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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募役法改革前特殊戶役探析

2017-04-03 04:23吳樹國
關鍵詞:差役

吳樹國

(黑龍江大學 歷史系,黑龍江 哈爾濱 150080)

北宋募役法改革前特殊戶役探析

吳樹國

(黑龍江大學 歷史系,黑龍江 哈爾濱 150080)

北宋募役法改革前存在眾多特殊戶役,包括陵戶、廟戶、柏子戶、畦戶、俸戶、佃種官田戶以及家有農師、醫人的農戶等。這些特殊戶役具有免雜役差科、專門役或由中央派出機構管理等特征。就其性質而言,陵戶、廟戶、柏子戶屬于差役;畦戶可歸入差雇范疇;俸戶、佃種官田戶則為色役戶;農師、醫人屬于州縣役人。在宋代職役與夫役的賦役解釋框架下,除畦夫外的特殊戶役,都接近職役。北宋募役法改革前特殊戶役的職役性質不僅體現出唐宋制度的連續性;同時,也提醒學術界需要重新檢討宋代役制。宋代職役結構中并非只有州縣鄉役人員,也包括具有職役性質的特殊戶役。盡管鄉官向鄉役轉變使宋代地方職役有所增加,但整體上看,北宋募役法改革前無論職役還是力役都呈回縮狀態。宋代役制中差雇的含混與吏役的模糊,也需要學術界在宋代役制研究中不能拘泥于宋人的役制觀,應該把握中國古代役制發展的總體趨勢和方向,才能弄清楚宋代役制整體結構以及具體役屬性。

職役;特殊戶役;差役;色役

有宋一代役法頗為復雜。這一方面由于宋代史籍記載中役名叢脞,出現差役、色役、募役、雇役、夫役、義役等多種稱謂,致使宋代役法研究存在多重語境,如首起宋人馬端臨的職役概括,以及現代學者差役、色役的解析*聶崇岐:《宋役法述》,《宋史叢考》上冊,中華書局1980年版;漆俠:《關于宋代差役法幾個問題》,《宋史論集》,中州書畫社1983年版;王曾瑜:《宋代的差役和形勢戶》,《歷史學》1979年第1期。;另一方面,宋代役法中差役與雇役的糾結,職吏與職役的混雜,也使宋代役法研究看似名目清晰,實則問題多多。僅就北宋募役法改革前役制而言,一些特殊戶的服役現象就值得注意,這些特殊戶包括陵戶、廟戶、柏子戶、畦戶、俸戶、佃種官田戶以及家有農師、醫人的農戶等。它們在《宋史·食貨志》中根本不被提及,在《文獻通考·職役考》中也僅有農師記載,其他戶則湮滅無聞。上述特殊戶役在唐代基本上都屬于色役范疇,那么,它們在宋代居于何種地位?在宋代職役與夫役的傳統役制解釋框架下它們屬于什么性質?從宋代特殊戶役的存在反觀有宋一代役制,是否有必要重新詮釋?鑒于上述問題,本文嘗試對北宋募役法改革前特殊戶役進行深入分析,希望能獲得有關宋代役法方面的新知識,并提出新的理論認識。

一 北宋募役法改革前特殊戶役的存在

關于宋代役法,《宋史·食貨志》“役法上”稱:

役出于民,州縣皆有常數。宋因前代之制,以衙前主官物,以里正、戶長、鄉書手課督賦稅,以耆長、弓手、壯丁逐捕盜賊,以承符、人力、手力、散從官給使令;縣曹司至押、錄,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雜職、虞候、揀、掐等人,各以鄉戶等第定差。京百司補吏,須不礙役乃聽。[1]4295

《文獻通考》對宋役的概括與此基本相同。從上述記載來看,宋代役的名目較多,有衙前、里正、戶長、鄉書手、耆長、弓手、壯丁、承符、人力、手力、散從官等,此外,在縣曹司至押錄,在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雜職、虞侯、揀、掐等。不過,這些役大致都可以歸入職役或差役范疇。關于宋代職役或差役的研究狀況,已有學者進行了總結*參見刁培?。骸?0世紀宋代職役制度研究的回顧和展望》,《宋史研究通訊》2004年第1期。。但宋代役制并非僅此而已,如宋代的夫役、匠役等*參見梁太濟《兩宋的夫役征發》、包偉民《宋代民匠差雇制度述略》,收錄在徐規先生主編的《宋史研究集刊》(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中。。除此之外,還有一些特殊戶役也是宋代役法的組成部分。

