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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訊問程序公開化進程簡析

2017-03-07 14:43韓仁潔
河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學報 2017年4期
關鍵詞:訊問偵查人員錄音

韓仁潔

偵查訊問程序公開化進程簡析

韓仁潔

(武漢大學,湖北 武漢430072)

繼2012年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將“尊重和保障人權”引入總則并在訊問程序的相關條文中加強人權保障后,公安機關及檢察部門先后完善了《公安機關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工作規定》和《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規定》等操作性規范?;诋斚滦淌略V訟領域的有利導向以及社會環境的現實需求,結合我國偵查訊問程序公開化的現狀,研究分析進一步推進我國偵查訊問程序公開化的方向。

偵查訊問;程序公開化;刑事訴訟人權保障

作為訴訟進程中執法人員與犯罪嫌疑人進行正面互動的首個方式渠道,同時也作為偵查機關取證及還原案件事實的重要途徑,偵查訊問環節的程序設定為偵查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供了操作指導并為犯罪嫌疑人創造了相關的權利救濟保障。偵查機關在訊問過程中天然占據主導地位,偵查訊問程序的規范化有利于減少非法證據發生率、降低控辯雙方沖突發生率、提升刑事訴訟效率。偵查訊問是代表國家公權力的偵查機關通過對犯罪嫌疑人的審查和詰問了解案件事實或獲取案件線索的偵查措施。當下我國刑事訴訟領域內,人權理念不斷得到推崇,偵查訊問程序的規范化進程也得以不斷完善,但無論是立足于學術理論還是司法實踐,對于偵查訊問程序的公開化需求都在不斷提升。針對偵查訊問程序公開化的合理制度設計是督促偵查機關合法作為,并從根源上杜絕訊問過程中產生非法證據的有效方式。

一、我國偵查訊問程序公開化意義研究

偵查訊問是指偵查階段的訊問,是偵查機關在偵查階段為了查明案件的事實真相,獲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依法對犯罪嫌疑人面對面地進行提問和審查的一項偵查措施,是偵查破案的基本活動之一?!?〕偵查訊問程序的設定是從規范的角度出發,通過對偵查訊問主體對象及方式方法等內容進行合理限制,減少取證過程中因公權力不當行使而引起的非議以及由此導致的訴訟效率低下的后果,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權利不受侵犯。因此,就刑事訴訟整體而言,偵查訊問不是受偵查機關決定與主導下進行的單向活動,而應當被看作是偵查機關與犯罪嫌疑人之間互動關系建立的過程,偵查機關擁有利用國家賦予的通過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審訊以追究刑事犯罪、維護社會秩序的公權力,而犯罪嫌疑人也擁有采用合法方式對抗偵查機關在偵查訊問過程中出現的程序性違法事由的私權利。

前期我國刑事訴訟的發展更多地關注于督促偵查機關發揮國家賦予的公權力作用以懲治刑事犯罪,而疏于對犯罪嫌疑人的權利救濟與保障,從而導致我國對犯罪嫌疑人權利維護的相關法律規定及制度設計滯后;同時在一段時間內受強制要求提升訴訟效率的有關政策影響,偵查機關不乏以犧牲人權利益為代價追求訴訟效率的行為,盡管之后相關政策被廢止,但是這種不良風氣及行為習慣仍然存在于偵查機關。因此,人權理念盛行的當下是促進我國刑事訴訟領域相關法規完善與發展的契機,偵查訊問環節作為訴訟的基礎支撐,更有待于立足人權理念予以完善。規范的偵查訊問程序在我國已經基本建立,但卻缺乏行之有效的監督,偵查訊問程序的公開化亟待在我國刑事訴訟領域完善。

