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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網絡表演直播中政府規制機制初探

2017-06-02 10:05張濤
行政與法 2017年5期
關鍵詞:表演者規制政府部門

張濤

摘 要:網絡直播政府規制是網絡空間治理的重要內容。本文基于博弈論的視角,分析了政府部門與網絡表演者、網絡表演經營單位間的博弈關系,結果表明:政府部門的處罰力度、監管成本以及違規表演的發現概率是博弈模型中的關鍵因素。為了有效降低網絡表演者、網絡表演經營單位違規行為的概率,政府部門應實行網絡信息服務實名制,實施嚴格的處罰制度;建立綜合防御機制,降低政府部門規制成本;借助社會力量,提高違規直播的發現概率。

關 鍵 詞:互聯網;網絡直播;政府規制;行為主體;博弈論

中圖分類號:D630.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8207(2017)05-0012-10

互聯網是20世紀人類科技進步創造的奇跡之一。隨著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互聯網的普及率也在不斷提高,互聯網的觸角已經深入到了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2016年8月,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發布的第38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16年6月,我國網民規模達7.10億,手機網民規模達6.56億;網絡直播用戶規模達3.25億,占網民總體的45.8%,其中真人聊天秀直播占網絡直播比例的19.2%。[1]

互聯網的成功源于它的開放性、自由性。[2]隨著互聯網的發展,電子商務、電子政務、網絡表演直播等經濟形態和文化形態開始涌現。移動互聯網第三方數據調查平臺“艾媒咨詢”發布了《2016年中國在線直播行業專題研究》,有數據顯示,2015年中國在線直播平臺數量接近200家,其中網絡直播的市場規模約為90億,網絡直播平臺用戶數量已經達到2億,大型直播平臺每日高峰時段同時在線人數接近400萬,同時進行直播的房間數量超過3000個。[3]隨之而來的是網絡表演直播的種種“亂象”——淫穢、賭博、暴力等低俗有害信息充斥其中。據調查顯示,77.1%的網民認為網絡直播平臺存在低俗內容,90.2%的網民認為網絡直播平臺的整體價值導向為一般或偏低。[4]因此,如何有效地規范網絡表演直播的內容及發展方向成為了目前討論的焦點問題。

一、法制規范分析與學術理論梳理

網絡直播的出現使得公民個人能夠輕松、迅速地把思想傳播給大量聽眾。這些進步增強了個人的能力、促進了重要社會目標的快速實現,但同時也降低了反社會及其他破壞性活動的成本。[5]為全面了解當前我國網絡表演直播的治理全貌,有必要對有關網絡表演直播的法制規范與學術理論進行分析和梳理。

(一)法制規范分析

縱觀網絡表演直播的發展歷程,國家對網絡直播監管與治理的相關文件和配套細則貫穿始終。筆者認為,從法制流變的角度看,大致可分為起步與發展兩個階段。

⒈起步階段(2000年—2010年)。2000年9月25日,國務院發布了《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掇k法》明確了“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概念,即“通過互聯網向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的服務活動?!蓖瑫r將互聯網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明確規定對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互聯網信息服務實行備案制度,同時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出了“九不準”的要求。2000年12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稕Q定》中對于有害信息的治理提出了原則性要求,關于網絡表演直播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⑴政府部門要積極開展宣傳教育,實施有效監督,防范和打擊各類違規活動,創造良好健康的網絡環境。⑵網絡表演者要遵紀守法,不得傳播有害信息。⑶網絡表演經營單位要依法經營,發現違規行為時要采取措施,停止傳輸信息,并向政府部門報告。⑷互聯網用戶要遵紀守法,自覺抵制各類有害的信息。

2007年12月20日,原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原信息產業部聯合發布了《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相比較2000年發布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和《關于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對很多內容進行了細化。例如:明確要求從事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應當依照本規定取得廣播電影電視主管部門頒發的《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或履行備案手續。2010年3月17日,原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發布的《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業務分類目錄(試行)》將互聯網視聽節目分為四類,并且明確了每一類節目的業務界定標準。

