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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綠色貿易壁壘法律制度構建策略探究

2016-12-28 18:28陳巧玲
法制博覽 2016年12期
關鍵詞:綠色貿易壁壘內涵問題

摘 要:21世紀,隨著各國紛紛加入世貿組織,開始逐漸消弱了關稅壁壘。而作為世界外貿大國之一的中國,也減弱了出口力,這樣為中國帶來了非常慘重的損失。盡管我國目前已經構建了外貿立法制度,但對外貿行為卻很少涉及,對對外貿易的可持續發展也形成了一定的制約?;诖?,亟待從立法視角,規制綠色貿易壁壘,并對綠色貿易壁壘制度進行構建和完善。

關鍵詞:綠色貿易壁壘;內涵;問題;策略

中圖分類號:D996.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2095-4379-(2016)35-0132-02

作者簡介:陳巧玲(1980-),女,福建龍海人,碩士研究生,廈門市湖里區人民法院,審判員,研究方向:國際經濟法。

新的歷史時期,隨著不斷推進的國際貿易自由化進程,導致了日趨嚴重的環境問題。世界各國為了對這一問題進行有效應付,紛紛采取必要的環境措施,限制國際貿易的實施,綠色貿易壁壘也因此形成。目前,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就是對綠色貿易壁壘法律制度進行建立和完善,以更好的維護自身的貿易利益和環境利益。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同時還是一個世界貿易大國,不完善的綠色貿易壁壘法律制度,對我國貿易的可持續發展及環境帶來了嚴重的影響。由此,需要對國際上先進的立法經驗進行借鑒,并對與我國國情相符的綠色貿易壁壘法律制度進行建立和完善。

一、綠色壁壘之內涵

綠色貿易壁壘簡稱環境壁壘或綠色壁壘,一些國家在對外貿易往來中,以保護環境和人類的健康為借口,設置了一系列苛刻的標準和法規,對外國商品進口采取準入限制,而這種行為,為大多數國家所無法接受。事實上,貿易保護是綠色壁壘的核心。由于綠色壁壘與國際貿易組織的宗旨相違背,因此,我國對設置綠色壁壘并不提倡。但設置適度的綠色壁壘,卻能促進我國民生的發展,為我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提供保障。由此可見,“綠色壁壘”制度是一把雙刃劍,掌握得當,即可使產品質量提升,促進各國經濟的增長;掌握不當,則容易發生進出口貿易問題的國際沖突。

二、我國對外貿易中綠色壁壘的缺失

(一)損害了人民的身體健康,破壞了國內環境

世界上一些發達國家正源源不斷的向我國轉移污染,這些印染和化工等洋垃圾嚴重破壞了我國的生態環境,同時也加大了我國污染治理的難度和成本。尤為嚴重的是,不健全的監管制度,較低的質檢標準,導致大量的有毒有害產品進入我國,嚴重損壞到我國民眾的健康,并帶來了巨大的經濟損失。目前,我國正面臨著產品質量低劣、環境遭受破壞和資源不足的困境。而究其根源,是因為沒有制定有效的策略限制外國商品流入中國市場,為此,亟待相關部門制定經濟保護措施,限制外國商品的流入。

(二)嚴重沖擊到國內市場,使企業面臨巨大的競爭壓力

我國缺失綠色壁壘制度的缺失,造成我國企業面臨巨大的壓力。一方面,因為外國質檢標準的打壓,使我國出口企業部分合格產品無法進入外國市場;另一方面,因為我國較低的質檢標準,使外國一些低劣商品大量涌入,國內產品受到傾軋和排擠。例如,歐盟國家出臺的偶氮染料禁令,不僅使我國紡織品出口的擴張趨勢被抑制,還使我國出口紡織品的成本增加,導致我國119種染料的被迫停產,出口的比較優勢發生了逆轉。而歐盟研制的偶氮染料的替代品,卻有著旺盛的出口量。歐盟這種措施,帶有對其國內產業發展明顯傾向性的保護,嚴重打擊了我國國內企業的發展。

(三)逐漸加劇的化境污染,加大了我國招商引資的難度

外商來華投資重點考慮的因素,就是良好的環境。一直以來,我國都是采用粗放式的發展模式,造成非常脆弱的生態環境和非常嚴重的環境污染。同時,因為不健全的綠色貿易壁壘法律制度,使我國的環境污染進一步加劇。因為擔心惡劣的環境會對產品的出口帶來影響,國外一些高新技術型企業不愿意來我國進行投資,對我國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形成了一定的阻礙。