(一)偵查訊問程序公開化的利弊權衡

偵查訊問程序公開化的利弊權衡的出發點主要在于讓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兩種價值目的達到平衡狀態。排除少部分偵查人員因私人利益在偵查訊問中恣意妄為的情況,偵查人員之所以在訊問過程中采用非法方式獲取犯罪嫌疑人供述從根本上是為了提高破案效率、懲治刑事犯罪,長期以來在其潛意識中形成的“效率優先于公正”的錯誤導向無形中影響了其所采用的訊問方式,而且犯罪嫌疑人長期訴求無門的現狀更是助長了偵查人員非法訊問時的僥幸心理,使得非法的訊問方式更加常見于偵查活動之中?!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54條規定:“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雹?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54條第1款(2012年修正)。理論上,采用非法訊問方式獲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應當予以排除,且它出現并被運用于刑事訴訟中是違背程序要求的,更有礙于程序公正的實現,同時事實上,在程序公正難以維系的情況下,非法訊問獲取的證據所指向的案件事實是否存疑即案件實體公正是否能夠得到保障也應受到質疑;此外,從司法實踐的角度出發,非法訊問獲取證據的證據效力尚且存疑,案件的證據鏈實則不完整,事實上據以定罪量刑的案件事實是缺乏證據支撐的。表面上偵查機關非法訊問是基于懲治犯罪的目的,實際上偵查訊問過程中的非法操作恰恰阻礙了案件事實真相的還原,與懲治犯罪的目的背道而馳,同時,保障人權的價值理念也在非法訊問過程中被摒棄。因此,嚴格參照相關法律法規,采用合法的偵查訊問方式獲取犯罪嫌疑人供述不僅有利于人權保障,同樣也有利于懲治犯罪。偵查訊問程序的規范化雖然為偵查訊問方式確定了范圍及標準,但是缺乏公開化。缺乏公開化,偵查人員的訊問過程就缺乏有效監督,犯罪嫌疑人也缺乏有效的權利救濟渠道。只有逐步實現偵查訊問程序的公開化,才能夠在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權的前提下,運用合法手段以達到懲治刑事犯罪的目的。

(二)偵查訊問程序公開化的理論意義

聯合國大會于1975年12月9日通過《保護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處罰宣言》(以下簡稱《宣言》)和1984年12月10日通過并開放簽署《禁止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處罰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缎浴返?2條規定:“如經證實是因為受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而作出的供詞,不得在任何訴訟中援引為指控有關的人或任何其他人的證據?!雹凇侗Wo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處罰宣言》第12條(1975.12.09)。這一規定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國際標準?!豆s》第15條規定:“每一締約國應確保在任何訴訟中,不得援引未經確定系以酷刑確定的口供為證據,但這類口供可用作被控施用酷刑者刑訊逼供的證據?!雹邸督箍嵝毯推渌麣埲?、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處罰公約》第15條(1984.12.10)。繼續確立了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國際準則。以上聯合國文件的規定,是確立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各締約國應遵循的國際準則,也是對非法證據否定態度的體現,它們所確立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都是基于人權保障理念的考究。隨著人權理念的樹立與強化,我國刑事訴訟領域也就非法證據尤其是偵查訊問獲取的非法證據作出了進一步的排除性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條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權”,第50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雹?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50條(2012年修正)?!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1條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于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雹荨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1條(法釋[1998]23號)。2012年《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對于“刑訊逼供等方法”的解釋是:“刑訊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者變相使用肉刑,使犯罪嫌疑人在肉體或者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者痛苦以逼取供述的行為。其他非法方式是指違法程度和對犯罪嫌疑人的強迫程度與刑訊逼供或者暴力、威脅相當而迫使其違背意愿供述的方法”⑥《人民檢察院刑事程序規則(試行)》第65條(最高人民檢察院,2013.01.0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中要求“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凍、餓、曬、烤、疲勞審訊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應當排除”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第8條(法發[2013]11號)。。這一系列非法證據排除條件的設定尤其是對偵查訊問方式方法的限制突顯了當前我國刑事訴訟領域人權理念的價值需求,而偵查訊問程序公開化更能夠立足偵查機關與犯罪嫌疑人互動關系的形成,為人權保障提供有利條件。

