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農村公地產權制度的結構性脫耦與重構

2018-08-11 09:57劉建吳理財
關鍵詞:產權制度

劉建 吳理財

摘 要: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建構,是結構化場域中的行動者通過策略化行動達到動態性均衡的過程。通過對G村公地糾紛的案例分析發現,在城鎮化的背景下,農村公地產權制度經歷了從“合約型產權”向“利己型產權”的結構性轉換。在“合約型產權”的實踐階段,村落公地糾紛依托村落傳統規范及村落成員權的界定得到化解,村落公地總體上處于“祖業權”范疇內。而在“利己型產權”的實踐階段,村民通過在不同的場域對不同產權規則有選擇的挪用,村落公地產權的界定需依托“強力占有”的原則。由于農民土地產權認知在“道德理性”與“經濟理性”的場域中徘徊,村落公地產權的界定陷入合法性紊亂的悖論,導致了農村公地產權制度的結構性脫耦。在當前農村土地產權的改革實踐中,需要合理界定不同土地產權的屬性,進而實現國家與社會關系的互動,重建農村公地產權制度的共識。

關鍵詞:公地糾紛;合約型產權;利己型產權;產權制度;合法性紊亂

中圖分類號:F301.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07(2018)04-0018-08

一、問題的提出

在快速城鎮化與資本下鄉導致的土地資本化過程中,由于現行土地產權利益分配機制的不完善,農村土地糾紛日益成為農民維權抗爭的焦點,也成為影響農村社會穩定與發展的首要問題。在這種背景下,許多學者從不同的角度對農村土地糾紛進行了探討??傮w來看,目前學界對于農村土地糾紛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以下幾個方面:

1.農村土地產權建構視角。在農村土地產權糾紛的研究中,學界逐漸形成了經濟學、社會學及文化學等視角的論爭。在經濟學視角下,產權就是“一束權利”,即“人們對財產的控制權,即在合約規定的他人使用權或法律明確限定的權利之外,所有者對其資產的使用和轉手的全部權利”[1]。而農村土地產權糾紛,實質上是由于土地產權制度的模糊性導致的不同產權權利的糾紛,而解決農村土地糾紛的關鍵是建構清晰的產權制度,通過“還權賦能”來保障農民的土地產權收益。而在社會學視野中,農村土地產權的糾紛是產權制度轉型與社會外部系統之間互動的過程。如周雪光認為,產權實質上為“一束關系”,即“一個組織的產權結構和形式是該組織與其他組織建立長期穩定關系、適應其所處環境的結果”[2]。在這一研究范式基礎上,申靜和王漢生通過對一個村莊的案例研究發現,農村土地產權糾紛的過程,實質上是產權建構的過程,也就是在鄉村生活實踐中的個體行為者與其所處的社會環境不斷互動的過程[3]。此外,張小軍從社會文化的視角出發,認為在農村集體土地產權制度的變遷中,由價值觀念、社會符號、鄉土儀式等組成的象征性資本決定著農村土地的產權結構,“象征地權”在實踐中會影響現代“契約地權”以及相關法律、合同的實施效果[4]。

2.農民產權認知視角。陳鋒通過對地權糾紛案例分析得出,由于鄉土社會的邏輯與現代規則的沖突,導致了土地產權從“祖業權”向“物業權”轉換過程中的融合及沖突,土地產權的物權化可能導致村落共同體的瓦解及土地產權制度的不穩定[5]。王毅杰與劉海健通過對一起土地確權風波的研究得出,農民產權認知作為土地產權建構的社會文化基礎,農民通過對相關土地產權制度文本及法律法規進行有利于自我利益實現的解釋,進而實現產權現實形態建構[6]。黃鵬進則認為,公有產權規則、私有產權規則與家業產權規則作為當前農村土地產權界定的重要規則,不同的產權規則實際上蘊含了農民對土地產權認知的三重維度:即政治維度、經濟維度與社會(文化)維度,農民土地產權糾紛的背后反映了農民土地產權認知的變化[7]。此外,杜姣通過對鄂中L村征地實踐過程的研究發現,征地糾紛是村莊內部各行為主體對征地利益進行博弈的結果,由于村民博弈能力及產權認知的差異,產權利益的博弈導致了村莊利益分配秩序的失衡,進而帶來了農村治理的新挑戰[8]。

