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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平臺的隱私權問題
——以“江歌案”為例

2018-04-02 10:53李萌
視聽 2018年2期
關鍵詞:江歌劉鑫隱私權

□ 李萌

一、“江歌案”中的隱私權保護問題

2016年11月3日中國留學生江歌在日本東京中野區的大內公寓被害。案發后,網絡上一時間鋪天蓋地全是指責,質疑以江歌為代表的留學生群體生活混亂。但是,據微博名為“在日本小社長”在“江歌案”發生后發起的“日本人怎么說”這一話題,以及她發布的“江歌上集”和“江歌下集”兩個視頻(視頻內容是對江歌房東的采訪),我們得知,在江歌剛住到公寓時,會送給房東各種各樣的東西,還會用日語在瓶子上面標注,“這個是辣的”“這個是微辣的”,與房東關系融洽。在江歌去世以后,房東還為她請了和尚來做法,為她守靈、念經超度,她的很多同學和朋友也來公寓悼念,這說明江歌為人善良,受到很多人喜歡,并非網絡上所說的因私生活混亂導致被害。

2016年11月24日,日本警方對外通報,以殺人罪對中國籍男性留學生陳世峰發布逮捕令,明確將其定為“江歌遇害案”的嫌犯。陳世峰是江歌室友劉鑫的前男友,而江歌正是為了保護劉鑫不受陳世峰的騷擾被其殘忍殺害。江歌被害后,江歌媽媽多次聯系劉鑫試圖了解江歌的受害過程,但劉鑫都不予回應。江歌媽媽于是在2017年5月21日在微博上曝光了劉鑫全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證號、工作單位、車牌號等信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的《關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對《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中“公民個人信息”的內涵界定,公民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各種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件號碼、通信通訊聯系方式、住址、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第三條中,向特定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以及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途徑發布公民個人信息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規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等法律條款,江歌媽媽的這一行為顯然已經觸碰了法律底線,侵害了劉鑫的個人合法權利。

但是根據現有信息,劉鑫事件有其特殊性,江歌媽媽在極力懇求見其一面被拒絕甚至消失之后,無奈之下才借助網絡逼劉鑫出面及出庭作證,且江歌因幫助劉鑫而死,江歌媽媽的這一要求可以說完全是情理之中。也正因如此,對江歌母親的這一行為,微博用戶選擇了默許甚至縱容的態度,還對載有劉鑫及其父母隱私信息的文章進行大量轉載,其中不乏依據這一文章中披露的信息給劉鑫及其父母打電話、發短信進行謾罵和指責的用戶。依據相關法律,如果劉鑫認為江歌媽媽侵犯了自己的隱私權,可以到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然而,她只是對江歌媽媽發布在微博上的載有其隱私信息的長文進行了投訴,微博平臺也已根據這一投訴對這篇文章進行了刪除處理。

但從“江歌案”的個人情緒中脫離出來審視當前微博對侵犯隱私權行為的處理方式,我們不難發現,這一方式既不能有效遏制侵權信息的傳播,也并不足以起到震懾的作用。在這篇文章被刪除之前,已有超過五萬人對這一文章進行了轉載,并形成二級傳播,給劉鑫及其家人的生活帶來了嚴重的困擾。而這也并非個例,微博平臺上對于他人隱私的泄露和侵犯仍然每天都在發生。

二、我國對隱私權保護的現狀和問題

上述事件揭示出了當前微博平臺對隱私權保護的現狀和問題:這一依托于互聯網發展壯大起來的,基于用戶關系進行信息分享、傳播以及獲取的平臺,在為參與者提供了自由發表個人意見空間的同時,也對個人隱私形成前所未有的威脅。

