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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法治向度

2016-12-07 03:43霍卓莉
合作經濟與科技 2016年24期
關鍵詞:公權力公平正義公民

霍卓莉

[提要] “公平正義”體現在社會發展中的方方面面,是每一個現代社會孜孜以求的理想和目標。本文通過法治視角對公平正義進行探討,提出關于我國現階段實現公平正義存在的主要問題與矛盾,明確實現公平正義需要政府在法治方面采取的措施,使公平正義的實施在依法治國的體系中進行,無論對于社會的前進還是身處其中的個人發展都極具裨益。

關鍵詞:法治;公平正義;政府;公民;公權力

中圖分類號:D63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6年10月21日

一、何謂公平正義

在中國語境下,公平正義的內涵包含三層含義,分別為:公平、公正與正義。公平,包括公民參與經濟、政治和社會其他生活的機會公平、過程公平和結果分配公平。公正,指社會權威機構和個人在處理社會事務時應秉持不偏不倚、不枉不縱、公而無私的立場和態度。正義,則是彰顯符合事實、規律、道理或某種公認標準的行為。也就是說,當公平的機會、待遇,公正的態度在社會發展過程中能夠被體現出來,那么事實結果上的正義就能夠得以實現。

二、實現社會公平正義面臨的主要問題

(一)公權力被濫用的問題。法國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認為:“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有權力的人直到把權力用到極限方可休止?!憋@而易見,公權力在沒有剛性約束的情況下具有強烈的自我擴張性。一旦公權力被濫用,最終損害的都是私權利。主要體現為權力地方化、權力部門化、權力個人化。因此,當公權力不作為、亂作為時,既損害了國家利益,亦導致公民利益受到破壞,既違背了公平正義,也無益于法治國家的建設,與現代社會法治精神背道而馳。

(二)貧富差距的問題

1、貧富差距問題嚴重。目前,貧富差距問題是我國發展需要面對的重大現實問題。2012年兩會期間,新華網的一份針對400萬名網友的調查表明,縮小貧富差距排在22個問題之首,成為民眾最期待解決的問題。根據國家統計局公布數據,2014年我國的基尼系數為0.469,遠遠高于國際公認的0.4的警戒線。另有調查顯示,2005~2010年,從區域看,城鎮居民的高低收入差距由2.33倍擴至2.41倍;從98個行業大類看,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差距由7.8倍擴至11.9倍;城鄉居民收入比雖呈現縮小趨勢,但絕對值仍在擴大。這說明,超出民眾心理承受能力的貧富差距問題亟待解決、刻不容緩,否則會滋生更多的不穩定因素威脅社會的和諧穩定發展。

2、仇富仇官的社會心理問題。當下中國社會,經濟下行壓力較大,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仇富、仇官心理問題依然比較嚴重,這就是收入分配不公導致的貧富兩極分化問題所衍生出的一個社會現象。但在很多歐美發達國家,其貧富差距問題同樣嚴重,即使已經是發達國家的美國,依然存在嚴重的貧富分化問題并且在加速,占領華爾街運動的口號就是“99%對抗1%”。然而,仇富、仇官這類社會問題卻鮮少發生。這是為什么?事實上,制度的設計至關重要。毋庸置疑,“人作為社會存在物,總是生活在制度環境中”。而“制度環境”對于每一位公民產生的影響是巨大的,它意味著我們所需要的公平,應當是通過制度的建立,體現出的平等競爭環境——沒有特權的優勢,沒有人為制造的障礙,每個人都可以通過自身努力和實力來獲取自己應得的收獲,而建立該制度的重任只能是由政府自上而下從法律層面上進行。

(三)腐敗與壟斷的問題。尋租腐敗導致潛規則在灰色地帶游走蔓延,權錢交易、暗箱操作大行其道,破壞了公平的社會規則,社會不公更加凸顯;而壟斷則是一些部門、行業甚至是一些個別的社會成員通過壟斷經營獲得利益或高額利潤,而其他的社會群體和社會成員卻不能,因此形成了極不合理的收入差距。人們可以接受因能力導致的收入差異,但不能接受被“潛規則”破壞了公平競爭所導致的收入差距,這會使得公民對政府的公信力、行使公權力的能力和價值取向產生不信任甚至懷疑,久而久之就會威脅黨和政府的執政基礎與根基。

