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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法并舉構建良好信用秩序
——兼析對學術造假“法輕德軟”的現狀及其危害

2017-01-28 01:29
唐都學刊 2017年5期
關鍵詞:秩序誠信信用

寧 馨

(陜西師范大學 馬克思主義學院,西安 710100)

【倫理學研究】

德法并舉構建良好信用秩序
——兼析對學術造假“法輕德軟”的現狀及其危害

寧 馨

(陜西師范大學 馬克思主義學院,西安 710100)

良好的信用秩序是和諧社會的應有之義,維護信用秩序是道德與法律的共同價值追求和基本社會功能,信用規范是道德與法律的共同價值準則和道義要求;我國現階段信用秩序構建中(尤其對學術造假等的懲處上)所存在的“法輕德軟”現象是失信背義的普遍性社會原因,只有德法并舉才能構建良好信用秩序;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指導培養公民正確的信用觀,使全體社會成員和社會組織都依法辦事、誠實守信,對嚴重失信行為及其危害結果“法罰德治”即德法并舉,是構建良好信用社會的必由之路。為此,學校應承擔起培養誠信公民的重要職責。

信用秩序;德法并舉;信用觀;誠信公民;學術造假;“法輕德軟”危害

法律與道德是維護社會秩序、調整社會關系的基本手段和有力武器。信用秩序和信用關系,是人類進入現代社會所產生的新型社會秩序和更為復雜的、普遍的社會關系,它們對法律與道德作用的要求更高更廣。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和進步,維護信用秩序、調整信用關系的誠信等社會意識和行為習慣就成為個體和群體生存發展的普遍法則,成為人們約定俗成的行為準則。然而,由于生產力發展的不平衡性、利益關系的復雜性,以及人們對相互關系的價值認同差異、協調彼此矛盾的方式不同等,失信、違約、不誠實,甚至背信棄義和欺詐等現象常有發生。尤其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誠信缺失問題更是危及整個社會的全面發展和進步。如何更好地發揮法律和道德的作用、改變應對和遏制誠信失范中“法輕德軟”的現狀,以核心價值觀為指導培養誠信公民,引導全社會樹立正確的誠信觀,這是值得我們認真思考和探究的問題。

一、良好信用秩序是德法共同的價值追求與基本社會功能,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礎工程;對社會關系主體的信用規范約束是德法的共同道義要求和價值準則

信用從最基本意義上講,是人與社會組織對其行為活動及后果負責的道德意識、行為習慣和信守承諾的社會責任,它既是一種個人德性品行和組織信譽及社會聲譽,又是人們與社會組織之間的相互認同與彼此合作,更是一種普遍的、基本的社會道德要求和法律準則。也正因為如此,許多學者都重視對信用問題的多學科、多角度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探索。從歷史與現實、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角度來看,信用既是一種嚴格的道義論倫理要求,也是一種需要社會制度提供普遍法制保障的社會倫理規范[1]。因此,我們對信用或誠信問題的理解與審視,本身就具有道德和法律等多重意蘊。

在現代社會,信用是一種社會共識和價值觀念,是人類社會的普遍需要與共同遵守的道義準則。信用秩序是指個人、企業等社會組織及政府,構成彼此相互信任的社會關系。在我國建設和諧社會的歷史進程中,良好信用秩序的構建尤為重要。從現實角度來看,我國的市場經濟正處于發展的關鍵階段,在進一步深化改革開放的新時期,無論經濟運行還是社會發展尤其需要信用倫理的支撐。加強社會信用秩序的構建,營造良好的社會信用環境,本身就是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和題中應有之義;為全社會營造誠實守信、公平公正的和諧環境,必須大力構建社會信用體系以推動和諧社會的建設。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我們黨從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開創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新局面的全局出發提出的一項重大任務和發展目標,而創建良好信用環境、構建良好信用秩序則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前提和基礎,也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內容和重要標志。