⒉發展階段(2010年—至今)。2016年6月28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的《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明確指出,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提供者應當嚴格落實信息安全管理責任,按照“后臺實名、前臺自愿”的原則,對注冊用戶進行基于移動電話號碼等方式的真實身份信息認證。2016年7月1日,文化部發布了《關于加強網絡表演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指出:“加強內容管理,依法查處違法違規網絡表演活動,內容管理是網絡表演管理工作的重點”。2016年9月2日,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下發了《關于加強網絡視聽節目直播服務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其中對于網絡表演直播提出了許多具體要求,沒有取得新聞出版廣電行政部門頒發的《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不得利用網絡直播平臺(直播間)開辦新聞、綜藝、體育、訪談、評論等各類視聽節目,不得開辦視聽節目直播頻道。未經批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在互聯網上使用“TV”等廣播電視專有名稱開展業務。開通彈幕功能,應加強對彈幕內容的管理,配備專門的審核員對彈幕內容進行審核。2016年11月4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了《互聯網直播服務管理規定》,專門針對互聯網直播服務作出了詳細規定。例如:要求“先審后播”,即建立直播內容審核平臺,對直播及其互動內容實施先審核后發放許可的管理制度,對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進行基于手機號碼等方式的真實身份信息認證。

從上述法制規范分析來看,目前我國互聯網直播的監管已從粗放走向了精細,并對很多開展互聯網直播的具體標準和相關制度都進行了細化,但關于違規者的處罰問題卻沒有作出具體規定。筆者認為,完整的規制機制應具備事前的防御機制和事后的處罰機制,這樣才能發揮其最大的效用。

(二)學術理論梳理

國外的不同學科領域對于政府規制互聯網信息內容出現了明顯的紛爭。在經濟學領域,芝加哥學派中以科斯等為代表的經濟學家對政府干預表示了懷疑,而傾向于相信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可以解決問題。根據這一學派的觀點,市場的自然力比其他擁有既得利益的市場主體(如政府管理者)能夠更好地校正市場缺陷。以庇古為代表的劍橋學派學者則斷然否認市場取向的方法對解決外部性問題的有效性,“看不見的手”在各局部問題上發揮作用并不足以保證整體問題的解決。因此,需要一個效力范圍更廣的權威機構來干預和處理社會問題。[6]在法學領域有學者認為,表達自由、知識產權、信息安全常常是互聯網治理的焦點,而“守門人”的法律責任又常常成為這些焦點的中心。但在討論法律責任之前,需要對“守門人”的概念進行界定,同時對不同類型的“守門人”的特征進行區分。只有那些對公民的民事權利和政治權利負有保護義務的組織才能夠成為網絡信息的“守門人”,才能對公民個人在社交網絡中發表的有損他人民事權利和政治權利的言論、評論進行刪除。[7]有學者從案例比較分析入手,通過比較美國、歐盟、加拿大等國家的制度后認為,不同網絡信息的提供者所承擔的責任是不同的,這需要結合他們所提供內容的性質及技術裝置來確定,法律不能“一刀切”,需要細致入微的法律規則來確定一個最佳的責任制度。[8]

國內學者則從政府監管的可行性、措施以及限度等方面進行了研究。有學者認為,網絡信息政府監管作為政府管理的一種方式,必須具備足夠的正當性基礎,這個基礎來源于網絡信息表達自由與政府監管之間的博弈。一方面,我們不能否認網絡信息表達自由的存在,另一方面,網絡信息表達也應該有一個比較明確的限度。[9]有學者認為,網絡空間的開放性、技術性、虛擬性等特征決定了網絡空間秩序不同于現實社會秩序的自由和共享性。因此,網絡空間的法律規制需要遵循特有的原則:保障互聯網安全原則、技術中立原則、促進互聯網產業發展原則、權利保障原則。[10]有學者認為,網絡空間的規制具有特殊性,在規制目標上要注意社會法治和公權控制雙重目標,在工具選擇上可以采用軟法之治與硬法之治,以滿足不同主體的需求。[11]有研究者從直播平臺責任的角度進行闡述,認為我國目前關于網絡直播的監管加重了平臺的責任和義務,其實質是在賦予直播平臺“準行政權力”,在法理上存在問題。私權主體并非是行使“準行政權力”的有權主體,網絡直播平臺承擔的責任應該具有補充性、差異性,不能替代政府部門的監管責任。[12]

