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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中微信證據認定的現狀與發展
——以典型案例為分析樣本

2017-12-14 05:15
關鍵詞:聊天記錄真實性借貸

貢 鳳

(華東政法大學 法律學院,上海 200042)

民間借貸中微信證據認定的現狀與發展
——以典型案例為分析樣本

貢 鳳

(華東政法大學 法律學院,上海 200042)

近年來,微信證據在民間借貸案件中的運用逐漸增多,但關于微信證據的認定卻存在不小困難。一方面,從證據種類上看,微信證據屬于電子證據,但因其自身技術的特殊性影響了其在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三方面的證據資格認定。另一方面,在缺乏直接證據的情況下,作為間接證據的微信證據以及相關復制件的證明力問題也亟待解決。

微信證據;證據資格;證明力

近年來,伴隨著信息網絡的高速發展,微信越來越受到人們的歡迎,成為了日常生活和商業交往中必不可少的通訊工具。但隨之發生的問題就是,一旦發生法律糾紛后,這類無紙化的軟件記錄信息的證據認定問題。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其中明確表示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客、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信息是電子證據。存儲在電子介質中的錄音資料和影像資料,也適用電子數據的規定。至此,微信記錄是電子證據的法律屬性無疑。相關數據顯示,全國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由2015年123 975件增長至2016年的377 525件,其中有提交微信證據的案件由543件增長至3 683件①數據搜索以“中國裁判文書網”司法案例數據庫為對象,以“民間借貸”關鍵詞、“民事”案由進行篩選,分別選擇2015年和2016年,再輸入“微信記錄”進行條件檢索。。由于微信證據突破了傳統書面形式的固化,信息的易篡改性、易復制性、多樣性等特征又影響到了其自身在合法性、關聯性與真實性方面的地位。如何認定民間借貸案件中微信證據的效力,其標準是什么?存在哪些問題?未來微信證據如何有效改善皆是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民間借貸案中微信證據認定實例考證

(一)微信證據認定的案件樣本來源

在司法實踐中,運用微信證據的案件越來越多,如買賣合同糾紛、勞動合同糾紛、離婚糾紛、侵權糾紛,其中以民間借貸糾紛最受關注。傳統的民間借貸以“白紙黑字”進行固化,但隨著微信的普及與使用,許多的債權債務關系都建立在微信平臺上,以聊天記錄,語音視頻、轉賬記錄等方式存在,這給相關證據的收集、提取和認定都帶來了困難,債權債務關系是否成立成為了最大的爭議焦點。為了能夠了解微信證據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具體的認定情況,筆者結合媒體廣泛報道的案件,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北大法寶等途徑搜集了幾個相關的典型案件,盡管搜集的案件不能精確反映目前民間借貸中涉及微信證據案例的全貌,但通過部分案件中微信證據的認定情況足以剖析出民間借貸中微信證據認定存在的困難。

(二)相關樣本梳理

筆者統計了8個相關案例,梳理情況見下頁表1。

(三)樣本中涉及微信證據的分類

微信證據不是專業的法律術語,而是以微信內容作為訴訟證據的簡稱。按照微信內容形式的不同,可以分為文字聊天記錄、圖片、語音、視頻等。按照微信內容生成特點的不同,可以分為雙向生成的聊天記錄、單向生成的朋友圈、依托平臺生成的轉賬記錄。本文重點討論后一種分類方法。

1.雙向生成的聊天記錄

用戶通過微信平臺進行交流,在這一過程中產生的文字、表情、圖片、語音和視頻等形式的內容都屬于聊天記錄。聊天記錄的生成是雙向的,聊天內容會通過中間服務器進行雙向傳輸,簡單地來說,一方發送的文字、圖片等信息,會同步顯示在另一方的聊天界面上(排除發送失敗的情形)。但是雙方都可以在1分鐘內撤回自己的聊天內容,此時對方的聊天界面將不顯示方才的聊天消息,只會顯示“XX撤回一條消息”的文字說明。當然,雙方也可以隨意對聊天記錄進行刪除,但刪除的內容只會不出現在自己的聊天界面中,卻依然會顯示在對方的聊天界面中。因此,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微信聊天記錄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經常會成為雙方當事人爭鋒相對的爭議點。

