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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給側改革與專利制度的創新契合

2017-01-19 11:04李曉秋劉少谷
重慶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16年6期
關鍵詞:專利制度創新驅動科技創新

李曉秋+劉少谷

摘要: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乃經濟發展形勢所需,實質為創新驅動,新供給經濟學是其理論基礎?;趯@闹贫壤碚摵兔绹鴮@贫鹊陌l展過程考察,發現專利制度具有驅動創新價值。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是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重要措施,關鍵在于科技創新,而專利制度是科技創新的載體,二者的契合點為科技創新。為有效發揮專利制度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保障功能,專利制度應當從實體、程序、權利救濟等方面進行改造。

關鍵詞:供給側改革;專利制度;創新驅動;科技創新;制度改造

中圖分類號:D923.4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8-5831(2016)06-0147-08

近年來,隨著世界經濟增速的整體放緩,有關經濟增長的動力問題引起社會廣泛關注。2015年底,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作出部署,要求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強調依靠改革創新加快新動能成長和傳統動能改造提升。中國正處于經濟轉型升級的關鍵期,經濟發展亟待從要素驅動、投資驅動和出口導向的“舊常態”轉向創新驅動的“新常態”,提高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科技創新。從經濟學角度審視,專利制度可謂是一種激勵和規制創新活動的新制度供給,鼓勵技術創新是專利制度最為核心的價值。因此,基于經濟增長動力的視角,討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專利制度、創新驅動的內在聯系,無疑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一、供給側改革的創新驅動實質

(一)供給側改革的經濟背景

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后,世界各國積極尋求對策,主要經濟體如美國、歐盟、日本等采取了量化寬松政策,大規模增加市場流動性,以期刺激需求,但并未實現預期成效。整體上看,世界經濟增速放緩,發達經濟體的經濟增長進入瓶頸期,而新興經濟體的經濟形勢不容樂觀,持續震蕩嚴重[1]。加之受國內人口紅利減少、資源環境約束加大、基礎設施建設逐步飽和、投資邊際效益下降、資源能源密集型重化工業發展高峰期結束等因素的影響,近年中國經濟增長乏力,GDP增速從2007年的14.2%降至2015年的6.9%,正處于“三期疊加”階段,面臨著較為突出的結構性問題,供需錯配是為典型。

供給與需求是市場經濟的一對矛盾統一體,供需兩側保持協調,可以有效促進經濟增長。當前,中國需求結構已經發生明顯變化,但供給側卻沒能及時作出應有調整,導致出現經濟結構性問題。從需求側看,以住和行為主導的需求日益趨向飽和。據統計,2015年中國城鎮戶籍人口住房面積人均已達34平方米[2]。全國私家車保有量已達1.24億輛,平均每百戶家庭擁有31輛[3]。隨著收入水平的提高,居民更加看重產品品質,高端化需求與日俱增,產業價值鏈的提升對研發、設計、物流配送等生產性服務提出了更高要求。從供給側看,低端供給、無效供給過多,鋼鐵、水泥等傳統產業由于多年的持續擴張導致產能嚴重過剩。與此同時,有效供給、中高端供給不足引起需求外溢明顯,以互聯網為交易平臺的境外代購、海淘風生水起。此外,受體制等因素的束縛,供給側不能及時作出調整,生產要素無法順利實現從無效需求領域、低端領域向有效需求領域、中高端領域配置??梢?,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是經濟供需結構再平衡的內在要求[4]。在此背景下,2015年11月,中央財經領導小組提出,在適度擴大總需求的同時,著力加強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增強經濟持續增長的動力。一個月之后,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又重點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作出部署。

