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食品大規模侵權損害救濟機制探索與比較研究

2017-08-23 10:06劉筠筠
食品科學技術學報 2017年3期
關鍵詞:代表人賠償制度責任保險

劉筠筠, 王 潔

(北京工商大學 法學院, 北京 100048)

?

食品大規模侵權損害救濟機制探索與比較研究

劉筠筠, 王 潔

(北京工商大學 法學院, 北京 100048)

食品大規模侵權不同于一般侵權,鑒于食品侵權的受害者常常陷于索賠難的境地,而侵權責任法以及食品安全法規定的民事賠償責任優先原則的實現仍面臨很多障礙,目前食品安全領域大規模侵權的法律救濟不能適應現實需要,尤其在立法層面依然有很多問題亟待解決。在對食品大規模侵權的現狀及損害救濟問題深入分析的基礎上,通過對國外相關制度的比較研究,并結合我國司法實踐的考量,提出了建立涵蓋實體法救濟、訴訟救濟以及社會化救濟的多視角和多元化損害救濟制度的建議。

食品安全; 大規模侵權; 救濟機制; 比較研究

面對食品大規模侵權,我國相關立法對損害救濟機制的建立仍不完善,傳統的損害救濟機制無法及時、有效地彌補受害人的人身財產損失,現行政府埋單的處理方式也難以形成長效機制,如何構建公力救濟和私力救濟并行的多元化損害救濟機制,對受害人進行及時有效的賠償具有緊迫意義。

大規模是一個規范性要素,并非是真正意義上的法律概念[1]?!恫既R克法律詞典》將大規模侵權解釋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多人損失的不法行為,并進行了舉例說明。德國克里斯蒂安·馮·巴爾[2]認為,“大規模侵權”的法律概念不需要界定,可以將其理解為涉及范圍較大的、受害人較多的侵害民事權益的行為。

作為大規模侵權行為較典型[2]行為,食品大規模侵權除了具有大規模侵權之共性,更有其獨特之處,多以損害生命健康為主且更具緊迫性,其涉及范圍廣危害后果復雜,受害人的救濟更是難上加難。結合當前國內外學者對大規模侵權行為的認定以及食品領域侵權行為的特殊性,筆者認為,食品大規模侵權是指在食品生產、銷售、消費等環節出現的,基于一個或多個具有同一性或同質性的行為或事由引起的,造成多數不確定的受害人人身、財產損害,且須提供數額巨大的救濟賠償以保障公共秩序與安全的特殊侵權行為。

1 我國現行食品大規模侵權法律救濟現狀及存在問題

1.1 法律制度現狀

1.1.1 懲罰性賠償制度

懲罰性賠償,即法院作出賠償數額大大超出實際損害數額以懲罰和遏制被告不法行為的賠償制度[1]。與懲罰性賠償制度相對應的則為補償性賠償制度。相較而言,后者只注重受害人損失的填補和受損害權益的恢復,而前者重在侵權行為的制裁與遏制,以實現對社會整體利益的維護[3]。在我國,侵權損害與違約損害都適用補償性民事法律賠償制度。在生產、銷售食品導致消費者遭受損害的案件中,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觀點已成為主流。

例如,在消費領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明確使用“懲罰性賠償”等字樣,針對欺詐行為確認了懲罰性賠償制度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適用;第55條第2款規定把原來的雙倍賠償改為3倍,并以500元作為保底金額,加大了懲罰力度,有利于補償受害人損失,激勵消費者維權。

在食品領域,《食品安全法》第148條懲罰性賠償條款有 “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參考消法的兜底金額規定了“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彌補了因部分食品單價低以及侵權損害賠償金額少的不足,不僅大大保護了消費者的權益,更起到震懾和懲罰侵權人的作用。

