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頂崗實習傷害事故法律救濟的制度完善

2017-07-09 05:41王曉紅
市場周刊 2017年2期
關鍵詞:思考與建議傷害事故頂崗實習

摘 要:高職學生在頂崗實習過程中遭遇傷害事故而救濟困難,主要原因在于我國現行法律對學生實習問題規范不足,學理上對頂崗實習學生的身份、與實習單位之間法律關系類型等始終存有重大爭議,司法實踐中各地處理方式混亂,導致現有法律救濟存在諸多問題。頂崗實習作為職業院校實踐性教育教學活動,學生原則上不具備勞動者身份,依現有法律不能享有工傷保險待遇。然而,從最大限度有利于實習學生權益保護角度出發,應盡快修改相關法律法規,將頂崗實習學生作為特殊主體,納入工傷保險范疇,施行按照工傷保險標準對其因實習所致傷害進行賠償制度,同時著手制定學生實習管理專門法規,為實習學生提供全方面的法律保護。

關鍵詞:高職學生;頂崗實習;傷害事故;法律救濟;思考與建議

中圖分類號:D922.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4428(2017)02-118 -03

一、問題的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4年第7期刊登了一起高職院校學生因在企業頂崗實習期間發生人身傷害事故而引發的賠償糾紛案例。王某系徐州某高職院校的學生,經由學院安排進入某公司頂崗實習并在工作時受傷。后因賠償問題與學院、實習單位產生糾紛,王某遂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職業學院和某公司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庭審中,兩被告都辯稱己方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審理后認為:王某基于學院的安排到公司頂崗實習,學院對其依然負有一定的教育和管理義務。某公司作為實習單位,在王某實習期間負有保障其人身安全的義務。法院同時認為,王某基于實習到被告公司進行相關工作,與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在工作中受到的傷害應按照一般民事侵權糾紛處理。最終,法院依照《民法通則》等民事法律規范判決:因某公司、職業院校以及王某本人對傷害事故發生都有過錯,酌定某公司、職業學校、王某分別承擔60%、20%、20%的責任。王某的精神撫慰金,由公司和學院分別承擔。① 。

頂崗實習是國家對高職院校的一項硬性要求。2006年《教育部關于全面提高高等職業教育教學質量的若干意見》(教高[2006]16號)中就明確提出:高職院校在校生到企業等用人單位頂崗實習時間應不少于半年。2009年教育部再次發文強調要切實落實高職學生頂崗實習半年的要求。根據教育部文件要求,所有高職學生都必然要經歷頂崗實習階段。應該說,頂崗實習作為高職院校工學結合人才培養模式的重要途徑,自實施以來,在培養學生實踐能力、提高學生工作技能、實現零距離上崗等方面發揮了顯著作用。與此同時,頂崗實習安全形勢卻不容樂觀,實習期間人身傷害事故頻發。而比傷害事故更為嚴重的是我國現行法律對學生實習問題缺乏規制,理論界、實務界對頂崗實習學生的身份、與實習單位之間法律關系的類型、賠償責任主體以及法律適用等各方面都存有較大爭議。出事時身份是在校學生,可出事地點卻在實習單位;在工作中受傷,卻不被承認是單位員工……長期以來權責不清、身份難定等問題致使頂崗實習學生在人身傷害事故維權方面陷入尷尬境地。當前,國家正在大力發展現代職業教育,構建現代職教體系,對職業院校學生實踐能力的要求愈發提高。這種“一邊強制要求,一邊保護缺失”的現狀不能再持續下去了,必須對高職學生實習傷害事故加以深入的研究, 積極探索與構建學生實習期間合法權益法律保障體系。

二、頂崗實習基本概述

(一)頂崗實習的概念與性質

頂崗實習最初出現,就是作為學校安排在校生到企業等用人單位直接參與生產或工作過程,并完成實習崗位工作任務或職責的實習形式。但真正對頂崗實習做出明確定義的是2016年教育部等五部委發布的《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教職成[2016]3號),其中第2條第4款規定:“頂崗實習是指初步具備實踐崗位獨立工作能力的學生,到相應實習崗位,相對獨立參與實際工作的活動?!边@是我國首次在部委規章中明晰頂崗實習的概念,為正確認知頂崗實習提供了基本遵循。

