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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和其他請求權的聚合

2016-12-18 07:26
關鍵詞:競合請求權物權

白 彥

(北京大學 政府管理學院,北京 100871)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和其他請求權的聚合

白 彥

(北京大學 政府管理學院,北京 100871)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和民法上其他請求權,如合同解除后的恢復原狀請求權、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基于占有的返還物請求權等存在并存關系。在因同一原因事實而發生多個請求權時,應當從充分救濟當事人權利的角度出發,基于不同的給付內容,首先考慮請求權聚合問題,即多個請求權基礎共同適用,而不是首先考慮當事人可能獲得過多的損害賠償,而適用請求權競合規則。即使存在請求權競合,在請求權目的未完全實現之前,各請求權基礎依然可累積適用,以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聚合;合同;債權;權利救濟

導言

不當得利是法定之債的發生原因之一,當事人可以基于此產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過往的研究多集中于不當得利返還與其他請求權的競合問題,極少從請求權基礎累積適用角度來分析不當得利請求權與其他請求權間的關系,這不僅是理論問題,更涉及司法實務的問題,關系到整個請求權體系的理解與適用。不當得利返還時常發生與其他請求權并存的情形,該并存關系也表明了不當得利制度與其他規則和制度的關聯,也體現了民法諸種制度之間的內在契合關系,其目的在于更好地協調當事人之間的關系,更好地對當事人提供權利的救濟和保護,更妥當地調整紛繁多變的社會生活和交易關系。

社會生活本身是整體的,統一的,連續的,鮮活的,但從法律規則的視角看,尤其是從民法規則的視角觀察,社會生活往往被切割成一個一個的片段或組合。但是,我們對社會生活的理解在被規則化的同時,也被肢解或者被片面化了。雖然民法的概念有助于體系化概念化地觀察現象和分析問題,但也可能孤立地機械地強行分割鮮活的社會生活,而不能整體上全面妥當地分析和解決社會問題。這也是法律,尤其民法制度設計的痼疾所在。如關于合同之債和侵權之債的二分法,并未考慮到社會關系不斷增長的復雜狀態。體系的建構,規則的界分和厘清,請求權的區分和并用的最終目的還是在于保護社會生活當事人之權利和利益,更好地解決社會糾紛和矛盾,實現正義和公平,保護和擴大當事人之自由,而不能以辭害義,偏重手段而忽略目的和方向。這也是研究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和其他請求權并存問題的前提和基礎所在。各個請求權既是獨立的,也是整體的;既是相互區別的,也是相互關聯而不可分割的。

一、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理論和學說

民法中很少有一個制度,像不當得利那樣,源遠流長,歷經兩千余年的演變,仍然對現行法律的解釋適用具有重大的影響。[1]6不當得利制度,可以追溯到羅馬法中的訴權,當時的羅馬法并未規定不當得利的一般原則,只能針對個案的情形,基于交換平衡的正義思想,承認特殊訴權的存在。在羅馬法上,有請求給付之訴,其目的在于要求獲得一定數額的錢款或特定的物品,并且是唯一不在其程式中列舉原因或根據的訴訟。它只是簡單地宣稱被告有義務向原告履行一定的義務或作出一定的行為[2]。古羅馬法的《十二表法》中規定到,當樹上果實落在鄰地的時候,樹的主人可以進入鄰地拾取之。這是羅馬法中最早的類似現代民法概念中不當得利的表述。在最開始的羅馬法,不當得利只能作為一種特殊的情形而存在,并未獲得和侵權、合同行為相等的地位。后來,自然法學者格老秀斯才將羅馬法的訴權制度擴充,規定了無法律上原因的利益返還,將不當得利首次規定為一種債的類型,在他提出該思想之后,不當得利制度在后來才開始蓬勃發展。[3]

羅馬法中的訴已經趨近于現代民法的請求權,但請求權這一概念是由德國學者溫德薩義德站在歷史維度,通過邏輯演繹將其從司法概念中剝離出來的。通說認為,請求權是要求他人為或不為特定行為的權利,其與債權并不存在實質的區別,或者說,請求權是債權最重要的權利內容,請求權是權利救濟的正當性的言說,也是民法對社會生活的解釋方式之一。一項法律事實通常有可能同時滿足若干項請求權規范的構成要件,在這種情況下,首先考慮的是請求權的同時行使問題,而不是請求競合而擇其一行使的問題,請求權的并用,可以使權利人得到更充分的救濟。對于請求權是否可以并用,梅迪庫斯認為,無法就全體請求權予以一般性回答,只能從某些請求權之間的關系出發來探討。當今最流行的案例分析方法,就是根據請求權進行操作的,如當事人是否有權要求另外一個人返還所有權[4],這種請求權分析方法成為民法案例研習的基本方法之一,也是鍛煉民法學人法律思維的一種基本訓練方法之一。在某種程度上說,這是一種分析和解構的方法,一種個別或曰區別的方法,雖有重大的意義,但也有其缺陷和不足。因此,所有的請求權都可以且必須“通過一個統一的概念來認識,也就是說,它可以原則上通過法院給付之訴的渠道使負有義務的一方作為或不作為,并通過司法程序使它得到執行?!保?]德國民法理論中,一個人所得到的經濟利益并沒有法律基礎,即法律制度沒有規定應由受益之人享有時,就出現這樣的問題,即受益之人是否可以保有該利益,是否應該返還該利益,以及他應該向誰返還。由于不當得利所生的請求權的任務就是要解決上述問題,因此德國民法典將之經由司法適用和學理解釋而不斷發展成為一個請求權體系[6]。