陵戶在宋代特殊戶役中比較典型。宋代陵戶主要用于陵寢灑掃、看護或種植樹木等事宜。廟戶與柏子戶與其類似,這里一并在陵戶下討論。宋太祖乾德四年(966)十月頒布了《前代帝王置守陵戶祭享禁樵采詔》,在該詔書中將前代帝王分為四等。第一等包括三皇五帝陵、女媧、商湯、周文王、周武王、漢高祖、東漢光武帝、唐高祖、唐太宗等,總共一十六帝,各置守陵五戶;第二等是商中宗帝太戊、武丁、周成王、康王、漢文帝、宣帝、魏武帝、晉武帝、后周太祖文帝、隋高祖文帝。以上十帝,置三戶;第三等是秦始皇、漢景帝、武帝、后漢明帝、章帝、魏文帝、后魏孝文帝、唐明皇、憲宗、肅宗、宣宗、朱梁太祖、后唐莊宗、明宗、后晉高祖。以上十五帝,各置守陵兩戶。第四等共計三十八帝陵,不再設陵戶。其中,特別規定:“陵戶并以陵近小戶充,除二稅外,免諸雜差傜”。[2]585-586“陵近小戶”應該屬于下等戶,但此時尚未有戶等之分。因為在其后的太平興國五年(980)二月,京西轉運使程能還上言:“諸道州府民事徭役者未嘗分等,慮有不均。欲望下諸路轉運司差官定為九等,上四等戶令充役,下五等戶并與免?!盵3]472另外,“免諸雜差傜”,說明陵戶本身就屬于差徭的一種,服陵戶役與其他役之間為替代關系。宋初,戶口未加分等,尚分不清陵戶屬于何等級以及所服役的類別。但隨著戶口制度的調整,這一問題逐步清晰。據《宋會要輯稿》載:

(景祐)四年七月三日,上封者言:“諸陵及會圣宮見占柏子戶稍多,并是上等人戶,影庇差役,乞行相度減省”。詔三陵柏子戶各存留四十人,永定陵五十人,會圣宮一十人,宜令河南府從上等戶內減放歸農。

康定二年七月五日,端明殿學士、翰林侍讀學士李淑上言:“昨使永安回,伏見陵邑利害上陳。永安縣本鞏縣之鎮,景德四年始建為縣,充奉陵邑。其時敕榜,二稅不得支撥別處,常服(賦)外仍免雷同差役。自后(不)惟應舉陵宮取索及充柏子戶,并匠裁松柏、市笆越、車材、食羊,皆出本縣,惟免支撥、雷同二事。自景佑四年,因減定柏子戶歸農,除存留數外,依舊應副色役。本府誤認詔語,遂將本縣抽差色役、科折、和買、調率,皆與它邑一例。又應奉陵宮詔葬,凡百費率特倍余處,民力不易,亦有詣闕列訴。欲乞自今一依景德敕榜處分。諸陵柏子戶舊額,安陵、永昌陵、永熙陵各八十人,永定陵一百人,會圣宮二十二人。昨景佑四年七月臣僚上言,四陵各減半,會圣宮只留十人。伏緣陵寢地闊,芟治少人,縱有奉先軍士,多別系役。臣以謂陵邑充奉,耘除園域,縱以一縣奉之亦未為過,但前占多近上戶等,遂至人言。欲乞應柏子戶并依舊額添足,凡有闕補,只得差第三等已下戶。如此,則地蕪可以修奉,戶豪不能庇役”。詔并從之。[4]1574

從仁宗景祐四年(1037)上封者所言,此時諸陵的柏子戶多由上等人戶充當。根據邢鐵先生的研究,九等戶向五等戶轉變在宋代有一個過程,大致從太宗太平興國五年逐步制定和推廣,經歷四、五十年時間,至真宗天禧、仁宗明道時期才在全國普遍推行。[5]故景祐年間已經是五等戶制,而上等人戶則是五等戶中的一、二、三等戶。柏子戶被上戶用來影庇差役,也說明其本身也屬于差役之一??刀ǘ?1041)李淑上言恢復了柏子戶的舊額,即安陵、永昌陵、永熙陵各八十人,永定陵一百人,會圣宮二十二人。這一舊額在景祐四年被減半。這說明陵戶,包括廟戶、柏子戶都有固定的使役人數。同時,要求以后柏子戶有闕補,只能差第三等以下戶,這與前面陵戶差下等戶吻合。

