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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建國初期“人民法庭”錯殺人報告的檔案分析

2017-03-11 00:22李露楊永磊
蘭臺世界 2017年1期
關鍵詞:人民法庭建國初期反革命

李露 楊永磊

(嘉興學院文法學院 嘉興 314001)

對建國初期“人民法庭”錯殺人報告的檔案分析

李露 楊永磊

(嘉興學院文法學院 嘉興 314001)

建國初期的“人民法庭”,是中央政府批準設立的臨時性群眾“鎮反”組織,它是當時人民法院之外的一種特別法庭。文章基于建國初期的歷史檔案材料對這個特別機構在“鎮反”執行中出現的錯誤進行一定分析,旨在總結歷史教訓裨益于當今的法治中國。

建國初期 “人民法庭” “鎮反” 西康省

2008年夏天,筆者前往成都四川省檔案館查閱收集了一批關于原西康省建國初期“鎮反”刑事政策執行情況的檔案材料。根據檔案材料顯示,原西康省包括康定、雅安和西昌三個區,成立于1939年,1955年被撤銷。盡管該省已成為歷史,但那段歷史中發生的事件卻無法被掩埋,因此,整理研究該地區的檔案顯得頗具意義。在閱讀整理諸多檔案材料過程中,筆者發現了一個比較特別的現象,就是在建國初期“鎮反”、土改、司法改革等一系列運動中都有一個特殊機構——“人民法庭”在實踐中廣泛地發揮著作用,這樣一個由中央政府和毛澤東主席批示設立的群眾性臨時組織機構,一個由不太懂法的“人民”組成的“法庭”,卻行使了鎮壓反革命罪犯這樣極其重要的刑事司法和執法權力,其實踐效果究竟如何,筆者通過展示和分析以下兩則檔案給予說明。

雅安縣人民法庭錯殺人的報告

一、錯殺事實經過

雅安縣觀化鄉第二保有個名叫古良玉的慣匪,經法庭呈報省主席批準處死刑。四月七號該鄉派人來將古犯的材料拿回去,該鄉負責干部未詳細研究卻將第一保未經扣捕和批示罪惡不大的地主——古良驥槍決了。四月十八號該鄉送縣法庭材料信上說:古良玉已執行槍決了,可是公安局知道古良玉還關在公安局看守所,怎么就執行槍決了呢。當即問送材料人執行情況,才知道殺的是一保地主古良驥。

關于古良驥的家庭情況及其身份簡述如下:古良驥,男,漢族,現年三十六歲,雅安縣第三區觀化鄉第一保人,全家八口人(妻,小孩六個,本人),每年收田租十余擔(每擔折大米一百公斤),樓房五間,全家生活來源主要依靠收租,本人身份,讀書十五年,一九三六年曾任聯防主任一年,四零年在二十四軍步兵校官研究班受訓三個月,并參加國民黨,四三年至四九年任少、中校參謀等偽職,該犯主要罪惡如下。

1.一九四五年修房時將該保農民姜國政、朱世宗、王學禮等三人的房基霸去,修房用的木料都是古向群眾要的,農民朱昌全夫婦給他做工一個月,未給一文工資。

2.一九三六年任聯防主任時,為圖財害命,指使官成仁、古廷榮二人將他侄子打死在街頭(侄子因販賣大煙賺了一批錢)。

3.解放后因有病請假回家,未隨部隊出川,在減租退押中頑抗不交。

二、檢討與認識

這次錯殺的主要原因是(1)該縣法庭領導未把事情交代清楚,該鄉派人來將古良玉的材料(批準的)拿去了可是未將關押的人犯——古良玉一同交去,亦未說明古良玉是關押在公安局。(2)領導該鄉工作隊長解子仁同志(縣委宣傳部長)表現工作太粗糙不負責任,雖然兩個人的名姓只差一個字,但不能認為是一個人,且在未殺之前,把古良驥扣來以后,不僅未作調查,而且連問題都沒有問一下,就馬馬虎虎拉到群眾面前宣布其罪狀推出去槍斃了。(3)該鄉農協干部聽了宣布罪狀后感到很多懷疑,對所宣布的歷史、家庭狀況及罪惡事實均不相同,認為可能是搞錯了,但當時都不敢向工作組長提意見,在開斗爭大會時發言人只有三個,但會后群眾反映說:“過去人家在部隊上,向未聽說搶過人,怎么今天搶了這樣多的人成了慣匪呢?”有的說:“可能公安局知道他的罪惡?!保?)這樣事情發生后,給了我們很大的教訓,就是鎮壓反革命,如果領導干部不民主,不走群眾路線,粗枝大葉,不負責任的做法是要犯嚴重的錯誤的。(5)在五月份停止一下殺人,讓大家作檢討,目的即是讓大家檢查一下粗糙及手續不完善的毛病,清醒一下頭腦,以便繼續嚴肅鎮壓反革命,做到既“穩”又“準”。(6)由于上下不透氣,我們領導上抓得不夠緊,故發生此錯誤,又由于黨內未作決定,因而我們也未及時上報,特此說明,并請指示與處分!

