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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競技體育領域侵權法律問題的異同

2017-03-10 19:26戴費洋
文體用品與科技 2017年18期
關鍵詞:壘球仲裁競技

□ 戴費洋

(江蘇世紀同仁律師事務所 江蘇 南京 210000)

中美競技體育領域侵權法律問題的異同

□ 戴費洋

(江蘇世紀同仁律師事務所 江蘇 南京 210000)

近年來,隨著我國體育事業的迅猛發展,各類競技體育活動也呈蓬勃發展之勢。然而在發展的同時也出現了一些不好的現象,如傷害事件、侵權事件等。尤其是在運動員與運動員之間,充斥著大量的矛盾與糾紛,如何在維護運動員的合法權益與促進體育事業發展之間尋求平衡,是我們急需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

競技體育 侵權行為 運動傷害

1、前言

隨著我國體育事業的蓬勃發展,競技體育領域引發的權益糾紛逐漸進入人們的視野,引發了越來越多人的關注。眾所周知,在競技體育范圍內,合理的傷害在所難免,甚至是競技體育的精神內涵,畢竟其中的對抗性運動是以提高運動員的身體和心理承受極限為動力的,但是當該行為超出了一個范圍,發展到侵權層面,必定會降低運動員參與比賽熱情與激情,影響比賽的公平,從而阻礙競技體育的發展。

美國是開始研究體育法比較早的國家,其體育法律體系也比較完備,本文通過對中美兩國在競技體育領域侵權法律問題之間的異同進行比較,了解美國在處理競技體育領域侵權問題的方法與途徑,從而為我國競技體育法律體系的發展和運動員的合理、有效維權提供參考借鑒。

2、競技體育領域的侵權法律問題

所謂競技體育領域的侵權,指的是在競技體育領域發生的侵犯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的行為,包含教練、裁判、運動員、體育經紀人、俱樂部、行政官員、觀眾等各方面的要素,這些要素之間有時會為了追求一己私利,破壞競賽秩序甚至威脅他人的人身健康,諸如此類的行為都是競技體育領域的侵權法律問題。

3、我國競技體育領域的侵權

在我國,競技體育領域造成的侵權問題其主要依據就是民法。根據《民法通則》第1 0 6條規定(2 0 1 7年1 0月將要實施的民法總則(最新版)中也未對該項規定進行修改),將侵權行為定義為:行為人由于過錯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和人身權,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

傳統的民法理論認為,造成體育運動傷害引起的糾紛由侵權行為法調整,即按照“侵害——懲罰——賠償”的邏輯進行,通過追究不法侵權行為人的責任來進行賠償,其著眼點主要在彌補過失上。但現代的侵權行為法卻提出了新的解決路徑,著眼點發生了轉移,將之前著眼于彌補傷害、懲罰侵權,轉移到通過對侵權責任的追究,起到對違法侵害行為警示的作用。我國侵權行為法的規則原則以過錯責任為主,對其責任的判斷滿足侵犯人的主觀過錯、侵犯行為、侵犯結果和侵犯行為與侵犯結果直接的因果關系四個方面。

我國競技體育領域內出現侵權行為后,一般通過以下兩方面加以處理,一方面由被侵權隊員本身所服務的單位或者俱樂部按照工傷標準進行賠付;另一方面,對于侵權者,除按照行規給予禁賽之類的處分外,一般也不采取其他強制措施,往往含糊了事?!吨腥A人民共和國體育法》這一體育界的根本大法中就沒有專門保障運動員人身權利的規定,也很少有體育案件會引用其中的條款來調節侵權糾紛,其法律效率的不足以及其他各相關制度的空缺,嚴重影響對于競技體育領域內侵權行為的裁決,對被侵權運動員的合法權益不能夠進行充分的保障。而立法的本意就是公平公正的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民事主體的健康遇到損害,生命受到威脅的時候,如果僅僅因為法律沒有明文規定而得不到應有的補償,這顯然是有失公平的,也違背立法本意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的規定,在競技活動中發生的糾紛,主要由體育仲裁機構負責。但是對于體育仲裁機構的仲裁范圍、仲裁標準和仲裁依據等至今沒有明確的規定,如此便造成了一些諸如賠償不足、對侵權人懲罰不到位等現象的發生。像2 0 0 6年的“班古拉案”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在一場足球比賽中,班古拉被對方球員的鞋釘重重踢在右眼上,導致右眼失明,由于缺乏相關的運動傷害賠償立法,導致班古拉沒辦法起訴,最終只得到了1 6萬美金的賠償。而對方球員除了僅僅有口頭上的致歉外,并未有更多的表示,對于班古拉的妥善處置及其所在俱樂部的責任界定也無下文。雖然說賠償是按照民事賠償法進行的,但是班古拉得到的賠償與他花費的巨額醫療費用和斷送的年輕的職業生涯形成了鮮明而強烈的對比。

