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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 、“太陽系式”民事立法模式和民法典的分解

2017-02-11 22:43張禮洪
21世紀 2017年10期
關鍵詞:民法通則民商事總則

文/張禮洪

民法總則 、“太陽系式”民事立法模式和民法典的分解

文/張禮洪

我國民事立法長期采用實用主義立法思想,已經形成了以民事基本法為核心,單行法為主導,司法解釋起主要補充的“太陽系式”民事立法模式,這種立法模式順應了法典分解的潮流。未來民法典的制定,應充分考慮民法典分解的趨勢和單行法在民事立法體系日益凸顯的重要作用,盡可能在民法典中只規定一般性的規范和原則,將具體民事關系的調整規定交由民事單行法來規定,逐步將司法解釋的程序規定嚴格化。

實用主義立法思想與現行“太陽系式”民事立法模式的形成

1949年以后中國廢除了《中華民國民法典》并再未制定“民法典”。1979年法制建設開始恢復,我國的民事立法建設得到發展和完善,民事權利的保護也得到進一步的落實和提升,在1986年制定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2017年3月15日民法總則頒布后,我國的民事法律體系呈現“民法總則、民法典、+民事單行法”模式。具體而言,民法通則和民法總則對民事活動中的法律關系的一般規定,起著“太陽”的作用。在可以預見的將來,民法通則將會終止適用,為民法典所替代。民法典成為“太陽系”民事立法體系的唯一核心。但是,即便如此,民法典也無法涵蓋所有民商事法律規范,只有非常少部分的民事單行法規范,如合同法、侵權行為法、物權法和婚姻家庭法會被納入到民法典中。目前存在的數量眾多的民商事單行法(或者稱為民商事領域法),必然依舊游離在民法典之外,構成圍繞太陽運轉的“行星”涉及不同的領域。它們有著不同的調整方向和手段,具體而全面地對出現的各個問題進行規范,在社會實踐中實現“有法可依”,保障社會秩序穩定。

此外,我國民商事法律關系還受大量公法規范和司法解釋的調整。大量的行政法形成“小行星”,對民法通則和大量的民事特別法進行補充和形成侵蝕,如環境保護法(1989年)、土地管理法(1996年)、醫療事故處理條例(2002年)等大大小小近1000多部涉及民事活動的行政法律規范。這些涉及民事法律關系的行政法律規范,在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中內容復雜多樣,在很大程度上分解了民法規范,形成自成一格的法律規范體系和解釋原則,比如產品責任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等。

我國最高法院頒布的關于民商事審判方面的司法解釋雖然不是立法機構頒布,但在司法審判中可以為法官直接引用并作為依據作出判決,實際上起著法律規范的作用,這些為數眾多,制定和頒布程序較為簡易而且內容紛繁復雜司法解釋, 構成“彗星”,對“太陽”(民法通則和民法總則,以及將來的民法典)和“行星”(民事單行法)形成補充和沖擊。此外,非成文的民事習慣規范也在現有民事法律體系中起補充成文法的作用。這些具有約束力的民事習慣類似于“太陽黑子”對體系的穩定和有序運行起重要作用。

雖然我國沒有制定頒布形式意義上的民法典,但是采用的“太陽系式的民事立法模式”卻意外的符合了現代民法的發展潮流,即在世界上的“民法典的分解”。民法通則和目前的民法總則實際上就是相當于外國的被解構化的“民法典”,在其內容上規定一般性的、普遍性的民事制度和規則;而其他具體的、特別的民商事單行法規定著特別的民事制度和規則。

在制定民法典呼聲熱烈的今天,我們要審時度勢,結合我國實際,奉行實用主義的立法思想,真正使我國的民法能夠得到完善和發展。

“太陽系式之立法模式”具有開放性和包容性,應當給以保留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能夠對社會生活進行規范調整,維護社會秩序。尤其是民法能不能夠得到有效的貫徹實施和對社會生活領域進行調整也是一個國家文明的發展程度的重要表現。我國目前的立法模式,即“民法通則+民事單行法+司法解釋”模式可以對社會上出現的民事法律關系進行包容,對出現法律問題需要用獨特的法律手段進行調整的領域進行法律規范,表現出了強大的開放性和包容性。因為民法總則和民法通則規定的是一般的民事權利義務和法律制度,這些民事權利義務和法律制度上升到一定的高度,對所有的民事法律關系進行宏觀的調整,使民事法律的發展能夠保持在科學合理的范圍之內。

在實際處理問題的過程中,一般先適用具體的單行法,當單行法在適用的過程中存在障礙或者沒有作具體規定的時候則需要適用民法總則和民法通則對該問題進行處理,用現在的法律處理方式稱之為:特別法優于一般法。這一立法模式能夠通過民事單行法來具體調整重要的民事法律關系,具有目的性和有效性,能夠靈活和有效地應對各種復雜的社會問題,有效促進我國民事法律體系的完善,且這種立法模式由于是在現有的立法的基礎上,是對現有法律規范的整合統一。

1.“太陽系式之立法模式”能夠充分發揮單行法的優勢

我國的現有模式,能夠充分發揮單行法特有的優勢,能夠迅速對法律關系進行調整,能夠維護國家穩定、社會和諧。

首先,民事單行法具有靈活性。因為制定的單行法是對特定的領域進行調整,能夠做到物盡其用,使得民事單行法的價值得到進一步彰顯。

其次,民事單行法具有易變動性。社會生活中有很多領域是復雜多樣的,傳統意義上的民法典的調整范圍領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民事單行法的特性對社會領域的發展起著重大的作用,能夠保障社會依法有序發展。

最后,民事單行法對特定領域的調整發揮的價值大于傳統意義上民法典所發揮的價值,主要體現在對消費者、勞動者等弱勢群體的保護。如1993年頒布、2013年修改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就對公民在消費權益過程中所產生的社會關系進行調整;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1995年制定頒布了勞動者權益保護法等。

2.“太陽系之立法模式”能夠節約立法成本提高立法效率

我國的民事立法模式能夠提高立法資源的利用效率,降低民事立法的成本。

正是因為我國沒有制定形式意義上的民法典,但是需要對我國民事領域內出現的法律問題進行調整,于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制定頒布了一系列的民事單行法。而在我國目前的法律階段,我們應對我國目前存在的民法通則和民事單行法進行整合規范,進而對其進行體系化調整。這種建立在現有立法基礎上的“太陽系”民事立法模式,是對現有法律規范的沉淀統一,能夠在很大程度上降低立法的成本,節約司法資源。

修改民法典的時間和人力成本要遠遠大于修改單行法,在維持現有的民法通則(和將來的民法典)為核心,單行法為補充的體系下,一方面有利于通過民法總則(或者民法通則條款)保障民法規范和憲法的有效聯結;另一方面,使單行民法法律規范在民法總則條款的高度涵攝之下,保持有效統一。

總而言之,應當遵循實用主義的立法思想,節省立法資源,使得未來的民法典的規定盡可能具有高度的涵攝性、概括性,把具體調整民商事關系的規范主要交由民商事單行法來調整。為保證成文規范的長期穩定性以及立法的嚴肅性,嚴格規范司法解釋制定和出臺的程序,逐步限制此類規范的數量,將其主要規范并入民法典,特別是單行法之中。

(作者系華東政法大學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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