常言道:人無信不立,業無信不興。其實,誠信不僅僅是個人安身立命之本,是企業生存發展之道;對國家和社會而言,無信則不強、無信則大亂。在現代市場經濟社會中,信用不僅是經濟健康運行的基本準則和保障,而且早已滲透到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成為維系整個社會正常運行和穩步發展的重要道德力量和法治原則。一個國家一個社會,如果人與人之間、政府與民眾之間、社會組織之間,彼此缺乏起碼的信任和信賴,其整個信用環境必定混亂不堪,社會各個層面就會面臨信任危機,人們的衣食住行都會缺乏安全感,那么,這個國家和社會就不可能有良好的秩序,其文明與繁榮也就無從談起。因此,必須重視良好信用秩序的構建,在我國現階段,更是要把它作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礎工程來抓,尤其要在發揮道德與法律在良好信用秩序的構建中的共同作用上下功夫。

法律與道德,在維護社會秩序、調整社會關系等方面,二者的根本目標相同、價值取向一致;良好信用秩序是德法的共同價值追求與基本社會功能,信用秩序和信用倫理規范是德法的共同道義要求和價值準則。在現代社會,法的實質就是維護國家和社會的公平正義;法律和法治都應當追求調整社會關系、維護信用秩序中的道義和理性,法律規范也應成為人們必須遵守的最低道德要求。相對而言,道德則是更廣泛意義上的道義和善的法則,是維護人類持久的穩固的公平正義與友善和諧的柔性法條。從法律與道德在信用秩序方面的意義和價值來看,誠實守信是法律對社會成員和社會組織在一些方面的強制性要求,在另一些方面則是約束性、激勵性的倡導;相對而言,誠實守信表現在道德領域,則是對人們言行的最基本要求和普遍性行為規范,更具有自律性和理想性。從這個意義上說,法律和道德在維護社會秩序的共同目標、支持公平正義的價值取向上,都賦予社會主體以誠信的行為準則和活動方式。道義所賦予的義務,對全體社會成員和一切社會組織而言,是必須的共同擔當,是必行之事、必履之責。

法律和道德既相互區別又相互聯系,從二者的聯系性和統一性來看,法律是直接或間接傳播和協同道德的有效手段。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無論對社會組織還是公民,在維護信用秩序方面都有相應權利義務關系上的要求和律條;法律的實施,本身就是一個懲惡揚善、維護社會信用秩序的過程,它為道德作用的發揮提供了有力的保證;而道德建設中以誠實守信為公民道德建設的重點,對公民和社會組織的行為活動有廣泛的基本規范要求。道德是法律重要的評價標準和推動力量,這不但有助于人們法律意識、法制觀念的形成,更有助于人們道德行為習慣的培養。法律作為一種強制性規范和國家評價,在誠信問題上所包含的評價標準與大多數社會成員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基本接近的。因此,相關法的實施對誠信道德的形成和作用的發揮起到了重要支撐作用。

因此,在信用秩序的構建問題上,道德和法律不僅有共同道義要求和價值準則,而且二者責無旁貸地要擔當起這一共同的使命,更好地體現其應有的社會功能和時代價值。

二、“法輕德軟”既是學術造假屢禁不止的根源之一,更是造成整個社會失信背用的普遍性社會原因;只有德法并舉才能構建良好信用秩序

據360百科的界定,學術造假是指“剽竊、抄襲、占有他人研究成果,或者偽造、修改研究數據等的學術腐敗行為?!边@是最嚴重的誠信缺失問題,因為其發生發展主要在學術殿堂、文化教育領域和教書育人之地,近年來,有關方面對高校師生、科研院所的學術造假現象進行了大量報道和揭露。據央視網2016年7月報道,央視新聞記者歷經兩個多月的調查,“潛伏”進了多家論文造假公司,揭論文造假黑色產業鏈觸目驚心的黑幕,涉及五百多所高校。但幾年前,中國政法大學教授楊玉圣就稱“幾乎中國所有高校都有學者涉嫌學術造假或腐敗”,這并非危言聳聽。學術造假是違背學術道德和科學精神的表現,反映了部分學者、高校師生等知識分子誠信缺失的嚴重現象;更讓人憂心的是,從小學生代寫作業,到中學生高考作文張冠李戴地編造一個一個悲慘的“身世”,一種普遍的廣泛蔓延的浮躁學風、虛假心態和急功近利的價值觀念正在毒害或影響著青年一代,侵蝕著整個社會的信用秩序。

