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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性公墓墓地使用權的探析

2017-07-09 05:41塔娜
市場周刊 2017年2期
關鍵詞:物權債權

摘 要:近年來,關于墓地使用權的權益糾紛處于不斷增長的趨勢。究其本質原因,是對墓地使用權的權屬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空白,學界對于墓地使用權的法律保護研究亦顯不足。對于墓地使用權的問題,學說法律規定存在兩種觀點:一種債權說,另一種是物權。債權說雖然有利于土地使用期限的縮短,但在租賃合同續租和繼承、征收補償等方面實施效果有較大的缺陷,因此債權說對墓地不夠成有效的保護。確立物權化墓地使用權,有利于穩定墓地使用關系,彌補現有法律規定的空白。國家應盡早頒布實施《殯葬法》規定墓地使用關系為物權關系,并對墓地使用權進行適當限制。

關鍵詞:經營性公墓;墓地使用權;債權;物權

中圖分類號:D92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8-4428(2017)02-125 -02

一、墓地權利屬性的法律規范闡述

公墓是以城鄉居民提供安葬遺體和骨灰為目的的公共服務設施。以性質分為兩種:公益性和經營性。公益性墓地是無償為農村村民提供遺體或骨灰安葬服務的殯葬設施。經營性墓地是有償為城鎮居民將遺體或骨灰安葬的服務設施。屬于第三產業。

對于墓地使用權或土地使用權,我國相關法律還未進行明確界定,只是關于經營墓地使用權期限有關法規在實施方面規定了經營性公墓的使用期限為20年。對于管理費的規定也是如此,一次收取不得超過 20 年,近年來,有些地方的墓地經營者開始向喪主續收超過 20 年的墓地管理費用,引起社會熱議。關于這個問題有學者回應說:“墓地的使用關系只是租賃關系,不屬于產權關系,購墓者對墓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購墓者于經營者簽訂合同時,期限是20年,到期以后,簽訂合同的雙方根據協議執行管理費的收費?!庇诖丝梢酝瞥鼋洜I性公墓的墓地關系是租賃關系,屬于債權。

二、墓地使用權的權利的界定

死者親屬對經營性公墓墓地的使用權方面是債權還是物權呢?墓地使用權的性質的明確對國家殯葬制度的改革至關重要,關系到能否實現我國“節約殯葬用地,革除喪葬陋俗”的立法目的。因此,墓地使用權的權利屬性必須有明確的界定。

對于經營性公墓的墓地使用權的問題學界和法律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是債權說;二是物權說。對于這兩種觀點筆者在下文中一一進行分析及闡述。

(一)債權性墓地使用權

關于債權說認為,購墓者將死者的骨灰或遺體安葬在墓地的行為,屬于租賃關系,墓地經營者以租賃方式將建成的經營性墓穴,向購墓者出租使用,墓地購買者向墓地經營者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后,并辦理相關手續,即可在公墓墓地中安葬逝者遺體或骨灰,按墓地穴位租用期限的長短,相關費用由購墓者向墓地的經營者交納。租賃合同中轉移的是墓地穴位所的使用權,而并不是墓地穴位的所有權,合同中的使用權具有連續性和期限性。

官方持債權說的觀點。在我國公墓管理暫行辦法及殯葬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中,凡將骨灰或遺體安葬于經營性公墓內的,購墓者應按規定交納墓地穴位租用費、安葬費、建筑工料費和護墓管理費。此外還規定墓穴和骨灰位的最長使用年限不得超過20年,使用期滿后購墓者可以提出續租申請。據此可知,墓地穴位只租給購墓者而并非賣給購墓者,這是典型的債權說。

債權說最大的優點在于,通過對墓地的使用期限的縮短,有利于墓地穴位的使用效率提高,據此,可以有效地節約殯葬用地。其次,墓地租賃關系,有利于我國“革除喪葬陋俗,提倡文明節儉辦喪事”的立法目的的實現。因為,購墓者對墓地穴位有租賃合同關系,雖享有占有、使用權,但是并沒有實施建設的權利。債權說主要觀點在于現實做法對經營性公墓使用權的性質加以界定,但主要以殯葬服務合同以及合同存在期限就得出這一結論顯然不太合理。從法律角度而言,債權說對于經營性公墓的各種使用情形無法透徹解釋。例如,若死者在生前簽訂合同為自己購買墓地,其死后民事主體消滅,無法作為合同相對人繼續履行合同,為何死后依然有安葬于此地的權利呢?墓地使用關系為租賃性質,20年租賃期限的規定限制根本不足以滿足墓地使用者購買墓地的用途與功能。另外,公墓經營單位對墓地也會進行“一墓二賣”,政府對墓地也有征收并拆除等不可預知的風險,債權人的地位顯然無法有效對抗或規避這種風險,從而讓墓地處于不穩定的法律現狀。從倫理文化角度觀之,購墓是為了死者有一個永久的安居之地才購買墓地,也是讓生者有個哀悼、祭奠、追思先人的固定場所,而墓地使用關系的依債權合同形成有諸多脆弱性及不穩定性將會使該目的落空。

可見,債權性的墓地使用權有效地保障墓地權利人的利益,不能充分地阻止第三人和債權人對墓地權利人的利益的侵害,墓地這種具有特殊用途的標的物顯然不太適合債權性。

(二)物權性公墓使用權

用益物權說認為,墓地使用權是在他人所有物上設定的他物權,是權利主體支配物的絕對權,因此具有物權的基本特征,也是一種用益物權。墓穴所有權及墓地使用權在于侵權責任法保護的范圍,非法占有他人墓地的行為即侵權行為,會侵犯到他人的墓穴所有權和墓地使用權。

