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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犯罪偵查訊問面臨的困境與出路探析

2017-12-22 00:17王平
法制與社會 2017年34期
關鍵詞:出路職務犯罪困境

摘 要 新刑事訴訟法的實施給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訊問工作帶來了巨大的挑戰,職務犯罪偵查訊問存在立法授權不足、偵查模式并未根本改變等問題,由于法律對職務犯罪偵查訊問提出了更加嚴格的要求,再加之職務犯罪偵查訊問能力不足,偵查辦案實踐中出現了許多打“擦邊球”的現象,職務犯罪偵查機關應當予以高度警惕,并應積極探索職務犯罪偵查訊問的出路。

關鍵詞 職務犯罪 偵查訊問 困境 出路

作者簡介:王平,天津市薊州區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局綜合科科員。

中圖分類號:D926.3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2.049

審訊是職務犯罪偵查工作的重頭戲。職務犯罪案件的審訊是職務犯罪偵查人員依法與具體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面對面、以談話的方式直接交鋒的一種行為表現,其目的是運用各種技巧促使犯罪嫌疑人把內心最隱蔽、不能講、最怕講、講出來要受法律制裁的事實真相講出來,以達到查明案件事實真相的效果。2012年3月,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新刑事訴訟法的實施給檢察機關職務犯罪偵查訊問工作帶來了巨大的挑戰。

一、新規范帶來的挑戰

(一)職務犯罪偵查訊問的時間和空間進一步壓縮

新《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和九十一條規定: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對于犯罪嫌疑人被拘留逮捕之后,新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應當在24小時之內將其送進看守所。另外,一旦將職務犯罪嫌疑人送到看守所,職務犯罪案件偵查訊問又發生了空間上的變化,即訊問必須在看守所訊問室進行。2013年1月1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實施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一百九十六條等法律條文明確規定:不得以訊問為目的,把犯罪嫌疑人提出看守所。刑事訴訟規則不禁止將犯罪嫌疑人提出看守所,但僅限于辨認、追逃,不得以訊問為目的把犯罪嫌疑人提出看守所訊問。

(二)對職務犯罪偵查訊問的監督更加全面

一是新刑事訴訟法對全程同步錄音錄像進行了更加嚴格全面的規定。除檢察機關自偵案件要進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之外,公安機關的部分案件也要進行全程的同步錄音錄像。新刑事訴訟法頒布實施之后,律師可以依法正當地要求偵查機關提供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偵查機關應依法提供。二是律師參與更加充分。新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了律師的會見、閱卷、調查取證等權利,這使得律師參與刑事訴訟更加充分。中央政法委《關于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規定》對律師參與刑事訴訟有更加明確的規定:切實保障律師會見、閱卷、調查取證和庭審中發文、質證、辯論等辯護權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在偵查終結、庭審起訴、死刑復核等環節,應當依法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對于被告人及辯護人提出的辯解辯護意見和提交的證據材料法院應當認真審查,并在裁判文書中說明采納與否的理由。

(三)對監督的事后審查更加嚴格

新《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至五十八條對非法證據排除規范的規定更加明晰,操作性更強。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頒布實施的《關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規定: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凍、餓、曬、烤、疲勞審訊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應當排除。除緊急情況必須現場訊問以外,在規定的辦案場所外訊問取得的供述,未依法對訊問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取得的供述,以及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的供述,應當排除。對證據合法性的審查,不僅僅要審查證據本身,還要對偵查取證行為進行事后的判斷和評價。非法證據排除規范給偵查取證提出了更高和更加嚴格的要求,這種對偵查行為的事后監督,既要求實體正義,更要求程序正義,偵查人員在偵查取證過程中要嚴格規范行使偵查權。