(二)供給側改革的理論溯源

雖然“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是一個新詞,但其背后卻有“供給側”學派的理論身影。1803年,法國經濟學家薩伊在《政治經濟學概論》中提出“供給創造需求”的著名論斷——薩伊定律,被認為是供給側經濟學派的開端。薩伊論述,一件產品生產出來并參與交換,就使生產者具有購買其他產品的需求。只有提高生產水平,創造出交換價值,才具有消費能力。因此,薩伊主張打破壟斷、減少干預,通過市場機制來實現供需平衡。作為古典自由主義的重要分支,薩伊定律在相當長的時間內處于主流地位。直至大蕭條時期的到來,薩伊定律失效,羅斯福新政等加強了對微觀經濟的宏觀調控,從實踐層面對古典自由主義提出巨大挑戰。1936年,英國經濟學家凱恩斯在《就業、利息與貨幣通論》中論證了經濟中的自動機制不足以實現生產和就業的均衡,應該由國家實施調控,刺激消費,通過國家投資來推動經濟增長。相較于對供給的重視,凱恩斯認為,有效需求不足才是宏觀經濟失衡的主要因素。要實現經濟平衡和增長,必須依靠投資、消費、出口這“三駕馬車”的驅動以刺激有效需求。這一理論先后被多個西方國家采用,為拉動世界經濟走出衰退作出了重大貢獻,凱恩斯主義開始風靡全球。到20世紀70年代,由于出現“滯脹”危機,凱恩斯主義的“干預”操作在經濟停滯、通貨膨脹面前收效甚微[5]。很快,新供給學派否定了凱恩斯在宏觀調控中以“需求側”為主要視角的做法,認為經濟增長的源泉在供給側,供給側不是由需求派生,而是比需求更為主要的因素,主張大幅度降低稅率以刺激經濟。這種理論因其有效性成為20世紀80年代美國、英國政府的指導思想,供給學派甚至獲得“里根經濟學”的美稱。隨著“新經濟”時代的到來,美國的產業結構發生了深刻變化,信息業等高科技產業日漸勃興,成為美國經濟騰飛的重要動力。但供給學派忽略了這些新動力,仍然堅守減稅政策,脫離了經濟發展重心,造成財政赤字攀升,為20世紀80年代末期凱恩斯主義的復辟提供了機會。在凱恩斯復辟過程中,突出的代表人物當屬薩繆爾森。薩繆爾森倡導的“逆風向”而行側重于需求側的宏觀調控思想對全球經濟體尤其是以中國為主的新興經濟體產生了重要影響。至21世紀初,世界一些主要經濟體力推凱恩斯主義,直到2008年爆發國際金融危機后才對凱恩斯主義再次產生質疑[6]。美國等對本國宏觀經濟進行強有力的“供給管理”,“供給側”調控思想在世界經濟領域又呈主導之勢。

中國對經濟供給側管理的重視大致始于2008年金融危機之后。為遏制危機導致的經濟增速下滑趨勢,政府推出了四萬億等刺激經濟的重要舉措,但也僅能解燃眉之急。大家開始反思使用多年的“三駕馬車”理論,提出在中國宏觀調控中需要引入供給管理。2013年,賈康等經濟學家發表了《中國需要構建和發展以改革為核心的新供給經濟學》,此后,全國有100多位專業人士聚集在新供給研究的旗幟下,逐漸形成新供給經濟學學派。新供給經濟學主張充分發揮政府在經濟發展方面的積極作用,認為有效供給比有效需求更能促進經濟的長期增長[7]。這為中國推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供了堅實的理論支持。

(三)供給側改革的創新驅動實質

經濟增長的動力機制一直是經濟領域重點關注的問題。從經濟學新興學派(如發展經濟學、制度經濟學)到新興流派(如貨幣學派、供給學派),都在研究經濟增長的動力問題。推行數年的“三駕馬車”理論在經歷2008年爆發的全球性金融危機后正遭受實踐挑戰。美國采取的宏觀調控“供給管理”措施、中國進行的經濟結構調整,無一不失為推動經濟增長的有效措施?!叭{馬車”理論的實質是從需求側強調投資、消費、出口的動力作用,不過目前學界一般否定其是推動經濟增長的根本動力[8]。2012年前后,中國經濟進入工業化后期,工業內部的主導產業正在發生變化,能源、原材料等重化工業遇到發展瓶頸,由勞動力、自然資源等要素驅動、投資驅動帶動經濟快速增長的發展方式難以為繼。2014年以來,中國進入經濟發展的新常態,經濟正從高速增長的狀態轉向中高速增長,整體進入下行通道,亟待培育新的發展動力。世界管理學大師邁克爾·波特把經濟發展分為“要素驅動―投資驅動―創新驅動―財富驅動”四個階段[9]。這種階段劃分與中國的經濟發展狀況相吻合。按照邁克爾·波特的觀點,中國在經歷了“要素驅動”“投資驅動”的發展階段之后,新的經濟發展動力應是創新驅動。黨的十八大明確提出了要施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從宏觀政策層面考察,中國正采取一系列改革措施,著力將中國經濟引入創新驅動的發展軌道。其中,2015年底提出的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可視為推進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施的重要舉措。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關鍵要完成經濟增長方式的轉變,根本目的是要實現中國增長路徑的升級[10],即經濟發展方式應當從要素驅動、投資驅動向創新驅動轉變。

