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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的立法價值取向

2017-02-11 22:43石佳友
21世紀 2017年10期
關鍵詞:總則民法民事

文/石佳友

民法總則的立法價值取向

文/石佳友

民法典不僅在物質層面深刻地影響著構建現代社會所必需的一切基本制度,在價值層面也深刻影響著社會成員的整體道德觀。作為民法典總綱的民法總則在價值原則上有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淳化社會道德、保護弱勢群體、促進社會正義、保護合理信賴與法律安全等鮮明的價值取向,并注入社會取向因素,以求構建社會共識。

民法典被譽為市民社會的“世俗版圣經”,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民法典除了在物質層面對社會的組織與運行提供基礎性保障之外,在精神層面同樣能產生重要的影響。以2017年3月立法機關所通過的民法總則為例,其中有不少規范具有強烈的價值倡導和宣示色彩;這些規范對未來社會的價值轉型將產生重要的影響。

弘揚核心價值觀

民法總則第1條即開宗明義地宣告了其立法目的,其中“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無疑是令人十分矚目的內容。那么,如何理解核心價值觀在民法中發揮作用?

現代民法典立足于平等精神,調整平等的私法主體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民法典在以私法自治的自由主義和方法論個人主義為基石。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中的自由、平等、公正等內容,包含了現代民法典的精神內涵。而中國的民法典應植根于中國的文化傳統和社會現實,針對當代中國轉型所面臨的實際問題,從傳統的中國法律文化資源中尋求啟示,致力于解決中國當下的問題。這既是中國民法典的合法性來源,也是其中國特色的源泉所在。就此而言,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將在相當程度上為民法典賦予中國元素和社會主義特色,其中的和諧、敬業、誠信、友善等價值,源自中國傳統法律文化,具有豐富的內涵和中國特色,這些將是中國民法典的寶貴思想資源。

淳化社會道德

當前,中國在轉型時期一個很大的掣肘因素在于整體道德水平的滑坡,社會誠信度比較低;“救人反被訛”、為謀利“假離婚”、拒絕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的“老賴”現象時有發生……面對種種道德危機的表征,立法者急于以法律規范來淳化社會道德,倡導更能體現人類美德、更合乎社會需要的道德觀。

由此,民法總則第7條明確提到“秉持誠實,恪守承諾”,對1986年民法通則第4條中誠信原則的內容進行了具體化。其中,“秉持誠實”是明顯的道德要求,要求“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在主觀上必須始終秉持誠實不欺的心態;而“恪守承諾”則是客觀行動上遵守誠信原則的表現和后果。

同樣值得注意的是民法總則所新設立的公序良俗原則。民法總則第8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泵穹倓t反復使用“不得違背”的措辭,并明確其后果“違反無效”,體現了民法對于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給予了最高層次的保護。

保護弱勢群體促進社會正義

未成年人是典型的弱勢群體,由于身心發育尚未成熟,智力程度和辨識能力都處于成長階段,不能完全辨別一些行為對自己可能造成的影響。因此,各國法律無不對未成年人規定特殊的保護制度。1989年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3條第一款規定:“關于兒童的一切行為,不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贝藯l在國際法上確立了“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1991年,我國立法機關批準了該公約,公約對我國效力。在這樣的背景下,民法總則在相關內容中充分體現了這一原則。

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尤其體現于監護制度之中表現在,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盡量尊重未成年人的意志和選擇。民法總則第30條規定:協議確定監護人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愿。

保護合理信賴與法律安全

法律對合理預期和善意信賴的保護,是法律可預見性價值的主要表現,也是法律安全的基本要求。民法總則在立法精神上,在諸多制度上體現了信賴保護和交易安全原則。譬如,民法總則第61條第三款規定: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第65條規定:法人的實際情況與登記的事項不一致的,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保護合理信賴的另一個表現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年齡的降低。民法總則第19條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界限從民法通則所規定的十周歲調低為八周歲。這就是說,八歲以上的兒童所從事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包括一些小額的日常用品的買賣,都是有效的,不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顯然,這是對交易相對人合理信賴的保護,是對交易安全的保護。

注入社會取向因素

民法在當代的重要發展表現為所謂民事權利的社會化,強調包括所有權在內的民事權利的權利人亦負有義務,這是對法典化古典時期所出現的所有權絕對等個人主義本位的一種修正。以所有權為例,在當代普遍強調其有環境保護義務,受基于公共利益的征收征用等限制,在某些國家甚至認為所有權人還有義務促進社會公平(譬如住宅所有人如果長期空置其富余住宅可能被征收特定的稅收)。

民法總則也體現了這樣的所謂社會取向。除了在“基本規定”規定了誠實信用原則之外,第132條還專門規定了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由此,權利人不能過度行使其權利,濫用法律所賦予的某種優勢,損害國家、社會或其他個人的合法利益。在立法中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明確加以規定,這樣的體例在比較法上也比較鮮見,這將是我國民法典社會本位特色的重要體現。

這種社會取向的另一個體現是所謂的“綠色原則”。根據民法總則第9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與一些學者的看法不同,該條并非是簡單的所謂宣示條款。除了倡導生態主義這樣的價值宣示之外,該條還有重要的實踐后果。第一,約束立法者,立法者在制定分則的過程中,顯然應該考慮到民法基本原則的基本作用。要考慮怎樣在民法典分則中比如說物權編中貫徹綠色原則,在侵權責任法中,貫徹綠色調控就要求對生態利益的賠償,生態利益納入到損害生態,就是對傳統的損害概念的一個顛覆,傳統的損害概念都是個別性的、既發性的,因果關聯和單發式的,而環境損害是集體性的、未來發生的、多維度、復因決定論式的,這是對傳統侵權法范式的重大顛覆。第二,約束司法者。法官在裁判的時候,對環境的影響同樣也是法官計算損害賠償數額的重要依據。第三,約束民事主體,因為綠色原則是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中應該遵循的基本原則。如果違反環境法規的行為,是違反所謂的效力性禁止條款,觸發第153條的適用,其后果就會導致合同無效。

總之,民法典不僅在物質層面深刻地影響著構建現代社會所必需的一切基本制度(所有權、契約、家庭),在價值層面它也深刻影響著社會成員的整體道德觀。顯而易見,作為民法典總綱的民法總則在價值原則上有其鮮明的價值取向,以求構建社會共識,防止社會成員的價值分裂,努力鑄造所謂的命運共同體。就此而言,民法典對社會的價值轉型,一方面具有積極促進的能動效應,另一方面,轉型時期的相繼出現的各種具有時代特色的價值觀,也將在民法典中留下其影響甚至烙印。這正是民法典時代特色的表征與來源。

(作者系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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