(三)偵查訊問程序公開化的現實需求

當前我國偵查訊問程序的公開化已見雛形?!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對于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錄像。錄音或者錄像應當全程進行,保持完整性”⑧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21條(2012年修正)。;隨后,2013年開始施行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及2014年制定頒行的《公安機關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工作規定》、修訂的《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規定》均就偵查訊問程序公開化問題進行了初探,通過進一步規范偵查訊問程序,明確訊問的相關細節及標準,針對偵查訊問進行指導、限制和督促,進而為接受訊問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權利保障及救濟途徑??梢?,現階段我國為促進偵查訊問程序公開化的完善舉措主要集中于強調訊問錄音錄像的必要性和規范性,擴大適用訊問錄音錄像的案件范圍,規范錄音錄像的操作細節,注重錄音錄像在證明刑訊口供“非法證據”中的證據屬性,對訊問過程進行記錄及留存。從這些現實舉措可以看出,偵查訊問程序的公開化是目前我國刑事訴訟領域進步與完善的方向,應當進一步結合上述出臺的法律及偵查部門內部工作規定的落實情況進行改進,同時明確我國在偵查訊問公開化進程中與國際社會的差異所在,拓寬偵查訊問程序公開化的發展渠道,科學規劃偵查訊問程序公開化的發展路徑,全面實現懲治犯罪與保障人權相統一的目標。

近年來我國刑事錯案頻發,伴隨著公民法律意識及維權意識的進步,其對刑事錯案關注度提升的同時也引發了對我國司法公正性的質疑,我國司法公信力屢遭質疑。比較分析我國近些年來曝光的多起刑事錯案,其產生的根本原因均集中在證據問題上。偵查訊問階段,偵查人員往往受先入為主的主觀意識影響,為了與其在犯罪現場搜集的被其臆斷為案件證據的材料相佐證,采用非法的訊問手段迫使犯罪嫌疑人作出令其滿意的供述,在此情況下,犯罪嫌疑人供述與其他證據材料所形成的證據鏈是虛假的,而基于此虛假證據鏈對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也必然會出現瑕疵。由此可以看出,只有嚴把證據關,才能切實降低錯案發生率,而偵查訊問程序公開化的推進是滿足現實需求的。

二、我國偵查訊問程序公開化現狀

自2012年我國刑事訴訟法修訂以來,關于我國偵查訊問程序公開化的改進舉措主要集中于對偵查訊問進行錄音錄像的運用與規范。訊問過程的錄音錄像本質上是一種事實記錄,是用于還原訊問過程的,最初是為了遏止被告在法庭上頻頻翻供的現象才被采用,更多的是為公訴機關所用,規范之后的偵查訊問錄音錄像被拓寬了用途,不再僅僅是公訴機關的工具,也是被告的維權利器。在相關配套措施的設計中,新刑訴法確定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人民檢察院應當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要求訊問的錄音錄像要保持完整性等等,從而為偵查訊問程序的公開化創造機會和條件。

但是我國偵查訊問程序公開化仍相對滯后。就偵查訊問錄音錄像而言,盡管2012年新刑訴法和《公安機關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工作規定》《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規定》已作出了詳細規定,但是仍然存在操作難題:一是錄音錄像的保存問題。盡管針對錄音錄像的信息儲存已經從信息化手段、傳統媒介手段(光盤、磁盤)等方面全面入手,但這背后隱藏著不得不直視的巨大管理成本問題,當前我國案件數量較大,個案訊問次數也較多,而錄音錄像的留存時間受訴訟時間影響也多為較長,長此以往儲存問題就會暴露。二是訊問問題的設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的法律規定?!雹?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2012年修正)。這一條的設定賦予了犯罪嫌疑人坦白自首的機會,但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剝奪了犯罪嫌疑人自由陳述的權利,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訊問期間的自由陳述權利缺少明文規定,另一方面盡管法律條文中提到犯罪嫌疑人有拒絕回答偵查人員提出的與本案無關的問題的權利,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訊問問題是否與案件無關的界定權仍掌握在偵查人員手中,偵查人員在訊問中的強勢地位極大地影響了對犯罪嫌疑人的權利保障。三是訊問人員的專業素質欠缺。訊問人員之所以會在訊問過程中知法犯法,采用非法方式訊問,歸根結底在于兩種情況:一種是訊問工作遇到瓶頸停滯不前,而訊問人員找不到其他方法突破現狀所以“不得已”采用非法手段;另一種則是某些訊問人員受主觀影響認定犯罪嫌疑人沒有如實供述,沒有獲得令其信服的供述,受一種急功近利的情緒驅使錯誤地運用非法方式進行訊問,由此也導致訊問人員對于作為記錄非法訊問方式的工具的錄音錄像本身持排斥態度。

