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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時如何認定民間借貸糾紛中的夫妻共同債務

2018-07-09 08:19周浩趙韻韻
中國檢察官·經典案例 2018年6期
關鍵詞:夫妻共同債務

周浩 趙韻韻

摘 要:隨著《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出臺,檢察機關面臨大量的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再審案件。由于夫妻共同債務模式從原先的推定模式變成了對外由債權人負審慎義務、對內由夫妻區分管理的管理模式,因此為了實現公正價值,合理應對現實生活的多變性和經濟交往的復雜性,需要以實質審查為再審案件的審查思路。此外,在審查過程中,應當對“時間標準”和“目的標準”進行細化,引入事實推定,從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認定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關鍵詞:夫妻共同債務 實質審查 認定方法 事實推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發布《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8]2號,以下簡稱“夫妻債務司法解釋”),進一步細化和完善了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合理分配舉證證明責任。盡管該司法解釋無溯及力,但最高人民法院出于公正價值和規范民商事交易行為的目的,明確對于該司法解釋施行前,經審查甄別確屬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結果明顯不公的案件,將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予以糾正。在夫妻債務司法解釋施行后,檢察機關面臨大量涉及夫妻共同債務的申請監督案件。實踐中,對此類案件是否提出再審檢察建議或者抗訴,需要嚴格把握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標準。

一、基本案情

[案例一]2010年8月16日,宣某某(甲方)與喻某某(乙方)簽訂《投資理財借款協議》一份,協議載明,甲方借給乙方100萬元用于對外投資理財;甲乙雙方約定,借款利率為15%,期限一年,自2010年8月16日至2011年8月15日止,借款到期本息一次性歸還甲方。該借款協議經過多次展期,至2015年11月,宣某某與喻某某再次簽訂展期協議,到期后,喻某某仍未還款。2016年11月21日,宣某某向法院起訴喻某某及其配偶劉某某,請求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法院判決喻某某、劉某某共同償付本金及相應利息。劉某某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后查明,喻某某和劉某某共同經營一家擔保公司,2015年因劉某某向銀行借貸,喻某某作為連帶保證人,承擔連帶擔保責任。

[案例二]2011年10月20日,董某某向葉某某出具借條一份,其上寫明:今借到葉某某人民幣壹佰壹拾萬元整,期限一個月,自2011年10月20日至2011年11月19日止。同日,葉某某以銀行轉賬方式匯款給董某某110萬元。到期后,董某某未還款。2012年6月,葉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董某某及其配偶郭某某償還本金及利息。另查明,兩被告于1998年8月26日登記結婚,于2012年5月登記離婚。2011年4月2日,董某某向程某某借款50萬(另案),同年9月7日,董某某向杜某某借款300萬元(另案),合計借款460萬元,款到當日轉入案外人丁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賬戶。郭某某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二、案件爭議問題

案例一和案例二的申請人均提出案涉借款未用于夫妻的家庭生活、不應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意見。對于案例一和案例二的處理,實踐中存在不同的審查思路和認定方法。

在審查思路方面,有觀點認為,夫妻債務司法解釋頒布意在實現證明責任分配模式的重構,在審查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應當對夫妻共同債務的構成要件進行規范審查。即按照羅森貝克的“規范說”要求,在審查案件的過程中,檢察機關應當要求債權人提供證據,否則將對其作出不利處理。另有觀點認為,該司法解釋雖然是對現有法律規定的解釋和明確指導,但其“在一定程度上起著補充立法空白,甚至創設新規則的作用”[1],以舉證責任的重新分配溯及既往的案件,不符合公正價值及信賴保護原則,故應當對夫妻共同債務進行實質審查。

在認定方法方面,有觀點認為,應當按照“時間標準”結合“目的標準”來審查案件,即債務發生于婚姻存續期間,且所借款項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在方法上以直接證明為主。也有觀點認為,可以將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權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的理論基礎,在方法上以推定成立為主,允許對推定進行反駁。

三、夫妻共同債務的審查方法

(一)審查思路

在審查思路方面,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夫妻債務司法解釋是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解釋(二)》第24條及其補充規定的直接變更,代表了新時代婚姻家庭模式和社會經濟交往觀念。從程序法的角度看,司法證明過程中舉證責任的異向轉變是該司法解釋的顯性特征,然而,事實認定是蘊含證據獲取、證據篩選、證據組合和事實邏輯等機理在內的過程,也是司法證明三段論的大前提,因此舉證責任的分配直接影響實體事實的認定。夫妻債務司法解釋的出臺,產生了兩個影響:一是舉證責任的變更對實體法產生了影響。證明責任分為“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與結果意義上的舉證責任” [2],在該司法解釋的視野中,主觀的證明責任由債權人承擔,且案件陷入真偽不明的情況下,產生的客觀責任同樣應當由債權人承擔。據此對已經生效的判決,不宜直接依據該司法解釋而予以糾正。二是原先的夫妻共同債務推定模式變成了對外由債權人負審慎義務、對內由夫妻區分管理的管理模式。故從本質上來說,要推翻已生效的判決,必須對夫妻共同債務的管理和認知情況進行實質審查,嚴格把握“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結果明顯不公”的情形。

