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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8 02:30陳淑云華中師范大學經濟與工商管理學院教授省住房改革與發展研究會秘書長
中華建設 2018年4期
關鍵詞:保障性人民政府湖北省

陳淑云 華中師范大學經濟與工商管理學院教授 省住房改革與發展研究會秘書長

住房夢,承載著十三億百姓對家的向往。住房問題是重大的民生問題,改善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條件、緩解群眾住房困難問題是各級政府應盡之責。日前,《湖北省城鎮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出臺發布。

本辦法為湖北省保障性住房建設與管理提供省級層面的制度保障,彌補了湖北省省級層面住房保障制度的缺失。本辦法的頒布是湖北省對黨的十九大提出“加快建設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并舉的住房制度”在湖北省住房保障領域的有力保障。本辦法有十個亮點:

亮點一:進一步明晰地方政府在保障性住房工作中的責任。這是對我國當前在“市場+保障”框架下解決住房問題,特別是提出“因城施策”的住房市場調控思路后,根據各地住房市場發展的實際情況進一步落實住房保障在解決住房問題中的托底作用,明確了地方政府在保障城鎮困難家庭基本權益,實現住有所居,促進民生改善和社會公平方面的責任。

亮點二:本辦法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合理制定保障性住房相關政策預留較大的自主空間。保障性住房供給對地方人才引進,人口流動有較大的影響,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城鎮化進程,考慮當地人口規模與人口流動、產業結構調整與經濟發展等實際情況采用不同的保障方式、保障標準等,促進地方經濟社會的健康發展。

亮點三:本辦法明確不同行政主管部門在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中的責任。本辦法明確了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民政、公安等部門需在保障性住房工作中承擔相關責任。同時明確了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為住房保障對象申請受理的機構,并對申請受理流程、不同部門工作職責以及時間期限進行明確,提高了住房保障工作的公平度與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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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點四:本辦法首次對保障性住房在空間區位選擇方面提出明確要求。其中對需要新建保障性住房的城市,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在土地供應年度計劃中,優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對回購、回租等保障性住房應當優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相對齊全的區域。同時提出按照國家規定配套建設生活服務設施和商業服務設施。

亮點五:本辦法提出保障性住房管理可以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吸引企業、其他機構參與。說明保障性住房管理可以通過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健全保障性住房工作考核評價機制以及目標考核機制,提升保障性住房管理效率,提升住房保障精準度。

亮點六:本辦法明確了保障性住房建設資金來源以及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籌集。在建設資金來源方面,除以國家、省級層面的住房保障補助資金、市縣級財政預算資金以及土地出讓收益即住房公積金增值余額以外,首次明確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所得的收益作為建設資金來源的一個渠道,表明我省保障性住房管理由保障性住房實物管理向保障性住房資產管理轉變。在保障性住房房源籌集方面,明確地方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采用長期租賃解決房源籌集問題,進一步擴大房源籌集渠道,提高保障人群動態變化與保障性住房在空間區位上的匹配度。

亮點七:本辦法明確保障性住房租售條件與期限。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承租人連續租賃滿5年,且符合配售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同意,可以購買承租保障性住房。明確了湖北省保障性住房可租可售,豐富了當前以公租房為核心,租賃式住房保障的保障方式。同時,在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細化了所購保障性住房從購買保障性住房部分產權,到逐步購買保障性住房完全產權,盡管本辦法沒有明確用“共有產權住房”這一名詞,但其實質以共有產權方式,即以合同約定的分配份額分次購買,并取得完全產權。此外,本辦法明確規定承購人購買保障性住房滿5年的,可以轉讓保障性住房,但前提有兩條:一是承租人必須取得完全產權;二是同等條件下市、縣人民政府享有優先回購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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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點八:本辦法明確保障性住房配租價格與配售價格制定的基本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與住房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在考慮市場價格和保障對象的經濟承受能力的基礎上確定。具體而言,對配租的保障性住房根據所處地段、商品房市場租金以及保障對象經濟承受能力等實施差別化租金;對配售的保障性住房配售價格應低于同期、同區域、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價格。

亮點九:本辦法明確了保障對象的責任以及保障性住房退出的6種情況。本辦法明確規定享受配租或住房租賃補貼的保障對象在住房、收入和財產狀況發生變化時,應該如實申報。同時規定租住保障性住房的保障對象具有下列6種情形之一的,應該騰退所租住的保障性住房,具體包括:1.提供虛假證明,采用不正當手段獲取保障性住房的;2.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且經催繳仍不繳納的;3.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居住的;4.出租、轉租、出借、擅自調換保障性住房的;5.損毀、破壞保障性住房,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結構和配套設施,拒不回復原狀或者不當使用造成重大損失的;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

亮點十:本辦法增加了住房保障對象違法違規行為的制度約束。辦法第三十六條明確了失信違規行為納入征信記錄的規定。同時,本辦法第四十一、四十二條規定保障性住房保障對象如存在相關隱瞞、虛報或偽造相關信息,騙取保障性住房的,責令騰退或按照市場價格補交相關費用,且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保障住房。在承租期間存在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的承租人由住房保障部門責令其限期補交租金、恢復原狀或者其他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且承租人在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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