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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施特勞斯視野中的霍布斯*

2015-02-09 09:53陳建洪
關鍵詞:霍布斯施特勞斯恐懼

陳建洪,趙 柯

[南開大學,天津 300071]

論施特勞斯視野中的霍布斯*

陳建洪,趙 柯

[南開大學,天津 300071]

霍布斯;伊壁鳩魯;柏拉圖;亞里士多德;古今之爭

作為20世紀政治哲學復興的關鍵人物,施特勞斯對霍布斯進行了獨具特色的闡釋和解讀。為解讀霍布斯的宗教批判,施特勞斯將霍布斯與伊壁鳩魯進行了對比,并得出結論,霍布斯的宗教批判具有伊壁鳩魯主義基礎,但又對伊壁鳩魯主義進行了后基督教的修改。為解讀霍布斯的政治哲學,施特勞斯將霍布斯與柏拉圖、亞里士多德等進行了對比,揭示出霍布斯政治哲學的基礎不同于古典及基督教政治哲學的基礎。為進一步解讀霍布斯的自然權利,施特勞斯再次將霍布斯的自然權利與古典的自然法進行了對比,以此揭示出霍布斯的自然權利存在弱點與缺陷。以古今之爭為視角,施特勞斯勾勒出了一個與傳統進行決裂的霍布斯,同時也揭示出了霍布斯政治哲學的缺陷。

霍布斯(Thomas Hobbes)被認為是17世紀英國最重要的思想家之一。不過,在17世紀之后的兩個多世紀里,霍布斯似乎并沒有得到學術界足夠的重視。直到19世紀后期,學者們才開始研究霍布斯。1896年,德國哲學家滕尼斯(Ferdinand T?nnies)出版了著作《霍布斯》。①Ferdinand T?nnies.Hobbes.Leben und Lehre.Stuttgart:Frommann,1896.進入20世紀之后,西方學術界掀起了一場“霍布斯研究革命”,泰勒(A.E.Taylor)、施米特(Carl Schmitt)、施特勞斯(Leo Strauss)、歐克肖特(MichaelOakeshott)、麥克弗森(C.B.Macpherson)、斯金納(Quentin Skinner)以及阿倫特(Hannah Arendt)、沃格林(Eric Voegelin)等學者都以各自的政治旨趣為出發點對霍布斯進行了獨具特色的闡釋和解讀。②這些思想家的霍布斯研究作品主要是:A.E.Taylor.Thomas Hobbes.Whitefish:Kessinger Publishing,LLC,2007(originally published in 1908);Carl Schmitt.The Leviathan in the State Theory of Thomas Hobbes:Meaning and Failure of a Political Symbol.Trans. George Schwab&EmaHilfstein,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2008(originally published in 1938);Leo Strauss.The Political Philosophy of Hobbes:Its Basisand ItsGenesis.Trans.ElasM.Sinclair.Chicago:University ofChicago Press,1996(originally published in 1936);Michael Oakeshott.“Introduction to Leviathan”(1946),in Michael Oakeshott,Hobbes on Civil Association.Indianapolis:Liberty Fund,2000(originally published in 1975);Quentin Skinner.Reason and Rhetoric in the Philosophy of Hobbe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6;Quentin Skinner.Hobbes and Republican Libert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8;Hannah Arendt.The Origins of Totalitarianism.San Diego:Harcourt,Brace,Jovanovich,1973;Eric Voegelin.The New Science of Politics:An Introduction.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7.

作為20世紀政治哲學復興的關鍵人物,施特勞斯對霍布斯保持了終身的關注。早年,施特勞斯撰寫了一些有關霍布斯的文章,如《霍布斯的政治學(自然權利導論)》(1931)、《一部計劃寫的關于霍布斯的書的前言》(1931)、《評<政治的概念>》(1932)、《關于霍布斯政治學的幾點評注》(1933),以及《霍布斯的宗教批判》(1933-1934)。①施特勞斯《霍布斯的宗教批判》,楊麗等譯,華夏出版社,2012年版?!痘舨妓沟恼螌W(自然權利導論)》(1931),《一部計劃寫的關于霍布斯的書的前言》(1931),《評<政治的概念>》(1932)和《關于霍布斯政治學的幾點評注》(1933),均載于《霍布斯的宗教批判》。此外,施特勞斯還出版了一本研究霍布斯的著作《霍布斯的政治哲學》(1936)。②施特勞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學》,申彤譯,譯林出版社,2012年版.原著為:Leo Strauss.The Political Philosophy of Hobbes:Its Basis and Its Genesis.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63.二十多年之后,施特勞斯繼續關注著霍布斯。施特勞斯不僅再次考察了霍布斯政治哲學的基礎和霍布斯的自然權利思想,③施特勞斯對霍布斯政治哲學基礎的考察。見施特勞斯《論霍布斯政治哲學的基礎》,載于施特勞斯《什么是政治哲學》,李世祥譯,華夏出版社,2011年版。施特勞斯對霍布斯自然權利思想的考察,見施特勞斯《自然權利與歷史》,彭剛譯,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3年版,頁169-206.還對敏茲(Samuel I.M intz)的著作《追蹤利維坦》(1962)和麥克弗森(C.B.Macpherson)的著作《占有式個人主義政治理論:霍布斯到洛克》進行了評論。④施特勞斯的這兩篇評論分別為:Leo Strauss.“Review on The Hunting of Leviathan:Seventeenth-Century Reactions to theMaterialism and Moral Philosophy of Thomas Hobbes.”Modern Philosophy,Vol.62,No.3(Feb.,1965),pp 253-255;施特勞斯《評麥克弗森<占有式個人主義政治理論:霍布斯到洛克>》,載于施特勞斯《柏拉圖式政治哲學研究》,張纓等譯,華夏出版社,2012年版。

