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溯源與新解:論文物古跡“原狀”

2018-01-23 20:33
東南文化 2018年2期
關鍵詞:原狀遺產價值

王 璐

(西安建筑科技大學建筑學院 陜西省古跡遺址保護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陜西西安 710055)

文化遺產保護運動有一條充滿了“批判”的路線,那就是人們總是在與過往的不斷對話中找到處置歷史的方式,形成保護運動的倫理觀,從而找到自我的定位與認同。因此,文化遺產作為擁有諸多價值的實體,總是要被評判和選擇,不可避免地帶有評判者的主觀烙印,且立足于評判者所處的時代。

“不改變原狀”作為我國文物古跡保護的核心原則,被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中國文物古跡保護準則》(以下簡稱“《準則》”)和其他相關法規條例,映射出我們面對過往的態度和歷史觀,也傳達出何以確定一種被保護對象的理念。然而,它從被提出至今,不乏各種爭論和相異的理解,對于“原狀”的闡釋也總是在不同時期、不同流派、不同目的的主觀評判中產生不同的解讀。究竟是“原物”、是“初建時的原狀”、是“某一時期的狀態”、是“各個時期疊加的狀態”、是“原真狀態”、還是“體現價值的狀態”,人們爭論不休。在我們對西方經典保護理論逐漸反思、后現代思潮涌動的當下,我們更應該客觀地追溯它思想的起源,理解它理念的閃光之處,思考它帶來的問題,提出我們在今天對它的理解,并眺望它的未來。

一、過往我們如何理解“原狀”

(一)西方:對于“原狀”的認知變遷

“原狀”概念來源于西方經典保護理論,其萌芽于文藝復興,誕生于啟蒙運動,激辯于反修復運動,成熟于二戰以后,反思于后現代社會。

文藝復興時期,人的自我意識開始萌芽,意識到今天與過往的距離感,對歷史產生興趣的同時又熱衷于擺脫歷史束縛,古跡成為可以被翻新、重建、再生的對象,此時尚未形成對“原狀”的清晰認知。

事實上,“原狀”概念的真正產生可以追溯至18世紀,啟蒙運動和法國大革命激發的“歷史性覺悟”主導了古跡保護思想的誕生。線性發展的歷史觀引發人們以“獨一無二”的觀點來看待藝術品和古跡。德國學者溫克爾曼(Johann Joachim Winckelmann)最早提出Original和Genu?ine、區分了“原物和后加物”,尊重原創者的勞動及其美學價值,極力主張對藝術品“原作”進行保護。與此同時,新古典主義和“如畫”運動的興起,使得“廢墟美學”于18世紀末建立起來,這成為“原狀”的美學起源。

法國大革命后,社會的劇烈轉型導致了人們對工業時代的不自信和對過去文明的仰慕,此時古跡風格上的一致和純粹成為修復的目的。至19世紀上半葉,伴隨著“折衷主義”和“實證主義科學”的發展,人們對建筑風格上完整狀態的追求和修復戰勝了對原物及原作者的尊重。而隨著“反修復運動”引發的激烈批判,人們開始強調保存現實中“真實而純正的狀態”、保留“不同時期的改變和歲月的痕跡”,最終形成了對“現代保護運動”的強大推力。19世紀晚期到20世紀初,現代保護思想逐漸理論化的這一時期,終于確立了將各個時代的疊加物視作價值平等的保護對象,新的保護觀念登上歷史舞臺。

國際會議和國際憲章的推動使得相關古跡保護思想在全世界范圍擴散。1931年《雅典憲章》強調對紀念物的各個時期的不同風格予以尊重和保護;1964年《威尼斯憲章》再次重申“各個時代為一古跡之建筑物所做的正當貢獻”都必須得到尊重,并將這種時間歲月沉淀的真實狀態擴大到更大的“環境”范圍,成為國際上主流的保護理念。

20世紀下半葉開始,在后現代哲學基礎上,人們逐漸對“過度理性”的經典保護理論進行反思。雖然“文化意義”已經在《威尼斯憲章》中提及,但真正將其作為保護對象的標志性文件是1979年由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澳大利亞國家委員會(Australia ICOMOS)完成并實施的《巴拉憲章》。1994年《奈良真實性文件》重新評估了保護的文化語境,“真實性”逐漸開始接受文化多樣性、延續文化傳統的大背景。2014年在意大利佛羅倫薩召開的ICOMOS第18屆大會以“遺產范式的轉換”(Heritage Paradigm Shift)為題,強調對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它不僅具有一定的物質意義,還有更廣泛的文化意義,即從對“原物真實”的保護走向了“價值意義”的傳承。