上述陵戶和柏子戶都在陵寢中設置,會圣宮是北宋皇帝祭陵的行宮,其柏子戶也屬于陵寢范圍。在陵寢之外,太廟、宗廟中也有陵戶、柏子戶設置。如英宗在治平三年下詔,為其生父濮安懿王園廟,置柏子戶五十人。[1]2876孔廟在熙寧變法前人數也很多,“本廟元差灑掃戶五十人、看林戶五人”[3]9450,熙寧變法時,朝廷裁減役人,為了使募役錢寬剩,遂把灑掃戶減作三十人,看林戶減為三人。到哲宗元祐元年才又恢復原額。

除陵戶外,北宋募役法改革前還有畦戶、俸戶、佃種官田戶以及家有農師、醫人的農戶等其他特殊戶役。

畦戶是宋代解鹽曬鹽戶的專稱。據《續資治通鑒長編》記載:“引池為鹽,曰陜西解州解、安邑兩池。墾地為畦,引池水沃之,水耗鹽成。籍州及旁州民給役,謂之畦戶,總三百八十戶,復其家,戶歲出夫二謂之畦夫,歲給戶錢四萬,日給夫米二升,歲二月墾畦,四月引池為鹽,八月而止?!盵3]2260這里畦戶“復其家”,是蠲免其家的一切賦稅和徭役。畦戶來源是本州和旁州,宋仁宗嘉祐六年,“兩池畦戶,歲役解、河中、陜、虢、慶成之民,官司旁緣侵剝,民以為苦,乃詔三歲一代。嘗積逋課鹽至三百三十七萬余席,遂蠲其半。中間以積鹽多,特罷種鹽一歲或二歲三歲,以寬其力。后又減畦戶之半,稍以傭夫代之,五州之民始安?!盵1]4419由此可見,畦戶除來自解州外,另有河中府、陜、虢、慶成軍的百姓。不過,嘉祐五年,張席奏狀提到:“臣訪聞陜西種鹽畦戶,歲于河中、慶成、陜、虢、解五州軍,河東等三十余縣,差人戶充應?!盵6]876說明畦戶來源還包括河東路的三十多個縣。畦戶在嘉祐六年“詔三歲一代”,透露出畦戶新的服役周期。而在嘉祐六年之前,畦戶身份可能是終身的。

俸戶是五代后漢及宋初為州縣官及部分中級以上官員配置,負責將其俸祿中實物轉換為現錢的民戶,又稱回易料錢戶、回易料錢俸戶。俸戶在北宋存在時間不長,從太祖乾德四年(966)七月到開寶九年(976)十一月,總共存在10年。關于俸戶的設立,宋朝官府頒布了兩個詔書,一個是乾德四年七月的《復置俸戶詔》,稱:“應天下令錄簿尉判司等,宜準漢乾祐三年敕,復于中等無色役人戶內置俸戶。據本處所請料錢,折支物色。每一貫文給與兩戶貨賣,逐戶每月輸錢五百文。除二稅外,與免余役。其所支物色,每歲委官隨蠶鹽一并給付。如州縣闕正員,差人承攝者準此?!盵2]639這里需注意的是,俸戶是從中等無色役人戶中選取,并免除其他徭役,它意味著俸戶與其他色役之間并列的地位。另一個詔書是開寶四年十一月的《幕職官置俸戶詔》,主要規定:“自今諸道州幕職官,并依州縣官例置俸戶”。[2]639由于俸戶是每月輸錢500文,故根據官員料錢規定,固定俸戶數量?!端螘嫺濉吩敿氂涊d了各個等級官員的俸戶數,如“萬戶以上縣,令料錢二十千,四十戶;主簿、縣尉料錢各十二千,每人二十四戶;七千戶以上縣令,料錢十八千,三十六戶;主簿縣尉料錢各十千,每人二十戶……五萬戶以上州,司錄、錄事參軍及兩京司錄,每人料錢二十千,四十戶;司戶、司法每人料錢十千,各二十戶;三萬戶已上州,司錄、錄事參軍每人料錢十八千,三十六戶;司戶、司法每人料錢九千,各十八戶?!盵4]4567