“創新驅動”是一種關于發展動力的描述和認知,將其置于供需結構中考察,發現其實指供給問題。因為需求是永無止境的,調控管理所講的有效需求,是指貨幣支付能力的需求,這無所謂創新。只有在供給側,創新才具有實質意義,因為供給側產出的是千差萬別的產品和服務以及各具特色的制度供給。在一般的經濟體中,供給側的調控管理往往不可忽視,而對于后發的經濟體,供給側管理的重要性可能會更加突出。當前中國的經濟發展呈現出新常態,以制度供給統領的全面改革式創新驅動,也許將會成為未來一定時期經濟可持續增長的關鍵[8]。

二、專利制度的驅動創新價值

(一)專利驅動創新的理論分析

專利源于中世紀歐洲各國普遍實施過的對新產品的封建特許授權,專利制度的產生離不開工業革命時期蓬勃發展的工業技術基礎。專利制度產生之后,又反過來對當時的工業革命產生了巨大的推動作用。為什么要對新技術授予專利權?激勵論認為,專利制度的主要價值功能是激勵技術創新,即通過法律擬制的方式授予創新者在一定期限、地域范圍內享有排他性的專利權,使權利人可以通過轉讓、許可使用、實施生產等方式來獲取經濟利益,從而產生繼續投資研發的積極性。此外,其他人要想取得專利許可,往往需要支付高額許可費;而且權利人也有權不許可競爭對手使用。這樣,就能很好激勵各方在已有專利技術的基礎上進行再創新,并獲得新的專利。如此循環,不斷推動科技進步[11]。契約論主張,專利是發明者和社會之間的一種契約,通過這個契約,社會將短暫的壟斷權授予發明者以此來換取其技術內容。對發明者來講,公開技術獲得壟斷權意味著可以獲得較大的利益回報。對社會而言,公開的技術內容將為科技的進一步發展奠定基礎。正如美國最高法院在Universal Oil Products v. Globe Oil & Refining(1944)案中申明,之所以要對放棄保密的發明授予17年的保護期,這既是為給予創新回報,也是為鼓勵技術公開[12]??梢?,專利契約論的主要作用在于鼓勵技術創新,鼓勵創新成果公開。前景理論強調專利制度刺激人們對商業價值尚不確定的新技術進一步開發的作用。由于許多技術在申請專利、授權時的商業價值前景不確定——前景是“一個特別的機會,以開發實現已知技術的可能性”[13], 對這類技術而言,通過授予專利權,其他人未經專利權人的允許都不得使用該技術,于是,早期的發明人就有了動力對該發明進行改進和為該發明尋找商業化途徑,這就需要通過擴大專利范圍或延長期限等來強化專利權。1972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Arrow發現,專利制度具有讓原本難以被交易的技術變為可交易的功能,即專利制度在將有關新技術公開的同時,可以有效防止他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實施其技術,從而使新技術變得可交易。這一理論,有學者稱之為“技術可交易論”。創新市場理論在此基礎上,認為專利制度的功能在于其增強了以新技術為交易對象的市場(即創新市場)的競爭性。具體說,專利獨占權的壟斷利潤誘使更多主體從事發明,從而增加創新市場上供給者的數量;專利信息的公開使得其他研發主體能在借鑒前人技術成果的基礎上從事研發,降低了成本、提高了效率,也有利于增加創新供給者的數量;專利信息的公開,容易吸引更多的技術需求者。專利制度正是通過增加創新供給、需求總量的方式,才使得創新市場的買方、賣方更加具有競爭性[14]。

