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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議學術出版的遵從與規范
——基于編審工作的實踐

2017-03-08 19:23馮會平
華中傳播研究 2017年1期
關鍵詞:書稿原文學術

馮會平

(華中師范大學出版社,湖北武漢,430079)

內容提要:學術出版的遵從與規范問題,實際上是編審人員對書稿的存真與優化怎樣辯證統一的問題。筆者基于多年的學術出版編校實踐,認為編輯既不能因為要提升質量而擅改書稿,也不能因為要尊重原文而無所作為。究竟是“改”還是“不改”,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編審人員需要把握好遵從和規范的界限,做到遵從原文以避免過度加工,相對規范以提升書稿質量。

筆者在2015年第1期的《編輯學刊》讀到出版界前輩劉緒源先生的《改,還是不改》一文,頗有感觸。該文講的是編輯面對書稿內容有“改稿派”和“不改派”兩種主張,前者主張編輯應按出版要求潤色內容,提升質量;后者則強調尊重作者,遵從原文。這兩種做法看似矛盾,其實是各有其合理性。即編輯既不能因為要提升質量而擅改書稿,也不能因為要尊重原文而無所作為,究竟是“改”還是“不改”,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編審人員需要拿捏好“改”與“不改”的度,把握好遵從和規范的界限。當然這是說起來簡單做起來難的事情。最近幾年,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加強了對圖書質量的監管,各省局和出版社自己也加強了對圖書質量的檢查?,F在編輯和校對人員可以說是整日如履薄冰,真怕被抽檢的圖書質量過不了關;在具體的編審過程中更是遇到了“改”與“不改”的糾結,不僅影響工作效率,也讓人難以適從。筆者基于編審工作的實踐,就學術出版的遵從與規范問題談一點粗淺的看法。

學術出版的遵從與規范問題,實際上就是編審人員對書稿的存真與優化怎樣辯證統一的問題。任何書稿的整理出版,目的都不外乎在遵從原書的基礎上糾正錯訛,解決一些不統一、不規范的問題以及知識性、思想性錯誤。編審人員對于作者的書稿,首先應該有的態度就是尊重作者、遵從原文,包括尊重作者的寫作背景、學術觀點、語言風格和表達習慣等,這也是編審工作應該遵循的基本原則。而所謂規范,主要包括學術規范和出版規范兩個方面。學術規范主要指作者的寫作規范,如作者對自己的著述應享有完整的著作權,不能抄襲甚至剽竊他人的學術成果;援引他人的觀點或材料須經他人允許并注明出處;著述不能出現科學性、思想性錯誤等最基本的要求。這里重點談學術的出版規范要求,如行文要符合現代漢語的規范,引文的內容和文獻要準確無誤,參考文獻的著錄形式要符合國家標準,標點、符號和數字的用法應符合相關規定等。書稿只有在這兩個方面都規范了才算達到了出版要求。

一、遵從原文以避免過度加工

遵從原文,首先要尊重作者的寫作背景。一些重要的學術圖書,特別是具有文獻價值的學術著作,都有其特定的寫作背景,帶有時代的烙印。標準化、規范化是現代工業文明的產物,且隨著時代的發展而日益強化。過去的學術規范及舊時學者的寫作方式不同于現在,其標注方式也有當時的合理性,如果按現在的編審規范進行校正,必然改變書稿的本來面目。如我國新文化運動時期,正是語言的表達由文言文向白話文過渡的時期,那時的寫作大多文白夾雜,一些文言句式與白話文混用,當時也沒有統一的要求,很多表述按現在的規范都是說不通的。最典型的莫過于大家非常熟知的魯迅先生的文章,而筆者印象最深的是他的《慶祝滬寧克復的那一邊》一文,從標題到正文均有“不符合”現代語法規范的情況。如從“慶祝滬寧克復的那一邊”到“慶祝,謳歌,陶醉著革命的人們多”再到“統一以后,我恐怕研究系也要講革命”,這三句話都不太符合我們現在的表達習慣,但卻并不影響我們對魯迅的深刻革命思想的理解。且不說對于魯迅這樣的大家的文章我們不能隨意改動,就是一般作者的著述,我們也必須遵從原文。否則,后人見到的就不是十九世紀二三十年代著述的“真跡”了。此正所謂“今人校古書而古書亡”。再如華中師范大學出版社剛推出的《韋卓民全集》(共11卷,720余萬字),其書稿大都成稿于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雖然不是半文半白的表述,但也明顯帶有那個時代的特點。如不是完整的句子而斷句;如分號主要不是用在表并列、因果、轉折等關系的語句中,而更多的是表示一段話或一層意思講完;韋卓民先生還特別喜歡使用“是……的”句式,甚至有時候在使用這一句式時后面省略了“的”。假如我們在編審書稿時,按現在的方式斷句,按分號的使用規則改動,把省略的“的”加上,不僅是不必要的,甚至是有害的。因為這不僅改變了作者的寫作習慣,也體現不出時代的特點。

