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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網絡原創文學的著作權法律問題與對策分析

2017-01-28 12:38唐伶俐
傳媒 2017年22期
關鍵詞:服務提供者原創文學作品

文/唐伶俐

我國網絡原創文學的著作權法律問題與對策分析

文/唐伶俐

本文在厘清網絡原創文學作品著作權內涵的基礎上,全面考察了近年來我國網絡原創文學著作權訴訟案件的生效判決,提煉出我國網絡原創文學面臨的主要著作權侵權問題,提出我國網絡原創文學著作權保護的應對策略。

網絡原創文學 著作權 法律問題 對策

自1991年網絡小說流行以來,我國網絡原創文學作品的著作權價值已經受到了重視,少量精品網絡原創文學作品被改編成游戲和影視劇,如《誅仙》《惡魔法則》等被改編成網游,《泡沫之夏》《來不及說我愛你》等被改編成電視劇。2011年,掀起了我國網絡小說改編影視劇的熱潮,僅在一年時間里,盛大文學就售出了超過50部小說的影視改編權,《步步驚心》《甄嬛傳》等多部由網絡原創文學改編的影視劇熱播。2013年以來,網絡原創文學的游戲與影視劇改編更加火爆,如《鬼吹燈》《花千骨》《微微一笑很傾城》《錦繡未央》及《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等。自此,網絡原創文學作品的著作權開發呈現出更加繁榮的局面,覆蓋了簡體出版、繁體出版、海外出版,實現了游戲改編、動漫改編、影視和舞臺劇改編,以及主題公園與周邊開發等多個領域。

一、網絡原創文學作品著作權概述

網絡原創文學是指作家在網絡上首發,最初借助互聯網平臺進行傳播,最早供網絡用戶閱讀,可以使網絡用戶參與其中的文學作品。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規定,網絡原創文學作品只要具備獨創性與可復制性,就可以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作者對其創作的網絡原創文學作品享有人身權與財產權,也可以通過簽訂合同,將其享有的著作權許可轉讓給他人,由此來充分開發網絡原創文學作品的著作權價值。

網絡原創文學作品著作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法律規定對其創作的網絡原創文學作品所享有的專有權利,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改編權、翻譯權、匯編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

著作權主體即著作權人,既可以是作者,也可以是從作者手中受讓著作權的其他人。因此,網絡原創文學作品的著作權主體可以是作者,即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可以是從作者手中受讓著作權的文學網站或者該作品的游戲、動漫、影視劇衍生品開發者等。

著作權客體即作品,是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的形式進行復制的智力成果。因此,網絡原創文學作品的著作權客體即為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網絡原創文學。

鑒于初次發表于網絡并在互聯網上傳播,網絡原創文學作品著作權保護相較于傳統著作權保護更加困難,這有以下幾個原因:一是數字形式呈現的網絡原創文學作品更容易被復制,未經授權的著作權侵權行為頻繁發生;二是網絡原創文學作品的作者通常采用筆名,而且作者與原創文學網站之間的關系因簽訂的協議不同有所差異,作品著作權歸屬認定更加復雜;三是涉嫌侵權行為主體復雜,包括網絡用戶、網絡內容提供者與網絡服務提供者等,作者維權更加困難;四是網絡原創文學作品創作過程具有開放性特征,創作的每個環節都可能遭遇盜版,作品面臨的侵權風險更高。

二、與我國網絡原創文學作品著作權相關的法律問題

在我國網絡原創文學產生初期,著作權侵權對于網絡原創文學的影響較小。隨著網絡原創文學的蓬勃發展,尤其是V I P付費閱讀模式興起之后,著作權侵權行為嚴重影響了網絡原創文學產業的發展。雖然我國從立法和執法層面對著作權法律制度進行了完善,網絡原創文學的著作權保護也廣受關注。但是,鑒于網絡原創文學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相關著作權保護的實施結果并不盡如人意,網絡原創文學相關著作權侵權行為仍然頻繁發生。