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食品安全法等懲罰性賠償的不斷完善,在食品大規模侵權案件中充分發揮著懲罰性賠償的遏制和懲罰功能,有利于對食品領域大規模侵權的賠償救濟,實現對受害人人身及財產的全面補償[4]。在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的同時,應參考“良性企業賠償責任”[5],考慮避免侵權人因巨額損害賠償額破產,以維護行業的健康持續發展,從而更好地實現對受害人的賠償。

1.1.2 代表人訴訟制度

代表人訴訟制度規定,在我國的《民事訴訟法》第 53 、54條中,訴訟一方當事人人數眾多,且這些當事人具有共同或者同種類的法律利益,由其中一人或者幾人作為代表人進行訴訟,訴訟結果對參與訴訟的一方所有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1.1.3 公益訴訟

民事訴訟法的第55條規定為大規模侵權案件的訴訟方式提供了新途徑,“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為公益訴訟的受案范圍,適用公益訴訟程序。就食品大規模侵權而言,中國消費者協會和各省級消費者協會可以作為訴訟主體。

1.2 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1.2.1 代表人訴訟制度未能充分發揮作用

在大規模侵權案件中現行訴訟代表人制度代表人的產生存在不足。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53、54條的規定,代表人由其他當事人推選產生或由法院與當事人商定或指定產生,這在大規模侵權案件中缺乏一定可行性。對于大規模侵權案件人數的不確定性導致了代表人訴訟中規定的充分授權難以實現。且訴訟代表人并不能代表受到侵害卻沒有去法院登記的受害人。充分的授權雖然是尊重個體意志的體現,但群體性訴訟的精神在于保護整體的利益不受侵害,過分重視個體權利與保護整體群體利益相悖。同時訴訟代表人的訴訟權限受被代表人實體處分權的限制,導致訴訟代表人進行訴訟的積極性不高,與群體性訴訟經濟性與效率性的價值不相符。且法律對參與訴訟人數眾多的訴訟要求是“可以”公告,將自由裁量權賦予了法院,這樣并不利于不確定受害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1.2.2 公益訴訟的規定模糊,適用范圍狹窄

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第55條關于起訴主體規定“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較為模糊,程序上很多問題都沒有做出具體規定,如哪些主體才有權提起公益訴訟,檢察院可否提起公益訴訟,原告能否放棄訴訟請求或者與對方和解、法院能否調解。而且依上述規定,公益訴訟對于大規模侵權而言,只適用環境侵權以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領域,適用范圍有一定局限性[6]。

1.2.3 救濟機制方面存在問題

食品大規模侵權案件中受害人數多且伴隨突發性等特點,受害人為獲得救濟而啟動司法程序耗時長,加上因果關系、加害人及受害人的不確定性等因素,受害人在尋求救濟的道路上舉步維艱。我國目前對此類事件多依靠行政主導方式救助眾多受害人的賠償機制,甚至由政府承擔民事責任[7]。這從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私法救濟功能實現,阻礙私法自治。

2 食品領域大規模侵權救濟制度的比較

2.1 實體制度的比較

2.1.1 市場份額責任

在大規模侵權案件中,有些案件受害人只能知道其所受到損害是使用某一特定的缺陷產品導致的,但是復雜的因果關系鏈條使受害人無法證明損害具體是由哪個企業生產的產品導致的,使受害者救濟困難。為妥善解決這一問題,依據DES案件,美國法院引入了市場份額理論(market share liability)。在DES訴訟案中,EliLilly公司與另外幾家制藥廠在市場上占有 90%的DES市場份額,多數生產同類產品的制藥商無法排除所受的損害不是因為自己制藥廠導致,最終它們依市場份額的大小對所產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8]。

作為衡量產品致害可能性大小的依據,美國把市場份額責任理論運用于食品大規模侵權案件中,以市場份額所占比例作為承擔責任的基礎,能夠更好地解決眾多責任者的認定及如何承擔責任。

