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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否認制度之于休眠公司債務清償適用的探討

2017-01-28 01:03錢忠杰高松元
法制博覽 2017年26期
關鍵詞:營業執照法人公司法

錢忠杰 高松元

1.北京雨仁(揚州)律師事務所,江蘇 揚州 225000;2.揚州科技學院,江蘇 揚州 225000

人格否認制度之于休眠公司債務清償適用的探討

錢忠杰1高松元2

1.北京雨仁(揚州)律師事務所,江蘇 揚州 225000;2.揚州科技學院,江蘇 揚州 225000

數量龐大的休眠公司由于種種原因未及時清算,嚴重影響債權人債權的實現,侵蝕市場誠信制度,危害交易安全。對休眠公司適用人格否認制度可以使債權人的債權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清償,但存在諸多障礙。對休眠適用人格否認制具有現實性與可行性,但須滿足一定的條件和情形。

人格否認制度;被吊銷營業執照公司;適用;法律障礙;條件與情形

休眠公司是指被吊銷營業執照,長期停止經營活動,且未依法定程序及時清算,也未到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的公司形式。市場中沉積的休眠公司體量龐大,例如,2008年全國有78萬戶企業退出市場,除了38萬戶主動注銷及3139戶經法院破產外,其余約40萬戶企業僅僅是被吊銷了營業執照,近九成被吊銷執照的企業未清算或破產,成為休眠公司。休眠公司常負有債務,但股東在公司中停止營業后不積極履行清算義務,而常常通過私分財物、轉移資產等形式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嚴重影響了債權人債權的實現。[1]通過適用人格否認制度,直接追究股東責任,對解決休眠公司引發的債務清償問題或許是一條可行路徑。

一、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理論與債權保護的意義

德國民法典最早賦予組織以“人”的資格,首創了“法人人格制度”?!蔼毩⑷烁瘛?、“有限責任”是法人的兩個基本特征,法人人格與組成人員人格之間相互獨立,法人以其全部資產獨立承擔責任,而成員僅以其出資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法人制度促進了原始生產組織向高級生產組織的演變,由此誕生了公司制度。以“有限責任”為特征的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創設,在經濟發展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有限責任形態的公司乃現代最偉大的創舉,以至于蒸汽機以及電子的發明無法與其相媲美”。[2]可是,事物總具有兩面性,公司法人制度一方面體現了其優越性,即通過限制股東的債務責任,進而降低投資風險,促進投資及經濟發展;但不足面的一面也暴露無遺,例如,它時常被一些不法投資者濫用,作為他們非法規避投資風險、逃脫債務責任的工具。[3]因此,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適時而生。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大陸法國家德國稱之為“直索責任”,海洋法國家英美稱其為“刺破公司面紗”。稱謂的差異并不影響其一般性涵義的界定,通常是指在特定的法律關系中,對那些濫用法人人格的公司暫時否定其獨立資格及股東的有限責任,限令股東對公司債權人和公共利益直接擔責,以實現公平、正義目標之要求而設置的一種制度安排。[4]申言之,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法律針對傳統公司法人制度背離公平正義軌道的弊端而設立的一項糾偏制度。

公司法人制度及有限責任的設定商品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在促進經濟的發展的同進,其弊端也日益盡顯,即股東的有限責任限制了對債權人的保護。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對濫用法人人格和有限責任規避法定或合同的義務的懲戒,對債權人的權利保護起到了積極作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股東與債權人的利益。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是法人制度的補充與升華,是適用于特定法律關系中對公司債權人利益或公共利益的臨時保護手段,維護了法人制度的健康發展,有效地阻遏了不斷蔓延的濫用法人人格的不法行為。