那么,施特勞斯是如何解讀霍布斯的?施特勞斯筆下解讀霍布斯的方式有何特色?施特勞斯的霍布斯是怎樣的霍布斯?從現有文獻來看,不管是有關霍布斯的文獻,還是有關施特勞斯的文獻,都未曾對這些問題進行較為深入的研究。鑒于此,本文將從施特勞斯論霍布斯的作品入手,考察施特勞斯對霍布斯的解讀,以勾勒出施特勞斯筆下的霍布斯。

一、霍布斯的宗教批判

施特勞斯最先研究的,是霍布斯的宗教批判。20世紀20年代末期,身為猶太教學術研究院研究員的施特勞斯正在研究斯賓諾莎的圣經學。在考察17世紀圣經批判起源的時候,霍布斯的宗教批判引起了施特勞斯的關注。

在《斯賓諾莎的宗教批判》(1930)中,施特勞斯指出,霍布斯的宗教批判呈現了兩大特點。首先,霍布斯將知識分為物理學和人學(政治學),并基于其物理精神對宗教進行了批判?;舨妓怪赋?,物理學的任務是教化自然,依據方法尋求原因,但宗教卻正好與之相反,它不依據方法尋求原因。因此,科學與宗教的對立不是內容的對立,而是方法的對立。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施特勞斯認為霍布斯反對的并不是宗教,而是“對原因無方法的追求”。[1](P138)其次,霍布斯基于其和平原則對宗教進行了批判?;舨妓固岢?,暴死是最大的惡,道德與文明應致力于和平。但是,宗教卻與虛榮、欲望等激情相關,它最終導致了憎恨、沖突甚或戰爭。據此,施特勞斯認為,霍布斯并沒有像傳統的宗教批判那樣,因為祭司們熱衷于財富與地位而批判宗教?;舨妓怪耘凶诮?,是因為宗教導致了不和平的狀態。

從霍布斯宗教批判的這兩大特點出發,施特勞斯看到了霍布斯與伊壁鳩魯的兩大不同。施特勞斯首先指出,在科學與宗教的關系這個問題上,霍布斯與伊壁鳩魯有所不同。對霍布斯而言,正如上所述,宗教與科學是徹底對立的。但是,對于伊壁鳩魯而言,宗教與科學“并不一定對立”,因為兩者都是“服務于同一目的——快樂”。[1](前揭,P131)在施特勞斯看來,伊壁鳩魯之所以對宗教懷有敵意,并不是因為宗教與科學相對立,而是因為宗教攪亂了心靈的寧靜,無助于使人感到快樂和幸福。施特勞斯指出,在伊壁鳩魯的宗教批判中,對心靈的寧靜的關心占據著重要地位。但是,在霍布斯那里,這種關心已經退居幕后,取而代之的是對社會內部和平的關心。這也就是為何,在霍布斯的宗教批判中,第二個理由是由于宗教破壞了和平原則。

當然,在寫作《斯賓諾莎的宗教批判》一書的時候,施特勞斯對霍布斯與伊壁鳩魯之異同的討論并不詳盡。只有在《霍布斯的宗教批判》中,我們才能看到施特勞斯對這兩者的進一步思考。施特勞斯看到,為了批判神學傳統,霍布斯首先確定了圣經原則,也就是“回歸圣經,以圣經作為唯一的根據”。確立了圣經原則之后,霍布斯對圣經中“靈”的含義給出了不同的解釋。根據霍布斯的分析,“靈”要么指有形實體,要么指“某種由想象力創造的形象”,不可能指“精神實體或無形的實體”。施特勞斯發現,霍布斯雖然否認存在無形的實體,但卻并未否認存在超自然的事物,比如天使。而且,施特勞斯同時也發現,霍布斯雖然并沒有否認天使的存在,但卻否認魔鬼的存在?;舨妓篂槭裁磿^別對待天使與魔鬼?對此,施特勞斯將霍布斯與伊壁鳩魯進行了比較。施特勞斯看到,在伊壁鳩魯的哲學中,存在著一種獨特的“對人的自然關切”。出于這種對人的關切,伊壁鳩魯希望幫助人們擺脫對神靈和死亡的恐懼,消除令人不安、令人痛苦的事物,讓人們過上幸福的生活。在施特勞斯看來,帶有這種愿望的思想態度讓伊壁鳩魯轉向宗教批判,它決定了伊壁鳩魯宗教批判的意愿和目的。[2](前揭,P129)由于霍布斯在其宗教批判中否認了諸如“地獄”之類令人恐懼的事物的存在,施特勞斯認為伊壁鳩魯主義是霍布斯批判宗教傳統的基礎所在。[2](前揭,P129)

