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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視閾下的公共借閱權制度建構研究

2017-03-08 08:13蘇清閩
蘭臺世界 2017年4期
關鍵詞:補償金權利圖書

蘇清閩

(泉州市圖書館 泉州 362000)

全球化視閾下的公共借閱權制度建構研究

蘇清閩

(泉州市圖書館 泉州 362000)

解析“公共借閱權”一詞的詞語來源及其概念定義,分析公共借閱權制度的內核關鍵及其存衍的社會基石,梳理歐盟92/100指令背景下公共借閱權制度遞嬗之脈絡,概述全球化視閾下公共借閱權制度發展之現狀,闡釋有關我國公共借閱權制度框架建構及具體實施方案的幾點思考。公共借閱權以其權利自身存在的社會公平合理性及其在平衡、調和社會公眾與作品權利人二者之間關系所能發揮的獨特作用,使得與之相關制度的確立在我國只是社會發展何時需要和相互適應的問題。

公共借閱權 文化政策 公共圖書館 利益平衡 著作權

公共借閱權(PublicLendingRight,簡稱PLR),又稱公共出借權,是指版權人和鄰接權人因其版權作品和版權制品在公共圖書館被免費出借或以其他方式利用而獲得報酬的權利[1]146。20世紀40年代中后期起,PLR制度首先在北歐地區國家出現,并呈現快速發展之態勢。丹麥于1946年針對PLR立法,是世界上第一個確立PLR制度的國家,挪威緊隨其后于1947年、瑞典于1954年都相繼通過了PLR法案。

一、“公共借閱權”詞語溯源及其發展的主要影響因素

1959年,英國的AlanHerbert爵士最早作出了這一提法?!肮步栝啓唷庇^念的傳播在過去的幾十年間有了長足的發展,尤其在歐洲發達國家和地區,逐漸為社會大眾所接受與思考。影響公共借閱權發展、內涵逐步豐富的事件與活動很多,ThomasStave在其《Public LendingRight:AHistoryoftheIdea》一文中歸結出如下幾個主要的變化重點[2]469:(1)出借圖書館的發展(尤其是公共圖書館);(2)著作權保護的增擴;(3)政府由國家基金提供資金來支持文化事業發展的愿望不斷增強;(4)本土(含本地區、本民族)語言文化保護觀念的增強;(5)具有同一經濟利益的著作權利人由單一個體訴求走向集體聯合行動的趨勢日漸顯著。

二、PLR制度內核關鍵及其存衍的社會基石之解析

PLR鼓勵公眾通過到公共圖書館借閱圖書,而不必一定要購買圖書來實現對著作權利人作品的充分使用,這有效地降低了社會公眾在工作、學習及創作過程中因使用版權作品所需的成本支出,極大地鼓勵了人們對版權作品的合理及合法使用。同時,為照顧著作權人的關切,彌補其可能因作品在公共圖書館被借閱使用而導致的市場銷量下降所帶來的損失,轉而由政府專門設立的PLR補償金給予一定的補償和支持,這在一定程度上激發了作者的創作熱情,有利于豐富社會文化創意產品的總供給量,進而促進該國文化創意上下游產業的繁榮。PLR政策的關鍵之處在于其有效地平衡了社會公眾和著作權人群體二者之間的利益關系,既保障了前者合理使用、借鑒社會文化創意產品的合法權利,保障了社會公眾獲取及使用信息的自由權,又兼顧了著作權人獲取作品收益的合理訴求,保護了其創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這為社會有源源不斷作品的產生提供了一定程度上的制度性保障機制。

