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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民國時期察哈爾少年監獄的建設與管理

2018-01-05 05:56楊木高
河南司法警官職業學院學報 2017年4期
關鍵詞:察哈爾民國監獄

楊木高

論民國時期察哈爾少年監獄的建設與管理

楊木高

(江蘇省監獄管理局,江蘇南京210036)

察哈爾少年監獄是民國時期國民政府建設的三所獨立建制的少年監獄之一,是民國時期監獄改良的產物,在中國少年司法制度和監獄制度發展史上有著重要的意義,是研究少年司法制度史的一個標本。該監獄系原察哈爾第一監獄改建,成立不久即毀于戰火,抗戰勝利后復建。察哈爾少年監獄的改建和復建,體現了國民政府監獄改良的決心,但由于戰爭、經費不足、容額有限以及缺少專業管理人員,少年監獄的建設和管理缺少特色。

民國司法;察哈爾;少年監獄;新監建設

察哈爾少年監獄是民國時期國民政府建設的三所獨立建制的少年監獄之一(另外兩所是山東少年監獄和湖北少年監獄),雖然存續時間較短,但是作為監獄改良的產物,在監獄發展史和少年司法制度史上具有特殊的地位和意義。目前國內學者在研究民國監獄制度時很少提及察哈爾少年監獄,甚至很多學者的文章中都認為民國時期只有山東少年監獄和湖北少年監獄?!?〕本文在查閱大量歷史資料的基礎上,就察哈爾少年監獄的建設與管理作一個初步的研究。

一、察哈爾少年監獄籌建的背景和經過

獨立建制的山東少年監獄在1934年7月1日成立之后,司法行政部要求各地仿照辦理,但一直未見新的少年監獄問世。司法行政部部長王用賓1935年在視察華北七省司法狀況報告書中指出,少年監獄除了個別省份建立以外,“其余各省均付闕如,視察所至,常見少年囚人同雜于成人犯之中,深感惻然,雖其他監獄間或已有劃撥一部分房舍作為少年囚犯棲息之所,但關于待遇及教誨方面,仍不能與正式少年監相比擬,本部擬于最近將來視財力所及,在重要城市,酌設少年監”〔2〕。1935年9月的全國司法會議通過了第225號提案《各省別設少年監獄專禁二十歲以下之少年罪犯以便管理而利感化》,大會決議后交司法行政部辦理?!安楦魇』I設少年監,本部已有計劃,現行監獄規則,亦有幼年監之規定。惟因經濟關系,多未實現。茲奉前勤,應由該院參照山東少年監獄辦法,先于省城或大商埠設立少年監獄一所(該處新監附設有幼年監者除外)以資感化,除俟經濟充裕,再行酌量推廣?!薄?〕1936年1月28日,司法行政部基于“犯罪青年血氣未定,最易遷移,若置之于普通監獄,必至耳濡目染,相習成非,無以收感化之效”,而當時全國監獄的少年犯仍大多與成年犯同監并室、混在一起,故此特通令各省“先于省城或大商埠,籌設少年監獄一所,如因經濟關系,驟難實現,即令各新監在可能范圍內,劃出一部分監房,專收少年犯(二十歲以下之人),關于教誨、教育、作業、衛生管理等項,暫行參照山東少年監獄暫行規程辦理,看守所少年未決犯,亦須嚴行分界,以免罪惡之傳播?!敝钡?936年5月16日第二所獨立建制的湖北少年監獄才在武漢宣告成立。

察哈爾少年監獄系由察哈爾第一監獄改建設立。察哈爾第一監獄的前身是直隸第二監獄。民國8年(1919年),在萬全縣舊監獄基礎上改建成北路分監,民國11年(1922年)正式落成,民國12年(1923年)改稱直隸第二監獄。民國14年(1925年)3月25日,經司法部批準,將萬全縣看守所并入第二監獄。民國16年(1927年)以后,直隸第二監獄改稱為河北第四監獄。民國17年(1928年)察哈爾省成立以后,改稱察哈爾第一監獄。

