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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糾紛調解機制的價值與建構

2017-04-18 15:16汪瀅梁彥濱
法制與社會 2017年9期
關鍵詞:人民調解價值

汪瀅+梁彥濱

摘 要 當下,我國正處于社會急劇變革的轉型時期。各類社會矛盾層出不窮,日趨復雜,民事糾紛日益增加,迫切需要在訴訟外尋求其他糾紛解決方式來緩解社會矛盾。本文主要對多元化糾紛調解解決機制的基本內涵、特征以及價值進行分析研究,探索構建適合我國的多元調解機制。

關鍵詞 人民調解 多元化解決機制 價值

作者簡介:汪瀅、梁彥濱,黑龍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副教授。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308

隨著我國社會轉型進程的不斷深化,社會關系發生調整,各種社會矛盾問題日益凸顯,并顯現出體多元化,類型多樣化,和內容復雜化等特點。在社會矛盾和糾紛的解決上,單一訴訟解決方式不可能有效應對。在構建和諧社會和社會綜合治理背景下,如何建構和發揮調解方式來緩解社會矛盾是一個重要命題。

一、多元化糾紛調解機制的基本內涵

(一)多元化糾紛調解機制的含義

調解是在第三方的參與下進行的一種糾紛解決活動。它不同于訴訟的是,調解以當事人的自愿為前提。達成協議也是雙方自主協商合意一致的結果。調解程序有很大的靈活性,在證明責任,規范適用等方面具有很大的靈活性。

多元化糾紛調解機制,是指在符合構建和諧社會客觀要求下,開拓調解糾紛的領域,整合社會的調解資源,形成多層次,多手段,多主體的多元化調解結構,達到解決社會糾紛的目標。

(二) 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有以下幾個特征

1.調解主體多元化。仲裁機構所作調解的主體是仲裁委員會。訴訟中法院進行調解的主體是法院。村委會和居民委員會社區依據《人民調解法》,也可以作為調解主體。多元化調解的主體可以有其他組織介入,共同參與。如果消費者協會、有關醫療的專業協會的介入協同調解,能夠彌補單一調解機構的專業知識的局限。

2.調解方式靈活。在多元調解模式中,不受時間地點等局限,研究分析性質,應當根據雙方的情況進行調解。也可以利用互聯網的優勢,利用多媒體的形式跨越時空障礙進行調解。

3.調解領域廣泛性。社會糾紛也呈多樣化態勢。多元化調解的范圍不僅局限于民事案件,還可以適用其他社會糾紛,如醫療糾紛,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消費領域糾紛等。主體范圍既包括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的,也包括法人與法人,自然人與法人之間的糾紛。

二、建構多元化的糾紛調解機制的價值分析

(一)建構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是大調解格局形成的基礎

大調解是一個由政府綜合治理部門牽頭協調,司法行政部門業務指導,調解中心具體運作,將民事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等,調解整合在一起,利用現有資源各自發揮其作用,形成的一種糾紛解決方式。多元調解機制的協調配合,對于提高處理復雜的人民內部矛盾,具有積極的意義。

(二)構建多元化糾紛調解機制,是國際社會化普遍能夠接受的趨勢

目前,世界上通常把法院之外的各種非訴訟糾紛解決方案統稱為代替性糾紛解決方案(ADR)ADR是多元化糾紛解決方法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這種方式既可以包含諸如消費者協會的調解和勞動仲裁等現代ADR方式,或者涵蓋東方國家歷史悠久的調解等傳統形式。

當代,在世界各地,隨著代替性糾紛解決方法在現代社會中被廣泛大量地應用,其功能和地位也日新月異,并已逐步被納入法制道路,形成了與民事訴訟機制相互銜接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方法美國最新的ADR 動態是強調了調解很重要的一點,他們認識到調解的優點首先在于調解是自愿性的,當事人可以作出任何選擇,其次,調解的雙方不像訴訟那樣是對立式的,最后,調解能幫助當事人進行溝通。

在美國,調解有以下幾大類別:

1.評估型調解,更像仲裁。由調解員告訴當事人怎么選擇,使當事人意見達成一樣。

2.交易式調解。調解人限制方式的選擇規范,起引領作用。

3.交互式、互動式調解。調解員調解當事人的相互作用的變化,當事人要如何談都是由當事人自己決定。評估式的調解相當于仲裁,而交互式相近于談判。交互式的調解當中要特別強調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加強雙方之間的交流。交互型的調解方式認為要改變評估型調解中調解員的作用,其特性就是在調解過程當中,增強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不是由調解的介入人來決定如何。

(三)建構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是祖國法治建設的需要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出臺了《關于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和《關于人民法院特邀調解的規定》進一步形成糾紛解決合力,提高社會各方面的參與度和協同度,形成司法性,行政性和民間性調解構成的合理配置。