1.原創文學網站未經授權刊登他人著作權作品。以起點中文網、17 K小說網、創世中文網和晉江文學城為代表的原創文學網站是我國網絡文學作品發表和傳播的重要平臺。近年來,這些網站存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非法刊登他人作品的行為,包括網站上傳侵權作品和網絡用戶以投稿的方式上傳侵權作品兩種情況。系列訴訟案件爭議的焦點在于原創文學網站是提供信息存儲空間的網絡服務提供者還是網絡內容提供者;原創文學網站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第一個爭議的焦點,法院的判斷標準通常是原創文學網站的運營模式和被控侵權作品的發表模式。一是原創文學網站在未能舉證證明被控侵權作品系由他人提供時,應視為被控侵權作品的提供者即網絡內容提供者。二是在被控侵權作品由網絡用戶上傳時,根據原創文學網站的運營模式,如果知悉上傳內容且對網絡用戶上傳的作品主動進行了編輯、修改與推薦,那么,網站也屬于網絡內容提供者。三是如果原創文學網站提供了被控侵權作品是“由網絡用戶上傳的”相關證據,證明其只為作品提供了存儲空間,而且被控侵權作品不屬于網站編輯關注的范疇,網站不對該類作品的內容進行具體編輯、修改與推薦,那么,網站是信息存儲空間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

關于第二個爭議的焦點,如果原創文學網站屬于網絡內容提供者,理應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網站屬于提供信息存儲空間的網絡服務提供者,那么,只要滿足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和第八條規定的豁免賠償責任條件,就無需承擔賠償責任。反之,則要承擔賠償責任。

2.網絡原創文學作品著作權權利歸屬糾紛。這主要體現在簽約作者與原創文學網站之間的著作權權利歸屬糾紛。出于提升市場競爭力的目的,網站通常會培育簽約作者。根據簽約作者與網站簽訂的不同合作協議,簽約作者創作的原創文學作品的著作權歸屬不同。正因如此,簽約作者與網站之間最容易產生著作權歸屬糾紛。以“北京幻想縱橫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訴上海玄霆娛樂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為例,起點中文網與其簽約作者王鐘產生糾紛就在于后者所創作的作品《永生》的著作權歸屬問題,法院以雙方簽訂的合作協議認定特定類型著作權歸屬起點中文網。

同時,值得注意的是,盡管尚無相關侵權案件發生,網絡作者署筆名也容易引發著作權權利歸屬糾紛。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著作權屬于作者,在無相反證明的情形下,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但由于網絡原創文學作品的作者署名通常以筆名的形式呈現,而不是使用真實姓名,如“唐家三少”“天下霸唱”“貓膩”及“葉非夜”等,導致作者真實身份難以確認,最終引發著作權權利歸屬糾紛。此外,這種署名方式還會增加作品使用者獲取授權許可時的搜索成本,導致作品使用者很難確定授權人真實身份而簽訂無效合同。

3.網絡原創文學作品著作權合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與網絡原創文學有關的著作權合同糾紛主要體現為兩種情形:一是作者與原創文學網站之間的著作權合同糾紛;二是網絡原創文學衍生品開發中的著作權合同糾紛。

其一,作者與原創文學網站之間的著作權合同糾紛。在通常情形下,網站會與作者簽訂著作權合同。以“起點中文網”簽約白金作者為例,網站會與作者簽署《白金作者作品協議》和《委托創作協議》,約定作者在協議期間創作的作品相關著作權歸屬于網站,網站向作者支付報酬。作者與網站之間的著作權合同糾紛時有發生,主要表現為簽約作者違反著作權合同約定,將作品發布于第三方網站。案件爭議的焦點在于簽約作者是否構成侵權、第三方網站是否構成侵權、第三方網站轉授權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作者如果沒有根據合同約定履行相關義務,則需要承擔侵權責任,支付違約金;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作者只要與網站之間的著作權合同有效,第三方網站未經授權傳播作品則構成侵權;關于第三個爭議的焦點,第三方網站通常辯稱自己為善意第三人,然而,鑒于我國著作權法沒有關于著作權善意取得的規定,第三方網站并不能因主觀原因免除侵權責任,仍構成侵權。

其二,網絡原創文學衍生品開發中的著作權合同糾紛。網絡原創文學衍生品包括由網絡原創文學改編的影視劇、游戲、漫畫、網絡原創文學相關的模型、周邊等。作者在授權他人進行衍生品開發時,通常只會授予某種特定權利,被授權人只能在授權范圍內開發衍生品,否則就可能引發著作權合同糾紛。以“上海游趣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訴上海城漫漫畫有限公司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案”為例,原告與被告著作權合同糾紛發生的主要原因在于,原告從被告處獲得的權利僅包括將《鬼吹燈》漫畫形象用于開發《鬼吹燈》網絡游戲,并不包括將《鬼吹燈》文字作品改編成網絡游戲,而原告在尚未明確授權范圍、未獲取《鬼吹燈》文字作品許可情形下,將《鬼吹燈》文字作品改編成網絡游戲構成侵權。