以上學說從不同角度回答了專利制度的合理性,雖然主張各有不同,但都有驅動創新這一共同的價值認同。專利法律制度可以促進發明創造,推動技術進步,提高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的優勢,這已成為不爭的事實。專利的競爭已是國際科技競爭與經濟競爭的一個戰略制高點??疾爝^去數百年的歷史,我們不難發現,當今世界上技術力量強大的國家無一不是依靠專利法律制度對發明創造活動提供強有力的保護和激勵[15]。美國堪為其中典型。

(二)創新驅動發展的實踐成例

美國是世界上最早實行專利法的國家之一。早在北美殖民地時期,一些殖民地就沿用了英國的專利特權模式,賦予新技術開發引進者以一定期限的專有權來促進新技術的發展。翻開美國專利制度的發展史,可以發現其歷史幾乎與美國的歷史同步。1787年美國《憲法》對保護專利權作出規定

1787年美國《憲法》規定,國會有權授予作者和發明人對其作品和發明擁有一定期限內的專有權,以促進科學和實用技術的進步。美國以憲法保護專利權,實際上是運用整個國家制度來保障發明創造,從而確保創新者能夠獲得研究開發及其成果商業化的成功。,彰顯出國家保護發明創造的強大決心[16]。美國于1789年成立聯邦政府后,第一屆國會就于1790年制定了美國第一部專利法案,創立了依據普通立法授予專利的法律制度,使專利從特別授予的特權變為法定的普通權利。但由于專利審查嚴格,造成專利委員會不堪重負,嚴格的審查和延遲的授權也導致發明人不滿,第一部專利法實施不到三年即被新法取代。1793年新專利法確立了專利注冊授權制度,專利授權程序簡單,方便了發明人取得專利,極大地促進和鼓勵了發明人的創新熱情?;萏啬岬能埫迿C(1794年)、麥考密克的收割機(1834)、柯爾特的旋轉手槍(1836)等重大發明就是依據該法取得了專利。不過,隨著工商業的快速發展,專利的市場價值日趨顯現,專利授權制度容易導致所授專利質量不高、相同發明之專利產生權利沖突、方便盜用既有技術申請專利的欺騙行為,因此1836年專利法吸取經驗教訓,順應工業革命初步發展的需要而規定了授權前的審查制度、專利工作的專門化管理制度。1836年專利法實施后,美國科學技術發展迅速。專利法根據工業革命和技術發展的需要又不斷修改完善。1842年,根據保護新穎而實用的新設計需要,規定把“任何新穎而有創造性的產品或紡織品圖案的外觀設計”納入專利保護范圍。1861年,又根據引進技術的需要,賦予外國人以申請和取得專利的權利。1870年,為適應內戰結束后美國工業革命迅速發展和科技經濟迅猛發展的需要,國會在系統總結此前專利法發展成果的基礎上,又通過了新的專利法,極大地促進了創新和發明。1870年前后,美國每年授予發明專利12 000多項,到19世紀末,這一數字翻了一番。專利制度使發明人分享到了豐厚的市場運用收益,激發了大量創造發明,不僅促進了美國的工農業革命,還改變了人的生活方式乃至思想意識。林肯總統對此提出了“專利制度給天才之火添加利益之薪”的著名論斷。20世紀早期,出現了大企業多利用專利權限制自由競爭、阻礙中小企業正常發展的現象,加之這一時期社會矛盾叢生、經濟危機迭起、世界大戰爆發,美國專利法進入調整期。為保護戰時國防利益,許多專利被要求保密,一些專利被宣告無效。在經歷社會動蕩后,人們在親專利和反專利的博弈中對專利制度進一步加深了認識。為適應戰后社會發展、科技進步對專利法的需要,經過反復論證,美國1952年制定了新的專利法,將專利司法和授權實踐中的成熟制度納入法典。之后半個多世紀,為適應經濟全球化的需要,美國專利法又作調整,不斷邁向國際化、現代化[17]。1994年,美國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GATT)基礎上再造世界貿易組織,進而將專利法律制度納入TRIPS,以維護美國科技產業利益。2011年,美國通過了對專利法進行重大修訂的《美國發明法案》(AIA),將專利申請中實行的“先發明制”改為“發明人先申請制”,督促發明人盡快向社會公布其創新成果,推動先進科學技術傳播,促進創新成果產業化,刺激經濟快速發展。近年來,美國力促《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議》(TPP)談判,對國際貿易中有關專利等知識產權的保護提出更高標準。

