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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學派思想及其對中國法治建設的啟示

2017-03-14 15:45郝媛媛
法制與社會 2017年5期
關鍵詞:富勒羅爾斯

摘 要 自然法學派是西方最古老的法律思潮,歷經千年經久不衰且依然對現今法學有著深刻的影響。本文即以現代自然法學派核心人物思想為視角,通過對人物思想的總結概述進而分析該思想對我國目前法治建設的啟示。

關鍵詞 自然法學派 富勒 羅爾斯 德沃金

作者簡介:郝媛媛,河南財經政法大學,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憲法學與行政法學。

中圖分類號:D90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2.138

一、自然法學派思想概述

自然法從產生到現在已有幾千年的歷史,它是與實在法相對應的西方最古老的法律思潮,它的發展雖歷經波折卻始終對法學有著深刻的影響。自然法學說的發展按照不同的歷史時期大致可以分為四個發展階段,即古代自然法、中世紀自然法、近代自然法和現代自然法。

自然法學派中,樸素直觀的自然主義是古代自然法的特點。古希臘時期封閉的城邦體制和狹隘的城邦觀念使人們認為自然神圣不可侵犯,自然法即是引導人們去和大自然和諧相處的法則。到了羅馬時期,城邦的擴大及經濟的發展使自然主義色彩趨淡,但自然法觀念仍是不容置疑的,羅馬法學家們依然堅定信仰自然法并將其分為自然法、市民法和萬民法,其中自然法是最根本的法。

中世紀自然法的顯著特色是絕對的神學主義。托馬斯·阿奎那是該時期的主要代表人物。他深受圣·奧古斯丁、亞里士多德的思想所影響。因此他所形成的思想體系融合吸收了神學法律思想以及自然主義自然法思想。阿奎那極具創造性,他提出三個具有新意的觀點。第一,自然法已非最高,它服從于永恒法。第二,自然法需要肯定人的獨立地位,并將人的本性作為其基本規定。第三,自然法一定程度上可變,即自然法在時間長河中將被神法和人法所“補充”。

近代自然法(古典自然法)所包含的理性主義因素,主要吸收于古代自然法、中世紀自然法這兩個學說。但它剔除了前者所包含樸素直觀的自然主義以及后者所包含的蒙昧的神學主義,這便是它的根本特征。這一時期理性主義自然法的主要主張有理性主義、自然狀態論、國家契約論、天賦人權論和法治主義。

現代自然法的形成背景是自然法的“復興”運動,因此也被稱為復興自然法。派別傾向的混雜性是其最主要的特點,主要的兩大派別是神學派的復興自然法學和世俗派的復興自然法學。通過吸收和采納托馬斯·阿奎那的自然法觀念,神學派的復興自然法得以建立,馬里旦、達班、布倫南等是其主要代表人物;而世俗派的復興自然法則是在繼承、發展新自然法學派的基礎上建立的,富勒、羅爾斯、德沃金等是其代表人物。

二、現代自然法世俗派代表人物主要思想及其對我國法治建設的啟示

現代自然法世俗學派的代表人物富勒、羅爾斯和德沃金的學說都不同程度地繼承了當年古典自然法學派的傳統,信仰以個人權利為中心的自由主義,反對法律實證主義和廣義的功利主義,強調法律與道德的緊密聯系性,并對正義問題進行了實體上、程序上的全面研究。但他們的思想又各有“千秋”,分別為當時的社會發展提供了強大的理論支持??v觀其思想,雖年代久遠,但歷久彌新,對當前中國的法治建設仍然很大的啟示。

(一)富勒思想及其對我國法治建設的啟示

富勒將道德分為愿望的道德、義務的道德,其采用的是倫理學的兩分法。義務的道德是人類社會生活最基本的、最低的要求,愿望的道德是人們對至善至美的最高追求。前者是禁止性的,與法律相似且有直接聯系;后者與法律沒有直接聯系。但是愿望的道德卻是人們擺脫盲目性,進而開啟創造性的不可或缺的條件。因此我國法治建設進程中,應在法律上明確義務的道德,確保其履行;而對于愿望的道德則無需以法律來強制,但可以法律激勵機制來鼓勵人們去實施,比如建立財稅激勵機制引導人們積極納稅,從而避免偷稅、漏稅行為的發生。

