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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保險的歷史沿革及發展研究

2018-03-20 08:10
關鍵詞:保險業務保險公司法律

(四川外國語大學 馬克思主義學院, 重慶 400031)

訴訟保險是投保人預先支付一筆費用給保險公司,依據約定在被保險人提起(遭遇)訴訟或者需要獲得法律服務時,保險公司將給予投保人相應費用補償的保險制度。相對于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等傳統保險類型而言,訴訟保險的發展歷史相對短一些,但也有一段曲折的發展過程。

古羅馬是訴訟保險合同的發源地,當時規定資助者對他的雇員有提供援助的義務,后來在封建時期,規定一個地主有保護他的仆人的職責,包括對仆人人身安全上的保護和遇到訴訟在法庭上對其仆人的支持。注Ganshof.Feudalism 95(3d English ed.,1964).有資料顯示,中世紀的德國與斯堪的納維亞等地區,有些行業協會存在這樣的慣例,即這些行業協會的成員之間除了在工作方面彼此互相幫助,還有責任在法庭上為彼此提供援助,尤其是作為辯護者經常出現在法庭上。例如,當一個行業協會成員成為搶劫或襲擊案的受害者時,他的同伴們一定會立即對這個侵權者提起訴訟,追究侵權者的責任。注Pappenheim.Die altddnischen Schutzgilden(1885).

然而,從那些早期在法律事務上相互幫助的形式到現在的訴訟保險業務,并沒有一個完整的演變路線。隨著行業協會的消失,協會成員間相互在法律上的援助也不復存在了。到19世紀后期,就基本不存在這種一個組織成員在法律事務上相互幫助的情況了。

現在很難確立現代訴訟保險開始的一個精確日期。訴訟保險業務長期局限于與汽車所有權和汽車交通相關的事務,并且在一些國家它的業務范圍至今仍然如此。很多資料提及這個保險產業是在1917年創立的,因為當時第一個專業化的汽車所有人的法律辯護公司在法國建立。[1]40由于在這個法律辯護公司成立之前沒有任何實踐經驗,也沒有相關理論研究以及實驗性經營,因此這個公司的經營注定不會獲得成功。

一、訴訟保險的萌芽

(一)第一階段(19世紀)

大約在1820年,法國一些保險公司在實際的經營中為顧客提供了一些服務合同。在這些合同中,顧客為了獲得保險公司在一定周期內的服務,會支付一個固定金額的報酬給保險公司。在這個周期內,如果顧客遇到訴訟的話,不管是作為原告還是被告,保險公司就代表顧客的利益,處理可能的訴訟程序。在簽訂這種服務合同時顧客還可以額外繳納一定費用,這是為案件的敗訴提供保險的,即如果訴訟案件敗訴,保險公司還要另外支付給顧客一個約定數量的金錢作為案件敗訴的補償。這樣的合同被作為保險合同進行宣傳。但是,1824年法國最高上訴法院(the Cour de assation)宣布這種合同是服務合同而不是保險合同,[注]Cour de cassation.11 March 1824,reported by Bauerreiss,1937:370.專業學者也認為這種合同違反了法律的相關規定。在這種不利情況下,保險公司的這種業務很快就被放棄了。

1880年,法國的一個保險經紀人為他的顧客在訴訟中提供法律幫助,協助他的顧客針對他們購買保險的保險公司(主要是火災保險公司)進行索賠。為了獲得經紀人的這種服務,顧客每年需向經紀人繳納一定的費用。這個經紀人是通過一個被稱為“一般反保險”(contre-assurance générale,即協助投保人向保險公司進行索賠)的合同為顧客提供服務的。[2]94法國巴黎法院認為這種合同是一個代理合同而不是保險合同。后來,在法國建立的一個名為“一般反保險的公司”也提供類似這樣的合同。法國最高法院在1891年表達了同樣的觀點,認為這種合同不具有保險合同的性質,但是并不認為它是非法的。這種“反保險”的保險(the contre-assurance)的服務內容,表明了“反保險”被保險人與該保險公司之間的關系,即該保險公司針對其顧客的其他保險,為其顧客提供針對其他保險公司索賠的援助。盡管缺乏官方的認可,針對如火災保險公司這樣常規的保險公司而給常規投保人再提供保險的想法變得流行起來,而且這種反保險慢慢成為了一個較普遍的保險業務,不僅僅在法國,而且在比利時、盧森堡、意大利和瑞典也都逐漸存在了。

