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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北宋阿云案的流變及影響

2017-03-11 17:47陳立軍
歷史教學(下半月刊) 2017年9期
關鍵詞:熙寧神宗變法

陳立軍

(四川大學古籍整理研究所,四川成都610064)

論北宋阿云案的流變及影響

陳立軍

(四川大學古籍整理研究所,四川成都610064)

熙寧初年,阿云案歷經三次轉變,由個案的量刑之爭轉變為改訂國家法的立法之爭、由按問欲舉自首法之爭轉向謀殺法之爭以及由法律之爭轉變為反對王安石執政的政爭。這些轉變對宋代按問欲舉自首法、謀殺法以及熙寧變法都產生了重要的歷史影響。

阿云案,按問欲舉自首,謀殺法,熙寧變法

治平四年(1067年),登州民婦阿云在服母喪時與韋阿大訂婚。成親后,阿云嫌韋阿大丑陋,于是乘夜間韋阿大在田舍中熟睡時想用刀砍死他,但在砍中十余刀后僅砍斷他一根手指??h尉在追查此案時懷疑是阿云所為,經用刑恐嚇后阿云具實招供,是為阿云之獄。

目前學界對阿云案的研究已取得不少成果,尤其是關于案件性質的討論最為集中且深入。但是囿于《文獻通考》和《宋史·刑法志》的記載,這些成果對案件過程的描述缺乏具體的分析,影響了我們對本案更深入的認識。而且在考察此案與王安石變法的關系時,學人僅看到變法和反變法的沖突,未注意到對變法的影響。因此,本文試從阿云案的流變入手,分析本案對王安石變法的意義。

一、阿云案的既有研究

關于阿云案的記載主要見于《文獻通考·刑考九》《宋史·許遵傳》《宋史·刑法志》以及《續資治通鑒長編》?!端抉R光文集》、韓維《南陽集》保留不少當時的奏狀,亦是可資參考的重要史料。

目前學界的研究主要圍繞以上史料展開討論,大致可以分為四類:

(1)案件史實。蘇基朗對詳載阿云案的史書《文獻通考》所述每一個歷史環節進行了考辨。①其中有兩點值得注意:阿云案屬于凡人關系的謀殺;司馬光《體要疏》是針對熙寧二年(1069年)八月一日詔而奏。但仍有一些關鍵細節失考。如戴建國指出《宋史·許遵傳》所載“詔以贖論”,不是阿云納錢贖罪,而是許遵議法不當受罰;②戴建國:《宋代刑法史研究》第六章《自首》,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261頁;《阿云案與宋代的自首制度》,林明、馬建紅主編:《中國歷史上的法律制度變遷與社會進步》,濟南:山東大學出版社,2004年,第212~229頁。該文與《宋代刑法史研究》第六章《自首》在內容和觀點上沒有太大變化。又如蘇基朗推論“許遵在登州任內已奏請付兩制覆議此案”,事實上許遵在判大理寺后才奏請兩制之議。

(2)敕律之爭。已有學者指出它是學人對明代丘浚評論的一種誤解。③李勤通:《法律事件抑或政治事件:從法律解釋方法看阿云之獄的定性》,《法律方法》(第16輯),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58頁。丘浚認為造成阿云案聚訟的原因是“爭律敕之文”,但其落腳點在“國家制為刑書,當有一定之制”,不可因人而改。④(明)丘浚:《大學衍義補》卷108,北京:京華出版社,1999年,第933頁。后人不察,據此以為阿云案是一場以敕律之爭為核心的新、舊黨爭。⑤郭成偉:《從阿云獄的審理看宋神宗年間的“敕律之爭”》,《政法論壇》1985年第4期。郭東旭又在此基礎上提出,“在敕律之爭的背后,還潛伏著更深一層的變法與反變法的真實目的”,⑥郭東旭:《論阿云之獄》,《河北學刊》1989年第6期;《論熙寧初年刑名之爭》,《宋朝法律史論》,保定:河北大學出版社,2001年,第105頁。從而將敕律之爭的內涵發揮至極致。但蘇基朗指出,阿云案僅是一場法律紛爭,不存在新、舊黨爭,隨著變法的實施,才染上黨爭的色彩。戴建國贊同此說。蘇基朗的結論是通過分析王安石在熙寧初年與司馬光、韓維等人物關系以及變法舉措和阿云案之爭依次展開的時間而得出,雖然糾正了郭東旭的偏頗,但由于不是基于案件本身發展路徑的考察,故仍有不少問題。但戴建國未完全放棄郭東旭的觀點,認為此案是王安石從法律上拉開改革的序幕。①戴建國:《宋代刑法史研究》,第270頁?!端问贰ぴS遵傳》載,“執政許以判大理寺”,“未幾,果判大理”。其中“執政”指曾公亮。理由有三:(1)此時中書省內曾公亮獨相,不僅有權選拔官員,還專享審閱刑獄奏狀的權力;(2)曾公亮和許遵在斷案議法時所持義理相近,許遵常懷“好生之義”,而曾公亮則“主于平恕”;(3)在隨后的議法中曾公亮支持許遵。這點值得肯定。

(3)按問欲舉自首法。蘇轍認為,阿云案的“貢獻”在于“謀殺遂立按問”。②(宋)蘇轍:《龍川略志》卷4,北京:中華書局,1982年,第19頁。 司馬光:《議謀殺已傷案問欲舉而自首狀》,《司馬光文集》卷38,第878頁。據此,季懷銀指出阿云案擴大了按問欲舉自首的適用范圍,抓住了本案的關鍵。③王云海:《宋代司法制度》,開封:河南大學出版社,1992年,第123頁。 (元)脫脫:《宋史》卷330《許遵傳》,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第10628頁。至晚清,著名法史學家沈家本開始質疑阿云按問欲舉自首是否成立。他指出,已被捕至官府的阿云“未有悔過情形,按律不成首”,“許遵刪去欲舉二字,謂被問即為按問”。④(清)沈家本:《寄簃文存》卷4,《歷代刑法考》,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第2162頁。徐道鄰沿用了這一說法。⑤徐道鄰:《阿云之獄》,《中國法制史論略》卷7,臺北:中正書局,1959年,第74頁。但此觀點有誤。巨煥武指出沈家本不僅誤解了“按問欲舉”,還忽略了宋律存在犯罪未發和犯罪已發的兩種自首情形。巨煥武認為阿云自首符合犯罪已發的要件,但不滿足“所因之罪”的要件,故不能成立謀殺已傷的自首,王安石“怙勢而勝”。⑥巨煥武:《犯罪自首成立與否的大爭論——宋代的阿云之獄》,《臺灣“國立”政治大學學報》1995年第70期。苗苗、趙曉耕持與之相似的看法。⑦苗苗、趙曉耕:《從阿云之獄看宋代刑法中的自首制度》,《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2005年第3期。而戴建國則未區分成立自首與放寬自首的不同,認為“許遵把狹義的坦白納入自首范圍,放寬了自首成立的條件”。⑧戴建國:《宋代刑法史研究》,第264頁。這或是受蘇轍《龍川略志》的誤導。蘇轍在指出阿云案使“謀殺遂有按問”后,又說道“時欲廣其事”,出現“雖累問不承,亦為按問”的狀況。故此說有待考論。