其次要尊重作者的學術觀點。改必有據是編輯在審稿時務必要牢記的?,F在有的編輯不明確編輯和作者的界限,常把自己的觀點強加給作者,甚至按自己的理解擅改作者的觀點。這是犯了編審的大忌!常言道,一千個人看《哈姆雷特》,就會有一千個“哈姆雷特”。每個人由于知識結構、受教育的水平和看問題的方法等的差異,對同一問題會有多種理解。因此,很難說編輯的觀點就是作者的觀點。遇到對同一問題有不同的理解時,正確的態度是提出質疑,最后由作者定奪。如果作者無法定奪,我們寧愿保留其原貌,也不要自作主張而造成新的錯誤?!俄f卓民全集》第四卷有韋卓民先生(已故)翻譯的康德的《判斷力批判》,其中有這樣一段話:“因為在自然中,永遠不能有什么東西被給予出來,不管它是怎么大,而在某其他的關系上來看,不可能是無限小的……”這里的“無限小”確實有點不好理解,我們請教了整理者,整理者認為是對的,查了韋先生的手稿也是如此。盡管我們認為“無限小”可能是作者要說的“無限大”的錯訛所致,但由于沒有依據,我們只能一仍其舊,或許有學者能就此寫一長篇大論呢!這可就不是編審人員的事了。

再次要尊重作者的語言風格。作者的語言表達往往都有特定的環境,反映特殊的情況,甚至有特別的表達用意,編輯一定不要按自己的用詞習慣擅改。典型的事例如:二十世紀五十年代,人民文學出版社有一個編輯當年在編審“荷花淀派”的創始人孫犁的《荷花淀》一文時,看到作者描寫荷花淀的女人因男人上前線打仗而產生的一種思念之情,用了“藕斷絲連”來形容,編輯認為不妥,就把“藕斷絲連”改為“牽腸掛肚”(可能我們大多數人都認為改得好),但作者堅決要求改回去,為此出版社的總編輯還帶著當事人專程從北京到天津給孫犁道歉。事后作者解釋說,就是想用荷花淀蓮藕的“藕斷絲連”寓意來形容當時當地女人的心情,帶有獨特的地域文化色彩。這說明編審人員千萬不能把自己的喜好強加于作者,更不能以“改了沒錯”來為自己“開脫”,說不定就在自己認為“改了沒錯”的時候恰恰造成了新的錯誤。又如,我們在編審《章開沅文集》第一卷時,一個文字功底頗深的責編把文中的“緘口結舌”改成了“銜口結舌”,其理由只是認為“緘口結舌”一詞不妥,且改了沒錯。其實,這不管是從遵從原文還是從詞義本身來講,都是不應該改動的。筆者本人在編審《章開沅文集》第三卷時,也曾毫不猶豫地把“矜寡孤獨”改為“鰥寡孤獨”,后幸虧及時查閱資料才避免了過度加工。

這里要特別強調的是,編審具有文獻資料性質的書稿,判斷作者的用詞是否妥當,千萬不要以現代的漢語詞典是否查閱得到為依據,而這恰恰是我們現在的編輯經常愛犯的毛病?!俄f卓民全集》中就有很多用詞在現代的漢語詞典里是找不到的,如“驗前”一詞,就是作者對“先天”“先驗”等詞的反復斟酌、多次修改而確定使用的、最能表達“a priori”一詞含義的一個詞,這個詞不僅韋先生認為最準確,而且也最為學界所認可?!度分蓄愃频倪€有“統覺”“圖型”“模態”(非物理學意義上的)等詞語。這一類概念且別說我們根本找不到合適的詞替換,即使找到了自己認為合適的詞,很可能就改變了作者要表達的意思。