但是,霍布斯是否完全繼承了伊壁鳩魯的宗教批判?結合霍布斯對“永生”和“上帝之國”的解釋,施特勞斯給出了否定的答案。由于霍布斯提出,“要是亞當沒有犯罪,人們就會在世上享有永恒的生命……(如果)所有人都要被復活,那就都要在塵世上被復活”,[3](P357-358)施特勞斯指出,霍布斯所說的永生是在“世上”,而不是在“天上”。施特勞斯發現,在霍布斯那里,“上帝之國”也是在“世上”,不是在“天上”——因為由基督所開啟的王國是一個塵世的王國,而非神學家所解釋的“在天上的永福之地”;地獄和永恒的死亡也是在塵世之中,而不是在來世或天上。正是在這個地方,施特勞斯看到了霍布斯對永恒的地獄懲罰的拒絕?;舨妓怪跃芙^地獄和永恒的死亡,是因為霍布斯認為這種懲罰“不符合上帝之善和上帝的同情”。[2](前揭,P132)由于霍布斯認為上帝是仁慈的、充滿同情的,施特勞斯認為霍布斯的宗教批判對伊壁鳩魯主義進行了“后基督教的修改”,因為自從啟示宗教結合希臘之后,圣經中的上帝不斷地被描述成是仁慈的、充滿同情的。[2](前揭,P132-133)

當然,僅僅批判神學傳統是不夠的。施特勞斯清楚地認識到,宗教批判的核心應該是神跡批判。只有神跡的可能性被動搖,啟示的可能性和圣經的權威性才有可能被動搖。那么,霍布斯是如何批判神跡的呢?由于霍布斯自己十分清楚,無法直接駁倒神跡的可能性,所以霍布斯撤退到了意識世界,以“只要我仍然存在,科學的可能性也將繼續存在”這樣的觀念去對付宗教。在施特勞斯看來,最為重要、最為關鍵的是,因為上帝創造神跡的方式不可理解,雖然無法憑借自然理性去“認識”或“理解”神跡,但能夠運用自然科學去“解釋”各種現象,追溯各種現象的原因。[2](前揭,P158-159)所以,在霍布斯那里,科學賦予人以解釋自然的能力和解釋“神跡”的能力,人類擁有的自然科學知識越多,把新奇的事件視為神跡的可能性就越小。隨著自然科學的進步,“神跡信仰將越來越失去意義,并終將徹底消失”。[2](前揭,P160)

施特勞斯認為,霍布斯的圣經批判包含了兩個要點,一是霍布斯認為世界是由絕對不可知的上帝所創造的不可理解的作品,二是霍布斯認為可以憑借自然科學知識來解釋這個不可理解的世界。那么,為何霍布斯一方面認為世界不可理解,另一方面又認為可用自然科學來解釋這個世界?在施特勞斯看來,這是由于霍布斯獨特的技藝觀。施特勞斯指出,霍布斯用技藝的事實去抵抗不可理解的世界所造成的威脅。[2](前揭,P178-179)當然,施特勞斯也清楚地表明,霍布斯所理解的“技藝”,是指“機智”和“經驗”,它并不以科學的訓練為前提,它具有前科學的本質。[2](前揭,P179)為此,施特勞斯將霍布斯的技藝觀與傳統的技藝觀進行了簡單的比較。施特勞斯指出,兩者之間存在較大的區別,因為傳統技藝觀把“技藝”理解為“對自然的模仿”,甚或“對自然的改進”,但霍布斯所理解的“技藝”顯然不是對自然的模仿,而是“沒有典范的自主發明”。[2](前揭,P182)點出霍布斯的技藝觀與傳統技藝觀之間存在重大區別之后,施特勞斯就結束了《霍布斯的宗教批判》。

在《斯賓諾莎的宗教批判》中,施特勞斯將霍布斯的宗教批判與伊壁鳩魯的宗教批判進行了對比。在《霍布斯的宗教批判》中,施特勞斯繼續對這兩者進行了對比。通過比較,施特勞斯提出,霍布斯的宗教批判具有伊壁鳩魯主義基礎,但霍布斯的宗教批判是對伊壁鳩魯主義的后基督教修改。此外,施特勞斯清楚地表明,認清霍布斯的技藝觀與傳統技藝觀的區別非常重要。