從國內外研究文獻來看,對網絡表演直播政府監管問題的研究主要體現在監管的可行性、合理性與宏觀制度設計上,提出了許可制度、電子審查制度、信息分級制度、鼓勵舉報制度、加強教育制度等監管措施。但是,從博弈論的視角分析政府部門對網絡表演經營單位(網絡表演者)進行規制的研究還比較少。筆者認為,網絡表演直播規制過程就是政府部門與網絡表演經營單位、網絡表演者之間博弈的過程,通過利用納什均衡解的分析,可以為政府制定規制措施,促進互聯網秩序健康發展,維護公眾利益提供借鑒。

二、網絡表演直播規制過程中的行為主體關系分析

所謂規制,是具有法律地位、相對獨立的政府機構依照一定的法規對被管制者(主要是企業)所采取的一系列行政管理與監督行為。[13]美國著名法律經濟學家波斯納曾指出,與法律通過訴訟事后處理違法行為相比,規制制度具有某種事前預防的性質,具有更低的成本。[14]規制過程是規制機構的行政過程,美國學者史普博曾給規制過程作出如下定義:管制的過程是由被管制市場中的消費者和企業、消費者偏好和企業技術、可利用的戰略以及規則組合來界定的一種博弈。[15]由此可見,政府規制的過程就是各方主體博弈的過程。在規制過程中主要有三個相互作用、相互影響的行為主體:被規制企業、消費者和規制機構。具體到網絡表演直播規制過程中的主要三個行為主體是:政府部門、網絡表演經營單位、網絡表演者。

(一)政府部門

美國學者桑斯坦曾言:“亞當·斯密‘看不見的手依賴于管制市場交換的法律這一‘看得見的手”,“自由市場的存在依賴于其在法律上的存在”。[16]誠如其言,政府部門是規制過程的主導者,擁有廣泛的權力。具體來說政府部門的權力包括以下幾項:其一,根據立法機關提出的規制目標,制定立法機關沒有也無法完全制定的詳細規則,行使類似于立法的權力。其二,承擔從信息收集到法律執行的各種行政任務,其中包括收集并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對違反有關法規的市場主體進行處罰等。例如《通知》中規定:“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要加強對轄區內網絡表演經營單位的管理和培訓,依法強化網絡表演經營單位直接發現、第一時間處置違法違規內容等主體責任,對逾期不予處理或處理不到位的,要嚴肅追責,依法查處?!币簿褪钦f,在網絡表演直播規制過程中,政府部門應通過網絡表演經營單位對網絡表演者進行監控,根據網絡表演經營單位提供的相關信息或者其他互聯網用戶提供的信息對網絡表演者的違法行為進行懲罰,同時對網絡表演經營單位的工作情況進行檢查,如發現違規情況,應及時對其進行處罰。

(二)網絡表演經營單位

網絡表演經營單位也可以稱為“網絡直播平臺”“互聯網直播平臺”“互聯網直播服務提供者”,即提供互聯網直播平臺服務的主體,是規制政策的直接規制對象。在沒有政府部門干預的情況下,網絡表演經營單位通常是根據市場參數進行經濟決策。當政府部門進行規制時,相當于對網絡表演經營單位的經濟行為增加了外部限制,違反這些限制就要受到相應的懲罰,這就迫使網絡表演經營單位必須根據規制法規改變自身的經濟決策。由此帶來的結果是改變了網絡表演經營單位供給決策,影響了市場的資源配置格局。如《通知》中規定:“網絡表演經營單位要對本單位提供的網絡表演承擔主體責任,對所提供的產品、服務和經營行為負責,確保內容合法、經營有序、來源可查、責任可究?!痹诰W絡表演直播規制過程中,網絡表演經營單位的經濟收益與網絡表演者的行為直接相關,同時網絡表演經營單位需要遵守國家的規定,依法對網絡表演者進行監控,如主體資格的審查、表演內容的審查、違規表演者信息上報等。