義務的道德就像標尺的底端,是社會生活必不可少的最基礎的條件;愿望的道德則是標尺的頂端,是人們不斷追求美好的努力。標尺的中間是一根看不見的指針,上移則意味著義務的范圍擴大,人們的強制性義務被增加;下移則表明愿望的道德無限擴大,人們均根據自已的標準來衡量、限定其義務。因此,法律道德性的意義一方面在于人們要約束自我行為、禁止有害行為,另一方面還必須一種特定的路徑,是自己的行為能服從規則治理?;诖?,富勒提出了其著名的法律的內在道德理論。

富勒法律的內在道德理論是對傳統自然法學說的一個巨大貢獻,他的法律的內在道德又被稱為“程序自然法”,主要是指法律的制定、解釋和執行的方式,是一種特殊的擴大意義上的程序問題。法律與其他社會規范相區別的地方就是法律首先要被制定出來,要被適用、解釋,而不論它的外在道德如何。這是一個特定的過程,這一過程也必須要遵循一定的標準,也就是富勒提出的八大法治原則,即法律的一般性原則、非溯及既往原則、一致性原則、公開性原則、可行性原則、明確性原則、穩定性原則及官方行為與法律一致性的原則。同時富勒還提出法律的外在道德,也被稱為“實體自然法”,指法律所要達到的公平、正義、自由等實體目標和理想,主要指在自然法學觀的領導下如何設計法律的內容來使其達到至善的層面。富勒法律內在道德的八個“合法性原則”對中國法治建設意義重大,可以作為評價法律是否具有正當性的基本原則,也可作為評價立法、執行和司法行為的尺度和標準。當前我國法治建設中最主要的問題就是官方行為與法律的一致性,即誠信政府、法治政府的建設問題,也應驗了法治主要就是治權力,即如何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富勒合法性原則的制度建設更為重要的是將違憲審查機制和合法性審查機制提上日程,這就需要構建強大的司法權能,能動司法,而不是目前的定紛止爭。但是目前我國仍無違憲審查機制,這是一大缺憾。

(二) 羅爾斯思想及其對我國法治建設的啟示

羅爾斯學說提出的時代背景是當時美國社會面臨的黑人歧視、越南戰爭以及貧富兩極分化問題,正是在這樣的時代背景下,羅爾斯以洛克、康德、盧梭的社會契約論為基礎提出與功利主義關注“最大多數人的最大福利”不同的新的正義論,來解決當時美國社會所面臨的問題,特別是協調、有效和穩定這三大難題。

社會正義問題是羅爾斯學說關注的焦點,其中正義論是其思想的中心。在對功利主義學說進行批判后,羅爾斯提出正義優先于善,正義對社會控制至關重要。他所關注的正義問題主要涉及社會基本制度方面,如政治體制,經濟和社會制度等方面,一方面是社會合作利益的分配及負擔方式,另一方面則是社會基本制度對權利和義務如何分配?;诖怂偨Y了兩個著名的原則,即第一原則是“最大的均等自由原則”,主要強調人人都擁有均等的最大自由;第二原則是“差別原則”,認為一切經濟、社會的不平等只有對所有人,特別是對處于最劣勢地位的人來說最有利才是合理的。其中第二原則有包括社會地位和職位向每個人開放和最大最小原則兩個子原則。羅爾斯的兩大正義原則中第一原則是優先于第二原則的,第二原則中第一個子原則也是優于第二個子原則的。