就我國現階段的信用秩序看,雖然法律和道德一直充當著維護社會信用制度和信用關系的基本手段和有力武器之不可替代的角色,但由于種種原因,目前仍存在著應對信用秩序混亂現象上“法輕德軟”的弊端和缺憾,這一點,在對待學術造假、學術不端等行為及其后果方面尤為突出。

首先,我國在保護知識產權、打擊學術造假和學術不端等方面,更多是依靠民法和行政法等相關法律制度,而在刑事立法方面沒有更多的作為和威懾力,此所謂“法輕德軟”之“法輕”,而世界上有不少發達國家都把嚴重的學術造假視為犯罪并要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這一方面是由于隨著法制的文明進步,中國封建時代重刑輕民的法制詬病被逐步鏟除,民法的作用范圍大大提高,現代人從思想觀念上也習慣于對學術造假等問題更多地傾向于“民法審視”與“行政處罰”相結合的模式;另一方面是因為,知識產權保護在我國歷時較短,學術造假的屢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又是近年來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受輕刑重民的立法觀念及法律本身不完善等現狀的影響等,學術造假在不少國人看來,純粹是或僅僅是道德問題,處理也只是內部處理或組織紀律處分;即使民法行政法的干預,也往往不像其他侵權行為那樣對被侵害人有財產權或人身權方面的具體保護或補償,抄襲剽竊了誰的成果或學術造假欺騙了公眾,當然不會給“誰”或“公眾”什么保護和補償,不少被抄襲剽竊者往往也不訴諸法律。久而久之,就形成和出現了學術造假及學術不端等無論后果多么嚴重、社會影響多么惡劣都不可能被視為犯罪并受刑事處罰的現象,于是乎“剽竊≠盜竊”成為法律上的共識,進而成為公眾不得不接受的價值標準和法律評價。事實上,法律上沒有入刑所產生的后果,不僅僅在于法律本身對其行為及后果的容忍和漠視,更重要的是,它對人們的道德認知、道德評價、輿論引導、價值觀念等都會產生不良影響。其結果是,當事人弄虛作假的社會成本客觀上被降低,如被取消學位或職稱,最多只是回到了“被發現的”作假前的原點,并沒有因此而減少或失去既得利益,也沒有被限制被剝奪其他利益。這樣當事人會更加輕視道德規范和誠信準則,道義上往往也不會有更多的自責和內疚,羞恥感也會逐漸降低;相應地,社會輿論的譴責往往也就適可而止。對一般民眾而言,法律標準的唯一性和剛性,往往比道德尺度的多樣性更具有說服力,而當法律規范的制約性與道德評價的多元性表現出明顯的不同時,公眾及社會輿論會在不同聲音的道德評價和輿論導向中很快平息或淡化,既不能起到對當事人深刻批評和教育的作用,也不能對其他人起到有力的威懾作用。從價值觀念的影響看,多數人會產生這樣的認知和行為選擇——道德差評和輿論譴責只是一種風式的打嘴仗,很快就會過去,當事人基本上毫發無損,無論當初敢冒道德風險的人是膽大妄為還是有意鉆空、是漠視倫理道德還是心存僥幸,結局都一樣。久而久之,難以使人們真正對社會核心價值觀和誠信準則有強烈的敬畏和自覺的認同與踐行。