(二)中國:從“原狀”的提出到多元釋義

1935年《山西省各縣歷代先賢遺物及名勝古跡古物保存辦法》中出現“改變其原狀”“恢復原狀”的表述[1],當是這一概念第一次在中國政府文件中被界定。自此,“改變”“恢復”“原狀”這些詞語與中國文物古跡相關聯并被官方延續下來。在此之前,民國文物保護法規中接近“原狀”的表述有1913年《河南保存古物暫行規程》中“不失其原有之價值”[2]及1928年內政部《名勝古跡古物保存條例》的“本來面目”[3]等用語,已經非常接近今天的釋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文物法規文件起初對“原狀”前的動詞有多樣的提法,如“恢復”“保護”“保持”原狀,對其變動時亦有“改變”“變更”原狀的說法。直到1961年國務院頒布的《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中,“不改變原狀的原則”“恢復原狀或者保存現狀的原則”被正式明確;至1982年“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被寫入《文物保護法》,隨后又被寫入《準則》,并一直沿用至今,成為我國文物古跡保護的第一要義。而追溯“原狀”在中國保護理論中的源流,從1932年中國營造學社引入日本學者關野貞1929年在世界工程學會發表的《日本古建筑物之保護》一文中所提出的“以不失原狀為第一要義”至今,國內對于“原狀”的闡釋與討論大致經歷了四個階段。

1.階段一:“初建時的原狀”

在1932年劉敦楨翻譯的關野貞講義里,“修葺的原則”這一部分中,可以看到“初建時的原狀”概念涵蓋了“原來的構造與式樣”“建筑物的地址”“原來款式”“建筑物內外著顏色”的內容,其中第三條特別提出:“建筑物的現狀,因為增改的原故,也許與原狀不同。但若增改之處,無礙大體,則修葺時應仿照現在模樣。設使原來構造款式,已確鑿證實,則照原來款式重修?!保?]這句話體現出:首先,此時的認識“現狀”是不同于“原狀”的;其次,“原來款式”是優先于“現狀”的,除非現狀的增改之處無礙大體;再次,“設使原來構造款式,已確鑿證實,則照原來款式重修”,這句話道出了恢復原狀的意思,所謂的“原來款式”,此處則可理解為建筑物原初建造時的法式與式樣。

反觀日本,在1929年制定的《國寶保存法》中即強調了“當初式樣復原”,即不改變文物的樣狀原則。榮山慶二解釋道:“在明治維新時,日本也曾崇洋求新,忘了自己的古老傳統。但岡倉天心提倡復古、找回自己的文化,關野先生則盡力于文物建筑研究,遵立了依據原始式樣復原的原則?!保?]

正是由于國外學術思想的傳入和中國營造學社的影響,伴隨著中國營造傳統與新史觀的碰撞,“保存或恢復原狀”的思想逐漸在中國傳播。梁思成在1935年《杭州六和塔復原狀計劃》中說:“所以我以為不修六和塔則已,若修則必須恢復塔初建時的原狀,方對得住這錢塘江上的名跡?!保?]在《曲阜孔廟之建筑及其修葺計劃》中的看法是:“我們須對于各個時代之古建筑,負保存或恢復原狀的責任?!瑫r在外表上,我們要極力地維持或恢復現存各殿宇建筑初時的形制?!保?]他在1941年寫給孔祥熙的信中建議將重慶文廟修葺工程分為暫時計劃及永久計劃,暫時計劃“以足蔽風雨保持現狀不再浸漏”,永久計劃則“以恢復孔廟古建筑原狀為原則,在外表上須盡力求其恢復原狀……”[8]。由于對原初建造時法式與形制的強烈追求,以及西方“風格式修復”在文化心理上的相似,這與同時期國際上廣為傳播的《雅典憲章》在價值理性上有一定程度的背離,也埋下了我國在隨后半個多世紀的文物保護工作中反復爭論的種子。

2.階段二:“整舊如舊”