二、霍布斯的政治哲學

1934年初,施特勞斯因自己的霍布斯研究被命運女神送到了霍布斯的祖國英格蘭。1934年3月,施特勞斯前往德文郡閱讀藏在那里的霍布斯遺稿。由于德文郡之行,施特勞斯意識到自己對霍布斯的研究需要“考察霍布斯為何、又如何形成了他的教誨”。[2](前揭,P184)受霍布斯遺稿的啟發,又考慮到霍布斯嶄露頭角時的歷史條件,施特勞斯決心先寫一部“關于霍布斯政治科學的發展歷史”。[4](P238)這部著作便是現在我們所熟知的《霍布斯的政治哲學》(The Political Philosophy of Hobbes)。在該著作簡短的引言中,施特勞斯指出,理解霍布斯政治思想的關鍵,在于理解霍布斯在其政治思想中所秉持的“信念”——對霍布斯的政治思想具有決定性作用的道德態度,在于明確霍布斯的道德態度與古典政治哲學的道德態度和基督教的道德態度有何不同。[5](前揭,P5)

為了闡釋霍布斯政治思想中的決定性道德態度,施特勞斯首先考察了霍布斯是如何得出其道德態度的。施特勞斯發現,16世紀從哲學轉向歷史的大環境對霍布斯產生了重要的影響。在施特勞斯看來,霍布斯之所以試圖提出一種全新的政治哲學,一是因為認識到傳統哲學在施行運用中所存在的問題(理性的荏弱無力),二是因為把自己的思想興趣從永恒秩序轉移到了人身上。通過解讀霍布斯的《論人》,施特勞斯認為霍布斯的全部興趣“集中在人身上,集中在規范的施行運用方面,集中在手段的運用方面”。[5](前揭,P119)在施特勞斯看來,對施行運用的興趣,是霍布斯與柏拉圖對立的首要原因。[5](前揭,P81)這也就意味著,霍布斯一開始就站在了與柏拉圖相對抗的立場上。從這一立場出發,霍布斯一是從哲學轉向了歷史,二是轉向歐幾里得,并求助于“分解綜合”的方法。施特勞斯明確地看到,霍布斯認為研究哲學之際還應研究歷史,以尋找人實際上怎么行動,人的行動又受什么力量的支配。其次,受歐幾里得的啟示,霍布斯明確了應為自己的新政治哲學尋找一種精確的方法。

一方面,通過對歷史著作的研究,霍布斯發現支配人們行動的是各種激情。[5](前揭,P156)從霍布斯對各種激情的研究中,施特勞斯看到,霍布斯因通過對各種激情的研究,而漸漸地背離了亞里士多德。比如,在列舉“人生善事”的時候,霍布斯把“生命”放在第一位,但亞里士多德則把“幸?!狈旁谑孜?,把“生命”放在倒數第二位;在討論“為何產生勝利的喜悅”的時候,霍布斯認為是“虛榮自負”,亞里士多德則認為是“一種優越觀念”。[5](前揭,P159-160)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施特勞斯相信,如果霍布斯撰寫一部闡述各種激情的著作,那么就可能把各種激情表述得與亞里士多德根本不同。[5](前揭,P158)施特勞斯注意到,霍布斯特別強調虛榮自負和恐懼這兩種激情?;舨妓固岢?,人性可以歸結為兩條公理——自然欲望公理和自然理性公理。人的自然欲望的根源是虛榮自負,人的自然理性的根源則是恐懼,因為恐懼喚醒了人的理性。另一方面,受歐幾里得的啟示,霍布斯轉向了一種精確的道德哲學和政治哲學。施特勞斯看到,為了構建其國家理論,霍布斯首先對國家進行了分析,以追溯國家的原因,然后再從中演繹推論出正確的國家形式。[5](前揭,P182)

在施特勞斯看來,霍布斯成功地實現了其原初的目標。通過歷史研究和分解綜合的方法,霍布斯找到了國家的根源,那就是虛榮自負和恐懼之間的對立。施特勞斯說道:“按照分解綜合的方法,霍布斯追溯到現存國家在人類本性那里的根本原則,一方面是無窮無盡、溝壑難填的虛榮自負,另一方面是對暴力造成的死亡的恐懼?!保?](前揭,P185)在霍布斯那里,一方面,由于人本能地、無休止地渴望越來越大的權力,因而需要國家制服個體的野心和自負;另一方面,人的恐懼也使人進入國家狀態,通過法律的形式來消除對暴死的恐懼。所以,對霍布斯的政治哲學而言,其出發點是虛榮自負與對暴死恐懼的對立。正是從這組對立出發,霍布斯推演出了法律和國家的起源。對于霍布斯政治哲學的這一基礎,施特勞斯將其與傳統的政治哲學基礎進行了概括性的比較,并且指出,當霍布斯提出虛榮自負與恐懼這組對立的時候,就已經超越了傳統視野。[5](前揭,P157)