二、職務犯罪偵查訊問面臨的困境

(一)職務犯罪偵查立法授權不足

職務犯罪偵查過程中,除有視聽材料外,偵查機關只能通過間接推理的方式,以達到對過去事實的認識和判斷。間接推理要達到準確標準有兩個基礎:一是偵查人員的主觀理性;另一個是收集占有大量的、客觀的、全面的信息。收集占有信息的客觀性和信息的量是對案件事實判斷的基礎。但檢察機關自偵案件與公安機關普通刑事案件最典型的一個不同就是很少有典型的犯罪現場,職務犯罪偵查人員從犯罪現場得到的信息十分有限,案件的主要信息來源一是通過訊問當事人,二是通過通信監控等技術偵查措施。雖然新刑事訴訟法在第二編第二章第八節對技術偵查措施進行了規定,但做了非常嚴格的限制,需要進行層層的審批程序和嚴格的控制,以至于在檢察機關自偵案件偵查實踐過程中應用性不是很強。所以自偵案件獲取信息的渠道更多地依賴于訊問。

(二)職務犯罪偵查模式并未發生根本改變

一是偵查信息化過程緩慢。新時期,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大部分腐敗分子的犯罪手段更加隱秘、智能,到案后的抗審心理和抗審技巧也逐步提高,審訊突破實非易事,職務犯罪偵查訊問的難度越來越大,而自偵案件偵查手段還是比較傳統,通過信息引導偵查的進度遠遠跟不上職務犯罪案件辦案需求。二是現代化偵查裝備不到位。根據現代化偵查裝備的配備和使用實際情況,有的地方檢察機關沒有配備到位,有的地方檢察機關雖然配備了但缺少技術人員,不會操作使用,還有的地方檢察機關偵查裝備保管與使用部門相分離,使用審批手續繁瑣影響辦案效率。相當一部分或者說很大一部分檢察機關自偵部門還依然延續著“由供到證”傳統的辦案模式,這是職務犯罪案件偵查訊問的現實狀況。

(三)職務犯罪偵查訊問工作面臨的問題

一是職務犯罪偵查訊問壓力過大。由于職務犯罪偵查手段立法授權不足和偵查模式并未發生根本改變,偵查機關收集信息渠道有限,職務犯罪偵查辦案過程中,把很多環節都積壓在訊問階段,導致訊問在職務犯罪案件偵查中承擔了過多的任務和壓力,尤其是在收集案件信息、核實事實真相階段。在一定程度上講,偵查訊問的效果決定了偵查辦案的效果。二是職務犯罪偵查訊問能力不足。反貪、反瀆職務犯罪偵查訊問人員成長周期長,成材速度慢,職務犯罪偵查部門一般都會采取“師父帶徒弟”的傳授經驗的方式,職務犯罪偵查部門的新人基本上都是從“看門帶人”開始學習,到新人可以嘗試參與辦案,再到獨立承擔調查取證、偵查訊問,這需要一個很長的鍛煉成長過程。再加之職務犯罪偵查隊伍人員流動性快等原因,導致偵查訊問能力嚴重不足。

三、職務犯罪偵查訊問實踐中的問題

(一)職務犯罪訊問時間上打“擦邊球”

一是初查階段接觸初查對象,立案前訊問?!度嗣駲z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檢察機關可以對職務犯罪案件進行初查,初查一般不接觸調查對象,但是經檢察長批準可以接觸初查對象。偵查實踐中,有的偵查機關為提高偵查效率,采取以初查替代偵查、在初查階段接觸調查對象和以談話替代實質的訊問等手段,把很多本應當在偵查過程中完成的行為全都推到初查階段,這時立案之后的第一次訊問不是實質上的第一次訊問,而是初查過程中實質訊問的轉化和固定的過程。這種做法具有初查架空偵查程序之虞,會造成規范的失范作用,需要引起職務犯罪偵查部門的高度警惕。二是濫用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延長訊問時間。職務犯罪偵查實踐中,有的偵查機關為延長訊問時間,達到對職務犯罪嫌疑人的絕對控制,采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手段,這實質上規避了新刑事訴訟法對訊問的時間限制,也是一種在職務犯罪訊問時間上打“擦邊球”的現象。三是以詢問證人名義訊問犯罪嫌疑人。這種情況主要發生在受賄人已經交代,行賄人拒不交代的一對一賄賂案件偵查過程中。新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當行賄人交代行賄事實可能使他自己受到刑事追訴的時候,職務犯罪偵查人員仍以詢問證人的名義,行賄人不交代犯罪事實就不讓其離開檢察機關辦案區的做法是違法的。