法治建設除了需要完善法律體系,確定社會主體的權利與義務之外,物業需要提供多種糾紛解決方式,因滿足不同的糾紛解決的需求。因此除傳統的訴訟方式解決民事糾紛,這種主流形態外,重視和建設人民調解等,非訴訟解決方式是我國法治建設中應處理解決的一個問題?!度嗣裾{解法》已經確立了人民調解的法律地位。在實踐中積極探索調解前置程序改革,發揮訴前調解的引導程序作用,大力推薦類型化糾紛的行業調解對接,實現訴訟內外的聯動,實現法律調控與非法律調控。

訴訟是解決社會糾紛的最終救濟途徑。我國各法院目前面臨嚴峻挑戰,大量矛盾糾紛源源不斷地流入訴訟,導致糾紛的出現和現有糾紛的解決路徑之間存在著相當緊張的關系。建設多元化調解解決,能夠使案件在審前分流。減少法院案件的審理數量,有利于節省司法資源,提高審判效率。

(四)建立多元化糾紛調解機制,是提升政府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

一直以來,我國堅持以人民為導向,把為人民服務作為政府的神圣職責和基本準則。人民調解屬于基層民主政治和法律建設范疇,如何去平衡和處理社會群體利益,解決社會矛盾化解糾紛,是對黨和政府執政能力的一種考核。黨和政府要運用法治理念,提升社會治理能力,發揮社會資源。運用政策法律,行政等手段,保持和穩定社會關系,促進國民經濟的繁榮發展。

(五)強化法院對調解工作的指導作用,提升人民調解的糾紛解決能力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的限定,司法的行政機構指導人民來做調解工作,基層人民法院對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進行業務的指導。因此,人民法院要完善教導人民調解工作機制,堅持的不缺位、不錯位、不越位的原則要求,積極支持、依法指導,與司法行政部門密切配合,制定指導人民調解的日常協商協調工作制度,研討建立健全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有效機制,及時發現和改進人民調解工作和人民法院指導人民調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共同做好指導工作,維護社會穩定。人民法院除了對人民調解進行正常的法律理論培訓外,要著重的進行調解工作技能的培訓,幫助調解人員熟悉調解的基本方法和技巧,增強調解人員對婚姻家庭、宅基地、房屋、相鄰關系和民間借貸等常見糾紛的調解能力。建立疑難案件、敏感案件,特別是集中反映本轄區內突出的社會問題、法律問題、熱點問題等案件的座談和研討制度,以便確定指導方向,對調解人員及時進行業務指導。加強行業性調解的人民調解員隊伍建設的支持,促進社會發展新領域中產生的糾紛和沖突的解決。人民法院通過加大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業務指導力度,使人民調解機構增強新時期的責任感和使命感,不斷提高工作水平,使人民調解工作真正成為化解民間社會糾紛的堅實可靠的“第一道防線”。

(六)強化糾紛解決機制的銜接,提高多元化調解機制的實際效力

正確處理好人民調解與其他解紛機制的銜接,有利于整合調解資源,強化調解職能,實現優勢互補,提高社會糾紛調處效率,及時有效地化解社會矛盾,它是形成多元化調解機制的基本要求。司法行政機關應加強對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指導,使人民調解工作和相關職能部門通力合作。

一要處理好人民調解與訴訟的有機關系。在民事訴訟環節,人民調解機構可以充當特定民事訴訟案件的前置調解組織。對于來起訴的當事人,法院立案庭在訴前可以對當事人進行指導。對于訴訟標的較小、權利義務明確、案件較為容易、爭議不大、當事人有彼此諒解可能的民事糾紛,依據對應的法律法規,對當事人實行訴訟風險和訴訟成本的知照,建議當事人通過非訴訟途徑解決。在征得其同意的情況下,將這類民事糾紛分流到人民調解機構或在法院設立的人民調解室處理,減輕當事人“訟累”,節約司法成本。在刑事訴訟環節,涉及輕微刑事案件需要進行和解的情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征得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委托人民調解機構進行和解解決,以實現恢復性司法的目的,防止事件的進一步擴大。

另外,還要做好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的引導工作?!吨腥A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規定了人民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制度,因此人民調解機構要及時提醒和引導當事人關注人民調解協議的司法確認問題。

二要處理好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的對接。因為行政調解涉及多個行政機關,根據一定時期具有一定職能的機構所涉及的矛盾糾紛數量的增加,可以在該機構設立相應的調解組織,以中立的第三方地位來解決該種類型糾紛,避免矛盾的激化。

三要處理好人民調解與勞動仲裁的銜接。要加強司法局行政部門與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部門的合作,把人民調解與勞動仲裁對接起來,共同指導各級調解組織開展對勞動糾紛的調解,共同對調解人員開展培訓,解決各種勞資糾紛。人民調解機構要爭取糾紛涉及的各級機構、單位和組織的支持、配合,尋找可以達成協議的各種途徑和協助,更好地發揮多元化調解機制的應有效力。

參考文獻:

[1][英]羅杰·科特威爾著.潘大松譯.法律社會學導論.北京:華夏社會出版社.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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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鄭英豪.我國調解制度變遷中國家權力的角色承擔與未來向度.法學評論.2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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