(三)網絡表演者

網絡表演者也稱為“網絡主播”“互聯網直播發布者”,提供網絡直播的內容。對此,《通知》中規定:“表演者對其開展的網絡表演承擔直接責任。表演者應當依法依規從事網絡表演活動,不得開展含有低俗、色情、暴力等國家法律法規禁止內容的網絡表演。表演者應當自覺提高職業素養,加強道德自律,自覺開展內容健康向上的網絡表演?!痹诰W絡表演直播規制過程中,網絡表演者對直播的內容承擔直接責任,其經濟收益與網絡表演經營單位有關。網絡表演者需要遵守網絡表演經營單位的相關規定,接受網絡表演經營單位的監控。例如:2014年12月斗魚直播平臺就制訂了《斗魚主播守則》,要求所有“斗魚主播”必須遵守;同時“斗魚主播”還要遵守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接受政府部門的檢查與懲罰。

三、行為主體的行為假設與博弈分析

博弈論可以解釋經濟中許多低效率現象的根源,找出導致低效率的制度性原因,有助于幫助政府制訂、修改政策,完善監管制度。

(一)政府部門與網絡表演者的博弈分析

博弈的分析方法有很多,筆者采用劃線法來進行分析。各博弈方的最終目標都是實現自身的最大得益,在具有策略和利益相互依存性的博弈問題中,各博弈方的得益既取決于自己選擇的策略,也與其他博弈方選擇的策略有關。

⒈基本假設。⑴博弈的參加者:本次博弈中有兩個博弈方,分別為政府部門和網絡表演者。⑵博弈雙方可以選擇的全部策略:由于網絡空間的開放性、自由性,假定政府部門能夠選擇的策略空間是{規制,不規制}。在同一時期,網絡表演者的策略空間為{違規,不違規}。⑶博弈中的理性與得益:本次博弈中的博弈雙方均具有完美的分析判斷能力和不會犯選擇行為的錯誤,即具有“完全理性”,且均追求得益的最大化。⑷博弈的過程和信息結構:博弈雙方決策選擇沒有先后次序,同時作出決策,即“靜態博弈”。博弈雙方作出決策前不知道其他博弈方的決策動向,但知道其他博弈方的決策空間,雙方不會合作。即屬于完全信息靜態博弈。⑸網絡表演者的得益主要靠互聯網用戶的“打賞”,即會員在直播平臺通過充值購買“道具”或“禮物”送給網絡表演者,因此,網絡表演者的人氣越高、粉絲越多,那么他的得益就會越多。這樣一種盈利模式極易驅使網絡表演者通過提供違規表演(色情、暴力等)來獲取關注度,增加得益。[17]換言之,作為博弈方的網絡表演者提供違規表演的得益肯定大于不提供違規表演的得益。假定博弈方網絡表演者不提供違規表演的得益為P1,提供違規表演的額外得益為P2,提供違規表演被發現的概率為α,提供違規表演后受到的處罰手段為M,例如關停表演者頻道、列入黑名單或警示名單等,網絡表演者因受處罰導致得益的減少量為M·α。⑹假定博弈方政府部門的規制成本是CG1,規制帶來的負面效應為CG2,例如可能影響互聯網行業的發展速度導致的社會損失為C3,主要是由于網絡表演者的違規表演給社會帶來的不良影響。博弈方政府部門因為社會損失而導致整體得益的減少量為C3·α,因為處罰網絡表演者的得益為M·α。從整個規制過程的角度講,政府部門規制的目的就是為了網絡表演直播的良性發展。換言之,政府規制行為在應對市場失靈時是具有價值和實際意義的。因此,假定M·α+C3·α-CG1-CG2>0。根據上述6項假設事項,政府部門與網絡表演者博弈得益矩陣如表1所示。

