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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獎型電信詐騙的法經濟學分析
——以被害人犯罪預防成本為視角

2017-01-28 01:03楊京橙
法制博覽 2017年26期
關鍵詞:中獎犯罪人公安機關

楊京橙

浙江警察學院,浙江 杭州 310053

中獎型電信詐騙的法經濟學分析
——以被害人犯罪預防成本為視角

楊京橙

浙江警察學院,浙江 杭州 310053

中獎型電信詐騙是一類生活中常見且數量上呈現上升趨勢的經濟犯罪,著眼于經濟學視角,被害人與犯罪人雙方都具有經濟人屬性,其行為以期追求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藉此,筆者認為治理此類犯罪可以從著眼被害人犯罪預防兩方面著手。本文針對中獎型電信詐騙這一特殊的刑事犯罪,列舉了其與一般電信犯罪的相同點與特異點,指出當下以打擊犯罪人為主的治理措施存在的成本與收益不成正比的弊端,而后筆者立足于被害人犯罪防治,分析了當下我國阻礙被害人預防體系建立的一些不利因素,并在文章最后提出了對于預防犯罪的一些建議。

中獎;電信詐騙;被害人;預防

自20世紀80年代末期以來,伴隨著電信行業的迅猛發展,以其為媒介實施詐騙的情形呈現出愈演愈烈之勢,嚴重擾亂各國經濟社會秩序。最近10年來,國內電信詐騙案件以每年20%-30%的數量激增。據初步統計,2013年至今,全國共發生被騙千萬元以上的電信詐騙案件94起,百萬元以上的案件2085起。2014年3月,河南省市一群眾被騙3866萬元人民幣,創個案被騙金額最高紀錄。而在2015年,全國公安機關共立電信詐騙案件59萬起,相比2014年增長了32.5%,共造成經濟損失高達222億元。在諸如此類的電信詐騙中,最為常見的便是以中獎為名,冒充國家彩票中心或者相關的節目組、商店等,利用受害人的貪財本性,以保證金、預付款為依托,指引受害者向指定賬戶匯款等,以達到詐騙的目的。

一、中獎型電信詐騙的特點

(一)中獎型電信詐騙的個性之處

1.中獎型詐騙信息的“外殼”豐富

中獎型電信詐騙往往比一般的電信詐騙更具欺騙性且難以驗證。與其他常見的電信詐騙進行對比,無論是假借公檢法的名義還是以親友尋求幫助為借口,其均無法與被害人本身的具體情況進行分割,因此其往往集中在有限的范圍內。也正基于此,潛在被害人往往可以以自身的常識進行甄別。但中獎詐騙卻可將信息與被害人的相關性降至最低,其只需掌握最基本的電話情況,便可假借電視節目或者所謂的有獎活動的名義,向被害人發送信息。而中獎類活動本身所涉及的范圍廣泛,潛在被害人在收到短信后往往無法進行簡單的真假判斷。

2.預想資金流向不同

如上文所述,中獎型短信的真假難以簡單判斷,那么犯罪最終能否成功便取決于被害人的利益權衡。與其他帶有求助威脅的色彩的電信詐騙相比,中獎型短信往往只有寥寥數語。但正是這樣欲擒故縱的表述,反而加強對潛在被害人的誘惑性。對于求助威脅信息而言,被害人可預見的結果是資金利益的外流,往往會引起被害人的抵觸情緒;而中獎短信詐騙則不同,其往往以巨額的利益為誘惑,即使要求繳納一部分的保證金,被害人也往往將這類資金支出看成是投資而非消費,從而更容易放松警惕。換言之,正是被害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動機,最終促成了詐騙行為的完成。

(二)中獎型電信詐騙與一般電信詐騙的共性之處

1.犯罪現場不明顯,跨國跨區現象常見

絕大多數的電信詐騙行為都是借助網絡等科技進行遠程操作完成的,不會留下傳統意義上的犯罪現場以及痕跡物證。除此以外,電信詐騙的被害人也通常不會事先固定的作案目標,往往采取信息群發廣撒網的手段進行犯罪實施。因此在中獎型網絡詐騙中,受害人往往遍及全國各地,而且大部分電信詐騙的背后主謀偏向于隱匿于國外,因此公安機關在在調查取證中必須要取得境外一些國家的配合。

2.嫌疑人信息暴露少,作案手段非接觸性

犯罪嫌疑人傾向于運用高科技作案手段,避免與詐騙受害人的正面接觸,在詐騙活動中多使用虛假信息,例如經常變化的網絡電話或非實名辦理的手機卡,或者使用的是“任意顯”號碼,這也直接導致了當受害人發現自己被騙后無法提供詐騙分子的真實信息,對于公安機關而言,即使追查到嫌疑人所使用的電話號碼、通話記錄或IP地址等也難以確認作案人身份。[1]

