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文義的理解與反思

2017-04-11 13:08陳志斌
山西財政稅務??茖W校學報 2017年6期
關鍵詞:交強險財產損失人身

陳志斌

(山西省財政稅務??茖W校,山西 太原 030024)

國務院頒布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462號)(以下簡稱《條例》)自2006年7月1日實施至今,在司法實踐中對其第二十二條內容的理解一直存在爭議,由此導致同一類案件出現不同司法判決的情形時有發生。本文將從文義解釋視角對《條例》第二十二條進行分析,并對其立法本義提出相關建議。

一、關于《條例》第二十二條相關情況的說明

(一)《條例》的頒發依據

《條例》頒發的法律依據是《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交法》),于2003年10月28日首次頒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主席令第八號);于2007年12月29日進行第一次修正(主席令第八十一號),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正(主席令第四十七號)。

《道交法》于2004年首次頒布實施,根據其第十七條,我國對機動車實行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在性質上屬于法定保險,由此交強險制度得以確立。這也是根據我國日益劇增的汽車數量及交通事故頻發的實際情況,為充分保護受害人利益,在借鑒西方發達國家經驗的基礎上,確立了機動車第三者強制保險制度。同時,《道交法》第十七條自首次頒布后一直未曾修訂,適用至今。

(二)《條例》頒布

根據2003年10月28日首次頒布的《道交法》第十七條規定,在經歷了長達兩年的準備工作之后,國務院于2006年3月1日頒布了《條例》(國務院令第462號),并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12年3月30日第一次修訂(國務院令第618號),2012年12月17日第二次修訂(國務院令第630號)。

在2006年首次頒布的《條例》中,第二十二條的內容可簡述為:對醉駕、無證駕駛、所駕車型與準駕車型不符、被盜搶期間肇事、駕駛人故意制造事故的情形,保險公司只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擁有追償權,同時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不予賠償。

《條例》第二十二條自首次頒布后一直未曾修訂,適用至今。

(三)與之相關的授權性規范

《條例》是一部行政法規,不能作為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簽署的合同文本,為此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中保協”)起草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以下簡稱《條款》),并于2006年6月19日獲得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監會”)的批準,其中第九條內容可簡述為:對醉駕事故等情形(同《條例》第二十二條),保險公司只在交強險有責任或無責任的醫療費用限額內墊付搶救費用(有追償權),同時對受害人的“其他損失和費用”不予賠償。

在責任范圍的表述上,《條款》與《條例》有一定出入,《條款》在第九條結尾明確提出保險公司對受害人的其他損失和費用既不墊付,也不理賠。

由于《條款》的位階低于行政法規,更低于法律,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涉及到醉駕事故等情形時,一般不作為法院審理案件的判決依據。因此,本文將《條例》第二十二條作為研究對象進行分析。

二、司法實踐中對《條例》第二十二條的不同理解及評析

(一)第一種理解與評析

第一種理解認為《條例》第二十二條存在“兩種解釋”。相關法院認為,《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為保險公司只對搶救費用進行墊付,之后可主張追償,而第二款為不賠償財產損失。而在表述上該條并未明確指出交強險是否賠償死亡或傷殘賠償金等。

關于對法律法規文義理解上的爭議,我國《保險法》規定,對于保險公司制訂的“格式合同”(即在業務中大量使用的標準合同,一般情況下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無權改動),如果當事人對其中相關條款產生爭議,首先按照語義的通常理解做出判斷。如果產生兩種及兩種以上的不同理解,應當給予“有利于維護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的傾向性解釋。

據此而言,第二十二條存在“可對受害人人身傷亡進行賠償”以及“對受害人人身傷亡不予賠償”兩種解釋,此時法院應做出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法院可以此為依據判決保險公司交強險賠償人身傷亡賠償金等項目。

對上述意見筆者持不同態度。雖然《條例》中并未明確指出對于醫療費用、死亡傷殘金等人身傷亡損失,交強險是否承擔賠償責任,但按照對文義的通常理解,對由于醉駕事故等情形給受害人造成的人身傷亡損失,交強險不承擔賠償責任。理由如下:

1.關于搶救費用。在機動車涉及到第三者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中,對其造成的人身損害依時間順序主要包括搶救費用、醫療費用、康復費用等。如果受害人被鑒定為殘疾,則還應包括傷殘賠償金;如果受害人死亡,則還應包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在上述所有費用中,搶救費用不僅最早發生,而且最為緊迫、最為重要。