除了上述關于偵查訊問錄音錄像的現存問題之外,與其他國家相比,一些偵查訊問程序公開化的有力舉措在我國難以施展也是阻礙之一,重中之重是訊問時的“律師在場權”在我國尚未確立。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時律師享有在場的權利,這是西方法治國家刑事程序的基本要求,然而在英美和大陸法系國家還稍有不同。例如在美國,按照“米蘭達規則”的要求,“只要一個人處于羈押之中或者被采取了剝奪自由的措施,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將是自然的,除非一個人自愿地、知情地和有理智地放棄這一權利”。在英國,只要嫌疑人提出會見律師,則應中止訊問直到其律師到場。在意大利,辯護人不僅在警察訊問時有權在場,而且還有權在警察搜查、緊急核查和扣押時也在場。而在法國,警察訊問犯罪嫌疑人時,辯護律師無權在場,但其刑事訴訟法第70條又規定:“對現行重罪案件,如果預審法官尚未受理,共和國檢察官可以對任何犯罪嫌疑人發出傳票。共和國檢察官應當立即訊問依此方式被傳喚的人。如果被傳喚者是由辯護人陪同自動前來,則只能在辯護人在場情況下對他進行訊問?!痹诘聡?,辯護人沒有參加警察訊問的權利,但辯護人可以參加檢察院對被告人的發問,檢察院要提前通知訊問日期,而通知如果會影響調查時可以不予通知??梢?,英美法系國家對偵查人員訊問時律師的在場權作出了全面的規定,而大陸法系國家盡管沒有直接規定,但也通過其他方式彌補犯罪嫌疑人的相關權利保障。訊問時律師在場權的確立一方面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防止其在訊問過程中權利遭到侵害,另一方面也是對偵查人員公權力行使的監督,能夠促使偵查人員合法合理用權。

三、我國偵查訊問程序公開化的完善方向

基于人權保障理念在我國刑事訴訟領域逐步滲透的現狀,并結合我國當前相關立法和有關部門出臺規定中對相關內容的初涉以及刑事錯案頻發現象所誘發的公眾對偵查訊問程序合法性的了解需求及間接督促,推行偵查訊問程序公開化是完善我國偵查訊問制度的基本方向。偵查訊問是偵查機關進一步收集案件相關證據、還原事實真相的助力措施,但絕不能以犧牲犯罪嫌疑人的人權保障為代價盲目追求訴訟效率,懲治犯罪和保障人權相統一是基本原則。長期以來,我國刑事訴訟法更多地偏向于樹立偵查機關在偵查訊問中的主導地位,以節約訴訟成本、短時高效地追訴犯罪,以加大對刑事犯罪的打擊力度為目的幫助偵查機關行使偵查權,而忽視了偵查機關權力濫用對犯罪嫌疑人造成的權利侵害以及對司法公正造成的不良影響。新刑訴法的修訂以及公安機關和檢察院相關工作規定的出臺都體現了立法機關對上述問題的關注與重視,對于偵查訊問程序公開化的相關初探對于規范偵查行為、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權已初見成效,但筆者認為深入推進偵查訊問程序公開化還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繼續加以完善:

(一)建立偵查訊問錄音錄像信息管理系統

偵查訊問錄音錄像信息管理系統的建立主要是為了實現信息資源的統一化管理,既便于訴訟進程中各機關及時獲取相關資料、了解具體事實情況,也能夠節省儲存資料耗費的人力物資,減少因災害、人為等因素承擔的不必要風險。在偵查訊問錄音錄像信息管理系統的構建中應當注重三方面問題:首先是系統的安全性維護。網絡世界紛繁復雜,偵查訊問錄音錄像信息管理系統一旦建立,面臨的破壞風險及盜用信息風險都極大,因此,該系統必須具備高能的安全防護系統。其次是針對有關信息的保密措施。我國對于偵查訊問錄音錄像的使用采取的是分案處理方式,對于特殊案件完全限定,但對于一般性案件賦予了偵查機關自主權,所以偵查訊問錄音錄像信息系統儲存的信息資料絕對包含大案要案的第一線資料,其中也不乏涉及國家安全、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因此,系統信息的秘密性是至關重要的。在此,從可操作性角度來看,筆者認為考慮到國家安全機關、軍隊及海關偵查部門行政體制的特殊性,該系統目前僅應覆蓋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監獄偵查部門,且應根據部門類別的差異在內部實現分系統管理。最后是實現各級偵查機關對系統利用情況的監管,以立案時間為軸,建立每個案件偵查訊問錄音錄像資料集,適時錄入補充,實現個案管理,嚴格排除偵查訊問錄音錄像證明內容之外的供述材料作為定罪證據。偵查訊問錄音錄像信息管理系統的建立需要結合科技的發展不斷完善設計。

