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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

2018-01-23 06:57
中國洗滌用品工業 2018年1期
關鍵詞:化學品生物產品

環保部、工信部、衛計委關于發布《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第一批)》的公告 2017年 第83號

為落實國務院《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國發〔2015〕17號),環境保護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衛生計生委制定了《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第一批)》,現予公布。

對列入《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第一批)》的化學品,應當針對其產生環境與健康風險的主要環節,依據相關政策法規,結合經濟技術可行性,采

附件:取風險管控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重大影響。

附件: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第一批)

環境保護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衛生計生委2017年12月27日

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第一批)

附錄:優先控制化學品風險管控政策和措施

《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重點識別和關注固有危害屬性較大,環境中可能長期存在的并可能對環境和人體健康造成較大風險的化學品。對列入《優先控制化學品名錄》的化學品,應當針對其產生環境與健康風險的主要環節,依據相關政策法規,結合經濟技術可行性,采取以下一種或幾種風險管控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化學品的生產、使用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重大影響。

一、納入排污許可制度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公布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名錄。排放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公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錄。排放名錄中所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對排污口和周邊環境進行監測,公開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環境風險。直接或者間接向水體排放工業廢水以及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方可排放的廢水、污水的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取得排污許可證。

二、實行限制措施

(一)限制使用

修訂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限制在某些產品中的使用。

(二)鼓勵替代

納入《國家鼓勵的有毒有害原料(產品)替代品目錄》。

三、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及信息公開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應當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清潔生產審核辦法》: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應當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應當采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企業相關信息,包括使用有毒有害原料的名稱、數量、用途,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名稱、濃度和數量等。

韓國擬修訂《食品添加劑標準和規范》

2017年12月26日,韓國食藥部發布了第2017-464號公告,擬修訂《食品添加劑標準和規范》,修訂主要內容包括:

制定催化劑“鎳”標準;

修訂允許食用的“合成香料”物質名單;

修改原油等在嬰幼兒配方食品中的規定;

修訂硫酸鋁銨等13項物質的使用標準;

修訂氮測定方法等。

意見征求期至2018年2月26日。

更多詳情參見:http://www.mfds.go.kr/index.do?mid=688&seq=40002

(WTO檢驗檢疫信息網)

商務部對進口正丁醇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12月29日,商務部發布公告,決定即日起對原產于臺灣地區、馬來西亞和美國的進口正丁醇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本次調查確定的傾銷調查期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產業損害調查期為2014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調查通常應在2018年12月29日前結束,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2019年6月29日。

商務部2017年11月8日收到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大慶石化分公司和中國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責任公司代表中國大陸正丁醇產業正式提交的反傾銷調查申請。申請人請求對原產于臺灣地區、馬來西亞和美國的進口正丁醇進行反傾銷調查。

正丁醇是重要的有機化工原料,主要用于生產丙烯酸丁酯、醋酸丁酯、鄰苯二甲酸二丁酯、丁胺、乙二醇單丁醚等下游產品,廣泛應用在涂料、粘膠劑、紡織助劑、增塑劑等領域。正丁醇還是油脂、生物化學藥和香料的萃取劑,醇酸樹脂涂料的添加劑,也用于制造表面活性劑等。同時,正丁醇也是優良的有機溶劑。 (商務部官網)

韓國鼓勵企業主動報告違反化學品法規的行為

韓國環境和司法部建議未能遵守化學品控制法(CCA)和有毒化學物質控制法(TCCA)(TCCA在2015年1月1日后已經被KREACH和CCA取代),并且正在尋求豁免處罰的企業主動報告他們的違法行為。

韓國政府于11月21日發布了一份公告,該公告指出主動報告違法行為的截止期是2018年5月21日。

未提交以下文件,視為違法行為:

化學物質確認書;

有毒化學物質進口申報;

生產/進口監視類物質的申報;

未獲取以下文件,也視為違法行為:

限制類物質進口許可;

