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論法是“理”與“力”的結合*

2018-03-27 03:56孫國華
朝陽法律評論 2018年1期
關鍵詞:客觀規律客體法學

◎孫國華

在法學發展史上,只有馬克思主義法學才真正解決了“法是什么”的問題,實現了法的內容與形式的有機統一,對這個原理的堅持和發展,是樹立科學的馬克思主義法學觀的要求,是繁榮我國法學研究的要求。

一、研究法的內容與形式之理論和方法論前提

科學地認識法的內容與形式,詮釋“法是什么”的問題,需要有正確的理論指導和科學的分析方法。以馬克思主義哲學及其法學原理為理論基礎,我們認為,關于法的一般理論的認識有如下方面。

(一)法體現了主體與客體的對立統一

法是文明社會的產物,其產生和發展體現了人類社會文明之演進與發展的一個側面,也體現了社會主體與社會客體之間的互動統一關系,體現了主觀世界與客觀世界的互動統一關系。

作為把主體與客體聯系起來的“法”,一方面體現著社會主體實踐性活動的目的性①這種“目的性”是受外部世界的影響而形成的,而不是主觀自生。關于這方面的論述請參見《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28頁。,并滲透到社會客體中去;另一方面體現著社會客體的規律性,并反映到社會主體中來,形成和制約主體的目的及目的性活動。故而,法體現了主客體的統一,體現了主觀世界與客觀世界的統一,體現了合目的性與合規律性的統一。

(二)法是一種特殊的社會意識

從一般哲學原理角度看,法屬于社會意識的范疇,它是社會存在的反映,并受制于社會存在。但是,法是社會意識系統的一個子系統,又有別于社會系統中的其他子系統,是一種特殊的社會意識。其特殊性表現在下面三方面。(1)法是一個歷史的范疇。法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歸根結底是由經濟的力量引起的。(2)法是特殊社會主體的社會意識。法產生以后,成為上層建筑的組成部分,與國家一起同時成為經濟上占統治地位的階級維護其利益的手段。(3)法是借助國家意志,以法律的形式表現出來的特殊社會意識。

(三)法有其特殊的內容與形式

馬克思主義認為:任何事物都有特定的規定性,是內容與形式的統一,內容是形式的內容,形式是內容的形式。法也不例外。

法有得以成立和存在的內容與形式,是內容與形式的有機統一。

二、法是“理”與“力”的結合,“理”是基本的,“力”是必要的

法體現著社會主體與客體的統一,體現著客體之間的一種互動關系、價值關系。法作為聯系社會主體與客體的中介,有其特定的內容與形式,有其存在的理由和根據。我們認為,概括地說,法是“理”與“力”的結合,“理”是基本的,“力”是必要的,兩者體現著法的內容與形式的辯證關系。

從社會主體的視角看,社會主體的實踐活動是一種自覺的、有目的的、能動的活動。社會主體通過實踐活動作用于客體的過程,同時也是一種改造客觀世界、實現自己利益的過程。因此,社會主體在實踐活動中(認識與改造客觀世界的過程)所結成的各種社會關系,實際上是一種社會利益關系。社會利益關系中存在的利益可按主體不同劃分為個人利益、集體利益和社會利益。在存在階級的社會,這些利益關系就表現為階級利益關系;這些階級利益關系又表現為帶有主觀價值判斷色彩的利益關系。法是調整社會主體行為的,進而言之,是調整社會主體指向特定利益的行為,因此,法必然體現社會主體的行為特征:主觀性、目的性和能動性。

從社會客體的角度看,社會客體是進入社會主體對象性實踐活動領域的存在物,它有自身的存在和運動規律,有客觀性、歷史性和對象性的特征。社會客體是社會主體行為的對象,是滿足社會主體利益需要的基地。故而,作為調整主體行為的法,就必然要遵循客體的客觀規律性和歷史性。

從社會主體與社會客體之間的關系上看,它們是實現了本質上的統一“社會”,我們可以說,社會關系是一種體現著社會主客體相互作用規律的關系,社會關系內容(概括地說)是客觀利益(相對于主體來看),是受制于社會關系客觀規律的利益。這種利益可有不同的表現形式,它存在于社會關系之中。法正是社會共同的、由一定物質生產方式所產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現。