(4)禮法之爭。它主要源于司馬光《體要疏》。阿云與韋阿大雖然違律為婚,但畢竟已有夫妻之實。據此,司馬光從儒家倫理綱常的角度提出以“禮”決阿云案的主張,⑨(宋)司馬光:《體要疏》,《司馬光文集》卷40,李文澤、霞紹輝點校,成都:四川大學出版社,2010年,第897頁。明代丘浚又推衍其義。這被不少法史學者接受,如陳煜、羅大樂等,就認為在敕律之爭的背后還有禮法之爭。⑩羅大樂:《中國法律文化萃編》,濟南:山東人民出版社,2014年,第184頁;陳煜:《皇帝如何斷案》,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6年,第184頁。這雖然是認識阿云案的一個取向,但是司馬光的觀點未被神宗采納成為主流。

二、阿云案的流變

從治平四年到熙寧二年八月一日,阿云案歷經三次流變,分別由個案量刑之爭轉向帶有改訂國家法性質的立法之爭、由按問欲舉自首法之爭轉向謀殺法之爭以及由法律之爭轉向反對王安石執政的政爭。這三次轉變對理解阿云案的性質、熙寧初年變法與反變法沖突的緣起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梳理史料可知,許遵在兩制之議前曾針對阿云案四次進奏。在知登州時,他不僅將阿云案依法奏裁,還疏駁了審刑院、大理寺的絞刑。但刑部在覆議后認為許遵妄斷,故神宗詔令許遵納銅贖罪。至熙寧元年正月二十二日,在宰相曾公亮的支持下,許遵由知登州改判大理,①戴建國:《宋代刑法史研究》,第270頁?!端问贰ぴS遵傳》載,“執政許以判大理寺”,“未幾,果判大理”。其中“執政”指曾公亮。理由有三:(1)此時中書省內曾公亮獨相,不僅有權選拔官員,還專享審閱刑獄奏狀的權力;(2)曾公亮和許遵在斷案議法時所持義理相近,許遵常懷“好生之義”,而曾公亮則“主于平恕”;(3)在隨后的議法中曾公亮支持許遵。成為大理寺的主判官,使他擁有了斷案和議法的權力。于是,他一面稽留阿云案不斷,一面上奏神宗請求將此后天下所有謀殺已傷自首的案件都作減二等斷遣,②(宋)蘇轍:《龍川略志》卷4,北京:中華書局,1982年,第19頁。 司馬光:《議謀殺已傷案問欲舉而自首狀》,《司馬光文集》卷38,第878頁。從而使阿云案由個案的量刑之爭轉變為帶有改訂國家法性質的立法之爭。這是阿云案的第一次轉變。

這次轉變與許遵有直接的關聯?!端问贰氛J為這是明法科出身的許遵“立奇以自鬻”。③王云海:《宋代司法制度》,開封:河南大學出版社,1992年,第123頁。 (元)脫脫:《宋史》卷330《許遵傳》,北京:中華書局,1985年,第10628頁。一些學者認為許遵是受到雪活獎勵制度的驅使。但從王安石的書信看,許遵懷有“好生之義”并深受傳統因果報應思想的影響。①(宋)王安石:《臨川文集》卷73《答許朝議書》,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777頁。(宋)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210“熙寧三年四月乙丑”條,上海師范大學古籍所、華東師范大學古籍所點校,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第5094頁。另外,需要說明的是,兩制之議迭起,御史中丞滕甫起到關鍵作用。這次轉變引發御史臺不滿。②《宋史·刑法志》載:“時遵方召判大理,御史臺劾遵,而遵不伏,請下兩制議?!贝鹘▏J為《刑法志》不可據,在許遵納銅贖罪后御史臺已無理由再彈劾他,而是許遵主動要求重審阿云案。此觀點有誤。許遵提議改法的奏疏是觸發御史臺彈劾的誘因。許遵進呈奏疏事,可見于兩制之議結束后司馬光進奏神宗的《議謀殺已傷按問欲舉而自首狀》。據此可知,許遵進奏在兩制之議前?!端问贰ゅX顗傳》:“治平末,以金部員外郎為殿中侍御史里行。許遵議謀殺案問刑名未定而入判大理,顗以為:一人偏詞,不可以汩天下法,遵所見迂執,不可當刑法之任?!笨芍?,《刑法志》所述可信。御史錢顗彈劾許遵“所見迂執”,要求罷免許遵,并獲滕甫支持。③《宋史》卷321《錢顗傳》,第10434頁。這不僅使大理寺出現主判官因斷案議法頻遭言官彈劾的現象,還牽連出翰林學士司馬光和王安石。④治平四年十一月,中書原委任祝諮判大理,但因諫官劉庠彈劾旋即被罷。見《宋會要輯稿》刑法4之75,劉琳、刁忠民等校點,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8486頁。熙寧元年四月,王安石入京后備受神宗青睞,威脅到滕甫的地位。蘇軾代張方平為滕甫撰寫的墓志銘首段文字,就反映了這一歷史時期兩人對神宗政治影響的轉換。⑤(宋)蘇軾:《龍圖閣學士滕公墓志銘》,《蘇軾文集》卷15,孔凡禮點校,北京:中華書局,1986年,第459頁。其實早在嘉祐任職館閣時兩人就已結怨。⑥(宋)江少虞:《宋朝事實類苑》卷67,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886頁。這些因素加劇了滕甫的緊張和不滿,所以他反對神宗詔從王安石所議,強烈要求復議。這才有了翰林學士呂公著、韓維和知制誥錢公輔的合議。