遵從原文,還要盡量地保留著述的原貌。筆者現正在參與湖北省大型的出版工程——《荊楚文庫》的編輯出版工作。為了保證圖書質量,《荊楚文庫》編輯部要求承擔文庫編輯出版工作的出版社在每種圖書做到清樣時送到編輯部審查,以防萬一出現問題。我社的《張難先集》(繁體版)被納入荊楚文庫,此書雖然是修訂版,但我們對它的編審工作絲毫不敢松懈,在經過了四審三校后,我們信心滿滿地送審,結果還是被“打了板子”。書稿除了有少數標題的層級處理不當外,還有一個問題是我們無論如何也想不到的,就是其中收錄的《湖北革命知之錄》的底本中有幾處目錄和正文的標題不一致,作者在整理時已經按正文改一致了,編審人員也認為應該如此。沒想到編輯部要求我們重新按底本改回去,然后加注進行說明。這讓我們體會到了什么是真正的遵從原文!

此外,還有一些是學界通行的、約定俗成的做法,不需要按照現在的要求加以規范。如把《易經》簡稱《易》,《水滸傳》簡稱《水滸》,《說文解字》簡稱《說文》,這些就像“子曰詩云”一樣為人們熟知,都不必改為全稱,也不需要交代簡稱的說明性文字,否則就是多此一舉。由此筆者想到了目前關于我國法律法規說法的規范性問題?,F行的出版規范要求我國的法律法規名稱都要冠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字樣,如果是簡稱則一定要有交代,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不能直接寫為《合同法》,可以交代為“以下簡稱《合同法》”,否則就視為不合乎規范。其實,這個問題也是可以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的。一般來說,在出版有關法律法規的單行本或正式的文件等情形中,一定要用全稱。但在一般的著述中,如果都是在談中國的法律法規,不交代簡稱也是明確的;如果涉及外國法律,文中一定會有說明。這樣既可以行文簡潔,也不會造成誤解。不然的話,在一部通篇都是在講中國法律法規的著述中,每出現一部法律就來一個“交代”,不僅行文繁瑣,也實在沒有必要。

二、相對規范以提升書稿質量

當然,遵從并不是說編輯在編審學術類的書稿時,完全就無所作為了。其實,任何一種書稿都不可能盡善盡美,都會有錯訛和需要改進的地方。如文字的錯漏,數據的錯誤,同一時期、同一文獻中,人名、地名的不一致及整理錄入時的誤植誤排,還有引文的不準確、注釋的不規范、注項的不齊全等。整理出版的作用之一就是盡可能消滅原稿的錯誤,包括知識性、科學性和思想性錯誤。

首先是要最大限度消滅錯訛。書稿中的錯訛說起來應該是好判斷、好解決的,其實不然。一是字形上出錯,如“汨”和“汩”、“盲”和“肓”等,這種錯誤小到很多人容易疏漏,至于繁體版書稿中的新舊字形的差異就更小了;二是由于讀音相同(用拼音輸入法)而導致的輸入錯誤,有時出現的錯誤簡直是莫名其妙;三是由于書稿在編輯剪貼的過程中出現的銜接問題。編審學術著作類書稿既要有較好的專業功底,又要有很強的職業敏感性。如在編審《田桐集》的最后一個階段,編輯發現文集中有兩段文字,內容大同小異(注:在編輯校對個人文集的書稿時常常會碰到類似的情形,即文集會收錄作者在不同時期對同一問題的論述,內容會略有不同),但后一段文字明顯有幾處讀不通,經對照才發現后面一段是因為錯漏所致。

其次要確保文獻的準確性。文獻的準確性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引文的準確性,二是文獻信息的準確性?,F在有很多作者由于不懂起碼的寫作規范,對于文獻資料的使用是很隨意的,主要表現為:不認真核對引文;轉引別人的引文不核對以致以訛傳訛;文獻信息和引文對不上號。對此,我們可以對作者提出要求,但又不能完全依靠作者。因為作者和編輯關注的重點不同,他們更多地是從文意、觀點的角度而不是編校規范的角度去核對引文,所以作者往往不會認真地核對每一個字,包括標點符號。因此會出現作者承諾反復核對了引文,而編輯再去核對時還會發現有錯的情形。此外,以前緣于所藏文獻資料難以查找的限制,加之當時的寫作習慣,很多作者包括一些專家在寫作時,很少是直接從文獻資料上轉抄,更多地是憑借自己的記憶而寫,文獻信息的錯誤就難免了。如《韋卓民全集》的總序在介紹韋卓民的學術生涯時講到了《佛教凈土宗及其與基督教之比較研究》、《培根及其新工具》和《黑格爾〈小邏輯〉講義》等著述,總序經過了多次編審和校對,均沒有人提出異議。筆者最后在已經出版的《韋卓民學術論著選》(華中師范大學出版社,1997年)中查到了這些文獻,原文應為《佛教凈土宗以信得救的教義及其與基督教之比較研究》、《培根與其〈新工具〉》和《黑格爾〈小邏輯〉講稿》。這類問題不認真查對,是發現不了的。