《條例》第二十二條要求保險公司墊付搶救費用,旨在確保受害人得到醫院的及時救助,從而避免因致害人肇事逃逸或者無力履行賠償費用而貽誤受害人的最佳救助時機。

2.應以“舉重以明輕”的論辯思想做出解釋。從《條例》第二十二條可看出,作為事關受害人生命的搶救費用,保險公司尚且只負責墊付(并保留追償權),從邏輯上很難得出交強險對搶救受害人脫險后所產生的醫療費用或死亡傷殘金仍需承擔賠償責任的解釋。所謂“舉重以明輕”的論辯思想是“尚且……當然……”;用于此處,即為“作為關乎受害人生命的搶救費用保險公司尚且只負責墊付,在其脫離生命危險后所產生的一般性醫療費用以及傷殘賠償金等,保險公司當然不負責賠償”。

因此,根據《保險法》第三十條,司法機構對該條款應當首先判斷其能否做出“通常性理解”。因此,本文認為對《條例》第二十二條可做出“舉重以明輕”的通常性理解:即保險公司交強險對醉駕事故等情形造成第三者人身損害以及財產損失,均不承擔賠償責任;出于及時搶救受害人生命的目的,在緊急狀態下保險公司先為其墊付搶救費用,隨后進行追償。

(二)第二種理解與評析

第二種理解是將《條例》第二十二條的本質定性為“免責條款”。根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保險公司只對“搶救費用”承擔“墊付”責任,是保險公司代替致害人(即侵權人)向醫療機構支付搶救費用,之后可向致害人主張追償權。所以,“墊付”的本質并非“賠償”。第二款規定,交強險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二者結合起來,第二十二條的本質是一項“免責條款”,即醉駕事故等情形給第三者造成的一切損失(人身損害、財產損失),交強險均不予理賠。

依據前文對“第一種理解”的分析,本文認為從《條例》第二十二條立法本義的視角看,第二種理解屬于《保險法》第三十條中的“通常性理解”。

(三)第三種理解與評析

第三種理解認為《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中的“財產損失”存在兩種解釋。這兩種解釋的共同點是對《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不存在爭議。

第一種解釋:對該處“財產損失”的文義內涵應作狹義性理解,即物質層面的損失,如非機動車駕駛人的“非機動車”,或行人身上所攜帶的手提電腦、手機等財物。這樣,由于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明確指出財產損失不予賠償,所以就存在上文“第一種理解”中所說的“未明確死亡傷殘金是否賠償”的兩種解釋,因此法院可根據有利解釋原則判決保險公司向受害人賠償傷殘賠償金等人身傷亡損失。

第二種解釋:該處“財產損失”文義內涵的范疇不僅包括物質性損失,還應包括受害人的“收入性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文件,將人身損害分為“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兩種,即此處的“財產損失”系指由于受害人死亡或致殘使其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而導致的今后最長二十年內的勞動收入性損失,當然也包括醫療費用、喪葬費等費用支出性損失。從這個角度看,死亡傷殘賠償金具有“財產損失”的性質。如將此解釋適用于《條例》第二十二條,則交強險就不理賠死亡傷殘賠償金。

本文認可第一種解釋,理由如下:首先,在《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表述中,同時出現了“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兩個用語,可見二者是并列關系,即財產損失不包括人身傷亡。其次,在同一部法律法規文件中出現的所有同一個詞語,均為同一含義,除非明確說明。由此,第二十二條中的財產損失應與第二十一條中的財產損失為同一含義,即與人身傷亡相并列,互不包含。所以此處的“財產損失”應作限制性理解,僅指財物性損失。

(四)關于對《條例》第二十二條文義的合理解釋

基于上文分析,對《條例》第二十二條文義的合理解釋或通常性理解可歸納為:由于醉駕事故等第二十二條所列的情形造成第三者(即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保險公司均不予賠償;但出于保護受害人生命權的初衷,保險公司應墊付搶救費用,并擁有追償權。

三、關于對《條例》第二十二條文義合理解釋的反思

(一)對《條例》第二十二條事故情形的評析

在《條例》第二十二條所列的三類事故情形中(可細分為四類),未取得駕駛資格在生活中主要包括無證駕駛與所駕車輛與駕照準駕車型不符(如持C本駕駛需要A本方可駕駛的大巴客運車輛)兩種情形,其中無證駕駛比較常見。

