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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政府評價指標體系構建

2017-03-18 18:45潘曉珍王傳剛
關鍵詞:行政權力法治政府評價指標體系

潘曉珍+王傳剛

摘要: 依法治國要求推進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的構建為衡量法治政府建設程度提供了理論指導,進而倒逼政府加快自身法治建設。在明確法治政府及法治政府評價指標體系概念的基礎上,引用企業管理中經典的KPI關鍵績效指標,結合十八屆四中全會決議精神,為法治政府構建考核指標,能增強指標體系的實用性以及可操作性。

關鍵詞: KPI;法治政府;評價指標體系;行政權力

中圖分類號: D63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009-055X(2017)01-0071-09

doi:1019366/jcnki1009-055X201701009

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其中強調要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1]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提出到2020年基本完成法治政府建設的目標,從而在客觀上要求對法治政府建設的績效狀況進行評價,即通過測量水平,肯定成績,發現問題,剖析原因,以提出改進的對策建議。

從學理上看,法治政府評價可視為政府績效評價的一種形態,具有典型的價值導向和工具理性。[2]源自西方的政府績效評價被認為是“世界難題”,因為政府不同于企業,其目標具有多元性,行為表現大都為非交易性特征,政府及作為的效果亦存在明顯的滯后效應。但新公共管理理論代表霍哲把政府績效作為切入點,提出把績效評估作為改進績效的一種管理工具,并設計了一整套具體的績效評估流程,同時還強調,在績效評估的過程中要提高公民的參與度,因為這樣的績效評估結果和績效信息將會對政府政策和項目管理具有更大的意義。對法治政府績效評價也是如此,必須設計出科學合理的績效考核指標進行測量是法治政府績效評價的關鍵所在。因此,構建法治政府評價指標體系是切實推行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對法治政府建設將產生重大影響。

近年來,為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國內專家學者不斷加大對法治政府評價指標體系的研究力度,如袁曙宏的《關于構建我國法治政府指標體系的設想》,從宏觀的角度指出了構建法治政府指標體系的意義,論證了構建法治政府指標體系的可行性,闡述了法治政府指標體系的基本內容,最后提出了法治政府指標體系的構建步驟以及使用價值。[3] 陳磊,林婧庭的《法治政府績效評價:主客觀指標的互補互證》,主要從主客觀指標互補互證關系的角度,來研究法治政府評價指標體系。在主客觀指標的互補關系上,認為單一的主觀或客觀指標都不足以滿足法治政府評價要求,需要發揮主客觀指標在功能以及適用范圍的互補性。在主客觀的互證關系上,提出客觀指標和主觀指標在評價主體以及評價方式上的互證,有利于增強評價指標體系的信度,減少體系出錯的可能性。[4] 由此可見,法治政府績效評價問題已經引起了部分國內學者的注意,但是目前相關研究僅僅停留在宏觀層面,并沒有構建出具體的評價指標體系,這也是本文致力于解決的核心問題。

一、法治政府評價指標體系與KPI

(一)法治政府及法治政府評價指標體系

法治政府就是指政府在合法的授權下,以良法為基礎,按照法定的程序行使行政權力,從而達到政府與公民關系平等的民主政府。首先,法治政府是一個有限政府。有限政府是相對之前的“全能政府”而言,突出表現為行政權力的有限性。法治政府的行政權力被嚴格約束在法律的范圍內,以消解其天然的擴張性,使其在法定的軌道下運行。同時,法治政府也是民主政府。法治政府的權力來自于法律的授予,而法律是由人民或者人民代表制定的,所以法治政府也必然是民主政府,受到人民的制約與監督。法治政府是法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現代政府發展的必然趨勢。

法治政府評價指標體系是指由一系列反映法治政府精義、體現政府法治化職能理念、評價法治政府建設、規范法治政府評價的指標集所組成的規范體系。法治政府建設所涉及的內容十分廣泛,決定指標體系設計需要適當取舍,不可能兼顧全部。這就要求在指標體系的設計中,一方面,要借鑒西方國家在相關方面的先進經驗,并結合我國的實際國情,建立具有我國特色的法治政府評價指標體系。另一方面,要認真分析各指標之間的差異,找尋它們之間的聯系,從而建立以主要指標為集合的指標集。