4.專業化盜版文學網站非法復制網絡原創文學作品。專業化盜版文學網站是危害最大的網絡文學盜版平臺。一大批專業化、規?;?、集團化的盜版文學網站(如“快眼看書”網等)通過各種方式(利用搜索引擎、或盜播等)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獲取網絡原創文學作品不斷更新的正版內容,牟取非法利益,給作者與正規原創文學網站造成巨大經濟損失。這種侵權行為情節嚴重,法院通常認定網站經營者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承擔刑事責任。以“快眼看書網侵權案”為例,被告借助搜索引擎技術,利用其經營的快眼看書網,通過鏈接盜版網站縱橫書海網、萬卷書庫網及五味文字網等,復制發行他人的網絡原創文學作品。法院以被告并非單純搜索引擎網站,而實質上提供盜版內容為由,裁定其構成侵犯著作權罪。

5.網絡用戶借助信息存儲空間傳播網絡原創文學作品。除了專業化盜版文學網站之外,網絡用戶借助信息存儲空間傳播網絡原創文學作品也是危害其發展的因素。最常見的侵權平臺為B B S、論壇、貼吧、文檔分享平臺、P 2 P共享平臺、網盤、閱讀A P P等。案件爭議的焦點在于網絡服務提供者是否構成侵權以及承擔何種侵權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最典型的侵權行為是在未經著作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復制網絡原創文學作品以及由此產生的間接侵權行為。

根據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為服務對象提供信息存儲空間,供服務對象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并具備特定條件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法院通常認為,網絡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提供者只要符合“避風港”原則,履行“通知—刪除”義務即可豁免侵權責任。反之,如果服務提供者對用戶上傳的網絡原創文學作品進行了涉及作品內容方面的選擇、編輯與整理,對作品是否在網絡平臺公開擁有決定權,那么,提供者就需要承擔間接侵權責任。

此外,在這類侵權訴訟中,鑒于網絡用戶上傳網絡原創文學作品時會更換作者筆名以逃避網站相關過濾技術,著作權人通常還主張網絡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提供者涉嫌侵犯署名權。以“戴延慶等訴北京酷粉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權糾紛案”為例,除非有證據證明網絡服務提供者實施修改署名的行為,否則,此種侵權主張無法獲得法院支持。

三、我國網絡原創文學著作權保護應對策略

為了有效應對我國網絡原創文學著作權侵權問題,原創文學網站、網絡原創文學作品作者、衍生品開發者、網絡服務提供者以及國家立法、司法、執法機構有必要齊心協力,推動網絡原創文學健康有序發展。

1.原創文學網站明確自身定位,避免因網絡用戶侵權承擔責任??疾煸瓌撐膶W網站未經授權刊登他人著作權作品的侵權問題,原創文學網站未能明確自身定位是主要原因。鑒于此,原創文學網站有必要慎重對待網絡用戶以投稿方式上傳的作品。在網站服務條款中表明網站的運營模式,合理審查網絡用戶上傳的作品,尤其要著重關注專屬作品、授權作品等網站具有選擇權、編輯權的作品類型,核實其原創性,避免因網絡用戶上傳侵權作品而承擔責任。

為了避免承擔賠償責任,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的原創文學網站有必要在網站服務條款中表明網站性質,依法在系統中設置關鍵詞對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進行審查,在接到著作權人通知后,及時刪除儲存于網站的涉嫌侵權作品,積極應對網絡用戶上傳侵權作品的情形。

2.提高作者著作權保護意識,避免著作權權利歸屬與合同糾紛。網絡原創文學作品著作權權利歸屬糾紛、作者與網站之間的著作權合同糾紛產生的主要原因在于作者的著作權保護意識淡薄。因此,作者應該強化著作權保護意識,在進行作品創作時,有必要妥善保管好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在侵權訴訟發生時能夠舉證證明其享有著作權。

同時,簽約作者還應當明確其與網站之間的合同關系,以明確其作品的著作權權利歸屬。在簽約作者是網站所在企業職工的情形下,簽約作者創作的作品可能屬于職務作品。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十六條規定,職務作品的著作權歸屬于作者,但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在其業務范圍內優先使用。作品完成兩年內,未經單位同意,作者不得許可第三人以與單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該作品。在特殊情形下,職務作品的著作權屬于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者只享有署名權。在簽約作者與網站簽訂委托合同情形下,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規定,受委托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于受托人。