察哈爾高等法院在司法行政部兩次發出訓令督促各省籌建少年監獄的情況下,在1936年初向司法行政部報告少年監獄籌備計劃:“院長籌思至再,以為本省地交邊陲,財政奇絀,遵言創設,勢所未能,勉就普通監獄,劃出一部,收禁少年犯,亦非徹底改革之道。查察哈爾現在新監兩處,均在省會所在地之張家口;一曰第一監獄,坐落本埠西南郊校場坡,系由直隸第二監獄河北第四監獄遞嬗而來,該監房宇較少容額共為二百六十人,除附設之萬全地方法院看守所羈押未決犯占去二百名額外,徒刑拘役人犯,只能收禁六十人?!瓟M自本年七月一日即二十五年度開始起,將現在之察哈爾第一監獄,改稱察哈爾少年監獄,仍列為乙種監,仿照山東少年監獄辦法,專收禁二十五歲以下已決罪囚,注重教誨教育,以資感化。至收容數額,仍以六十人為準,其原來附設之萬全地院看守所亦擬依舊貫,并設法與少年已決囚人,嚴行隔離,免令惡習舊染,傳播青年。至此項少年監獄改組以后,關于二十五年度歲出概算,擬與二十四年度概算規定數額,從同,僅將各項節目內容略事變更,亦已另文呈請?!彼痉ㄐ姓渴盏讲旃柛叩确ㄔ旱某收堉?,于民國25年4月11日發出第八三六八號指令:“呈件均悉。準如所擬辦理。惟查該監院改為少年監獄,一應設備,可參照山東少年監獄現行規程辦理,再求完善,并須另劃一部,與原有未決人犯嚴行隔別,以免少年犯受重惡性傳播,面符設置本旨,是為至要。此令?!辈旃柛叩确ㄔ菏盏剿痉ㄐ姓恐噶钜院?,以第五百三十號公函致函察哈爾省政府:“司法行政部上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訓字第六一零七號訓令及本年一月二十八日訓字第四三一號訓令督飭辦理,當以本省財政支絀,從新創設,力有末勝,擬將現在第一監獄改為察哈爾少年監獄仍附設萬全地方法院看守所,所需經常費,并按二十四年度原第一監獄歲出概算總額,重新支配列編?!敝链?,察哈爾少年監獄從1936年7月1日開始運作。①根據筆者查閱到的檔案資料,有一種說法是:察哈爾少年監獄系察哈爾第二監獄改建,改建的時間是民國34年(1945年),容額500人,察哈爾少年監獄的機構人員配置為80人,并標明各類人員的數量。參見《河北省志·監獄志》(中國對外翻譯出版公司2002年10月第1版)第24頁和第163—164頁。筆者對此敘述存疑,該說法與筆者查閱到的民國時期各類資料相矛盾。此間,司法行政部對少年監獄的管理人員進行了任命:1936年4月13日任命劉耀堃為察哈爾第一監獄典獄長,第一監獄改為少年監獄后,劉耀堃成為少年監獄第一任典獄長。1936年7月30日,司法行政部派岳子升充察哈爾少年監獄候補看守長。1936年8月25日,司法行政部任命李汝云、吳嵩鼎為察哈爾少年監獄主科看守長。

根據1936年司法統計(統計時間為1936年7月至1937年6月)記載:察哈爾少年監獄設有監房57間,其中獨居間28間、雜居間14間、病監(雜居)5間。額定容納人數60人,現容納人數46人。監獄職員共38人,其中典獄長1人、主科看守長2人、候補看守長1人、教誨師1人、教師1人、醫士1人、主任看守5人、看守26人。該年度有病犯34人(其中傳染病4人、非傳染病30人)。年度內假釋3人,撤銷假釋2人。年度內設立4個工場,包括縫紉、染織、印刷、鞋工等,每日平均作業人數29人?!?〕