表1

2.單向生成的朋友圈

微信朋友圈是單方發起的,用戶可以發布文字、圖片、視頻等內容,微信好友可以對文字、照片等進行評論和點贊。用戶也可以對某些好友設置不可見的狀態或者刪除朋友圈動態,令其無法查看朋友圈動態。因此,一方當事人經常會事先以截圖形式進行保存,無論是在自己的朋友圈進行截屏還是通過其他好友朋友圈截屏的復制,一旦發生當事人將朋友圈進行刪除,就很難與原有朋友圈信息進行對比,真實性也會受到質疑。

3.依托平臺生成的轉賬記錄

目前微信轉賬是直接在聊天對話框中進行操作的,轉賬完畢后聊天對話框可以查看對方是否收錢或者在交易記錄里查看該筆轉賬記錄。但目前這種轉賬方式存在幾方面的風險,一方面轉賬記錄易刪除,可以直接在聊天界面中進行刪除或者在“我的錢包”中刪除交易記錄,目前通過微信軟件后臺對交易信息進行查找比較困難;另一方面轉賬人很少添加轉賬事由,導致轉賬記錄只能顯示交易時間、交易對象,交易金額等,無法證明該筆轉賬與借貸事實的關聯性。并且考慮到微信賬戶存在被盜用的可能,不排除該筆轉賬的合法性。因此,在民間借貸關系中,單憑微信轉賬記錄很少能直接認定借貸法律關系成立,還需要結合其他證據來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鎖鏈,才能加以判斷。

(四)微信證據認定的案件樣本特點

本文選取的幾個典型案例很好的涵蓋了不同形式的微信證據,比如微信聊天記錄、微信語音、微信視頻、朋友圈等。在對提交的微信證據進行質證時,訴訟雙方首先會對該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產生質疑,法院會根據質證的情況從內容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來判斷是否采納該證據。從案件最后的判決來看,法院很少僅憑一份微信證據就作為定案依據,而是結合舉證責任主體提供的其他證據相印證,以此來證明借貸事實的存在。從中也不難看出,法院對采信微信證據還是持謹慎的態度,其中對公證的微信證據在沒有對方當事人提供反駁證據的情況下,一般會直接采信該證據,并根據雙方當事人證明責任的分配,來確認待證事實是否存在。

二、微信證據認定的理論困境——資格與能力的飄忽不定

微信證據的認定包括兩個方面:證據資格和證明力。前者是指在民事訴訟中,對于當事人提交的微信證據,法院需要審查哪些微信證據具有作為定案證據的資格,只有具備證明能力的微信證據才能進入訴訟活動中,一些不適格的微信證據將被排除出去。后者是指在審查微信證據證據資格的基礎上,法官判斷該證據在待證事實證明上的強度。證明力越強,對待證事實的證明度就越高,反之就越弱。雖然我國立法已經承認微信證據是電子證據的一種新類型,但是在司法審判中仍然面臨著微信證據證據資格和證明力兩方面的認證難題。

(一)微信證據的證明能力分析

傳統理論認為,證據應當具有“三性”,才能作為有效的證據,起到證明案件事實的作用。實際上,訴訟雙方在法庭上也主要是圍繞證據的“三性”進行質證,法院也會通過對證據的“三性”進行審查從而決定是否采納。微信證據要想成為認定民間借貸關系存在的定案證據,也必須從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這三個方面進行認定。但微信證據這類電子數據的無形化、技術性、易破壞性、篡改性等特征造成了其不如傳統證據的認定來得容易,給司法實踐的操作帶來了極大的困難。