(一)當前微博用戶尊重他人個人隱私的意識還比較淡薄,在進行意見表達時也帶有明顯的情緒發泄色彩

無論是江歌被害初期網絡輿論對留學生群體私生活的質疑和對劉鑫的口誅筆伐,還是網友對微博名為“在日本小社長”對江歌房東采訪的視頻是否會因為公布公寓地址而影響房東一家的生活這一質疑等,均以個人情緒的發泄為出發點,對自己厭惡的人和物不惜使用網絡暴力、人肉搜索,而對自己認同的就小心翼翼地加以保護,缺少理性的思考和判斷。而每個人的喜惡標準是有差異甚至是大相徑庭的,對同一件事的看法也不盡相同,如果僅憑個人感覺對別人做出評價并對自己反對的一方肆意施加侵權行為,無疑大大加劇了微博平臺上對個人隱私權保護的難度。

在江歌媽媽對劉鑫進行信息披露這一事件中,微博用戶幾乎一邊倒地聲援江歌媽媽,并站在道德制高點上利用其公布的個人信息對劉鑫進行騷擾和謾罵,由此而形成的輿論壓力迫使劉鑫僅對江歌媽媽的這一行為進行了微博投訴將這一行為對自己產生的傷害最小化,而非訴諸法律。根據微博使用協議,用戶在使用微博服務的過程中發現其他用戶上傳違法侵權等內容,可進行舉報,相關人員會盡快核實并進行處理。但微博平臺當前的舉報功能不夠完善,缺少對舉報人的信息保護,這在打擊舉報人積極性的同時,助長了侵權行為的擴散。

(二)隱私權保護的相關法律不夠完善

在此次事件中,劉鑫對江歌媽媽的行為進行投訴后,微博做出了刪帖處理,司法機關并未介入和進行調查取證工作,這也是江歌媽媽得以免責的原因所在。但即便劉鑫訴諸法律幫助,其隱私權是否就能被切實保護起來呢?結果不然。這是因為目前我國對網絡環境下隱私權的法律保護非常滯后,盡管《侵權責任法》已經明確了隱私權的法律地位,但相關解釋等配套規定尚未出臺,隱私權的保護未形成系統體系,這尤其體現在對網絡隱私權保護的問題上。同時,第三方對微博內容的監管也是欠缺的。

加之國內目前對隱私權的救濟,無論是在意識層面還是在力度層面,都與現實嚴重脫節。解決不好這個問題,無論是對公民個人權利的保護,還是互聯網在我國的進一步發展,甚至對依法治國的進程,都形成了嚴峻的挑戰。

反觀日本,房東大內先生在采訪中表示對劉鑫的存在及相關信息一無所知,他曾去消防局和警局問警察,但是他們并未告知任何有關劉鑫的信息,媒體也并未加以大肆報道,這可能是由兩個國家對這一事件輿論關注度的不同所致,但“不隨意公布公民信息”,甚至是對房東這一案件相關人員都予以保密的做法,看似沒有“人情味”,卻恰恰是對每個公民隱私權的保護。

三、完善微博平臺對隱私權保護的對策建議

(一)增加賠償損害救濟

《侵權責任法》的第二條和第三十六條對隱私權的救濟做出了較為具體的規定:“網絡用戶利用網絡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絡服務提供者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網絡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時采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網絡服務提供者知道網絡用戶利用其網絡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絡用戶承擔連帶責任?!蹦壳拔⒉┢脚_采用的隱私權救濟以刪除、斷開鏈接這兩種方式為主,而侵權法里面的“賠償損害”這一最重要的救濟方式則沒有體現。我國當前的法律對于網絡隱私權侵權的賠償范圍、損失數額和賠償標準方面還沒有明確的標準,因此對賠償損害的具體操作還需微博平臺基于其自身的受眾定位和用戶分析做出詳細規定。

(二)加強現有救濟方式的力度

鑒于當前對涉及隱私權信息的處理集中于刪除、屏蔽和斷開鏈接,并未很好地起到規范用戶行為的效果,泄露、公開他人信息的行為仍時有發生,因此可加強現有救濟方式的力度,如限制部分功能、注銷其微博賬號等,起到震懾作用。