1897年,巴黎的一個醫生因工作而涉及了一個職業糾紛事件。這個醫生的一個女患者在分娩時死了。這在當時是經常發生的事情,但死者的丈夫對醫生提起了訴訟,該醫生經法院傳訊到法庭接受審查。該醫生最后被法院判為過失犯罪或不稱職并被處以刑罰。當時法國一個為醫療職業提供法律援助的組織——“Le Concours Médical”參與了這個案件。后來,該公司的經理以對這個案件的處理為起點創立了一個互助公司,對涉及類似職業糾紛的醫生提供法律服務,當時醫生只需繳納一定的費用就可以在一定周期內成為該公司的服務對象。這個公司致力于訴訟保險和職業責任領域的法律服務,它被稱為“醫療糾紛基金”(Le Sou Medical)[3]82。當時該公司向服務對象收取每人每天5生丁(生丁,法國輔幣,一百生丁合一法郎)或者每人一年18法郎的費用。那時候醫療事故案件不像現在這樣受人關注,醫療事故的責任承擔也沒有政府的強制性規定,職業責任保險幾乎被政府禁止經營。醫療工作者由于擔心因職業糾紛而承擔民事和刑事糾紛的不利后果,因而比較歡迎這種對他們有幫助的創新保險。

(二)第二階段(20世紀初)

1901年,德國船東保護協會(the Schutzverein deutscher Reeder)在德國漢堡(Hamburg)創立。這是一個具有共同利益的互助組織,該協會只關心和協助協會中各船東的租賃和保險合同事務。有著相似目的的船東互保會(P&I club:Protection and Indemnity Clubs)隨后在英國成立。這些互助組織對船東的法律事務提供援助。雖然提供的是海事方面的法律服務,但這種首創對訴訟保險的發展來說很有啟發意義。

1902年,奧地利的一份保險雜志上有一篇文章描述了訴訟保險潛在的需求,還討論了其可行性和存在的問題。這篇文章審視了訴訟費用的整個領域,而不只是訴訟中的律師費。由于缺乏統計數據支撐和逆向選擇的危險,作者認為民事訴訟費用的保險目前“對不明智的公司或者那些樂意做出巨大貢獻的公司來說只是一個投機性的項目”[注]Schneider.Eine Studie fiber Prozesskostenversicherung,23 AssekuranzjahrbuchⅡ,1902:196.。

然而,這篇文章表明德語國家對訴訟保險的理論基礎和實踐可行性的廣泛討論已經開始。這個討論很快集中在三個主要的保險方式上,通過以下三種方式為遭受訴訟費用風險的投保人提供保險:(1)在由任何性質的事件和原因引起的訴訟中,當事人所承擔的所有費用的一般綜合保險。(2)個人訴訟費用的保險。(3)在特別限定的情況下所產生的訴訟費用的保險,例如特定財產所有權或被保險人特定的品質、職業或活動等引起的訴訟。這三種方式曾經都被試驗過,但是在理論和實踐中發現,第三種保險方式更受人們歡迎。在界定被保險的風險范圍時第三種保險方式基本上遵循了與責任保險一樣的原則,即以特定危險為前提,是指未來可能發生并使特定主體遭受損害的偶然事件。因此,有學者斷定,它是唯一能夠使訴訟保險成功進行交易的方法。[注]In particular Prlss.Probleme der Rechtsschutzversicherung 7-10(1948).The same view was expressed recently by an Italian government advisory commission.See 1974 L’Assurance ddfense en Europe 40-41(No.2,1974)

在實踐中,人們更多嘗試了為法律服務費用提供保險。大約在20世紀初,德國出現了一些互助保險公司。這些保險公司提供了一種特殊形式的訴訟保險,這是一種特殊的法律費用補償形式:公民被政府相關機構遴選為陪審員,公民為履行陪審員義務(公民義務)時支出的差旅費等費用,保險公司將為它的顧客提供補償。然而,這種類型的保險未得到廣泛的接受。[注]Manes.Die Prozesskostenversicherung,Deutsche Juristenzeitung 1913:90.1905年,一個為所有類型事務的訴訟費用提供保險的名為the Garantie Des Driots en Justice(法律權利保障公司)的公司在法國南特(Nantes)建立,但在1918年這個公司就停止了營業。[注]Bauerreiss.Cour de cassation,11 March 1824,1937:370-372.為專利權訴訟費用提供保險并與專利權人責任保險聯合的業務項目于1912年在英國創立,但該項目的經營最終失敗了。顯然,這種保險業務項目僅僅出現在它的創立形成階段,之后并沒有進一步的發展和持續。[注]KrUger.Patentkostenversicherung,1928:172-90;Bauerreiss. Cour de cassation,11 March 1824,1936:365.