除了實質審查,還需要明確證明標準的適用和推定規則的設立。舉證責任與證明標準對于案件事實的認定具有顯著的內在共生性,“證明責任、證明標準和證明評價三種證據法上的制度之間存在著互動與制約的關系, 對其中一種制度的操縱, 可以影響到另外兩種制度的效果”[3]。證明標準、舉證責任和事實之間構成三重架構。在微觀的角度看來,三重架構形成漸進式的證明體系,因此證明標準與舉證責任難以做到完全的分離討論。民事訴訟通行的證明標準是“優勢證明”標準,或稱“高度蓋然性”標準。在夫妻共同債務的外部法律關系中,“優勢證明”標準應當予以適用,即“借用蓋然性標準的量化刻度”[4],針對訴訟兩造主體提出的事實要件,進行可能性的量化衡量,從而得出支持一方的結論。如本文所涉的案例中,債權人應當提出證明夫妻共同債務的“時間證據”、“用途證據”或者“意識證據”等要件證據,由事實認定者對另一方提出的反證進行衡量,得出哪一方蓋然性程度更高的結論,作出傾向性的認定。

此外,由于現實生活的多變性和社會經濟交往的復雜性,承擔舉證責任的一方極有可能無法完成法定的證明任務。然而檢察機關實質審查的要求和證明標準的明確性使得司法證明時應當允許設立推定和作出符合常理的解釋,以此減輕舉證責任并體現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的價值取向,“平衡債權人與非舉債配偶的權利保護”[5]。故推定規則的設立也是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應有之義。

(二)認定方法

在認定方法方面,筆者認為兩種觀點都具有合理性,但均缺乏全面性。審查時應當以直接證明為主,以推定為重要補充。在直接證明中,“時間標準”和“目的標準”具有重要的基礎,在夫妻債務司法解釋中亦有明文規定,能夠快速處理多數案件。然而在司法實踐中,向檢察機關提出監督申請的案件較為復雜,需要對“時間標準”和“目的標準”進行細化,并適當引入事實推定。按照文義解釋方法,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符合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具有共同意思表示條件之一即可。故在對夫妻共同債務進行審查時,也可從主觀和客觀兩個方面進行認定,符合客觀方面或者主觀方面之一條件的,一般情況下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1.客觀方面。一是在時間上,債務必須產生于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時間標準在夫妻債務司法解釋出臺之前,對日常經濟交易關系的處理存在便捷化的優勢,但以時間標準推定夫妻共同債務過于形式化,不利于保護合法利益。夫妻債務司法解釋對時間推定規則的逆向轉變,有助于深入案件發現事實、實現公正,但作為案件的基礎事實,“債務產生于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仍然應當作為前提條件。該事實的舉證責任由債權人承擔,但證明債務的發生時間只是夫妻共同債務的必要構成要件之一,還需要結合其他事實加以綜合判斷。二是在用途上,款項必須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或夫妻共同經營。從社會功能的角度看,“實現家庭的生產和生活消費,保障實現家庭成員的生存權和發展權,是婚姻家庭的重要職能”[6]。簡單而言,以債務的實際用途來判斷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符合法律的公平、效率和安全價值。具體的認定應當根據不同的案件情況適用不同的規則,具體如下:

第一,對于小額的外部債務,出于司法效率價值的考量,以夫妻家事代理權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推定規則。夫妻在日常的家庭生活中,需要面臨和處理大量的日常事務,為此,在日常生活中對涉及第三人的法律行為,夫妻雙方可以相互代理,這是夫妻家事代理權的社會基礎。而夫妻債務司法解釋第2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這構成了夫妻家事代理權的規范基礎。在夫妻家事代理權中,衣、食、住、行、醫療、教育、普通小額消費、子女父母生活所需、社會交往所需等都屬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組成部分。盡管在小額的外部債務中,推定規則卸除了債權人的證明負擔,然而在此情景中應當允許配偶一方提出反證,由檢察機關結合證據可采性、實際情況進行綜合考慮。