3.作案人員流動性強,抓捕難度大

從案例實際來看,犯罪嫌疑人通常會租用民房作為據點實施詐騙,而且經常更換住址。而詐騙案件從案發到警方介入往往會有一個時間差,這也就為作案人逃離據點提供了充足時間,因此偵查人員經常無法得到最為及時的情報,常常出現抓捕但撲空的情況。另外受害人被騙后不及時報案、保存證意識淡薄,加大了調查取證的難度。

4.贓款流動快速化,追贓難度大

由于通過銀行轉賬匯款至對方賬戶資金到賬往往只需要幾分鐘的時間,因此犯罪團伙實施電信詐騙成功后,往往會在銀行資金到賬的第一時間通過網上銀行進行贓款轉移,防止出現資金被凍結的情況,靈活性極強。[2]

5.案件往往由被害人報案展開調查

部分刑事案件案件由于作案現場的存在,易被公安機關在日常工作中發現,以此形成從犯罪人入手的偵查思路,但電信詐騙案件在案發前往往只發生于被害人與犯罪人兩者之間,難以被第三方察覺,因此此類案件的來源往往是被害人報案,公安機關難以掌握主導權,確認犯罪人的身份。

二、著眼于被害人犯罪預防的意義

(一)傳統的犯罪人中心論局限性凸顯

刑法是的主要內容圍繞犯罪與刑罰的構建,這也決定了刑法從開始便將犯罪人置于中心地位,然而,在電信詐騙中犯罪人并不是獨自完成犯罪的全過程,犯罪與被害是互動的過程。(加入之前關于犯罪互動的觀點)

以打擊犯罪人作為遏制犯罪發生的思路,在電信詐騙的諸多特點下顯得捉襟見肘,即傳統的犯罪人為中心構建的犯罪打擊無法取得高效的收益。據深圳、長沙等多地公安機關所發布的資料,目前我國各地通訊信息詐騙的破案率不足5%,在而被破獲的案件中,贓款追回率同樣不足5%。

除此以外,我國之前所構建的犯罪預防體系,往往依賴于政府部門包括資金、人員等要素在內的單方面的投入,但未充分考慮被害人自身的經濟人屬性,在忽略了其主觀偏好的情況下,往往無法把握要素投入的最優值,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資源的使用效率低下。

(二)單方面注意打擊犯罪人存在著“激勵的悖論”

在現實生活中,當潛在被害人花費更多的時間、精力以加強預防時,犯罪人往往會趨向于收斂;同樣法律加強對于該種犯罪的懲罰力度或者加大該類犯罪的打擊力度時,犯罪人也會便趨向收斂。但在這種情況下,由于預防行為本身存在成本或者不加強預防可以為潛在被害人提供閑暇的收益,那么潛在被害人在犯罪人收斂的時候便又會減少對于預防的投入,對于犯罪人而言,潛在被害人對于預防投資的減少會使其受到懲罰的成本減少,導致其犯罪收益的增加,因此犯罪數量又會反彈,如此往復。因此在現實中加重對犯罪人的處罰無法從根本上抑制犯罪行為的發生,最終看來僅僅會導致潛在被害人對于預防越加地輕視,因此致力于改變潛在被害人對于預防的觀念才是降低犯罪率的關鍵。

(三)被害人履行謹慎義務有助于提升社會整體福利水平

被害人謹慎義務就是指行為人對于自己言行舉止進行關注,在付出低成本的情況下避免自身陷入不必要的危險之中。從政府角度出發,一方面無法針對每個人的具體情況落實個性化的預防機制,過度或不足的預防水平,都代表了資源利用的低效利率;另一方面如上文所述,后期的打擊較前期的預防而言,往往成本高收益小。動員被害人自身進行其力所能及的被害預防,必然會降低用以控制預防犯罪的社會成本,更加有效地預防犯罪的發生,避免由犯罪發生引起的惡性連鎖反應,包括被害人利益的損失以及接下來司法機關所要采取一系列行為所帶來的資源損耗,使得由犯罪這一負和博弈向正和博弈轉變,根本性上改變當前疲于奔命的犯罪控制模式。