法以及法運動的動力,從一定程度上看無非是社會主體有目的的“為利益而奮斗”的活動而已。因此,法得以確立的實質內容,就是一個包括一系列體現利益因素的系統,我們稱之為“理”,這是法的最基本的方面。

法的內容——“理”是一個包括多種因素、內涵豐富的系統,其中最基本的因素可作以下理解。首先,從法的客觀性方面看,法是受制于社會物質生產方式和社會關系中的客觀利益格局的。它對社會利益關系進行調整時,必須遵循社會關系的客觀規律。這種客觀規律又是通過人的認識而反映出來的,法所反映的客觀規律,實際上是人關于客觀規律一定程度上的真理性認識,從這個層次講,法體現著真理,具有科學性,在科學上有“理”。

其次,從法的主觀性方面看,法體現著社會主體的意志,因此,它對社會客觀利益關系的調整是有目的、有選擇的。這里的目的性與選擇性體現著在社會中占主導地位的價值觀念、道德觀念和正義觀,法必然在體現生產關系的客觀規律的同時,還體現社會關系中的價值內容和道德內容;在我國廣大人民掌握政權和共同利益一致的情況下,法還體現著人民的崇高正義觀,體現社會主義的“善”德,體現廣大人民心目中的“道理”。

再次,法對社會利益關系的調整要維護穩定、發展的局勢,促進生產力的發展,使居民安居樂業,就必須體現一定的民主、自由、正義,實行法治原則。法中的利益選擇,表現為權利義務的配置,法對權利和義務的規定必須體現出一定的民主、自由、正義和法治的要求。法總是體現了一定的民主、自由、正義和法治之“理”。

最后,法是對社會關系客觀狀況的反映,但這種反映不是機械的,而是體現著社會主體的能動性認識。法的內容不僅僅是對社會事實的簡單復印,而是體現著主體的創造性反映。因而,法的內容還包含著主體調整社會關系的創見和智慧(自己的或借鑒歷史的、他人的經驗),法中凝結了人們反作用于社會關系的經驗和技術手段,這又使法具有了預設性、可操作性、明確、肯定、有保障等一系列特征。

法的內容——“理”是一個內涵豐富的系統,它體現著掌握國家權力的階級對客觀規律的認識和利用,體現著在社會上占統治地位的正義觀,體現著一定歷史階段社會生產的共同需要,體現著人們調整社會關系過程中積累的有價值的經驗和智慧,等等。而在這些因素中起決定性作用的是被一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掌握國家政權的階級的意志,即統治階級的意志。因此說,法的本質歸根到底是被一定的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統治階級的意志,同說法的內容是體現一定客觀要求、客觀規律、一定生產方式的共同要求的“理”是不矛盾的。我國社會主義法的本質,是以工人階級為領導的廣大人民的共同意志。我國社會主義法的內容,既體現了我國人民對客觀規律(包括經濟規律)的認識和利用,也體現了廣大人民的正義現、價值觀,體現了我國人民對“真”“善”“美”的追求,體現了社會主義民主、自由和科學的精神,體現了人類法律文化一切合理的成分??傊?,法的內容——“理”是“法”得以成為法的基本的方面。

“理”是法的內容,這個內容必須有其得以存在和表現的形式。法的形式也是由一系列因素構成的系統,我們稱之為“力”,這是法得以成法的必要的方面。

法所仰賴和得以表現的“力”,是以國家權力為核心的一系列因素,“理”也可理解為是法的內在之“力”,僅有這種內在之“力”,法還不能成其為法,必須被“奉為法律”,成為國家的法律,有了國家強制力的保證,法方可成其為法。法的形式方面——“奉為法律”,有國家強制力的保證,蘊涵著一系列因素,其主要方面如下。

首先,法是統治階級的意志通過國家意志形式——法律表現出來的行為規范,這不僅體現了法的國家意志性、規范性,而且表明了這種意志和規范的特殊性——與國家權力有不可分的聯系,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是國家確認之“理”。

其次,法之所以成為法,不僅在于有一定的“理”,也不僅在于這已是國家認同之“理”,而且在于這種“理”有國家強制力保障其實施,亦即在于有一種與這種“理”相適應的“力”。法不同于其他社會規范,就在于有這種“力”的保證,沒有國家強制力保障其實現的規范不能稱之為“法”。法的形式方面反映了法與國家權力內在的不可分割的聯系。