佃種官田戶在宋初也屬于特殊役戶。如福建官莊田佃戶,《(淳熙)三山志》記載:

天禧四年,轉運使方仲荀言:“福州官莊田自來給與人戶主佃,止納夏秋二稅,更不他輸物色。(元夏稅錢五百二十五貫二百八十一文足,秋稅米九千四百九十八石有奇)鄉雖經朝省均定,緣百姓私產,并用貲買,既輸稅,又充色役。佃官莊戶乃是請射成熟田地耕作,復免隨例差傜,深見虧官。請估價,許元佃者承買,與限二年償,所得估直度可三十萬緡”。不從?!迥?,前福建提刑王文震奏:“福州佃官田戶,雖系屯田名目,只依二稅催科。產錢不計少多,例免門役差遣。臣管見屯田戶既特免租課,又不追田價,即與平產人戶田業無殊。欲乞削去屯田名目,割歸稅簿催科,止當門役”。省司議,名目依舊,屯田不得充為永業,其差遣宜依平產人例,有旨依。天圣三年,張希顏請“福建七州官莊并各輸租,惟福州獨依私產,復免差傜,豈非幸民,乞依臣先來均定租米?!焙鷦t奏:“當州官田已奉敕均定,與私產雷同,催科已經四十六年。若依張希顏所奏,改納租米,且官田咸蒸瘠薄者多,肥濃浚壤者少。地臨巨海,夏秋之間,海潮颶風,漂蕩流落,州縣難于催督。乞仍納二稅,不輸租課?!盵7]213-214

宋初福建官莊的特點是按私產收夏秋稅,但卻免差徭。故從天禧到天圣年間,不斷有人主張將官莊賣與百姓,按私產征稅派役。從文中來看,福州佃官田戶,“系屯田名目”,正因為如此,才有免役的優惠。福州佃種官田并非特例,如孔廟賜田,程頤在哲宗元祐元年上《修立孔氏條制》,賜田并主張蠲免稅賦,“依鄉川厚薄召人種佃,其佃戶并免差徭、夫役”。[8]第1345冊:685-686雖然此條出現在募役法改革后,但元祐元年恰是恢復差役制的時期,程頤強調此點應該是遵循了募役法改革前的舊制。

除此之外,宋初特殊戶役也包括農師和醫人之戶。北宋設置農師在宋太宗太平興國七年(982)閏十二月,在《置農師詔》中稱:“宜令諸道州府,應部民有乏種及耕具人丁,許眾共推擇一人,練土地之宜,明種樹之法,補為農師?!瓰檗r師者,常稅外免其他役?!盵2]659擔任農師的人,常稅之外免其他役。北宋時期按戶派役,農師免役應是免當戶之役。關于醫人,北宋翰林醫官院或太醫局都有一定數量的醫人,但這些醫人屬于中央百司吏的性質。與其相比,州縣醫人則屬于役的形式。如《三山志》載:“醫人,州三人,縣各一人。嘉祐六年,州縣號當旬醫人者許于郭下輪差,其外縣醫人聽側近村抽取。各不限主客戶,仍不得影占州色役。熙寧四年,本州相度,諸縣醫人如無愿祗應處,量給傭錢,募人充應。諸縣各一人,內七人給雇錢。元祐初,以第四等戶輪給,與免身丁。紹圣閩侯官各增一人,今縣各一人,余雜職以下悉附見于后”。[7]229

北宋募役法改革前還有兩個比較個別的特殊戶役,如登州沙門島土戶,因為來回運送東北女真族進貢馬匹,因而“應所納逐年夏秋賦租、麴錢及沿征泛配諸雜名目物色,并州縣差徭,今后并與免放?!盵2]673-674再者,河東路的義勇指揮使所在戶也屬于免役戶,歐陽修曾指陳其弊端:“右臣準中書批送下二狀:‘河東都轉運司準康定元年九月十四日敕節文:‘河東路強壯,應見充正副指揮使,內雖系第一至第三等戶者,州縣更不得輪次別差色役?!`緣義勇指揮使,各是鄉村第一、第二等力及有家活產業人戶,今來一年之內,只是一季上番,多在本家管勾農業。兼當司體量得正副指揮使等,俱是上等人戶揀充,最屬僥幸。其余等第人戶丁數稍多,亦是一般點充義勇祗應,仍更不免州縣差役”。[9]275