(二)頂崗實習的性質

國務院部委規章對包括頂崗實習在內的學生實習活動的性質認定始終是明確的?!吨械嚷殬I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辦法》明確規定“”頂崗實習是學校專業教學的重要內容” ② ?!堵殬I學校學 生實習管理規定》則將職業學校學生實習進一步細分為“認識實習、跟崗實習和頂崗實習”,并明確實習是“實踐性教育教學活動” ③。正如教育部就《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答記者問時所強調的:職業院校學生實習,從根本上講,依然是教學的一部分。前文案例中法院審理意見亦明確:原告基于被告職業學校的安排到公司實習是學校教學內容的延伸和擴展。

(三)頂崗實習與其他學生社會實踐活動的區別

一些述及學生實習的文章或者媒體報道,常常將高職院校學生的頂崗實習、勤工助學、勤工儉學等簡單以“實習”來涵蓋。實質上,勤工助學、勤工儉學等社會實踐活動與頂崗實習存在顯著差別。其中,勤工助學屬于學生資助工作范疇,是指高職院校學生利用課余時間,通過參加學校組織的勞動和社會服務,獲得一定報酬的社會實踐活動。而勤工儉學一般是指在校學生利用假期、課余等時間,自行到用人單位從事兼職打工并獲取相應報酬的行為。與勤工助學不同,勤工儉學并非經由學校組織安排。而這兩種學生社會實踐形式,均不屬于職業院?!皩嵺`性教育教學”活動,與頂崗實習無論是概念還是性質皆不相類似,不能混為一談。

三、當前頂崗實習傷害事故救濟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相關法律規制不足

我國關涉職業院校學生實習的規定主要散見于國務院部委的規范性文件中,其中可適用于高職學生實習傷害的有《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2002年頒布,2010年修訂)和《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等。應該說,這些辦法、規定的頒行確實構建了諸如實習協議制度、安全責任制度等實習管理制度,一定程度上明確了學校、企業、學生三方的權利、義務及責任,為實習傷害事故處理提供了一定遵循。然而實踐中僅僅依據這些辦法或規定事實上很難實現對學生的有效救濟。其一,這些規范性文件中規制實習傷害救濟的條款可操作性不強。例如,《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雖可適用于學校組織的校外活動中發生的人身損害事故,但由于《辦法》并非專門針對學生實習活動,加之規定偏于原則,其對實習傷害事故的救濟作用是有限的。即便是新頒行的《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也同樣存在適用性不足的問題。應該說,《規定》非常重視實習安全保障問題。針對學生實習期間人身傷害事故,明確了“由保險公司按實習責任保險合同進行賠付或者由實習單位、職業學校及學生按照實習協議定承擔的救濟方法。然而現實的情況卻是:實習責任保險至今尚未在全國高職院校中普遍推行,并且一些實習單位并不愿意簽訂含有傷害責任承擔的實習協議。那么,一旦發生實習傷害事故,如既未辦理實習責任險又未簽訂明確責任分擔的實習協議,則上述救濟方法就無從落實,維權學生還是要陷入救濟難的傳統困境中。其二,依據相關司法解釋,部委的規范性文件雖然可以作為裁判說理的依據,卻一般不能成為裁判文書所引用的裁判依據。因此,要準確界定頂崗實習傷害事故的責任主體及責任承擔,實現對學生的有效救濟,必須仰仗明晰的法律規定。然而十分吊詭的是,雖然政策層面早已將職業院校學生頂崗實習作為一項硬性的要求,但在國家法律層面上,至今不僅沒有專門規范大學生實習的立法,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中也沒有涉及學生實習的內容。多年來,雖然因為學生實習事故頻發,理論界和實務部門都進行過多次探討,上述法律法規也歷經修改,但大學生實習領域國家立法空白的情形并未得到改善。

(二)學理上存在分歧

對于在校大學生能否成為勞動者,我國勞動法律語焉不詳。一直以來,頂崗實習學生的身份歸屬問題始終困擾著我國理論界及實務部門,爭議的焦點集中于頂崗實習學生是否屬于適格的“勞動者”,并形成了截然不同的觀點。持否定態度的觀點認為,頂崗實習是職業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延伸,學生參加頂崗實習是完成學校的學習任務,其學生身份并未因為實習而改變,因此,頂崗實習學生不具備勞動法上的勞動者身份。而持肯定態度的觀點則認為,高職學生通常已經達到法定勞動年齡,具有勞動權利與行為能力,具備了成為勞動者的基本要素。同時,學生頂崗實習期間與實習單位員工一樣完成崗位工作任務,接受單位的管理,并領取一定的勞動報酬,至少與實習單位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除身份認定存在異議外,學理上對頂崗實習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法律關系屬性同樣存有較大爭議。由于法律責任的承擔是以主體間的法律關系為基礎,法律關系不同,意味著學生實習受傷時的法律適用與救濟方式也不同。與身份爭議相對應,在頂崗實習學生與實習單位關系問題上也形成了勞動關系與非勞動關系的不同觀點。簡言之,若實習學生具有勞動者身份,則其和用人單位之間就能建立勞動關系,一旦在工作中受傷,就可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申請工傷認定、享受工傷待遇。若實習學生不是勞動者,其與實習單位之間則不能形成勞動關系,在實習中受傷通常只能按照一般民事侵權糾紛來處理。