(三)落實網絡實名制

網絡實名制是指將網絡用戶的身份和真實姓名、身份證號等相對應聯系及統一的制度,致力于消除由互聯網的匿名性所帶來的不確定性,是互聯網未來發展的方向和趨勢。它可以在促使網民加強自我約束的同時,改變當前某些人在匿名的掩護下隨意接收和發送信息,肆意侵犯他人隱私而沒有受到法律制裁的狀況,從而保護網民的個人隱私在網絡空間內不被隨意侵犯和利用。

具體到微博平臺,可通過技術對用戶行為實施評估,全面推行實名認證體系,重新認證用戶,在進行注冊時除需姓名、身份證號碼外,還要上傳身份證,增加人臉識別程序,采取各種措施加強審核機制。

(四)完善微博平臺對個人隱私信息保護的相關規定

嚴格遵循國家有關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法規制度,完善微博平臺對個人隱私信息保護的相關規定。據《互聯網安全保護技術措施規定》(2005年)規定:“互聯網服務提供者、聯網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管理制度,未經用戶同意不得公開、泄露用戶注冊信息,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睆淖钚掳l布的“微博服務使用協議”來看,對用戶信息的保護還停留在“事后治理”的階段,對微博侵權行為的懲治和個人信息的保護處于被動地位,沒有建立起完善的管理制度,也不可能從源頭上杜絕對隱私信息的泄露和隱私權的侵犯。

以微博使用協議4.13條款和免責聲明為例,4.13條款規定,“微博平臺有權對用戶使用微博服務的行為及信息進行審查、監督及處理,包括但不限于用戶信息、發布內容、用戶行為等范疇”。而其免責聲明則宣稱,“微博平臺不對通過微博服務發布的任何信息,及通過微博服務傳遞的任何觀點的完整性、真實性、準確性或可靠性負責;用戶對于可能會接觸到的非法的、非道德的、錯誤的或存在其他失宜之處的信息,及被錯誤歸類或是帶有欺騙性的發布內容,應自行做出判斷;在任何情況下,對于任何信息造成的任何損失或傷害,應由相關行為主體承擔全部責任”。把這二者結合起來看,微博的這一免責聲明是無效的。因為這一使用協議屬于預先擬定的格式條款,該條款在確認自己對微博內容有審查權利的同時免除了對內容負責的義務,而根據《合同法》第四十條,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自己責任,加重對方義務的,該條款無效。以及使用協議1.6,“微博平臺有權直接將本服務或本協議項下權利義務委托給微博平臺的關聯公司或其他第三方公司進行運營、管理及履行,微博平臺無需就此向用戶另行獲取授權”,都加大了侵權行為發生的幾率。為此,微博平臺需依照現行的法律法規修改其使用條款,把保護用戶隱私信息的行動落到實處。

(五)注重對用戶的引導

進一步健全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技術安全防控措施,對用戶使用微博服務過程中涉及的用戶隱私內容加以保護,并注重在日常的平臺管理中對用戶進行教育和引導,使之明確侵犯他人隱私的嚴重性、危害和后果,提高用戶保護隱私的意識。

四、結語

本文從“江歌案”中江歌媽媽公布劉鑫個人信息的這一行為為起點,提出了當前我國隱私權保護方面存在的不足,并在回答“江歌媽媽何以能夠免責”以及“如何對微博平臺上侵犯他人隱私權的用戶行為進行規范”這兩個問題的過程中,嘗試提出進一步規范微博用戶行為的對策建議,以在保護網絡用戶隱私權利的同時更好地促進互聯網和微博平臺的健康發展。

1.杜輝.從新聞倫理角度談社交媒體隱私權保護——以微信朋友圈、微博為例[J].青年記者,2017(21).

2.于雪嬌:論網絡隱私權的救濟方式[D].天津商業大學,2015.

3.王晰巍,相甍甍,張長亮,王微.新媒體環境下信息隱私國內外研究動態及發展趨勢[J].圖書情報工作,201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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