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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刑事錯案的成因及防治

2017-03-08 05:48
關鍵詞:錯案訊問律師

張 輝

(黑龍江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哈爾濱 150069)

淺談刑事錯案的成因及防治

張 輝

(黑龍江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哈爾濱 150069)

盡管公平和正義是刑事司法的生命和靈魂,但古今中外刑事錯案的發生卻無法杜絕。我國近年來披露了多起刑事錯案,令人扼腕嘆息,無比揪心。因此,有必要通過對刑事錯案的成因進行分析,找到防治錯案發生的辦法,完善我國刑事訴訟制度,重拾司法公信力。

刑事錯案;成因;防治

近年來刑事冤假錯案頻頻見諸報端、網絡,不斷刺激公眾的神經,造成嚴重的社會負面影響。佘祥林殺妻案、趙作海殺人案在無辜者執行多年刑罰后,由于被害人再度出現這一新的鐵證的出現終于沉冤得雪。獄中多年的身心折磨是多少經濟賠償都無法撫平的創傷,妻離子散,家破人亡,無辜者很難重新回歸社會。內蒙呼格案的發生,讓被冤枉的鮮活的18歲青年的生命畫上可悲的句號,在生與死面前,遲來18年的無罪判決顯得那么蒼白無力。冤假錯案制造了無數人間悲劇,對當事人所造成的傷害是不可逆轉也無法彌補的,對社會的影響也是巨大的,讓人們心中原本圣潔、公平正義的法律蒙塵,使國家司法背負著難以承受之重。

一種普遍觀念認為,自從人類主導司法以來,刑事錯案就不可避免,即使是在良性運轉的司法體制中亦是如此。換言之,在任何社會中冒出幾起刑事錯案都不值得大驚小怪,關鍵是要深究每一起錯案的成因,從制度上減少悲劇的再現[1]。面對我國刑事錯案集中爆發的情況,盡可能的減少刑事錯案的發生是當務之急,錯案發生的原因多種多樣,只有找到錯案的源頭,才能從根本上預防錯案的發生。

一、刑事錯案的成因分析

刑事錯案,在我國法律中沒有明確的定義,本文在梳理了對錯案的多家之說后認為,刑事錯案是指國家偵察機關、檢查機關、審判機關和刑罰執行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以及刑罰執行過程中,對案件事實認定存在重大錯誤,或者適用法律發生錯誤,或者嚴重違反法定訴訟程序,導致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客觀事實不符,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錯誤地采取強制措施或者定罪、判處刑罰,嚴重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刑事案件[2]。每一個刑事錯案的發生都有它鮮明的特殊性,深入研究會發現,各種各樣的刑事錯案之間存在著相同或相似的共性,對刑事錯案發生的共性原因做以下梳理,希冀可以推動我國司法制度的發展與完善。

(一)刑訊逼供

刑訊逼供的審訊方式歷史久遠,封建社會第一個統一王朝秦朝在睡虎地秦墓竹簡中有明確記載:能根據供詞追問,不用拷掠而得到實情的是上策;用拷掠的方法得到案情的是下策。由此可見,秦律雖然提倡最好不用刑訊逼供的辦法審案,但也承認了刑訊逼供的合法性,接下來的歷代封建王朝延續并發展了刑訊逼供的審訊方式。新中國成立后,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人民政府旗幟鮮明地反對刑訊逼供,經過幾代法律工作者的不懈努力,在遏制刑訊逼供方面進行了許多有益的探索,取得了豐富的理論成果,目前刑訊逼供已經構成犯罪,寫進新刑法。雖然我國近十幾年來人權保障處處彰顯,但仍然不能徹底擺脫幾千年封建法制思想的束縛,加上刑訊逼供取證困難,使法律規定流于形式。

查閱我國刑事錯案,刑訊逼供如影隨行。云南杜培武案,湖北佘祥林殺妻案、河南趙作海殺害堂兄案以及浙江張氏叔侄強奸殺人案等,都是刑訊逼供的惡果。獲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來破案,這已經成為偵查案件的捷徑。在偵查階段,辦案人員急于搜集犯罪證據、急于破案、急于結案,而不是每個辦案人員都是福爾摩斯、都是柯南,犯罪證據的搜集難度大,進展緩慢,結案遙遙無期。加上現有警力、財力、技術有限,導致刑事案件不能順利結案。于是,辦案人員將視線落在犯罪嫌疑人身上,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在搜集證據的過程中比較容易獲得,顯得尤為重要。在訊問人員逼供、誘供下,犯罪嫌疑人不堪折磨,精神上完全崩潰,在絕望的心態下選擇承認自己沒有犯下的罪行,目的是快些結束,期待著判刑之后就不會再受折磨。刑訊逼供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的內容嚴重失實,冤假錯案就此產生。

