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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對策

2017-12-05 06:07劉騰飛
法制與經濟·上旬刊 2017年8期

劉騰飛

[摘要]對于責任主體即國家來說,法律援助制度是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的一種國家義務行為,對于受援主體來說,法律援助制度是一種受國家保護的訴訟權利保障手段,而從整體法治的層面上看,法律援助制度是人權司法保障的重要組成部分,它體現的是一個國家的法治程度和對人權保障的重視程度,已經成為了衡量一個國家法治的重要尺度。因此,文章從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與實踐的角度,以依法治國為思考背景,緊扣法律援助的現行問題,對法律援助制度問題的解決進行探討。

[關鍵詞]法律援助制度;援助范圍;援助對象

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發布的《關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是我國深化司法改革,推進依法治國方略的重要舉措,同時也是評價我國的法治文明建設的一個關鍵標準。因此,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是司法體制改革的關鍵環節。

一、健全法律援助的法律體系

(一)《憲法》中規定公民的法律援助權利

法律援助制度是移植西方法律制度而來。目前,全球共有140個國家和地區實施了法律援助制度。這些國家的《憲法》或者憲法性文件中對于法律援助制度都作出了相應的規定。當前,我國簽訂了眾多的國際條約,比如《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對于法律援助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而這項義務都是締約國所必須承擔的?!妒澜缛藱嘈浴分芯鸵幎司喖s國要履行法律援助的義務,保證公平的權利。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筆者認為有必要結合我國《憲法》第23條的規定,也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及《憲法》第125條被告人享有辯護權的規定。結合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的實際,在《憲法》中明確規定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因為,憲法是我國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援助制度作為司法救濟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理所應當要由憲法進行直接規定。

(二)制定專門的《法律援助法》

現行的《法律援助條例》是國務院頒布實施的。雖然既結合了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實踐經驗,也結合了各國的法律援助制度運行經驗,但是,這部條例畢竟只是行政法規,不是我國的基本法,在法律效力上還是難以保障法律援助制度的實施。法律援助制度與刑訴案件和其他部門之間的關系,尚未理順。

第一,要盡快立法。由全國人大或者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立法,制定基本法,即《法律援助法》?;痉ǖ男Я梢员WC法律援助制度能更好地貫徹落實,因為基本法具有普遍性的適用效力,對于本國任何地域,對于任何公民與機關都有當然的法律效力。第二,要明確法律援助制度的各項細則,使其更加具有操作性。同時,對于法律援助資金的規定也要明確。第三,法律援助法要與我國現行的部門法進行整合配套。尤其是關于刑訴與民訴方面的法律規定。當然,還有其他部門法的銜接問題,就不一一指出。要將法律援助制度的條文與其他部門法之間進行梳理,將互相沖突的法律條文予以刪除,不合時宜的予以修改,做到各基本法互相銜接。

二、擴大法律援助的適用范圍

(一)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適用的對象范圍

查找法律援助的實際工作問題,首要的問題就是援助的使用對象較窄,因此,有必要進一步擴大法律援助的受援主體的范圍。筆者認為不能只局限于經濟上有困難的當事人,必須要擴大至社會弱勢群體。并且法律有必要對弱勢群體的概念進行合理地界定。法律援助事關國家司法公正及法治中國的建設,有必要擴大受援主體的范圍,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同時,還要進一步明確申請的條件?,F有的審查方式,主要是對經濟條件的審查,應當進一步擴大,對老弱病殘和婦孺放寬條件,讓他們更容易有機會獲得法律援助的資格。

(二)科學合理地界定經濟困難標準范圍

對于法律援助的范圍,也就是通常所說的受援面,需要通過具有一定可操作性與執行性的規定去界定。尤其是對于經濟困難的標準需要進行統一,要根據財力資源的狀況,以及人力資源狀況去綜合考慮?,F行的《法律援助條例》中,條文明確規定各地方政府可以因地制宜,也就是根據本地的實際發展現狀,以及公民需要受法律援助的實際需求,去綜合界定經濟困難的標準。并不需要做到全國各地一個標準,一個評定方式。在具體的工作中,界定經濟困難要綜合考慮本地的經濟發展現狀,做到量力而行,盡力而為。要盡可能的地滿足群眾的法律援助需求,又要結合本地的財政收入的可承受范圍。要根據本地實情,合理、科學地制定方案。在制定過程中,注意不能發展脫節,不能故意抬高門檻,而是盡可能地滿足群眾的需求,讓廣大人民群眾能夠在需要的時候得到救濟。

但是,在法律援助的實踐過程中,部分地區對經濟貧困的標準界定上出現了偏差。同時,在沿海等經濟發達地區,每年都會根據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制定出最低工資標準。那么,在法律援助的實際工作中,也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水平,適時地調整經濟貧困的標準,要與社會經濟發展相適應、相協調。