二、察哈爾少年監獄的管理

(一)收押和釋放情況

1930年司法行政部擬訂的訓政時期司法行政工作大綱中,明確少年監獄專收25歲以下的初犯,收容人數定為500至1000人。1934年山東少年監獄實際建成時,根據《籌設山東少年監暫行辦法》規定,以25歲以下犯人為限,不過并未規定須為初犯,此外收容的人數也大大縮減為240人。此后無論湖北少年監獄,還是察哈爾少年監獄收容對象也均以25歲為限。察哈爾少年監獄成立后少年犯收押和釋放情況見下表②本表格由作者根據《現代司法》1936年第3期至1937年第10期有關統計資料編制。:

年度 月份入監人數計 上月留監出監人數月末在監人數若干人出監人數中關于假釋者本月入監超過容額或者不足容額超過 不足7月︵1936年︶民國25 年31 31 31 1 8月32 31 1 32 2 9月38 32 6 38 8 10月43 38 5 3 40 20 11月43 40 3 43 17 12月60 43 17 4 56 4︵1937年︶民國26 年1月57 56 1 5 52 8 2月58 52 6 6 52 8

由于察哈爾少年監獄系察哈爾第一監獄改建,容額僅有260人,其中附設看守所用于關押未決犯的容額為200人。因此收押少年犯的容額僅有60人,成立初期,少年犯收押容額只有30人,1936年10月改建之后,收押容額才達到60人。

(二)教育教誨

教育教誨是近代監獄改良的重要內容,新式監獄中按照要求均需要配備教誨師和教師。1928年《監獄規則》第六章專門規定了教育教誨,教育教誨也是少年監獄區別于成年監獄的重要特征?!渡綎|少年監獄少年犯教育實施方案》提出教育的目的在于“以相當之智識與技能以正確其思想并養成其勤勞作業的習慣,使出監后能復歸社會生活為宗旨”。在教育方面,察哈爾少年監獄參照山東少年監獄的做法,設教誨師1人,教師4人,對少年犯開展的教育科目分為識字訓練、公民訓練和職業訓練。教育分為“學課”和“實課”兩種,“學課”每日四小時,包括三民主義、千字課、常識、算術、習字等;“實課”即職業訓練,每日安排四小時,包括縫紉、印刷、染織、土木、鞋工等。在教誨方面,察哈爾少年監獄成立后,司法行政部任命王昱為監獄教誨師(之前的察哈爾第一監獄教誨師是王建動),對少年犯實施教誨。1947年察哈爾少年監獄恢復重建后,根據臺灣國史館中有關察哈爾少年監獄重建資料的介紹,教育和教誨主要包括:“個人教誨,即對收監人犯首先告知在監人應守之規則,并加安慰,使在監內遵守監規,不致發生意外行動;精神講話,本監因無適當之教誨場所,暫在監房于每星期一四施以精神講話各一次,每次一小時,籍使出監后悔過自新成為安善良民;閱覽圖書,為杜絕人犯間居為不善,在不妨礙監獄之紀律及感化之宗旨下收集對犯人有益之圖書雜志,如宗教倫理歷史地理諸書,以供閱讀,俾能從心性上獲得感化?!薄?〕1948年監獄司司長葉在疇指出:“關于教育,成年失教者應施以社會教育,少年不良者應施以基本教育,游手好閑者施以職業教育;許其閱讀書籍以增廣其見聞,許其玩弄音樂以陶冶其性情,許其收聽無線電或放映幻燈以助長其科學知識,寓教于懲,進德齊禮,期能改進其人格,使之潛移默化?!薄?〕這種關于監獄教化的總結基本代表了民國后期監獄教育的發達程度,當然包括對少年犯的教育教誨。