⒉博弈分析。根據納什均衡的觀點,若其他博弈方均采用均衡策略,則余下的博弈方只有采用均衡策略方為上策,或者說對每個博弈方來說,沒有一個博弈方能夠單方面改變他的策略并獲得更好的支付,以致他們將會理性地堅持自己的策略。在本博弈模型中,均衡解是當政府部門進行規制時,網絡表演者是提供違規表演還是不違規表演。假設網絡表演者違規的概率是Y,不違規的概率為1-Y;政府規制的概率為X,不規制的概率為1-X。

⑴當博弈方網絡表演者以Y進行違規時,博弈方政府部門混合策略的期望得益為:

規制:π1=X[Y(M·α+C3·α-CG1-CG2-C3)+(1-Y)(-CG1-CG2)]

不規制:π2=(1-X)[(-YC3)+(1-Y)·0]=(1-X)(-YC3)

當π1=π2時,政府部門實現博弈均衡,此時網絡表演者違規表演的最優概率為:

⑵當博弈方政府部門以X進行規制時,博弈方網絡表演者混合策略的期望得益為:

違規表演:π3=Y[X(P1+P2-M·α)+(1-X)(P1+P2)]

不違規表演:π4=(1-Y)[X·P1+(1-X)P1]=(1-Y)·P1

當π3=π4時,網絡表演者達到博弈均衡,此時政府部門的最優規制概率為:

⑶根據以上結論所建立的博弈模型的混合策略納什均衡是:

從上述分析可知,在本次博弈中,博弈方網絡表演者違規的概率Y,與博弈方政府部門的規制成本CG1和規制的負面效應CG2成正比;與提供違規表演被發現的概率α、提供違規表演后受到的處罰手段M和社會損失C3成反比。博弈方政府部門規制的概率X,與博弈方網絡表演者提供違規表演的額外得益P2成正比,與發現網絡表演者違規的概率α成反比,與對提供違規表演采取處罰手段M成反比。

(二)政府部門與網絡表演經營單位的博弈分析

⒈基本假設。⑴博弈的參加者:本次博弈中有兩個博弈方,分別為政府部門和網絡表演經營單位(IPP)。⑵各博弈方可以選擇的全部策略:由于網絡空間的開放性、自由性,假定政府部門能夠選擇的策略空間是{規制,不規制}。在同一時期,網絡表演經營單位的策略空間為{違規,不違規}。⑶假設博弈方網絡表演經營單位合規經營的得益為P1,違規經營所獲得的額外得益為P2;網絡表演經營單位違規經營被發現的概率為α,違規經營受到的處罰手段為M,則因受處罰導致得益的減少量為M·α。網絡表演經營單位檢查網絡表演者提供的內容成本為P3。⑷假定博弈方政府部門的規制成本是CG1,因為政府部門對網絡表演經營單位做出的停業整頓處罰導致的損失和其他無形損失為CG2,網絡表演經營單位違規經營造成的社會損失為C3,博弈方政府部門因為社會損失而導致整體得益的減少量為C3·α,因為處罰網絡表演者的得益為M·α。⑸假設博弈方政府部門進行規制的概率為X,則不進行規制的概率為1-X;網絡表演經營單位違規經營的概率為Y,則不違規經營的概率為1-Y。

根據以上假設,政府部門與網絡表演經營單位博弈得益矩陣如表2所示。

⒉博弈分析。⑴在給定網絡表演經營單位違規經營的概率為Y的情況下,政府部門的預期得益為:

規制:π1=X[Y(M·α+C3·α-CG1-CG2-C3)+(1-Y)(-CG1-CG2)]

不規制:π2=(1-X)[(-YC3)+(1-Y)·0]= =(1-X)(-YC3)

當π1=π2時,政府部門實現博弈均衡,此時網絡表演經營單位違規表演的最優概率為:

⑵在給定政府部門進行規制的概率為X的情況下,網絡表演經營單位的期望得益為:

違規經營:π3=Y[X(P1+P2+P3-M·α)+(1-X)(P1+P2+P3)]

不違規經營:π4=(1-Y)[X·P1+(1-X)·P1]=(1-Y)·P1

當π3=π4時,網絡表演經營單位達到博弈均衡,此時政府部門的最優規制概率為:

⑶根據以上結論所建立的博弈模型的混合策略納什均衡是:

從網絡表演經營單位的角度出發,模型的均衡表示網絡表演經營單位將以最優概率Y*選擇違規經營。換言之,就是不對網絡表演者提供的內容進行檢查。此時政府部門的最優選擇就是隨機選擇規制或者不規制。如果網絡表演經營單位以Y>Y*的概率進行違規經營,那么政府部門的最優選擇就是規制,反之就選擇不規制。

根據博弈模型可以得知,Y*取決于CG1、CG2、C3、M、α的大小,其中社會損失C3以及負面效應CG2為外生變量,可以認為是固定不變的。因此,可以通過提高M、α的值和降低CG1的值來降低Y*的值。其經濟含義就是,可以采取提高對網絡表演經營單位的處罰力度、降低規制成本以及提高發現網絡表演經營單位違規經營的手段來降低網絡表演經營單位違規經營的概率。

從政府部門的角度看,在網絡表演經營單位的利益最大化時,政府部門規制的最優概率為。當政府部門選擇以概率X>X*進行規制時,網絡表演經營單位的最優選擇是合規經營;當政府部門選擇以概率X

根據博弈模型可以得知,X*的值取決于M、α、P2、P3的大小,其中,網絡表演經營單位檢查直播內容的成本P3不受模型中其他變量的影響,屬于外生變量,可以視為固定不變,而網絡表演經營單位違規經營獲得的額外收益P2又與模型中政府部門采取的規制手段M、網絡表演經營單位違規經營被發現的概率α成反比。因此,在P3不變的情況下,X*的值取決于M、α、P2的取值。此時,如果增大M、α的值并降低P2的取值,就可以降低X*的值。換言之,加大對網絡表演經營單位的懲罰力度,通過其他技術或非技術手段提高網絡表演經營單位違規經營被發現的概率,就可以降低政府部門的最優規制概率。

四、結論與建議

筆者通過研究政府部門與網絡表演者、網絡表演經營單位之間的混合策略納什均衡,分析網絡表演直播監管機制中政府與網絡表演者及網絡表演經營單位之間的博弈關系,得出如下結論并提出相關建議:

(一)實行網絡信息服務實名制,實施嚴格的處罰制度

從兩個博弈模型的混合策略納什均衡解來看,網絡表演者進行違規表演、網絡表演經營單位進行違規經營均與政府部門采取的處罰措施M成反比,處罰的力度越大,網絡表演者和網絡表演經營單位實施違規行為的概率就越小??梢?,建立和實施嚴格的法律責任制度,加大處罰力度,是治理網絡表演直播“亂象”的重要措施之一。對于網絡表演者,我國目前采取的措施主要是“關停表演者頻道”“列入黑名單或警示名單”“列入黑名單者禁止在全國范圍內進行營業性演出活動”等。這幾項措施雖然與表演者的切身利益密切相關,且從政策制定的本意來看也能夠起到震懾作用,讓網絡表演者合規表演,但是,這幾項措施的前提在于網絡表演者是遵守了實名制,其信息可以在相關信息系統進行共享,如此,進入黑名單的網絡表演者才能受到真正的限制。但目前,由于我國網絡信息服務實名制實行過程中仍存在許多問題,使得監管部門在對違規表演者進行調查處罰時沒有線索,進而導致相關的處罰措施難以發揮效用。對于網絡表演經營單位,我國目前采取的措施主要是“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許可證”“刑事責任”等。從措施本身的嚴苛程度來講,相比較其他國家對于網絡服務平臺商的責任規定來看已經是非常嚴格的處罰制度了,但收效甚微,分析其原因即相關執法部門執法不到位。因此,有效遏制網絡表演者、網絡表演經營單位的違規行為,不僅要完善并落實網絡服務信息實名制的相關規定,更要加大處罰力度。