通過文獻梳理發現,在現有的研究中,農村土地產權建構的視角主要側重于解釋農村土地糾紛產生的原因,而農民產權認知的視角主要側重于從“實踐”視野下探討農村土地糾紛的類別劃分與解決路徑。大多數研究將產權制度歸為國家及社會建構的產物,而相對忽視了農村土地糾紛的內在機理及農民在土地制度變遷中的調適及反應。由于中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獨具“地方化”特色,對于農村土地糾紛形態的多樣性及復雜性有待進一步深入研究。誠如青木昌彥所說:“制度是關于博弈如何進行的共有信念的一個自我維系系統,制度的本質是對均衡博弈路徑顯著和固定特征的一種濃縮性表征,該表征被相關領域幾乎所有人所感知,認為是與他們策略決策相關的”[9]。農村土地產權制度作為一種社會關系的現實表征,產權不僅僅是一種文本條例中的應然規定,而且是產權主體解構及重構的過程,是農村土地糾紛是產權制度在實踐中博弈及調和的體現?;诖?,通過對比不同場景下村民土地糾紛的內在邏輯,有利于透視當前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地方化實踐形態,進而對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提供理論及實踐支撐。

G村是筆者長期跟蹤調研的一個村落,由230余人組成,全村根據血緣關系的遠近逐步分化為上房和下房。本文的經驗材料來源于筆者2017年7月在G村的田野調查。自21世紀以來,在快速城鎮化的背景下,由于村落社會結構的變遷,導致了G村村民之間的糾紛日益增多,筆者在實地調研中就見證了一些因土地產權糾紛博弈的過程。本文擬通過對G村2個公地糾紛的案例進行“事件-過程”的分析,透視當前農村公地產權界定規則的轉換及當前農村公地產權制度運行的現實困境,進而對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路徑進行探討。

二、“合約型產權”:祖業權視野中的村落公地糾紛

由于我國鄉村社會是一個封閉性與開放性共存的場域,村落共同體具有明顯的社區邊界,外部力量進入鄉村社會需要服從于鄉村社會關系網絡,并由此生成了鄉村社會的“內生秩序”。G村作為一個典型的贛南客家宗族性村落,在村落血緣及地緣關系的基礎上,存在著大量介于私產及公產之間的公地,村落共同體以村落傳統習俗為準則,保障村落公地產權制度的相對性均衡,維持著公地產權制度的相對有效運轉。

(一)糾紛源起:模糊性產權背景下的公共資源緊張

根據G村族譜記載,該村祖先從福建逃避戰亂來到此地,看到正前方是一條河,后面是一個呈龍型的坑狀,特別適合于子孫的繁衍,故定居于此。在集體化時期,村民根據丘陵地形開辟了許多梯田及六口大型池塘,并根據河水流向修建了灌溉設施。2005年,集體林權改革正式在G村拉開序幕,伴隨集體林權改革,村落也進行公地(旱地)改革,村落共同體根據村落男丁的數量對旱地和池塘進行了分配,每個男丁大約可以分到2畝旱地,每5個男丁可以分到一口池塘。盡管G村嚴格意義上宗族組織已經消失,但基于血緣基礎上的宗族觀念在村落仍然發揮重要作用,在這種村落社會結構之下,村落公地產權邊界建立在宗族血緣關系及村落傳統規范基礎上,公地產權歸屬作為祖業權的范疇,仍然遵循著“產權模糊化”的邏輯。

贛南地區屬于亞熱帶季風氣候,2007年,由于天氣干旱導致了村落的六口大池塘水位偏低,農戶競相從池塘引水灌溉,導致了村民農業用水緊張。村民S一家是改革開放初期從外村遷入G村,盡管戶籍被納入到G村,但由于既不屬于上房人也不屬于下房人,在現實中仍然是以“村里的村外人”存在,并沒有真正被村落共同體接納,因此無法得到灌溉用水。在集體林權改革以后,村民S在自家的一塊山地挖掘了一口大型池塘,用于魚鴨養殖及自家良田的灌溉。由于農業用水的日益緊張,G村一些村民便提出從S家的魚塘放水到農田,但這一提議立刻遭到了S家反對,因為魚塘水位低了,天氣炎熱可能會導致魚的大面積死亡,S家與G村其他村民的矛盾開始生成。

(二)集體制裁:村落產權規則的博弈

村落傳統規則作為村落共同體在長期互動中形成的群體社會規范及行動規則,是村落“地方性知識”的現實體現。在G村,許多公地是林地改革到戶以后村民根據丘陵地形開墾的,雖然遵循著“誰開墾誰占用”的原則,但在現實中,村落公地的產權界定仍然需要遵循村落傳統規則,公地產權歸屬原則上是村落集體共同擁有,違背村落傳統規范將會受到村落共同體的集體制裁。S挖掘的池塘所在地,原本屬于X村肖氏宗族所有,人民公社建立以后,G村與X村合并組建生產隊,由于這塊山地與肖氏宗族距離較遠,逐漸成為G村村民的管理及使用的范圍。在分田到戶的背景下,政府根據距離遠近將其作為G村的公地,并在后期將其劃分為個體家庭所有。在林地改革以后,肖氏宗族村民以歷史傳統為由,要求G村歸還這片山地,G村村民為了維護這片公地的所有權,通過集體在鎮政府“靜坐”,才將山地的產權歸屬保住。