眾所周知,阿云案聚訟的焦點在于“謀是否為傷之因”,但這僅限于熙寧元年的兩次兩制之議。至熙寧二年初,這個焦點發生改變。據韓維所述,由于法官不滿呂公著、韓維所議,又有了兩次王安石和法官的集議。集議爭論的核心問題是:謀殺已死是否允許自首、“謀殺首從顛倒”和“謀是否為傷之因”。前兩個議題是法官在“謀為傷之因”的基礎上作推論解釋衍生的。

據《宋刑統》謀殺法,依犯罪行為程度,謀殺分三類,謀殺未傷、謀殺已傷和謀殺已死。據此,法官指出,既然謀殺已傷許自首,那么謀殺已死是否亦允許自首?這是法官的第一個推論。許遵將“謀殺已傷”分離為謀罪和殺傷罪,認為謀罪是殺傷罪的所因之罪,依據自首獲免,但殺傷罪仍科。這是“謀為傷之因”的觀點。它使法律規范由謀殺之“謀”轉向“殺傷”。據此,法官指出,如果“謀為傷之因”成立,從故殺法定斷,那么對犯罪人數在兩人及以上的謀殺而言,“造意者”的謀罪就會被獲免,成為從犯;“加功者”的殺傷罪仍科,則為首犯,從而造成“謀殺首從顛倒”。這是法官的第二個推論。⑦(宋)韓維:《南陽集》卷26《論謀殺人已死刑名當再議札子》,《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101冊),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86年,第723頁。

根據《宋刑統》規定:“造意者,謂元謀屠殺,其計已成,身雖已行,仍為首罪,合斬。余加功者,絞?!雹啵ㄋ危└]儀等詳定,岳純之校正:《宋刑統校證》卷17《賊盜律·謀殺》,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5年,第236頁??芍?,“謀殺首從顛倒”背離了《宋刑統》的規定。

這兩個新議題使爭論焦點由按問欲舉自首法轉向謀殺法。熙寧二年二月三日(庚子)詔、王安石復奏以及熙寧二年二月十七日(甲寅)詔,都是為解決這兩個議題而發布的。⑨王安石復奏:“律意因犯殺傷而自首,得免所因之罪,仍從故殺傷法。若已殺,從故殺法,則為首者必死,不須奏裁。為從者自有《編敕》奏裁之文,不須復立新制?!保ㄔR端臨:《文獻通考》卷170《刑考九》,上海師范大學古籍所、華東師范大學古籍所點校,北京:中華書局,2011年,第5099頁。這是阿云案的第二次轉變。這次轉變除了受許遵“謀為傷之因”的觀點、法官作推論解釋影響以外,還與王安石在兩制之議時提出謀殺從故殺傷法定斷有關。它造成謀殺與故殺傷法相混淆。

熙寧二年初,這場集議仍是一場法律之爭。因為除了新議題出現之外,與議者多是專門從事司法實務的官員。所謂“法官”指審刑院、大理寺的官員,分別有知審刑院齊恢、審刑院詳議官王師元、大理少卿蔡冠卿⑩《文獻通考》卷170《刑考九》,第5099頁。和大理寺詳斷官韓晉卿,不包括刑部。刑部在這次集議的背后扮演了支持王安石的角色,如刑部詳覆官朱溫其為王安石檢法。①(宋)王安石:《臨川文集》卷73《答許朝議書》,北京:中華書局,1959年,第777頁。(宋)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210“熙寧三年四月乙丑”條,上海師范大學古籍所、華東師范大學古籍所點校,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第5094頁。這次法律之議之所以會成為呂誨攻擊王安石變法的口實,①(宋)呂誨:《論王安石奸詐十事狀》,(宋)趙汝愚編:《宋朝諸臣奏議》卷109,北京大學中古史研究中心校點整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1181頁。 《續資治通鑒長編》卷209“治平四年閏三月乙丑”條,第5085頁。是因為除了與議的韓晉卿在嘉祐末年與時任糾察司的王安石就一宗由鵪鶉引發的命案起過爭執以外,②《宋史》卷426《韓晉卿傳》,第12706頁。 蘇基朗:《唐宋法制史研究》,第170頁。還為王安石進入中書省任參知政事提供了契機。

由于王安石與法官爭議,形成不利于王安石的輿論氛圍。③(清)黃以周:《續資治通鑒長編拾補》卷4,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第153頁。 《宋史》卷331《鄭獬傳》,第10419頁。為保護王安石,神宗于熙寧二年二月三日(庚子),既頒布了一道支持法官關于謀殺已死的詔令,又令王安石由翰林學士改參知政事,以折中的方式中斷了集議。這引起與議雙方各自支持者極大的非議。御史中丞呂誨不僅嚴厲抨擊法官,還暗指王安石改法;④呂誨:《論重辟數多奏》,《宋朝諸臣奏議》卷99,第1065頁。翰林學士韓維上奏指責庚子詔律意不明,⑤《南陽集》卷26《乞更議謀殺自首刑名札子》,《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101冊),第721頁。刑部則直接將庚子詔“封還中書”。⑥《文獻通考》卷170《刑考九》,第5100頁。如何妥善處理謀殺刑名問題成為困擾神宗和大臣的難題。為此,韓維建請“群臣博議”,欲以公論厭人心。但神宗拒絕了自己這位東宮舊臣的建議,選擇王安石復議,從而引發王安石和唐介的廷議之爭?!短平閭鳌份d:

初,安石議謀殺人傷者許首服,以律案問欲舉法坐之,得免所因之罪。(唐)介數與安石爭論于上前。介曰:“此法天下皆以為不可首,獨曾公亮、王安石以為可首?!卑彩唬骸耙詾椴豢墒渍?,皆朋黨也?!雹撸ㄋ危┒糯螳暎骸睹急畟麋は隆肪?5《唐參政介傳》,《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450冊),第778頁。

蘇基朗認為,唐介是想借機推翻熙寧元年七月三日(癸酉)敕“謀殺已傷,案問欲舉自首者,從謀殺減二等”⑧《宋史》卷14《神宗本紀》,第268頁。的規定。此推論是合理的,但他忽略了中書宰輔分立的面相?!芭簏h”一語揭示趙抃支持挾情反對王安石的唐介。因為這時中書只有宰相曾公亮,參知政事趙抃、唐介和王安石,富弼雖已拜相,但尚未入朝。故以為正是宰執間的對立令刑名之議染上一層“黨爭”的色彩。