在200多年的發展歷程中,美國專利法根據社會、產業發展的需要而適時調整,在客觀上為保護美國創新成果、促進美國技術創新活動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促進了科技經濟的高速發展。美國經濟發展的過程,無疑就是創新驅動發展的過程。

三、供給側改革與專利制度的契合

(一)供給側改革與專利制度的創新耦合

兩個多世紀以來,技術創新一直被視為經濟增長的源泉。1912年,約瑟夫·熊彼特在其著作《經濟發展理論》中率先提出了“創新理論”。他提出,創新是在生產體系中引入生產要素和生產條件的新組合[18],技術創新是經濟發展的內在因素。經濟學家認為,專利制度為專利權人憑借壟斷利潤而收回技術創新所投入的研發成本及其所應獲得的合理利潤提供了可能[19]。專利制度在經濟學意義上是一種激勵和規制創新活動的制度供給,鼓勵技術創新是專利制度最為核心的價值。根據供給與需求理論,供給創新成果的目的是為了交換,只有經過交換來滿足需求,個人才能達到利益的最大化。對科技創新活動來說,市場化是其根本目的??萍紕撔碌摹瓣P鍵一跳”就是把專利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20],從供給側的角度看,實為提升供給水平??梢?,雖然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提出的時代背景與專利制度產生的時代背景不同,各自的理論基礎也存在較大差異,但從經濟發展動力的角度看,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與專利制度卻存在緊密的內在聯系,二者契合點就在于創新驅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是推進創新驅動戰略的重要舉措,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關鍵在于創新;專利制度是實現創新資源市場化配置的基礎,為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順利推進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專利制度是科技創新的載體。近年來,為促進經濟平穩健康發展,國家從宏觀政策層面推出了一系列重大舉措,從知識產權戰略、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到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雖然內容各有側重,但都有著深刻的“創新”價值追求和共同的產業政策目標,即致力于整體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從依靠投資驅動的粗放型、數量型增長向依靠創新驅動的集約型、質量型增長轉變。知識產權戰略主要著眼于如何完善相關激勵技術創新產生和應用的制度環境,進而激勵市場主體積極創新。關于知識產權制度(專利制度)與創新驅動發展的關系,有學者認為知識產權戰略是創新驅動發展的基本方略[21],大力推進知識產權戰略能夠有效支撐創新驅動發展[22],強調通過實施知識產權戰略來實現創新驅動發展[23]。國家知識產權戰略與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都以科技創新為核心,而科技創新尤其依賴專利制度功能的有效發揮。首先,商業投資本身就充滿風險,而參與創新投資比其他類型的投資在總體上更加冒險[24],創新可能面臨失敗,創新成果的“非競爭性”也使得專利技術容易遭到剽竊。而專利制度以法律強制力的方式確認和保護創新成果產權,使創新投入具有較為穩定的回報預期,且收益最大化,進而激發創新熱情。Bessen和Maskin 指出,高水平的在先技術會不斷獲得后續創新的外溢效應,并以壟斷利潤的方式推進技術進步[25]。其次,專利制度要求權利人公開專利文獻,這不僅可以引導創新方向,還可以減少重復研究的社會成本。獲得專利授權的代價是公開專利文獻,創新者只有將獨創的創新技術方案披露給公眾,才能得到一定時期的專利壟斷權。創新技術的公開,在為后續創新者的深入研發提供基礎的同時,也勢必對創新方向產生引導效用,還可以減少同類技術的研發成本,避免重復研究。此外,現行專利法第5條、第25條明確規定對具有外部負效應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的一般情況和具體情形,第48條至第58條規定了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制度,防止專利權的濫用行為以及相關創新活動的外部負效應,確保制度良善。