(二)KPI(關鍵績效指標)及KPI指標體系確立

關鍵績效指標(Key Performance Indicators,KPI)是一種通過對組織內部流程的輸入、輸出兩端的關鍵參數進行設置、取樣、計算、分析,從而衡量流程績效的目標式量化管理指標,是對組織運作過程中關鍵成功要素的提煉和歸納。[5] KPI不僅僅是將部門目標進行分解,它還要結合組織的發展戰略和發展趨勢,并將組織的戰略目標通過逐層分解最終落實到崗位身上,成為崗位的工作目標。[6] 簡單而言,KPI就是指一系列集中在組織績效方面的評價指標,這些指標對組織現階段的發展和未來的成功起到關鍵作用,具有重要意義。它是用來衡量某一具體工作績效表現的具體量化指標,是對工作完成效果的最直接衡量方式。其來源于對組織總體戰略目標的分解,反映最能有效影響價值創造的關鍵驅動因素。建立KPI體系的目的就是要建立一種機制,將組織的整體戰略轉化為內部的活動,從而提高組織的核心競爭力并使之持續的取得高效益。KPI使得績效評估體系不僅成為一種激勵約束手段,更是戰略實施的工具。圖1KPI魚骨圖設計

KPI體系最重要的特征就是它是基于對組織戰略的逐層分解,一般采用繪制魚骨圖工具(如圖1)來確立組織關鍵績效指標。先是將組織的總體戰略目標進行細分,分成部門目標之后,再將目標甚至細化到職員個人,通過這種方式,KPI體系對于促進組織總體戰略目標的實現具有重要意義。具體來說,KPI體系以組織戰略目標和個人目標相結合的方式,加快組織使命和戰略的傳播,進而成為組織戰略實施的工具;它能夠使高層管理者認識到對組織價值起主要作用的關鍵績效指標,從而制定有效的公共政策;通過使政府各職能部門領導知曉本部門的職責及部門每一個職員的任務,能夠為政府法治建設的績效評估以及上下級溝通協商提供一個客觀基礎;此外,在KPI的建立中,政府領導層可以及時發現法治政府建設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并采取措施及時予以糾正,同時能夠集中精力于提高績效的主要指標。

二、基于KPI的法治政府績效管理體系的基本構成

政府作為一種社會組織,其作為組織本質屬性的同一性,為法治政府評估引入企業績效評估提供了理論依據。企業績效管理體系以組織目標為依據,以規范化、制度化為根本,以組織行為分析為重點,以相關評估為基礎,以員工參與為條件。因此,對政府法治建設的績效評估與企業的績效評估具有內在的一致性。鑒于目前法治政府的績效評估與企業績效評估方面的相似性,KPI建立績效考核體系時可以將組織的戰略目標分解為具有可操作性的行動目標,本文將根據所述的法治政府績效評估的原則,按照KPI關鍵績效指標構建的步驟和方法來為法治政府績效管理建立一套系統可行的關鍵指標體系。

但是,政府的公共屬性和企業的市場屬性,決定了兩者的組織建構和運行機制有所不同。法治政府績效評價的民主導向強調大眾參與及公民滿意度,以及評價主體的多元性。[7]因此,將KPI引入政府績效評估,在借鑒企業成功經驗的同時,必須考慮到政府獨特的組織設置及其所處的行政環境,針對政府績效評估特有的問題,對KPI作出一定的調整。調整后的KPI體系主要包括以下步驟:

(一)法治政府核心戰略目標的確立

十八屆四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對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提出了規范要求,作出了科學的設計,確立了建設目標,制定了具體政策以及實施措施。這就是各級政府必須堅持在黨的領導下,在法治軌道上開展工作,創新執法體制,完善執法程序,推進綜合執法,嚴格執法責任;目標是要建立權責統一、權威高效的依法行政體制,加快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8]