在以上情形中,以醉駕事故發生頻率最高,而醉駕屬于嚴重違法行為,根據《道交法》第九十一條,醉酒駕駛的行為人將承擔刑事責任。下面,本文以醉駕事故為對象進行研究。

(二)將醉駕事故納入交強險免責范圍對受害人而言有失公平

1.不符合《道交法》第七十六條立法精神。在參與道路交通行為的機動車駕駛人、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三大主體中,三者所享有的道路通行權益是平等的。各主體均應在相應的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內各自行駛。然而,一旦發生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行人之間的交通事故,無論雙方事故責任如何認定,后兩者的人身損害程度往往較大,非傷即亡,而機動車駕駛人的人身損害程度往往較輕,甚至無損害,僅僅是車輛本身受到一定損失。

因此,在《道交法》第七十六條中,根據自行車一方或行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過錯及過錯程度來認定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如自行車一方或行人存在過錯,需要由機動車一方進行舉證(如行車記錄儀的直接視頻證據),否則機動車將承擔全部責任。另外,機動車一方如能證明其在事故中無過錯,仍須向自行車一方或行人賠償其損失的百分之十,這也是交強險無責任限額正好為有責任限額百分之十的法律依據。因此在雙方之間的賠償責任分擔問題上,《道交法》明顯傾向于處于弱勢地位的后兩者。

2.在醉駕事故中,受害人的人身權益更應得到保障。在道路通行過程中,相對于機動車駕駛人而言,行人或非機動車駕駛人處于客觀上的弱勢地位。相對于正常駕駛,對于醉酒駕駛行為人而言,由于其自身的違法行為將風險強加于非動車駕駛人或行人身上,這使得后兩者所面臨的交通事故風險比正常行駛的機動車所帶來的風險更大。

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如果致害人具備足夠的經濟支付能力并有賠償意愿,則可直接向受害人及其家屬履行全部賠償義務。但如果致害人只具備部分經濟支付能力,或即使具有足夠支付能力但欠缺全部賠償意愿,則保險公司交強險的賠償或墊付行為,與致害人的部分賠償綜合起來,會使受害人權益獲得較大程度上的保障。如果致害人完全不具備經濟支付能力或由于各種原因無法履行賠償義務,則保險公司的賠償或墊付可在一定程度上(即交強險的責任限額)保障受害人的權益。

因此,《條例》第二十二條將醉駕事故等情形納入交強險的免責范圍,不符合《條例》第一條“為了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賠償”的立法精神。

(三)相關司法解釋評析

鑒于長期以來此類事故情形引發的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糾紛,2012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其中第十八條與《條例》第二十二條直接相關。但二者有一定區別,《解釋》第十八條中增加了“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情形,同時不包含《條例》第二十二條中的“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情形。

雖然司法解釋在性質上不屬于法律或行政法規,但卻可以作為法院的判決依據。同時,保險公司與投保人簽署的交強險合同仍須采用中保協根據《條例》制訂的《條款》,這就使得保險公司在面臨此類索賠案件時較為尷尬:如按《條款》第九條或《條例》第二十二條拒絕賠償,則很可能被當事人訴致法院,而法院按《解釋》第十八條直接判決保險公司賠償,而且敗訴后還需承擔訴訟費用;雖然保險公司擁有向侵權人的追償權,但能否實際追償回所墊付款項,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如果為避免出現此種情形,保險公司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一是直接導致理賠支出增加,二是在保險公司的實際運營中也不符合其內部理賠程序規定。

(四)關于對《條例》第二十二條的修正建議

針對上述問題,本文在此提出對《條例》第二十二條的修正建議:對其第一款內容將醉駕事故等情形造成受害人的人身傷亡損失包括醫療費用(含搶救費用)、死亡傷殘賠償金、喪葬費等均應納入保險公司交強險責任限額內的“墊付”范圍,同時保險公司可向致害人進行追償;第二款不做修改。

《條例》修正后,相應的《條款》也應做出修改,其本質上是將受害人與侵權人之間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的侵權賠償責任關系,轉換為保險公司與侵權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

猜你喜歡
交強險財產損失人身
雄黃酒
論詐騙罪的財產損失類型化研究
——兼論“二維碼偷換案”
無法投保交強險的電動四輪車發生交通事故,責任人如何承擔賠償責任?
論鐵路旅客人身損害賠償的完善
余數
瘋狂的“殺手”
車子沒買交強險撞傷行人要全賠嗎?
斷線保護裝置對人身和設備的保護作用分析
平安高管高薪卷入“交強險風波”
抗日戰爭中我國軍民傷亡及財產損失數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