(三)假釋

我國假釋制度的規定最早出現在1912年暫行新刑律第66條和67條中,最初統一適用于全體普通罪犯。專門針對少年犯假釋的適用規定,出現在1934年頒布的《山東少年監獄階級處遇規程》中,其中第21條規定:“在自治級而行狀善良,其經過刑期有合于刑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并具備實質上之條件(山東高等法院檢察處本年二月第四五號訓令轉司法行政部第二四二號訓令)者得為假釋之聲請?!薄?〕此外,在 1939年 6月 25日頒布的《暫行假釋補充條例》第5條規定,監犯在執行中有三種情形之一者視為有悛悔之實際,其中第3款為未滿18歲或年屆60歲,其犯罪情狀有可宥恕者。在假釋的適用條件上,少年犯相對于成人犯更為寬松。察哈爾少年監獄在抗戰之前也曾辦理少年犯的假釋,例如《令署察哈爾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周起鳳:二十六年五月二十八日第二二三號呈請假釋少年監獄監犯池有等三名附件祈鑒核由》、《令署察哈爾高等法院首席檢察官周起鳳:二十六年七月九日第五號呈請假釋少年監獄監犯倪萬隆等三名附件祈鑒核由》等??梢?,當時在少年監獄中,對于少年犯適用假釋還是比較常見的。

(四)監獄作業

根據民國25年度(1936年7月至1937年6月)司法統計資料,該年度少年監獄工場數目4個,作業經費3176元,作業成品價值7283.45元,其中縫紉67元,染織162.45元,印刷263元,土木288元,鞋工403元,牧畜474元,其他5626元;每日作業人數29人(男性少年犯),每日作業時間4小時,年度純益金額829元?!?〕

三、察哈爾少年監獄的恢復重建

1937年8月27日,張家口淪陷于侵華日軍,察哈爾少年監獄毀損嚴重并停辦,察哈爾省政府的各機關遷往西安??箲饎倮?,察哈爾由共產黨八路軍管轄。1946年春,察哈爾高等法院院長王璥等人率員工先后繞道北平,在河北高等法院借寓,以待機復員。1946年10月,國民黨軍隊進入張家口,11月26日,察哈爾高等法院員工均到達張家口,分別遷入各院監,開始辦公,陸續派員分赴所屬各縣辦理復員事宜?!?〕1947年9月,察哈爾少年監獄已經恢復開辦?!?0〕

察哈爾少年監獄的重建工作十分不易,在1947年度《察哈爾少年監獄工作報告》中,有一段典獄長李金壽的相關描述:“三十五年十二月奉令復員,其時監址猶為陸軍炮兵第四團占駐,廼先假萬全地方法院臨時暫住,著手籌備洽商,逾月該團暫先撥房數間,始獲正式遷入辦公,朔風凌烈時正嚴冬,家具無著,空房樓身,冒寒任事……”,之后“監址雖獲接收而房舍殘破,設備靡存,倍覺一籌莫展”?!?1〕監獄重建不僅面臨資金拮據、物品短缺問題,更有人才匱乏的緊迫問題。少年監獄一面四處招工,一面集合全體工作人員,利用殘廢木料、磚塊,或瓦作或木工,齊心努力修補房舍,完善監獄設施。由于看守多為新人,另加緊對其施行必要之訓練,一面服勤一面學習。由于急于收容少年犯,該監獄從1947年4月1日起開始正式收容少年犯。從察哈爾少年監獄戰后恢復重建時的報告記載來看,原少年監獄的設施也較為完全?!氨O房分忠孝仁義四翼,獨居、雜居、女監、病監、辦公室、宿舍連同浴室、炊場、待見室、接見室等綜計大小房舍百四十余間,各項應用設備應有盡有。雖監址稍感狹窄,亦不失為察省規模比較完整之監所?!薄?2〕