1.合法性層面

證據的合法性是指證據的主體、形式及收集程序或提取方法必須符合法律的有關規定[1]。目前微信證據的證據種類已無爭議,故不再討論。而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的收集主體包括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和法院。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證明,這就決定了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是主要的證據收集主體,法院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才會進行證據的收集。因此微信證據的合法性問題就主要集中在收集和提取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序。鑒于微信證據的特殊性,其與傳統證據書證物證等的收集和提取程序和方法不能等同而曰,但當前我國訴訟法尚未規定電子證據收集、提取的具體規定,缺乏統一的操作的規范。再加之當事人自行收集微信證據一般以打印形式表現,證據的真實性、完整性都要大打折扣,一旦在質證階段遇到對方當事人的否認,沒有其他證據予以輔證,很難采納該證據。并且如果以暴力、欺騙等法律禁止性的手段取得的微信證據,也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最重要的是雖然微信記錄是在訴訟雙方自愿采取聊天方式從而對交流內容的自然保存,但在微信證據收集、提取的各個環節容易侵犯他人隱私權、言論自由權等基本權利,此時法院需要根據不同情況去綜合判斷該證據的合法性。

2.真實性層面

證據的真實性又叫客觀性,是指證據所反映的內容應當是客觀、真實存在的。微信證據的真實性問題主要屬于科學技術層面。微信證據具有的技術性、易破壞性、隱蔽性等特征,為當事人對上述證據進行刪減、整合、復制、篡改等行為提供了便利。再加之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形式多樣,包括截屏、打印、拷貝、拍照攝像等多種,卻很少有考據的原始內容,證據內容的完整性和真實性都難以得到保障,從而導致一些關鍵性的微信證據被排除適用。雖然目前對微信證據真實性的回應可以借助于公證和司法鑒定,但公證書只能保證微信證據在公證時及公證后狀態的穩定性,無法確保微信證據在公證前的完整性和真實性。而且各地公證機構的技術水平、規范性不一,公證軟硬件環境瑕疵、公證地點瑕疵、電腦選擇瑕疵和技術人員的操作瑕疵等都會造成公證真實性的瑕疵[2]。即便爭議一方對公證微信證據的真實性懷疑,啟動鑒定程序,也會囿于我國現有電子證據鑒定技術水平的局限而陷入停滯。

3.關聯性層面

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證據必須與案件中的待證事實有客觀的聯系并對待證事實有證明作用[3]。微信證據首先要滿足內容上的關聯性。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微信證據的信息內容必須同借貸款事實之間有關聯性,如聊天記錄可能涉及借款金額、利息約定、用途、借款期限、還款期限等。其次,微信證據還必須確立其所蘊含的信息同借貸案件的當事人等主體有關聯,即確認涉案的微信賬號是否為本案當事人所有或使用。如果不能排除共有或者他人冒用、盜用等情況,這種關聯性就無法構建起來[4]。但是微信賬號并非實名登記,任何人可以通過手機號碼或者QQ賬號進行注冊,微信昵稱一般也不是真實姓名,這就導致訴訟案件中當事人身份能否“落地”的問題。目前司法實踐中為確認微信使用者的身份,既可以依靠對方當事人的自認、證人證言、書證等傳統證據,也可以通過軟件供應商騰訊公司對微信賬號主體身份認證的技術協助。但前一種方法具有偶然性,基于對方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利己”的目的一般也會否認該賬號系其注冊或者使用,舉證當事人若無法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其主體身份,法院將難以采信該證據。而后一種方法需要依靠第三方供應商的技術協助,這種技術協助在法院、第三方、當事人之間尚未形成良性聯動,勢必要耗費大量的司法成本和訴訟成本。即便對當事人的身份問題并無爭議,若無法證明相關行為為對方當事人所實施,該證據的關聯性也將不予確認。