上述這些特殊戶役都表現出一些共同特征,首先是對其他役的免除。如免雜役差科、雜差徭或者不得在輪差役、色役,甚至復其家等;第二是服役內容的專門性。如前述陵戶、廟戶、柏子戶、畦戶、俸戶、佃種官田戶以及家有農師、醫人的農戶,也包括登州沙門島土戶、河東路的義勇指揮使所在戶,它們服役內容固定、明確,進而形成某種社會身份;第三是管理機構的特殊性。雖然上述特殊役戶都由地方州縣管理派役,但在他們身上都或多或少與中央派出機構有關聯,如陵戶、廟戶、柏子戶主要服務帝陵、宗廟機構,由與州縣平級的陵臺或祭祀禮儀機構管理。畦戶、佃種官田戶、登州沙門島土戶、河東路義勇指揮使所在戶的服務管理機構也不是單純的州縣。雖然俸戶、農師和醫人隸屬州縣,但俸戶屬于官吏個人,農師和醫人也不是普通的雜徭役。

二 北宋募役法改革前特殊戶役的性質

陵戶在北宋募役法改革前與其他差役性質相同。如前述仁宗(景祐)四年七月三日,上封者言:“諸陵及會圣宮見占柏子戶稍多,并是上等人戶,影庇差役,乞行相度減省?!盵4]1574既然上戶利用柏子戶身份不出差役,說明陵戶本身就是差役的一種。作為差役,陵戶與其他差役形式相同。充當陵戶者一般是下等戶,柏子戶明確為三等以下戶。陵戶有固定的使用數量,如康定二年(1041),柏子戶恢復舊額,安陵、永昌陵、永熙陵各八十人,永定陵一百人,會圣宮二十二人。[4]1574英宗在治平三年,濮安懿王園廟,柏子戶定額五十人。[1]2876孔廟在熙寧變法前灑掃戶五十人、看林戶五人。[3]9450陵戶服役于諸陵或宗廟,其管理機構比較特殊?!端螘嫺濉仿毠僦鞠隆白谡隆睏l記載:“陵臺令以京朝官一員知永安縣,無令事。又諸陵有副使、都監,以內臣充?!盵4]3563這里陵臺令與永安縣知縣的關系值得注意。太祖乾德二年,“以鞏縣令兼安陵臺令”[3]123,此時永安縣仍稱鞏縣,陵寢也只有太祖父親的安陵,這里安陵臺令由鞏縣縣令兼任。但到真宗景德四年,專門下詔,選官充知陵臺令兼永安縣事,并特別指出:“仍今有司就陵令公署增修縣廨”。[2]609可見,陵戶服役管理機構雖為永安縣,但實際是陵臺公署。陵臺令兼知永安縣,不是專官,但其下有專門的陵臺副史和都監。都監管理守陵兵士,實際管理陵戶的副史,如景德元年六月二十一日,“詔永安縣諸陵園松柏,宜令守當使臣等督課奉陵柏子戶,每年以時收柏子于濱河隙地布種,俟其滋茂即移植,以補其闕?!盵4]1572這里的守當使臣應該就是副史。對此,景德四年七月二日詔談得更為清晰:“訪聞諸陵使副,常遣人出入兆域,芟薙草木。神道貴靜,甚非便也。自今令遵典故,每歲春秋二仲巡陵,春除枯朽,秋芟繁蕪,自余非時薙剪悉罷之?!盵4]1572-1573

畦戶服役于解州解、安邑兩池。從嘉祐六年“詔三歲一代”來看,宋初畦戶身份是終身的,到此時才改為三年一代,說明畦戶服役有周期。畦戶免除其他役,是因為擔任畦戶本身就是一種役。但畦戶“戶歲出夫二謂之畦夫,歲給戶錢四萬,日給夫米二升”。[3]2206畦夫有口糧,此外畦戶每年還有四萬戶錢。這筆錢使畦戶性質變得復雜起來,因為四萬戶錢帶有雇傭的性質。不過,既然畦戶是“籍州及旁州民給役”[3]2206或是 “差人戶充應”[6]876,都有強差的痕跡。故宋初畦戶服役性質類似于匠戶的差雇。