在建設法治政府的總體戰略目標和基本價值取向達成共識之后,政府的管理層和公務人員都要對戰略目標進行深入學習,這樣能夠使政府工作人員對戰略目標有個清晰的認識,從而保證在具體實踐中使建設法治政府的戰略目標及具體措施與政府組織內部的運行機制相吻合。

(二)找出實現目標的關鍵成功要素

法治政府戰略目標的實現,最重要的在于找到實現目標的關鍵成功要素。政府需要通過協商民主的方式,在廣納吸取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公共政策,確定實現戰略目標的關鍵成功要素。

對于實現目標的關鍵成功要素可以通過平衡積分卡(BSC)展開,因為平衡計分卡的四個維度可以清晰地展現出戰略目標與績效管理之間的關系。具體來說,法治政府的戰略性關鍵成功要素相似于企業有如下四個維度。

(1)財務維度。財務維度的階段性戰略目標包括成本費用率。成本費用降低主要通過合理利用各項運營費用來實現。在法治政府建設中,相應的財務維度的中心級KPI需設置一系列的指標才能測定現行的經營行為能否實現這些目標,此一級指標為“法治成本”。

(2)顧客維度。政府及其工作人員要起到示范作用,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這樣才能帶動全社會樹立法律意識,形成守法光榮、違法可恥的社會氛圍,讓法律文化深深扎根于社會的土壤之中。顧客維度的戰略目標主要有提高服務質量和優質高效完成項目任務兩項。提高服務質量主要是通過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形成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真正做到有良法必依、有善章必循;不斷完善政務公開制度,積極主動地回應各種社會關切問題,科學準確地解答各種法規政策,此一級指標定義為“群眾導向”。

(3)內部運作流程維度。內部運作流程的階段性戰略目標即相關的法律法規制度建設,也就是所謂“有法可依”。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必須高度重視立法工作,努力提高立法質量,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真正做到有良法可依、有善章可循。此指標定義為“法制建設”。

(4)學習與成長維度。法治政府學習與成長維度的階段性戰略目標是培養和選拔一支思想政治素質好、業務工作能力強、職業道德水準高,忠于黨、忠于國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會主義法治工作隊伍。這些可以通過公開招聘掌握法律專業知識人才以及通過培訓提高政府工作人員的法律知識水平來實現。[9]此指標本文定義為“過程推進”。圖2法治政府關鍵成功要素分析圖

(三)法治政府績效指標體系結構

在制定法治政府的績效管理體系時,根據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建立法治政府的最終目標要求,結合制定KPI績效管理指標的方法步驟,將法治政府績效指標分為三級。其中,一級指標主要的考核對象為戰略目標管理層,因為戰略管理層需從戰略的角度對法治政府建設的績效負責。二級指標為事務部門層面,該層面的績效指標是通過對中心層的績效指標層層分解得來。最后一個層面的指標是政府內具體操作(崗位)層面的績效評價指標,該層面績效評價指標由事務部門層面的指標分解得來,是具體崗位的績效與中心的整體績效的結合。[10]績效評價體系結構如圖3所示。圖3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結構圖

(四)確立法治政府KPI關鍵指標

根據平衡計分卡(BSC)的基本思想和以上列出的步驟,結合經典KPI制定工具——魚骨圖的方法,將法治政府KPI績效指標進行分解。如圖4所示。

指標一:法制建設

要想實現法治政府,首先要有相關的法律制度建設,即所謂“有法可依”。所以法制建設內容是否科學、程序是否正當,對于法治政府的評價至關重要。圖4基于KPI的法治政府績效考評指標體系

(1)法律法規內容。法制建設的成果最直觀的表現形式就是法律法規的內容??茖W、嚴謹是制定法律法規的核心要求??茖W性要求制定法律法規必須以科學思想為指導,每一項法律法規都能體現科學精神,使人們自覺去遵守。嚴謹性要求法律法規的制定要考慮全面,防止有人鉆法律法規的漏洞,從而使法律法規失去其應有的威嚴。

(2)立法立規程序。法治政府不僅要求有法可依,更重要是所依之法必須是良法,而良法的制定就需要正當的立法程序。每一項法律法規都必須廣泛征求人民群眾的意見,并向社會公布意見采納情況。[11]建立健全專家咨詢論證制度,充分發揮專家學者在政府立法中的作用。只有程序正義,才有相應的結果正義,因此有關部門應該將立法立規的程序規范化、制度化,做到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這樣才能保證所制定的法律法規有利于法治政府建設。