(二)控辯雙方權利不對等

在刑事訴訟中,控方作為代表國家追訴犯罪者的一方,它是刑事訴訟的啟動者,并且對刑事訴訟的產生、發展甚至終結起著很大的決定作用。同時,國家賦予它一系列的權力,集中體現在偵查取證方面。而辯方作為與訴訟結果有著直接利害關系的一方,雖然是刑事訴訟主要主體,但國家在不同程度上只是賦予它防御權,這種防御權在范圍與權限上是不能與控方的追訴權相提并論的。重打擊、輕保護是我國刑法自古至今的一貫思想,在司法實踐中一味強調刑事訴訟懲罰犯罪的功能,忽視保障人權的功能,導致蔑視法律、違反程序的事件時有發生,造成較高錯案率,最終既沒有達到懲罰犯罪的目的,也沒有實現保障人權的目的,還帶來了很壞的社會影響。雖然2012年刑法修正案強調了保護人權的重要性,但在公安、檢察院、法院、司法工作人員的思想意識中,還很難立刻轉變。而他們掌握著犯罪嫌疑人生死攸關的絕對權力,在寧可錯判也不能讓有嫌疑的人回歸社會的思想的指引下辦案,必然導致刑事冤假錯案的發生。

我國刑法明確規定了無罪推定的原則,但在實際操作中卻完全相反,控方采取的都是有罪推定的原則、疑罪從輕的原則。一個人一旦被控有罪,便先入為主地被認為是罪犯。在這個觀念的指引下,偵查人員搜集的都是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證據,漠視無罪的證據。這看似很公平、公正,可實踐中往往辯護方的無罪證據收集權得不到保障,甚至是阻攔、破壞。嫌疑人和被告人作為辯方,法律規定了他們委托的律師有調查取證的權利,但律師在調查取證的實際工作中遇到層層阻力,基本無法操作,律師的調查取證權流于形式,辯護權出現真空??剞q雙方偵查權的不對等,勢必給司法公正留下隱患。

(三)再審糾錯程序啟動難

刑事再審程序是刑事錯案得以糾正的最后一道程序,其目的是對已經生效的錯誤判決或裁定進行重新審理,依法糾正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判決、裁定,有利于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準確有效地懲罰犯罪分子。然而,從目前的司法實踐情況看,我國近年來曝光的刑事錯案,都是由于偶然因素的出現而得以被動糾正的,這些偶然性的因素包括刑事案件真兇的出現,被害人再度出現等,如果不是這些令人啼笑皆非的偶然因素的出現,這些冤假錯案也許永遠不會啟動再審程序,將會一直錯下去。這顯然違背了“有錯必糾,不枉不縱”的法制原則。

近年來,面對日益加劇的國際科技競爭,世界主要國家(地區)都將發展目標瞄準了新一輪的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加強科學研究與創新戰略部署,增加科技創新投入,搶占未來科技經濟發展的先機。本文根據國內外權威機構發布的研究報告及相關數據,力求從全球視野分析和把握近15年全球科技投入的基本趨勢及中國科技投入的水平,以期為我國科技投入決策提供一定的參考和借鑒。

《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和檢察院是我國刑事再審程序的啟動主體。從司法實踐的情況看,法院主動提起再審糾錯的刑事案件少之又少,鳳毛麟角。檢察院做為刑事再審程序啟動的另一主體,也不愿主動提出再審抗訴?;仡櫸覈鴼v年來的冤假錯案,能夠看到被告人及其近親屬多次申訴的影子,申訴成為我國冤假錯案發現的主要方式,然而由于申訴啟動再審,在司法實踐中困難重重,因申訴而得到糾錯的案件更是屈指可數。司法機關對申訴案件不重視,錯案得不到及時糾正,使我國的刑事再審程序背離了糾正錯案的立法預期。我國《刑事訴訟法》第204條規定了再審啟動的四個條件,其中“確有錯誤”是再審啟動的重要條件,對于“確有錯誤”該如何界定卻沒有相關的權威解釋,司法工作人員在司法實踐中很難操作,主觀隨意性極大。再審也是審理,是否“確有錯誤”只有啟動了再審程序后,經過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才能查證屬實,將“確有錯誤”這一結果作為再審啟動的條件本末倒置,似乎不妥。