這使阿云案由法律之爭轉變為反對王安石執政的政爭,成為阿云案的第三次轉變。所謂“黨爭”,只是王安石為反駁唐介而貼的政治標簽,既不具派系的爭斗,也沒有變法的內容,但卻出現公論與私議的矛盾。而且唐介、趙抃原本就極力反對王安石進入中書任執政。于是,神宗在熙寧二年二月十七日(甲寅)下詔將王安石復奏法令化。由于刑部處于國家法令頒布的關鍵環節,判刑部劉述、丁諷不僅將此由中書下發省部的甲寅詔視作頒行全國的條法,認為這“誤引刑(部)一司敕”,還以此作為借口要求中書省和樞密院合議。⑨按律法頒降程序,法條分兩種:一、諸州敕,或由刑部翻錄行下,或由進奏院發送諸路;一、省部條貫,由中書省直接行下。根據律條頒降程序以及劉述奏疏所列諸司可知,甲寅詔并非頒行全國的詔令,而是由中書直接下發省部的條法。參戴建國:《宋代法律制定、公布的信息渠道》,《云南社會科學》2005年第2期。其目的是為了探求朝廷的動向。⑩《宋會要輯稿》職官65之34,第4816頁。這獲得御史臺呂誨、錢顗、劉琦和宰相曾公亮的支持,形成一股“公論”的輿論態勢。

一般判刑部須由侍御史知雜以上的朝官充任。治平四年閏三月,劉述改官御史知雜就是中書宰輔主導的結果。①(宋)呂誨:《論王安石奸詐十事狀》,(宋)趙汝愚編:《宋朝諸臣奏議》卷109,北京大學中古史研究中心校點整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第1181頁。 《續資治通鑒長編》卷209“治平四年閏三月乙丑”條,第5085頁。宰相曾公亮支持刑部的舉動,使神宗以為御史成為了宰輔的肘腋,故反對復議,造成中書省不與議,僅由樞密院合議。這方使阿云案由法律之爭演變成“治理國家應采用什么司法原則的大問題”。②《宋史》卷426《韓晉卿傳》,第12706頁。 蘇基朗:《唐宋法制史研究》,第170頁。樞密使文彥博、呂公弼主張維持“舊法”,新晉樞密副使韓絳、知樞密院事陳升之贊成王安石之說。至三月十五日,富弼入相,神宗令富弼與王安石復議,但富弼反對王安石之說,拒絕合議??梢?,謀殺刑名之議不僅未取得進展,還導致二府大臣分裂。

五月,御史中丞呂誨連續上奏,認定不以新法斷謀殺案的權知開封府鄭獬、知制誥錢公輔和宣徽使王拱辰出外是王安石所為,指責他專權。③(清)黃以周:《續資治通鑒長編拾補》卷4,北京:中華書局,2004年,第153頁。 《宋史》卷331《鄭獬傳》,第10419頁。鄭獬等人屬于侍從以上的高級官員,他們的差除由神宗決定,中書無權干涉,那么呂誨是如何獲知這次差除與王安石有關呢?因為這時中書門下運行失序。曾公亮出使西京,唐介已死,王安石與富弼、趙抃不合,以致中書出現“每欲主張親知,但只先同議論,后至簽敕時,別作回避”的現象。①范純仁:《上神宗論劉琦等責降》,《宋朝諸臣奏議》卷109,第1190頁。(宋)邵博:《邵氏聞見后錄》卷21,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第166頁。故宰執間的對立為呂誨探知消息創造了機會。神宗在詰問呂誨后清楚地指出,呂誨“為人所使”,“此必是中書有人與如此說”。②(宋)楊仲良:《宋通鑒續資治通鑒長編紀事本末》卷58“呂誨彈劾王安石”條,南京:江蘇古籍出版社,1988年,第1887頁。表明呂誨彈劾王安石的背后是中書省宰執與御史聯手謀求扳倒王安石。這成為熙寧變法史上王安石首次因為政爭而離開中書省。

在考察熙豐變法之初變法派和反變法派沖突的緣起時,羅家祥指出,王安石非議司馬光、呂誨等人論諫濮王之議導致呂誨進奏《論王安石奸詐十事狀》。③羅家祥:《熙寧變法之初兩派紛爭緣起新探》,《華中師范大學學報》(哲社版)1993年第3期。事實上,這只是其中的一個間接原因。王安石于熙寧二年五月三十日重返中書,才是導致這封著名奏狀出現的直接原由。④將呂誨奏疏所論十事依時間次序羅列可知,最晚的事件在熙寧二年五月十九日,即鄭獬、王拱辰和錢公輔三人出外但宰相不書敕。其中論章辟光獻岐王遷外事,《宋史·呂誨傳》已指出它是呂誨造謠生事,和王安石無關,其他九事都有實跡。據此可知,呂誨仍是針對差除不明的問題進奏。之前,呂誨已有兩封奏疏,均認定人事調動是王安石所為,迫使王安石辭去執政,故呂誨《論王安石奸詐十事疏》仍與王安石重入中書省有關。熙寧五年六月,王安石在覲見神宗回憶初任執政時指出,“及蒙陛下拔擢,曾未及一兩月,初未曾有施為,呂誨乃便以方盧杞”。⑤《續資治通鑒長編》卷234“熙寧五年六月辛未”條,第5684頁。唐代宰相盧杞在宋人眼中是黨同伐異的代表??芍獏握d早已將王安石視為政治隱患。而《論王安石奸詐十事狀》仍是針對鄭獬等人的差除問題,只是站在反變法的立場上,擴大了攻擊范圍,將自熙寧元年七月三日以來頒布的一系列謀殺敕視為王安石“挾情壞法,外報私怨”。⑥呂誨:《論王安石奸詐十事狀》,《宋朝諸臣奏議》卷109,第1180頁。神宗最忌御史讒說殄行,不僅罷免呂誨,改變御史任命方式,還將參與阿云案之爭的御史劉述、劉琦、錢顗和孫昌齡等貶降出外,御史臺幾乎為之一空。⑦參熊本崇:《權監察御史里行李定——關于王安石的對御史臺政策》,〔日〕近藤一成主編:《宋元史學的基本問題》,王鏗等譯,北京:中華書局,2010年,第51頁。這不僅改變了嘉祐末年以來言官恣意彈劾大臣的局面,還造成宋代政治史上變法與反變法的沖突。