(四)司法不公問題。英國哲學家培根認為:“一次不公正的審判,其惡果甚至超過十次犯罪。因為犯罪雖是無視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審判則毀壞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庇墒怯^之,司法不公帶來實質問題在社會生活中的嚴重性。司法不公主要表現為司法腐敗。司法腐敗也因此被廣泛稱為“最后的腐敗”和“最大的腐敗”。長期以來,我國一直將司法部門與其他政府部門作為行政部門并給予同等管理,直接導致了司法工作在實質上的不獨立,為司法工作中產生的尋租腐敗提供生長的空間,不僅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權益,更褻瀆了司法工作原本擁有的廉潔性和公正性。

三、問題產生的原因

(一)制度建立不完善

1、體制內的監督不到位。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目前已建立起較為嚴密的監督方式,主要包括了人大監督、黨內監督、司法監督、行政監督等幾種監督形式。但監督體制在運行方面還存在各種問題,從而導致監督有效性的缺失。例如,根據我國現行的領導體制,地方黨委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部門只能對地方黨委、政府的下屬部門進行監督,而不能對同級黨委、政府進行監督。能夠對地方黨委、政府實施監督的是上級紀檢、監察部門,但這些上級部門一般處于異地,難以對下級黨委、政府的日常行為實施有效的監督。在此制度下,地方黨委和政府可以擁有極大的權力,如此,極有可能會被一些失去黨性的不法分子“鉆空子”,有任意作為而不受到約束的空間。

2、社會監督機制不健全。目前,社會監督方面已經存在的形式主要包括個人監督、媒體監督等對于政治權力主體的監督活動,但社會監督還缺乏合法有效的監督渠道和工具。例如,網絡反腐已經成為來自民間力量反腐的利器,但正是因為體制內的監督機制沒有發揮好作用,所以民眾才會借助網絡力量推動反腐進行,其負面效應也相應顯示,謠言、誹謗、打擊報復等多種消極因素被裹挾其中。如此,一個被謠言、誹謗搞亂的輿論場,公眾也很難有真正的監督權,從一些案例來看,確實如此。

3、社會保障制度建立不完善。同經濟發展幅度相比,我國的社會保障事業以及社會轉移支付表現出明顯的滯后,農民、城鎮的退休人員、失業人員及其親屬由于得不到及時足量的保障,最有可能成為貧困者,使得整個社會的貧富差距不斷拉大。另外,目前我國社會保障還是以家庭保障居多,公民的家庭資金支配中有相當一部分比例投入了預防性儲蓄,這讓很多公民無法專心開展投資創業,也不利于國家大力倡導“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工作進展。故而,建立健全全社會性社保制度,老百姓有所依靠,才能減少預防性儲蓄,生活才能被良好改善,經濟社會的發展才會毫無“后顧之憂”。

(二)立法不當

1、存在行政部門主導立法、特殊利益群體牽制立法、國外大公司財團滲透立法的問題。第一,早在2000年10月,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王明時就提醒常委會在審議法律草案中,“對部門所要的權力一定要加以甄別”。他認為,通過權力獲取的部門利益,看似符合國家的政策和法律,但久而久之將使人民對立法本身產生懷疑,對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發展的制度性因素產生不信任。這種危害是潛移默化的,也是巨大的;第二,以《反壟斷法》為例。為了制止因立法空白導致國內財富外流的情況,我國起草和頒布《反壟斷法》。但由于境內外相關利益集團聯結共同施壓,致使我國《反壟斷法》推遲出臺達十多年之久;第三,國外利益集團針對我國經濟狀況,斥巨資聘請、打造、包裝優秀的華人學者,創造各種機會和舞臺,給予其強大的話語權,使得他們的意見活躍于國內經濟金融圈內,進而影響我國的宏觀經濟政策、方針的制定與出臺。

2、公民參與立法機制不健全。第一,信息報告不充分?!墩畔⒐_條例》的實施對人民政府的權力義務從法律層面進行了規范。但目前關于地方人大立法信息公開的正式法律缺位,公民立法知情權缺乏保障。許多地方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留給公民對立法草案所提意見的時間較短,無法達到公布草案制度預設的效果;第二,反饋機制虛化。地方人大對公民所提關于立法的意見存在“重征集、輕處理”現象,與公民之間的互動沒有建立起來,對公民參與立法活動反饋機制不健全,這會損傷公民參與地方立法的熱情和積極性,失去對立法機關的信任。