施特勞斯進一步指出,對霍布斯來說,“虛榮自負”是非正義的,“對暴死的恐懼”則是正義的。在霍布斯那里,虛榮自負是偏見迷信的終極原因,同時也是非正義的終極原因,而對暴死的恐懼則是正義的。[5](前揭,P31,26)虛榮自負之所以是非正義的,是因為虛榮自負會造成沖突和搏斗,造成每個人針對每個人的戰爭狀態。對暴死的恐懼之所以是正義的,是因為對暴死的恐懼讓人“收斂”,讓人不再出于驕傲而殊死搏斗,從而帶來人的和諧共處。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施特勞斯認為,霍布斯政治哲學的基礎乃是非正義的“虛榮自負”與正義的“對暴死的恐懼”之間的道德對立。[5](前揭,P32-33)但是,這組對立是否就是基督教《圣經》中“精神高傲”與“對上帝的恐懼”這組對立的世俗化呢?施特勞斯的答案是否定的。在施特勞斯看來,霍布斯意義上的“虛榮自負”與“對暴死的恐懼”的道德對立并不能按基督教《圣經》中的傳統來解釋,因為一是霍布斯是以人類生活的經驗為基礎、以對人的激情的分析為基礎提出了這組對立,二是霍布斯意義上的道德對立也并沒有像基督教《圣經》中的道德對立那樣,完全陷入了道德生活抽象化和忽視道德界限的危險之中。[5](前揭,P33-34)因此,根據施特勞斯的解讀,霍布斯意義上的道德對立并不是基督教《圣經》傳統的殘余,霍布斯的道德態度與基督教的道德態度有著根本的不同。

在自然主義的解釋中,霍布斯的恐懼原則被理解為自我保存的原則。對此,施特勞斯提出了異議。在施特勞斯看來,雖然霍布斯認為對暴死的恐懼喚醒了人的理性,認為每一個人應逃避非自然的死亡,但并不能就此把霍布斯的恐懼原則解釋成是自我保存的理性原則。[5](前揭,P18)施特勞斯的理由是,霍布斯寧愿使用消極的措辭“逃避死亡”,也不采用積極的措辭“保存生命”。因為在霍布斯那里,由他人暴力所造成的死亡才是最嚴重的危害,才是法律和國家所應該避免的。施特勞斯說道:“如果霍布斯真的認為痛苦折磨中的死亡是最大的惡,那么他就會比笛卡爾或斯賓諾莎更重視醫學,但霍布斯沒有,他甚至忘記了醫學?!保?](前揭,P19)施特勞斯以此表明,霍布斯所要避免的是由他人暴力所造成的死亡,而不是一切令人痛苦的死亡。所以,真正為霍布斯的政治思想奠定基礎的,是對暴死的恐懼原則,而不是自我保存的理性原則。這也就意味著,對于霍布斯而言,國家的目的是從消除對暴死的恐懼這個意義上來理解的。在這個問題上,施特勞斯看到了霍布斯和亞里士多德的不同:在亞里士多德那里,國家的目的是為了共同的福祉;但是,在霍布斯那里,國家的目的僅是為了消除對暴死的恐懼,消除暴死的可能,沒有拔高到要給予人以幸福。[5](前揭,P40)

在施特勞斯看來,霍布斯將分解綜合的方法應用于政治哲學帶來了劃時代的影響。由于霍布斯先對現存的國家進行分析,再推演出國家的正確形式,因而就無法像柏拉圖那樣,對國家的善等問題進行反思。用施特勞斯的話說就是,霍布斯的分解綜合方法預設了對何為善、何謂適度等問題的放棄。[5](前揭,P184)由于采用了這個方法,霍布斯所論證的就是一項權利,一項權利訴求,而不是一項法則?;舨妓孤暦Q,道德和政治的基礎并不是自然法,而是自然權利。所以,霍布斯使自然權利(個人的正當訴求)成為政治哲學的基礎,而不是到自然法或神法那里去尋求借鑒。[5](前揭,P188)正是在這個地方,施特勞斯看到了霍布斯與柏拉圖和亞里士多德所奠定的全部傳統之間的對立。在施特勞斯看來,這是現代政治哲學與古典政治哲學的根本區別所在:現代思想從個人權利出發,而古希臘思想則從國家的權利出發;現代政治哲學的出發點是“權利”,而古典政治哲學則尊崇“法”。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施特勞斯稱霍布斯是現代政治哲學之父。[5](前揭,P188)