指標二:過程推進

良法的制定可保證法治政府建設過程中有法可依,而法律的實施、法律權威的保證,則需要看法治政府推進過程中,法治建設組織保障是否有效、公務員法治素養是否到位,這些因素都是評價法治政府績效的重要指標。

(1)法治建設組織保障。法治政府建設需要健全的組織機構以及責權分明的組織關系。健全的組織機構有利于發揮組織的整體功能,協調各部門的關系,將法治政府建設落實到具體部門中去。責權明確的組織關系,能夠加強組織成員的責任感,調動其積極性,從而實現組織人力資本效益的最大化。評價法治政府建設情況,就需要對其組織機構進行嚴格考察,以保證政府組織機構健全、組織關系明確,為法治政府建設提供堅強的組織保障。

(2)公務員法治素養。法治政府建設工作,終究是要由人來完成,因此對法治政府的評價歸根到底是對人的評價。公務員作為政府的主體,其法治意識、法治素養自然成為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指標。[12]公務員需要樹立強烈的法治意識,加強法律法規知識的學習,提高自己的法律素養,工作中學會用法律手段去解決問題與沖突,為法治政府建設貢獻力量。

指標三:目標實現

對法治政府的評價,目標實現情況是重要的一級指標。目標實現程度可以直觀地評價法治政府建設情況,為政府相關工作的調整提供依據。對于目標實現的評價可以通過以下幾個指標:政府職能履行,重大行政決策,法律法規實施,行政權力運行,人民權益保障。

(1)政府職能履行。法治政府要求政府進一步簡政放權以及全面正確地履行政府職能。進一步簡政放權,要求政府減少對微觀經濟的干預,強化公共服務、市場監管和社會管理的職能,為我國特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創造良好環境。政府全面正確地履行職能需要在法治的軌道上進行,法律法規中規定政府履行的職能,就要堅決履行;法律法規中禁止的行為,就堅決不做??偟膩碚f,政府履行職能要做到不錯位、不越位以及不缺位。

(2)重大行政決策。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都會帶來國家和社會的明顯變化,有些決策效果需要長時間才能顯現,有些決策在短時間內就可分清得失。法治政府建設要求各級政府重視重大行政決策,杜絕或減少決策失誤帶給國家和社會的損失。重大行政決策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爭取廣大群眾參與,引入專家論證,防止個人武斷。決策的內容要科學合理,符合法律精神,不得與法律法規內容相沖突。

(3)法律法規實施。法律法規的生命在于執行,因此法律法規實施情況自然是法治政府評價的重要內容。法治政府對內要用法律法規嚴格要求組織內的制度建設和人員安排,樹立法律至上的理念,防止違法違規現象的發生;對外要在法律法規的范圍內,正確處理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的關系,最大限度地減少由于行政行為失當而帶來的損失。

(4)行政權力運行。行政權力是政府組成的核心要素,是政府實現職能的保證。政治學研究一直圍繞著如何限制而又有效地使用行政權力展開,法治是當今學者找到的最好答案。法治建設就是要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打造有限政府。建立權力清單制度,防止政府濫用權力、以權謀私,使行政權力在法治的軌道上運行。

(5)人民權益保障。法治精神就在于限制公權力,保護私權利。法治政府建設不僅要限制行政權力的行使,更要保護人民的合法權益。人民讓渡部分權力組成具有強制力的政府,就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全球正義工程(World Justice Project,簡稱WJP)對于全球各國法治水平的測量過程中,就很好地體現了這種對于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13]因此法治政府的制度構建、權力運用以及價值取向都要以人民的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法治政府就是人民的政府,是最讓人民滿意的政府。

指標四:法治成本

法治成本是指法治政府建設過程中所耗費的人力、物力以及財力的總和,一般由立法成本、執法成本以及社會成本構成。任何行為的評價,不僅需要考慮收益,還要考慮成本,法治政府建設也是如此。法治成本并不是越少越好,當然也不是越多越好,政府在集中資源進行法治建設的同時,也需杜絕不必要的浪費。