三、歐盟92/100指令背景下PLR制度遞嬗之脈絡梳理

歐盟最高立法機構——歐共體理事會(European CommunityCouncil)于1992年11月19日頒布了名為《知識產權領域中的出租權、出借權及某些鄰接權的指令》的第92/100號指令,簡稱為EC92/100,該指令要求歐盟的各個成員國對版權作品所涉及的出租權、出借權及某些鄰接權確立或者調整實施統一的法律制度。歐盟各成員國在貫徹EC92/100指令精神并把它具體轉化為國內立法的過程中,主要采取的立法模式有兩種。其一是,調整其國內原有的PLR制度,在版權法條目中增設“出借權”條文,非圖書類作品在公共圖書館被借閱時,必須事先征得著作權利人的同意且向其支付版權使用費或者是向版權集體管理機構繳納版權使用費,而關于圖書類作品的借閱,則對圖書館適用法定許可的辦法來支付版權使用費,這種立法模式以英國等為代表;其二是,把公共圖書館的版權作品借閱活動納入“出借權”范疇,這種立法模式以德國、意大利等為代表。在歐盟92/100指令出臺的大背景下,從1994年起,先后有瑞典、希臘、比利時、法國、意大利、英國、西班牙、愛爾蘭、塞浦路斯、立陶宛、匈牙利、斯洛文尼亞、馬耳他、波蘭、斯洛伐克、拉脫維亞、愛沙尼亞、捷克等國調整修訂了“出借權”相關法案或確立了PLR法律制度。至2004年,歐盟25個成員國皆已確立了PLR制度。EC92/100指令的頒布、實施有力地推動了PLR制度的發展和覆蓋區域的擴延。

四、全球視野下PLR制度發展現狀

目前,世界上至少有58個國家和地區在其版權法或類似版權法的有關法律體系中寫入了PLR相關條款[3],其中的35個國家和地區以單列法律或法案的形式確立了PLR制度[4],它們是澳大利亞(1974)、奧地利(1977)、比利時(2006)、加拿大(1986)、克羅地亞(2003)、塞浦路斯(2001)、捷克(2006)、丹麥(1946)、愛沙尼亞(2004)、法羅群島(1988)、芬蘭(1961)、法國(2006)、德國(1972)、格陵蘭島(1993)、匈牙利(2008)、冰島(1968)、愛爾蘭(2007)、以色列(1986)、意大利(2006)、拉脫維亞(2004)、列支敦士登(2006)、立陶宛(2002)、盧森堡(2007)、馬耳他(2000)、荷蘭(1971)、新西蘭(1973)、挪威(1947)、波蘭(1998)、斯洛伐克(2006)、斯洛文尼亞(1995)、西班牙(2007)、瑞典(1954)、英國(1979)、日本(1984)、毛里求斯(1999)。全球范圍內PLR立法活動的迅猛發展,引起了國內學界和業界的廣泛重視。

五、對我國公共借閱權制度建構的幾點思考

1.關于PLR的權利主體。英國古典經濟學派的亞當·斯密在其《AnInquiryintotheNatureand CausesoftheWealthofNations》(亦簡稱《國富論》)一書中指出:“每一個人在其勞動中擁有的財產,正如它是所有其他財產的最初根源一樣,是神圣的不可侵犯的?!盵5]102作品包含了人的智力勞動,自然是作者通過勞動所獲得的且應當擁有的財產,財產的擁有者則應當享有與作品相關的財產權利。PLR的權利主體指的是依照法律可享有和處置PLR補償金的作品版權人及鄰接權人。權利主體享有PLR補償金的前提是依照法律的規定,所以權利主體的范圍是由所在國PLR相關法規來明文確定的。國際上PLR的立法模式主要有三種,即“文化政策”模式、“準版權”模式和“版權”模式,從維護公共利益的角度來看,按上述排序,三者所起的作用和效果是依次遞減的;但從保護作品權利人權益力度的視角來看,則是逐次增強的。2005年4月,國際圖書館協會聯合會(International Federation of Library Associatio ns and Institutions,IFLA,簡稱“國際圖聯”)在其官方文獻《關于公共借閱權的立場》中發出倡議:“如果要引進PLR制度,它應當作為一種文化支持計劃實施,或者在著作權制度以外以‘報酬補償權’的形式單獨立法?!盵6]所以如果發展中國家要進行PLR立法,應更多地從公共利益保護的思維視角出發來考慮,將“文化政策”立法模式作為最優先的選擇來對待。沈仁干先生認為:“我國仍是一個中等發展水平的發展中國家,這種局面并未從根本上改變。著作權法的修改應當有利于這種局面的改變,而不是維持和延緩這種局面?!盵7]3中國是最大的發展中國家,PLR立法應以保護公共利益為重點之一,由此,PLR權利主體的范圍不宜過大,應主要考慮純文學作品的作者(包括自由創作者和按作品字數獲取報酬的出版機構簽約作家等),這類“作者”相較于對作品擁有公開表演權的電影(視聽作品[8])、音樂(錄音制品)作品作者的收入要低得多,比有固定崗位工作的科研人員、文化機構編創人員、高校教師的收入也要低,根據公共借閱權的立法初衷是保護文化創意作品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提高其(尤其是當中低收入群體)待遇和激發更廣泛作者的創作熱情,我國目前PLR立法嘗試的權利主體可暫考慮限定為純文學作品權利人(包括作品改編者、插圖畫家和翻譯家),此處的“權利人”應以具有中國國籍或長期在中國居住為前提。此外,依照我國當前的實際情況,權利人應單指作者本人而不包括法律意義“財產權”上的權利繼受者,也不包括純文學作品的鄰接權人,即不包括出版商、報刊、廣播電臺和錄音制作者等在內的傳播者。