二、刑事錯案的防治方法

(一)叫停刑訊逼供,保護人權與懲罰犯罪并重

1.明示“沉默權”,并有配套機制保障實施

2012年,全國人大對《刑事訴訟法》進行了修改,在第50條增加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的規定,這一修改在立法上對禁止刑訊逼供做出了努力,但在沒有程序和機制保障的情況下,立法規定流于形式,無法真正落地,得不到貫徹落實。另一方面,本法的第50條與第118條的規定,自相矛盾,在司法實踐中沒有操作性,無法執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口供的傾向性、隨意性、主觀性大,在刑事案件中,口供完全可以不作為主要的證據來源,所以,筆者建議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明示“沉默權”,廢除118條關于“應當如實回答”的規定。刑訊逼供,在法學界有“冤假錯案的罪魁禍首”之稱,只有明示沉默權,才能在根本上限制辦案人員的權利,避免刑訊逼供的發生。

2.建立訊問過程中律師在場的制度

辦案人員為了獲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時常忽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利的保護。對訊問特別是偵查階段的訊問活動進行適當監督和制約是規范辦案行為、防范冤假錯案的內在要求。偵查階段訊問方式的封閉性是司法實踐中刑訊逼供行為滋生的溫床。我國刑事偵查的方式是全封閉式的,對外嚴格封鎖,這種高度保密和封閉的狀態下,除本案偵查人員以外,其他機關和人員都無法進入。在這種全封閉的環境下,警察在面對處于被控制狀態下的犯罪嫌疑人,沒有任何監督和制約機制,一旦發生刑訊逼供的行為,無人證明,并且取證困難。 世界上許多法制健全并且良性運轉的國家都把司法機關訊問過程中律師在場作為一項重要的制度確定下來,這是遏制刑訊逼供行為,完善辯護制度的內在需要。我國可以建立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中對犯罪嫌疑人訊問程序的律師在場制度。只要犯罪嫌疑人接受司法機關訊問,律師全程陪同,這個制度的建立,既可以讓律師及時掌握案情進展情況的一手信息,有利于律師辯護權的行使,更好的保護犯罪嫌疑人的人權;同時,在律師的監督下,杜絕司法機關對訊問人員對犯罪嫌疑人實施不當行為,把權力裝進制度的籠子,遏制刑訊逼供的發生。

3.訊問過程普及同步錄音錄像

訊問過程同步錄音錄像的制度已經寫入我國刑事訴訟法,訊問過程的同步錄音錄像規范了偵查機關的訊問手段,使訊問過程從神秘變得透明,訊問人員的一舉一動都會受到錄音錄像設備的限制,將刑訊逼供行為化于無形。然而我國目前訊問過程同步錄音錄像的普及率偏低,使用過程中規范性差。刑事訴訟法規定,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錄音或錄像,其他刑事案件沒有做硬性的規定。筆者認為我國應該普及訊問過程同步錄音錄像設備,法律“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應當對訊問過程錄音錄像”的規定似乎不妥,可能還是不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規定,過于主觀化,在實際工作中不具有可操作性。筆者建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修改為: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對訊問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不再區分是否可能被判處重刑罰,所有刑事案件一視同仁,普及訊問過程中同步錄音錄像。訊問同步錄音錄像的普及必然促進設備的規范化使用,這一良性循環勢必叫停刑訊逼供。

(二)限制公權力,提高私權利的法律地位

1.私人偵探合法化

私人偵探,一般是指根據雇主的委托,通過各種公開和秘密的調查活動去獲得各種情報和證據的個人或組織[3]。私人偵探在世界上很多國家都是合法存在的,并且不可或缺。他們不僅在民事訴訟中起到極大的作用,在刑事訴訟中也是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我國自古就存在私人偵探了,由于種種原因,公安部于1993年出臺的一部部門規章,對私人偵探做出了禁止性規定。直至今日,私人偵探未能合法化,但在市場需求的呼喚下,我國的私人偵探游走于法律邊緣。筆者認為,私人偵探合法化,賦予私人偵探調查取證權不僅能夠滿足市場需求,更是我國司法公正的強大推動力。在我國的刑事訴訟程序中辯方私權利的地位本身就處于弱勢,如果賦予私人偵探合法的調查取證權利,能夠讓處于弱勢的私權利得到適當的加強。作為控方的公權力在搜集犯罪嫌疑人有罪證據的同時,私人偵探在搜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的證據,在對簿公堂的時候,控辯雙方你來我往分別出示證據,更加利于法官辨明案情、查明真相,正確居中裁判。