“整舊如舊”無疑是我國文物古跡保護與建筑整修在一段時間里最重要的概念之一。梁思成所倡導的“整舊如舊”首次正式見于1963年他發表的《閑話文物建筑的重修與維護》一文,他在文中針對“煥然一新”而正式提出“整舊如舊”[9]。事實上,早在1934年,他就在《修理故宮京山萬壽亭計劃》中說:“修理古物之原則,在美術上,以保存原有外觀為第一要義,故未修理各部之彩畫,均宜仍舊,不事更新?!L彩畫花紋色彩,俱應仿古,使其與舊有者一致?!保?0]從文中看出,梁思成談及的第二個“舊”字與煥然一新中的“新”字相對,是指“外觀”所呈現的“蒼老面貌”。而梁思成并不贊同拉斯金(John Ruskin)將衰朽視為歷史的饋贈的觀點,在他看來,“中國建筑之個性乃即我民族之性格,即我藝術及思想特殊之一部”[11]。梁思成所看重的是正統性與藝術性的統一,也映射出我們民族在經歷戰爭的破壞之后弘揚民族精神的時代愿望。對于科學性,則是用實證主義的方法恢復原初形制和“盡量采用力學上之新智識及新材料,以匡救我國古式結構法上之弱點而求其永固”[12]。

3.階段三:對于“原狀”的多元釋義

然而,《威尼斯憲章》直到20世紀80年代才傳入中國,其強調“各個時代為一古跡之建筑物所做的正當貢獻必須予以尊重,因為修復的目的不是追求風格的統一”,這給當時國內思想帶來了不小的震動,人們也開始了解到原來“修復”不等于“復原”。

此階段,學界對于什么是“原狀”,表現出極其多元的解讀。1986年文化部發布的《紀念建筑、古建筑、石窟寺等修繕工程管理辦法》中“不改變原狀”的原則“系指始建或歷代重修、重建的原狀”。1985年,祁英濤在《古建筑維修的原則、程序及技術》一文中指出,“不改變文物原狀,就包括了恢復原狀和保存現狀的含義在內”[13];1986年他提出“‘恢復原狀’這是作為維修古建筑的最高原則而提出來的”[14]。1990年,羅哲文在《中國古代建筑》中將“原狀”總結為:(1)初建時的面貌;(2)鼎盛時期為主的原狀;(3)各個時代的原狀;(4)原來建造時的原狀(以現存實物的鑒定年代為準的原狀)[15]。但是,這些對于“原狀”的解釋均指代不明,甚至可以說見仁見智。羅哲文認為,保存現狀指“在原狀已無可考或是一時還難以考證出原狀的時候所采取的一種原則,又是一種由于恢復原狀需要較大的投資和較大的技術力量,目前還不能進行時所采取的措施”[16],這一點承襲了梁思成的觀點,但增加了“保持現狀不是一絲一毫也不能動,我們所要保持的現狀是有價值的部分”[17],這道出了“原狀”與“價值”的關系。1990年吳曉、黃滋在《中國文物建筑研究中的一個薄弱環節》中指出:“需求無論是精神的還是物質的,都包含在物質性的含義之中,所以,今天想要把它恢復到某一個固定的時代,實際上是不可能的?!保?8]1992年建設部發布的《古建筑木結構維護與加固技術規范》中指出“原狀系指古建筑個體或群體中一切有歷史意義的遺存現狀”,則更接近《威尼斯憲章》。20世紀90年代末,阮儀三的“整舊如故、以存其真”觀點引起了不小反響,搭建起“原狀”與“真實性”之間的橋梁。喬迅翔的觀點是:“‘原’作‘原真’解,‘原狀’即‘原真狀態’之意,強調本質上的‘真’。不改變‘原狀’即不改變其‘真’?!保?9]