(二)微信證據的證明力分析

衡量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資格屬于證據的采納標準,而比較證明力的大小則屬于證據的采信標準范圍[5]。證據的采納標準是法律明文規定,證據的采信標準主要依靠法官的經驗法則。綜合全部樣本,在民間借貸案件中微信證據的證明力主要受到兩個因素的影響:一是無直接證據的情況下,作為間接證據的微信證據的認定。二是微信證據復制件無法與原件進行對比。此時需要法官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的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進行獨立判斷。

1.無直接證據,間接證據證明力的判斷

書面形式的借條在民間借貸案件中是最有利的直接證據,但大部分通過微信建立的借款關系,只有微信聊天記錄與轉賬憑證,缺乏事后書面形式借條的補救。而聊天的隨意性造成了相關記錄保留在時間上的不連續、文字上的不規范,再加上微信聊天記錄在處理和輸出的過程中很容易被人為的添加或刪減,聊天記錄的完整性也需要進行判斷,法官很少僅憑聊天記錄與轉賬憑證單獨直接認定借貸法律關系的存在。雖然微信聊天記錄、轉賬憑證中的任一證據均不能單獨、直接證明借貸事實,但結合當事人提供的其他間接證據,各個間接證據之間相互印證,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鏈,且該證據鏈能形成高度蓋然性,亦可達到證明事實的作用。但審查全案的間接證據在數量和質量上是否達到了證明標準,全憑法官的自由裁量,受不同因素的影響,相同案件相同證據,不同的法官可能做出的判決大相徑庭。

2.微信證據復制件的證明力判斷

由于微信證據是存儲在虛擬空間上的信息,并且網絡后臺存儲信息是有時效性的,并不會永久保留用戶的微信記錄,而法院調查收集證據也只有在例外情況下才會進行。在司法實踐中,都是當事人、訴訟代理人作為主要的收集主體,一般均是以打印形式來表現該類證據。法院接收到的也是打印件或復印件,此時就會產生一個問題,如果原始的電子數據丟失或者最初生成原始電子數據的存儲介質(手機等)毀損,復制件無法跟原件進行核對,那么該微信證據的證明力大小該如何判斷?對于此種情況,在司法審判中,經對方當事人確認或者以公證方式予以證明的另一方當事人沒有提供相反證據證明的,一般認定復制件與原件具有同等的證明效力。只不過我們需要思考的是,在沒有以上兩種方式的證明下,嚴苛的原件標準是否有利于糾紛的解決?,F在越來越多的國家放寬了原件標準,只要電子證據的內容能被準確反映出來,就是原件,不論采取什么方式[6]。但我國還尚采用這種標準,這就導致部分復制件的效力認定存在爭議,如何確保電子證據的原始性還需進一步明確規定[7]。

三、防范微信證據認證難的理性路徑構建

(一)構建全方位的大數據云存儲體系

一個完整微信證據的生命周期包括三個環節:一是數據的生成和創建,二是數據的存儲和傳輸,三是數據的輸出和取得。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都會導致數據容易被篡改,如何最大限度的保留微信證據的“原始面貌”成為了當務之急。目前國內安存科技公司在電子數據的存管和證明等方面已經有所技術支持,具體而言,在數據生成和創建階段就實行實時數據同步備份,第一時間將證據固化保存下來。從證據學角度看,這種在第一時間就被固化和保存的微信證據,其證明的效力也會大于事后取得的證據。在存儲和傳輸階段,實施加密傳輸保護、公安部完整性鑒別等安全防護措施,保證數據實時同步備份及存儲過程中沒有被篡改。在數據取證階段,建立專業獨立的公證取證通道,讓公證機關直接進入數據庫后臺調取已備份保全的電子數據,并以公證書的形式對電子數據內容進行固定,保證了證據公正內容的原始性[8]。這種由第三方平臺提供的數據信息,從源頭上確保了電子數據的真實、完整、可信。目前微信證據采納率低的癥結就在原始數據的取得難、證明難。因此要想在源頭上攻破微信證據的真偽,就需要軟件供應商、第三方信息保全平臺、公證處等機構進行合作,繼續推進數據云存儲體系的構建。