2.1.2 懲罰性賠償

在英美法系中,判例法與制定法中都分別規定了懲罰性賠償制度,其目的更側重于對違法者的懲罰和對受害人的補償,以及對違法者及他人起到遏制和預防的作用[9]。該制度在美國的司法實踐中得到了充分的發展與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及產品責任法等多個法律部門均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可以有效制裁因缺陷產品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法行為,警示生產者、銷售者提高注意義務,切實重視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在具體適用上,一般把侵權人主觀過錯、不法獲利數額及賠償能力等因素作為適用前提條件。數額方面,美國法院通過最高限額或比例原則對懲罰數額進行限制,以保證懲罰性賠償在司法實踐中合理正當的適用。懲罰性賠償受到越來越多國家的關注,并在各國司法實踐中得以良好應用。

德國作為大陸法系國家的典型代表之一,形成了健全的食品安全監管體系,政府重視監管與企業自查相結合、公眾積極參與監督的模式為食品的安全與健康提供了保障。在民事立法上,雖然德國堅持以補償性賠償為原則,但在司法實踐中,德國政府對某些類型的侵權案件加大了對違法者的處罰力度,認可了賠償數額的懲罰與預防功能,懲罰性賠償作為例外越來越多被使用[10]。這實際上是對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承認。

2.2 訴訟制度的比較

2.2.1 集團訴訟

集團訴訟制度是應對大規模侵權的一種有效解決途徑,在食品領域大規模侵權中也得以廣泛應用。集團訴訟模式相較于同系列訴訟或者單個訴訟而言,能夠一次性解決具有共同爭議的大量訴求,提高效率并節約成本。

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中針對集體訴訟制定了“聲明退出”的規則,明顯區別于其他國家的群體性訴訟機制?!奥暶魍顺觥笔侵讣瘓F訴訟所涉及的所有成員如果沒有明確表示退出訴訟的,自動成為集團的成員之一,集體訴訟的判決效力對集團全體成員有效。美國集團訴訟由小額損害賠償到大眾侵權損害賠償的演變過程,展現了這兩類訴訟在目的上的顯著差異[11]。集團訴訟與懲罰性賠償制度相結合的新模式成為美國應對食品大規模侵權問題的雙保險,值得各國探究與借鑒。

2.2.2 團體訴訟

德國在訴訟法上的制度為團體訴訟,團體訴訟的本質是“訴權信托”,即相關人員將其參加訴訟的權利讓與固定的團體行使,而結果由其個人承擔。德國法本不存在完全意義上的公益訴訟,只有有限的公益訴訟信托[12]。德國團體訴訟制度的特殊之處還在于其從實體法和程序法進行了全面規定,使受害人得以更充分的救濟,更好地維護受害人的利益。但其在懲罰和救濟力度方面有所欠缺,因而德國也積極尋求其他方式的救濟。

2.2.3 選定當事人訴訟制度

在日本,選定當事人訴訟是應對大規模侵權的傳統訴訟制度,多運用于環境污染領域中。選定當事人訴訟實行“選擇加入”程序,允許具有共同利益的第3人加入,但第3人必須接受原選定人作為其代表。選定或撤換代表人都需經過嚴格的書面委托,由全體成員共同選定。但在食品大規模侵權案件中,如果人數眾多而損害金額較小時,“選擇加入”的方式將面臨耗時長效率低的風險,并不適用于小額多數消費者利益損害案件。

2.3 社會救濟制度的比較

2.3.1 責任保險制度

德國責任保險種類眾多,發展較為完善,涵蓋了職業責任保險、個人責任保險、商務責任保險和環境責任保險等方面,大規模侵權包含在其中[13]。德國采用責任保險方式應對大規模侵權事件的損害賠償,其責任保險采用強制保險的模式。責任保險是預防和保障食品大規模侵權損害救濟作用最主要措施之一,可以將集中于少數主體的損失風險轉嫁到整個社會范圍內,由更多主體共同承擔食品行業集體侵權造成損害的影響[14]。責任保險制度不僅減輕和緩解了政府壓力,而且有利于實現對受害人損害賠償的充分救濟。