第二,對于明顯超出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的大額債務,需要緊緊圍繞“共同生活”及“共同經營”的要件事實,進行實質審查。首先,審查錢款的走向情況。大額錢款一般情況下通過銀行交易,在審查時,需要注意錢款的走向。在審查過程中,尤其應注意借款打入和打出的錢款流水、賬戶信息、備注信息、賬戶的交易提醒業務等,如配偶一方的賬戶被用于收受錢款,可以認為配偶對債務知情。在審查錢款用途時,注意對手賬戶信息,結合債務人的調查筆錄,審查是否用途一致。必要時可調取對手賬戶的錢款進出項進一步核查錢款用途。如債務人稱借款用于個人投資,該投資盈虧自理,在審查時可以查看該對手賬戶的返款和返利情況是否進入債務人的配偶賬戶。其次,審查夫妻是否存在共同經營情況。通過工商登記部門調查債務人及其配偶的登記情況,審查是否存在有限公司、合伙企業等共同經營的情況,如在審查中發現夫妻二人有共同經營的,且有限公司或者合伙企業仍在運轉過程中,出于共同經營、共同承擔債務、共同獲取利潤的考量,則可以認為主張妨礙夫妻共同債務成立的抗辯事實不能成立。再次,審查債務的獲利情形。對于投資曾獲得收益的,審查投資收益是否家庭分享或者是否用于購置家用物品,以此作為判斷基準。對于投資沒有獲得回報、尚未取得回報或者虧損的,著重審查投資協議的簽訂方、第三人是否明知雙方投資、支付借款利息的方式等情況。如債務人將錢款用于投資,尚未獲得回報,但投資協議由夫妻共同簽訂,或者用資方明知是夫妻雙方共同投資的,甚至于夫妻二人到投資項目現場考察的細節,都可以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判斷依據。又如借款后,按月支付利息的,配偶明知或者幫助債務人支付利息的可以認定為共同債務。

綜上,在客觀方面必須同時滿足時間要件和目的要件方可以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成立。

2.主觀方面。主觀方面實際上是對雙方當事人答辯意見的審查。在檢察機關調查的過程中,出于自身利益保護的考慮,配偶雙方一般不會承認債務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而在夫妻債務司法解釋實施之前,法律未對債權人科以自我審慎義務,故再審階段,債權人也難以提出證明配偶主觀認知的答辯意見或者證據。因此應當圍繞“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核心要件,對主觀方面進行判斷。一是要遵循實定法的證明標準要求,在可能性程度上形成優勢地位;二是要適用主觀方面的推定規則。由于共同意思既可以通過明示也可以通過暗示的方式表示,故可以生活經驗法則作為主觀認知推定的橋梁。

具體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認定:第一,夫妻雙方是否同居。調查核實夫妻二人的居住狀況,有必要時調查第三人的證言。夫妻二人處于分居狀態下,一般情況下對配偶方在分居期間產生的債務不知情(即證明標準方面,不知情比知情的可能性程度高,下同)。第二,夫妻是否約定內部法律關系。夫妻對婚內財產進行約定,根據生活經驗,一般認為配偶主觀上并不知情,然而具體是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需要結合客觀方面進行判斷,不能一概而論。如司法實踐中曾出現偽造夫妻債務聲明的情況,見證人為與夫妻二人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對于該份聲明的真實性檢察機關不予認可。第三,是否在計劃外購買大宗商品。如配偶雖然不知道債務人的錢款來源及投資、收益情況,但在計劃外,債務人超出共同收入范圍而購買了大宗商品,在無反證的前提下,可以推定配偶的主觀意思表示。第四,夫妻工作情況的認知。夫妻雙方對彼此的工作情況應當推定明知。如債務人長期從事投資業務的,則結合家庭情況和自身的認識水平,配偶應當能夠認知到債務人借款投資的,則推定配偶主觀明知。第五,債務訂立和索要情況。在這一部分中,審查債務簽訂的地點和債權人索要債務的地點及方式。如債權人來到家中索債,配偶在場沒有表示明確反對的;債權人電話通知債務人還款,配偶接聽電話后表示無法還款或者未表示反對的都可以推定主觀認知。

四、案件的處理結論

案例一和案例二都是明顯超出家庭日常所需的債務,但兩個案例應當作不同處理。案例一中,第一,喻某某和劉某某共同經營擔保公司,且2015年因劉某某向銀行借貸,喻某某作為連帶保證人,承擔連帶擔保責任,故夫妻二人共同經營、共同舉債,從客觀方面看,夫妻共同債務未做區分管理,案涉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第二,喻某某和劉某某共同經營擔保公司,劉某某主觀上對于喻某某長期在外投資的工作情況應當明知,即從主觀方面來講,劉某某對該筆債務存在共同負債意思。故對該案件,檢察機關應駁回監督申請。案例二中,董某某向葉某某借款后,當日即將錢款打入他人的賬戶,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在關聯案例中,董某某均未將借款用于共同生活,故客觀上郭某某沒有共享利益,主觀上沒有共同意思表示,不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對該案件,檢察機關應當提請抗訴或者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注釋:

[1]張新寶、王偉國:《最高人民法院民商事司法解釋溯及力問題探討》,載《法律科學》2010年第6期。

[2]李浩:《證明責任的概念——實務與理論的背離》,載《當代法學》2017年第5期。

[3]段后?。骸蹲C明責任、證明標準和證明評價的實踐互動與制度協調》,載《南京師大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年第3期。

[4][德]漢斯·普維庭:《現代證明責任問題》,吳越譯,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第108-109頁。

[5]汪金蘭、龍御天:《我國夫妻共同債務推定規則的法律基礎與適用》,載《安徽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8年第2期。

[6]陳法:《我國夫妻共同債務認定規則之檢討與重構》,載《法商研究》201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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