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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我國刑事公訴權與刑事審判監督的分離與銜接

2017-12-22 00:20田保中李梅
法制與社會 2017年34期
關鍵詞:法律監督分離銜接

田保中 李梅

摘 要 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司法實踐中,出現檢察機關的公訴部門在進行刑事審判監督中的確存在缺位、不到位等問題。公訴部門“一身任二職” 影響刑事審判“控辯平衡”,與公訴權能和作用不符,極易產生“角色懈怠”。北京市檢察機關在全市三級檢察機關設立專業化的刑事審判監督部是刑事公訴權與刑事審判監督分離可借鑒可推廣的合理模式?!霸V監分離”模式作為北京司法改革的重要舉措目前已落地見效,但作為新興之部,仍存在一些問題,需研究解決。

關鍵詞 法律監督 公訴權 刑事審判 分離 銜接

作者簡介:田保中,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檢察院刑事審判監督部主任;李梅,北京市密云區人民檢察院公訴部檢察官助理。

中圖分類號:D924.3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2.050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然而近年來檢察機關控訴職能作用不斷凸顯,因此學者對其法律監督屬性的質疑之聲不絕于耳,更甚者出現將檢察院從“法律監督機關”變更為“公訴機關”一說。筆者認為我國當前的檢察制度系“一體兩翼”。所謂“一體”是必須將檢察機關定位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這一統一主體;“兩翼”則包括訴訟職能和監督職能兩種職能,“兩翼”同等重要、缺一不可。2016年北京市檢察機關全面啟動司法改革,為遵循法律監督的憲法定位和檢察工作規律,進一步強化刑事審判監督力度,北京市檢察機關在全市三級檢察機關設立專業化的刑事審判監督部。筆者認為該模式是刑事公訴權與刑事審判監督分離可借鑒可推廣的合理模式。模式基本特點如下:

一、刑事公訴權與刑事審判監督分離的相對合理模式

(一)適當分離、相互銜接

在檢察機關內部,將公訴環節的訴訟監督職能從公訴職能中分離出來,單獨成立刑事審判監督部門。公訴的訴訟職能繼續由公訴部門行使,訴訟監督職能由刑事審判監督部門行使。但這種職能的分離并非一刀切,而是能分則分,不能分則不分的適當分離、相互銜接模式。如公訴部檢察官在辦案中依然需要對刑事審判違法情況進行審查,如發現訴訟監督線索,應及時向刑事審判監督部門移送。再如基層檢察機關對一審未生效刑事裁判審查方面,公訴部、刑事審判監督部均應對裁判文書進行同步審查,刑事審判監督部對其中認為應當抗訴的,公訴部未抗訴的案件應提出抗訴建議,但從節約司法資源,有利于案件辦理角度,一審未生效裁判的抗訴工作仍由公訴部提起,接續工作由刑事審判監督部門完成。

(二)全面整合

將公訴環節的訴訟監督職能從公訴職能中分離出來的同時,將分散在相關業務部門的審判監督職能進行整合,促進監督集中化、專門化,界限更加清晰,凸顯監督效能。目前基層檢察機關刑事審判監督部圍繞刑事審判監督工作主要明確了三大職責:一是會同公訴部門同步審查一審刑事裁判,對應當抗訴未抗訴的案件提出抗訴建議;二是辦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案件,糾正錯誤的判決和裁定,維護正確的判決和裁定;三是調查核實相關部門移送和自行發現的刑事審判活動違法、程序違法等監督線索,研究作出監督決定。

(三)專業化監督優勢凸顯

2016年1-7月,北京市三級檢察機關共提出刑事抗訴案件11件,刑事抗訴工作呈明顯下滑趨勢。改革以來,市院充分發揮業務指導、政策指引作用,新成立的刑事審判監督部門進一步強化法律判決的審查力度,8-12月5個月內北京市三級檢察機關共提出刑事抗訴案件45件,較改革前7個月增長了三倍,占全年抗訴案件的80.36%。提出審判監督程序抗訴案件14件,達到了近年來該類抗訴案件數量的最高值 ,專業化監督成效逐漸顯現。