1948年11月,平津會戰爆發,解放軍華北軍區第三兵團向張家口地區守軍發起攻擊,國民黨軍隊第11兵團、傅作義嫡系部隊第35軍,救援的第104、第16軍全數被消滅。12月24日,解放軍占領張家口,國民政府在察哈爾省的政府機構徹底瓦解。國民政府管轄的察哈爾少年監獄也完成了它的歷史使命。①據河南省勞改局編印的《民國監獄資料選》(下)記載:《司法行政部38年度各省增減新監經費員額表》列出察哈爾少年監獄轉移至貴州平壩,改定名稱為“貴州平壩監獄”(見該書第67頁)。按照民國司法統計口徑,38年度的起始月份應該是1949年7月,此時察哈爾少年監獄所在地張家口已經解放。如果是司法行政部做出的計劃安排,該計劃也沒有付諸實施。本文作者對該文稿存疑,待進一步研究考證。

四、察哈爾少年監獄建設與管理述評

(一)察哈爾少年監獄的籌建和復建是國民政府監獄改良的不懈追求

國民政府成立以后,一直重視少年監獄建設,把少年監獄的建設作為監獄改良的重要內容。1930年國民政府制定的《訓政時期之司法行政工作大綱》,計劃建立47所少年監獄,其中第一年(1931年)建立28所,計劃第六年(1936年)建立19所。由于戰亂和經濟困難等原因,獨立建制的少年監獄遲遲未能建成,直到1934年才建成第一所獨立建制的少年監獄——山東少年監獄。在少年監獄建設過程中,一批接受過西方教育或者對監獄學研究的司法官員和學者奔走呼號起到了關鍵作用。一方面,司法院院長居正、司法行政部部長王用賓、監獄司司長王元增、監獄學家孫雄、法學家趙琛等在不同場合、司法會議以及著作中闡述建設少年監獄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使少年監獄從理論付諸實踐。另一方面,1934年8月國際聯盟刑法委員會制定的《受刑人待遇最低標準規則》對國民政府產生了重大影響,1935年國民政府制定了《監獄待遇最低限度標準規則》,仿照《受刑人待遇最低標準規則》的相關條款,以五章的篇幅共計55條,分別規定了“分配與隔離”“待遇”“紀律”“監獄官吏”“出獄人之輔助”等內容,其中有多條內容涉及少年犯及其權益保障,表明國民政府努力融入現代國際社會的決心和努力。1935年,司法行政部向國際刑法和監獄委員會呈送《中國實施囚犯待遇最低標準規則報告》,提出:“我國各類人犯,以拘禁于各該類監獄為原則。但因經濟關系,各類監獄除少年監獄一二處獨立建設外,其余多未辦到,僅能于一監獄中,劃分場所,分別拘禁,以資隔離?!礉M十八歲之少年犯,監禁于少年監獄。未設少年監獄之處,則于普通監獄中劃分一部監禁之?!?935年的司法會議有提案涉及少年監獄的籌建問題,會議確定由司法行政部督辦。在這一背景下,司法行政部分別在1935年底和1936年初發出訓令,要求各省加快少年監獄籌建步伐。1936年5月和1936年7月,湖北少年監獄和察哈爾少年監獄建立并開始收押少年犯。然而好景不長,1937年7月抗戰全面爆發后,已經建成并投入運行的山東少年監獄和湖北少年監獄毀于戰火,察哈爾少年監獄也毀損嚴重,被迫停辦。此外,恢復司法主權,取消領事裁判權,也是國民政府監獄改良的主要推動力?!笆栈刂瓮夥嗟恼螇毫κ墙詠砩倌瓯O獄的創建的主要動力。少年監獄是當時世界上的新興事物,作為監獄改良的重要內容之一,受到全世界的關注。中國的舊有監獄歷來受到西方國家的詬病,被作為奪取治外法權的借口。為了樹立良好的國際形象,收回治外法權,少年監獄的創建自然是監獄改良中的應有之義?!薄?3〕