三、我國綠色貿易壁壘法律制度的構建

為了獲得更多國家的認可,更好的與國際接軌,我國在制定綠色壁壘制度上,應與國際的基本要求相符。

(一)構建我國綠色貿易壁壘法律制度的原則

一方面,應立足于中國國情,遵循中國環境保護工作實際原則。我國無論是在國內經濟制度、國際貿易和環境保護工作方面,都有自身的特點。由此在對國外經驗借鑒和吸收的同時,應對我國的國情進行具體的分析,有機的結合國際制度和我國現行的環境管理制度,以更好的發揮綠色貿易壁壘法律制度的作用。由于我國和發達國家的差距還很大,作為發展中國家,我國相關經濟發展方面還有一些特殊需求,如果脫離現實情況,一味的契合國際社會的標準,是一種盲目的不切實際的做法。因此,我國應對外貿策略適時調整,對綠色壁壘動態及時把握。

另一方面,要堅持適度原則,把握好綠色壁壘制度建設的分寸。既要規避外貿發展進程忽快忽慢的情形,又要對進出口不平衡結構進行有效預防,促進我國對外貿易穩定和健康的發展。

(二)建立綠色環境標志制度

在綠色貿易壁壘制度中,一項比較常用的措施,就是對沒有取得本國環境標志的產品進行禁止和限制。盡管在1994年,我國成立了中國環境標志產品認證委員會,并頒布了《環境標志產品認證管理辦法》等文件,但這些文件的層次較低,極大地消弱了我國環境標志的可靠性和權威性。因此,為了進行制度化和規范化的環境標志管理,使環境標志更加具有權威性和真實性,我國就需要對有關環境標志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進行建立和完善,從立法上明確環境標志的管理機構、使用期限和要求、審查程序和標準、申請條件以及標志持有者的法律責任和法律保護。

(三)完善綠色包裝制度

目前,在我國的《清潔生產促進法》中,有相關的產品綠色包裝的規定。但因為該法的相關條款原則性極強,不容易在實踐中進行操作。因此,我國應進行綠色包裝單行立法,對國外發達國家成熟的包裝立法經驗進行借鑒。嚴格規定包裝廢棄物的回收利用、產品包裝的環保技術標和法律責任,對那些與綠色包裝要求不符的產品,明確禁止入口。

(四)完善綠色檢驗檢疫制度

目前我國有《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等關于檢驗檢疫的較為系統的立法,但在實踐中發現,這些立法還存在許多缺陷。首先是科學的標準匱乏,存在法律的漏洞;二是各個立法之間,具有非常突出的沖突問題和重疊現象。在實施過程中存在相對混亂的管理,執法水平不高,導致一些與環境要求不符的國外產品源源不斷的進入我國市場。由此需要相關部門盡快完善相關的立法,對完善的綠色檢驗檢疫制度進行構建,以實現各個立法之間的有效協調。

(五)綠色補貼制度

在WTO《衛生及動植物檢疫措施協議》中,綠色補貼屬于所規定的不可申訴的非禁用補貼,目前世界上有很多國家開始采用綠色補貼措施。而在有關綠色補貼的立法方面,目前我國尚處于空白狀態,亟待對綠色補貼制度進行建立,通過提供綠色補貼,鼓勵企業對新的環保技術的使用和開發。對環保產業的發展大力扶持,使我國產品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上大幅提升。

四、結論

綜上所述,在國際貿易中,綠色貿易壁壘是一種新的非關稅貿易障礙,對我國而言,即是機遇,同時也是挑戰。對于綠色貿易壁壘的存在,我們必須正視,對我國在環保與貿易之間法律協調的欠缺,應充分認識,并意識到環境措施對國際貿易的影響,能真正趨利避害,在環境立法中納入環境措施的貿易影響,對綠色貿易壁壘合理利用,采取積極的應對措施,維護我國的合法權益。在改善環境管理制度同時,大力發展我國的綠色產品,并盡快完善國內有關貿易與環境立法,通過構建綠色貿易壁壘法律體系,促進環境保護和國際貿易的協調發展。

[ 參 考 文 獻 ]

[1]宋向婷,徐莉莉.我國環境保護費改稅的法律思考[J].中國證券期貨,2013(01).

[2]馬森述.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立法路徑思考[J].中國海商法研究,2013(02).

[3]王萃枝.關于我國環境稅改費的法律思考[J].法制與社會,2012(14).

[4]晁根芳.WTO環境規則對我國對外貿易的影響及我國的法律對策[J].華北水利水電學院學報(社科版),2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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