《威尼斯憲章》指出保護古跡在歷史過程中形成的“現存狀態”,正體現了古跡作為歷史見證的價值,在其影響下形成了《準則》中“不改變原狀”的文物保護原則[20]。2002版《準則》第21條指出“保護現存實物原狀與歷史信息”,闡釋中進一步明確了“原狀”的主要的四種狀態[21]?!霸瓲睢闭脚c國際接軌,指向了《威尼斯憲章》所談的各個時代疊加物所形成的現狀;同時,這條闡釋在內容上銜接了中國式“保存現狀、恢復原狀”,也吸納了西方的“修復”理論。但隨后,這種合璧又引發了激烈爭論。2005年的《曲阜宣言》就是對《準則》進行針鋒相對地叫板:“‘原狀’應是文物建筑健康的狀況,而不是被破壞、被歪曲和破舊衰敗的狀況。衰敗破舊不是原狀,是現狀?,F狀不等于原狀。不改變原狀不等于不改變現狀。對于改變了原狀的文物建筑,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要盡早恢復原狀?!保?2]經過幾十年的發展,中國的文化遺產保護從思想和制度上已基本與國際同步,《準則》的推出和對《巴拉憲章》思想的吸收也促進了我國保護思想逐步形成共識。

4.階段四:“體現價值的狀態”

2002版《準則》對“文物古跡”的界定是“指人類在歷史上創造或人類活動遺留的具有價值的不可移動的實物遺存”,并澄清了保護是以“真實、全面地保護并延續其歷史信息及全部價值”為目的。2015版《準則》中對“原狀”進行了新的定義:“不改變原狀:是文物古跡保護的要義。它意味著真實、完整地保護文物古跡在歷史過程中形成的價值及其體現這種價值的狀態?!保?3]這道出了“時間疊加的現狀”正是“價值”的源泉。在更加倡導文化多樣性、強調人類情感、注重社會參與、關注可持續發展與多層次保護管理的今天,認識“原狀”中蘊含的“價值”和“意義”正成為保護工作的基礎和通往未來傳承之路的橋梁。

二、當下應如何理解“原狀”

隨著時間推移,對保護理論的吸收和對現實的批判使得學界對“原狀”的解釋不斷演進?!霸瓲睢彼枷虢沂玖爽F代保護的目的是確定被保護和存續的“實物”對象——從第一歷史原作到認識到綿延的“時間”之于“實物”的價值,形成了對“真實而客觀”的“現狀”給予的尊重、敬畏以及美感——這些正是一切保護行為的前提。然而,它在當代卻引發了反思,比尼亞斯(Salvador Mu?oz Vi?as)指出,現代保護理論“本質上是基于它的物質屬性和組成成分”且走向了“物質至上主義”[24]。

事實上,保護的觀念總是立足于評判者所處的“當下”,標準即是打著時代烙印的“價值”。那么,當代該如何理解“原狀”這一“體現價值的狀態”?價值是否只蘊含在“實物遺存”當中?什么樣的原狀構成揭示了其對于人們的重要意義?這成為保護工作的首要問題,也就是說只有認識清楚什么構成了“原狀”,“價值”才能為我們所“看見”。

下文從原物、原信息、原地點、原場所精神、原用途五個主要層面,揭示“原狀”蘊含的重要意義及表現形式。

(一)原物

“原物”指歷史過程中形成的承載價值的實物遺存。在保護歷史上,基于歷史和美學兩個維度的經典保護理論,主要針對保持對象證據的、物質的真實存在及其所體現的價值而展開,隨著科學特別是考古學、歷史學等的發展,對“原物”的保護成為遺產保護的絕對主流。長期以來,我國文物保護工作中,修繕、修復甚至是重建面對的都是實物對象,因此往往將“原狀”與“原物”相等同,2002版《準則》第21條就將“原狀”直接指代為“現存實物原狀”。

正如前文所述,在西方,認識到實物遺存中所包含的“歲月價值”經歷了兩個世紀。雖然1931年《雅典憲章》將“歲月價值”涵蓋進去,但是在我國,那時還沒有走出“重式輕物”[25]的時代。事實上直到20世紀80年代《威尼斯憲章》被介紹到中國,我們才開始逐漸認識到要保存各時期的證據。時至今日,視歷史上每個時代的疊加物都是“原狀”的組成部分已形成共識,綿延的往昔都值得尊重,已成為普遍的認識。原物不僅是歷史的見證,亦是包含遺產價值的重要部分,保護行動應當有助于而不是妨礙人們對它的理解。