宋初的俸戶制度來自五代,因為官員所發俸錢多數情況下會被折支為物品發放,也就是說官員并未得到實錢。為了彌補這一不足,于是設置俸戶。其職責是:“本處所請料錢,折支物色。每一貫文給與兩戶貨賣,逐戶每月輸錢五百文。除二稅外,與免余役”。[2]639對于俸戶的性質,凍國棟在《中國俸祿制度史》中談道:“這種辦法類似于唐前期的公廨本錢之法:由官府出本,以高戶主之,月取息以給官俸。顯然此時所謂“俸戶”制亦沿此。充當俸戶之后,可以免除縣司的其他差役?!盵10]236凍先生所言俸戶的前身實際上是捉錢戶。這些捉錢戶在唐代屬于色役戶,如唐憲宗時曾要求:“五坊色役戶及中書門下兩省納課陪廚戶及捉錢人,并歸府縣色役?!盵11]421李春潤的研究也認為唐代捉錢戶“是色役戶,隸名于一定部門,有免徭役和不受州縣拘治等特權”。[12]對比唐五代捉錢戶與俸戶,從制度因襲角度來看,宋初的俸戶也具有色役性質。

關于佃種官田戶的性質,宋真宗天禧五年,前福建提刑王文震的上奏值得注意:“福州佃官田戶,雖系屯田名目,只依二稅催科。產錢不計少多,例免門役差遣。臣管見屯田戶既特免租課,又不追田價,即與平產人戶田業無殊。欲乞削去屯田名目,割歸稅簿催科,止當門役?!苯Y果“省司議,名目依舊,屯田不得充為永業,其差遣宜依平產人例,有旨依?!盵7]213-214這里指出佃官田戶系屯田名目,意思是佃官田戶像屯田戶的屯丁那樣為官府服役。既然屬于服役,就應該免除戶役和其他差遣。屯田中的屯丁在唐代屬于色役,如唐長孺先生曾專門論述唐代屯丁的色役化。[13]177-179那么,宋初與屯田類似的佃種官田戶也應該具有獨立色役的身份。而且從孔廟賜田,“其佃戶并免差徭、夫役”[8]685的規定來看,佃種官田戶的色役身份比較普遍。唐代屯丁類色役實際從正丁正役轉化而來,這種情況并非唐代個案。前述登州沙門島土戶運送女真上貢馬,也應屬于夫役性質,但他們被固定充役,并免除其他役來看,它也屬于色役范疇。

農師和醫人在宋代役制中等同于州縣差役。如農師,太平興國七年詔稱:“兩京諸州,擇郡民有練土地之宜、明種樹之法者,補為農師,縣一人。令相視田畝沃瘠及五種所宜,指言某處土田宜植某物,某家有種,某戶有丁男,某人有耕牛。即令鄉三老、里胥與農師同勸民分于曠土種蒔,俟歲熟共取其利。為農師者,蠲租外,免其它役?!盵3]533由此能夠看出,農師屬于縣役,與鄉官一起有勸民歸農之責。醫人在《(淳熙)三山志》中也與解子、雜職、欄頭、斗子、鹽倉子等同列為縣役人,選派醫人不能影占州色役,說明醫人本身就是色役。由此推之,醫人應該有免其他役的權利。哲宗元祐時恢復差役,醫人以第四等戶輪給,反映出募役法改革前醫人的輪差等級。與農師、醫人類似,前述義勇指揮使免州縣役,它也應該屬于州縣役人身份。

三 基于募役法前特殊戶役對宋初役制的檢討

前面列舉了北宋募役法改革前的特殊戶役,它們在《宋史·食貨志》中根本不被提及,在《文獻通考·職役考》中也僅有農師記載,其他戶則湮滅無聞。只能就文獻本身屬于差役、色役、州縣役人等。鑒于募役法前特殊戶役存在,有必要對宋初役制進行檢討。

首先,宋初職役結構的認識。關于宋代役法,前引《宋史·食貨志》“役法上”稱:

役出于民,州縣皆有常數。宋因前代之制,以衙前主官物,以里正、戶長、鄉書手課督賦稅,以耆長、弓手、壯丁逐捕盜賊,以承符、人力、手力、散從官給使令;縣曹司至押、錄,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雜職、虞候、揀、掏等人,各以鄉戶等第定差。京百司補吏,須不礙役乃聽。[1]4295