從19世紀初到20世紀20年代,訴訟保險經過近一個世紀的發展,從類似的訴訟保險到法國近似成型的訴訟保險以及德國的具有特色的訴訟保險合同,都是訴訟保險業務范圍的拓展過程。20世紀初的訴訟保險與現在的訴訟保險在形式上有較大差異,當時訴訟保險的主要業務是特定類型的特定利益的保險保護,而不是針對每一個人的訴訟保險,承保的業務范圍非常有限。

二、訴訟保險的形成

(一)訴訟保險的成形

第一個對保險標的范圍界定明確、合適并且取得成功的訴訟保險,是由1910年的德國魯爾(Ruhr)地區的蓋爾森基興市(Gelsenkirchen)的一個計劃項目演變而來。這個計劃項目的發起者是當地的一個家庭戶主和由土地所有人組成的保險協會。這個保險協會也是一個由財產所有人組織起來的互助保險公司,計劃項目參與成員都少量出資。項目參與成員中一旦有人遭遇采礦公司地下采礦作業引起的財產損害時,受害人就能憑借該計劃項目的能力和資金提起向采礦公司索賠的訴訟。此后不久,又一家類似的公司在德國東部上西里西亞(Upper Silesia)采礦區的貝托姆(Beuthen)成立。第三家類似公司于1924年在萊茵河邊的杜伊斯堡(Duisburg)創立。[注]Bauerreiss.Versicherungsverein der Haus-und Grundbesitzer a.G. (“Property Owners’ Mutual Insurance Company”); for details,see Cour de cassation,11 March 1824,reported by Bauerreiss,1936 ZVers-Wiss 365,at 368-370.采礦公司擁有經驗豐富的律師和精湛技術的工程師以及強大的財經支持。因采礦導致的財產損害賠償請求,財產所有人想成功起訴強大的采礦公司,需要支付昂貴費用給專家和律師,以得到他們的協助。這種保險正好能滿足財產所有人的需要,協助財產所有人提起訴訟,增大索賠成功的幾率。這種類型的保險需求是顯而易見的。

1917年,在法國勒芒(Le Mans),一個50歲富有想象力的企業家喬治斯·杜蘭德(Georges Durand)創立了24小時汽車競賽活動,也促成了西部汽車俱樂部的成立。然而,公眾輕視和討厭這些機器,將其視為難聞又嘈雜的沒有必要的東西和昂貴而又有些古怪的玩具。盡管這些交通工具之間的碰撞并不是很頻繁,不像那些牛車和馬車與其他汽車發生碰撞的概率高,但是令人畏懼的警察也要經常對這種競賽進行監管。因此,杜蘭德為俱樂部會員建立了一個法律服務機構,以保護這些俱樂部會員,保護他們的運動熱情。如果俱樂部會員因為監管、汽車碰撞和其他類似事務陷入麻煩、卷入糾紛,這個法律服務機構就能夠為會員提供法律服務。

這種法律服務最初是免費提供的,但由于會員的法律服務需求量很大導致經費嚴重不足。后來,只有那些愿意承擔分攤費用并將費用繳納給一個為此目的而建立起來的共同公司的人,才能享有相應的法律服務。這個共同公司就是汽車運動保護公司(La Defense Automobile et Sportive,簡稱DAS),即1917年在法國勒芒成立的互助保險公司。

到這個階段為止,這個新興事物已經緩慢成形并出現在人們的視野中,體型也逐漸豐滿和壯大起來,但基本結構幾乎沒有多少改變。DAS保險非常簡單明了,為本國和他國出現的模仿者提供了一個穩定的模式,這個保險只是為駕駛員提供服務的訴訟保險。這個新的保險業務分支所選擇的領域已經很清楚,即汽車,而且后來的訴訟保險商幾十年來也一直堅守著這個領域。