再次是注釋的相對規范。二十世紀五六十年代及其以前,在一些涉及文獻資料特別多的著述中,注釋不規范幾乎成了常態。注釋很多是不全面的,或沒有出版時間,或沒有出版單位,或沒有頁碼,還有的在第一次出現后,在沒有交代的情況下后面的就直接用簡稱,等等。這些都是要進行規范和統一的。拿《韋卓民全集》 第三卷來講,該書是韋卓民先生翻譯英國人康浦·斯密著的關于康德的《純粹理性批判》解義,全書的注釋多達1 700條,引用的文獻多且雜,僅康德的《純粹理性批判》(德文版)就有兩個版本,兩個版本注釋頁碼的標注形式分別用A多少頁和B多少頁來表示,但在具體的行文中就出現了多種情況:有的是A和頁碼之間有逗號,有的沒有;有的頁碼后面有“頁”,有的卻沒有;有的頁碼數前面有“第”,有的卻沒有。這雖然是一個小得不能再小的問題,但卻是一個需要處理的問題。由于書稿中這樣的情況太多,處理起來還是很費神費力。對一些年代久遠的學術專著,如果注釋不規范、不全面,而我們又很難找到與當時一樣的底本,按照我們能查找到的底本修改很有可能造成新的錯誤。與其如此,還不如一仍其舊,留待學者去考證。

同一個人名、地名、書名的相對統一。此處之所以強調的也是相對統一,一是當時同一人名本身就有幾種寫法,如大家熟知的二十世紀二三十年代翻譯著作中的“馬克思”和”“馬克斯”、“笛卡爾”和“迪卡兒”、“亞里士多德”和“亞里斯多德”等,都是當時并用的。二是隨著時間的變化,一些地名、人名、書名本身就有所不同。如湖北東湖附近的放鷹臺,原來叫楚望臺;再如革命戰爭時期,共產黨人往往有多個化名,毛澤東就有“李得勝”“李德勝”等化名。同一書名的不同寫法也是常有的事,如《韋卓民全集》 第三卷多次提到康德的《自然科學的形而上學最高原理》,就還有《自然科學的最高形而上學原理》、《形而上學的最高原理》、《形而上學最高原理》幾種寫法。還有該書中關于華特生的ThePhilosophyofKantExplained一書,韋先生有時簡譯為《解康德》,有時譯為《釋康德》,更多的時候譯為《康德解》。華中師范大學出版社出版的《麟鳳龜龍:中國四大靈物探究》一書中,同一個人名、地名及同一個書名的不同寫法也很常見,在此不再贅述。對于這種情況,有兩種處理方式:一是按就近原則,在書稿的前后不遠處出現的同一問題盡量統一;二是不便統一的保留原貌,但要進行必要的說明。此外,還要特別提出的是,對于文獻資料中的數據錯誤,一定不要徑改,在核對底本后仍然有誤時,可以注釋的形式說明。

知名出版家李昕在《做書——感悟與理念》[1]一書中闡述過他關于改稿的幾個原則:“第一是修改要尊重作者的風格,在尊重作者風格的基礎上處理;第二是修改必須符合作者的原意;第三是能不改盡量不改;第四是修改只解決是否正確的問題,不解決怎樣更好的問題?!?/p>

這四條原則不僅是我們編審一般書稿應該遵循的,更是我們編審學術書稿應該謹記的。筆者認為,堅持了改稿的這四項原則,學術出版的遵從與規范就應該比較好把握了。

限于篇幅,這里主要談了在編審學術著作時怎樣遵從原文和規范出版的問題,至于對書稿的整體把握和對知識性、科學性和思想性的把關,可以再作思考。

注釋:

[1]李昕:《做書:感悟與理念》,北京:商務印書館,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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