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關鍵在科技創新?,F階段中國工業化的歷史使命并未完成,有關重要指標數據不容樂觀,比如機械裝備制造業增加值占工業增加值的比重不高,僅為發達國家的一半左右,高端產品50%以上都依賴進口,高新技術產品60%以上由外資企業生產。固定資產更新改造需求由于缺少相應的技術設備而難以實現,而在低技術水平基礎上形成的投資將會造成更加嚴重的產能過剩。金融危機之后,為增強經濟增長動力,全球大多數國家已展開了激烈的戰略創新競賽,主要經濟體針對戰略新興產業開始了新一輪角逐,在互聯網、新能源、生物技術、高端制造等領域尤為明顯。無論是發達經濟體還是新興經濟體,紛紛推出各自的創新增長戰略,全球制造業正在向高科技的更高層級邁進。不能忽略的是,在快速興起的虛擬現實、云計算、網絡制造等產業領域,中國戰略性新興產業也開始呈現出技術差距??梢哉f,中國經濟比以往任何時候都需要通過創新來提升競爭力。在傳統的人口等要素紅利和投資、消費、出口“三駕馬車”動力減弱的經濟發展新常態下,我們需要從供給側著手,挖掘經濟增長的新動力[26]。當前,政府基于供給側積極推行的“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無疑是中國經濟轉型發展的新引擎、新動能。一方面,需要圍繞戰略性新興產業聚集科技資源,依靠發明創新,發展、突破核心技術,實現戰略性新興產業跨越式發展;另一方面,以技術創新為指引,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在傳統優勢產業領域打造一批具有知識產權核心競爭力的企業,帶動整體產業轉型升級,改善供給結構,提高供給質量,從而實現以創新驅動經濟發展的新模式。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了“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五大發展理念,將創新居于發展理念之首。隨著經濟進程的全球化加速,社會化大生產所具有的顯著特點之一,就是一旦在供給側實行了成功創新,市場上的反應就是難以估量的交易生成,極大地刺激需求側,從而快速拉動消費需求。比如iphone手機,在蘋果公司創造出iphone手機之前,世界對它的需求原本為零,而一旦創造出iphone手機,市場上新的消費需求就被源源不斷地激發出來。創新是供給側結構性動力機制的核心動力,在當前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的形勢下亟需推動科技創新,構建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27],特別是要加強對專利的有效保護,充分發揮專利制度的創新價值。

(二)適應供給側改革的專利法律制度改造

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是政府在“新常態”下加強對經濟發展進行宏觀調控的新舉措??深A見的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在“十三五”時期乃至更長的時間內將處于經濟發展政策的突出位置,為中國的經濟發展發揮重要作用。在推行供給側改革的過程中,鼓勵創新,政府就要更好地發揮作用,不能像過去那樣以行政之手過多地替代市場之手,否則可能無法實現預期效果。比如,2008-2009年,政府制定了很多發展電動汽車的有關政策,2012年的目標是達到50萬輛的生產規模,結果才生產不到3萬輛。重要原因就在于政府對創新的支持還未做到足夠尊重市場規律。順利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離不開良好的創新經營環境和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體系[28]。實踐證明,創新是很難規劃的,最重要的是要創造有利于創新的環境,特別是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穩定市場主體創新預期[29]。應當注重構建以中長期的高質量制度供給來統領全局的創新模式,有效釋放微觀主體的創新潛能[30]。關注制度供給,構建制度當然重要,然而從降低制度成本的角度考慮,如何確保充分發揮現有制度的功能同樣不能忽視。

1.專利制度的實體和程序改造

專利制度自其誕生之日起,就一直緊隨經濟發展的需要而頻頻修改完善。在過去較長一段時期,中國經濟主要依賴于資源要素的高消耗來驅動發展,工業產業鏈主要圍繞土木建筑類進行布局,鋼鐵、水泥等行業出現產能嚴重過剩[31]。 “高耗能、重污染”的發展方式對資源環境造成極大的破壞,發展中的不協調、不可持續問題日益突出。對此,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將“去產能”置于五大結構性改革任務的首位?,F行專利法第25條以完全列舉的方式明確了不授予專利權的6項內容,其中并未排除“高耗能、重污染”等產能過剩的發明創造。雖然專利法第5條以一般條款的方式規定了違反“公序良俗”——“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的抽象情形,不過在專利審查過程中很少適用[32]。因此,可考慮在專利法第25條中增加第7項——“嚴重損害環境的高耗能、重污染的發明創造”不得授予專利權[33]。此外,還可從程序方面進行調整,建立適應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專利申請快速審查機制。從需求側看,當前國內消費水平不斷提高,對綠色、時尚、高端產品的需求巨大。而從供給側來看,中國存在低層次產業產能過剩與高品質產品和服務欠缺的供給矛盾。對此,我們要補齊供給短板,大力發展新一代信息技術、高端裝備制造、節能環保、生物技術等戰略性新興產業。因此,基于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需要,中國應增設有關供給側短板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專利申請案的快速審查機制。