4、美國競技體育領域的侵權

在美國,競技類體育比賽的侵權一般而言有三種理論:故意侵權理論、過失侵權理論和嚴重的不負責任理論。解決競技體育比賽糾紛通常采取的途徑有兩種,一是體育仲裁法庭,二是通過普通法庭,進行司法解決。

故意侵權理論包含毆打和襲擊兩種情況,毆打即在一方沒有某特權情況下的主觀故意,且導致對方一定程度的傷害的行為。襲擊則指的是在沒有某特權的情況下,對對方有傷害性的舉動或者冒犯性的接觸的行為。美國執行的是判例法,其特權行為的依據是雙方是否同意,通常而言不需要雙方同意的行為包括自我保護、他人保護和財產保護三類,而像拳擊、跆拳道、橄欖球等具有傷害性的項目一般是需要雙方同意。比賽過程中,如果是在沒有違反比賽規則條件下出現的傷亡,那么運動員不必承擔責任,但如果是違反了比賽規則,那么運動員就必須承擔侵權責任。

過失侵權理論是美國侵權法的核心內容,是指在一定情境下,正常人不會去做但會給他人造成不合理損害的危險行為。一般包括義務存在、違反義務的行為、因果關系和損害結果四個要素,對于過失行為導致的訴訟一般是指行為者的傷害行為大于其收益的行為。美國對過失的判斷更多的是以是否“莽撞”為標準。像在冰球手B a b y c h與M c R a e案件中,B a b y c h的膝蓋被M c R a e用冰球棍擊傷,B a b y c h對M c R a e的擊打行為提出了異議,認為不僅沒有必要,而且還違反了N F L(美國職業橄欖球聯盟)的規則,雖然M c R a e也提出了異議,認為因N F L規則產生的義務不應該是他承擔責任的理由,但美國法庭根據N F L規則,判定M c R a e的異議無效,應承擔對B a b y c h的侵權責任。

嚴重的不負責任理論指的是行為者的行為沒有顧及他人的安全或者明知需要他執行某種行為去規避某種風險而他卻故意不去做,而給他人帶來嚴重傷害的行為情形。該情形可以促使一個正常人認識到:行為人的行為不僅會造成對他人身體的傷害,而且這種傷害帶來的風險比其必須忽視該行為的理由嚴重的多。如此,行為者的行為就可以視為嚴重不負責任行為。

在美國的普通法律中有兩種能夠解除過失責任的抗辯,一種是自擔風險,一種是共同過失。自擔風險指的是如果當事人意識到去做某一事情可能存在的風險,但是他自愿選擇應對,并且明確表明不追究被告的注意義務的情形。此類抗辯可以應用在過失案件中也可以應用在嚴格責任和嚴重不負責任的抗辯中,可以使侵權者免于承擔侵權責任;共同過失指的是原告在沒有做好自我保護,沒有采取相應的防御措施的情況下,致使促成被告造成對其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行為。在存在共同過失的情境下,就可以在普通法律中進行過失訴訟,但是一旦確認了屬于共同過失,就會導致戲劇性的后果,即如果原告存在共同過失,那么無論情節是否嚴重,都可以將被告的過失責任免除。當然,值得注意的是,原告的共同過失不可以作為對被告嚴重不負責任行為的辯詞。