2.3.2 基金制度

大規模侵權損害救濟基金制度在大規模侵權案件的救濟中有效地兼顧效率和公平價值,并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和更多國家的認可?!翱堤馗仕幬铩笔录箤m椈鹬贫鹊玫搅税l展,康特甘藥物制藥公司和政府均承諾出資1億馬克設立“殘障兒童救助基金會”,能夠及時救助受害人群、以較高效率化解社會糾紛[15]。德國的“賠償準備金”也是損害救濟基金的一種,一旦發生無法預料的大規模侵權損害時,則由該基金賠付,在解決大規模侵權問題時發揮著重要的作用。

3 我國食品安全領域大規模侵權法律救濟制度的完善

3.1 明確建立市場份額責任

市場份額責任制度作為風險社會化理論的應用,是解決食品大規模侵權損害賠償救濟的重要手段,比如“三鹿奶粉”事件中,奶制品行業集體商業道德喪失,受害人在確認侵權主體時困難重重。在舉證責任方面,企業不僅僅需要對其不存在侵權行為或者其行為與損害后果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而且應對其承擔的責任份額承擔舉證責任。市場份額責任的適用能夠解決因果關系的證明問題和賠償責任主體的確認問題,大大減輕食品大規模侵權受害人的責任,保障其合法權益的實現。

3.2 人身損害優先賠償

食品領域大規模侵權發生后,許多侵權企業因無法償付巨額賠償金而破產。我國各項立法均忽視了作為普通債權的人身損害賠償,特別是大規模侵權中人身侵權債權的特殊性,未賦予其合理的清償順位,導致其在破產程序中無法獲得有效保護[16]。因此,有必要確立人身侵權債權在破產程序中的優先受償地位,讓受害人的人身損害賠償優先于企業的其他債權,符合法律優先保護弱者的價值取向。

3.3 完善代表人訴訟制度和公益訴訟制度

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代表人訴訟和公益訴訟等問題,但就實踐中的適用情況而言,訴訟當事人的確定、訴訟權限的分配以及判決效力適用等方面仍有待完善。而從上文的“國外法考察”部分看,美國的集團訴訟制度、德國的團體訴訟制度和日本的選定當事人制度都各有優勢。面對我國日益增長的群體性糾紛,可以借鑒域外較為成熟合理的機制,形成更為有效的代表人訴訟制度。

筆者認為應賦予維護公共利益的非個人主體以訴訟當事人資格,以代替或者代表大規模侵權中眾多受害者參與訴訟,既減少受害人的訴訟成本,又發揮社會公益組織監督社會、服務社會的功能。其中相關訴費和必要費用應當由國家負責,建立公益訴訟基金和公益訴訟費用分攤機制,以作為實施公益訴訟的配套保障措施。

現有代表人訴訟制度只賦予代表人參加訴訟程序的一般權限,無法要求代表人的每一項訴權表示都要經全體授權同意。對此,筆者建議參考日本選定當事人制度,賦予代表人以完全當事人的身份,假如被代表人一方有充足理由懷疑代表人失職甚至濫用權利時,被代表人可以申請法院撤銷代表人的代表資格或者重新選定代表人。

在適用代表人訴訟制度和公益訴訟制度的食品大規模侵權案件中,由于涉案人員數量龐大,加強調解制度的適用有助于糾紛的快速解決,既節省訴訟成本,提高最終結果的可接受性,同時有助于緩解社會矛盾和維護社會穩定。

3.4 完善食品大規模侵權責任保險制度和專項賠償基金制度

在應對食品大規模侵權的實踐過程中,僅依靠民事實體法和訴訟法救濟并不能解決大規模侵權所造成的損害,還需要建立多元化的社會救濟機制,采取責任保險制度、賠償基金制度、社會保障制度等措施,分散食品大規模侵權風險,救濟侵權受害人。

