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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集資詐騙罪認定的難點及對策

2018-01-23 06:01劉志強
中國市場 2018年3期
關鍵詞:司法認定難點對策

[摘 要]集資詐騙罪是一種金融詐騙罪。近年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集資詐騙罪頻發,破壞了我國社會的經濟秩序,給人民群眾帶來了財產損失。而集資詐騙罪的認定現在還存在很多難點,需要在司法實踐中進行對策分析,通過理論的分析研究,對實際的集資詐騙罪的認定起到積極作用。

[關鍵詞]集資詐騙罪;司法認定;難點;對策

[DOI]10.13939/j.cnki.zgsc.2018.03.047

集資詐騙罪是一種金融犯罪形式,是金融詐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集資詐騙犯罪行為侵犯了國家的金融管理制度,損害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和人民財產安全,其犯罪行為往往涉及人數多、資金量大,易產生一系列社會問題。對集資詐騙罪進行深入研究,對于維護我國金融市場的穩定,促進我國經濟平穩發展,保障人民群眾的財產安全具有重要意義。所以,有必要厘清集資詐騙罪的構成要素,采取和優化相應措施,對集資詐騙罪進行合理認定,解決資金詐騙罪認定難的問題。

1 集資詐騙罪的概念和構成要件

集資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違反有關金融法律、法規的規定,使用詐騙方法進行非法集資,擾亂國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財產所有權,且數額較大的行為。集資詐騙罪的犯罪手段、行為方式具有特殊性,被騙對象具有公眾性和廣泛性,其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司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資金成為企業發展壯大的必備資源和生產要素。而社會普遍存在融資難的問題,尤其是一些民營企業很難通過正規的金融機構得到貸款,于是民間集資成為越來越普遍的融資方式。與此同時,一些以集資為名義實行詐騙的活動滋生蔓延,犯罪分子違法從社會上大量集資,部分老百姓出于投機心理,將資金投入到非法集資活動中。這種詐騙活動,不僅造成了公民的財產損失,也破壞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使正常的民間融資或金融機構的集資失去了投資者的信心,從而影響國家經濟的活力。集資詐騙罪的主體要件既可以是公司企業,也可以是達到了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觀要件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是故意的,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陀^上以詐騙為手段,進行了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

2 集資詐騙罪認定難點

集資詐騙罪的認定存在一些難點。一是民刑問題。這一點集中體現在罪與非罪的判定上。在司法實踐中,集資詐騙罪與民間借貸糾紛行為的區分存在困難,二者都是發生在投資領域,且都存在不能夠滿足投資人的承諾,引起糾紛。一些集資詐騙罪被認定為民事案件進行處理。也有一些民間借貸作為刑事案件立案,如企業在經濟繁榮時向民間的集資運轉良好,但經濟蕭條或者經營不善導致了資金鏈斷裂,無力兌現承諾的利息,這類案件涉案對象多、社會影響大,司法機關迫于壓力將其作為刑事案件來對待,這就模糊了集資詐騙罪的界定,導致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出現分歧。二是定性問題。這一點集中體現在此罪和彼罪的判定上,其關鍵在于對“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認定問題,“非法占有的目的”作為行為人的一種主觀意圖,蘊藏于行為人的客觀行為之中。在司法實務中,對于這種主觀意圖的探究,在被告人不主動供述的情況下,只能借助于外在的客觀情形加以推定。2010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列舉了八種可以認定為“非法占有為目的”的情形,但在司法實踐中,仍存在許多認定困難。如在無法歸還集資款的情況下,不能簡單地推斷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否則會混淆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界限。三是共犯問題。司法解釋中規定,對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但對于沒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為人,以及沒有非法集資目的的行為人如何處理沒有進行明確。四是量刑數額問題。司法解釋中規定,個人集資詐騙100萬元以上、單位集資詐騙500萬元以上即達到數額特別巨大的量刑數額,但實踐中,非法集資刑事案件犯罪數額動輒上千萬元,上億元乃至數十億元案件也屢見不鮮,如何解決好數額與量刑的關系,做到量刑平衡與公平,成為實踐中的難題。