2.關于PLR的權利客體。PLR的權利客體是指PLR法案所保護的各種作品。世界上已建立PLR制度或確立PLR相關法律條款的各國根據本國國情和具體需要出發,對PLR的權利客體作了不同范圍和種類的詳細及清晰界定。有關PLR的相關立法實踐在我國尚屬于起步探索階段,因此,歐洲大陸早期建立PLR制度國家的立法經驗及推進步序很值得我們借鑒。PLR的立法目的之一是彌補著作權利人因作品在公共圖書館被免費借閱而導致的其圖書在市場上銷量下降所帶來的經濟損失,所以PLR最初的立法實踐是將權利客體限定為圖書。對于圖書是否具有PLR權利客體的資格,不同時期不同的國家也有不同的做法,有的甚至是截然相反的。如拉脫維亞PLR立法規定其權利客體僅指以本國文字創作的圖書,而與之同為歐盟成員國的捷克在其于1994年通過的有關PLR的法律條文中規定,該國PLR的權利客體僅指音樂作品,在此后的修正案中增加了視聽作品,但未涉及在公共圖書館流通提供給社會公眾借閱的圖書。有些國家對享有PLR權利客體資格的圖書所需具備的條件作出了明確的限制性規定。如Brophy B在其《A Guide to Public Lending Right》一書中對新西蘭、澳大利亞和英國在這方面的措施進行了詳細的羅列說明和比較分析,可以之作為我國PLR立法初期階段的參鑒。

新西蘭、澳大利亞、英國三國關于作為本國PLR法案權利客體圖書資格條件的限制之比較[9]35

結合我國當前PLR立法的社會基礎和現實客觀實際以及借鑒他國立法的實踐經驗,筆者認為,我國PLR立法所限定的權利客體應為用我國語言文字創作的純文學作品圖書,同時應排除以下幾種情況:1.未正式出版的;2.未裝訂成冊的;3.樂譜;4.連續出版物(如期刊、報紙等);5.未按規定依循“呈繳本制度”的;6.多于1個作者的百科全書及字典等工具書;7.屬于法人作品的;8.政府出版物;9.準確作者無法確定的;10.被用以學校課堂教學的;11.樂譜、地圖、表格等的資料匯編;12.已超過我國版權保護期限的;13.在我國境外出版的;14.將作品刪節、選擇、重新排列順序而成的匯編作品;15.著作權利人贈送給圖書館的;16.屬于職務作品的;17.頁數少于或等于48的圖書及詩歌;18.頁數少于24的劇本;19.作者多于或等于4人的合著或者合作編著的圖書;20.我國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予以排除在外的作品;21.存在知識產權爭議的作品。