經營性公墓墓地使用權應當屬于《物權法》的用益物權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理由有:其一,經營性公墓使用權的內容權能與國物權實質相符。依物權法,物權是權利主體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他性的民事權利。權利主體直接支配與排除他人干涉即是物權的兩個基木特征,而經營性公墓使用權完全符合此特征。其二,經營性公墓使用權的客體為不動產,公墓是安放死者骨灰或遺體、遺物的特定地方,具有物權客體之獨立性及特定性的特征。其三,經營性公墓使用權即屬于物權中的用益物權。我國物權有所有權、擔保物權、用益物權的劃分,在土地公有制下經營性公墓使用權顯然無法歸入所有權范疇,而用益物權對他人所有之物在一定期限內可以占有、使用、收益特征。因此,從內容上來看經營性公墓使用權的權能與用益物權完全相符。其四,經營性公墓使用權屬于用益物權中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建造經營性公墓的土地行為屬于建設用地,于其上設立的法權應是建設用地使用權。

綜上可見,債權性墓地使用權不能完整充分的保障使用權人的利益。比較而言,物權性墓地使用權在保護墓地使用權人的權益方面較為完善。

三、對經營性墓地使用關系的應對方案

筆者認為現階段在墓地使用關系,除制度的改革外應當結合折衷債權說和物權說,就是將墓地使用關系用益物權化,在此基礎上對墓地使用期限進行適當的限制。理由如下:

首先 ,物權化墓地使用關系,有利于我國城鄉墓地使用權性質的一體化的實現。對于墓地使用權關系的爭議,爭議的針對點主要是城市的經營性公墓,農村公益性公墓幾乎沒有涉及這個問題。若界定農民集體對于公益性公墓的使用關系為租賃關系,將對農民的利益造成極大的損害。租賃合同是雙方、有償的合同,典型的市場交易。而公益性公墓,作為無償、無期的農村土地利用關系,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只能屬于物權關系。若界定經營性公墓墓地使用關系為物權關系,很好地實現城鄉墓地使用權的一體化。

其次,墓地使用關系物權化有利于穩定地保護權利人利益。物權性的墓地使用權,不同于債權說的租賃合同續租和合同關系繼承問題,有利于現有的墓地使用關系穩定性 ,對于權利人使親人“入土為安”的愿望的實現有法律的保障。

再次,墓地使用關系的物權化,要兼顧土葬的少數民族和華僑人士及宗教人士的利益的實現。關于少數民族殯葬問題,依據有關規定“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是我國民族政策的重要內容之一”,有些少數民族習慣將死者土葬并深埋。此外我國《殯葬管理條例》也明確規定了“一定要尊重少數民族的喪葬習俗”。對于宗教人員喪葬問題,依有關有規定,“對信仰伊斯蘭教的少數民族的土葬習俗要予以尊重,絕不能強迫這些民族進行火葬;若這些民族自愿火葬的,也不得干涉?!?對于華僑歸國安葬的規定有:“若華僑人士去世后想回國安葬的,應當由華僑人士的親屬向原戶籍所在地的有關部門提出申請。依據死者遺愿或親屬的要求,僑務部門跟民政部門確定有關安葬事宜。有條件的情況下也可以故里安葬?!?/p>

以上三種殯葬法,都不適用于墓地租賃關系,而應于物權化的用地關系來認定,有利于保護少數民族和宗教人士及歸國華僑的利益。

關于墓地使用權建議:

筆者通過對相關文獻研究對墓地使用權提出兩點建議:

其一,制定《殯葬法》,墓地使用權中出現的諸多問題,歸根結底還是我國沒有一部專門針對殯葬、墓地管理的法律或者相關管理條例,才造成各個地方一地一方案的殯葬立法混亂局面,所以國家層面應該出臺相關法律文件,實現我國殯葬制度的統一。從而保證“節約殯葬用地,革除喪葬陋俗”這一國家所提倡的喪葬制度在立法層面得以實現。

第二,《殯葬法》的制定,可以考慮在這些方面及內容進行規定:首先,應該把墓地使用權明確的限定其為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性質?!段餀喾ā吩?007年實施頒布以來,一直沒有對墓地使用權的性質進行法律界定,所以這是《殯葬法》制定的當務之急,不能再敷衍了事。通過參考我國《土地管理法》以及《物權法》中關于建設行為的規定,建設行為必須要在取得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前提下才能實施建設,而經營性公墓的建立也是在此基礎上實施建設,所以屬于典型的建設行為。在一些地方立法中,已經明確的做出了規定,設立經營性公墓應當(必須)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譬如,杭州市規定了“依法對經營性公墓用地,實施有償使用”的明確規定。同時,法律法規應該將墓穴所有權和墓地使用權明確規定為建設用地使用權;其次,相關墓地管理部門必須對墓穴和墓地使用權建立一個規范統一的登記管理制度。墓穴是建立在固定的土地上的殯葬設施,具有永久性和長效性的特殊屬性,因此具備不動產的特征。

筆者認為,對墓地使用權的取得采用登記制度,有利于保障購墓者的權益,保護死者入土為安的遺愿。因此根據有關規定,墓穴所有權可以依法登記公示。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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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修磊.經營性公墓法律關系探析[J].公民與法律,2011 ,(07) .

作者簡介:

塔娜,女,蒙古族,內蒙古興安盟人,新疆師范大學法學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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