《文獻通考·職役考》關于宋役記載與此基本相同。上述這些役都與地方行政相關,分別被役使于州、縣、鄉各個層次。也就是說,可以稱它們為“州役”、“縣役”、 “鄉役”,但它們絕非職役的全部?!?嘉定)赤城志》將“州役”、“縣役”、“鄉役”隸屬于“吏役門”下,這實際上透露出這些役僅是與吏相近的吏役。值得注意的是,《(淳熙)三山志》 “版籍類”在“州縣役人”后附有“海船戶”和“爐戶”。當然,《(淳熙)三山志》屬于南宋地方志,同時,其記載有地方特征。但是,將這些特殊戶放在州縣役人后并非偶然,反映出兩者之間的連帶關系。前述特殊戶中的陵戶、俸戶、佃種官田戶以及登州沙門島土戶,都與州縣役人一樣,役職特殊,人數額定,服務于固定部門,它們都屬于職役范疇。宋初特殊戶役躋身職役行列實際上是唐代職役特征的延續。筆者曾專文談到唐代色役的職役性質。[14]關于唐代色役,唐長孺先生曾指出,“我們認為色役大致包括兩大類:一類居于吏與役之間,有如業已確定的掌閑、幕士、門仆,以及可以推知的配給貴族官僚的親事、帳內、防閣、白直等。這一類在律令上又是雜任或職掌,其淵源是漢代的少吏或小人吏,南北朝的僮幹、吏力、雜任役;另一類是單純的徭役,其中一部分本是雜徭或正役;一部分是專業性的特殊人戶,如樂人、音聲人、丁匠,他們不是吏,不能納入雜任或職掌?!盵13]171雖然雜任在明抄本《天圣令》出現后已被確認屬于吏而非役*黃正建指出雜任并不是番役,也不納資課;趙璐璐則更詳盡地論述了雜任的選補、考課和遷轉。參見黃正建:《<天圣令(附唐雜令)>所涉唐前期諸色人雜考》,《唐研究》第十二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203-220頁;趙璐璐:《唐代“雜任”考》,《唐研究》第十四卷,北京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495-507頁。。但唐先生關于色役組成的論述無疑是正確的。另外,唐后期按戶差科,那些單純徭役轉化而來的色役與專業性的特殊人戶逐漸融合成特殊役戶。因此,宋初職役并非只有州縣鄉役人員,也包括具有職役性質的特殊戶役。

其次,力役與職役在宋初的演進趨勢。從宏觀角度考察,中國古代役制始終包含力役和職役兩個類別系統。力役是國家、社會層面用役,屬于大系統,主體役種是正役和雜徭,這種用役帶有公共性,但在皇權專制社會下,都帶有“御中發征”[15]釋文注:47的私屬色彩;職役是各個官府部門的小系統用役,目標是完成其應承擔的行政職能。正常情況下,屬于官府部門的工作人員,應該有俸祿,或者說薪酬,但國家財政拿不出那么多錢來,故只能通過強制征用的役形式。從這一角度來說,國家行政人員的役化是中國古代官府解決財政負擔的手段,從唐宋以后職役日漸占據征役主體地位來看,這也是中國古代社會后期役制發展的方向。

宋初特殊戶役的存在為重新審視宋代役制提供了新的切入點。從制度內容來看,特殊戶役在唐宋之際的因循說明唐宋之間役制的承續。不過,特殊戶役相對唐前期來說,數量大為減少,整體呈現萎縮趨勢。然而,馬端臨《文獻通考·職役考》給人的感覺是宋代職役的增加,特別是鄉官向鄉役的轉變。這實際上是局部現象掩蓋了整體面貌。僅職役來說,唐代中央職役占有大量份額,包括眾多特殊戶役,但中唐以后,原有中央職役轉向吏或雇傭,職役向府縣色役傾斜,整體職役數量在減少。同時,地方職役中有一部分來自投充和推薦,已經超出役的范疇。故整體上看,職役是呈回縮狀態。這種情況在力役中也比較明顯。力役在中唐以后逐步雇傭化,同時軍隊用役的增加,使力役不斷縮減,到宋代,主要以河上夫役為主。