3.PLR制度的義務主體責任之角色擔當。20世紀80年代初期,挪威國家PLR行政管理機構成員Helge M.Sonneland提出:“隨著圖書館電子作品的增長和互聯網使用的深入,公共借閱權必然顯得更加重要?!盵10]從PLR的發展趨勢上看,它先從經濟發達的歐洲國家和地區發端,再逐步向更大范圍的區域拓展。上述目前全球視野下PLR制度的發展過程清晰地展現了PLR的概念和意義逐漸為更多國家和地區的人們所接受和了解的立法嬗變現象。地處北美洲的美國雖然沒有正式確立PLR制度,但在其版權法中寫入了PLR的有關規定。從全世界范圍來看,確立PLR制度的地區涉及歐洲、亞洲、非洲、北美洲、大洋洲等,經濟發展水平上包含發達經濟體以及發展中經濟體,盡管目前確立PLR的國家和地區數量有限,但在歐盟的影響與帶動下,已有更多的國家開啟了有關PLR制度立法推進的相關討論。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尤其是在世界各國愈加重視推動文化創意產業成為新經濟增長點的大背景下,保護創意、促進創新,尤其是對本土語言文化藝術發展的保護和推動,將成為各國文化產業政策的重心,而PLR制度在激發創作熱情、繁榮創意產業領域所起的顯著作用,使得PLR立法很有可能成為下一個國際間的立法共識。我國當前正處于“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人人創新”時期,每天新增約3萬個小微企業[11],這得益于政府對創業、創新的保護和鼓勵、引導和支持,有效的“政策”在這里起到了最關鍵的推動作用。其一,政府是政策制定的主體,而PLR制度關系到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政府的任務是訂立有效的行業法規、制定有效的產業政策來促進相關經濟面的繁榮,因此,政府應當承擔起PLR制度的義務主體責任。其二,從已確立PLR制度國家的立法實踐來看,它所涉及的圖書館主要是公立的,包括公共圖書館和學術圖書館等,而這些圖書館的經費一般都是來自于政府的財政撥款,公立性質的圖書館本身并無法實現有效的創收,從這個角度而言,政府應是PLR制度實施的義務主體。其三,社會廣大民眾向政府繳納稅收,支付給相關權利主體的PLR補償金可以視作“在全社會范圍內培養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技術和文化創新能力所必須付出的成本”[12]36,該“成本”既然因全社會民眾能力培養之需所支出,則應由政府的財政撥款來支付,擔負稅收征收與分配、使用職責的政府應是PLR制度的義務履行主體。

4.PLR補償金管理機構的建立。讓每位著作權利人單獨申請PLR補償金,對權利人個人而言,手續煩瑣復雜,而對補償金分配之整體工作而言則效率低下、成本偏高且可能導致人為因素的不公平,因此,設立PLR補償金集體管理機構很有必要。這方面可以借鑒我國業已建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中國音像著作權集體管理協會和中國攝影著作權協會等機構的建立、管理與運作??稍O立PLR管理委員會,由該機構負責著作權利人登記注冊、審核PLR權利主體和客體的資格、向政府報送PLR年度預算及相關統計數據、接收及管理補償金、制定補償金計算與分配方案及其具體實施、PLR計劃的修改、社會公眾有關反饋意見的收集與整理、向政府提出PLR管理改革及優化建議、起草PLR相關法案修改草案等。英國在該領域的成功實踐很值得借鑒。

5.關于PLR補償金的計算與分配?!耙粋€國家如果要給公眾創造無償借閱的機會,那么它就必須給所有為公共圖書館有效運作作出貢獻的人支付報酬,其中當然應包括那些作出了創造性貢獻的作家、藝術家等人?!盵13]41PLR制度的建立和PLR補償金的計算與分配正體現了這一原則。國際上被有關各國采用的PLR補償金計算方式概括起來主要包括四種,即按文獻公共借閱率、館藏復本數、多因素組合式、按一定的文獻購置經費比例。目前在已確立PLR制度的國家中有超過60%的占比是采用第一種方法來計算的?;谖覈斍皩嶋H,參鑒他國做法和經驗,筆者認為可比照瑞典的多因素組合式計算方法,再加以完善,使之更適合我國現階段PLR實施的條件基礎。首先,應建立抽樣公共圖書館數據庫,這方面英國的做法值得借鑒,具體實施時抽樣圖書館的樣本數量規模、每年更換的比例及各種類型公共圖書館擔任PLR相關統計工作的法人職務年限可廣泛征求意見討論。英國最早確定的抽樣圖書館是16家,后增加為30家,每年更換其中50%的圖書館(即15家),大型圖書館每三年更換一次,中型及小型圖書館每兩年更換一次[14]191。其次,從這些抽樣圖書館所統計的數據中分析、獲取具備PLR權利客體資格圖書文獻的公共借閱率。再次,根據作品的學術價值、頁數、社會影響力、公眾評價、質量等要素確定各類文獻相對應的補償金率階梯檔次劃分表,再將各著作權利人作品區分歸類。最后,將作品的公共借閱率乘以該作品所對應的補償金率即可計算出作品權利人可獲得的PLR補償金數額。而對于那些不被允許借出圖書館的或是更多地被讀者在館內使用的工具書(或具有工具書性質的圖書)及百科全書等,則應根據所抽樣公共圖書館的館藏復本數來確定其權利人可獲得的PLR補償金數額。獲得年度PLR補償金總額財政撥款后,在扣除補償金管理機構相關運行費用(包括行政辦公費用、人員工資、會務培訓支出、統計調查支出和公務差旅費用等)的基礎上,再依照一定的分配方案支付給相關作品權利人。