(1)立法成本。立法成本是指在立法過程中因調研、征詢意見、專家咨詢論證以及其他技術問題而花費的成本。伴隨立法主體和立法過程的日益復雜化,政府立法正在由主觀的行政行為轉變為多元參與的政治過程。首先,表現為立法主體的多元化,即由黨政機關領導立法變為領導干部、專家學者和廣大群眾共同參與立法;其次,立法過程日益復雜,融入各方面的知識、智慧以及國外的經驗;最后,立法要求更加嚴格,轉型社會的復雜性及多元性要求立法活動嚴謹合理,以防法律漏洞。這些變化都直接導致立法成本的增加,提高立法成本在法治政府指標體系中的權重,使政府立法得到更多的重視。

(2)執法成本。執法成本是指執法各個環節的支出,包括執法機構設置、人員工資、運營費用、購置設備、協調與其他機構的關系以及其他各種財務成本。在保證法律法規嚴格執行的前提下,執行成本應該是越低越好。政府在法治建設過程中,應該建立專門機構核算執法成本,適度控制執法花費,以保證限制在國家財政可承受的范圍內。同時加強相關制度建設以消除執法中的障礙,從而保證法律法規的順利實施。

(3)社會成本。社會成本屬于一種間接成本,有的是有形的,有的是無形的。有形的社會成本一般表現為法治建設直接或間接造成的社會特定人群的受益或負受益的大小,其中對負受益群體應當給予的救濟和補償必須列入法治的社會成本。無形的社會成本是指法治建設對社會大眾或某些特定人群造成的潛在影響,一般指負面影響,可能是經濟上的損失,也可能是不公正的心理體驗,又或是對政府信任度的下降。

(五)基于KPI績效指標考核評分計算標準

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根據各自情況,以適當時間為周期,按照法定程序,對法治政府建設情況進行全面的績效評估。各級政府對照指標體系中一級指標和二級、三級指標的具體評分標準,首先自行打分,并形成四大一級指標和整體績效自評意見。[14]上級人民政府成立績效考核辦公室,組織相關部門對下級人民政府四大一級指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考核,按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進行評定并打分,之后根據各分目標權重系數確定整體績效。計算公式如下:

y=∑mj=1wjxj

(0≤wj≤1,j=1,2,…,m,∑mj=1wj=1)

式中:y為法治政府整體績效,xj為一級指標評分,wj為權重系數。各一級指標的權重系數可根據不同時期發展狀況及不同地方政府的情況作適當調整。為了使得單項KPI指標得到更加客觀公正的評價,并且使地方政府之間的績效評價有一定的區分度,制定如表1所示的評估標準。 表1法治政府評價指標體系評估標準一級指標二級指標三級指標分值考評標準法制建設100分法律法

規內容

50分立法立規

程序50分法律法規制定的完備和系統化程度20分法律法規未發現漏洞得20分;否則不得分法律法規對公共利益、社會利益的需要滿足度15分法律法規滿足公共、社會利益得15分;否則不得分法律法規的穩定性15分法律法規超過5年不變更得15分;否則不得分(除特殊情況外)做好法律法規起草工作20分法律法規公開征求大眾意見及經過專家論證得20分;否則不得分建立法制機構對法律法規登記、審查和備案制度15分登記、審查和備案制度都建立得15分;只登記備案,未審查得7分;都未建立不得分建立法律法規公開制度15分建立得15分;否則不得分過程推進100分法治建設

組織保障

40分公務員

法治素養

60分建立健全組織機構25分建立并健全組織機構得25分;建立組織機構但不健全得15分;否則不得分完善責權明確的組織關系15分組織關系責權一致得15分;否則不得分公務員定期參加法律法規學習、培訓15分每年組織3次得15分,組織2次得10分;否則不得分定期對公務員進行法律法規知識考核15分每年考核3次得15分,考核2次得10分;否則不得分立法、執法、司法部門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間交流以及與其他部門具備條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15分建立交流機制并按規定實施,得15分;有制度未交流記10分;否則不得分立法工作者、法官、檢察官中律師、法學專家所占比率15分比例達到80%得15分;80%~50%得8分;否則不得分目標實現100分政府職能