3 集資詐騙罪認定對策分析

要積極對集資詐騙罪進行分析,研究集資詐騙罪認定的有關對策,在司法實踐的過程中,一定要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既不能只根據案件結果進行客觀歸罪,也不能僅僅根據被告人的主觀供述,要綜合各種因素,深入分析,仔細研判,全盤考量,防止出現以偏概全等錯判情況,真正做到寬嚴適度、不枉不縱。

一是要嚴格適用刑法和民法對集資活動的規定。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讓上帝的歸上帝,讓愷撒的愷撒。要加強集資詐騙罪與民間借貸糾紛等行為的區分,嚴格落實集資詐騙罪的界定標準,將關鍵點放在集資人的集資方式方法的調查分析上,從集資行為人的集資目的、集資方法、集資審批是否合法,以及行為人履行承諾的誠意、違約后的態度等方面進行具體分析,以此綜合判斷集資行為是否合法。對于民間借貸行為,要嚴格以民事案件進行處理。二是準確定位案件的性質。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等多個罪名存在部門構成要件的競合,以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競合最為常見,區分二者一是看犯罪目的,集資詐騙罪的目的就是“非法占有為目的”,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則沒有明確這一目的,在認定“非法占有為目的”時,要注意對涉案資金的使用情況以及行為人資金鏈斷裂后的行為進行細致的分析,以加強內心確信。二是看犯罪行為是否存在詐騙手段,構成集資詐騙罪必須是使用了詐騙的方法。三是看犯罪類型。集資詐騙罪屬于結果犯,必須要看犯罪結果如何,涉案金額是否達到犯罪標準,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行為犯,只要是行為人實施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且擾亂了金融秩序,就可以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論處。另外,在行為人實施的集資詐騙行為未達到該罪數額較大的標準,但卻達到了一般詐騙罪 “數額較大”的標準時,能否按普通詐騙罪進行論處呢?也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三是要準確識別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別進行準確的處理。對于參與到集資詐騙中的行為人,要考察參與的時間、主觀心理狀態、參與的次數、集資的金額、給集資對象造成的損失、實施虛假宣傳的程度以及其他情節,進行綜合判斷。如果行為人明知集資主體是集資詐騙而實施這些行為的,則以集資詐騙罪的幫助犯處罰。如果行為人只有幫助非法集資的故意而不明知集資主體實施的是集資詐騙犯罪,則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處罰。實踐中,還有一些中介出于謀利目的受托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募集資金,獲取大量中介費用的,則應以非法經營罪追究中介單位和個人的刑事責任。四是更加細化集資詐騙罪的量刑規則。集資詐騙罪是較為典型的數額犯,在實踐中,百萬元到數以億元計的集資詐騙數額跨度巨大,應細化詐騙金額與量刑的關系,否則極易導致判決出現犯罪數額與量刑倒掛的現象,對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造成損害。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公眾閑散資金的增多,集資詐騙罪成為近年來頻發的一種犯罪行為,且手段更加多樣,金額日益加大,影響更加惡劣,給社會金融秩序和公眾財產安全帶來了較大危害。但是,由于我國立法在集資詐騙罪的設置和規定上,還不夠完善,給集資詐騙罪的認定帶來了一定難度,在司法實踐中暴露了一些問題。為了進一步打擊和遏制集資詐騙罪的犯罪行為,必須對這些認定難點進行層層突破,破除影響司法實踐的壁壘,嚴格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更加明確對共犯問題的處理,更加細化對犯罪數額與量刑的關系,通過切實有效的舉措,對集資詐騙罪的司法實踐給予有力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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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劉志強(1981—),黑龍江哈爾濱人,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二庭法官助理,碩士,研究方向:刑法。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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