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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法制新聞可讀性與法理性的平衡

2018-03-10 13:53鄭震孫紫璇
聲屏世界 2018年12期

鄭震 孫紫璇

摘要:法制新聞承擔著向受眾傳播法律知識的重要作用。為幫助法制新聞走出感性傾向的誤區,使法制新聞得到更好的發展,強化法制新聞對感性和理性的平衡則具有極其重要的現實意義。本文立足現狀,通過分析法制新聞發展現狀及不足,從而提出改進法制新聞的相關舉措。

關鍵詞:法制新聞? 法律理性? 平衡處理

法制新聞作為新聞的分支,是指在社會生活各方面新近發生的與民主法治相關的事實所做的報道。法制新聞的特殊之處在于既需要展現新聞語言的精確性與藝術性,又要求凸顯法律的嚴謹性與專業性。眾所周知,法制新聞報道中的遣詞造句極具規范性,報道內容當中不能出現指向性、偏袒性言辭或者宣揚不當觀點。如若在法制新聞報道中出現上述情況,其后果不堪設想,不僅會損害事件當事人的權益,甚至會嚴重威脅新聞媒體的行業口碑和行業風氣。因此,法制新聞在社會生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即以新聞報道的方式向公眾傳遞法律知識,讓大家從日常生活中學習法律,從而達到“人人學法用法,個個懂法守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全民普法目標。

法治新聞的目標

一、還原法律事實。法律事實是指依法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消失的客觀情況,它是法律關系產生、變更、消失的前提。而客觀事實是指原本發生的,不以人的主觀意識而轉移的事實。換言之,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并不完全等同。司法機關以事實為基礎,以法律為準繩,在嚴格遵循法律的基礎上查清法律事實;法制新聞要做的是,準確而清晰地告訴人們這些事實。

二、正確引導社會輿論。在互聯網時代,自媒體的快速發展顛覆了人們對傳統媒體的認知。法制新聞乘著新媒體的東風,傳播更加便捷,呈現形式也更加多樣化。在自媒體平臺上,每個人都能成為記者,每個人都有可能制造熱點或者成為熱點人物。然而,由于相關法規仍不完善,一些人為了博眼球或牟取不正當利益,夸大事實,傳播虛假信息,誤導受眾而給司法機關工作帶來諸多干擾。2017年7月4日,一個網民在微博舉報稱,周口市奉母鎮第一中學兩名老師多次強奸其在校讀書的12歲侄女,警方在他報案后不讓說出真相,不予立案。7月5日,《封面新聞》以“河南疑被老師強奸12歲女生自稱遭到威脅,警方至今未公布詳細案情”為題進行了報道,不少媒體紛紛轉載。7月27日晚,周口市公安局通報稱,專案組進行了調查核實,未發現強奸的事實及證據。7月28日,新華社在《“女童遭教師性侵”的誣告鬧劇是如何編造出來的?》中指出,因父母常年在外務工,侄女隨叔叔生活,2017年6月,叔叔發現侄女換洗的被褥上有斑跡,懷疑其被強奸。起初,孩子多次否認,但多疑偏執的叔叔堅持己見,獨自到學校展開“調查”,碰到后被其指控的兩位老師,欲調看監控視頻,兩位老師未予應允,于是心生不滿,遂逼問侄女是否被這兩位老師強奸,侄女仍然否認。為證實自己的猜疑,叔叔對侄女進行毆打、威逼,無中生有的誣告之詞就此編造出來。這條新聞的源頭來自當事人在微博上的舉報,《封面新聞》等媒體將其“落地”變成了新聞,從而引發社會關注。雖然,這則虛假新聞主要是由于舉報人信口雌黃而造成的,但媒體在報道時未盡到核實責任,對所謂“弱者”的舉報信息全盤采信,而罔顧事實真相,全然沒有預判到有人撒謊的可能性,一時之間致使民憤沸然,網絡民眾在評論上紛紛發表激憤言語,為“被侵害女童”打抱不平,給當地警方帶來不必要的困擾??梢?,真相常常并不輕易被大眾所知,輿論往往被輕易誤導。

三、普及法律常識,傳播法治理念。法律制度作為上層建筑,是一個國家多年法治實踐中所形成的法律原則和規則的總稱,其遣詞用句具有極強的專業性,一般民眾如果沒有接受過專門的法律專業訓練很難理解其內在邏輯。因此,法制新聞如同一座橋梁,將大眾與深奧的法律溝通起來?!胺ㄖ菩侣剤蟮酪獜目菰锷驳姆蓷l文、司法文書及千人一面的官樣文章中脫身,要多采寫體現依法治國生動實踐的、公眾喜聞樂見的暖故事好聲音,還要在寫作上下功夫?!雹偻ㄟ^觀看法制新聞,受眾才能有更多機會了解法律事件,而更多的了解意味著更多的關注,更多的關注會催生更大的進步,這對我們國家的社會主義法治事業發展和全面依法治國偉大進程極具意義。