1917年的DAS保險合同,向它的顧客提供的保險利益在多大程度上包含直接服務的內容不是很明確,但它的保險條款表明“公司向它的客戶保證為其支付將來的法律咨詢費用、律師代理費用以及法院審理費”。為顧客補償法律服務費用顯然是DAS保險合同的一個顯著特點。

最終,DAS保險合同由創立者和保險專家們逐漸完善而定型。然而常規的保險市場對這一新現象并沒有興趣,也沒有給予多少關注,甚至還沒有意識到它的存在。但是,訴訟保險這個領域對其他嘗試者是開放的,允許其他的類似公司成長和發展并最終成為一個穩定的有典型特點的保險產品經營者。

(二)幾大訴訟保險公司的興起

1917年,在法國勒芒(Le Mans)成立了汽車運動保護公司,即DAS。DAS的成立,最終證明汽車保護保險是成功的。DAS的成立,也意味著汽車事故法律協助完全指向的是交通事故風險。這些訴訟保險商將保險業務限定在交通事故風險的范圍內。這個保險業務的首創源于在法國勒芒的汽車競賽中發生的許多嚴重的意外事故。這個保險的業務范圍是為其客戶在交通事故中遭受的損失提供補償以及在刑事案件中為其客戶提供辯護。這也是今天歐洲的所有汽車訴訟保險中基本的保險業務領域。1918年由DAS簽下了1 000份合同,僅僅兩年后就增加了10倍之多。[注]Alec M.Schwartz and David A.Baker.Observations on Legal Expense Insurance Practice in Germany,France and Sweden,Legal Protection Insurance——American and European Approaches,the American Bar Foundation,1986:39.

1921年,法國的DAS在瑞士開辦了一個子公司,這個子公司只存在了幾年,但是,瑞士人由此接受了這個新鮮事物。1925年瑞士人在日內瓦城建立了CAP公司,隨后于1926年在日內瓦又建立了一個新的DAS(這個公司與法國的DAS沒有關系,僅僅是名字一樣),并在瑞士市場成功地運轉了。1924年Ala作為意大利的第一個訴訟保險公司在羅馬建立;1927年法國的DAS在比利時布魯塞爾建立了一個子公司。

1928年,隨著瑞士DAS的子公司——德國的DAS(the Deutsche Automobil Schutz)的建立,德國訴訟保險才真正邁出了第一步。后來瑞士出售了這個子公司。1935年,德國建立了ARAG(這是該公司初創時期的名稱縮寫,在德語中是法律保護保險的意思)公司。直到1985年,在德國有32個專業的訴訟保險公司,一年的保險收入達22.5億德國馬克,其中的ARAG和DAS的保險收入約占德國訴訟保險總收入的55%。毫無疑問,德國的DAS和ARAG公司在汽車事故法律協助這類型保險上獲得了較好的發展,在歐洲大多數國家都有這兩家公司的子公司。同時,歐洲其他國家也在發展此類保險,例如瑞士的Protekta of Berne公司在1928年建立,之后又建立了兩家意大利公司,即1929年在米蘭建立的SALDA公司和1932年在都靈建立的UCA公司。同一年,日內瓦的CAP公司在西班牙的巴塞羅納建立了子公司。法國的SFR公司和蘇黎世的瑞士SCHUTZ AG公司在1937年和1938年也相繼成立了。

(三)訴訟保險的日趨成熟

一個新的產品是受嚴格的經濟規則制約的。如果這個產品在市場上是一個有希望、有生命力的競爭者,那么在這個產品市場變得擁擠且較難獲利之前,產品的提供者都會設法在市場上展開競爭并從中盈利,這個時候這個市場基本已經成熟。這一規則對訴訟保險也不例外,由表1可見。

很明顯,表1中沒有合同數量的可靠數據,甚至也沒有數年平均保險費水平。盡管如此,這個訴訟保險市場的大體情況可以由表1中意大利、瑞士和德國三個國家的數據反映出來。在這幾個國家中,訴訟保險業務主要是由專業訴訟保險公司經營,這一點與表1中其他國家有顯著不同。在歐洲,有14家專業訴訟保險公司營業已經超過了50年,而超過三分之二的專業訴訟保險公司已經存在至少10年以上。法國和瑞士擁有較多的經營年限長的公司,新公司的增長趨勢也很明顯。截至1985年12月31日,有較強生命力的訴訟保險公司已達95個。

表1 部分歐洲國家保險公司數量及訴訟保險費收入(截至1986年1月)[注]Werner Pfennigstorf,Legal Protection Insurance——American and European Approaches,the American Bar Foundation,1986:71.