為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發展,大規模侵權行為風險的控制應當通過責任保險進行分散和承擔。筆者認為,建立損害賠償分擔的責任保險機制可減輕政府在應對大規模侵權事件中的壓力。我國現行保險法中沒有相應險種規定,完善與責任保險相關的立法,健全責任保險制度本身,更有利于促進責任保險在大規模侵權領域的實際運用。我國可以建立由政府引導的多家保險公司共同參與的聯合承保集團開展食品大規模侵權責任保險,可以更大程度地分散風險,實現對受害人的有效救濟。同時,根據同類產品在市場中的份額作為責任保險投保的基礎,優先適用強制責任險模式,否則責任保險制度形同虛設。對強制險不足之處,可由任意責任險進行補充。

德國的專項賠償基金制度有利于實現對受害人更及時簡便的救濟,值得我國借鑒。但基金的成立需要相應的組織機構或相關行業協會進行托管和運行,行業賠償資金可以通過生產企業定期交納或者按照市場份額統一提取,同時應當在補償基金機制下建立追償機制,侵權賠償責任主體使用的補償基金超過了最高限額,則應由其補繳,而不是由行業基金協會買單。

3.5 厘清政府的行政責任和代付責任

在食品大規模侵權損害賠償中,侵權人應承擔全部的損害賠償責任,而政府雖然應對突發事件的解決起主導作用,但在損害賠償中只應承擔在危急情況下的救助代付責任,代付之后政府有權向侵權人實施追償。

4 結 語

近些年食品大規模侵權的發生呈現上升、高發態勢,成為我國社會轉型期的各種社會矛盾和沖突的原因。我國侵權法救濟模式應以侵權責任法為基礎,采用多元的責任承擔方式對受害人提供救濟,不僅僅在實體和程序方面完善相關規定,同時應建立社會救濟并行發展的多元化受害人救濟制度,解決食品大規模侵權損害賠償與訴訟保障、社會救助的體系關聯與制度銜接問題。

[1] 陳年冰.大規模侵權與懲罰性賠償:以風險社會為背景[J].西北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0,40(6):154-160.

[2] 克里斯蒂安·馮·巴爾.大規模侵權損害責任法的改革[M].賀栩栩,譯.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10:1.

[3] 商昌國. 食品領域大規模侵權行為的界定及賠償標準的確定[J]. 河北法學,2015,33(9):174-181. SHANG C G.On the definition of mass torts in food industry and the determination of compensation standard[J].Hebei Law Science,2015,33(9):174-181.

[4] 劉筠筠,陳衡平. 論我國食品安全民事責任體系的完善:兼評新修《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J]. 食品科學技術學報,2016,34(1):72-78. LIU J J,CHEN H P.Comments on perfection of food safety system of civil liability: and relevant provisions of newly revised“food safety law”[J].Journal of Food Science and Technology,2016,34(1): 72-78.

[5] 王芝泉,劉晉浩. 食品大規模侵權問題的法經濟學分析[J]. 商業研究,2011,12:200-206. WANG Z Q,LIU J H.Law of economy analysis of large scale food infringement[J].Commercial Research,2011,12:200-206.

[6] 黃忠順. 論公益訴訟與私益訴訟的融合:兼論中國特色團體訴訟制度的構建[J].法學家,2015(1):19-31,176. HUANG Z S. On integration of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and private interest litigation: concurrently discuss construction of group litigation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J].The Jurist,2015(1):19-31,176.

[7] 何普. 食品大規模侵權損害賠償體系的構建:以損害救濟的社會化為中心[J]. 中國地質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3(s1):176-178. HE P.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pensation system for food mass tort damage:centered on the socialization of damage relief[J].Journal of China University of Geosciences (Social Science Edition),2013(s1):176-178.