禁止類物質的生產/進口/銷售許可;

處置危險化學物質的營業執照(企業必須在11月21日公告發布后的18個月內完成必要程序,獲得該執照)。

以上的違法行為,按照TCCA和CCA法規的要求,相關企業將分別面臨最高5年的有期徒刑或者是1億韓元的罰金; 5年有期徒刑或5000萬韓元的罰金。

如果企業能在報告期主動上報他們的違法行為,則能免除相關罰則;目前正在接受調查和起訴的企業也能因此減輕處罰。但是,若企業的違法行為引發了事故,那么該企業不能豁免處罰。

主動報告期截止后,若韓國政府發現企業仍存有違法行為,那么這些企業將會面臨嚴厲處罰。

(瑞旭技術)

2018年7月起臺灣地區禁售含塑料微粒清潔品

減塑除了塑料袋之外,臺灣地區“環保署”2018年也將管制常見于洗面奶內的“塑料微?!?,2018年元旦起禁止制造及輸入,7月1日起則是完全禁止販賣,業者若違“法”販賣,可處6000元(新臺幣,下同)罰款。臺灣地區“環保署長”李應元強調,塑料微??蛛S海洋食物鏈進入人體,管制非做不可。

臺灣地區“環保署”2018年新增管制洗發用化妝品類、洗臉卸妝用化妝品類、沐浴用化妝品類、香皂類、磨砂膏、牙膏等6項產品,不得添加塑料微粒成分,明年元旦起禁止制造及輸入,違者可處6萬元至30萬元罰款。7月1日起則是不得販賣這6大類含塑料微粒的化妝品及個人清潔用品,販賣業者若違反規定,可處1200元至6000元罰款。

李應元指出,根據聯合國統計,每年約有800萬噸的塑料垃圾進入海洋,估計2050年海洋里塑料將與魚類一樣多,魚類、海龜、海鳥,都可能被塑料垃圾卡住無法呼吸,或是肚子里都是塑料袋,為了環保及生態,減塑、限塑一定要加強推動,否則當塑料袋比魚還多,我們對地球和子孫都無法交代。

李應元表示,清潔用品含的塑料微粒進入海洋后,會被小魚小蝦米吃下肚,接著小魚小蝦再被大魚吃掉,最后則是被人類吃下肚,恐怕會對人體有影響,因此禁用措施勢在必行。

(臺灣地區《中國時報》)

新西蘭發布禁止銷售和生產含塑料微珠產品法令

2017年12月4日,據新西蘭環境部網站訊,新西蘭政府已完成關于禁止生產和銷售含有塑料微珠的特定產品法律條例修訂,該條例將于2018年6月初生效,屆時將刊登于新西蘭公報并在公布后的六個月內生效。

依據2008年版的廢物最小化法第23條,該條例將禁止生產和銷售包含塑料微珠的可水洗產品,用于進行剝離、清洗、磨砂清潔或改善產品外觀。兩類含塑料微珠產品將受到影響:一是可水洗化妝品:如面部、身體去角質類產品,牙膏和強力洗手液;二是磨砂清潔產品,包括家用、汽車或工業清潔產品。

更多詳情參見:http://www.mfe.govt.nz/waste/plastic-microbeads

(廈門WTO工作站)

美國考慮更新某些電器能源標簽規定

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須把能源標簽規則的比較范圍及年度能源成本資料每5年更新一次,因此現正就修訂能源標簽規則的建議進行咨詢,有關建議針對洗碗碟機、暖氣爐、室內空調器及游泳池加熱器等產品,更新這些產品的能源標簽(EnergyGuide)所列比較范圍及單位能源成本。咨詢限期為12月4日。制造商須于刊登最終規則后90天內,在其產品標簽上采用這些新資料。比較范圍展示與標簽產品類似型號的最高和最低能源成本或能源效益評級,而這些資料來自制造商提供的年度數據。此外,關于之前公布的室內空調器能源標簽修訂規則,聯邦貿易委員會建議把遵行日期定為2018年10月1日。

