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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聯網金融平臺投融資主體民事法律風險研究

2017-12-05 21:31鄭珂
法制與經濟·上旬刊 2017年8期

鄭珂

[摘要]互聯網金融屬于P2P網貸和股權眾籌金融活動,是眾多中小企業較為容易實現的一種融資渠道,但由于互聯網金融的特點,投融資主體在活動中,可能發生違約風險和侵權風險,并可能出現救濟困難。文章認為,投資主體應當在事前注意法律風險防范,同時國家應當制定更為完善的互聯網金融監管法律法規。

[關鍵詞]互聯網金融;法律風險;防范

互聯網金融是指通過互聯網,運用互聯網技術進行的金融活動。近年來,我國互聯網金融經歷了一個發展高峰,特別是以“人人貸”為代表的互聯網金融平臺大量出現,但也由于一些原因,帶來大量違法事件。涉及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犯罪,同時讓為數不少的投資者遭受了財產損失。根據《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的規定,互聯網金融包括互聯網支付、網絡借貸、股權眾籌融資、互聯網基金銷售、互聯網保險、互聯網信托和互聯網消費金融七種主要模式,但其中后面四種,實際是一種互聯網銷售模式,并不具有平臺的基本特征,實踐中發生問題的也主要是平臺化運行的互聯網金融,主要是互聯網股權眾籌和互聯網P2P網絡借貸。

我國互聯網眾籌有兩種模式。其一為實物回報型,即通過集資促成某種產品的生產,在產品生產后,投資者可以以優惠的價格甚至免費購得該產品,若集資項目沒有達成,則集資款退還給投資者。這種模式實際仍然是線上銷售行為,只是以預付款的形式,達成附條件合同,條件未成就,則合同無效。其二為股權回報類,其運行模式為項目發起人在平臺發布某項創業的項目,承諾若投資達成,投資人將獲得一定股權,投資人在平臺上看到項目后,購買股份,通過平臺轉繳資金。若融資項目數額最終達成,投資人獲得股東地位,并可按照約定獲得分紅。當然,一般不約定固定現金回報。

P2P網絡借貸,也稱為P2P網絡融資,是主體對主體,通過網絡平臺進行借貸。當借款主體為企業時,也可稱為通過網絡平臺進行融資。P2P網貸的一般運行模式為,運營者建立網絡平臺,借款人中請在平臺上發布借款,平臺審核后發布信息,投資人在平臺上看到有借款標的后進行投資,并通過在平臺注冊賬號進行轉賬,再由平臺將投資款轉移至借款人,借款人定期通過平臺報告借款使用情況,并根據約定歸還資金。

一、投資主體法律風險

股權眾籌融資若項目沒有達成預定融資額則認購協議自然未成立,投資方也無需實際轉移資金,不存在法律風險。因此對投資方而言,風險主要來自于實際達成項目后,更多為商業風險。民事法律風險主要是防范融資方以股權融資為名欺詐,對此在目前而言除投資方對融資方的信息更為謹慎判斷外,主要仍有賴于國家征信制度和監管制度的完善。

對于互聯網金融P2P借貸,在P2P網絡借貸活動中,通過平臺,出借人與借款人達成的合同在性質上為借款合同,主體與平臺之間為居間合同關系。平臺為居間人在借款合同成立生效的條件下享有報酬請求權,一般平臺會事先約定手續費,性質上為居間人報酬。此外實踐中,平臺往往提供代替出借人跟進審核借款人借款用途的服務,性質上為平臺與出借人成立委托合同,一切行為后果由出借人承擔。此外,在部分P2P網絡借貸平臺中,P2P網絡借貸中的借款人可以先與P2P平臺簽訂借款合同,再由P2P平臺將債權轉讓給出借入,形成債權讓與法律關系。一般而言,該債權讓與是符合法律規定的。當債權人將合同權利全部轉讓于受讓人時,受讓人取代了讓與人成為新的債權人,讓與人脫離合同關系。在讓與人僅將部分合同權利轉讓于受讓人,自己保留另一部分合同債權的,則受讓人加入到合同關系中,成為共同債權人。這個過程當中,出借人面臨借款人的違約風險和平臺自身行為不當的侵權或欺詐風險。