四、監督法律實施,充分發揮媒體價值。法制新聞的傳播不僅能讓受眾了解法律的實施狀況,還讓公民有更多的機會知曉法律事件的詳細進程,也可以對法律的實施進行有效的監督。無疑,這對實現法律的公平正義,實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目標,都具有莫大的推動作用。法制新聞的傳播促進新輿論的形成,在此過程中,人們對法律的認識定會受到影響,傳遞法制知識的同時也可讓人們從內心擁護、信仰法律,而法律的權威正是來源于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只有人民從內心真正信法,法的權威才能最大限度地發揮出來。除此之外,法律的滯后性同樣需要在廣大人民群眾中博采眾議,對不符合社會發展的現行法律進行監督和批評,并為法律的修改、健全和完善提供意見和依據。

當前新聞媒體報道法制新聞存在的問題

一、超前做出“預判性”報道。與其他專業領域新聞相比,法制新聞報道基于自身的特性,需具備更清晰的邏輯性與更強的法理性。因此,在進行報道時,應當以尊重事實為基礎,以法律為準繩,與法制事件的運行脈絡相吻合。然而,現實情況卻不盡如人意,在一些法制新聞報道中,當法制事件發展還未進入大結局,社會輿論的指向不明晰時,一些媒體便在法院宣判前,搶先發布“預判性”的報道內容。而這樣的報道內容往往缺少證據的支撐且包含了明顯的個人傾向。當法院判決結果與報道出現偏差甚至是矛盾時,混亂的輿論便不可控制,進而使得媒體、司法、社會三方在事件當中均陷入尷尬的局面。

二、法制宣傳單調乏味。法制新聞如同一座連接大眾與深奧法律的橋梁,法制新聞報道包含強烈的法律專業特性,并肩負傳播法律內容、法律政策、法律知識、引導健康的法律觀念形成等神圣而重大的職責。而現如今,一些新聞媒體對于法制相關的宣傳并未給予足夠的關注和重視,批量制造了一批又一批單調乏味而缺乏深度的報道,常常是標題嘩眾取寵,內容簡單空洞。對受眾而言,這樣的報道無法真正起到教育與警示的作用。

三、對當事人隱私保護意識缺乏?;趯r下多數的法制新聞報道內容的分析,筆者發現,在相當數量的報道當中,媒體人并未征求當事人的同意,暴露當事人或是相關證人的真實姓名、單位、家庭住址、收入狀況等隱私信息。毫無疑問,這是對已遭受傷害的當事人實施了二次傷害。不僅如此,筆者還注意到,與新聞機構相關的大部分訴訟案件多與名譽侵權有關。相關法律規定,有關機關和組織編印的僅供領導部門內部參閱的刊物、資料等刊登來信或者文章,當事人以其內容侵害名譽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機關、社會團體、學術機構、企事業單位分發本單位、本系統或者其他一定范圍內的內部刊物和內部資料,所載內容引起名譽權糾紛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新聞單位根據國家機關職權制作的公開的文書和實施的公開的職權行為所做的報道,其報道客觀準確的,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其報道失實,或者前述文書和職權行為已公開糾正而拒絕更正報道,致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實際上,在涉及新聞輿論監督的報道中侵犯公民隱私權的情況比較多。譬如,曾有記者為了獲得內幕消息搶占獨家報道,在采訪對象拒絕的情況下運用竊聽方式獲取新聞素材。更有甚者還動用一些法律灰色地帶的操作,如偷拍、暗訪等。而事實上,鑒于隱蔽采訪之類的采訪方式極易觸及個人或團體較隱秘、敏感的信息,除涉及社會重大公共利益事件之外,都是不被允許的。

改進與治理

一、提高新聞媒體人的職業素養。通過研究不少法制新聞報道,筆者發現在相當一部分的法制新聞報道內容中出現了主觀性極強的用語,例如“為民除害”“大快人心”“天道輪回”等。眾所周知,法制新聞要求更客觀的視角,更嚴謹的語言,這樣的用語似乎映射了某層面群體的心理反應,但事實上該群體是否真的執此類心理并沒有證據支持,最后成為新聞媒體的一家之言。因此,此類表達只是基于個別新聞媒體主體的主觀性而做出的“私人情感”的宣泄,卻全然不顧法制新聞應遵循的“用事實說話,保障報道客觀性”的基本原則。