為了解讀霍布斯的政治哲學,施特勞斯對霍布斯政治思想的形成原因和發展歷程進行了考察。通過揭示出霍布斯一開始就采取的與傳統進行決裂的立場,霍布斯從哲學轉向歷史、又從歷史轉向哲學的思想歷程,以及霍布斯所采用的與傳統哲學完全不同的方法——分解綜合的方法,施特勞斯描繪了一個與傳統進行決裂的霍布斯。通過揭示出霍布斯政治哲學的基礎乃是非正義的“虛榮自負”與正義的“對暴死的恐懼”這組對立,施特勞斯證明霍布斯已經超越了傳統視野。從這個意義上說,施特勞斯勾勒了一個與古典政治哲學傳統、基督教傳統分庭抗禮的霍布斯。

三、霍布斯的自然權利

在寫作《霍布斯的宗教批判》(1933-1934)和《霍布斯的政治哲學》(1936)之前,施特勞斯曾寫過一本關于霍布斯的著作《霍布斯》(1931-1932)。①在施特勞斯致友人的信件中,施特勞斯透露了這一研究工作。詳見施特勞斯《回歸古典政治哲學——施特勞斯通信集》前揭,頁9-24。雖然這一著作后來并沒有出版,但從該著作的前言中可以看出,施特勞斯是以“霍布斯是一位主張自然正當的杰出學者”為切入點來論述霍布斯的。在這篇前言中,施特勞斯首先提出:“有鑒于當前普遍的無秩序狀態,追問人與人之間共同生活的正確秩序——追問自然的秩序、追問自然正當(Naturrecht)——成為……迫在眉睫的問題”。[2](前揭,P11)接下來,施特勞斯對貝格博姆(Karl Bergbohm)②貝格博姆(Karl Bergbohm),19世紀德國法學家。的自然正當批判進行了批判。然后,施特勞斯提到了霍布斯,認為霍布斯是一位杰出的主張自然正當的學者。認為施特勞斯,與實證主義法學家不同,霍布斯為“相對不安寧的時代”完成了對法的哲學奠基;但是,霍布斯卻明確否認法權理想是永恒的、絕對的。[2](前揭,P23-25)

不過,可惜的是,在《霍布斯的政治哲學》(1936)中,由于施特勞斯的重心是闡述霍布斯政治思想中獨特的道德態度,以及這種獨特的道德態度與古典以及基督教傳統的道德態度的不同,因而施特勞斯并沒有詳盡地闡釋霍布斯的自然權利,也沒有解釋霍布斯如何在繼承自然正當傳統的同時,又拒絕了傳統的自然正當,更沒有分析霍布斯的自然權利對后世產生了怎樣的影響。直到1949年,施特勞斯才對這些問題進行了詳盡的闡釋。1949年10月,施特勞斯以有關自然正當的六次講座拉開了芝加哥執教生涯的序幕。以“自然正當與歷史”(natural right and history)為主題,施特勞斯討論了自然正當觀念的起源、古典自然正當觀、現代自然正當觀、以及現代自然正當觀的危機。正是在這幾次講座中,施特勞斯從不同的視角對霍布斯的自然權利進行了批判性的分析和考察,對霍布斯的政治哲學進行了再思考。

在一開始,施特勞斯就指出,霍布斯之所以恢復自然正當,是因為意識到馬基雅維利用純粹的政治品行取代道德品行的嘗試是行不通的,也就是說,霍布斯試圖在馬基雅維利現實主義的層面上恢復政治的道德原則。[6](前揭,P183)但是,霍布斯并沒有直接回到被馬基雅維利所否定的傳統自然法?;趥鹘y自然法的缺陷,霍布斯認為,為了保障道德法則的可實現性,不應從人的目的或完美性來定義自然法,而應該從人們實際上如何生活、實際上受哪種最強大的力量的支配等實際情況入手,來制定切實有效的準則。[6](前揭,P184)在施特勞斯看來,這正是霍布斯以對各種激情的考察為出發點的原因所在。那么,霍布斯認為人受哪種最強大的力量的支配呢?對此,施特勞斯發現,霍布斯的答案是“對暴死的恐懼”,因為在霍布斯那里,對暴死的恐懼被認為是所有欲求中最強烈、最根本的欲求。正是從對暴死的恐懼出發,霍布斯提出,自我保存的欲求乃是一切正義和道德的唯一根源,基本的、絕對的道德事實是一項權利,而不是像傳統自然法所聲稱的那樣是一項義務。[6](前揭,P185)

所以,在霍布斯那里,施特勞斯看到了一種與傳統不同的自然法。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施特勞斯稱霍布斯是現代自然法學說的經典作家和創立者。在施特勞斯看來,霍布斯實現了與傳統自然法的決裂,因為前現代的自然法學說教導的是人的義務,而且即使關注人的權利,也只是把權利看成是由義務派生而來的,但從霍布斯開始,卻只存在完完全全的權利,不再存在完完全全的義務。在這里,施特勞斯進一步指出,這造成了17世紀和18世紀的一個重大改變,那就是,出現了一種前所未有的對個人權利的極大重視和強調。[6](前揭,P186)在施特勞斯看來,這種強調人之權利的自然法變成了一種“更具革命性的力量”。[6](前揭,P187)這是因為,讓人履行義務、為了義務而戰是困難的,但讓人為了自己的權利而戰則容易得多。人一旦被教導“為自己的權利而戰”,就會斗志昂揚地參與斗爭,直到爭取到自己所欲求的權利為止。