值得一提的是,為了辦好少年監獄,1936年7月21日,司法行政部發出指令,專門派李彩霞赴歐洲考察各國少年監獄建設與管理,學習借鑒西方經驗??箲鹌陂g的1941年,司法行政部還提出了未來十年新式監獄建設計劃,其中計劃建設少年監獄22所。具體計劃是:第一年建設2所(察哈爾少年監、西寧新監附設少年監),第二年建設18所(江蘇、浙江、安徽、江西、湖南、河北、山西、甘肅、福建、廣東、廣西、貴州、云南、綏遠、寧夏、新疆、西康新監附設少年監),第三年建設2所(四川、陜西)。少年監獄建設周期1年,次年投入使用。同時計劃在第十年,改建湖北少年監獄(1936年建設的湖北少年監獄系在分監舊址上改設的,不適使用,故擬重建)。這些舉措足以表明國民政府對少年監獄建設的執著。

(二)察哈爾少年監獄的籌建和復建是察哈爾省政府和高等法院高度重視的結果

1935年底和1936年初司法行政部下發訓令以后,各地均開始有所動作。從當年新聞媒體的報道來看,浙江、青海以及河南等省都著手籌建少年監獄。如青海省高院“經該院咨請省府籌撥經費計畫建筑,且已經獲得省政府核準,聞該院現正尋覓相當地址,一俟覓定,即可開始建筑”。然而,這些省份最終均沒有建成獨立建制的少年監獄,原因在哪里?筆者認為,籌建少年監獄主要考慮三個因素,即少年犯的數量、建設經費和地方官員的重視程度。從察哈爾省的情況來看,當年少年犯罪并不嚴重,根據民國25年度司法統計資料,監獄新收押的30歲以下的罪犯數量只有43人,遠遠少于江蘇(2239人)、廣東(2114人)、浙江(1407人)和安徽(382人)等省?!?4〕從財政情況來看,察哈爾省屬于小省,面積小,人口少,經濟不發達,民國24年度歲入323892元,歲出323880元(概算數);民國 25年度歲入3218750元,歲出3218750元,經濟發展水平在列入統計的29個省份中,僅高于青海省,財政狀況與江蘇、浙江、福建、廣東等不可同日而語 ?!?5〕筆者認為,之所以察哈爾省在司法行政部的督促下籌建少年監獄,察哈爾省高等法院和省政府功不可沒。1935年8月13日,司法行政部部長王用賓視察察哈爾省司法工作,時任察哈爾高等法院院長張吉墉全程陪同,對察哈爾省司法工作比較滿意。視察結束后,“召集張恒全體司法人員訓話,達兩小時之久,語多勉勵”。1935年9月,在全國司法會議上,張吉墉代表察哈爾省匯報司法工作情況,得到司法行政部肯定。盡管當時察哈爾省經濟困難,但是高院院長“籌思至再,以為本省地交邊陲,財政奇絀,遵言創設,勢所未能,勉就普通監獄,劃出一部,收禁少年犯,亦非徹底改革之道”。盡管1935年全國司法會議決定司法經費由國庫支付,但一直沒有落實?!白远拍昶?,先就非戰區之四川等九省,正式法院及新式監所經費,改由國庫支出。自三十年起,無論戰區或非戰區省份,已設或未設法院之縣份,新監所或舊監所,經費一律由國庫支出。于是多年企求之司法經費統一問題,終于抗戰時期,徹底解決?!薄?6〕按照抗戰之前的司法經費管理體制,籌建新監的經費由地方政府解決?!案叩确ㄔ涸洪L作為一省的首席司法領導,要解決司法經費問題,就不得不與省主席保持密切的聯系。這種秘而不宣的微妙關系在司法行政部往各省高等法院派任院長時加以利用,擬就任人選與該省主席之間的人情關系成為任命的考慮因素之一?!睆埣趽尾旃柛叩确ㄔ涸洪L期間(1935年4月12日至1936年5月25日),察哈爾省主席分別是秦德純、蕭振瀛和張自忠,張吉墉和三任主席均是馮玉祥的老部下,關系很熟,私交也非常好,在解決察哈爾少年監獄籌建經費方面,自然不會遇到阻力。因此,沒有察哈爾高院院長的重視和省主席的支持,籌建察哈爾少年監獄可能是“紙上談兵”。

