓既平衡不了利益關系,又損害了公眾的知情權,還會在一定程度上導致“普遍違法”。要解決這個問題,有必要將新聞合理使用制度向網絡空間適當延伸,使新媒體有條件地成為合理使用新聞作品的主體。為此,應在堅持對新聞版權合理使用制度采取“具體規定模式”立法的基礎上,引入“抽象規定模式”,開展“混合式”立法。一方面,對于認識比較一致、成熟的網絡新聞作品合理使用行為,盡量明確列舉。另一方面,對于清單之外的新媒體使用新聞作品行為的合理性,適用“三步檢驗法”等規則判斷?!叭綑z驗法”創制于《伯爾尼公約》斯德格爾摩文本第9條第2款,指權利限制只適用于特殊情形、不得與作品的正常使用沖突、不得不合理地損害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丁粗鳈喾ā档谌涡薷模ㄋ蛯徃澹返?3條采用了“一般條款+例外清單”的立法模式,并在第13項增加“其他情形”,這是對“混合立法模式”的吸納。

3.注重制度細節的設計

規則的具體和詳細程度直接影響制度的執行力,我國現行新聞版權合理使用制度在這方面還有許多需要完善之處。比如:對《著作權法》第22條第2款和《條例》第6條第2款中“引用”的數量進行界定;將“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增加進《條例》第6條第7款;將新聞劃分為“硬新聞”和“軟新聞”等類型,施以不同的權利限制規定;針對不同類型的新聞,賦予原創媒體優先傳播權;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關于“應當注明出處”的規定修改為“應當注明作者姓名和出處”。另外,應解決不易界定特殊職務新聞作品與法人新聞作品的問題?!丁粗鳈喾ā档谌涡薷模ㄋ蛯徃澹返?0條規定職務作品的權利歸屬采取約定優先原則,從而改變了現行《著作權法》第16條對職務作品權利的法定歸屬,并且明確規定對于報刊社、通訊社、廣播電臺、電視臺的職工完成的職務作品,若無約定或約定不明,則由新聞媒體享有除署名權之外的所有權利,同時將優先使用權改成專有使用權,更加明確了新聞媒體享有的權利性質。

[1]龍衛球. 民法總論[M]. 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2.

[2]蔡元臻. 新媒體時代著作權法定許可制度的完善[J]. 法律科學,2015(4):43-51.

[3]李慶保,張艷. 對我國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的反思[J]. 知識產權,2013(7):47-53.

[4]馮曉青. 知識產權法前沿問題研究[M]. 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

[5]向光富. 論我國新聞作品著作權未能調整的認識誤區與改進[J]. 河南財經政法大學學報,2016(2):142-149.

[6]李國慶. 論新聞報道之著作權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J]. 知識產權,2015(6):53-60.

[7]蔣強. 著作權侵權案件中時事新聞的認定[J]. 科技與法律,2011(3):43-47.

[8]王鑫. 3D打印技術對著作權制度的沖擊與回應[J]. 科學技術與產業,2015(5):3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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