*僅僅是刑事法律辯護保險

德國訴訟保險公司給予的特殊驅動力,促使訴訟保險在奧地利、盧森堡、荷蘭和希臘等國快速發展,進一步強化了訴訟保險的國際化。德國兩個歷史最長的訴訟保險公司DAS和ARAG,20世紀90年代有效地經營著雙強壟斷體系,它們的業務量已經達到了相當大的規模。受到對國外投資重大稅收減免的鼓勵,這兩個大公司希望在歐洲其他國家給他們的顧客提供一個高效率的訴訟保險網絡,他們在那里創立了新公司或收購已經存在的公司來建立自己的訴訟保險基地。因此,這兩個大公司的規模和業務范圍日漸擴大。

三、訴訟保險在我國的發展

訴訟保險制度在西方國家特別是歐洲國家經歷了相當長時間的發展,現在訴訟保險受到民眾的普遍認可和接受,有眾多的保險公司經營訴訟保險業務,專業化的訴訟保險公司越來越多,訴訟保險的經營和監管也越來越規范和完善。在我國,訴訟保險是一較為新鮮的事物。湖南省高院院長康為民表示,隨著我國保險市場逐步放開和保險法律規范出臺,為訴訟保險提供了可能,外國獨資保險公司訴訟保險制度也會隨之而來,為我國訴訟保險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土壤”。[4]

訴訟保險在國外蓬勃發展的同時,我國的訴訟保險業務也悄然起步了。云南誠泰保險公司于2012年在全國率先開發出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訴訟保險業務之一)的產品。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是指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簽訂保險產品合同,保險公司以保險產品作為擔保物,對訴訟當事人(被保險人)的財產保全行為進行擔保,當被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經濟賠償責任時,由保險公司根據約定的賠償限額負責賠償或者先行墊付,繼而實現訴訟保全的擔保目的。云南誠泰保險公司率先推出該產品之后,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太平保險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陸續推出該險種,并在中國保監會備案。據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統計,自2012年云南誠泰保險公司首創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中國平安財產保險公司將其在全國推廣后,已有18家保險公司開展這項業務,平安財險市場占有率達90%。目前,已有部分地區法院內部下發文件認可或推廣該險種,如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向天津市法院系統下發《關于進一步規范保全擔保工作的通知》(津高法〔2015〕1號),明確指出保全擔保形式包括經保險會批準備案的保險公司提供的擔保,即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5]

截至2016年1月31日,已有湖南、黑龍江、遼寧、天津、山西、浙江、江蘇、貴州、廣東、海南等省高院發文表示接受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作為財產保全擔保的形式,基于該險種而出的保函已經被全國1 339家人民法院所接受,累計保全金額已達數百億元。[6]

訴訟保險在中國已經起步,市場有大量的需求,眾多保險公司為滿足這種需求設立了這種新的保險產品,也得到了我國保險監管部門的認可。在國外,訴訟保險主要是針對案件受理費、庭審費、律師費、專家證明費和支付勝訴對方當事人的律師費等提供保險保護。我國保險公司依據我國當前的司法制度,選擇風險較容易確定、市場需求較大的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來提供保險,具有很強的可行性。在短短幾年時間內,訴訟財產保全責任保險已經在全國較大范圍內得到推廣和認可。這種訴訟保險經營的經驗和策略逐漸積累和成熟以后,訴訟保險的業務范圍自然會向整個訴訟領域發展和推廣。

四、訴訟保險經歷的挑戰與機遇

(一)謀求生存空間

第一個訴訟保險是汽車事故保險,接下來是其他與運動相關的保險。有一部分訴訟保險的開拓者并沒有圍繞快速發展的汽車訴訟保險來拓展自己的業務,但許多人愿意將汽車保護這個標志性的詞匯包含在他們公司的名稱中,將其當作一種特有的身份和標識。有些公司雖然沒有將這個標志性的詞匯包含在他們公司的名稱中,但這些公司仍然打算為汽車駕駛員提供保險服務。