(四)公安機關作為行政機關作為經濟人追求效率最大化

公安機關作為行政機關,公平與效率是其本質,同時也符合公安機關作為經濟人的屬性要求,即在最少經濟支出的情況下所帶來的公平效率的最大化。筆者認為公安機關所追求的公平就是指對犯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違法行為的侵害,而效率則是指公安的投入與其所保障的權利之間的一個比例。當下,雖然“打防結合,以防為主”的理念正在占據主導,但現階段公安機關預防著眼點往往較為狹窄,為改變以犯罪人為中心的這一根本理念?!案F則變,變則通,通則久”,著眼被害人,以此作為打擊犯罪切入點勢在必行。嘗試轉變角度,改變犯罪打擊要素投入過多而相對忽視相關的事先預防的現狀,利用被害人在電信詐騙中所起到的關鍵作用,構建以被害人為主體的防御體系為公安機關提升效率、維護公平提供了切實可行的途徑。

三、現階段阻礙被害人預防體系構建的問題

從經濟學視角進行分析,潛在被害人為了自身的利益而投入必要的預防投入這一行為本身便符合經濟人的基本假設,但是,現實卻并非如此,很大一部分中獎詐騙案件的受害者都曾存在著未履行謹慎的情況抑或懷著僥幸、貪圖利益的心理因素。

(一)邊際收益與總收益的思量

邊際收益是經濟學上的概念,但同樣適合于分析犯罪預防。筆者認為在預防的起始階段,隨著預防支出的增加,所起到的預防效果也會以更高的速度大幅增加,而到達一定程度后,預防成本的再投入就無法取得有效的增長速度。與一般的刑事案件預防不同,中獎詐騙的主要預防成本體現在信息真偽的辨別上。具體而言,當被害人面臨一條中獎短信后,他能獲得最低成本的信息就是判斷自己是否與中獎信息中所提到過的活動有關,基于這點如果無法排除詐騙可能后,再想要獲得更多數據就需要投入額外時間精力成本。隨著調查的深入,成本也會隨之變高,極端情況下甚至可能超過這一中獎活動帶來的收益,因此一般的被害人不愿意在確認信息上花費大量的成本,往往簡單核實便選擇做出自己的判斷。

(二)驗證所需信息的途徑少導致的沉默成本

如本文之前所述,中獎詐騙信息的來源廣泛,依托于各類活動,對于潛在被害人而言,其無法對所有的信息真偽進行甄別,特別是其對某一活動有所了解,且確實存在過參與的情況。造成之前所說的成本高昂的最直接原因就是缺乏獲取相關信息的渠道。對于一條信息是否存在詐騙,潛在被害人最直接的方法是直接與信息中提到的活動舉辦方取得聯系,但在現實中,這一條件往往難以實現。而至于向公安機關尋求幫助,由于公安機關對于電信詐騙尚未形成完整便捷的咨詢通道,在現實中這一路徑也難以保證其效率。并且在現在的情報架構中,公安機關對于各類活動不可能做到了如指掌,因此無法提供準確及時的情報。在這種情況下,被害人即使花費大量時間精力用于信息確認也有可能最終未確認信息真偽,產生較大的沉默成本,影響其預防積極性。

(三)道德風險的普遍存在

對于潛在被害人而言,由于缺乏驗證中獎信息的途徑或者驗證成本太高,在這種情況下,若是警察破案率過高,或者法律對其存在完備的保護,則會加重道德風險。

公安機關的技術手段日益創新,研究經費大量投入,在此背景下,破案率日益提高,但以此為依托打擊犯罪,存在著邊際效應遞減,初始階段少量的技術投入(如引進監控)可以獲得破案率較大的提高,與之相對應,犯罪也在不斷進步,因此后期同等的投入往往無法再起到類似的效果,要保證犯罪打擊的效果保持不變,則必須保證經費投入以一定比例不斷增加。若是僅僅加大科研打擊資金的投入而未建立與之相適應的詐騙預防情報信息機制,對于潛在被害人而言,其所面臨的選擇不外乎兩種,其一是高額且無質量保證的真假甄別信息,其二則是較小的遭受經濟損失的風險,兩者相對比,由于潛在被害人會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其很可能會偏向于選擇輕信中獎信息。

并且我國現行法律制度將被害人的過錯程度作為對犯罪嫌疑人量刑的參考因素,即被害人的過錯可以幫助犯罪人減刑,但不會對其自身產生收益影響,一定程度上引起了其漠視心理。

(四)潛在被害人對于他人搭便車行為的本能排斥

在中獎型詐騙案件中,犯罪人在作案時很可能未曾仔細選擇具體的被害對象,換言之一條相同憑借的信息可能同時發給多個潛在被害人,而在這些被害人中假設存在不惜成本以辨認真偽的群眾,那么他們便可以得知事實的真相,但每個人都具有其經濟人屬性,會本能的排除他人“搭便車”的行為。因此在現有未設立相關激勵機制下,很難使得有能力肯投入的群眾將自己所掌握的信息進行公示。