關于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學說,以及和其他請求權之間的關系,各國的立法例和學說均存在著分歧。(1)輔助說。根據法國的通說,不當得利制度是一種輔助性的制度,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不具有獨立的地位。德國早期的少數學者也采取同樣見解。這一輔助性是指在請求權基礎的排查和適用時,應當優先審查其他請求權,在窮盡其他請求權規范也沒有找到符合的構成要件時,才適用不當得利請求權以請求利益的返還。這種理論對當事人權利救濟起到了限制作用,并不合理。(2)競合說。競合說肯定不當得利的獨立性質,而后的德國理論界和實務界均認為,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和其他的請求權可以發生競合,并未采納法國的不當得利請求權輔助說。我國臺灣的理論界和司法實踐一直都認可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獨立性,認為“不當得利請求權原則上得與其他請求權競合并存,由當事人選擇行使之。輔助性理論之目的,是防止不當得利請求權的濫用,而損害其他請求權的主張和行使”。[7]其實不然,輔助性理論并沒有起到防止不當得利請求權擴張的目的,反而可能損害當事人得到充分救濟的權利。

筆者認為,我國現有的民法體系中并無直接排除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與其他請求權并用的規定,從解釋論角度應當認可不當得利請求權和其他請求權能夠并用。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適用范圍的擴張,并未使其他請求權制度喪失其本身的規范功能。相反,這樣的安排使得整個請求權體系更妥當地回應了社會現實問題。無可否認,各個制度的發展,可能會出現制度之間此消彼長的格局,可能會對各個制度的適用造成一定的影響。但制度之間的配合和關聯,對制度的沿革和發展更有裨益,構成一種良性互動的制度關聯,更能體現民法制度的體系性和統一化。學界對于請求權競合的討論已經很多,并且達成了一定的共識。本文擬另辟蹊徑,對于請求權的聚合適用,做一個系統的梳理。

二、合同解除后之恢復原狀請求權與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恢復原狀,有物權性的恢復原狀和債權性的恢復原狀之別。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是債權性的恢復原狀[7]。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在某種程度上具有清理結算規則的功能,即處理在合同無效或其他法律行為無效的情形時,用來處理返還財產和恢復原狀的事宜。

在合同無效或解除的情形之下,日本、德國學說都承認存在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但其背后的學理完全不同,德國學理認為存在不當得利,是因為即使合同無效、解除,給付也能夠導致得利的發生,而給付目的的未能達到,所以存在不當得利。日本學理認為存在不當得利,與給付并無關聯,僅僅是因為合同無效、解除后,要以不當得利制度來實現財產的轉移功能。盡管合同無效、解除時都存在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但其背后的邏輯依據是完全不同的。德國法因為承認物權行為等理論而存在因給付的得利,而日本法并不認可物權行為理論,因而也并不存在因給付的得利。[8]

合同解除制度的目的旨在當出現履行障礙或者解除條件發生之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從而擺脫合同的約束。對于合同解除之后恢復原狀的請求權,存在廣義和狹義的不同理解,其中,狹義的恢復原狀是指給付標的為不動產時,受領人配合注銷登記,恢復到給付人名下,給付標的為動產時該物的返還;廣義的恢復原狀還包括恢復合同簽訂前的狀態,不限于有體物的返還。我國在司法實踐當中,對德、日的理論混合繼受,所以導致了對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適用的不同理解。合同解除后是否成立不當得利,需要從合同解除所采納的理論學說來分析,特別是與合同解除的溯及力直接相關。

根據直接效果的學說,合同解除具有溯及力,解約之后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將回到約定前的狀態。合同標的物的所有權直接歸于原物權人享有,原物權人可以行使物權請求權性質的恢復原狀請求權。[9]466這種情況下,恢復原狀請求權具有物權請求權的性質,比債權性質的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具有優先性。我國司法實踐中對合同解除主要采折中說或清算關系說,合同解除并沒有直接溯及力,尚未履行的債務自解除時歸于消滅,而對于已經履行的債務并不消滅,而是發生新的返還債務。[9]468因此合同解除后恢復原狀請求權和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一樣,都是債權性質的請求權,有競合之可能。