[8] 魯曉明.論美國法中市場份額責任理論及其在我國的應用[J].法商研究,2009 (3):152. LU X M. The market share liability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its application in China[J].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2009 (3):152.

[9] 朱巖. 大規模侵權的實體法問題初探[J]. 法律適用,2006(10):9-13.

[10] 李建華,管洪博. 大規模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J]. 法學雜志,2013(3):31-38. LI J H, GUAN H B. Application of punitive compensation system in the mass torts[J]. Law Science Magazine,2013(3):31-38.

[11] 熊躍敏. 消費者群體性損害賠償訴訟的類型化分析[J]. 中國法學,2014(1):196-210. XIONG Y M. The typed analysis of consumer group action of damage compensation[J]. China Legal Science,2014(1):196-210.

[12] 謝偉. 德國環境團體訴訟制度的發展及其啟示[J]. 法學評論,2013(2):110-115. XIE W. The development and inspiration of german environmental litigation group [J]. Law Review,2013(2):110-115.

[13] 粟榆. 大規模侵權責任保險賠償制度研究[D].成都:西南財經大學,2014.

[14] 粟榆,李瓊,陳曉莉. 大規模侵權責任保險賠償制度評價與賠償模式優化[J]. 金融經濟學研究,2015(1):119-128. SU Y, LI Q, CHEN X L. The evaluation of mass torts liability insurance system and the optimization of compensation model[J]. Journal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2015(1):119-128.

[15] 邢宏.大規模侵權救濟模式的域外經驗與啟示:以美國石棉訴訟賠償案為例[J].科技與法律,2013(2):45-46. XING Hong. Foreign experiences and enlightenment of mass tort relief legal system[J].Science Technology and Law,2013(2):45-46.

[16] 王欣新.論食品安全領域大規模人身侵權債權在破產程序中的清償順位[J].法治研究,2013,(11):53-64. WANG X X. On the field of food safety massive personal tort claims in the insolvency proceedings of satisfaction overall[J]. Research on Rule of Law,2013,(11):53-64.

(責任編輯:檀彩蓮)

Study on Development and Comparision of Relief System in Food Safety Mass Torts

LIU Junjun, WANG Jie

(SchoolofLaw,BeijingTechnologyandBusinessUniversity,Beijing100048,China)

Mass torts in the field of food safety are different from behaviors in general infringement. The victims in the cases of food security infringement always face the situation which is extremely hard to claim. Meanwhile, there are series of difficulties upon the realization of the priority principle of civil compensation liability in Tort Liability Act and Food Safety Law. The legal remedy for mass tort in the field of food safety can not meet the demand of the reality, so there are a lot of issues that need to be addressed in legislation. With the further study of the food mass torts status and infringement damages conditions and the thought of judicial practice in our country, this essay makes several proposals on establishing the damage relief system, which includes substantial relief, litigation relief, and socialization relief.

food security; mass torts; relief system; comparative study

10.3969/j.issn.2095 -6002.2017.03.014

2095 -6002(2017)03 -0089 -06

劉筠筠,王潔. 食品大規模侵權損害救濟機制探索與比較研究[J]. 食品科學技術學報,2017,35(3):89-94.

LIU Junjun,WANG Jie. Study on development and comparision of relief system in food safety mass torts[J]. Journal of Food Science and Technology, 2017,35(3):89-94.

2016 -06 -28

北京市教委科技創新平臺項目(0142132016)。

劉筠筠,女,教授,主要從事食品安全法方面的研究; 王 潔,女,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為民商法。

TS201.6; R155; DF36

A

猜你喜歡
代表人賠償制度責任保險
特別代表人訴訟知多少(二)
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研究
特別代表人訴訟知多少
探討國內電梯責任保險制度的推廣
論我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完善
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正當性及基本建構
江蘇環境污染責任保險緣何“一枝獨秀”?
推進醫療責任保險當立法
醫療責任保險
我國保薦代表人制度存在的問題及思考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