三、加大法律援助的人力、財力支持

(一)建設高素質的法律援助隊伍

在法律援助機構的工作者、社會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以及社會組織人員等法律援助案件的主要工作人員中,根據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年辦案數統計,法律援助機構的法律援助專職律師的辦案量最多。要實現有效、專業的法律援助,律師成為了法律實施主體的主力軍,然而現實是,律師的稀缺與律師對于法律援助的熱情度不夠都阻礙了現實中法律援助制度的有效運行。

對于如何解決這一問題,《意見》中明確要求:“加強對經濟欠發達地區和律師資源短缺地區法律援助工作扶持,針對一些地區律師資源短缺的問題,多渠道解決律師資源短缺和無律師地區法律援助工作力量不足問題?!逼涮岢龅慕鉀Q渠道大致包括這樣幾個方面:一是充實縣(區)法律援助機構專職辦案人員;二是注重發揮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在農村鄉鎮的作用;三是合理調配本行政區域內律師資源豐富地區律師支持律師資源短缺地區法律援助工作:四是選派優秀法律專業大學生志愿者到無律師和律師資源短缺地區服務,滿足當地群眾法律援助需求。endprint

此外,從人員自身角度而言,要提高法律援助的案件數量和質量,就要不斷強化辦案人員的專業素養,調動所有法律援助辦案工作人員的積極性。

第一,建立一支穩定而專職的法律援助隊伍。應當將專職法律援助律師納入到公職律師序列中,可以探索建立專職法律援助律師從事業編制向行政編制的轉化,更加妥善地解決法律援助律師在醫療養老等福利方面的問題。加強對法律援助律師的培訓,進一步提升其法律素養和業務水平。第二,可以進一步提高對于參與法律援助的律師的補助??梢蕴剿鹘⒑侠淼难a助增長機制,應該是隨著社會經濟發展不斷增加補貼,吸引更多的社會律師參與到法律援助中去。第三,建立起全國統一的法律援助系統。由于我國地域遼闊,各地法律援助律師的水平與力量參差不齊。只有將現有的法律援助力量整合起來,根據各地的實際需要,合理地分配有限的資源,讓法律援助力量發揮到最大的用處。第四,進一步加大宣傳,建立一支穩定的法律援助律師隊伍。尤其是對于中西部地區及急需法律援助律師的地方,要安排更多的律師參與到訴訟中。

(二)完善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機制

由于法律援助制度是國家的一項應盡義務,是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因此,國家理所應當要建立起一套完整而科學的保障機制。而法律援助制度最大的保障機制就是要在資金投入上進行落實。由于我國的法律援助機構是按照行政層級成立的,分別是中央、省、市與縣四級體系。而我國的財政體制又與行政層級緊密相連。行政層級越高,其財政可支配的資金越多。由于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之間的差距較大,地方財政之間因地域的關系,各地之間的財政收入又有著十分大的差距,這也就直接決定了法律援助制度所獲得的財政投入存在較大的地域差距。中西部地區與東部地區會有較大的差距,因此法律援助制度的效果也會有差別。法律援助制度的經費投入,是由各級地方政府的財政撥款,現實中,地方政府的財力有限,難以全部滿足法律援助制度的需求,因此,筆者認為有必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保障機制,在最低限度的情況下滿足法律援助制度的資金需求。四、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公設辯護人制度

(一)充實專職律師隊伍,提高法律援助服務質量

建立公設辯護人制度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認為是對司法部《意見》提出的第一種方案之改良。根據現有的情況,首要的任務就是進一步充實區縣的法律援助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提高專職工作人員的法律素養。

(二)實現不同地區律師資源的合理調配

現實中存在的最大問題是,盡管律師是我國法律援助主體中的主要力量,然而國家才是法律援助責任的主體。律師有義務承擔一定量的法律援助案件,但是律師并無義務承擔所有的責任。盡管律師有承擔法律援助的義務,但律師并非屬于國家的資產,國家為了實現自己的法律援助責任而調配律師資源是否可行。筆者認為,此處國家是實現對于律師資源的合理安排,并不是對于律師本身這個人抑或是人格的操控,正是因為律師作為法律援助的實施主體,有義務在國家的統籌之下,履行自己的義務,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接受國家合理資源調配的正當性就在于其法律援助義務性。國家為了更好地解決法律援助資源短缺的問題而進行跨區域的一定程度的資源調配,僅僅是對于律師實現義務的地區、時間等義務承擔形式的具體調整,并不存在對于律師本身的支配問題。因此,國家在一定區域內進行合理的資源調配尤其存在的現實基礎和理論依據。

[責任編輯:岳文可]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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