(五)由于我國現行法律制度對于未遂的規定

1.由于被害人所大幅度的增加預防犯罪的成本而導致犯罪未遂的情況下,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未對被害人提供獎勵機制,但卻給予了犯罪人減刑的機會,這會在一定程度上損傷被害人采取防范措施的積極性。

2.從犯罪嫌疑人本身的成本與收益角度進行分析。有預防水平不同的兩類潛在的被害人:L(較低者),H(較高者);(2)對L而言,犯罪人的成功率為a(即失敗率1-a),對H而言,犯罪人的成功率為b(即失敗率1-b);若成功罪行被查獲的概率為A,若未成功則為B,既遂刑罰為P,未遂刑罰為S,未遂預期成本為EC,得出:

公式一:針對L之未遂犯的預期成本,EC(L)=Aap+(1-a)BS

公式二:針對H之未遂犯的預期成本,EC(H)=Abp+(1-b)BS,而由于預防水平不同,我們認為犯人的成功率存在差異,即a>b,且A、B、a、b、S、P均為常數,

而當兩式相等時,可以得到BS=AP,當BSEC(H),當BS>AP時,EC(L)

而我國規定的未遂的懲罰力度一般低于既遂,所以S<=P

并且用線性表示,APa>BPa,所以一定會有交點,即當S很小時,犯罪人更偏向于防范成本高的。在一般情況下,電信詐騙的對象是隨機的,但不排除犯罪嫌疑人事先對于某一詐騙對象進行信息的收集,加上在法律對于未遂輕判的情況下,加大對預防的投入反而會引起犯罪嫌疑人的注意。[3]

四、建議對策

從被害人的經濟人屬性出發,中獎詐騙案件中被害人選擇進行中獎信息的甄別,決定接受或拒絕詐騙信息,案發后報案或者沉默這一系列行為,始終是以個人利益最大化為出發點。因此要想從被害人源頭解決中獎型電信詐騙案件的發生,必須將潛在被害人的預防成本與收益納入到考慮的范圍中。

(一)減少甄別信息的成本

如筆者在上文所說,對于中獎型電信詐騙預防的主要成本集中在信息的收集以及真假甄別上,如果能盡可能減少這一成本,使其小于潛在被害人詐騙的概率與可能損失金額之積,那么便可以反過來利用其經濟人屬性,使其傾向于詐騙預防。要做到上述情況,便要求有關部門重視社會預防,社會與個人層面預防齊頭并進。如本文之前所講的,潛在被害人在甄別中獎信息真偽時經常會面臨投入成本較大、缺乏相關驗證途徑以及甄別結果不共享等困境。但著眼于社會層面,則可以充分利用規模收益,將相關信息甄別的成本最小化。

具體而言,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點展開:

1.建立電信詐騙專項平臺

如上文所說,中獎型詐騙的難點在于信息的真假甄別,而其中最直接的方法是向活動舉辦方進行咨詢確認,但由于活動種類過多以及活動本身的真實性存在問題,對于單個潛在被害人而言難以以此途徑確認相關信息。因此公安機關應當建立相關專項平臺,針對中獎型詐騙信息群發性,發送對象不確定性進行信息收集。對于同一時間段出現的相同類型的中獎信息進行收集,并進行統一的甄別,必將甄別結果及時反饋在平臺上,以期大量減少了不同潛在被害人個體的重復勞動。

2.創新方式方法,樹立起“互聯網+警務”的意識

電信詐騙來源于互聯網的飛速發展,解鈴還須系鈴人,在“互聯網+”的背景下,公安工作也可以借力于網絡,運用互聯網思維和手段,將傳統的實體化防范宣傳信息化。依托于公眾平臺信息推送功能,將中獎型詐騙的最新情況及時反映,同時,充分發揮電視、廣播等傳統媒體的作用,加大防范宣傳力度,做到全方面立體式的宣傳,進一步擴大覆蓋面。

3.以社區為依托,發揮公安機關社區警務優勢

中獎型電信詐騙的對象往往是一些認知能力低下,缺乏相關知識水平,貪圖小便宜的個體,因此公安機關可以發揮社區基層警務的優勢,對于社區中容易上當受騙的對象進行分門別類的歸檔,針對不同人群采取不同的重視程度。對于不易上當的群眾可以以強化電信詐騙犯罪知識的普及為主,而對于那些需要重點關注的人群,則可以有針對的進門入戶,以中獎型電信詐騙的典型案例為主題進行單獨教育,減少公眾不勞而獲的貪婪心理。