二、“訴監分離”之下仍需完善的相關問題

如上文所述,“訴監分離”模式作為北京司法改革的重要舉措目前已落地見效。此模式在京運行狀態良好,但作為新興之部,仍存在一些問題,需研究解決。

(一)監督信息來源的缺失

監督信息來源的缺失是“訴監分離”所帶來的最大的問題。公訴部門對刑事審判的親歷性使得公訴人對刑事審判程序違法的知曉具有天然的優勢。然,在“訴監分離”下寄希望于一貫不重視監督職能的公訴人高度重視審判違法行為,繼而向刑事審判監督部門移送監督線索不大現實。而刑事審判監督部門盤旋在刑事審判之外,更多的是對一審未生效裁判進行文書審查,很難從中發現刑事審判違法問題。

(二)刑事自訴案件監督存在空白

對刑事自訴案件的法律監督的空白一直存在,“訴監分離”后仍未改觀。因刑事訴訟法并未對明確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刑事自訴案件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因此審判機關對于刑事自訴案件的立案、審理、判決、執行等情況從不主動告知檢察機關,檢察機關往往是在被告人、自訴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的情況下收到上訴狀副本才得以知曉, 導致檢察機關對刑事自訴案件的法律監督僅僅局限在上訴案件上,對立案、撤案、反訴、調解、裁定、判決到執行,以及在審理過程中有無違反程序等情況完全不知情。既然成立專門化監督機構理應將監督工作更加細化明確,不留空白。

(三)對一審刑事裁判已同步審查后申訴人提出申訴再審查的尷尬

“訴監分離”后刑事審判監督部對一審刑事裁判進行同步審查,確保了提抗無遺漏。然而開展同步審查同意法院判決,不建議抗訴,法院判決生效后,申訴人提出申訴仍由刑事審判監督部門辦理,如何避免先入為主或者不愿糾正自己同意的判決等問題成為現實問題。

三、解決對策

就上述問題,筆者僅提出幾點不成熟意見,供參考。

(一)探索性的開展跟庭監督工作

早有學者提出,就法院的法庭布局而言,對適用普通程序的公訴案件應同時設置公訴席和法律監督席,對適用簡易程序的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應單獨設置法律監督席,開庭時,由審判監督機構依法派員出庭行使審判監督權。 對此,筆者深以為然。從節約司法資源角度,也可在檢察機關構建庭審同步系統,刑事審判監督部門檢察官定期不定期對庭審情況予以監督,對其中違反法律程序性問題,及時提出糾正意見,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及司法公正。

(二)加大對刑事自訴案件監督力度

即使在現行刑事訴訟法中并未明確規定檢察機關如何對自訴案件開展法律監督,但檢察機關仍不可忽略該項監督空白,作為專司刑事審判監督工作的全新部門更應有所作為??稍诂F行法律法規不完善的情況下,先行與轄區法院簽訂刑事自訴案件監督辦法,與法院建立聯絡機制,定期派員到法院調取卷宗,了解案件辦理情況,對其中訴訟程序違反法律規定的,及時提出糾正意見;對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裁判,或是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認為確有錯誤,堅決提起抗訴意見。

(三)依法穩妥的辦理刑事申訴案件

刑事審判監督部對一審未生效裁判的同步審查并非全面審查,難免有所疏漏,因此仍應將人民群眾關注的、不服生效刑事裁判的申訴案件作為訴訟監督的著力點,加大辦理力度。為避免先入為主,可由同步審查該案以外的檢察官開展工作。同時研究建立刑事申訴案件異地審查機制,統籌全市資源,通過協同、交辦等方式強化刑事神案件辦理效果。

注釋: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刑事審判監督部主任王新環在2017年北京市檢察機關公訴和刑事審判監督工作會議上所作的2016年全市檢察機關刑事審判監督工作報告。

劉少英、龐良程.析公訴權與審判監督權的獨立行使.人民檢察.1999(11).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王偉在22017年全市公訴和刑事審判監督工作會議上的講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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