2017年3月5日,中華網刊文《辛東彬狂妄叫囂:只要樂天打點折 中國人就屁顛跑來買》稱,韓國的《環球新聞眼》采訪樂天集團會長辛東彬,當記者問及當前中國人抵制樂天,樂天集團有何打算時,辛東彬面露笑容說:“不用擔心,他們非常市儈,無骨氣無血性,我們降價他們就買?!?月6日,觀察者網刊文《樂天董事長辛東彬說中國人市儈沒骨氣?這條假新聞是怎么產生的》,文中指出,最早發布這一內容的是一名網民。這名網民3月3日在某論壇發布一條標為原創的帖子《樂天集團會長:中國人市儈,我們降價他們就買》,稱帖子的消息源為韓國《環球新聞眼》,但觀察者網并未查到該媒體。3月6日,樂天發表澄清聲明,否認了傳言內容,聲明表示韓國根本不存在名為《環球新聞眼》的新聞媒體,并且樂天沒有接受過任何媒體關于“薩德”與樂天在華業務的采訪。其實,每逢類似與別國有爭議的事件爆發時,就會有一批趁機消費“民族主義”情緒的虛假新聞被炮制出來。我們無從知曉發布者和轉發者的真實動機,就此次虛假新聞的傳播而言,這些網民自然要負上一定的責任,但真正讓它流傳開的卻是媒體在將網帖內容搬到自己的網頁時沒有懷疑它的真實性,沒有去做必要的求證工作。因此,學會辯證地看待法制新聞倫理情感與法律理性,處理好二者的平衡,成為法制新聞工作者的必修課,即在采寫法制新聞的過程中,積極尋求法制新聞內容中可讀性與法理性之間的平衡點,使法制新聞既能吸引受眾注意力,又能履行法制新聞的法律知識傳播職責。

二、政府監管部門強化對法制新聞的監管力度。市場經濟的驅動,促進了法制新聞的大踏步發展,但法制新聞高質量的發展肯定離不開相關部門的監管。對法制新聞內容加以審查,而對過度娛樂化甚至“失真”的法制新聞不予批準發布,并建立相應的獎懲制度,促進法制新聞事業的健康發展。

原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報刊刊載虛假、失實報道處理辦法》第六條為虛假新聞的行政處罰提供了依據。然而,互聯網環境下虛假新聞的出現和傳統媒體下虛假新聞的成因并非完全一致。因此,要想徹底整治網絡環境下虛假新聞的泛濫,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就要根據網絡環境的獨有特點,辨證施治,制定與現實情況相符合的行政法規。

不僅如此,行政管理部門對發布虛假新聞的媒體的處罰也不能一概而論。對于發布虛假新聞的始作俑者,應施以更大力度的處罰,除了對媒體給予警告、限期改正、罰款等,對當事人和負有領導責任者也應加大處罰。至于轉播、轉載虛假新聞的“跟風者”,可以根據其行為的危害性及主觀性,處以相應的罰款或通報。處罰的目的不僅僅是懲戒,而是通過處罰給予犯錯者反思的機會,同時給其他媒體人以警示。此外,建立起完善的群眾舉報監督機制也不失為一項有效舉措。2018年機構改革之前,原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網站的互動平臺上共有四個舉報項目,即非法出版活動舉報、互聯網和手機媒體淫穢色情信息舉報、侵權盜版舉報和廣電節目投訴,在這四個項目中,虛假新聞似乎舉報無門。因此,新聞出版行政管理部門應搭建一個完善的虛假新聞的舉報平臺,并制定相應的舉報規則,群眾可以利用手機截圖、視頻等最便捷的工具來獲取舉報的證據,當一則新聞舉報的人數達到一定數額,新聞的出現開始產生不良后果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就應對發布虛假新聞的媒體給予行政處罰,觸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小結

現階段,法制新聞還存在諸多“陋習”。例如,法制新聞關注點略顯低俗。在激烈的行業競爭中,一些法制新聞媒體為快速搶占高地,將視角轉向婚外戀、強奸、騙財騙色等極具“八卦性”的議題或事件,即便是普通的社會新聞,媒體的關注點也常會讓事情變得不普通。譬如,2018年8月27日發生了昆山龍哥砍人事件后,不少媒體將長槍短炮瞄準了極具噱頭的當事人所謂的“黑社會”的身份。除此之外,新聞內容的描寫仍有不少傾向于感官刺激,一些媒體人以與小說內容架構相似的手法撰寫新聞稿件,其故事情節跌宕起伏,耐人尋味,標題也標新立異,卻忽略了法制新聞的本質與精神內核是講法律而不是講故事。所有新聞媒體人的素養不是一朝一夕就能提高,完善新聞管理機制也并非一蹴而就,只要監管部門、媒體從業者共同努力積極配合,法制新聞的美好前景指日可待。(作者單位:上饒廣播電視臺? 廣東財經大學)

注釋:①侯兆曉:《把法治新聞寫活寫美寫實寫出節奏感》,《新聞戰線》,20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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