二、休眠公司適用人格否認制度的障礙

(一)理論障礙

人格否認制度首先由美國法院以判例的形式得以確認。在個案審理中,法院臨時否認公司的獨立人格和股東的有限責任,直接判決股東承擔責任。這種判例后來被英國、德國、日本等國相繼引用,從而成為一項適用規則?!胺杉葢浞挚险J公司人格獨立的價值,將維護公司的獨立人格作為一般原則,鼓勵投資者在確保他們對公司債務不承擔個人風險的前提下大膽地對公司投入一定的資金,又不能容忍股東利用公司從事不正當活動,謀取法外利益,將公司人格否認作為公司人格獨立必要而有益的補充,使二者在深沉的張力中,形成和諧的功能互補?!盵5]基于上述理論上的認識,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休眠公司是否可以適用人格否認制度,有學者持反對態度。如有學者就認為,“吊銷營業執照是對公司人格的絕對否定,而人格否認是對公司人格的相對否定,兩者并不屬于同一法理范疇,因而在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情況下不可能適用公司人格否認原則”。[6]

(二)法律障礙

根據《公司法》第3條規定,公司作為企業法人,擁有自己的財產,享有獨立的法人財產權。公司對債權人的債務責任限于其法人資產,即公司有獨立法人人格,應當以自己的財產為限對其債務承擔責任。對股東而言,其對債權人的責任限于其向公司投資認繳的份額。

2.相應規范可以保護公司債權人的權利

如公司法及最高院《關于適用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14條均規定,在下列情形下,若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未清算的,債權人可以對公司股東直接主張債權:第一,股東出資不實或者抽逃出資。該情形表明股東沒有盡到對公司足額出資的法定義務,股東須在出資不實或者抽逃出資的范圍內承擔責任;第二,未經清算程序對債務進行處理,股東直接分配了公司剩余資產。股東分得了本應用于償債的公司資產,屬于惡意取得,違反了公司法規定的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法定原則,股東當然應在分得的公司資產范圍內清償公司的債務。上述兩種情形下,債權人向股東主張債權時須承擔提供證據的證明責任。

3.公司法規定“濫用”缺乏認定標準

我國有關人格否認明確的法律條款規定于公司法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但該規定過于粗糙,法官在適用該條款時難以把握,反而不得不收緊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界域與范圍,法院支持“直索股東責任”訴求的判決數量事實上在下降。這與我國市場環境中存在的大量濫用公司法人人格制度、損害債權人利益的現象極不相稱,在某種程度上體現了這項制度尚停留在“紙面”,未發揮應有的作用。

(三)認識障礙

認為現行法律已有相關救濟措施,沒有必要再適用人格否認制度。如《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就規定,若公司因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話,應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的規定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若股東不按法定程序清算,可以直接要求股東承擔清算責任。再如,我國《民法通則》中的公平正義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可以作為適用依據,將股東與公司作為共同侵權人,要求股東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三、公司人格否認制度適用的現實性及可行性

(一)現實性分析

1) syrup ['s?r?p] n. 玉米糖漿 2) drought [dra?t] n. 干旱 3) bandit ['b?nd?t] n.強盜

對休眠公司適用法人人格否認,基于下列現實的需要:

1.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需要

雖然《公司法》、《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有公司解散后須進行清算的規定,但在經濟活動現實中,出于清算成本的考慮,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情形普遍存在。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并沒有主動進行清算或者去工商部門注銷登記,這樣就產生了大量的“休眠公司”。有資料顯示,休眠公司占注冊企業總數的比例大約為百分之二十左右?,F實案例也反映出,這些“休眠公司”中,有相當部分刻意通過吊銷公司營業執照的方式停運公司,以達成逃脫債務或規避法律義務之目的?!氨M管休眠公司存在的形態具有多樣性,但它們都是為逃避債務而產生和存在,并且這種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債權人合法權益?!盵7]大量休眠公司存在,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若許可適用人格否認制度,必要時撕開公司“人格面紗”,否定其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讓股東擔負起償債責任,無疑會增加股東的違法成本,對公司股東可以起到威懾或懲罰作用。這將大為減少違法“休眠公司”的數量,相應地增加市場中的合格主體,從而有利于市場經濟健康、有序地發展。