(二)原信息

“原信息”指現狀中隱含的、或從中揭示的,歷史過程中所形成的信息。從《奈良真實性文件》開始,一系列文件反映出當代保護工作注重建構在“信息來源”上的真實性與廣泛性。2015版《準則》指出,“保護的目的是通過技術和管理措施真實、完整地保存其歷史信息及其價值”,這事實上映射出20世紀60年代以來以闡釋學為基礎的后現代歷史觀,其認為歷史在于解釋歷史現象,我們對其進行干預的本質是保護對象所蘊含的歷史文化信息,而“原物”正是“原信息”的物質載體。我們通常是通過保護“原物”而達到保護“原信息”的目的。因此,在對古跡進行保護操作時,應首先要求不能對這些珍貴的歷史文化信息造成擾亂、篡改和破壞,這是后續工作的根本前提。這個“原信息”包含了歷史上各個時期對遺產所作的貢獻,揭示某一時代的信息時不能以破壞其他時代信息為代價。

原信息可以從原物中直接讀取,亦可以通過考古等手段進行揭示、延伸。比如通過對一段城墻遺跡的考古發掘工作揭示了整個城防格局,在保護時就不只局限在城墻遺跡的物質實體,所揭示的格局信息、位置都可能成為闡釋的對象。所以,“原物”中所隱含信息的保存及準確讀取成為確保真實性的關鍵。而對于相關法式、形制、風格、工藝、技術的探究,如果不是建立在對現狀中客觀信息的直接讀取或揭示的基礎上,則當視作研究。

(三)原地點

“原地點”指古跡所在地方、環境要素及其關聯意義。遺址,英文為Site,原意“地點”“位置”,這一解釋道出了遺址所在地點的重要性。保護理論形成初期,古跡“地點”的景觀風貌和歷史價值被看重,這反映在《雅典憲章》《關于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性的建議》等一系列文件中。然而,遺產“地點”所包含的“文化意義”自《巴拉憲章》開始強調:“地點的地理位置是其文化意義的一部分?!保?6]《西安宣言》亦重申古跡遺址在其環境中的存在意義,并充分拓展了“環境”概念。

存在主義現象學(Existentialist Phenomeno?lo?gy)大師海德格爾(Martin Heidegger)認為:“人與地點以及通過地點與空間的關系根植于定居?!保?7]從建筑產生之日起,“定居”就成為最原始的目的,而“定居”使得一塊地域從周遭中分離出來,使得該地點產生“意義”。在界定遺產價值時,不可以丟棄地點的重要性和與這個地點相關聯的自然因素。比如我國,無論是古代城址、墓葬,抑或是建筑,其選址與自然山水環境相融合,與天地產生了有意義的聯系,這正是我國先民的營建智慧?;仡櫴澜缥幕z產的分類,“文化景觀”遺產才開始強調其是“自然與人的共同作品”,反映了人類社會和定居地的歷史沿革。而事實上,有哪個古跡不是“自然與人的共同作品”呢?要完整、真實地理解古跡,我們的視野就不能僅局限在物質實體及其信息上,還應看到定居地點所承載的意義和自然賦予它的價值。換言之,遷建、易地保護需要相當謹慎,只有當其成為唯一有效的保護手段時才能被允許。

(四)原場所精神(人、記憶、情感、特征、聯系、定向、認同、現象、精神、意義)

“場所精神”(the Spirit of the Place)一詞在20世紀的最后20年登場,并逐漸成為保護界、建筑界共同探討的話題。2008年ICOMOS第16屆大會通過了《魁北克宣言》,提出“保護有形和無形遺產,以保存場所精神的建議,因為這是確保全球永續與社會發展既富創意又有實效的方法”[28],其宗旨在于“捍衛并促進場所精神,亦即場所的生活、社會與精神本質”?!皥鏊瘛北唤缍椤坝行危ńㄖ?、場址、景觀、路徑、物件)和無形成分(記憶、口述、書面文件、儀式、慶典、傳統知識、價值、氣味),即實體與精神成分,能賦予場所意義、價值、情感與神秘”?!霸瓐鏊瘛睆娬{“場所”與真實“生活世界”的緊密聯系,即人們從古跡現狀中獲得的真實的知覺、感受與經歷。它與群體記憶、生命力、持續性和精神的捍衛有密切關聯,由各個社會角色共同建構而成。

