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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中人民陪審員制度之法律審與事實審分離機制的構建

2016-11-30 09:57吳靜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9期
關鍵詞:人民陪審員陪審員庭審

吳靜

從當前世界范圍來看,陪審制度主要有兩種形式即英美法系的陪審制和大陸法系的參審制。陪審制與參審制的主要不同在于陪審員與法官是否有明確的職責分工,在陪審制中陪審員主要負責認定事實,而參審制中參審員與法官無明確的分工,其與法官共同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1]我國的人民陪審制度是在移植基礎上進行本土化的產物,其名為陪審,實為參審,人民陪審員既要參與事實認定,又要參與法律適用。法律審與事實審不分提高了非法律專業的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的難度,尤其是在對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要求更高的刑事訴訟中,不但加大了被告人的訴訟風險,也限制了人民陪審員制度保障人權效力的發揮。因此,構建人民陪審員制度中法律審與事實審相分離機制對于當前刑事審判工作具有較大意義。

一、現狀剖析:制約人民陪審員制度中法律審與事實審相分離機制實行之原因

1.我國當前審判模式限制

當前我國的刑事審判模式為職權主義模式,法官在審判過程中占據主導地位,這種糾問式的訴訟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使得人民陪審員處于“虛設”狀態,他們既不可能在庭前有充足的時間參與閱卷、審查,同時又因為缺乏法律專業知識使其在庭審中很難像法官般在審理中理性、專業判案、主動介入到訴訟中。而英美法系則實行對抗制模式,法官在法庭中處于消極地位,通過控辯雙方在庭審中的“對抗”來對案件作出評定,這種審判模式使陪審員能夠在庭審中只憑借生活經驗、道德、常識且未超出普通公民的能力范圍,從而對案件產生影響。因此,合理借鑒、吸收英美法系的對抗式審判模式有利于保障實現法律審與事實審相分離,改變人民陪審員“陪而不審”的狀態。

2.民眾民主意識缺乏

具體表現在:其一,缺乏參與積極性。在審判過程中,陪審員因為缺少法律專業知識和司法實踐經驗而對案件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不敢輕易說出自己的看法,更多的是依賴法官的分析和判斷作出自己的結論;而且,在我國當前的刑事訴訟實踐中,法院對刑事案件的裁判大多數主要由審判委員會定奪,當庭宣判的極少,審判委員會未參加庭審但是其對案件的具體討論意見卻對案件判決結果起到了決定性作用,人民陪審員的審判權事實上已被審判委員會所割裂,不具有權威性。[2]其二,缺乏對人民陪審員的信任感。根據《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刑事訴訟中被告人可以選擇陪審員參與庭審,但現實中,當事人申請人民陪審員參與庭審的案件并不多,這是由于我國的人民陪審員制度在過去大多流于形式,未能發揮其積極作用,且基于對人民陪審員專業性的不認同,絕大多數當事人缺乏主動申請人民陪審員參與案件審理的積極性。

3.權利保障機制缺位

我國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對于陪審員的權利保障和懲戒機制等方面未做相關規定。在程序保障方面,缺乏關于陪審員的陪審范圍限制、參與合議方式等規定則不利于將陪審員的權利落于實處;在退出和懲戒機制方面,因在現實中可能出現陪審員由于自身原因不能履行陪審職能,導致案件存在瑕疵甚至不公現象,建立相應的退出和懲戒機制則能夠改變當前陪審員常因個人因素缺席案件審判的現狀,確保陪審的質量和社會效應。

二、機制構建:健全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中法律審與事實審相分離

1.加強法官的指導作用

人民陪審員在對事實進行認定的過程中還應該嚴格遵守刑事訴訟證據規則。而陪審員作為非法律專業的人員,對證據規則適用上缺乏專業法律素養支持,因此,應該加強、重視法官的指導作用,由法官根據刑事案件客觀方面構成要件及刑事訴訟證據規則對人民陪審員的事實認定工作進行專業指導,歸納出要件事實,指導陪審員對事實要件進行一定程度的認識和掌握,從而更好的認定案件事實,調查案件真相。

2.完善程序保障機制

(1)建立庭前溝通機制。保障人民陪審員審前的閱卷權利,使人民陪審員能夠在開庭之前通過閱卷掌握案件基本情況,同時,通過庭前溝通機制,發揮法官的指導作用,法官可以對與事實認定有關的證據資格、證據規則、訴訟程序等問題及注意事項進行必要的說明,由法官幫助歸納案件爭議焦點,使陪審員掌握庭審重點。

(2)改革合議制度。將合議制度實行事實與法律相分離,人民陪審員就案件事實獨立發表意見,并與法官就事實認定部分負責,法官與人民陪審員就案件事實認定部分存在重大分歧,甚至認為人民陪審員的多數意見違反了證據規則,可能導致適用法律錯誤或者造成錯案的,可以將案件提交院長決定是否有審判委員會討論;在法律適用方面,人民陪審員可以參與討論、發表意見,但不參與表決。

(3)落實退出和責任追究機制。對因人民陪審員常因個人因素缺乏案件審判等自身原因導致案件瑕疵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明確界定人民陪審員參與事實認定過程中可能導致案件產生瑕疵的情形。

3.吸收、借鑒英美法系對抗制審判模式

合理吸收借鑒英美法系對抗制審判模式能為我國人民陪審員進行事實審提供可能性。近年來,我國的司法制度一直在曲折中前進,審判方式也發生了變化,由強職權主義逐漸發展為合理吸收對抗制的職權模式,[3]我們應該合理借鑒英美法系的審判模式,法官應該在庭審中應該充分調動公訴人和辯護人的對抗積極性,才能保證案件真相得到揭露、保護被告人的權利。

參考文獻:

[1]劉燕.《中美陪審制的比較及對我國人民陪審制的完善》.載《理論導刊》,2007年第4期,第95—97頁.

[2]施鵬鵬.《陪審制研究》,西南政法大學,2007年,第20頁.

[3]劉曉瑩.《對我國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反思與重構》.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2014年,第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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