2.專利制度的權利救濟改造

2015年,中國發明專利授權26.3萬件,比2014年增長了10萬件。截至2015年底,有效發明專利擁有量已達87.2萬件。專利的“非競爭性”容易導致不同主體在不同空間實施大規模侵權的情形,如何保護這些創新成果不受侵犯面臨很大壓力。中國目前專利侵權現象較為普遍,專利維權成本高、賠償低,導致一些創新型企業生存困難,嚴重挫傷了創新的積極性,甚至對專利保護也喪失了信心[34]。此外,專利侵權還擾亂了市場秩序,致使某些產業、地域的產品創新減緩,給社會整體利益造成損害。專利侵權普遍存在的背后折射出對創新的保護不足,嚴重影響到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實施,這顯然與加強創新保護的宏觀經濟政策相抵牾。201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發布,要求“實行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完善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法律,研究降低侵權行為追究刑事責任門檻”。

專利權的法律保護,是通過一個由不同部門法組合起來的法律體系來實現的。從民事法律角度看,現行專利侵權賠償適用的是“填平原則”,權利人獲得的賠償以實際損失為限。但是,專利權客體的無形性決定了專利的保護成本比有形財產的保護成本更高,司法實踐中,“填平原則”遠遠彌補不了專利權人的損失。因此,專利法的修訂有必要引入懲罰性賠償制度。從行政法的角度看,雖然1984年專利法明確,對于專利侵權行為,專利行政機關有權責令侵權人停止侵權、賠償損失。不過歷經三次修改,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行政權限不斷收緊,執法重心已逐步轉移到查處專利假冒行為,現行專利法僅賦予行政機關責令停止侵權和調解賠償數額權限,既無主動查處權也無行政處罰權,明顯缺乏剛性[35]。盡管2015年7月正式施行的最新《專利行政執法辦法》對專利行政執法行為有所加強,但對專利群體侵權、重復侵權嚴重等突出問題還有待通過修改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予以解決。從刑事法律的角度看,中國現行刑法規定了有關知識產權犯罪的“七宗罪”

中國現行刑法就知識產權犯罪分別規定了:假冒注冊商標罪、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罪、非法制造與銷售非法制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罪、假冒專利罪、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復制品罪、侵犯商業秘密罪等7個罪名。。與其他知識產權相比,專利具有更高科技價值且與創新聯系更為緊密,但從罪名設置上看,刑法對專利權的保護明顯弱于對商標權、著作權的保護。從犯罪基本理論、刑法規范體系和成例、知識財產保護趨勢等方面進行分析,將非法實施專利行為入罪具有制度合理性及現實需求[36]。專利權是各類知識產權中的主要權利之一,刑法有必要對其給予更加全面的保護[37]。此外,專利侵權入罪,可以嚴密專利犯罪法網[38]。建議采取結合型立法模式,進一步完善立法,確定專利侵權犯罪,以財產懲罰為主要刑罰[39]。

四、結語

放眼全球,創新驅動乃大勢所趨。即將到來的新一輪科技革命與中國經濟發展轉型升級構成歷史性交匯,為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提供了重大機遇[40]。創新是未來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新動能,只有依靠完善的法治保障體系,才能使創新真正成為驅動發展之源[41]。有論者基于中國1994-2014年30個省市的有關面板數據,從供給側實證分析影響中國經濟增長的動力因素后發現,近20年中國經濟快速增長的主要動力是資本投入。雖然全要素生產率的增長已經成為推動經濟增長的主要動力之一,但現階段資本要素和勞動力要素對經濟增長的促進作用更加明顯[27],真正實現創新驅動還任重道遠。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提出,使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在新時期經濟發展背景下找到了新的著力點,目標更加明確,路徑更為清晰,發力更加精準。這需要創新制度供給,進一步完善專利制度,有效打擊危害創新的專利侵權行為,以法律制度保障創新,加強創新環境治理,營造激勵創新的公平競爭環境,為經濟繼續健康發展注入創新動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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