再者,宋初役制中的差雇之分與吏役之別。宋代役制有時難以分辨,這是因為各役種都存在區分模糊的問題。相對職役而言,吏與役的區別必須分清楚。如宋初特殊戶役中的醫人,翰林醫官院或太醫局也有一定數量的醫人,但這些醫人屬于中央百司吏的性質,相比之下,州縣醫人則屬于役的形式。同時,對《文獻通考》中的宋役論述,漆俠先生總結認為:“宋代的差役,或者如《通考》上所說的職役,大體上可分為四類”,第一類是各州縣的“吏”或“人吏”,第二類是所謂的衙前吏,第三類職役是耆戶長、弓手、壯丁等役,第四類職役極為繁雜,其中的承符、散從官、人力、手力等,或為官府“追催公事”或供州縣官員“奔走驅使”,大都有由第四、五等戶承擔;這些雜役中還有渡子、斗子、搯子、秤子、揀子、庫子、倉子、欄頭、轎番等。[16]漆俠先生認為第一、二類屬于吏的范疇。但馬端臨包括宋代一些地方志中往往稱之為役或吏役,這反映出宋人在吏與役上認識的模糊。相對力役來說,差與雇也要把握。在宋初特殊戶役中,畦戶“戶歲出夫二謂之畦夫,歲給戶錢四萬,日給夫米二升?!盵3]2260畦夫在口糧之外,每年還有四萬戶錢。按一戶兩夫來說,每個畦夫每年有20貫報酬,因而畦戶有雇傭的性質,不能算作嚴格的使役。但這種雇傭背后不是自由應役,而帶有強制差配,故又帶有役的特征。宋人稱之為差雇,實道出了其本質。因此,對宋代役制研究,不能拘泥于宋人的役制觀,應該把握中國古代役制發展的總體趨勢和方向,才能弄清楚宋代役制整體結構以及具體役屬性。

[1](元)脫 脫.宋史[M].北京:中華書局,1977.

[2](宋)佚 名.宋大詔令集[M].北京:中華書局,1962.

[3](宋)李 燾.續資治通鑒長編[M].北京:中華書局,1995.

[4](清)徐 松.宋會要輯稿[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

[5]邢 鐵.九等戶到五等戶的轉變時間[J].中國社會經濟史研究,1990(1):8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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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睡虎地秦墓竹簡[M].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

[16]漆 俠.關于宋代差役法幾個問題[J].宋史論集.鄭州:中州書畫社,1983.

(責任編輯 賈發義)

An Analysis of Special Household Services before Recruiting System Reform in Northern Song Dynasty

WU Shu-guo

(HistoryDepartment,HeilongjiangUniversity,Harbin150080,China)

There were many special household services before recruiting system reform in Northern Song Dynasty including services served as graveyard keepers, temple keepers, cypress planters, salt producers, tax collectors, official land tenants, agricultural technicians and doctors. These special household services were characterized by being free from serving as a handyman, being a specialist or being administrated by the local institution of central government. As far as their nature was concerned, graveyard keepers, temple keepers and cypress planters fell into the corvee category; salt producers belonged to that of employees; tax collectors and official land tenants were among government servants; and agricultural technicians and doctors were county servants. Under the service interpretation framework of clerks and laborers in Song Dynasty, the special household services, other than serving as salt producers, were clerk kind service. The clerk service nature of special household services before recruiting system reform in Northern Song Dynasty not only embodied the system continuity of Tang and Song Dynasty, but also reminded the academic circle to re-examine the service system in Song Dynasty. State, county, and town servants did not constitute the whole service structure of Song Dynasty, which also included the special household services of clerk service nature. Although the change from town officers to town servants increased the local clerk servants, however, on the whole, before recruiting system reform in Northern Song Dynasty, the number of both clerks and laborers tended to decline. The ambiguity of employee and clerk service in the service system of Song Dynasty requires the academic circle grasp the overall developing trend and direction of ancient Chinese service system in the research. Only in this way, can the entire structure of service system in Song Dynasty and the attribute of specific service be understood.

clerk service;special household service;corvee service;government servant

10.13451/j.cnki.shanxi.univ(phil.soc.).2017.01.008

2016-05-16

國家社科基金一般項目“唐代色役問題研究”(16BZS041);黑龍江大學杰出青年基金項目“唐前期色役研究”(JC2011W5)

吳樹國(1971-),男,黑龍江雙城人,歷史學博士,黑龍江大學歷史系教授,主要從事唐宋史和中國古代經濟史研究。

K244

A

1000-5935(2017)01-005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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