但是,在某些情況下,恢復原狀請求權和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仍可以分工并用,各有自己特殊的適用范圍,并非完全的競合。原狀的恢復不一定能完成消除被告不當得利的任務,如果當事人之間存在委托關系,受托方不能從其違反委托義務的行為中獲益,因此受托方所獲的利益均應當返還給委托方,此時在合同解除后,盡管委托方可以通過行使恢復原狀請求權恢復到以前的狀態,但仍然可以通過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請求受托方返還不當獲得的利益,這是恢復原狀請求權無法實現的。不當得利請求權的制度旨在剝奪受益人不當的獲益,而恢復原狀請求權的制度旨在于恢復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這兩類請求權有著不同的價值目標,針對的是不同的內容,應該可以并用,以實現不同的功能和目的。

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與占有回復請求權

所有權人等物權人、債權人(“占有回復請求權人”)享有請求無權占有人返還占有的權利時,雙方之間還要考慮的法律關系是,標的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責任、占有回復請求權人請求占有人返還用益的權利以及請求占有人返還費用的權利。這些問題和不當得利請求權無論在使用條件和制度目的上,均不盡相同。我國民法針對占有人對于恢復請求權人的權利義務進行了詳細規定,但學術界和司法界對于其是否排除不當得利請求權有著不同的理解。占有回復關系所解決的是占有人與回復人之間關于費用支付、損害賠償以及利益返還問題,而不當得利針對的是利益剝奪問題,[1]269筆者認為,一般情形下,兩者有著并存的可能。占有回復關系解決的是在占有物返還過程中,因該占有物而發生的費用、孳息、損害的清算問題,其目的在于保護無權占有人的信賴利益,保護無權占有人對費用的請求權。占有回復關系規則也保護本權人利益,要求惡意占有人承擔占有物的損害賠償責任,并且返還因占有物獲得的孳息。其間會涉及占有人不當得利返還問題,但不當得利返還不是該回復關系的主旨所在。占有回復關系的關注點在于占有物的返還以及和占有物相關的費用、孳息和損害問題,主要在于平衡占有人和恢復人(特別是所有人)之間的關系,而不僅僅針對基于占有而生的不當得利。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目的在于剝奪受益人獲取的不正當利益,無論對方是否善意,均有義務返還其因為剝奪占有人占有而取得的不正當利益。若基于占有回復的關系返還之后,對方依然享有不正當利益,則可以通過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要求返還。不當得利、無因管理、侵權行為具有不同的功能,以不同的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共同協力維護財產法秩序[1]286?;谡加械姆颠€原物請求權和不當得利請求權的并存,能夠更好地協調回復請求權人和占有人之間的關系。當然,要避免回復請求權人通過占有回復關系獲得孳息,而后又通過不當得利返還規則再次請求返還孳息。請求權能否并存,其核心在于請求權的目的是否實現。如果請求權目的已經實現,其他請求權則自然地消滅。反之,如果通過占有回復關系中的請求權不能請求占有人返還其因占有而獲得的利益,則還可以適用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

四、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和其他典型的請求權的并存

盡管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和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責任形式、過錯程度、舉證責任等方面均不盡相同,但也有容易混淆之處。對于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和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之間的關系,一直受到學術界的關注,特別是在我國侵權責任法頒布之后,對這一問題的研究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目的在于針對受害人遭受的損害進行賠償,同時考慮侵權人是否可以盡到合理的注意加以避免,其主旨是對損害的填補,而非針對不正當獲益的剝奪。不當得利請求權的功能并不在于填補損害,而是對不正當利益的剝奪,如果不存在不正當利益,那么不當得利請求權也就沒有適用的基礎。因此二者存在顯著區別。假設侵權人從其實施的侵權行為中獲益,將可能存在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與不當得利請求權之間的并存問題。不同于英美法上的返還法規則中有“放棄侵權”制度,即選擇通過返還規則得到救濟。大陸法系則強調請求權的競合,當事人在請求權競合時有選擇權。若當事人選擇使用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未完全剝奪侵權行為人的不正當獲益,可否同時適用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法律終究是一門實踐性的學科,為了能更好地實現個案的公平正義,筆者認為,從充分保護當事人權益、實現法律的目的、懲戒不法行為人的角度來看,應當允許這兩類請求權同時適用。例如,甲將乙放置屋外的一塊玉石移開放入自己新開的展覽館中,并將該玉石與自己原來所擁有的一塊根雕黏貼結合構成一件藝術品,因此吸引了大量顧客購買門票來參觀,因為玉石和根雕已經難以分開,此時乙既可以行使侵權請求權要求甲賠償損失,還可以行使不當得利請求權要求甲返還部分門票收入。