“場所”是人類記憶的一種物體化和空間化,每個場所都是唯一的,呈現出周遭環境的特征,這種特征由具有材質、形狀、肌理和色彩的實體物質和難以言說的、一種由以往人們的體驗所產生的文化聯想共同組成[29]。1979年,《巴拉憲章》中就提出“場所”(Place)概念,同是1979年,挪威城市建筑學家諾伯舒茲((Christian Norberg-Schulz)在海德格爾的存在主義現象學基礎上提出了“場所精神”的建筑現象學理論。他將“場所精神”解釋為“對一個地方的安全感和歸屬感”[30],認為定居包含著兩種環境心理和認識活動:一個是“定向”,一個是“認同”。為了獲得在自然環境中的立足點,人們必須有能力為自己定向,建立與環境的關系并獲得安全感;認同則與記憶和文化有關,人們通過認識和把握自己在場所中生存的意義而獲得歸屬感。這一理念強調遺產特征所表現的更為普遍、綜合和整體的氣氛,這也意味著“原狀”中的精神價值被提到了與實物價值并駕齊驅的高度。

(五)原用途

“使用”是對遺產身份認定的決定性因素,人類的定居總是有目的的,或是居住、或是祭祀、或是防御、或是喪葬……“原用途”包含了遺產深刻的文化意義,揭示了遺產的本質屬性?!栋屠瓚椪隆返?條指出:“一個地點應當保留的文化意義就是該地點之用途所在?!保?1]現代保護運動“過度理性”的歷史觀也導致“社會”維度的長期隱沒,“原用途”或“原功能”中包含的價值并沒有受到應有的重視。直到20世紀最后幾十年,保護才轉向接受文化的多樣性意義,并認為這是延續傳統的重要手段。

原用途中的價值主要存在于三種狀況。第一,仍然存活的原初用途。對于遺產而言,原初營建時的用途如果還是“活態”的,那便是最大的意義所在,彌足珍貴。比如香火綿延的寺廟,仍然有原住民居住的歷史街區、古村落,活態的祭祀圣地,局部仍然通航的運河等。第二,仍然存活的、在歷史演變過程中業已形成的與遺產相契合的用途、社會生活,其反映了歲月價值及遺產變遷。比如古跡在歷史演變過程中出現新功能或成為新用途的場所。例如遺址在廢棄后逐步變遷為農田與村落,其與遺址或環境形成了不可分割的整體。第三,前兩種用途都已消亡。比如不再使用的古建筑、大部分的遺址。

“原用途”與遺產的“合理利用”或“延續性”相關。2015版《準則》第40條指出:“合理利用是文物古跡保護的重要內容。應根據文物古跡的價值、特征、保存狀況、環境條件,綜合考慮研究、展示、延續原有功能和賦予文物古跡適宜的當代功能的各種利用方式?!保?2]《巴拉憲章》提出,“延續、修改或者恢復一種有重要意義的用途是恰當的,是要優先選擇的保護形式”[33]。需要強調的是,“原用途”是遺產真實性、完整性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文化意義的重要表現,其保護的原則重在不應造成仍然存活、擁有價值的原用途消失,也就是盡可能地保護遺產的“活態”特征;當原用途消亡需要被賦予當代新功能時,則優先考慮“活化”或者最大限度地“喚醒”“闡釋”原文化意義的功能。筆者認為,“活化”原用途并不等于“恢復原狀”或者“重建”,更多的是指適度延續或發展與原初用途相容的功能和文化傳統。當賦予遺產新功能時,一些國家提出了“適應性利用”[34],我國2017年出臺的《文物建筑開放導則(試行)》中就規范了新功能的適應性要求?!霸δ堋迸c“傳承”息息相關,新功能在符合保護要求的同時應能夠最大限度地傳承遺產價值與文化意義。以不相適應的用途替換原用途,或將活的遺產標本化、博物館化,一定程度上都會使得原用途中蘊含的意義受到損失。

三、結語

原物、原信息、原地點、原場所精神、原用途構成了“原狀”的重要內容?!霸铩薄霸畔ⅰ币詺v史見證與科學為基礎,以物質實體及信息為主要保護對象,自啟蒙運動開啟現代性始,引領文物保護運動一路走來;“原地點”“原場所精神”“原用途”以后現代新史觀和哲學、社會學的發展為基礎,是我們對過度理性的現代保護運動反思后的新認識,更加關注人類情感、遺產與社會的共生關系,并伴隨著后現代性開枝散葉,成為認識遺產價值狀態不容忽視的重要內容。