其次,道德上的“軟”主要表現為,現代倫理道德更應注重誠信的美德和風尚,這決定了它對誠信缺失現象無法、也不應當與法律的“松”和“輕”達成“共識”,其單方面約束學術造假等已較為普遍和持久的不良現象時自然“勢單力薄”;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契約關系更多地表現為法律上的權利義務規范,契約精神和誠信觀念還沒有真正成為整個社會的道德風尚,與現代化進程相適應的信用倫理和誠信道德尚在生成之中,其自身力量有限必然“力不從心”;誠信失范表現在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法不責眾”必然影響道德作用的發揮甚至走向“德不責眾”,面對學術造假倫理道德應有的作用難以充分發揮。這種“軟”與整個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道德失范有關,但也有其他復雜原因:一方面在于誠信準則和社會核心價值觀沒有得到人們普遍的認同和嚴格的恪守;另一方面與一些社會組織用人機制和人事選拔晉升機制上的所謂科研硬件標準及功利化的評價機制、片面化的激勵導向機制等有關。而這兩個原因都是“德軟”的外因,也是其具體表現。在一些地方或單位,科研硬件成為衡量人才素質和層次的主要標準,科研成果的數量與檔次成為入職入位最好的敲門磚和通行證,使得行業內部的評價標準和機制越來越單一和粗淺。對于一個現職人員,學術成果往往被賦予更多、更持久、更有說服力的晉升實利及相應惠利,甚至成為整個人的遮羞布,一好百好。道德上的軟,內在原因主要在于當事人面對利益誘惑,本著急功近利或不一定被發現等不良觀念或僥幸心理。久而久之,還會形成社會組織內部的不正當競爭和功利化價值標準,侵蝕了行業人員的職業操守和行業風氣,人們的道德自律可能變得一文不值,因學術造假而不當得利者就會逐漸減輕自我的羞恥感和內心的道德矛盾,他們的言行就會成為業內人士聽之任之“習以為?!钡摹捌毡楝F象”,隨著時間的推移人們懶得再提及,滿足了當事人的僥幸心理和脆弱的自尊,他們很快就會毫發無損地正常工作、生活;稍有道德感的人會夾著尾巴做人,從此小心翼翼,而無恥之徒會暫時收斂等待時機故伎重演,可能再冒道德風險以獲取更大更多利益。就行業外而言,許多人會以行業內部的評價為依據或參照,使得社會上更多的人在通過社會輿論進行評價時,也會大而化之、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看客心態極大阻礙了人們的公正心和正義感。

道德上的軟所產生的對社會意識層面的損害主要在于,當一些人因學術造假而實際利益沒有被削弱和被剝奪時,對公眾道德自信和道德自省的積極性的極大挫傷、對道德普遍約束力的嚴重懷疑、對道德輿論引導力的逐步失望、對道德評價教育作用的困惑動搖等,極易形成對道德全部力量及其價值的否定。

如果說法律的“輕”損害的是法的權威和人們對法的敬畏與遵從的話,那么,道德的“軟”則損害的是人們對真善美的追求和對良好社會秩序的信心。兩方面結合起來看,在維護信用秩序方面的“法輕德軟”會殃及國家的法治進程、道德建設和整個社會的全面進步。因此,對學術造假等嚴重失信行為及其危害結果必須“法罰德治”即德法并舉,為構建良好信用秩序提供有力保障。

“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與道德是不能相互替代也不可偏廢的,無論治理國家還是構建社會信用秩序,單一的法治模式或單一的德治模式都不免有其缺陷;從誠實守信的本質和倫理價值看,法律與道德在構建和維護信用秩序的功能上是互補的,這就使得德法并治、德法并舉有了可能和必要。因此,在信用制度與信用體系的構建及其對社會成員的規范引導等方面,要依靠法律但不能一味地依賴法律制度,要建設誠信文化,更要重視誠信道德價值原則正當性的教育,要引導人們從誠信的公理性和人性完善的內在需要的高度來認識誠信的重要性,真正實現德法并舉[2]。

依據西方國家的歷史經驗和我國社會的信用秩序現狀,維系社會信用既離不開法律、制度等各種外在剛性原則及他律準則,也離不開宗教信仰、倫理道德等內在的精神因素和自律規范,這正是德法并舉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之所在。良好信用關系的本質是個人與社會組織彼此交往以及行為活動中的誠實守信、共同擔當,是社會誠信規范有效而具有普遍的約束力;良好信用關系的道德基礎是人們的相互信任和彼此信賴,其法律基礎是全民守法、依法辦事;表現在客觀上則是法律與道德的行為準則成為人們依法辦事、服務社會及他人的基本生活方式。