羅爾斯正義論中針對當時西方社會的不公平現象闡述的公平正義,對我國法治建設也有重要的影響。我國早在中共十六大,十六屆三中全會、四中全會上,黨中央就以文件的形式肯定了“公平正義”的重要性。羅爾斯正義原則對我國當前法治建設的啟示在于:一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應發展民主政治。羅爾斯正義原則的首要原則就是強調社會公民各項基本權利和自由的自由平等原則,這啟示我們在社會主義法治進程中要加強完善社會主義民主,充分保障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的實現,從而使社會制度的更高價值——公平和正義得以實現。二是要建立市場經濟公平競爭機制。羅爾斯公平原則為這一機制的建立提供了理論基礎。當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中,政府應為勞動主體提供平等的就業機制和待遇,使其能夠在公平的競爭環境中各施所能、各得其所。三是國家要照顧弱勢群體。弱勢群體在國家發展的各個階段都享有與強勢群體同樣的發展權利和機會,這就需要國家在政策上予以一定的輔助和支持。四是要正確看待并妥善處理公平與效率的關系。羅爾斯認為公平優先于效率。我國在改革開放前期、黨的十六大、十七大均對公平與效率的關系問題有不同的側重點,總的來說,在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公平不能只是兼顧,而必須要把它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上。第五是在收入與分配方面,我國應當改善分配制度,在保障社會公平正義的同時加強對收入分配的宏觀調控,尤其要重視提高提收入者的收入。五是要統籌發展。羅爾斯社會正義論立足社會基本結構,蘊含社會合作思想,啟示我國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應調節社會各方利益,統籌社會經濟發展,來進一步激發社會的活力促進法治社會的建設。

(三) 德沃金思想及其對我國法治建設的啟示

德沃金權利論提出的時代背景與羅爾斯一樣,都是基于美國當時復雜的階級矛盾、社會矛盾和民族矛盾。德沃金權利論以“平等”概念為核心,他提出較之“自由”,“平等”是最根本的價值追求。他認為平等是目的,自由作為實現目的的必要條件才有意義;除此范圍內的其他自由一旦與平等發生矛盾,均必須讓位于“平等”。但德沃金也提出對平等的選擇不是絕對的,當那些本身就體現了平等概念的權利及為實現平等所必須的自由權利,如言論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面臨侵犯時,就需要采取保護自由權的方法來解決矛盾,即使因此會使其他人的平等權受到損失。德沃金的平等權思想雖是針對當時美國社會問題提出的,但對我國目前法治建設中的立法、司法方面都有重要的啟示作用。立法方面,我國應加強對公民平等權的確認,要完善憲法中關于公民權利與自由的保護,通過建立違憲審查機制、憲法條款適用制度及健全司法救濟機制來加強憲法對人權的保障,由此才能真正維護平等;司法方面要解決司法活動中公民平等權保障問題,就需要進一步規范司法活動、提高司法人員的素質、完善司法監督機制。

德沃金法律解釋是一種突出以整體性法律角度為視角進行的建構性法闡釋方式,將法律規則、原則及政策作為一個體系來解釋,同時要求法官要善于發現“隱含性”法律。當前大陸法系國家和英美法系國家都法律解釋權掌握在法官和司法機關手中。而我國當前的法律解釋體制中給予司法機關和法官的解釋權十分有限,如我國2015年新修訂的《立法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規定,檢察、審判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解釋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作出,并且遇有屬于《立法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的情況的,還是要提交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來解釋。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法律解釋的能動性。針對此問題,我國法治建設應當首先通過借鑒吸收其他國家和地區關于法律解釋的規定來制定一部符合我國國情的法律解釋法;其次是要賦予司法機關在實施法律過程中對具體案件進行解釋的權力,而非僅通過法律的制定機關即立法機關來進行新的立法或補充立法;最后是要給予法官在審理個案中的法律解釋權,使統一解釋與個案解釋相結合。

參考文獻:

[1]羅科斯·龐德著.陳林林譯.法律與道德.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

[2][美]富勒著.鄭戈譯.法律的道德性.北京:商務印書館.2005.

[3]鄒立君.法律的內在道德:一種通達目的性事業的觀念.社會科學研究.2005.

[4][美]德沃金著.信春鷹、吳玉章譯.認真對待權利.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8.

[5]高中.論德沃金自由主義權利論法學.政治與法律.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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