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與物權請求權中的原物返還請求權區別之處在于:其一,行使目的不同。原物返還請求權旨在恢復物的圓滿狀態,以物為核心保護物權人的利益。以往的民法理論將不當得利的功能定位于衡平,而非物權法、侵權法或者合同法的財產利用和轉移、損失填補和權利恢復。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旨在恢復當事人之間無法律原因的利益流轉,保護的是財產流轉的合法性,更加注重社會的公平正義。其二,請求權獨立性不同。由于物權的支配性,原物返還請求權作為物權請求權的一種類型不能脫離物權而存在,不能轉讓,而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作為債權請求權原則上是可以讓與的。其三,行使標的不同。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標的很廣,包括金錢、物、孳息等等,而原物返還請求權的標的僅指物和物的孳息。其四,受訴訟時效限制不同。原物返還請求權作為物權請求權的一種類型,盡管有的學者主張無需登記的物原物返還請求權可以適用訴訟時效,但原則上不受訴訟時效之限制,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作為債權請求權的一種類型,必然應當適用訴訟時效。筆者認為這兩類請求權可以并存,因為兩者行使目的、標的等內容都不同,原物返還請求權解決所有物的返還問題,而不當得利返還則解決占有人因占有而不正當獲益的返還問題,兩者的聚合為權利受損的人提供了多層次的保護。例如,甲將汽車遺忘在乙處,乙拒絕返還,并將汽車轉租給了第三人丙以賺取租金,首先,甲可以以汽車的所有權人身份行使物權請求權要求其返還原物,除此之外,還可以行使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要求乙返還轉租所得的收益,兩類請求權各自分工并存。

結語

請求權并存問題是不同民法規則對相同的事實適用時發生的必然現象,也是民法裁判方法中的焦點問題。請求權并存主要包括請求權競合和請求權聚合。民法學界對請求權競合問題討論很多,而對請求權聚合問題涉及甚少。德國民法認為,在民事案件中,應首先考慮請求權聚合問題,即多個請求權同時適用的問題,而不是請求權競合問題,以充分保護當事人的權益,而不是首先考慮當事人可能獲得過多的損害賠償。從以上分析可以得知,不當得利請求權和其他請求權的立法目的、功能價值、適用方法和范圍都有差別,而且是針對不同的對象主張,因此,和其他請求權都可能存在請求權聚合問題,而不是競合問題,應該可以同時并用。請求權是民法觀察社會生活,解決社會矛盾和問題的方式之一,如果能更好地解決實際問題,請求權累積適用可以考慮。但是,在請求權并用時,也要防止權利的濫用和對義務人增加不正當的負擔。從某一視角來看,“法律并無什么可得自我圓融自洽的存在,相反,其本質乃為人類生活本身?!保?0]請求權的并存問題,在某種程度上是對人類生活本身的解讀,其目的仍在于更好地詮釋并解決現實問題。

[1] 王澤鑒:《不當得利》,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

[2] [英]巴里·尼古拉斯:《羅馬法概論》,黃風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40-242頁。

[3] 劉言浩:《不當得利法的形成與展開》,復旦大學2011年博士學位論文。

[4] [德]梅迪庫斯:《德國民法總論》,邵建東譯,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23-150頁。

[5] 楊愛林、陳自力:《環境侵害排除的構成要件及判定——以比較法的借鑒為視角》,《政治與法律》2013年第1期。

[6] [德]施瓦布:《民法導論》,鄭沖譯,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86頁。

[7] 史尚寬:《債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03-104頁。

[8] 婁愛華:《不當得利“沒有合法根據”之概念澄清——基于“給付”概念的中國法重釋》,《法律科學》2012年第6期。

[9] 韓世遠:《合同法總論》(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66頁。

[10] [德]薩維尼:《論立法與法學的當代使命》,許章潤譯,中國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4頁。

(責任編輯 劉永?。?/p>

Polymerization of Unjust Enrichment Claim and Other Claims

BAI Yan
(School of Government,Peking University,Beijing 100871,China)

There is a coexisting relationship between unjust enrichment claim and other claims in civil law,like restitution claim after the termination of contract,claim in authorized reply relation,and claims for the recovery of damages and so on.When multiple claims occur in the same reason,it should be starte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relieving sufficiently parties and based on different payment content,problem of claims aggregation should be considered at first.That is the accumulation application of multiple claims,rather than considering that parties may obtain excessive compensation for damages to apply concurrence claims.Even if there is the concurrence of claims,before the purpose of claims is not fully realized,various claims can still be applied cumulatively in order to fully protec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parties.

unjust enrichment claim;coexistence of claims;polymerization;contracts;creditors rights;right relief

D923.3

A

1672-4917(2016)01-0089-05

2015-10-22

白彥(1965—),男,內蒙古呼和浩特市人,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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