三、阿云案與按問欲舉自首法

宋代自首法分兩類:一犯罪未發的自首,即主動投案承認罪行;一犯罪已發的自首,即被捕或被告發后經審問后承認罪行,即“按問欲舉自首”。阿云案擴大了按問欲舉自首適用范圍,使“謀殺遂有按問”。這既是許遵的目的,也是宋人的看法,更是目前學界的共識,但并未牽涉自首認定條件的問題,那么為何還會出現《宋史·許遵傳》所述“雖累問不承者,亦得為按問”,以及劫盜案“或兩人同為盜劫,吏先問左,則按問在左;先問右,則按問在右。獄之生死,在問之先后,而非盜之情”的狀況?⑧《宋史》卷330《許遵傳》,第10628頁。巨煥武認為,“這不是《嘉祐編敕》對按問欲舉所作寬廣的解釋造成的,更不是許遵個人的過錯,而是執法者不當”。不少學者持與之相似的看法。⑨如《宋代司法制度研究》第三章《犯罪人自首》,第124頁。但巨煥武對自己的觀點抱有疑慮,其后言:“因為舊法一問不承,后雖為自言,皆不得為按問,為何此時,雖累問不承者,亦得為按問呢?”⑩巨煥武:《犯罪自首成立與否的大爭論——宋代的阿云之獄》,《臺灣“國立”政治大學學報》1995年第70期。那么這個問題究竟是如何產生的呢?

從文獻記載看,最早將阿云案與按問欲舉自首認定出現的問題相關聯的記載始于蘇轍《龍川略志》。成書于紹興二十七年(1157年)的《邵氏聞見后錄》卷21又轉述了蘇轍的記載。①范純仁:《上神宗論劉琦等責降》,《宋朝諸臣奏議》卷109,第1190頁。(宋)邵博:《邵氏聞見后錄》卷21,北京:中華書局,1983年,第166頁?!洱埓灾尽肪?載:

知潤州許遵嘗為法官,奏讞婦人阿云謀殺夫不死獄,以按問欲舉乞減死。舊說,斗殺、劫殺,斗與劫皆為殺因,故按問欲舉可以減。謀而殺,則謀非因,故不可減。士大夫皆知遵之妄也。時介甫在翰苑,本不曉法,而好議法,乃主遵議。自公卿以下爭之,皆不能得,自是謀殺遂有按問。然舊法,一問不承,后雖犯者自言,皆不得為按問。時欲廣其事,雖累問不承,亦為按問,天下皆厭其說。予至齊,齊多劫盜,而人知法有按問,則未有盜而非按問者。二人同劫,先問其左,則按問在左,先問其右,則按問在右。故獄之死生,在問之先后,而非盜之情。又有甚者,捕人類多盜之鄰里,所欲活者,輒先問之,則死生又出于用情。予見而嘆曰:“惜哉,始議按問者之未究此弊也!因以語齊守李誠之?!雹伲ㄋ危┨K轍:《龍川略志》卷4,北京:中華書局,1982年,第19頁。

據此可知:(1)《龍川略志》是《宋史·許遵傳》的一個史源;(2)按問欲舉自首的認定出現問題在熙寧六年。因為《龍川略志》所言“予至齊”,指熙寧六年蘇轍任齊州掌書記,②孔凡禮:《蘇轍年譜》,北京:文苑出版社,2001年,第105頁。時知齊州為李師中;(3)蘇轍認為朝廷又在謀殺允許自首的基礎上擴大了范圍,方出現“雖累問不承,亦為按問”的現象??芍?,蘇轍混淆了擴大按問欲舉自首的適用范圍和放寬按問欲舉自首條件的區別。因為擴大適用范圍只需要改變不適用自首的刑名的解釋即可,許遵正是將“謀殺已傷”解釋為“謀為傷之因”才使得“謀殺已傷”允許自首,而放寬按問欲舉自首則要改變按問欲舉自首原有的構成條件,是故蘇轍的說法有誤;(4)“雖累問不承,亦為按問”,實際是神宗熙寧年間發布的一道放寬按問欲舉自首法的敕令。它是認識阿云案向放寬按問欲舉自首法轉變的關鍵。

這道敕全文不可見,僅在紹興十三年閏四月四日大臣奏疏中存有節文。其內容為“因疑被執之人,雖有可疑之跡,贓證既未分明,則必無按之理。若不因其自服,所犯無由顯露”,“雖累諱后招,終因自服,依按問自首”,“合從減等”。③《宋會要輯稿》刑法1之39,第8253頁。

神宗何時頒發的這道敕?史無明文,僅知在“熙寧年間”。我們以為,它很可能頒布于熙寧三年八月以后不久。元祐元年(1086年)閏二月,范純仁奏:“熙寧后來,用按問欲舉條,雖曾隱諱,終因罪人說出并得減等?!雹堋独m資治通鑒長編》卷370“元祐元年閏二月壬子”條,第8940頁。這與上述敕的節文大意相同,可證它確實頒于熙寧年間。據時人劉鳴玉所言,“介甫申明按問欲舉之法,曰:雖經拷掠,終是本人自道,皆應減二等。由是劫賊盜無死者”⑤(宋)司馬光:《涑水記聞》卷15,鄧廣銘、張希清點校,北京:中華書局,1989年,第306頁??芍?,這道敕是由王安石在申奏以后頒行,影響了劫賊盜案的定斷。這與蘇轍的觀察一致。齊州、登州均屬京東東路,歷來是劫盜賊案的頻發地。以此推知,上述敕當是針對劫盜賊猖獗的問題而頒行。

熙寧二年八月一日,神宗降詔“謀殺人自首及按問欲舉,并依今年二月甲寅敕施行”,結束了阿云案之爭。⑥《文獻通考》卷170《刑考九》,第5100頁。此詔牽涉的仍是謀殺問題,那么放寬按問欲舉自首法應在此之后。熙寧三年八月二十一日,中書門下針對現行刑罰過重的問題提出五條意見。其中,第一條指:

至如強劫盜并有死法,其間情狀輕重有絕相遠者,使之一例抵死,良亦可哀。若據為從輕之人,特議貸命,別立刑等……自余兇盜,殺之無赦。禁軍非在邊防屯戍而逃者,亦可更寬首身日限,以活壯夫之命,收其勇力之效。⑦《續資治通鑒長編》卷214“熙寧三年八月戊寅”條,第5211頁。

這條意見表明放寬情狀較輕的強劫盜賊的刑罰成為改革的方向,而放寬逃卒自首的日限為其指明出路。熙寧五年十一月,編敕所駁斥大理寺、審刑院所斷軍賊李則案,認為李則“合依條,于斬刑上從按問欲舉自首減二等”。⑧《宋會要輯稿》刑法4之77,第8487頁??芍?,新的按問欲舉自首法已開始適用賊盜案。故以為上述敕當頒于熙寧三年八月中書門下提議后不久。

綜上所述,造成“獄之死生,在問之先后”的直接原因是上述敕,間接原因才是阿云案。蘇轍所言“雖累問不承,亦為按問”有問題,缺少是否“自服”這一最關鍵的環節。這種表述與蘇轍的政治立場密切相關。因為他反對王安石變法。具有蘇轍回憶錄性質的《龍川略志》成書時間又恰在紹圣四年(1097年)哲宗親政起用新黨而蘇轍被貶循州之際。⑨李致忠:《宋刻龍川略志六卷別志四卷》,《收藏家》2012年第2期。

王安石在神宗的支持下改革了按問欲舉自首法。其表現為犯罪已發的自首從“一問不承,后雖犯者自言,皆不得按問”,轉變為“雖累諱后招,終因自服,依按問自首”,更改了按問的要件?!都蔚v編敕》規定“因疑被執,但詰問便承”,按問欲舉自首便得以成立,①《續資治通鑒長編》卷37“0元祐元年閏二月壬子”條,第8941頁。但未明確“詰問”的次數和時限,故有“一問不承”不為按問的實踐。熙寧年間的這道敕,則直接將按問欲舉自首的要件由按問的次數與時限轉向了犯人是否“自服”,使“自服”成為決定按問欲舉自首是否成立的關鍵。新法還規定:“凡殺之人,雖已死,其為從者被執,雖經拷掠,茍能先引服,皆從按問欲舉律減二等?!雹凇朵乘浡劇肪?6,第326頁。按:原作“四等”,據上述敕以及熙寧二年七月三日敕改為“二等”。這與上述敕共同構成新的按問自首法的內容,是熙寧變法在刑政方面取得突破進展的重要表征,反映了韓維在兩制之議時提出的圣人制法之意在于“原首以開善”的主張。

這道敕還與王安石的執政理念有關。放寬按問欲舉自首法帶來的弊病在熙寧六年全面顯現。不僅造成劫盜“獄之死生,在按之先后”,還使配隸犯流放地沙門島人滿為患。神宗指出“案問欲舉法寬,故致多如此”,但王安石卻以為只有繼續放寬自首法才能使沙門島無罪人。③《續資治通鑒長編》卷24“6熙寧六年七月己未”條,第5983頁??芍?,王安石抱持儒家“刑期無刑”的理念,反映了他對先王之政的追求。

四、阿云案與謀殺法

以往對阿云案的研究多將注意力放在自首法上,忽略了本案對謀殺法的影響。這與學界對阿云案的第二次轉變以及宋代謀殺法的認識不足有關。④閔冬芳雖然對我國古代“謀殺”概念的形成和演變作了細致的考察,但失于對宋代的考察。參氏著:《中國古代謀殺概念的形成與演變》,《法學》2009年第2期。針對法官的第一個推論,謀殺已死是否允許自首,熙寧二年二月三日(庚子)敕規定:“謀殺人已死,自首及按問欲舉,并奏取敕裁?!雹荨段墨I通考》卷170《刑法考九》,第5099頁。這道敕雖然被神宗于二月十七日收回,但在司法實踐中仍發揮著效力。關于法官的第二個推論,“謀殺首從顛倒”,熙寧二年二月十七日(甲寅)敕規定:“其謀殺人已死,為從者雖當首減,依《嘉祐敕》兇惡之人情理巨蠹及謀殺人傷與不傷奏裁?!雹蕖段墨I通考》卷170《刑法考九》,第5099頁。這道敕并未解決“謀殺首從顛倒”的問題,導致“謀殺首從顛倒”在一段歷史時期內被運用到司法實踐中。據《長編》載:“大理寺斷潞州民王德與弟亮婦程奸,造意與程謀殺亮死。程案問從故殺處死,德減死流二千里刺配?!雹摺独m資治通鑒長編》卷35“0元豐七年十一月辛丑”條,第8383頁。按《宋刑統》規定,王德為造意者,程某為加功者。大理寺以程某為首犯、王德為從犯的定斷,說明大理寺在司法實踐中運用了“謀殺首從顛倒”的推定解釋。該案由尚書省于元豐七年(1084年)十月上奏疏駁改正,表明“謀殺首從顛倒”在一段歷史時期內被貫徹執行了。

熙寧二年二月十七日(甲寅)敕,不僅相較沿用《唐律》的《宋刑統》謀殺已死從犯絞刑的規定,在刑罰上減輕,還使謀殺從犯也適用按問欲舉自首,而且相較《嘉祐編敕》規定“謀殺人傷與不傷奏裁”,在適用范圍上又有了擴展,謀殺已死從犯亦許奏裁。這順應了北宋立國以來對謀殺量刑放寬的趨勢。真宗景德二年(1005年)七月庚午詔,“諸謀殺人不至傷殺,而情理兇惡,不可留本處者,具獄以聞”,⑧《續資治通鑒長編》卷60“景德二年七月庚午”條,第1351頁。要求情節惡劣的謀殺未傷的案件奏裁。至天禧三年(1019年)八月壬寅詔:“謀殺、故殺、劫罪至死,因丁亥赦原者,諸州并依強劫賊例刺配本城。情重不可宥者,部送京師。自今著為定式”,⑨《續資治通鑒長編》卷94“天禧三年八月壬午”條,第2165頁。又進一步將謀殺死罪情節嚴重者納入中央決斷的范圍?!都蔚v編敕》“謀殺人傷與不傷奏裁”的規定正是這兩道敕令的綜合。熙寧二年初的那兩道敕又在《嘉祐編敕》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奏裁范圍。表明在不斷放寬謀殺刑罰的背后是北宋皇帝逐漸加強對謀殺犯罪的處決權。