2.擴大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權利

在影視劇中,我們所見的律師都是社會精英的形象,在法庭上為當事人辯護時,滔滔不絕,侃侃而談,自信并且專業。但現實中,律師在刑事訴訟中處于十分尷尬的地位。公訴人所提出的公訴意見,法官一般非常重視,往往是“照單全收”。而辯護人不僅介入刑事訴訟時間較晚,而且在會見、調查、閱卷等方面,還受到許多限制,庭審辯論形成了“強勢的偵查、優勢的公訴、弱勢的審判、無力的辯護”怪現象。刑事辯護律師的尷尬處境必然影響辯護權的充分行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正當權利無法得到維護。目前已經糾正的冤假錯案中,大多數案件當年律師都做的是無罪辯護,但法庭并未采用。由此看來,提高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擴大律師的權利,使控辯雙方權利趨于平衡也是減少冤假錯案的方式之一。

(三)重構再審啟動條件及主體

1.“確有錯誤”改為“疑有錯誤”為再審啟動條件

刑事再審程序的啟動是刑事再審程序的關鍵,是冤假錯案得以糾正的重要基礎。我國再審的程序中,對原審案件的復查決定了是否啟動再審程序,而復查的內容就是再審啟動的條件,只有具備了“確有錯誤”才能立案再審,而對“確有錯誤”的認定應該是審判程序的任務,只有在案件進入了再審程序后,人民法院以開庭或不開庭的形式進行審理,查明案情,才能確定原判決裁定是否確有錯誤,再審法院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決定或者維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發回重審。如果再審法院將審判結果作為立案的條件會造成立審倒置,立審合一,未審先定,導致申訴難,確有冤情的案件不能及時立案再審,錯案無法糾正。目前,制定統一明確有操作性的刑事再審啟動的標準是當務之急。筆者認為,如果把再審立案的條件從“確有錯誤”改為“疑有錯誤”可行,將“疑有錯誤”作為再審的立案條件,而把“確有錯誤”的認定交還給審判程序,符合從復查到再審訴訟程序的內在邏輯,避免了各自任務和彼此關系的錯位?!按_有錯誤”改為“疑有錯誤”為再審啟動條件,是科學合理的,降低了再審啟動的門檻,符合再審立案條件的申訴人能夠依法得到救濟,及時糾正冤假錯案,減少刑事錯案的發生,重拾司法公信力。

2.建立獨立于司法體制外的錯案調查機構

英國的法治文明走在世界前列,但在更早一些時候,英國也曾經出現過刑事錯案集體爆發的情況,這有力的推動了法治走向文明的進程。在刑事錯案再審的啟動主體中,英國成立了專門的刑事案件審查委員會,完全獨立于司法體制之外,不受行政系統的上下級領導。刑事案件審查委員會對疑似刑事錯案進行廣泛的調查分析,經過對案件的復查,認為復合再審條件的案件,可以直接提交法院再審。我國在重新構建再審啟動主體時可以借鑒英國的成功經驗,成立獨立于司法體制外的刑事錯案調查機構,獨立于司法系統并且不隸屬于任何行政機構,這樣的調查機構更具有中立性,收集證據更具有客觀性,對控辯雙方不偏不倚,對疑似錯案的調查結果更接近于案件事實。錯案調查機構的調查結果為刑事錯案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再審,不需要法院再次復查,既提高了訴訟效率又節約了司法資源,更重要的是為再審糾錯啟動難肅清了障礙。

[1]劉品新.當代英美刑事錯案實證研究[J].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7,(1).

[2]王樂龍.刑事錯案癥結與對策[M].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11:17.

[3]孫海報,王連清.論私人偵探在我國的可行性問題[J].公安研究,2004,(10).

[責任編輯:范禹寧]

2016-11-10

張輝(1976-),女,黑龍江大興安嶺人,講師。

D924

A

1008-7966(2017)01-003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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