從對暴死的恐懼和自我保存的自然權利出發,霍布斯推演出了新的道德法則。在施特勞斯看來,霍布斯的新道德法則對傳統的道德法則的修正,影響不可謂不深遠。[6](前揭,P190)首先,施特勞斯認為霍布斯的道德法則對傳統的道德法則進行了簡單化。為了將道德法則簡單化,施特勞斯指出,霍布斯采取了一條與笛卡爾不同的道路?;舨妓共]有將亞里士多德的德性基礎“恢弘大度”(magnanimity)和“正義”簡化為“恢弘大度”,而是從自我保存的自然權利出發,將德性化約為“為了獲取和平而必須遵守的所有法則的總和”。[6](前揭,P191)因此,在霍布斯的道德法則中,與“和平”無關的德性,比如勇氣、節制、慷慨、智慧等,都不再是嚴格意義上的德性。同時,“正義”的內涵也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正義更多的是履行契約。在這里,施特勞斯看到了霍布斯與馬基雅維利的不同。馬基雅維利將傳統的道德法則簡化為愛國主義的政治德性,但霍布斯則是將傳統的道德法則簡化為和平主義的社會德性。

其次,施特勞斯認為,霍布斯的新道德法則造成了“政治享樂主義”。由于德性在于獲取和平,那么,區分善惡的標準就是看其是否與和平相容。若與和平相容,那就是“善”;如果與和平水火不容,那就是“惡”。在施特勞斯看來,這種意義上的“善”其實就是仁慈、善良的社會德性(正如上所述),而“惡”實際上就成了“冒犯別人”,因而實際上就是“驕傲、虛榮心”,而不是傳統意義上的“靈魂放蕩或軟弱”。正是從惡的這個意義出發,施特勞斯認為傳統意義上的“自我節制”就不再是一種必要。因此,在現代道德法則中,傳統意義上的“節制”這種德性被仁慈、善良之類的社會德性所取代,后者成為新道德,前者不再是一種道德要求。從德性的這一轉變出發,施特勞斯認為現代政治哲學是一種政治享樂主義。[6](前揭,P192)為了更好地理解政治享樂主義,施特勞斯將霍布斯的政治享樂主義與伊壁鳩魯的不帶政治意義的享樂主義進行了對比?;舨妓乖趦蓚€基本問題上反對伊壁鳩魯。[6](前揭,P193)首先,由于自然狀態在霍布斯的政治哲學中具有意義,因而霍布斯并不能像伊壁鳩魯那樣,嚴格地否定自然狀態。其次,由于霍布斯不能使其政治哲學帶上“苦行禁欲、自我節制”的色彩,因而就不能像伊壁鳩魯那樣,對必需的自然欲望和并非必需的自然欲望進行區分。

如果說施特勞斯在論述霍布斯自然權利的由來和影響時,所使用的言辭還較為溫和,那么施特勞斯接下來對霍布斯的主權學說的論述,在言辭上就帶有一些批判意味了。施特勞斯看到,霍布斯的主權學說極好地表達了自然公法,因為在霍布斯那里,主權權利之所以被賦予最高權力,并不是基于實在法或一般習俗,而是基于自然法。[6](前揭,P194)在施特勞斯看來,這樣的主權學說體現了對一種正當的、健全的社會秩序的關切,而不是像古典政治哲學那樣,關心何謂最佳制度。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施特勞斯認為,自然公法實質上是以“合法政府”取代了“最佳制度”。[6](前揭,P195)不過,以古典政治哲學為參照,施特勞斯認為這樣的舉動其實并不可取。施特勞斯看到,在古典政治哲學中,判斷制度是否正當需要考量制度所在的環境。但是,在現代政治哲學中,自然公法關心的卻是在一切環境下都正當的政治秩序。在施特勞斯看來,這其實就是“想要對政治問題給出一種普遍有效的解決方法,使之在實踐中能夠普遍應用”。[6](前揭,P196)從這個意義出發,施特勞斯稱現代政治哲學其實是一種“教條主義”,是一種“偏執的僵硬不化”。[6](前揭,P196)從這一特性出發,施特勞斯認為霍布斯的主權學說具有“空談理論的特性”。由于霍布斯的主權學說賦予擁有主權的君主或人民以不受限制的權利,所以在施特勞斯看來,它實際上是對區分好制度和壞制度的可能性進行了否定,對混合制度和法治的可能性也進行了否定。施特勞斯指出,這是霍布斯的主權學說的根本缺陷所在。