三、學校必須承擔起培養誠信公民的重要職責,加強對學生的信用觀教育,著力提高學生的思想道德素質和法律素質,切實把培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落在實處

黨的十八大報告首次將“立德樹人”確定為教育的根本任務,這不僅是對十七大“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教育理念的深化,更是從黨和國家千秋偉業的戰略高度進一步指明了新時期我國教育改革的發展方向。從構建良好信用秩序、建設和諧社會、實現“中國夢”的共同要求來看,“立德樹人”是學校教育的根本遵循,其根本問題是培養什么人、怎樣培養人的問題。學校要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就必須把德育放在首位、立德樹人,使學校培養的人才既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養和人格力量,又有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領和實踐能力。德育的本質是教育學生做什么人、如何做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學校為國家培養合格公民,首先應使其成為一個對國家、對社會、對他人誠實守信的人。

新時期,我國學校教育正在面臨多元文化、各種思潮及價值觀的沖擊和挑戰,誠信缺失、道德失范等不良現象對青少年的成長成人必然有一定的影響。如果學校教育不能用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加以引導,青少年可能就會迷失方向,走入歧途。加強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是時代的需要,也是當前國內外形勢的迫切要求。2001年10月,中共中央發出通知,要求全社會認真貫徹執行《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以下簡稱《綱要》)?!毒V要》不僅分析了不講信用、欺騙欺詐成為社會公害等現象和問題,而且明確誠實守信是公民道德建設的重點;《綱要》不僅提出“提高公民道德素質,教育是基礎”,而且強調學校是進行系統道德教育的重要陣地,各級各類學校必須認真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全面推進素質教育,把道德教育滲透于學校教育的各個環節。2004年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的若干意見》;同年3月,教育部下發了《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中小學誠信教育的通知》;同年10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見》,十年間教育部先后下發了多個配套文件,如2013年下發了《關于開展高校學生資助誠信教育主題活動的通知》等重要文件。這些文件都是對中小學生和大學生進行誠信教育的專門性指導文件,尤其是其中對誠信教育的意義、目標、內容和教育途徑等提出了全面的部署和要求,這也是新形勢下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構建社會信用秩序的新任務與新舉措。從大、中、小學學校教育的任務來看,當前都應把誠信教育放在重要位置。

學校應當結合青少年的心理特點和成長階段,有針對性地進行如何做誠信公民的教育和培養,尤其要教育引導學生形成正確的信用觀;學校的誠信教育應當在歷史與現實的結合上,用正確的信用觀培養新時期的誠信公民。在中華民族的歷史發展中,很早就形成了重承諾、守信義的道德傳統和優秀文化,它不僅是中華民族道德傳統“仁、義、禮、智、信”中的五常之一,在我國傳統文化中甚至有可以“去兵”“去食”,而不可以無信的做人原則和治國理念。誠實守信的信用觀既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也是現代社會公民和社會組織以彼此信任為基礎謀求生存、生產和發展的價值觀念,是符合現代化國家法律和道德要求的自覺維護社會信用秩序的態度和行為方式的總和。中國人向來注重誠實守信,從孔子到孟子再到朱熹等,都告誡世人要守信;從現代法律中的“誠實信用原則”到公民道德規范中的重點“誠實守信”,乃至今天我國各族人民正在培育和踐行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的“誠信友善”,一代代中國人所崇尚的誠實守信的信用觀在不斷傳承中與時俱進,全面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當代中國誠信教育的根本任務和實踐要求。