而在法律實踐中,司法部門較皇帝在處理謀殺案時更傾向擴大寬刑的范圍。熙寧變法時,審刑院、大理寺不僅將熙寧二年初的那兩道敕適用于謀殺已死的案件,還將其適用范圍由凡人關系的謀殺擴展至夫妻關系的謀殺。審刑院、大理寺對通奸謀殺夫死案中的奸妻,用“按問自首變從故殺法”,足以說明這點。⑩《涑水記聞》卷16“相州獄”,第324頁。但出于封建禮法的需要,審刑院、大理寺又據《宋刑統·名例律》“舉輕以明重”的原則,將身為從犯的奸妻斷入惡逆斬刑。以此推知,當不觸及名分等禮法問題時對謀殺傷的犯罪處罰會更輕。而且即便存在夫妻身份,謀殺的量刑亦呈現出放寬的態勢。

元豐三年,備受王安石器重的中書堂后官周清改變了上述案件中奸妻的量刑。在許遵“謀為傷之因”觀點的基礎上,周清重申謀殺首犯與從犯構成所因關系。他指出:“妻謀殺夫已殺,合入惡逆,以按問自首變從故殺法,合用妻毆夫死法定罪。緣妻毆夫死者斬,不言皆斬,乃系相因為首從,合依首從法減死,止科以流刑?!雹佟独m資治通鑒長編》卷302“元豐三年正月丙子”條,第7345頁??梢?,周清是針對《宋刑統》等法條的漏洞“不言皆斬”的規定對通奸謀殺案中的首從關系進行了解釋。據此,周清將通奸謀殺夫死案中奸妻的量刑由惡逆斬刑改為“止入不睦”“依敕當決杖處死”,使奸妻可以根據新按問欲舉自首法由死刑轉化為生刑。這既是將不定期赦免謀殺死罪的規范化,也是對熙寧二年二月十七日詔謀殺從犯奏裁的具體化,更是南宋《慶元條法事類》規定“諸犯奸而奸人緣奸殺其夫,妻不知情者,奏裁”條款的法條淵源。②《慶元條法事類》卷80“諸色犯奸”之“賊盜敕”,戴建國點校,哈爾濱:黑龍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921頁。崔碧茹:《宋代奏裁環境下的法律論爭:如何處罰“因與人奸致夫于死”的“奸妻”》,《宋史研究論叢》(第14輯),保定:河北大學出版社,2014年,第61~82頁。崔氏雖然注意到凡人之間的謀殺法在元豐時也適用夫妻關系以及由唐律“與同罪”到《慶元條法事類》“妻不知情者,奏裁”的變化,但對這種轉變的原因以及周清在其中的作用失考。

南宋理學興起,雖然加強了對三綱五常的教化,但仍沿用了周清之法。如,淳熙六年(1179年)阿梁和葉勝謀殺夫案,妻子阿梁為從犯,還是“加功者”,但在奏裁后,僅斷作貸命決脊杖二十、二千里編管,而不是絞刑或惡逆斬刑。③《宋會要輯稿》刑法6之40,第8552頁。明、清以后,理學成為統治思想,奸妻的量刑方倒退至《唐律》的法律規范。但神宗對凡人關系的謀殺從犯量刑為明清律條所吸收。明代著名律學家雷夢麟指出:“若謀殺人,傷而不死,造意者,絞;從而加功者,杖一百,死亦少寬之也”;“其同謀而為從之人”,“已殺則杖一百,徒三年”,足以說明這點。④(明)雷夢麟:《讀律瑣言》卷19,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345頁?!洞笄迓伞费永m了《明律》的規定??芍?,由阿云案確立的有關凡人關系的謀殺法,不僅改變了由《唐律》結構成的《宋刑統》的法律規范,還影響了明清時代的律法。

五、阿云案與熙寧變法

王安石變法崇尚法治。戴建國指出王安石是以阿云案為突破口,“首先從法律上拉開了改革的序幕”,就可以說明這點。但阿云案是如何與王安石變法相銜接的?戴建國已注意到王安石主政采用放寬自首法與實施重法地分相結合以瓦解罪犯的一面,⑤戴建國:《宋代刑法史研究》,第269~270頁。但這不全面。

熙寧元年,阿云案由量刑之爭轉向立法之爭。各方雖然爭論“謀殺已傷是否許自首”,但是在討論使用何種法律形式議法時卻形成鮮明的對立。許遵在奏請兩制之議時譴責刑部“棄敕不用,但引斷例”。這段文字是學者將阿云案視作敕律之爭的重要證據。⑥郭東旭:《論阿云之獄》,《河北學刊》1989年第6期。但已有學者指出,其中“敕”,指《嘉祐編敕》有關按問欲舉自首的規定,而非神宗頒布的敕令,不能說明司馬光等人反對神宗有關謀殺敕的問題。⑦李勤通:《法律事件抑或政治事件:從法律解釋方法看阿云之獄的定性》,《法律方法》(第16輯),第58頁。故以為與其說這是一場“敕律之爭”,不如說它是北宋中期掀起的一場大規模抵制以例破法的開端。

雖然許遵指責刑部只用斷例議法,但已任大理主判的他提出“謀為傷之因”的主要法律依據仍然是斷例。⑧據司馬光《議謀殺已傷按問欲舉而自首狀》,許遵在論證“謀殺已傷許自首”時使用了蘇州洪祚斷例、《嘉祐編敕》“謀殺人傷與不傷,罪不至死者,并取敕裁”以及《律疏問答》“謀殺凡人,乃云是舅”等??芍?,“謀為傷之因”的觀點脫胎自洪祚斷例。因為僅有它存在所因之罪和殺傷罪二分的原則。王安石指出“法寺、刑部所以自來用例斷謀殺已傷不許首免”。⑨《文獻通考》卷170《刑考九》,第5098頁??梢?,斷例早已成為司法部門斷案議法的重要根據。王安石、司馬光在兩制之議時雖然在觀念上存在分歧,但是一致反對司法部門用例議法。王安石認為“盜與殺傷為二事,與謀殺傷類例不同”,有司職在守法無權議法,否則紊亂行政秩序;⑩《文獻通考》卷170《刑考九》,第5098頁。司馬光則認為這是“以例破條”,損壞了正常的法律秩序。①司馬光:《議謀殺已傷案問欲舉而自首狀》,《司馬光文集》卷38,第875頁。 《宋史》卷201《刑法三》,第5007頁。故兩人改用《刑統》總則《名例律》闡釋謀殺已傷是否允許自首?!睹伞贰耙幎ㄈ赏ㄓ玫男堂头ɡ?,②劉俊文:《唐律疏議箋解》,北京:中華書局,1996年,第30頁?!独m資治通鑒長編》卷391“元祐元年十一月丙子”條,第9520頁。是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則,而大量斷例的出現與運用破壞了《名例律》在斷案議法時的基礎地位。