(三)司法實踐中救濟方式混亂

由于缺乏上位法的統一遵循,司法實踐中各地解決頂崗實習傷害事故所適用的法律規則不盡相同。少數地方規定參照工傷保險執行,有地方明確將實習生排除在工傷救濟之外,更多的地方則是采取了回避的態度。由此,司法實踐中各地所采用的救濟形式也存在著差異性。

1.參照工傷保險標準處理。這種救濟方式曾經在原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中有過明文規定,2004年國務院頒行《工傷保險條例》,這一救濟方法未獲承繼。實踐中,僅有少數省市對學生實習傷亡事故實行參照工傷標準處理的做法?!都质嵤?工傷保險條例辦法>》(2014)規定:“退休人員、在校實習學生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不進行工傷認定,由聘用或者實習單位參照《工傷保險條例》及本辦法支付相關待遇(第52條)?!贝送?,河南省針對大中專院校學生在實習單位由于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規定參照《河南省工傷保險條例》(2007)規定的標準一次性發給相關費用,并明確:相關費用由實習單位和學校按照雙方約定承擔;沒有約定的,由雙方平均分擔(第46條)。

2.按照一般民事侵權糾紛處理。在我國,存在勞動關系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前提。由于實習學生與實習單位之間一般不形成勞動關系,大多數地方并未將學生實習傷害納入工傷賠償范疇,南京①等一些地方更是明確排除了工傷保險對實習學生的適用。因此,學生實習中受傷,若未能就賠償與實習單位、職業院校達成一致,通常只能通過向法院訴訟的方式來進行求償。而按照一般民事侵權糾紛,根據學校、實習單位和學生在傷害事故中的過錯比例來承擔相應責任,是司法實踐中最常見的處理方法。前文引例中法院即采用了此種救濟模式,而能入選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彰顯其在同類案件處理中的典型指導意義。

由于各地處理學生實習傷害糾紛的法律適用存在差異性,導致司法實踐中相同或類似的案件在不同的省市可能得出不盡相同的裁判結果。此種法律適用和法律結果上的不一致,對司法的統一性、權威性會造成非常不利的影響。

四、對頂崗實習法律救濟相關問題的思考與建議

(一)頂崗實習學生原則上不是適格勞動者

高職院校學生到實習單位頂崗實習,并非就業,而是基于學校的教育教學安排到企事業單位等進行與其所學知識內容相關的實際操作,屬于學校教學內容的延伸和擴展,其實踐性教學活動的性質已經被相關部委規章所明確。實習期間學生雖應服從實習單位的管理,但與單位員工不同,實習生與單位之間并不形成人身依附關系。對實習單位而言,其接受學生進行實踐性操作是基于和院校、學生之間的“實習協議”而非是與實習學生訂立的勞動合同,雙方原則上不形成勞動關系。強行將屬于短期教學實踐活動的頂崗實習學生納入勞動者范疇,與用人單位一概以勞動關系來論,是缺乏充分法理依據的。這一點在司法實踐領域基本形成共識。例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審理要件指南(一)(2013)》明文規定實習生等不屬于《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者。①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審理指南2010》也認為:實習生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只受一般民事法律關系的調整。

(二)頂崗實習應納入實習工傷保險范疇

依照現有法律及司法實踐,頂崗實習學生發生人身傷害事故,若因賠償產生糾紛,只能向人民法院起訴。除少數地方參照工傷保險進行賠償外,絕大多數情況下,人民法院是按照一般民事侵權糾紛進行處理。誠然,依據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并非不能實現對實習學生的救濟,但是,與工傷保險相比,一般民事侵權賠償責任卻并非是對學生最為有利的方法。