施特勞斯看到,霍布斯的自然權利觀在兩種情況下顯示出了局限性。首先,如果“保存生命”是公民的自然權利,那么,當政府要求該公民參戰或判定該公民被處以死刑時,國家的權利①原文為the rights of the government。和個人的自然權利之間就存在著無法解決的沖突。施特勞斯認為,貝卡里亞(C.Beccaria)解讀出了霍布斯學說的實質,從自我保全的自然權利之間推斷出了廢止死刑的必然性。其次,至于戰爭,施特勞斯認為,如果既要保持霍布斯政治哲學的精神,又要解決這個問題,那就只能讓戰爭消失,也就是“宣布戰爭為非法”或“建立一個世界國度”。[6](前揭,P202)不過,在施特勞斯看來,霍布斯的自然權利最大的挑戰在于,對暴死的恐懼是否是最為強大的力量?如果有其他力量比這種力量更為強大,那么霍布斯的自然權利就難以成立。施特勞斯指出,如果霍布斯所謂的“對死亡暴力的恐懼壓倒一切”要成立,那就只能削弱或者消除“對不可見的力量的恐懼”。所以,霍布斯的政治哲學預設了“一個完全啟蒙的社會”,一個“非宗教的、無神論的社會”,因為只有在這樣的社會中,對不可見的力量的恐懼才能徹底消失。[6](前揭,P203)但是,施特勞斯認為這樣的社會并無可能。施特勞斯說道:“霍布斯指望啟蒙所能達到的效能實在超乎尋常?!保?](前揭,P203)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施特勞斯對霍布斯的自然權利觀進行了批判性的再思考。在《霍布斯的政治哲學》一書中,施特勞斯一直都在揭示霍布斯與傳統的決裂。但是,在這里,施特勞斯開始批判性地分析霍布斯的決裂是否可取。通過揭示出霍布斯的新道德法則所導致的道德法則簡化和政治享樂主義,霍布斯的主權學說所造成的制度僵硬,霍布斯的自然權利所具有的致命缺陷,施特勞斯溫和地道出了霍布斯的自然權利及其政治哲學的危機。

四、結 論

施特勞斯不僅關注了霍布斯的宗教批判、政治哲學精神及其自然權利概念,而且將霍布斯與古代先哲進行了對立比照,以此來分析、考察、理解霍布斯。在闡釋霍布斯的宗教批判的時候,施特勞斯將霍布斯與伊壁鳩魯進行了對比。通過比較,施特勞斯提出,霍布斯的宗教批判具有伊壁鳩魯主義基礎,但同時又對伊壁鳩魯主義進行了后基督教的修改。在解讀霍布斯的政治哲學的時候,施特勞斯將霍布斯與柏拉圖、亞里士多德進行了對比。通過揭示出霍布斯政治哲學的基礎乃是非正義的“虛榮自負”與正義的“對暴死的恐懼”這組對立,施特勞斯證明霍布斯超越了傳統視野。通過將霍布斯與古代先賢進行對比,施特勞斯最終看到了霍布斯思想中的弱點與缺陷。施特勞斯對霍布斯的解讀與施特勞斯重啟古今之爭的努力相一致。1932年,施特勞斯在致好友的書信中寫道:“我越來越清楚,描述現代思想特征的基本方法只有靠與古代思想對立比照才可能奏效?!保?](前揭,P64)可以說,施特勞斯對霍布斯的解讀,采取的正是這種以古今之爭為視角的方法。通過這一視角,施特勞斯勾勒出了一個與傳統進行決裂的霍布斯。當然,更為重要的是,施特勞斯以此覺察到了霍布斯的政治哲學的缺陷,甚至是整個現代政治哲學的危機。

[1][美]施特勞斯.斯賓諾莎的宗教批判[M].李永晶譯,北京:華夏出版社,2013.

[2][美]施特勞斯.霍布斯的宗教批判[M].楊麗,等譯.北京:華夏出版社,2012.

[3][英]霍布斯.利維坦[M].黎思復,等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6.

[4][美]施特勞斯.回歸古典政治哲學——施特勞斯通信集[M].朱雁冰,等譯.北京:華夏出版社,2006.

[5][美]施特勞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學[M].申彤譯,南京:譯林出版社,2012.

[6][美]施特勞斯.自然權利與歷史[M].彭剛譯,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3.

■責任編輯/雨 桃

B561.22

A

1671-7511(2015)05-0062-08

2015-06-26

陳建洪,男,南開大學哲學院教授;趙柯,男,南開大學哲學院博士研究生。

*本文為天津市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課題重點項目“霍布斯政治哲學的當代復興”(項目號:TJZX13-001)、南開大學中央高?;究蒲袠I務費專項資金資助項目“當代西方協商民主理論研究”(項目號:NKZXZD1403)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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