當然,法的形式是法的內容的形式,法的內容——“理”、法的形式——“力”,都受制于一定社會的客觀狀況,尤其是受物質生產方式所制約。否則,法的形式——“力”的方面也會成為無源之水。

綜上所述,法是內容和形式的有機統一,體現了“理”與“力”的有機結合,“理”是基本的,“力”是必要的,二者缺一不可。從另一視角看,“理”與“力”兩方面的結合正好反映了法對人的行為產生影響的“自律性”與“他律性”的特征。

法的實現靠人的自覺遵守與國家強制相結合。正因為以“理”作為其內容和根據,才使法能夠獲得社會成員的自覺遵守,從而產生社會成員依法“自律”的良性效果,為法的實施提供了最佳方式;正因為有“力”作為其形式根據,因而,當法未能依主體的“自律”去實現時,“他律”的方式就會起作用,這種體現國家權力特征的“他律”方式是保證法之實現的必要力量。制定良好的法——實現了“理”與“力”良性結合的法,“自律”的實現方式是經常性的、一般的,“他律”的實現方式則是預備性的、特殊的。

三、法是“理”與“力”的結合之理論意義

“法”是“理”與“力”的結合之命題,是在馬克思主義法律思想指導下,對“法是什么”的一個科學總結,是對法的內容與形式的有機統一之概括揭示,其意義在于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可以在法學研究中,堅持從內容與形式的有機統一的角度來觀察法與法律,保持法學理論對馬克思主義法律思想的堅持和發展,增強法理學對法律實踐的指導作用。

法是“理”與“力”的結合,是內容與形式的統一,忽略任何一方面都會在理論和實踐中出現錯誤和違背馬克思主義法學原理。如果只強調法的內容——“理”,而忽視法的形式——“力”,就有可能出現對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法律的懷疑和輕視,導致“泛法主義”和“法律虛無主義”的錯誤傾向,這是不利于我國新時期法制建設的,甚至會導致“有法不依”而又“無法司法”的怪現象,這實際上會破壞法治和導致出現無政府主義,使國家權力虛置。

如果只強調法的形式——“力”,而忽視法的內容——“理”,就可能導致法律與法的背離,出現“惡法亦法”的結果,從而走向“國家主義”和“法律形式主義”的錯誤,助長國家權力的濫用和膨脹,甚至導致披著法律外衣的“專制主義”,這同樣是對法治的破壞。

因此,堅持法是“理”與“力”的結合,堅持法的內容與形式的有機統一認識,有利于理論法學的科學發展,有利于明確法律實踐的正確方向,有利于發展民主,重視生活的需要,講究科學,同時也是對馬克思主義法學基本原理的堅持和發展。

第二,明確法是“理”與“力”的結合,堅持法的內容與形式統一的認識有利于辨明各種法學觀點,辨識各種非馬克思主義的法概念,避免陷入片面性,以保持馬克思主義法理學的健康發展。

在我國法學研究中出現的一些觀點,如果僅從法的形式或僅從法的內容角度來看,似乎是正確的;但從法的內容與形式的統一來觀察則是錯誤的。撇開法的內容,單純把法看做國家制定和認可的“規范總和”,把法簡單地歸結為法律的觀點,就犯了只看到法的形式而忽視法的內容的錯誤;而看到了法與法律的區別,強調法的內容,但又把“客觀規律”“生產關系”“社會關系”“社會事實”等還沒有被奉為法律的東西認為是法,就又犯了只看到法的內容而忽視法的形式的錯誤;而把法看做是“社會存在”的觀點,同樣是沒能弄清法的內容與形式的關系,從而混淆了法的根本屬性。只有堅持法是“理”與“力”(內容與形式)的結合,才能正確辨識以上種種錯誤觀點。在法學研究中只有始終保持清醒的理論頭腦,才能堅持馬克思主義法學的正確指導。

猜你喜歡
客觀規律客體法學
《南大法學》征稿啟事
《南大法學》征稿啟事
《南大法學》征稿啟事
符號學視域下知識產權客體的同一性及其類型化解釋
如何學好語文
行動語義、客體背景和判斷任務對客體動作承載性的影響*
法學
馬克思主體性思想及其對當代中國的啟示
論人民調解工作實踐中的唯物論方法
舊客體抑制和新客體捕獲視角下預覽效應的機制*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