履行20分重大行政

決策20分法律法規

實施20分行政權力

運行20分人民權益

保障20分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9分未出現錯位、越位或缺位得9分;每出現一種情況扣3分改革行政管理體制,進一步簡政放權9分落實簡政放權得9分;否則不得分改革行政管理方式,下放行政審批權2分落實下放行政審批權得2分;否則不得分建立并執行重大決策公共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程序10分建立并執行得10分;只建制度得5分;否則不得分建立并執行重大決策跟蹤評估制度10分建立并執行得10分;只建制度得5分;否則不得分行政復議決定結果10分行政復議決定結果為撤銷、變更或者確認原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每10%扣1分行政訴訟勝訴率10分行政訴訟勝訴每10%得1分;否則不得分建立并執行行政權力清單制度10分建立并執行得10分;只建制度得5分;否則不得分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權力10分遵守法定程序得10分;否則不得分嚴格執行行政賠償和行政補償制度8分依法辦理行政賠償、補償案得8分;未依法辦理不得分;無請求案得8分執行法院對人民提起的行政訴訟案判決6分執行得6分;否則不得分依法辦理信訪案件6分信訪案件辦結率90%以上得6分;89%~60%得3分;50%以下不得分續上表一級指標二級指標三級指標分值考評標準法治成本100分立法成本

40分執法成本

40分社會成本

20分政府立法機關的開支15分政府立法機關開支小于或等于預算得15分;超過20%以內得75分;否則不得分政府立法隊伍的開支10分政府立法隊伍開支小于或等于預算得10分;超過20%以內得5分;否則不得分收集立法信息、資料及制作法律文本的費用15分費用小于或等于預算得15分;超過20%以內得75分;否則不得分政府執法機關的開支10分政府執法機關開支小于或等于預算得10分;超過20%以內得2分;否則不得分政府執法隊伍的開支15分政府執法隊伍開支小于或等于預算得15分;超過20%以內得75分;否則不得分必要的行政執法裝備15分裝備小于或等于預算得15分;超過20%以內得75分;否則不得分維持社會穩定成本10分維穩成本占財政支出比重低于3%得10分;3%~5%得5分;5%以上不得分政府服務效率滿意度10分政府服務效率滿意度90%以上得10分;89%~60%得5分;59%以下不得分

三、結論

中國法治歷經30多年的建設歷程,尤其是近15年來持續的法治政府建設,使依法治國有了實質性的突破。在法治政府的建設過程中,重大行政決策、行政監督、行政執法、行政救濟等方面的制度日趨完善,政府政務公開、重大決策聽證咨詢、重要事項公示通報等輔助性制度也在逐步建立并取得明顯成效。法治文化的培育、法治人才的培養以及公民權益的保障方面都體現了我國法治政府建設的巨大成果。[15]基于KPI指標體系的法治政府評價指標體系以分解并引導國家法治建設戰略目標的實現為原則,通過確定一批具有明顯集聚效益和強輻射能力的考核指標作為法治政府的“關鍵極”,評價衡量與法治政府建設關系緊密、體現核心競爭力的工作內容,著重關注的是地方政府法治建設關鍵業績產出。

同時,基于KPI的法治政府評價指標體系克服了以往評價指標體系存在的定性指標占據比例高、量化測評難以落地,客觀性指標較為缺失、難以反映實際狀況,測評結果等級不科學、評估應用存在缺位等問題,給地方政府提供了一套體系化、全面性、科學性、可量化、可操作、當地化的評價標準體系,地方政府可以依據此指標體系進行評價、引導以及督促。具體操作包括:依據指標體系的評分標準,對各部門的法治建設情況進行打分評價;通過改變各個指標在指標體系的權重,引導政府的建設方向;對評價分數高的政府、部門給予獎勵,對分數低的政府、部門責令其整改等。從而指導地方政府有計劃、有方向、有重點地配置資源,最終達到《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的目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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