事實上,歐洲當時確實有不少訴訟保險公司的名稱中并沒有包含“汽車”的字樣,也許這樣的訴訟保險公司想嘗試走一條非常規的發展路線。這可能是因為在20世紀30年代末,當地的汽車訴訟保險業務十分蕭條,也可能是因為受到過多政策性的限制,加之業務競爭也相當激烈。汽車訴訟保險業務蕭條的情況出現之后,歐洲出現了火災訴訟保險,這種保險是為火災保險受益人在提出索賠時與火災保險公司發生爭議的情況提供援助。這種訴訟保險被很好地發展起來并獲得了較普遍的接受。毫無疑問,這種火災訴訟保險業務幫助了那些訴訟保險業務的開拓者們,使他們的訴訟保險事業在艱苦戰亂時期存活了下來,因為當時很少有交通工具在公路上行駛,汽車事故的訴訟保險業務也幾乎沒有。由此,訴訟保險在非機動車領域的試驗取得了成功。

于是,訴訟保險的專家帶著熱情進入了那些最初未被探索的領域,如私人生活、勞動關系、職業和商業等領域。一項事業有時候會因向前跨了一步而導致整個事業的基礎崩塌,有時候會因在黑暗中前進了一步而為事業開辟了更寬廣的發展道路。持續有效的理論并不是以抽象的概念為基礎出現的,而是基于實踐經驗。這種情況同樣適用于訴訟保險。訴訟保險的業務僅限于汽車事故保護保險的觀念逐漸在變化和發展。

(二)律師的誤解與合作

第一個DAS的成功十分自然地吸引了眾多的學習者和仿效者,這也導致了訴訟保險公司與綜合保險公司、法律服務組織及其他有類似業務的公司展開了無序競爭。因此,制定適當的規則很有必要,但規則制定的時間相對較晚。訴訟保險經營規則制定的滯后說明,在整個訴訟保險的開創發展時期,人們對于這種“新形式”保險的主要態度是冷漠、懷疑和好奇,政府管理機構也未嚴肅對待。由于訴訟保險公司和業務名稱各異,有時候法院不能理解它們,甚至還譴責它們違反保險監管的法律。長久以來很多專家也認為訴訟保險中包含了無法接受的條款,因為一般保險合同應對的是純粹的、可能的、意外的和不確定的風險,訴訟保險合同的條款包含著與被保險者合作的觀念,這種觀念與一般保險公司的觀念不一致。

1958年,國際律師協會(the International Bar Association)和國際律師聯合會(the Union Internationale des Avocats)兩個最重要的世界性組織邀請了律師來參加會議。會議就“訴訟保險的問題”展開了認真的討論,得出了一個共同的結論,即訴訟保險是一個有害的活動,它從根本上違反了法律的普遍原則,因此它應該被完全禁止。如果不能被完全禁止的話,保險公司對客戶的補償應該被限定在金錢方面,用于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和律師費用,即不能提供直接的法律服務,律師只能由被保險人指定和自由選擇,而不能由訴訟保險公司提供和指定。在爭議解決過程中保險公司也不能進行任何干預,因為法律服務的業務在很多國家是由律師獨享提供的,保險公司內部員工提供法律服務是違法的。

從20世紀50年代中期起,西班牙的法律服務組織十分活躍。一些法律服務組織想通過設立新公司的方式,使政府準許他們新設立的公司從事與訴訟保險類似的法律服務業務。因當時政府的法令規定,訴訟保險公司不能直接從事法律服務,他們的請求被駁回,因此這些法律服務組織就以對內部律師進行相應限制的方式來回應,即以內部通告的形式禁止注冊律師以任何方式與經營訴訟保險業務的公司合作。

在比利時和法國,當地的一些律師聯盟也作出了相似的規定。但是,對那些早已和訴訟保險公司合作的律師們而言,這些規定太晚了,不能被律師們接受和認可。訴訟保險當時已經變得很平常了,被大眾普遍接受,很多律師與專業性訴訟保險公司保持著正常的且相互滿意的合作關系。這些保險公司逐漸對他們的保險產品進行調整以適應法律對律師的要求,律師們也逐漸改變了對訴訟保險產品質疑的態度,進而更多地強調與訴訟保險公司進行公平積極的合作。訴訟保險公司和律師們由此有了一個共同合作的業務領域,雙方依托各自的特色和優勢,合作逐漸變得默契,且彼此相互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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