4.金融、電信等多部門形成聯動機制

中獎型電信詐騙在繳納保證金時,必然會涉及到網絡金融工具或實體的窗口單位,因此可以考慮建立多部門聯防聯動機制,從資金的流出口進行監管控制。各部門間進行匯款人資金流動情況匯總分析,一旦發現異??蛻粲挟惓R款、轉賬等行為,及時對其進行防范提醒。同時在業務窗口和ATM機上張貼關于預防中獎型電信詐騙的提示,深入強化群眾對中獎型電信詐騙的認識,將該聯動機制作為最后防線,切實減少潛在被害人向被害人轉變。同時,做好與公安機關的警情對接體系,一旦出現可疑情況,及時向公安機關反應,爭取抓住主導權,防止隨著時間的推移,相關數據被抹除。[4]

(二)增加預防投入的收益

1.對我國現在的破案制度進行建立

公安機關在被害人在報案后,對于案件處置的先后順序一直以來并無明確規定,往往會綜合案件性質,涉案人數,涉案金額等進行綜合考量,但卻極少將被害人的努力程度與之相掛鉤,因此筆者認為可以適當的將被害人預防投入與案件處理的順序建立聯系,通過增加這一間接受益,彌補其所產生的沉沒成本,提升被害人對于預防的積極性。

2.建立相關的信息共享獎勵平臺

潛在被害人在前期的信息收集中會花費大量的時間成本、經濟成本,并且存在著排斥搭便車行為的本能,因此可以建立信息共享獎勵平臺,從國家層面對于潛在被害人信息收集行為提供補助,保證了其收集分享信息的積極性;除此以外,犯罪預防行為本身便具有極強的外部性,由于潛在被害人的經濟人屬性,對于潛在被害人追求的往往是注重邊際收益與邊際成本,對此筆者認為可以設立專項資金用于補助潛在被害人承擔額邊際收益與總收益間的差額。

3.對于未遂的量刑標準進行細化

如上文所說,當刑事案件中對于未遂的判處標準過低時會導致犯罪人偏好于預防投入比較高的被害人,因此在對電信詐騙未遂的案件進行判決時應當與電信詐騙完成犯的量刑幅度結合考慮,注意案件酌情的幅度。

(三)破壞被害情境,全面增強類似案件的預防意識

犯罪市場中存在著相應犯罪的替代品,而電信詐騙本身種類繁多,在犯罪市場本身的存在沒有改變的前提下,某種犯罪的成本過高時,會促使犯罪需求量發生轉移。同樣以偽基站為依托進行犯罪,除了捏造中獎信息進行詐騙外還包括上文所提到的以公檢法的名義進行威脅或者以親人的口吻進行求助等多種形式,因此要治理中獎信息型電信詐騙不能僅僅將目光停留在這一類犯罪上預防上,防止出現催成了禍水外引的“置換效應”。中獎型電信詐騙僅為電信詐騙的一小部分,其具有個性與共性,因此預防工作應當以共性為切入點,重視此類犯罪中對于被害人受害犯罪情境的破壞,同時要蛇打七寸,以其個性作為預防中獎型電信詐騙的關鍵點,反向運用潛在被害者的經濟人屬性,使其輕信短信可能造成的損失大于其預防成本。

(四)增加輕信詐騙信息的成本

如上文所說,我國目前將被害人的過錯程度作為量刑的參考因素,但不會對被害人本身產生收益影響,而法律、司法機關的保護反而易使其產生道德風險。因此筆者認為法律可以適當增加一些可使被害人輕信信息這一行為成本增加的法律規定。例如若是在電信詐騙這一過程中,被害人存在較大過錯,則可以選擇在追回贓款后對其進行關于預防詐騙的教育活動。這一措施的出發點是增加其對于詐騙的了解,減少其日后二次受害的可能性,但就實際結果而言,潛在被害人往往會將接受教育的時間成本加入到其信息相關信息的成本中,利用其經濟人屬性,使其重視對信息的甄別。

[1]胡向陽,劉祥偉,彭魏.電信詐騙犯罪防控對策研究[J].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0(05):90-98.

[2]李建軍.電信詐騙打防對策探究[J].遼寧警專學報,2014(06):28-32.

[3]郭林將.由被害人“預防投資”解構犯罪未遂的輕刑化[J].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13(02):83-90.

[4]冷斐.我國電信詐騙犯罪成因及預防對策研究[D].中國海洋大學,2011.

D922.294

:A

:2095-4379-(2017)26-0005-04

楊京橙(1996-),男,浙江紹興人,浙江警察學院偵查系,本科生,研究方向:經濟犯罪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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