(二)保障犯罪嫌疑人訊問中的權利知曉權

訊問人員意圖通過審訊前期自身威懾力的樹立達到主導審訊過程的目的,因此,在訊問開展之前,習慣于過度強調犯罪嫌疑人應盡的義務,而刻意回避犯罪嫌疑人享有的權利,這往往會導致犯罪嫌疑人不敢陳述事實,甚至被迫作出對自己不利的供述。訊問人員這種訊問技巧實際上弊大于利,不利于犯罪嫌疑人如實自由供述。訊問人員應當更多地著眼于訊問技巧的運用,從而達到搜集案件線索、了解案件事實的目的。偵查人員在訊問之前告知犯罪嫌疑人其享有的基本權利應當包括:第一,拒絕回答與案件無關問題的權利。此項權利的保障還應當以要求偵查人員在拒絕承認所提問題與案件無關時當場進行原因解釋為前提,以防偵查人員隨意剝奪犯罪嫌疑人拒絕回答權的情況發生。第二,對訊問中侵權行為的控告權利。此項權利的告知將有利于犯罪嫌疑人一旦遭遇非法訊問敢于事后在法庭上做出合理翻供,并向法庭提請排除非法證據且針對自身權利受損請求追究涉事機關和人員責任及國家賠償,同時警示訊問人員規范自身訊問行為,采用恰當的訊問技巧。第三,申請回避的權利。此項權利的告知在基層偵查機關管轄案件及人民檢察院偵查案件的訊問過程中尤為重要。前者受區域范圍及人口密度影響,犯罪嫌疑人申請回避權運用的可能性更大;后者受訊問對象身份的特殊性影響,犯罪嫌疑人作為公職人員,與訊問人員可能有過工作來往,是否存在利益交叉等不得而知,及時告知其享有申請回避權同樣更有利于維護公正。第四,核對筆錄的權利。語言與文字往往形同意不同,此項權利的告知有利于幫助犯罪嫌疑人了解供述內容,及時與訊問人員溝通,以防因文字歧義或某些訊問人員惡意更改而導致誤解,從而間接提升訴訟效率。

(三)提升訊問人員對于訊問技巧的運用能力

偵查訊問程序公開化的主要顧慮在于一旦推行,犯罪嫌疑人在訊問過程中有理由對抗偵查人員的提問,偵查人員審訊受阻,有礙訴訟程序的推進。但事實上如果依靠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權來實現懲治犯罪的目的,刑事訴訟的公正價值也就同時被棄之不顧。偵查訊問程序公開化的推行還是要依托于偵查機關及偵查人員的配合,因此,只有在提升偵查人員專業素養的前提下才能夠保證此項改革發揮良效。偵查人員專業素養的提升包含兩部分內容:其一是偵查人員正確意識的樹立。偵查人員應當具備人權意識,在觀念上拒絕非法訊問方式的運用,這樣才能理智看待偵查訊問程序公開化,將其看作促進我國訴訟制度良性發展的舉措,而不是將其看作自身工作的絆腳石。其二是偵查人員對于訊問技巧的運用能力也應當得到提升。只有善于觀察犯罪嫌疑人訊問時的微動作,恰當地揣摩到犯罪嫌疑人的心理變化,善于發現犯罪嫌疑人的語言漏洞,能夠將證據資料及犯罪現場情況全面掌握并巧妙運用于訊問當中,才能夠讓偵查人員有自信擺脫非法訊問方式,支持偵查訊問程序公開化。偵查人員在訊問之前參與了案件的證據收集工作,甚至參與了犯罪嫌疑人的抓捕工作,對于現有的案件證據和犯罪嫌疑人的具體情況掌握得較為全面,而且在訊問過程中占據主導地位,因此,通過全面提升偵查人員的專業素養并能夠獲取偵查人員對偵查訊問程序公開化的支持配合,才能幫助偵查訊問程序公開化向前推進。