(一)借款人的違約風險

首先,P2P網貸平臺的借款人通常提出了較高的利率。P2P網貸平臺上,大多數借款人提出的年利息超過20%,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原則上法院支持的借貸利息不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在對方違約的情況下,可能會損失部分利息收益。其次,根據目前的《個人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管理暫行辦法》,平臺無法像銀行等金融機構那樣對借款人的信息進入公安部系統聯網核查,我國的征信系統也尚不完善。較之金融機構,借款人在平臺上偽造信用信息更為容易,有可能欺詐甚至詐騙。在平臺未提供擔保的情況下,平臺作為居間人不承擔保證責任?!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三條也作了相同的規定。如此對出借人而言,存在借款人欺詐的風險。最后,由于P2P網絡借貸的特殊性,借貸雙方的交易通常都是在網上完成,當發生糾紛時,證據的收集有一定不便,如何向司法機關證明電子數據所包含的交易信息完整、可靠和真實存在現實困難。根據目前的監管制度,貨幣市場與證券市場分業經營,其監管也由不同部門負責,在取證時不同的監管部門職責不清,往往導致取證效率低下,如此,出借人在借款人違約的情形下,權利救濟面臨一定的風險。

(二)平臺侵害權利的風險

據“網貸之家”統計,截至2017年4月,跑路或提現困難的問題平臺有3617家。首先,有部分“偽平臺”設立之初就是犯罪工具。如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審理的泮某某案中,行為人泮某某為維系“后賬換前賬”的循環運作方式,設立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作為互聯網金融P2P融資平臺,進行非法集資活動。其以經營所謂的“線下P2P”業務為名義,召集客戶前往衢州常山縣參觀企業,以年息12%-23%的高息為誘餌,向514名不特定人員非法集資人民幣5015萬余元,用于償還債務,支付犯罪成本等用途。無法維系后,泮某某等人潛逃,拒不歸還受害人借款。其次,有些平臺在運行過程中,由于資金池的不當使用等原因觸發犯罪,或者控制人非法轉移資金池資金侵害借款人權利。往往涉及人數眾多,證據收集不便,在權利救濟時有一些現實困難。

二、投資主體法律風險防范

(一)謹慎選擇網貸平臺、借款人和借款人項目endprint

投資主體防范風險,應當在選擇平臺、借款人和借款項目時更為謹慎,盡可能了解借款真實性。借款合同履行后,利用平臺工具,積極追蹤借款人借款用途,并且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盡可能多的保留憑證,在一些情況下于合同簽訂之前可尋求律師等專業人士的幫助。

(二)健全P2P網貸平臺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

P2P網絡借貸平臺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有待進一步健全。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設立和監管由專門法律法規作出了較高的要求,例如,在注冊資本上要求較大的數額以保證其信用。而P2P網貸平臺目前并沒有專門的規范性文件對行業準入作出規定,根據《公司法》一般規定即可設立公司從事P2P借貸網站運營?,F實中網貸平臺設立較為簡便,只需要不高的成本就可以建立起網站,建成后經過短期的調試即可正式運行。大量平臺出于盈利考慮,往往聘用不具有金融知識或相關資歷的人員,導致在申請審核和資金轉移過程中容易出現差錯,由此產生大量無法收回的賬目造成平臺資金流出現問題。對此,投資人應當在平臺的選擇上更加謹慎,也亟需盡快出臺行業準入的專門規范性文件。

(三)加強P2P網貸平臺市場準入和運行的監管

應當對平臺的準入和運行加強監管,目前理論上存在著由證券監管部門、銀行監管部門、金融消費者保護部門或者由地方政府進行監管的不同聲音。實踐中的問題是無明確法律法規規定,且職能交叉而無法達到應有的監管實效。英國、美國是P2P行業發展較為領先的國家,根據風險程度不同,由不同部門負責監管,對于銀行這樣風險較大的金融機構實現雙重監管,由審慎監管局(PRA)和金融行為監管局(FCA)負責,其他金融機構一般由FCA單獨監管。P2P網絡借貸于2005年在英國出現,英國認為其規模和風險程度未到到“審慎重要性”的地步,因此目前英國P2P借貸行業只由FCA負責監管。美國現有監管機制根據主體不同,采用分散監管的方式,即由證券監管機構、銀行與金融服務監管機構分別對借款人和貸款人進行保護。美國關于網絡借貸的監管機構包括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各個聯邦銀行監管機構以及這些組織在州層面的對應部門、金融消費者保護局等,這都是我國可以借鑒的制度和經驗??傊?,如果具備專業而成熟的個人信用體系,并有政府部門和自身建立的行業自律協會的有效監管,平臺和借款人都可以更好地評估借款人的信用狀況,降低違約風險。

三、結語

在當前經濟形勢下,互聯網金融對緩解實體經濟企業融資難有現實的幫助,但作為新事物,在活動過程中投融資主體要防范其中的民事糾紛風險,國家應當盡快完善對互聯網金融平臺的準入和監管規則,建立起更加成熟的征信體系?;ヂ摼W金融可以合法的良性發展,才能實體經濟提供更好的幫助。

[責任編輯:農媛媛]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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