2.保障公司債權人債權的需要

我國現行立法及司法實踐中,對公司吊銷公司營業執照的情形下如何充分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存在很大的不足。如,對被吊銷營業執照公司的清算程序缺乏可操作性的規定,股東責任不明;又如,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只是對公司的行政處罰,是公司對國家擔負的責任,而非股東的責任,這對債權人債權的實現毫無補助。特別是當公司控股股東惡意利用公司人格制度,通過虛設公司,使負債公司處于空殼狀態,以規避債務時,債權人無以憑借現有法律條款予以維權。制度成功實施的關鍵是利益平衡,公司法人制度的構建建立在公司股東與債權人利益平衡的基點上的。若公司股東存在非法不當行為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使利益平衡點失去了平衡,那么,必須設定一種制度為債權人提供救助,實現股東與債權人利益的再平衡。因此,在特定的必要情形下,為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債權,引入人格否認制度、讓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是一種理所當然的選擇。

(二)可行性分析

1.從理論上說,公司作為一個主體,具備兩項資格,即法人資格和營業資格。吊銷公司營業執照并不是公司法人人格被絕對否定,其法人資格并非就當然消滅。而只是剝奪公司的營業資格。根據我國《公司登記條例》規定,公司向登記機關申報法定事項,并登示于公司登記簿上時成立,公司從此時取得法人資格。營業執照是公司已成立并取得法人資格后由登記機關頒發的書面憑證,證明其已具有可以進行相應行為的營業資格,不是公司成立及公司取得法人資格的要件。因此,登記機關吊銷公司營業執照,只能理解為取消了公司的營業資格,而不能理解為公司主體資格的消滅。公司主體資格的消滅是法定要求,公司應當履行注銷登記的程序性義務,也是公司法人資格終止的標志。吊銷營業執照,僅是一種解散事由,是企業法人解散程序的啟動和企業法人主體資格消滅過程的開始。[8]最高法的法經[2000]23、24號兩個復函也表明,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至注銷前,企業法人人格依然存續。在吊銷營業執照的情形下,公司仍具有法人資格,這是適用人格否認的前提條件和可能性。

2.由于我國現行規范缺乏對被吊銷執照未進行清算的公司約束性的規定,導致公司債務清償責任無法落實。因此,即使公司已被吊銷營業執照,如果現行規范不能有效的保障債權實現時,適用公司人格否認制度不失為一種好的路向。

3.我國公司法并不排斥適用人格否認制度。依據我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公司法》等相關規定,公司可以被吊銷營業執照的情形達7種之多,諸如故意不年檢、長時間不進行清算,設立公司不營業,但又進行公司資產轉移,設立姐妹公司互相擔保套取貸款等情形,可以理解為存在主觀上濫用公司人格,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可能,這些都符合我國公司法“濫用公司人格”這一基本的法定條件。

四、適用條件與情形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在具備下列條件下,對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可以適用人格否認制度:

(一)公司具備合法有效的法人資格

這是適用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先決條件。根據《公司法》規定,公司在履行設立與登記公示等程序義務后,方可取得合法資格。公司只有具備合法的法人資格條件下,其人格才有被濫用的可能,股東的有限責任才談得上,也才有適用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必要。根據我《工商登記條例》規定,若注冊資本不實、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取得公司登記,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無論是撤消登記或被吊銷執照,均應視為公司自始不存在。正是這種追溯效力,公司根本不具備法人資格,也就不具備適用“人格否認”制度的條件。這種公司類似于合伙企業,若給債權人造成損失,可直接援引《合伙企業法》等相關的實體法的規定進行救濟。使用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公司,無法人資格可言,自無適用人格否認制度之必要。