3、立法監督機制不健全。我國現行立法監督主體主要是人大及其常委會,現行監督體制為單向性的,沒有設計外在監督制約的因素。讓立法者自己監督自己,既沒有前進的動力,也缺乏外來的壓力,十分不利于立法工作的開展。

(三)司法層面的原因

1、司法職權配置和權力運行機制不科學。過去法院判案,小的案件由法院負責,而涉及到“特殊利益”、“特殊群體”,一些領導的意見或批示就決定了案件的走向與結果,但當案件出現問題時卻很難追究責任。這表明,我國司法職權配置和權力運行機制不科學,而十八屆四中全會召開后,這種官員可以隨意干預司法的時代即將結束,取而代之的是更加完善的司法管理體制,但真正的實施與管理還需要實踐的積累。

2、部分司法人員職業道德素質亟待提升?!巴椒ú蛔阋宰孕小?。也就是說,法律需要被運用、被執行,否則,即使再完備的法律卻被視作是一紙空文,也是徒勞。而要運用法律,就需要有法官?!胺ü俚呢熑问钱敺蛇\用到個別場合時,根據他對法律誠摯的理解來解釋法律”。這是馬克思對于法官的詮釋。很顯然,“對法律誠摯的理解”并不能先天具備,而是司法工作人員需要從專業理論、業務知識方面,從職業道德和忠于人民、忠于事實、忠于法律的信念出發,通過后天的學習予以形成、進行維護。如是,從事司法工作,最基本的底線是要憑良心辦事,司法人員多熟悉法律、了解司法程序,如果在職業道德素養方面有所欠缺,則更容易做出損害黨和國家的威信和法律的尊嚴,損害廣大人民利益的事情。然而,可以確定的是,在一些司法案件中出現的司法腐敗、程序不公、判決不公等問題,極大地挫傷了公眾的道德感情,甚至使國人的道德觀出現嚴重倒退的問題,這不能不引起社會和司法界的重視。

3、人權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案件辦理忽視漠視人權保障的觀念、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性權利給予不夠、犯罪嫌疑人人身權利得不到保障等等。不容諱言,這與案件中當事人對權利日益增長的需求尚有一定差距,我國人權司法保護還存在亟待有效根治的頑疾。

四、通過法治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一)通過民主科學立法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1、建立健全人大主導立法工作的體制。應發揮人大及其常委會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導作用。加強人大對立法工作的組織協調,健全立法起草、論證、協調、審議機制,健全向下級人大征詢立法意見機制,建立基層立法聯系點制度,保障上述立法機制發揮作用,逐步推進立法科學化、精細化。

2、明確地方立法權限與范圍。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作出修改:地方立法權擴至所有設區的市。賦予更多設區的市以地方立法權,有積極效應,但同時需要保證地方立法的科學性。一是可以委托第三方起草地方立法草案。地方政府可委托相應學術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專家教授等專業機構及人士進行法律法規的起草。目的是為了避免可能出現的立法思維混亂,以及避免立法受部門利益影響,亦避免出現“法盲立法”的情況;二是建立健全對地方立法權的監督形式。主要包括事前與事后的監督程序。事前監督程序是指地方性法規需報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查備案,批準后方可實施。事后監督程序即指對已實施的地方立法,如發現其存在違憲、違法的問題,則要求立即予以撤銷。隨著地方立法權限在全國范圍的擴大,對地方立法的監督職權必須執行到位,否則極有可能出現地方立法權被濫用的問題。

3、暢通民主科學立法的渠道。第一,政府要搭建更加廣泛的向社會公開征求立法草案意見的制度平臺;第二,完善立法聽證制度;第三,推行律師和法學專家為法律草案設計的利害關系人提供專業立法咨詢、參與立法聽證等立法援助制度;第四,推進立法公開工作的進行。

4、構建立法評估制度及其配套制度。建議規定立法評估的具體程序、內容、方法和標準,同時要保證立法評估所發揮的作用和效果,這需要制訂并出臺具體的規定以明確責任制,明確責任的主體、程序及應負的責任,使違法行為得到糾正,有效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和健康運行。