學校應把誠信教育與培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機結合起來,從培養合格的建設者和未來接班人的角度、從國家民族發展的未來的高度重視誠實守信的公民的培養和教育。信用秩序與公民信用價值認同密切相關,而信用價值認同和正確信用觀的形成都必須從學校教育抓起。誠信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的基本內容和重要規范,公民價值觀的培育必須從誠信教育入手。價值觀在社會信用秩序層面上,既涉及人與人、人與社會,公民與國家,也涉及人與自然、人與自我等多個方面。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三個層面是一個統一整體,“富強、民主、文明、和諧”,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建設目標,也是從價值目標層面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基本理念的凝練,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居于最高層次,對其他層次的價值理念具有統領作用;“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對美好社會的生動表述;“愛國、敬業、誠信、友善”,是公民基本道德規范,是從個人行為層面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基本理念的凝練。良好信用社會,要求個人和社會組織,在社會交往和社會活動中,都必須具有依法辦事的契約習慣和誠實守信的道德自律精神。這正是核心價值觀中公正、平等、誠信、友善的社會層面和個人層面共同的價值準則和價值取向,誠信教育不能脫離核心價值觀三個層面中的其他方面。對學生進行誠信教育、培養其正確的信用觀,要使之與國家層面和社會層面的價值目標相一致,使之與個人層面的其他規范要求相結合。

學校在誠信教育時,也應德法并舉,尤其要在提高學生思想道德素質和法律素質上下功夫。從道德規范到法律原則,使學生在學習中認同、在實踐中培養誠信品質。針對包括學術造假在內的不良社會風氣,尤其是在做人做事、企業經營、食品安全、公共衛生等方面存在的失信現象對學生價值觀念和道德取向的毒害和侵蝕,對中小學生應主要進行認真學習、真誠做人、誠信交友、誠實做事的思想道德教育,針對校園存在的非誠信問題的不文明行為或不良現象,對學生進行正面教育和引導,使學生明白失信背用的法律后果和道德影響。對大學生還要進行誠信借貸、學術規范等道德和法律教育。當前,學校在對大、中、小學生進行誠信教育時,還要把做誠信公民與謹防上當受騙或被詐騙等相聯系。

總之,誠信即誠實守信,是中華民族千百年傳承下來的優秀道德傳統,是社會主義道德建設的重點內容,也是我國全面依法治國中的一項基本任務。對個人而言,誠信體現的是高尚的人格力量;就社會組織而言,誠信是其聲譽和信譽的源泉,也是一種寶貴的無形資產;對社會而言,誠信是維護良好秩序的基礎和紐帶;就國家而言,誠信意味著民心所向、民族團結,也意味著良好的國際形象和民族精神。無論國家、社會、學?;蚣彝?,都應在法律和道德的引領下,共同為構建良好信用秩序、形成誠實守信的社會風尚而努力。

[1] 萬俊人.信用倫理及其現代解釋[J].孔子研究,2002(5):4-10.

[2] 王淑芹.誠信文化:城市發展的道德力量[N].光明日報,2013-01-04(01).

ConstructionofAGoodCreditOrderthroughtheCombinationofLawandVirtue——AnalysisoftheLightLawandSoftVirtueabouttheCurrentAcademicFraudanditsHazards

NING Xin

(SchoolofMarxism,ShaanxiNormalUniversity,Xi’an710100,China)

A good credit order is absolutely indispensable for a harmonious society, the maintenance of credit order is the shared value, pursued by the law and virtue, and the basic social function, while credit specifications are the shared value criterion and moral requirements. At the present stage in China, during the proces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credit order, especially in the aspect of the penalty of academic fraud, there exists the phenomenon of light law and soft virtue, which is a universal lack of honesty, resulting from some social reasons. Only by the means of ruling by law and by virtue, can we build up a good credit order. For the purpose of constructing a society with a good credit order, it is essential to cultivate citizens’ correct credit outlook under the guidance of the socialist core values, to ensure all the social members and organizations to act by law, to be honest and trustworthy, and to rule by law and by virtue simultaneously, in particular, about the serious dishonesty behaviors and hazards. Therefore, schools and universities should bear the responsibility of cultivating honest citizens.

credit order; combination of ruling by law and by virtue; credit outlook; honest citizens; academic fraud; hazards of “Light Law and Soft Virtue”

B82-057

A

1001-0300(2017)05-0016-06

2017-01-26

寧馨,女,陜西鳳翔人,陜西師范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

[責任編輯王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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