(二)職務犯罪訊問手段上打“擦邊球”

一是隱含的威脅。職務犯罪偵查訊問實踐中,偵查人員采取字面含義形式合法,語境含義包含威脅的方法,如用隱含威脅職務犯罪嫌疑人家人的語句拿下口供,隱含的威脅也是威脅,這時候拿到的口供很有可能不是真實的,有可能產生錯案。二是私下承諾。職務犯罪偵查訊問過程中,職務犯罪偵查人員為拿下口供,利用陪同職務犯罪嫌疑人去廁所等機會向職務犯罪嫌疑人作出不采取強制措施、不起訴等虛假承諾,讓職務犯罪嫌疑人盡快供述。這種行為形式上是為了規避誘供,但實質上卻是一種誘供行為。三是利益交換。職務犯罪偵查機關通過利益置換,拿下職務犯罪嫌疑人口供的過程中,有一部分是合理的,有一部分是威脅的。當職務犯罪嫌疑人以自己正當合法的利益進行置換時,在很大程度上就變成一種威脅,職務犯罪偵查機關在辦案中應當注意,因為可能會產生錯案。四是親情要挾。職務犯罪偵查訊問過程中,職務犯罪偵查人員不得利用職務犯罪嫌疑人對配偶、晚輩親屬和其他有密切親情關系的人進行要挾,職務犯罪偵查人員利用親情進行要挾實際上是一種威脅行為,甚至是一種變相刑訊逼供的行為。

(三)變相刑訊逼供

《關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規定: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凍、餓、曬、烤、疲勞審訊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應當排除。職務犯罪偵查訊問過程中,對肉體進行殘酷折磨的刑訊逼供已經不存在,但仍存在不給職務犯罪嫌疑人造成傷痕的“硬刑訊”,如用礦泉水瓶敲打職務犯罪嫌疑人腦袋的行為,或者采用極端的不道德,極端的不符合倫理的手段進行訊問,如控制職務犯罪嫌疑人未滿月的孫子,以不給孩子吃奶為要挾,要求職務犯罪嫌疑人供述。檢察機關在辦理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要嚴格依法依規辦案,認識到刑訊逼供對個人、社會、國家、司法權威的危害,嚴禁刑訊逼供和變相刑訊逼供。

四、職務犯罪偵查訊問的出路探析

(一)走偵查信息化道路

職務犯罪偵查訊問要堅持走職務犯罪偵查信息化道路。盡快實現職務犯罪偵查信息化,要通過信息引導偵查,要通過信息化拓展案件信息收集的渠道,減少辦案收集案件信息對偵查訊問的依賴。

(二)完善裝備現代化

不斷加強對偵查技術裝備的投入與使用,要充分運用現代科技手段,逐步擺脫原始的偵查辦案模式和方法,走科技偵查的路徑,提高辦案的科技含量,提高辦案效率,增強辦案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三)切實提高訊問能力

要不斷提高職務犯罪偵查人員訊問能力,盡快掌握訊問規律,不斷規范偵查訊問行為。訊問無定法,訊問有規律。職務犯罪偵查人員:一是要切實提高在看守所訊問的能力,同時提高在看守所訊問的效率;二是要提高適應律師參與的能力,對于律師的參與不能變相剝奪和限制,同時發揮律師在查明犯罪事實方面的積極作用;三是要提高在鏡頭下真實訊問的能力,不能沒有錄像會訊問,在錄像下卻不會訊問;四是要提高訊問合法性的證明能力,職務犯罪偵查人員不僅要做到合法訊問,還要能夠證明訊問是合法的。

注釋:

白曉平、李曉鵬.談審訊語言在口供突破中的科學運用.反貪工作指導.2015(2).

詹復亮.新刑事訴訟法與職務犯罪偵查適用.中國檢察出版社.2012.137-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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