[1]李曉東:《民國文物法規史評》,文物出版社2013年,第101—103頁。

[2]同[1],第17—18頁。

[3]同[1],第85—87頁。

[4]〔日〕關野貞著,劉敦楨、吳魯強譯:《日本古建筑物之保護》,《中國營造學社匯刊》1932年第3卷第2期。

[5]〔日〕榮山慶二:《日本文物建筑保護及維修方法研究》,清華大學博士學位論文,2013年。

[6]梁思成:《杭州六和塔復原狀計劃》,《梁思成全集》(二),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7年,第355—370頁。

[7]梁思成:《曲阜孔廟之建筑及其修葺計劃》,《梁思成全集》(三),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7年,第1—125頁。

[8]胡懿:《湮沒不聞的梁思成重慶文廟修復計劃》,《世紀》2016年第6期。

[9]梁思成:《閑話文物建筑的重修與維護》,《文物》1963年第7期。

[10]梁思成:《修理故宮京山萬壽亭計劃》,同[6],第213—223頁。

[11]梁思成:《中國建筑的特征》,《梁思成全集》(五),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2007年,第179—184頁。

[12]同[7]。

[13]祁英濤:《古建筑維修的原則、程序及技術》,中國文物研究所編《祁英濤古建論文集》,華夏出版社1992年,第169—236頁。

[14]祁英濤:《當前古建筑維修中的幾個問題》,同[13],第307—311頁。

[15]羅哲文:《中國古代建筑》,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第45—48頁。

[16]同[15],第47頁。

[17]同[15],第48頁。

[18]吳曉、黃滋:《中國文物建筑研究中的一個薄弱環節——保護理論與技術的研究》,《東南大學學報》1990年第5期。

[19]喬迅翔:《何謂“原狀”?——對于中國建筑遺產保護原則的探討》,《建筑師》2004年第6期。

[20]呂舟:《〈中國文物古跡保護準則〉的修訂與中國文化遺產保護的發展》,《中國文化遺產》2015年第2期。

[21]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中國國家委員會:《關于〈中國文物古跡保護準則〉若干重要問題的闡述》,《中國長城博物館》2013年第2期。

[22]《關于中國特色的文物古建筑保護維修理論與實踐的共識——曲阜宣言(二〇〇五年十月三十日·曲阜)》,《古建園林技術》2006年第2期。

[23]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中國國家委員會:《2015中國文物古跡保護準則》,國家文物局網站[EB/OL][2015-05- 28]http://www.sach.gov.cn/art/2015/5/28/art_1823_121246.html.

[24]〔西〕薩爾瓦多·穆尼奧斯·比尼亞斯著,張鵬、張怡欣等譯:《當代保護理論》,同濟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72頁。

[25]常青:《關于建筑遺產保護與修復的反思》,中國文物學會傳統建筑園林委員會編《建筑文化遺產的傳承與保護論文集》,天津大學出版社2011年,第88頁。

[26]郭立新、孫慧譯:《巴拉憲章 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澳大利亞委員會關于保護具有文化意義地點的憲章》,賀云翱主編《長江文化論叢(第四輯)》,中國文史出版社2006年,第226頁。

[27]M.Heidegger.Building,Dwelling,Thinking.Poetry,Lanuage Thought.NY:Harper and Row,1971:157.

[28]臺灣文化建設委員會文化資產總管理處:《魁北克宣言——場所精神的保存》,《文化資產保存學刊》2008年第5期。

[29]〔美〕羅杰·特蘭西克著、朱子瑜等譯:《尋找失落空間——城市設計的理論》,中國建筑出版社2008年。

[30]〔挪威〕諾伯舒茲著、施植明譯:《場所精神——邁向建筑現象學》,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2010年。

[31]同[26]。

[32]同[23]。

[33]同[26]。

[34]〔美〕威廉.J.穆爾塔夫著、謝靖譯:《時光永駐——美國遺產保護的歷史和原理》,電子工業出版社2012年,第101頁。

猜你喜歡
原狀遺產價值
基于VNIR和機器學習算法的原狀土剖面Cu含量預測
基于細觀結構的原狀黃土動彈性模量和阻尼比試驗研究
遺產怎么分
毓慶宮惇本殿明間原狀陳列的復原
重現「皇太子之宮」 毓慶宮原狀陳設復原記
千萬遺產
一粒米的價值
“給”的價值
遺產之謎
遺產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