(四)確立訊問過程中的“律師在場權”

訊問過程中的“律師在場權”應當為法律所確定,但在具體適用時應以犯罪嫌疑人申請為依據。同時,此項權利的確立前提在于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師的權利未被剝奪或者限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訊問之前申請委托辯護人并提出希望接受訊問時有辯護人在場的意見,偵查機關應當允準;如果犯罪嫌疑人尚未在被訊問前提出委托辯護人的申請但要求接受訊問時有律師在場,偵查機關應當滿足其要求,為其提供相關法律援助。此外,也應當確立偵查機關阻礙犯罪嫌疑人申請權落實的行為的懲罰制度。一旦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請,自第一次訊問開始之時律師就應當介入,在訊問過程中為犯罪嫌疑人提供適時幫助。一方面第三人的存在可以督促偵查機關在訊問過程中注意自身言行;另一方面也可以利用法律知識幫助當事人在遭遇非法訊問時維護自身權利。在訊問過程中,應避免律師處于當事人的視野范圍之內,以防訊問過程中律師與犯罪嫌疑人暗中串通以對抗審訊,律師應當被賦予在訊問現場幫助犯罪嫌疑人的資格,但其協助范圍也應當局限于對訊問人員的非法訊問方法提出反對意見、在偵查機關錯誤駁回犯罪嫌疑人以與案件無關拒絕回答問題的申請時向偵查機關提出異議、在訊問出現違反法定程序時向偵查機關提出異議。當然,在給予權利的同時也應當限制權利,如果律師反復地無理打斷訊問過程,導致訊問無法進展,甚至是教唆幫助犯罪嫌疑人拒不配合偵查機關的訊問工作,也應當被適當懲戒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此時,如能通過偵查訊問錄音錄像及時記錄律師在訊問現場的行為表現,更便于對相關事實進行評判,也能督促律師秉持法律人素養,在訊問中發揮良效,將律師在場權確立和偵查訊問錄音錄像運用相結合更能起到推進偵查訊問程序公開化的作用。

懲治犯罪與人權保障相統一是刑事訴訟堅持的基本原則,但兩者往往難以平衡。在經歷了實現懲罰犯罪目的的價值取向主導偵查行為的過去、嘗盡刑訊導致錯案頻發的惡果后,人權理念在偵查領域逐漸滲透,偵查訊問程序公開化的相關舉措得以施行就是體現之一。當前我國刑事訴訟人權理念的深入趨勢、相關法律法規的偵查訊問公開化導向以及近些年來現有偵查訊問程序公開化政策的實踐成果都為研究推進偵查訊問程序公開化進程提供了優勢條件,充分把握這一良機,將會大力促進我國科學構建偵查訊問程序,也定將為刑事訴訟領域成熟發展助力。

Brief Analysis of the Publicity of Investigation and Interrogation Procedure

HAN Ren-jie
(Wuhan University,Wuhan,Hubei 430072)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and the procuratorial organs have successively introduced some operational specifications such as The Work Regulations of Public Security Organ’s Interrogational Video-recording and The Work Regulations of Procuratorial Organ’s Interrogational Video-recording to Suspects of Corruption since“respecting and preserving human rights”were added into the general principles and the 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were strengthened in the relevant law during the revision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in 2012.Therefore,complying with the favorable orientation of current criminal procedure and the realistic social needs,it is necessary to make a research on accelerating the publicity of the Chinese investigation and interrogation procedure on the basi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the legislation.

investigation andinterrogation;publicity of procedure;protection of human rights in criminal procedure

(責任編輯 廖習華)

DF793

A

1672-2663(2017)04-0103-05

2017-09-26

韓仁潔(1993—),女,河南新縣人,武漢大學法學院訴訟法學(刑事訴訟法方向)2015級碩士研究生。

〔1〕肖文奇 .偵查訊問的博弈性探究[J].福建公安高等??茖W校學報,20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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