發生在1 9 7 4年的B o u r q u e(原告)與D u p l e c h i n(被告)的訴訟案就是很好的例證。當年,B o u r q u e在那場壘球比賽中打的是第二壘,D u p l e c h i n是對方的球員,當時D u p l e c h i n已經擊中球并且達到了第一壘。而此時,D u p l e c h i n正在準備第二壘球時,他的隊友恰好擊中了地滾球。正在此時,游擊手接住了地滾球并將球擲向B o u r q u e。B o u r q u e在第二壘的位置助跑后,順利將球擲向一壘并實現了二次擊打,這個動作剛一完成D u p l e c h i n全速跑了過來,剛接近B o u r q u e,就抬起了左臂撞上了B o u r q u e的下巴,當時B o u r q u e正好站在距第二壘4步左右的位置上,B o u r q u e的下巴發生了嚴重的骨折。事后,B o u r q u e將D u p l e c h i n告上了法庭,尋求賠償。法庭審理后得出的結論是,D u p l e c h i n的行為顯然是存在過失的,作為壘球運動員他應該意識到被壘球或球棒擊中的風險以及站在壘球線上的球員會被正在滑翔的球員擊中的風險,因為這是壘球比賽中常見的風險。一個體育運動員可以意識到各種隨機、常規的與特殊的風險,但是卻不能夠意識到來自對方球員的不可預料的行為造成的風險。D u p l e c h i n的行為是一種漠視別人的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在這一案件中,沒有證據證明B o u r q u e存在共同過失,因此即便是D u p l e c h i n沒有故意傷害的動機,但也是一種力圖破壞B o u r q u e的第二次擊打而進行襲擊的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最后,法院判決,D u p l e c h i n賠償B o u r q u e 1 2 0 0 0美元的人身傷害費和1 4 9 6美元的特定損失費。由此我們得出,B o u r q u e所受的傷害是由于D u p l e c h i n的嚴重不負責任行為導致的,D u p l e c h i n應該承擔侵權責任。美國法庭在處理此類案件時,經常會面對如何準確判斷一種風險是否是運動員甘愿承擔的風險的問題。一般而言,運動員甘愿承擔風險是體育項目與生俱來的特質,如果侵權者的行為可以確定歸于此類,那么就可以用風險承擔理論的辯詞來辯解,反之就必須為自己的過失或者嚴重不負責任的行為承擔責任。

5、小結

通過以上兩國法理及案例的對比,我們不難發現,中美兩國在競技體育領域侵權的案件中無論是在解決途徑、適用法律、歸全責任還是在權利主體的維權意識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差別。美國在處理競技體育侵權案件時具有很大的靈活性與能動性,既有仲裁途徑,又有法律途徑;既有法官判法又有法律依據。而我國則主要是通過體育仲裁機構解決,但是即使設有這樣的機構,仲裁道路的不通暢,適用法律依據的不健全以及效力嚴重不足,都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權利人的維權。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來越多的人選擇在業余時間進行體育鍛煉,也有越來越多的人選擇競技體育。面對新的形勢、新的任務,我們必須加強體育法律體系建設,在立足于我國體育運動發展實際的基礎上,學習美國在處理競技體育領域侵權案件上的優勢,建立起符合我國實際的體育仲裁制度,同時,加快對《體育法》及其他相關法律的修改和完善,賦予其更高的法律效力和更詳實的實施細則,為更好的維護權利主體的合法權益貢獻力量。

[1]牛杰冠.中美競技體育運動傷害侵權典型案例對比分析[J].山東體育科技,2012,06.

[2]李倩.體育運動中“固有風險”的界定與體育傷害的歸責——上海新涇公園籃球傷害案判決評析[J].體育成人教育學刊,2015,06.

[3]楊佩霞,余煜剛.競技體育傷害侵權責任及合理規避——以競技規則為視角[J].湖南工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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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8902-(2017)-09-SY

戴費洋(1 9 8 7-),男,江蘇南京人,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體育法學、國際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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