(二)實行全面的電子證據審查制度

微信證據自身的特征使其容易陷入真偽難辨的境地,訴訟雙方在質證階段也經常對微信證據的真實性提出更多的質疑,不能僅因為技術上的障礙就排除微信證據的適用,因此人民法院有必要建立全面的電子證據審查制度[9]。首先,在提交微信證據復制件的情況下,盡量與原始系統與原始數據進行對比,核對其在時間上的連續性、內容上的完整性、因果上的聯系性等,當數據相互一致時,可以判斷證據的真實性。其次,對當事人有相反證據提出異議的微信證據可以進行鑒證。鑒證是對電子證據系統和程序或者打印輸出物進行描述或辨別,并且確認該系統和程序產生了正確結果的過程[10]??紤]到微信證據的高技術性,鑒證主體不應局限于鑒定機構,一些具有專業資質的技術人員等都可以成為適格的鑒定主體。最后,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專家輔助人制度,專家輔助人可以就有爭議的鑒證結果提出專業意見,輔助當事人進行訴訟??偠灾?,對微信證據的審查要綜合各種技術手段,以適應微信證據的特殊性需要,從而做出證據真偽的判斷。

(三)賦予電子證據獨特的認證標準

我國民事訴訟中對證據證明力采用“高度蓋然性”標準,判斷標準完全由法官來掌握,為了防止法官自由裁量權的濫用,需要根據微信證據這類電子數據的復雜性和證明過程的特殊性來制定一些獨特的認證標準[11]?;谏衔奶岬搅藬祿拼鎯ο到y的技術支持和電子證據的全面審查制度,微信證據的證明力認證可以擴展到證據是否來源于可靠的系統。通過可靠系統生成的(原始)微信證據具有較高的證明力,尤其在經對方當事人自認和公證機構公證后,法院可以直接采信該證據。當然這不意味著這樣的微信證據是絕對可靠的,當事人在提供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法院還要重新確定其證明力。同樣,經過鑒證和專家提出意見確認的微信證據也具有較高的證明力,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法院可以據此采信??偠灾?,微信證據證明力的認證標準不應過于嚴苛,有相關電子數據系統技術支持的情況下,法官按照法定的證明標準進行判斷。沒有可靠電子技術進行支撐的,法官一般根據經驗法則可以發揮自己的主動性從整體考慮,綜合評定其證明力。

[1]何家弘.新編證據法學[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09.

[2]凌裕,凌宗亮.網絡證據保全公證的現實困境與完善建議——以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的知識產權審判實踐為樣本[J].重慶郵電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2,(3).

[3]常怡.民事訴訟法學[M].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186.

[4]劉品新.電子證據的關聯性[J].法學研究,2016,(6).

[5]錢小平.電子證據的若干法律問題研究——從民事訴訟角度[D].南京:南京師范大學,2002.

[6]李斌.民事審判中電子證據問題研究[D].上海:華東政法大學,2008.

[7]劉品新.論電子證據的原件理論[J].法律科學,2009,(5).

[8]安存徐敏.電子數據存證為什么是世界級產業[EB/OL].http://china.huanqiu.com/hot/2016-06/9038807.html,2017-04-05.

[9]倪晶.民事訴訟中電子證據的真實性認定[J].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2).

[10]何家弘,劉品新.電子證據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5-34.

[11]潘亞奇.電子證據證明力問題之法律思考[J].前沿,2010,(23).

[責任編輯:范禹寧]

D915.13

A

1008-7966(2017)06-0087-04

2017-07-10

華東政法大學研究生創新項目“互聯網時代下微信證據的保全與認定”

貢鳳(1994-),女,江蘇江陰人,2016級訴訟法學專業碩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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