另一方面,聯邦貿易委員會未有建議修訂雪柜、冰柜、洗衣機、熱水器、中央空調及電視機等產品的比較范圍及成本資料,原因是最近已更新過這些產品的標簽資料。據該委員會指出,再次修改這些產品的標簽會為制造商帶來不必要的負擔,而且上一次修改標簽的時間距今很短,若再次在市場引入新的標簽資料,有可能令消費者感到困惑。

(香港貿發網)

自2018年1月1日 韓國將根據用途分類食品添加劑

近日,據韓媒報道,2018年1月1日起,韓國將取消以往的合成添加劑及天然添加劑分類體系,根據用途將食品添加劑分成31類。

2018年1月1日起將要執行的韓國《食品添加劑公典》修改分類體系的同時,還增加了各品種的分子式、國際分類號、異名等基本信息。每種添加劑還明確注明了其主要用途和使用標準。使用標準以表格形式做出規定,不僅便于確認內容,還規定了使用限量等。新版《食品添加劑公典》中還規范了39品種食品添加劑的外來語標記。按照以往規定生產、加工、分裝、進口(以裝船日期為準)的食品添加劑,2018年1月1日以后也允許銷售。

31種食品添加劑具體分類包括如下:甜味劑、抗結劑、口香糖基、面粉改良劑、發色劑、防腐劑、噴射劑、酸度調節劑、抗氧化劑、殺菌劑、消泡劑、濕潤劑、穩定劑、助濾劑、營養強化劑、乳化劑、脫模劑、凝固劑、制造用劑、凝膠劑、增稠劑、著色劑、香料、提取溶劑、充填劑、膨松劑、漂白劑、表面處理劑、被膜劑、增味劑、酶制劑。

更多詳情參見:http://www.foodnews.co.kr/news/articleView.html?idxno=65146

(食品伙伴網)

韓國《化學品消費品和生物殺滅劑法案》擬于2019年1月1日施行

韓國發布《化學品消費品和生物殺滅劑法案》(也稱為K-BPR),預計將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企業須在此之前遞交活性物質通報,申請資料提交寬限期,從而將對貿易的影響降到最低。

2011年,首爾一家醫院以肺纖維化癥狀住院的病人出現接連死亡的疑案,這些病人有同樣的死亡原因:不明原因的急性肺病。因為死者都是孕產婦和兒童,給韓國社會帶來巨大沖擊。韓國保健福祉部疾病管理本部隨后的調查和實驗中初步認定,“加濕器殺菌劑”是導致孕產婦等罹患不明肺病致死的元兇,并通過動物吸入毒性實驗和專家的研究結果,證實了加濕器殺菌劑的危害性。迄今為止,加濕器殺菌劑事件受害者達到1528人,其中包括228名死亡者。

“加濕器事件”促使韓國政府進一步加強對生物殺滅產品的管控。為防止此類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事件的再次發生,經過六年的醞釀,2017年8月8日,韓國發布《化學品消費品和生物殺滅劑法案》。

新法案適用于所有生物滅殺產品,目的是確保生物殺滅產品只有通過了危害和風險評估才能進入市場。在新的生物殺滅劑法案正式實施,即2019年1月1日前,市場上現有的活性成分將在“現有生物殺滅物質”列表中公布,目前企業根據自身產品情況向官方通報生物殺滅劑活性成分并申請數據延期提交。環境部視情況給予一定的緩沖期,原則上不超過十年,以便企業完成風險評估。環境部后續會分階段評估市場上的活性物質。

截止到目前,韓國官方發布的K-BPR法規主要內容如下:

* 2019.01.01強制執行之前,生物殺滅劑有效成分批準可以申請寬限期。

* 已經處于寬限期的活性成分,將首先分批次的開展評估。

* 對于含有生物殺滅劑活性成分的產品,將根據其安全性、藥效和功效信息進行產品授權。

* 原K-R E A C H下風險相關產品(R i s k concerned product),在K-BPR中,為經驗證適合家用的日?;瘜W產品(Household chemical product subject to suitability check),這些產品適用范圍包括家用、辦公地區、公共場所。并根據安全標準對其適用性進行三年一次的驗證。

* 不允許使用“安全”、“環?!钡热菀渍`導消費者的詞語。

此外,如果生產商或進口商已按照“K-REACH”第10條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提交了關于生物殺滅性物質登記的數據并注冊時為殺生物劑或產品,則不需要提交有關有效成分的相關數據,不需要應對K-BPR。

生物殺滅劑簡介

對用在人及動物、或是工業材料及制品上的,具有預防、阻止、殺滅有害生物的有效成分或配制品統稱為生物殺滅劑(Biocidal)。作為一類特殊的化學產品,主要包括消毒劑、防腐劑以及害蟲防治劑。

生物殺滅劑法案發展歷程

1998年

歐洲于1998年出臺EU NO.98/8/EC(BPD)法規,2000年5月在歐盟所有成員國范圍內正式實施。法規規定,在將生物殺滅劑產品投放到歐盟市場前,必須向歐盟及其成員國主管當局提交足夠的數據信息用于產品藥效和對人、動物、環境安全的評審,并取得授權后產品才能在市場上流通。

2013年

歐盟生物殺滅劑新法規EU No.528/2012/EC(BPR)于2012年6月17日頒布,2012年7月17日生效,并與2013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取代98/8/EC。新法規在舊的法規體系下做了一系列修改和變化。

2014年

2009年12月31日,土耳其參考歐盟生物殺滅劑指令(EU BPD,Directive 98/8/EC)出臺Turkish BPR No. 27449。2014年3月12日,土耳其參考EU BPD和歐盟生物殺滅劑法規(EU BPR,Regulation (EU)528/2012),對Turkish BPR No.27449進行修訂,編號為No. 28939。根據新法規規定,則企業需要在2018年1月1日之前遞交通報,以便享有2年緩沖期開展產品的授權工作。否則,企業將面臨貿易中斷。

生物滅殺劑法規實施影響

據了解,家具、涂料、塑木材料、紡織品、玩具、裝飾材料、電子電器、服裝、包裝材料將會受到生物殺滅劑法規的影響。法案對中國出口商的影響主要為:

1. 生物殺滅劑產品的出口商將面臨巨額的法規應對成本,出口生物殺滅劑貿易結構將發生資源集中化調整。

2. 合規意識較強或法規知識結構完整的出口商將更受歐洲進口商的青睞并占據更多的市場份額。

應對建議

目前,K-BPR法規還在制定過程中,相關企業請及時關注K-BPR法規變化,根據要求制定應對策略,確認其供應鏈上的物質或產品供應商均列入合格供應商清單中;若未列入合格供應商清單,那么企業需及時進行調整,及時提交申請,以便韓國能夠在2019年1月1日以前進行審核;預留充足的時間,以防韓國提出額外數據要求。

(青島技術性貿易措施服務平臺)

德國贏創工業和陶氏化學終止丙烯酸合資公司

據外媒新聞倫敦12月4日消息,德國化工生產商贏創工業公司表示,公司和美國陶氏化學公司已經終止了雙方出資比例均為50%的丙烯酸生產合資公司。

Sto Haas合資公司在德國和美國擁有兩處生產設施,這兩處設施將各自回歸1999年合資公司成立前的原始業主。

合資公司位于德國馬爾的生產設施將從12月31日起歸贏創工業公司所有。而位于美國得州鹿園的生產設施將回歸陶氏化學所有。

贏創工業嬰兒護理部門負責人Norbert Westerholt表示:“該合資公司的解體將令雙方在追尋各自的戰略目標方面處于更加有利的位置?!?/p>

(國家石油和化工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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