三、事后的處理

1.當眾說明古良驥雖然有罪,但不一定該殺,更不應該不經證實批準手續當古良玉殺死——由于工作粗糙,發生了嚴重錯誤。

2.區黨委廖志高書記在召開區黨會議研究鎮反問題時順便對此對事件作了決定,對群眾恰當說明檢討并宣布解子仁同志撤銷工作隊長職務并在黨內通報教育干部。

3.廖主席在省府擴大委員會上說明對這件事情要認真處理,表示很生氣,并說明初步意見擬撤職查辦。

4.在省第二屆司法會議上,亦著重檢討了粗糙作風,并鄭重囑咐大家警惕,反對粗糙,注意細致!

5.這個報告請批示為盼!

為批復“關于雅安縣人民法庭錯殺人的報告”由

西康省人民法院

西康省人民政府

西南軍政委員會

最高人民法院西南分院

本年六月四日“關于雅安縣人民法庭錯殺人的報告”收悉。我們同意你們對于這件事情的處理,希望結合這次檢查,徹底糾正各地人民法庭工作中存在著的工作粗糙草率,以至于某些紊亂的現象,以便人民法庭工作能有秩序地順利進行。

部長但某某

副部長黃某某

西南軍政委員會司法部印

一九五一年七月四日

(四川省檔案館藏,全宗號:建康,目錄號:11,卷號:106。)

上述兩則檔案反映了一個完整的人民法庭內部報告及上級對其作出的批示。從人民法庭所呈的內部報告看,人民法庭工作人員在鎮反過程中因疏忽大意錯殺了無辜犯罪人,對此,人民法庭內部進行了檢討和反思,并總結出錯殺的諸多原因和危害,上級部門也對具體負責人進行了撤職處分和通報批評,并在黨的各級大會中通告了該事件,要求全體黨員干部引以為戒,糾正鎮反工作中的草率和不負責任的作風,要做到嚴于律己。由此可以看出,人民法庭及相關部門對錯殺犯罪人的事件還是引起了足夠的重視和反思,但是以現代視角審視,還需要對此事件進行更深一層的檢討。筆者認為,至少還應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反思。

1.人民法庭的人員組成不規范。在建國初期,中央設立這類法庭的目的是希望其在“土改”和“鎮反”運動中協助和配合政府、公安及司法機關完成鞏固人民民主專政的目標。但是由于其組成是一些不懂法的群眾,而群眾,在各項運動中對地主、惡霸、反革命等罪犯往往充滿了極端對立的“階級斗爭”情緒,由這些帶著極端情緒化的、不懂法的群眾去執行審判反革命案件的任務,不可避免會產生一些冤假錯案,司法公正和準確自然無法保證。

2.鄉工作隊長濫用司法權力。以現代法治角度看,執行反革命罪犯死刑的司法權應當屬于中級以上法院行使,而建國初期一個最基層的組織——鄉的鎮反工作隊隊長卻掌握了執行反革命罪犯死刑的權力,這項本應由司法機關專門掌握的重要權力卻被下放或被濫用,這是導致“草菅人命”現象發生的重要原因。

3.人民法庭和工作隊長辦案程序混亂。人民法庭和鄉里的工作隊由于上述提及的人員組成不規范的問題,所以在具體辦理鎮反案件時,工作態度不認真、法律專業知識欠缺、頭腦里充滿“階級斗爭”意識,再加上雙方協調溝通不力,造成馬虎草率結案的混亂,這種程序的混亂必然導致結果的不公正。

綜上,兩則檔案客觀地反映了建國初期人民法庭及相關機構在鎮反中的一些問題以及相關部門如何對其回應的事實真相,通過對其簡要分析,筆者在反思和批判建國初期這段歷史事件的基礎上期待新中國法制日益健全和規范。

[1]新中國鎮反運動[M].北京:群眾出版社,1992.

[2]張培田.新中國法制研究史料通鑒(第二卷)[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

[3]公安部公安史資料征集研究領導小組辦公室.建國初期鎮壓反革命運動史略[M].公安史資料,總第十一輯,1989.

[4]中央文獻研究室.建國以來重要文獻選編[M].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1993.

★作者李露為嘉興學院文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研究方向為中外刑法史;楊永磊為嘉興學院文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研究方向為經濟法、社會法。

Analysis of the Report on Wrongful Execution by the People's Tribunal at the Early Period of PRC

Li Lu,Yang Yonglei

(Law School of Jiaxing University,Jiaxing 314001,China)

In the early days of PRC,"the people's tribunal"was a temporary mass organization of"suppressing counterrevolutionaries"approved by the central government,which was a special court beside the People's Court at that time. Based on the historical records of this period,the author makes an analysis of some errors in the execution of suppressing counterrevolutionaries so as to summarize some historical lessons to be helpful for today's legal China.

the early days of PRC;"the people's tribunal";"suppressing counterrevolutionaries";Xikang province

D651.2

A

2016-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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