6.關于PLR的權利限制。圖書館既是搜集、整理、存儲、保存、傳播與利用文獻并提供給廣大民眾利用的科研機構,也是進行廣泛教育,普及社會科學文化知識,為廣大群眾提供精神食糧的場所,其發揮著保存文化遺產、開展社會教育、傳遞科學情報、開發智力資源、提供文化娛樂的多重作用,具有很強的公益性[15]140。由此,在公益性很強的公共圖書館發生的權利人作品公共借閱行為理應得到法理上的支持,所以應當對PLR作出適當、合理及適度的權利限制,包括對權利人的國籍(地域)、權利行使的條件及期限等,最終體現在對其本質屬性——版權法體系當中的一項作品權利人經濟權利的財產性制約上。這也是PLR制度建立的基石之一,即平衡、調和社會公眾和作品權利人二者之間關系所要體現的公平原則及價值依托。

需要指出的是,PLR在我國仍是一個有待社會公眾更為熟知的概念,關于它的立法尚屬于探索和嘗試實踐的階段,可以考慮經濟及社會發展水平差異等因素采取分地區先行試點,待積累經驗之后再向全國推開。隨著我國國情及PLR制度實施基礎的變化,有關PLR的立法計劃與安排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包括PLR權利的主體和客體都可能發生內涵及外延的擴展等),需要根據經濟及社會的發展變化與需要,適時作出有效調整與順應。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一書中指出:“法律應該和政制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關系,和居民的宗教、性癖、財富、人口、貿易、風俗、習慣相適應?!盵16]8未來應該摸索出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符合中國國情的PLR制度發展與建構之路。此外,包括數字環境下公共圖書館版權“海量授權”等在內新問題的解決,也可能是我國未來PLR制度能夠發揮作用的重要領域。

[1]江向東.版權制度下的數字信息公共傳播[M].北京:北京圖書館出版社,2005.

[2]Thomas Stave,Public Lending Right:A History of the Idea. Library Trends,1981(Spring).

[3]PLR Schemes In Development[EB/OL].[2016—08—01].http://www.PLRinternational.com/indevelopment/indevelopment.htm.

[4]Established PLR Schemes [EB/OL].[2016—08—01].http://www.PLR international.com/established/established.htm.

[5]亞當·斯密.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原作名:An Inquiry into the Nature and Causes of the Wealth of Nations)[M].北京:商務印書館,1974.

[6]The IFLA position on public lending right[EB/OL].[2016-08-1 5].http://www.ifla.org/en/publications/the-ifla-position-on-publi c-lending-right.

[7]沈仁干.談我國著作權法的修改[J].知識產權,2001(6).

[8]視聽作品,英文名稱為“audiovisualwork”,該稱謂多見于國外版權立法法案。2012年3月國家版權局在《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中取消“錄像制品”的有關規定,將“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改為國際社會普遍使用的“視聽作品”。該草案將“視聽作品”作如下定義:固定在一定介質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無伴音的畫面組成,并且借助技術設備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

[9]Brophy B.A Guide to Public Lending Right[M].Aldershot,Hampshire:Gower,1983:35.

[10]H.CohenJehoram.Publiclendingright:Reports of analai symposium and additional materials[M].Boston:Kluwer Law and Taxation Publishers,c1983.

[11]苗圩.中國創業成效明顯每天新增約3萬個企業[EB/OL].[2016 -08-10].http://business.sohu.com/20160321/n441330102.shtml.

[12]陳信勇,董立波.對公共借閱權制度的法律思考[J].圖書情報工作,2005(9).

[13]王曉軍.論公共圖書館制度的公共利益優先原則:以與公共借閱權制度相比較為視角[J].圖書情報知識,2008(4).

[14]Anne H,et al.Statistical Analysis of Public Lending Right Loans [J].Journal of the Royal Statistical Society.Series A(Statistics in Society),1991,154(2).

[15]《中央宣傳部、文化部、國家教育委員會、中國科學院關于改進和加強圖書館工作的報告》.中國圖書館事業十年[M].長沙:湖南大學出版社,1989.

[16]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M].張雁深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59.

★作者蘇清閩為福建省泉州市圖書館館員,研究方向為數字圖書館館藏資源建設與讀者服務。

10.16565/j.cnki.1006-7744.2017.04.17

D923.41;G250.76

A

2016-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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