(二)法人人格濫用行為的意圖是規避法律或合同義務

規避法律和合同義務是股東濫用公司人格的直接追求。股東以現存公司或新設公司為工具,盡而使公司減損甚或喪失獨立性,以逃廢債務。這是很多休眠公司的慣用做法。因此,在發生規避法律或合同義務的情形下,就應排除適用股東有限責任的一般法律規定,而適用人格否認的例外規定。當然,該情形的認定要結合股東是否依照公司法規定或公司章程規定履行了各項程序義務。例如,清算義務就是股東的一項法定義務,大部分休眠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后長期不履行此項義務,形成了眾多的“僵尸公司”。受“有限責任”以及“誰主張誰舉證”舉證規則限制,那怕明知債務人公司財產被股東據為已有,但苦于無法證明,也就無法要求股東承擔清償責任。因此,對那些休眠公司長期未清算的,應理解為“濫用公司人格”的逃避義務的行為,可適用人格否認制度。

(三)股東權利濫用行為客觀上侵害了債權人權益

之所以要適用人格否認制度,其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護債權人及公共利益。雖然公司人格被濫用,但并未對債權人利益構成損害,也無損害后果的產生,那么就無須對其加以特別保護,也無需援引人格否認制否定公司的法人人格。如公司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6個月以上,由于各種主客觀原因,公司事實上確未經營,也無違法行為,沒有對債權人產生重大利益損害。那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吊銷其營業執照后要求其進行清算則可,沒有必要適用人格否認。若公司成立不是為了經營,而是明知不能償還仍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大額貸款,甚至是騙貸,或者作為母公司或子公司逃避債務,或者用來與姐妹公司、母子公子轉移資產等目的,這些都會給債權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已完全符合適用“人格否認”制度條件。這類公司在現實生活大量存在,適用“人格否認”制度有利于打擊此類違法犯罪行為。

(四)窮盡一般法規范的救濟途徑

有關公司債權人救濟,可適用一般規范與特別規范。人格否認是在特定個案中適用的制度,相對于公司法及其它法律中的一般性規定,其屬于特別規范。如果適用一般性規范足以救濟受害債權人,就無援用公司人格否認制度這一特別規范之必要,因為公司人格否認制度規范的功能限于彌補一般性規范救濟手段的不足,并不排除一般性規范的適用。如“超范圍經營”被吊銷執照的情形。在我國學術界一般將稱其稱為“公司人格的擴張”?!俺秶洜I”行為除了行為超越公司登記經營范圍之外,并不違反其它強制性立法的規定?!肮救烁駭U張”由于其不具有“規避法律或合同義務”,因此,不宜適用人格否認的特別規范。至于因超范圍經營給債權人造成損失,可通過民事法律中的誠信原則、表見代理、侵權賠償等一般性規范等進行救濟即可實現債權人的債權。

[1]全國九成“休眠企業”未清算 工商登記和清算程序存缺陷[EB/OL].http://stock.sohu.com/20130423/n373695429.shtml,2013-4-23/2017-6-10.

[2]Steven C.Bahis.Application of corporate corporation law doctrines to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ies.Montana Law Review,1994.

[3]費曉光,李曉娟.從新<公司法>看我國的人格否認制度[J].經濟論壇,2006(10).

[4]朱慈蘊.公司法人格否認法理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75.

[5]梁慧星.民商法論叢:第2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325.

[6]郭富青.論公司人格否認原則的理論基礎及適用條件[J].中央政法干部管理學院學報,1999(1).

[7]呂冰心.揭秘“休眠公司”[J].法人雜志,2007(2).

[8]王成軍.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后民事訴訟地位的確定[J].社科縱橫,2001(3).

D922.291.91

:A

:2095-4379-(2017)26-0017-03

錢忠杰(1964-),男,江蘇揚州人,北京雨仁(揚州)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研究方向:公司法、私法;高松元(1967-),男,安徽滁州人,揚州科技學院,教授,研究方向:公法、社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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