(三)察哈爾少年監獄為近代中國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提供了一個樣本

“民國成立以后,盡管政權更替頻繁,對政策的持續性造成一定的困擾,但是令人驚訝的是大多數負責監獄改良的行政機構卻相對穩定。這一特點使得近代監獄改良的政策具有明顯的延續性,其中有關創建少年監獄的設想也為歷屆政府所推崇?!薄?7〕中國少年司法制度發源于20世紀初,少年感化制度、少年審判制度和少年監獄制度構成了近代中國少年司法制度的基本內容。但由于經費問題、人才問題以及戰爭的影響,獨立建制的少年監獄屈指可數,并難逃毀損的命運。山東少年監獄戰后就未能恢復(被改建為地方法院看守所),湖北高等法院計劃裁撤湖北少年監獄,沒有得到司法行政部的同意而勉強恢復,察哈爾少年監獄恢復后也是勉強維持。察哈爾少年監獄是民國時期獨立建制三所少年監獄中成立最晚的,正式運作后只有一年時間就遇到戰爭,可謂“生不逢時”??箲饎倮?,盡管恢復重辦,但是也就運行一年半的時間,就宣告結束。察哈爾少年監獄在運行過程中盡管借鑒山東少年監獄的各種做法,采用階級制,重視教育教誨,但是由于缺少專業人才,包括典獄長在內的所有管理人員缺少少年監獄管理理念的培訓,因而很難辦出少年監獄的特色。戰后恢復重辦期間,察哈爾少年監獄試圖嘗試辦出特色,例如在1948年監獄創辦了《少監通訊》月刊,由察哈爾高等法院院長王璥題寫刊名,到1948年10月,共出刊七期,主要刊載獄務會記錄、監獄法規法令及制度,還介紹在押少年犯的獄中生活情況等,但始終沒有達到理想的狀態。盡管察哈爾少年監獄在民國時期獨立建制的少年監獄中成立時間最遲(山東少年監獄成立于1934年7月,湖北少年監獄成立于1936年5月,察哈爾少年監獄成立于1936年7月)、收押規模最?。ㄉ綎|少年監獄為240人,湖北少年監獄為180人,察哈爾少年監獄為60人)、存續時間最短(山東少年監獄存續3年6個月,湖北少年監獄存續13年,察哈爾少年監獄存續2年11個月),但是作為近代中國監獄制度改良的產物、少年司法制度的主要內容,其標本意義不容置疑,它是研究中國近代監獄改良制度和少年司法制度不可多得的“樣本”,必將寫入中國司法制度的發展史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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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of Juvenile Prison in Chahar during the Republic of China

YANG Mu-gao
(Jiangsu Provincial Prison Administration,Nanjing,Jiangsu 210036)

Chahar juvenile prisonis one of the three independent juvenile prisons built by the national government during the Republic of China.It was the product of prison reform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great significance in the history of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juvenile justice system and prison system which is a specimen of studying the history of juvenile justice system.The prison was reconstructed from the original Chahar first prison,which was soon destroyed by the war and rebuilt after the war.The reconstruction of the juvenile prison in Chahar embodies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prison reform of the national government.However,due to the war,lack of funds,the limited capacity and the lack of professional management personnel,the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juvenile prison is short of features.

judicature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Chahar;juvenile prison;new prison construction

(責任編輯 連春亮)

DF87

A

1672-2663(2017)04-0021-05

2017-09-20

楊木高(1964—),男,江蘇盱眙人,江蘇省監獄管理局獄情信息監測總站調研員、副研究員,國家二級心理咨詢師,主要從事監獄學、犯罪學和心理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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