首先,工傷保險的立法定位為保護處于弱勢的勞動者,而侵權損害賠償并不體現對弱者保護的偏向。其次,工傷保險屬于國家強制性保險,用人單位一般不承擔直接補償責任,其實現也無須通過法院裁決。而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主要由用人單位承擔,能否實現賠償往往受制于用人單位的經濟能力。而且受傷學生與用人單位、職業院校之間的賠償糾紛通常須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處理程序復雜,會給學生的心理與經濟增加較大壓力。第三,工傷保險賠償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職工因工作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遭受人身傷害或者罹患職業病的,一般均可申請工傷認定,依法獲得工傷賠償。而一般侵權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用人單位、職業院校應對實習傷害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才須承擔責任。不僅如此,依據《民法通則》及相關法律,若受傷害學生若對傷害事故的發生也有過錯的,還可以減輕用人單位、職業學校的民事責任(第131條)。

可見,相較于工傷保險,依一般侵權責任實現對學生實習傷害事故救濟在程序上更復雜,求償難度更大。而將頂崗實習學生納入實習工傷保險范疇,按照工傷標準進行賠償是更為有利于學生的救濟方法。從河南、吉林等少數省市的施行情況來看,確實較好的保障了實習學生的合法權益,但同時也產生了一定的問題。由于這些地方學生實習傷害事故最終的賠償風險完全落到了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的身上,不僅增加了學校的經濟負擔,還導致有些企業因怕承擔太多的責任和賠償而不愿意接受學生頂崗實習。而高昂的賠償金也會引起學校與單位在責任承擔上的推諉,進而引發諸多的求償糾紛,給學生造成進一步的傷害。因此,在保障實習學生合法權益的同時,必須兼顧實習單位、高職院校的利益。具體而言,設立頂崗實習學生實習工傷保險制度,同時應明確:實習單位及高職院校承擔繳付工傷保險費的責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承擔償付工傷保險賠償金的責任。工傷保險費不得向學生另行收取或從學生實習報酬中抵扣。同時,為避免加重實習單位、高職院校的經濟負擔,確保頂崗實習活動可持續、高質量的開展,還應明確:如實習工傷保險費由高職院校支付的,可從高職院校學費中列支;如實習工傷保險費由實習單位支付的,該筆費用可從實習單位成本(費用)中列支。此外,頂崗實習作為國家對高職院校的一項政策要求,由政府給與一定的政策性扶持經費也是合理的。

(三)完善立法,構建頂崗實習事故法律救濟體系

1.修訂相關法律法規。要將頂崗實習納入實習工傷保險范疇,全面推行按照工傷標準進行賠付,最終需要明確的立法予以確立。具體可通過修改現行的《工傷保險條例》或者由人社部頒行相關實施細則,設定專門的實習工傷救濟條款。同時應在《職業教育法》等法律法規中,增加規定“政府給付職業院校政策性扶持經費用于學生實習保險購買、企業接受實習學生并購買實習工傷保險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等條款,為頂崗實習傷害事故救濟提供統一法律遵循。

2.制定學生實習專門法規。要實現對學生實習全方位的調整與規制,須盡快制定學生實習專門法規。具體可以《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等部委規章為基礎,借鑒地方關涉學生實習立法經驗,如《廣東省高等學校學生實習與畢業生就業見習條例》等,制定國家層面規制學生實習單行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對實習的分類和定義,實習協議、實習崗位的禁止性規定、實習報酬、實習單位免稅政策、實習工傷保險與傷亡事故處理辦法等予以明確規定,與相關法律法規、部委規章等共同構建銜接協調的職業學校學生實習權益保護法律制度體系。

參考文獻:

[1] 教育部.關于加快高等職業教育改革 促進高等職業院校畢業生就業的通知[Z]. 2009-02-20.

[2] 教育部職業教育與成人教育司.職業學校學生實習管理規定答記者問[EB/OL].

http://www.moe.gov.cn/jyb_xwfb/xw_fbh/moe_2069/xwfbh_2016n/xwfb_160427/160427_sfcl/201604/t20160426_240377.html.

[3] 教育部 財政部.高等學校勤工助學管理辦法[Z].2007-06-26.

[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定[Z].2009-10-26.

作者簡介:

王曉紅,女,江蘇經貿職業技術學院副教授,法學碩士。

猜你喜歡
思考與建議傷害事故頂崗實習
體育活動中傷害事故的類型及預防
“雙元制”模式在導游專業學生頂崗實習中的應用研究
校企合作學生頂崗實習管理模式的研究
以濰坊濱海區為例推進產城融合發展示范區建設的思考與建議
高職院校大學生頂崗實習存在法律問題的成因分析
對國家體育總局會計集中核算制的探討
關于新時期人事檔案管理工作的幾點思考及建議
實施“陽光體育運動”過程中學校體育風險管理的研究
中小學體育課傷害事故特征與應對策略
淺析體育課教學中傷害事故及責任認定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