5、完善相關法律制度

(1)完善體制內監督機制和社會監督機制。首先,完善體制內監督機制。第一,加強黨內監督,重點監督領導機關和領導干部,同時賦予紀檢機關更多的獨立性,成為有權威的黨內監督機構;第二,建議效仿瑞典、韓國等國家,積極探索垂直領導體制,賦予行政監察和審計監督機關獨立性;第三,人大監督方面,建議建立隸屬于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專門監督機構,保障人大監督的有效性;第四,推進司法改革,保證司法工作與職權的獨立性。其次,建立并完善社會監督機制。應對社會監督進行探索并立法,制定頒布《社會監督法》,明確社會監督主體的職權、監督方法、監督程序、監督客體的權利義務等,以專門立法的形式確定社會監督的合法性,使社會監督有法可依。

(2)為公權力的行使劃定邊界。列寧曾經說過:“不受制約的權力,必然導致不受節制的墮落”。因此需做到:第一,權力法定:對國家機構權力的授予、形成和使用范圍作出實體規定,使國家機構和人員依照法定權限行使權力,不得逾越;第二,程序法定:應抓緊制定統一適用的行政程序法,一旦違反法定程序,有關監督機構即可裁定其行為違法,并使違法者承擔相應法律后果;第三,監督法定:抓緊制定和完善《行政監督程序法》、《反貪污賄賂法》等項法律規定,對各種腐敗行為的內容、認定和處罰等以法律形式予以明確,便于依法監督和查處;第四,堅持違法必究、執法必嚴,法律面前無例外。

(3)通過法治縮小貧富差距。首先,降低壟斷收入。我國市場運行機制還很不完善。原有某些體制性或政策性原因,使得電力、電信、鐵路等行業至今仍存在著非常嚴重的壟斷,可獲得高額壟斷利潤,也拉開了這些行業與其他人群的收入差距。為此,應借鑒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的經驗,在壟斷行業中引入競爭機制,降低其壟斷性收入。對少數必須由國家壟斷經營的行業,加強監督管理;其次,完善社保制度。政府作為社會保障的重要責任主體,應提高財政用于社保支出的比重,逐步實現社會保障向適度普惠型轉變。到2012年,我國已開創性地實現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保障的制度全覆蓋。但制度全覆蓋并不等于實際全覆蓋,個體經營者、農民工、被征地的農民等都是失業風險較高的非正規部門的勞動者,還有相當一部分農民因為收入水平低而無法繳納規定的社會保險費用。所以,國家應采取更加靈活便捷的參保方式,適當降低農村低收入者的繳費額,盡早實現人人享有社保。

(二)通過嚴格執法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1、公正執法。在糾正不法行為的同時,明確執法人員自身行為是否合乎規范,嚴禁“關系執法”、“人情執法”,必須秉公執法、嚴肅執法,做到見違必糾,糾違必罰,處罰有據。

2、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一是轉變觀念。執法人員要轉變以往不良的執法觀念與行為,確保在思想方面樹立依法行政意識,在工作中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執法水平;二是強化法治思維。執法人員需要牢固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程序辦案,真正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不斷提高對法律法規的應用能力。

3、文明執法。所謂文明執法,是指在執法過程中樹立以人為本、依法行政、執政為民的理念,嚴格遵循法律規定的執法程序,充分尊重行政執法相對人的權益。確保在執法過程中執法理念端正、執法紀律嚴明、執法行為規范、執法信息公開、執法權責明確,不斷提高行政執法效能,做到嚴格公正文明執法。

(三)通過公正司法,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所謂公正司法,從一定意義上來說并非僅僅指的是實施正義,同時也意味著通過提供某種保護以阻止重大的不正義發生。

1、減少對司法活動的干預,確保司法機關的獨立地位。司法獨立,實質上是政府對于社會和公民做出的誓約,它代表著政府和公民、企業以及其他社會團體一樣共同遵守現行法律體系,表明政府應當在不同利益集團中保持超然公允的狀態,保障司法的獨立性。2015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中央政法委印發了《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了《人民法院落實〈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的實施辦法》(下稱《實施辦法》)。兩個《規定》和《實施辦法》的出臺為領導干部和司法機關內部人員干預司法劃定了不可逾越的“紅線”,明確了不可觸碰的“底線”,同時為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提供了保護。這是對憲法權威的維護,更是對憲法精神的彰顯。但需注意的是,兩個《規定》和《實施辦法》正是對憲法精神的繼承,因此一方面要嚴格貫徹兩個《規定》和《實施辦法》;另一方面則要加大對領導干部關于憲法教育的力度,從思想根源上增強領導干部的憲法意識,提升其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