王安石、司馬光在主政后落實了上述政見。王安石為“變風俗、立法度”,設立制置三司條例司、看詳編修中書條例司等,就采用編例為條、納例入法的方式,改革人事制度和行政制度。之后,又將此舉由中書省延伸至樞密院乃至中央機構各部門,以擺脫“政出胥吏之手”的局面。③李國強:《論北宋熙寧變法的實質》,《史林》2011年第2期。哲宗即位,高太后執政柄,起用司馬光主政。司馬光雖然反對熙豐變法,但是在處理政務運作中出現“以例破法”時延續了王安石的政策。元豐八年(1085年),司馬光《乞不貸強盜白札子》和《乞不貸故、斗殺札子》強烈反對斷案“用例破條”,要求刑部舉駁并加強門下省在疑獄奏讞中的審核權,④《司馬光文集》卷48,第1024~1028頁。次年,又在《乞令三省諸司無條方用例白札子》中提出“漸除弊例”的建議。⑤《司馬光文集》卷55,第1142頁。兩人連續性的舉措實現了宋代例由法的對立物向例為法條的制度性轉變。

阿云案還是熙寧變法檢討現行刑罰過重的開端。韓維、呂公著在兩制之議時較王安石、司馬光更進一步,他們將《名例律》背后的“圣人”推到法律思想的前臺,彰顯其權威性,用圣人制法之意批判國家現行刑罰過重的問題。⑥《南陽集》卷26《議謀殺法狀》,《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第1101冊),第721~723頁。這一思路與王安石援釋、道義理入儒學并以此作“經術”經理世務相得益彰,⑦鄧廣銘:《王安石在北宋儒家學派中的地位》,《北京大學學報》1991年第2期。成為了熙寧變法改革現行刑名問題的一個發展方向。熙寧三年,中書門下上奏,將五條包括劫盜、逃卒在內刑名義理過重的條例要求刑部重新刪定;⑧《續資治通鑒長編》卷214“熙寧三年八月戊寅”條,第5211頁。樞密使文彥博更是提出“國家承平百年,當用中典”,要求檢討“自五代以來,于朝廷見用刑名,重于舊律”,又將檢討的事項擴展至偽造符印等犯罪,⑨《續資治通鑒長編》卷217“熙寧三年十一月戊申”條,第5280頁。而且神宗在王安石要求下還令曾布刊定《宋刑統》刑名義理不便的內容,⑩《宋會要輯稿》刑法1之8,第8219頁以使之適應北宋中期社會發展的需要,均是以儒家義理為本位批判現行刑罰問題的思路的延續。不僅改變了北宋中期對強劫盜、逃卒以及偽造符印等以往被赦令、災異等排除在減刑之外的刑名的刑罰,還反映了北宋中期興起的以經學義理決斷政務的潮流。

通過對阿云案的總結,王安石獲得一條政治經驗:“有司用刑不當,則審刑、大理當論正;審刑、大理用刑不當,即差官定議;議既不當,即中書自宜論奏,取決人主,此所謂國體?!雹偎抉R光:《議謀殺已傷案問欲舉而自首狀》,《司馬光文集》卷38,第875頁。 《宋史》卷201《刑法三》,第5007頁。這套說辭雖然是熙寧三年王安石針對曾公亮“中書論正刑名為非”的觀點有感而發,但是它之所以能夠成為“國體”,是因為有阿云案的前車之鑒使它具有了合法性。它所代表的不僅是一套已行或可行的行政程序,還作為一種政治理念滲透到行政體系中,成為中書宰輔干涉司法復審、加強中書司法權的名義。元祐元年十一月,門下侍郎韓維就是以此作為借口,要求加強門下省對大理寺所上奏裁案件的審核權。②劉俊文:《唐律疏議箋解》,北京:中華書局,1996年,第30頁?!独m資治通鑒長編》卷391“元祐元年十一月丙子”條,第9520頁。

綜上所述,從政治層面看,阿云案歷經三次轉變,揭開了變法派與反變法派的沖突。而從法史的角度看,這不僅擴大了按問欲舉自首法的適用范圍,使謀殺已傷和謀殺從犯亦許按問,還改變了謀殺從犯的量刑以及按問成立的要件,從而擴大并放寬了按問欲舉自首法。這是熙寧變法在刑政方面取得的重要成果。另外,阿云案還順應了自真宗以來放寬對謀殺犯量刑的趨勢,影響了宋代通奸謀殺案中奸妻的刑罰,改變了由《唐律》結構成的《刑統》對謀殺從犯絞刑的規定,并為明清律條所吸收,體現了北宋皇帝逐漸強化對謀殺犯罪的處決權的面相。而在阿云案之爭中形成的一些政治理念,成為熙寧變法時期解決以例破法的問題、檢討現行刑罰過重和加強中書司法權的濫觴。因此,阿云案不論是對宋代的按問欲舉法,還是謀殺法,甚至是熙寧變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歷史意義,是熙寧變法在刑政方面進行變革的開端。

The Discuss of the Transformation and Influence of the Case of A-yun

The early years of XiNing,the case of A-yun go undergo three times trasformation,from the argumentof sentence to the legislation revising national law,from the law of voluntary surrender to the law ofmurder,and from the legaldispute to the politicalargumentsof fighting againstWang Anshi reform.These trasformations have an important impact of the law ofmurder,the law of voluntary surrenderand the reform ofXiNing.

the Case of A-yun,the Law of Voluntary Surrender,the Law ofMurder,the Reform of Xi N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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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0457-6241(2017)18-0020-10

2017-07-05

① 蘇基朗:《神宗朝阿云案辨正》,《唐宋法制史研究》,香港:香港中文出版社,1996年,第149頁。

陳立軍,四川大學古籍整理研究所博士研究生,主要從事歷史文獻學研究。

【責任編輯:杜敬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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