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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購物合同糾紛管轄研究

2016-11-24 17:47陳靜
2016年35期
關鍵詞:網絡購物管轄權消費者

陳靜

摘 要:近年來,網絡技術發展突飛猛進,一種新型的網絡交易模式——網絡購物興起,因此產生了網絡購物糾紛,此糾紛主要是消費者與銷售者之間的管轄權糾紛引起的。由于我國在網絡購物立法上的滯后和消費者權益保護上的不完善,管轄權問題一直沒有很好的解決辦法。文章從保護消費者的角度,借鑒域外立法經驗,提出確立消費者住所地管轄規則的建議。

關鍵詞:網絡購物;管轄權;消費者

一、我國網絡購物合同訴訟管轄概述

(一)網絡購物定義

網絡購物,顧名思義,就是通過互聯網檢索商品信息,并通過電子訂購單發出購物請求,然后填上私人支票帳號或信用卡的號碼,廠商通過郵購的方式發貨,或是通過快遞公司送貨上門。

(二)網絡購物合同的特征

1、合同虛擬化

網絡合同是一種電子合同,網絡合同的要約①發出、合同訂立、甚至合同履行都是通過網絡這一載體完成,它依賴于網絡,網絡具有虛擬性,因此網絡購物合同也具有虛擬性。

2、合同主體不確定性

由于網絡購物合同是在虛擬的網絡空間中形成的,雙方當事人通過網絡數據電文的形式訂立合同,因此買賣雙方交易主體的真實信息無從判斷,這便導致了合同交易主體的不確定性。

3、締約意思表示電子化

網絡購物合同的過程是當事人通過電腦完成的,賣方發出要約,買方接受要約并作出承諾②,交易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通過在線傳達,以網絡為媒體,完成合同訂立,這與傳統的合同訂立有著本質的區別,電子合同的訂立更簡單、更快捷。

二、現有法律規定對消費者的不利影響

1、消費者的弱勢地位

中國的網絡購物主要是B2C③業務模式,在此模式中,勢單力薄的消費者面對強大的企業,弱勢地位不言而喻;網絡環境,則進一步削弱了消費者和企業之間的權力平衡。

2、法律規定未能給予消費者保障

盡管《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四條對消費者網絡交易遭受侵權損害作出了規定,但規定脫離現實,可操作性不強,不能適應網絡的快速發展,無法保護消費者的網絡購物需求。

3、消費者無法確認被告住所地

消費者在進行網絡購物時,由于互聯網的遠程功能和匿名功能,銷售合同的訂立不需要買賣雙方當事人真正的聯系,只需通過網絡數據傳輸便可以訂立。即使現在網站有規定銷售者需要進行信息登記,但是這種規定卻不能避免銷售者信息作假的行為,網站也沒有能力對銷售者的信息進行一一核查。

4、格式條款給消費者帶來的不公

在現實中,消費者在網絡購物平臺注冊時,便會出現該網站平臺注冊協議,其中包含了涉及管轄的事項,而協議的形式是格式條款,這是一個強制性形式的條款,明顯違反了當事人的意思自治。

5、不符合國際通用原則

對于網絡購物糾紛,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是基于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實行保護性管轄,規定由消費者所在地實行專屬管轄。而我國對此并無規定,這是不符合國際一般原則的,我國應該借鑒國外立法經驗,即發生網購糾紛時,由消費者所在地法院進行管轄。

三、域外網絡交易糾紛管轄權的規定

(一)美國

根據美國最高法院的“最低聯系”原則,美國各州制定了“長臂法案”,因此在各州確定了“長臂管轄權”④。

(二)《布魯塞爾公約》

《布魯塞爾公約》是歐盟于1968年頒布的,其旨在保護消費者權益。2000年12月1日,歐盟通過了布魯塞爾法規,法規第十六條,消費者可以選擇在自己的居住地或賣方所在地起訴賣方,但賣方只能在消費者所在地起訴消費者。

四、我國網絡購物合同糾紛管轄權的完善建議

(一)確立消費者所在地管轄規則

在確立我國網購合同糾紛管轄權時,應借鑒歐盟的消費者住所地管轄規則,當發生網絡購物合同糾紛時,消費者一方可以在其住所地法院或銷售者住所地法院提起訴訟;而銷售者只能在消費者住所地法院起訴消費者。此處賦予消費者可選擇的法院僅限于消費者住所地和銷售者住所地法院,是為了防止賦予消費者過大的權利導致銷售者無法得到權利保障而作出的限制。

(二)明確被告住所地

現實中,供應者地址往往不能被消費者知悉,故應推進網店實名制,嚴格審核合格認證,特別是對網店地址進行驗證。另外,作為網絡監管狀況的有效措施,交易平臺提供商應進一步推進實名制。

(三)規范格式條款的應用

對于格式條款,法律應明確規定,當消費者在網站進行消費時,該網站的管轄權條款應自動彈出,并以醒目字體來引起消費者注意,同時要給消費者自主選擇權。例如,不僅要設置“不同意”按鈕,還要允許消費者在點擊“不同意”按鈕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進行交易,而不是因此剝奪消費者繼續購物的可能性。⑤

注釋:

① 要約:要約,是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發出的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

②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一般來說,要約已經受要約人承諾,就表明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合同即宣告成立。

③ B2C是Business-to-Customer的縮寫,而其中文簡稱為“商對客”?!吧虒汀笔请娮由虅盏囊环N模式,也就是通常說的直接面向消費者銷售產品和服務商業零售模式。

④ 長臂管轄權是當被告的住所不在法院地州,但和該州有某種最低聯系,而且所提權利、要求的產生和這種聯系有關時,就該項權利、要求而言,該州對于該被告具有屬人管轄權。

⑤ 參見房梁.張佳利.王萌.沈虹言:《網購糾紛中的管轄權問題研究》,安徽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第二期。

參考文獻:

[1] 賀瓊瓊.網絡空間統一合同法與我國網絡交易的立法及實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

[2] 王健.網絡法的域外經驗與中國路徑[M].中國法制出版社,2014年.

[3] 劉學在,鄭濤.網絡糾紛中的消費者住所地管轄規則[J].理論探索,2015(5).

[4] 曲爽.商業網絡團購中合同糾紛的法律問題研究——以兩起商業網絡團購合同糾紛案為例[D].蘭州大學,2013(4).

[5] 潘曉玲.網絡團購的法律問題研究[D].華中師范大學,20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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