2、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第一,進一步規范查封、扣押、凍結、處理涉案財務的司法程序,依法保護公共財產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第二,健全錯案預防、糾正、責任追究機制,嚴禁刑訊逼供、體罰虐待,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權利,防止無罪的人受到刑事法律追究,防止有罪的人受到不公正的對待;第三,健全國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努力使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弱勢群體當事人都能充分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保障公民基本人權和社會公平正義;第四,完善律師執業權利保障機制和違法違規執業懲戒制度,加強職業道德建設,發揮律師在維護公民和法人合法權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3、提升司法人員職業道德修養?!胺罘ㄕ邚妱t國強”。法治人才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關鍵。司法人員良好的職業道德修養,對于確保司法公正,維護國家法治權威至關重要。首先,加強教育培訓力度。一個人修養能力的提升并非一朝一夕就能做到,而是需要堅持不懈地在學習與實踐過程中努力方可獲得提高。一方面加大對法律院校學生的職業道德教育力度,培育其職業素養和職業道德觀,這有助于從根本上提升司法人員的職業道德素養;另一方面對司法工作人員進行職業道德教育方面的繼續教育,有助于形成良好的職業風氣。其次,在錄用考評機制方面加大改革力度。在司法人員錄用標準方面從嚴要求。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制度的建立,能夠從法律職業的入口處保證司法人員的專業知識水平,但對于他們的人格、道德等方面卻并不能夠加以衡量。因此,這就需要借鑒國外的法官遴選制度,即在資格考試的基礎上再選拔最佳法官人選的制度。同時,建立合理的考評和升遷機制,保證德能兼備的司法人員能夠得到繼續任用和升遷,同時對缺乏職業道德的司法人員予以辭退。

4、強化監督機制。司法機關要自覺接受人大、政協和社會各界的監督,把黨內監督、法律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和司法機關內部監督有機地聯系在一起,保證監督渠道的暢通無阻。同時,積極研究、探索更加符合司法活動客觀規律符合法官職業特點,更為有效地加強監督、接受監督的渠道和方式,使監督最大限度地發揮防止和懲戒少數司法人員違法違紀,同時也維護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的作用,從而達到既防止和懲治腐敗,又不損害獨立司法的目的。一是健全內部監督機制。完善制度,強化內部監督,強化對司法主體的監督和制約,以制度確保強化案件質量管理,以制度落實責任追究,努力形成“制度管人、制度管事、制度管案”的良好局面;二是健全社會監督機制,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十八屆三中全會強調,廣泛實行人民陪審員、人民監督員制度,拓寬人民群眾有序參與司法渠道,重視和規范輿論監督。當前,隨著微博、微信等新媒體迅速發展,輿論監督對促進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影響越來越大。一方面司法機關要及時回應社會關切,以陽光執法來爭取公眾的理解和支持,提升司法公信力;另一方面要規范媒體對案件的報道,防止輿論影響司法公正。

(四)通過自覺守法實現公平正義。亞里士多德認為對于“公平正義”的理解,除了“平等”,還應包括“守法”的含義在內,即為了“整個城邦和全體公民的利益”,人人都應當自覺守法。那么,為了最大限度地促進社會公平正義,使得良好的社會關系和全體公民的福祉得以建立和增進,公民的“自覺守法”應當常態化。十八屆四中全會指出,“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人民權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權威需要人民維護”。公民守法只有源于對法律的信仰,才能將法治當作一種價值和目標來追求,才能對法律背后蘊含的自由、平等、公正等無形法治精神形成高度自覺和理性的認同。為此,應養成全體公民運用法治思維方式處理問題的習慣,并把這種方式默認成一種理想信念、一種價值判斷,使其成為一種生活態度、一種行為方式、一種精神追求。當全體公民浸潤在法治文化、精神當中時,中國法制才是真正建成,公平正義才能夠得以真正實現。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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