(二)建立綜合防御機制,降低政府部門的規制成本

從兩個博弈模型的混合策略納什均衡解來看,網絡表演者的違規表演、網絡表演經營單位的違規經營均與政府部門的規制成本CG1成正比,規制成本越小,網絡表演者和網絡表演經營單位實施違規行為的概率就越小。網絡空間具有開放性、自由性等特點,網絡表演直播又具有即時性、不可預知性等特點。如果僅僅依靠違規表演內容發生后進行事后調查、事后處罰等管理機制,所收到的成效就會相對較小,同時很多違規表演內容造成的負面效應所帶來的補救成本就會不斷增大。因此,應建立事前預防管理制度和事后處罰相結合的立體規制體系。具體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其一,建立表演者登記備案制度。目前,我國對網站的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對于網絡用戶則沒有許可制度規定,但這并不意味著對“網絡表演者”不能實施一定的審查。筆者建議,將在網絡直播平臺進行表演的網絡用戶注冊的相關信息材料提交給文化執法部門進行登記備案,以實現在違規行為發生后來源可查,責任可究。

其二,建立信息分級制度。網絡表演直播規制的重點是信息內容。目前,我國只對上載信息的格式制定了統一標準,對于信息的內容則沒有進行級別認定。網絡表演經營單位應要求網絡表演者提供的表演信息具有分級標志,即表示該項信息適合何種年齡段的用戶。對此,有關部門應制定并公布統一的級別標準供網絡表演者參考。網絡信息內容的分級和過濾,是國外管理互聯網行之有效的一種措施,尤其是為了保護青少年而采取的一項重要手段。[18]

其三,完善工作聯動機制。從前文的法制規范分析可知,目前,有關互聯網直播的規制主體存在“多頭規制”問題,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文化部、工信部、工商總局、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等部門都在制訂相關的政策文件對互聯網直播進行規制。雖然各部門都是基于自己的職責,但規制對象是唯一的,所以難免會有職責交叉的嫌疑,這在某種程度上也增加了政府部門的規制成本。因此,應完善聯動工作機制,增強各部門工作的協調性,明晰各部門的主要職責。這樣,既可減少政府規制成本,也可提高規制的效率。

(三)借助社會力量,提高違規行為發現概率

從兩個博弈模型的混合策略納什均衡解來看,網絡表演者進行違規表演、網絡表演經營單位進行違規經營、政府部門的規制成本均與違規表演內容的發現概率α成反比,發現概率越大,網絡表演者和網絡表演經營單位實施違規行為的概率就越小,政府部門的規制成本也就越小?;ヂ摼W的健康發展需要社會公眾的廣泛參與,任何社會成員都有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權利,同時也負有維護互聯網安全的義務?!稕Q定》明確提出:“要動員全社會的力量,依靠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保障互聯網的運行安全與信息安全,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币虼?,網絡表演直播的監管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需要借助社會力量的廣泛性,降低監管成本,提高監管效用。具體可以采取以下幾項措施:

其一,完善舉報獎勵制度。對于政府部門來講,只有及時發現違規表演內容才能作出處理,但只依靠專職人員的力量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若能調動廣大網民積極參與,提供違規表演內容的源頭和線索,形成一個綜合的防御系統,不僅可以降低政府部門的規制成本,還可以降低網絡表演者和網絡表演經營單位的違規概率。同時也應對提供信息的網民進行獎勵,以激發廣大網民參與維護網絡安全的積極性。

其二,加強宣傳教育。通過廣泛宣傳,提高公眾的認識能力,自覺過濾違規表演的內容。對那些“經?!薄爸L”違規網絡直播的互聯網用戶應該采取一定的警告措施。從“供給與需求”的視角來講,減少或切斷“需求”也可以影響“供給”的狀態。換言之,減少“打賞”違規網絡表演直播的觀眾,也可以遏制違規表演的“產出”。

其三,完善行業自律機制。從歐美國家以及日本、新加坡的經驗來看,行業自律在互聯網治理過程中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行業自律可以減少政府規制成本,相比較政府部門而言,行業自律既能夠更加靈活、快速地應對網絡環境出現的新變化,也能夠提高違規行為的發現概率。因此,完善行業自律機制,通過行業自我約束、自我管理、行業制裁等方式實現對互聯網直播的管理,也是當前互聯網表演直播規制中需要進一步加強的環節。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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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王秀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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