3.網絡原創文學衍生品開發者明確授權范圍,合理開發衍生品。網絡原創文學作品著作權合同糾紛還涉及到衍生品開發中的著作權合同糾紛。這類合同糾紛產生的主要原因在于衍生品開發者未能明確授權范圍,在尚未獲取某項權利的情形下開發衍生品而侵犯著作權。鑒于此,開發者在進行衍生品開發時,如將網絡原創文學改編成影視劇、動漫、游戲以及開發周邊產品等,理應明確所需獲取的權利類型,并明確定位著作權人簽訂許可協議,避免耗費大量人力物力卻不能合法開發衍生品。

4.完善法律制度,構建合理的網絡原創文學著作權保護體系。為了促進網絡原創文學產業的繁榮發展,有必要進一步完善法律制度,構建合理的網絡原創文學著作權保護體系。從立法層面來看,一是針對網絡原創文學作品作者署筆名引發著作權權利歸屬糾紛時常發生的問題,立法者有必要進一步完善著作權登記制度,激勵作者進行作品登記,這有助于作者積極應對侵權訴訟,為解決著作權糾紛提供初步證據,也有助于減少作品使用者獲取授權許可時的搜索成本,促進網絡原創文學作品交易市場的繁榮。二是針對專業化盜版文學網站非法復制作品的問題,立法者有必要進一步完善規范網絡服務提供者行為的相關條款,將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以及相關司法解釋中的規定上升為法律。進一步強化侵權懲罰力度,提高侵權賠償額度,嚴懲盜版行為。從司法層面來看,我國司法機構有必要為網絡原創文學作品的著作權人提起訴訟提供方便,在司法實踐中切實維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利,從而鼓勵他們遭遇著作權侵權時能夠積極尋求法律保護。從執法層面來看,我國還有必要細化著作權執法措施,加大著作權執法力度,從而威懾專業化盜版文學網站。

5.原創文學網站加強與網絡服務提供者合作,共同打擊侵權盜版。針對網絡用戶借助B B S、論壇、貼吧、文檔分享平臺、P 2 P共享平臺、網盤、閱讀A P P等平臺傳播盜版原創文學的行為,原創文學網站可以與網絡服務提供者合作,共同打擊盜版行為。通過與搜索引擎服務提供者合作,推動搜索引擎服務提供者停止收錄盜版網絡原創文學站點,從而遏制網絡用戶借助搜索引擎尋找盜版資源;通過與P 2 P共享平臺、網盤服務提供者合作,共同打擊有組織的盜版團伙,縮小利用P 2 P共享平臺以及網盤傳播盜版網絡原創文學的范圍;通過與廣告網絡服務提供者合作,斬斷專業化盜版文學網站的收入來源;通過與主流應用商店建立合作伙伴關系,督促下架盜版網絡文學等。

四、結語

近年來,網絡原創文學迅猛發展,已經成為我國數字出版產業的重要組成部分。然而,隨之而來的著作權法律問題也頻繁發生??疾旖陙砦覈W絡原創文學相關著作權訴訟案件的生效判決,發現目前的侵權問題主要包括原創文學網站未經授權刊登他人著作權作品、網絡原創文學作品著作權權利歸屬糾紛、網絡原創文學作品著作權合同糾紛、專業化盜版文學網站非法復制網絡原創文學作品以及網絡用戶借助信息存儲空間傳播網絡原創文學作品。為了切實解決這一問題,需要從原創文學網站、作者、衍生品開發者、網絡服務提供者,以及國家立法、司法、執法機構等多個層面,對我國網絡原創文學作品著作權進行保護,以推動網絡原創文學健康有序發展。

作者單位 武漢理工大學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學院、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出版融合發展(武漢)重點實驗室

本文系2017中央高?;究蒲袠I務費專項資金資助項目“我國數字出版領域知識服務戰略研究”(項目編號:2017 I I I 018 G X)、2017湖北數字出版專項資金資助項目“國家知識資源數據中心基礎軟件平臺建設”的研究成果。

[1]于曉輝. 我國原創文學的出版研究——以盛大文學公司為例[D]. 南京:南京師范大學,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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