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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人工智能的著作權問題研究

2016-11-24 08:14李吉映
2016年35期
關鍵詞:著作權人工智能

李吉映

摘 要:隨著人工智能與相應技術的快速發展,展示了人工智能發展的無限可能性與潛力。但在人工智能不斷發展同時,與之相應的問題也接踵而來。人工智能的創作物能否成為作品從而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如果對其進行保護,利弊如何等。而我國立法尚未對這些問題做出相應的具體規定。本文從我國人工智能的界定出發,對人工智能創作物進行不同角度的分析,并就人工智能有關的著作權問題進行研究。

關鍵詞:人工智能;創作物;著作權

伴隨著互聯網+時代的到來,人工智能技術發展也在日趨成熟。2016年3月,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的人機大戰事件,人工智能Alpha Go與世界圍棋冠軍李世石進行人機大戰并以4-1戰勝李世石,更展現了其的無限發展潛能。但帶來的問題是,人工智能創作物能否成為作品享有著作權,從而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一、人工智能的界定及傳統認識

(一)人工智能的定義

人工智能,英文名稱為Artificial Intelligence,縮寫AI。它是研究、開發用于模擬、延伸和擴展人的智能的理論、方法、技術及應用系統的一門新的技術科學①。人工智能源于計算機科學,現已涉及到心理學、哲學和語言學等學科。

(二)對人工智能的傳統認識

按照我國傳統意義上的解釋,人工智能的創作物是不可以構成《著作權法》上的作品的,從而不能得到著作權法的相關保護。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②《著作權法》和《實施條例》都要求創作物是具有獨創性的智力成果。而我國對于人工智能創造物傳統的觀點認為,人工智能的創作物不具有獨創性,它只是將計算機內存儲的內容進行匯編整理,沒有任何的創新內容。其次,著作權對于作者的人格屬性也有要求,而人工智能是不能算作法律意義上的“人”,所以人工智能的創作物為非智力成果。

二、國外人工智能著作權的現狀研究

2016年4月,日本知識產權本部宣布在知識產權計劃中納入“人工智能”的相關內容。人工智能技術處于世界前沿的日本,從其立法行為我們可以看出,他們正在通過法律形式,將人工智能的創作物以作品的形式逐漸定下來。旨在人工智能創作物產生爭議時能夠有法可依,同時使得人工智能的既得利益者相關利益能夠得到保護。

此外,日本再其2016年的《知識財產推進計劃》中,明確表示“具有一定市場價值的人工智能創作物亦有可能有必要給予一定的知識產權保護③?!蹦壳?,世界上大部分國家還未對人工智能及其創作物的著作權的相關問題進行詳細地探究。但以英國、新西蘭為代表的部分英美法系國家已經認識到自己國家對于人工智能創作物的著作權法律規制不明確的問題,并試圖從政策和法律上認可人工智能的創作物,這些國家將人工智能的操作者作為人工智能創作物的作者并對其進行保護;而澳大利亞雖然在相關的法律中沒有人工智能創作物的具體規定,但在政策上,該國已經認可了部分人工智能創作物為作品并享有相應的著作權。

三、人工智能創作物的不同角度分析

其實,僅從創作物的表現形式上是難以對人工智能創作物和人類作品進行區別的,對音樂、美術等創新性要求不高的作品則更是如此。因此,筆者試圖從利益平衡理論和市場激勵角度兩個方面對是否應認可人工智能創作物的著作權這一問題進行分析。

(一)利益平衡角度分析

著作權法是知識產權法的重要組成部分,知識產權的核心原則就是利益平衡原則。著作權法是對作品產生的利益進行分配的法律,調整著傳播者、著作權人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原作者與演繹作者之間的利益關系。

如果不給予人工智能創作物以著作權的保護,則可能導致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人工智能創作物大量涌入市場,而這些創作物和一般的人類作品并沒有實際的區別。一旦大量投入市場這一公共領域當中,由于人工智能作品并不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用戶就不需要支付任何費用而對“人工智能作品”進行使用,那這些創作物的價值將無限趨向于零,除非一些高度原創性的作品或依賴作者聲譽的作品,這無疑是對人工智能及其創作者利益的一種嚴重侵害,而經過精密設計的利益分配體系將會失去應有的平衡,這明顯是有違利益平衡原則的。

(二)從市場激勵角度分析

從市場激勵機制的角度來說,如果對人工智能創作授予著作權保護,這就意味著市場中受到著作權保護的人工智能作品的供應量將會大幅度增加。而考慮到人工智能的低成本和高效率的特點,在市場總需求保持不變的前提下,人類作品的定價能力和競爭能力在市場上將被大大的削弱,從而使人類作者進行創作的經濟性動力逐漸下降。人工智能創作物的產生實際上是從作品的供給端沖擊了著作權制度原有的架構,也就是說,原始投入到市場中的作品數量將由于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而變得龐大。

如果不賦予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權,那么人類作品市場吸引力和流動性就不會喪失,以人類作品形成的發行、復制和傳播為經濟鏈的著作權市場將會依舊繁榮。但是,人類作品競爭力卻得不到應有的提升,市場對于整個作品行業的創新激勵機制明顯不足,這實際上并不利于作品行業的進步。

四、立法保護的建議

如果立法對人工智能創作物進行保護,那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權歸屬問題、著作權保護期限以及權利內容等也有待進一步探討。從目前的實踐來看,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權多被授予該人工智能的操作者,筆者在此不做具體分析。

但應納入立法者考慮范圍的是,如何保持人類創作的作品與人工智能的創作物在市場中保持既競爭又共存的局面?所以,筆者認為《著作權法》中有關作品創新性的標準需要提高,界以達到人工智能作品與人類作品的利益平衡。此外,《反不正當競爭法》中也應增加人工智能的相應部分,以規制市場中存在的惡意競爭等行為。

五、結束語

筆者認為,我們不能簡單地從創作物的獨創性和人身屬性這兩個方面來判斷人工智能創作物是否應該獲得著作權的保護。人工智能的創作物作為一種新形式的“作品”被接受,其相關市場經濟效應和是否有利于著作權作品行業的可持續發展也應被納入考慮范圍。

基于利益平衡原則和市場分析,筆者認為,認同人工智能創作物為作品,并通過《著作權法》等法律對其加以合理的保護對于市場經濟的發展利大于弊,有利于促進我國人工智能技術的發展和法制建設的完善。

注釋:

① http://www.baike.com/wiki/人工智能.2016年10月18日訪問.

② 引自2013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

③ 曹源.人工智能創作物獲得版權保護的合理性[J].科技與法律,2016年第三期.

參考文獻:

[1] 曹源.人工智能創作物獲得版權保護的合理性[J].科技與法律,2016年第3期.

[2] 馮曉青.著作權法的利益平衡理論研究[J].湖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年.

[3] 葉宗宗.人工智能與著作權[J].法治與社會,2016(9)上.

[4] 喬新亮.著作權法公有領域研究[D].北京化工大學,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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