在村落水權糾紛事件發生以后,G村其他村民認為,S家的池塘是村落的“公家地”挖掘出來的,并凝聚了G村村民共同行動的歷史記憶,盡管“公家地”已經劃歸為家庭所有,但這片山地的產權是G村的,S家就要遵循村落傳統規則。在奧斯特羅姆看來:“在具有共享規范的地方,對違規的制裁來自同一群體的其他人,而破壞規范帶來的是社會不滿。人們常常把共享規范內在化。在這種情況下,不遵守規則會導致個人的經濟成本和外部的社會成本的增加”[10]。由于村落耕地的灌溉設施基本都是集體時期村落社會共同修建的,G村村民認為S家既然使用了村落的灌溉水渠,其挖掘的魚塘就應該讓其他村民放水,否則G村其他家庭就不同意S家繼續使用灌溉設施,并將不承認其村落成員的資格。

(三)合約的再建構:村落成員權的拓展

地權實質上是村落成員權的表達,它具體呈現了社區內部共享的文化價值、社群網絡、互助體系和互惠模式,具有內在的封閉性和保護性,是村落共同體存在的一種表現。農村公地產權制度作為村民村落成員權的重要表征,是村落歷史傳統等地方性知識的現實體現,它依托于互惠的道德原則滲透于村民生活乃至整個社會之中,并植根于這一簡單觀念:“一個人應當幫助那些幫助過自己的人,或者(按照最低綱領主義的表達)至少不損害他們”[11]。在村落互惠互利的傳統規則的影響下,村落共同體與S一家多次協商后,S家最終允許其他村民從其池塘放水,但為了保障魚的正常生長,池塘水位絕對不能低于50厘米。作為回報,G村在清明節集體祭組的時候舉辦了集體儀式,正式將S一家納入村落共同體,G村祠堂的使用權向S家開放,允許其在祠堂舉辦紅白喜事,同時將S的子孫寫入G村族譜之中,S家的墳墓可以建在G村所有的山地,S一家作為平等的成員享受村落各項權益。

通過對這起村落公地糾紛的案例分析發現,農村公地產權在實踐中體現了村落的社會關系,它既是村落成員財權邊界的現實體現,同時也是村落集體身份表達的一種媒介。在這一時期的G村,村落公地產權的建構遵循一種“合約型產權”的實踐:村民個體所獲取的是一種有限度的且不排他性的產權形態,農村公地產權嵌入村落共同體的關系網絡之中,依托共同體的成員關系來界定[12]。村落合約型產權的核心是互利互惠的產權交換,它并不是國家有意識規劃的結果,也不完全是村落傳統內生規則的產物,其依托于村落傳統社會關系網絡、模糊性的財權邊界及村落身份權利等社會基礎而存在。

三、“利己型產權”:土地確權背景下的村落公地糾紛

城鎮化作為國家自上而下規劃性變遷的制度建構,也是影響農村社會轉型的重要因素。伴隨著東南沿海地區的產業升級,許多勞動密集型產業開始向內地轉移,由于贛南地區與福建、廣東地區接壤,許多勞動密集型產業逐漸在贛南地區落戶,并開始了大規模的城鎮化浪潮。在城鎮化的背景下,G村公地產權糾紛開始呈現新的特性,進而影響了村落公地產權的實踐形態。

(一)糾紛源起:房屋搶建風波中的宅基地緊張

由于公地產量較低及其產權歸屬上的“模糊性”,在G村尚未被納入工業園建設規劃之前,公地拋荒及祖產倒塌等“公地悲劇”現象十分嚴重,但在城鎮化的背景下,G村土地不斷升值,村民開始重視公地產權的歸屬。2017年3月,江西省國土資源廳下發了《關于贛州市南康區2016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設用地的批復》,G村被納入贛南新型工業園建設的后續規劃區域,G村集體農用地將在未來五年內轉為城市建設用地。為配合工業園建設,G村將進行土地確權及房屋產權登記工作,村委會開始限制G村村民建房,在建的樓房需在2018年前完工,新建樓房需到A鎮統一規劃的安置點進行修建,否則將以“違建”進行拆除。但在征地拆遷的背景下,許多村民基于拆遷補償的考慮,開始搶建樓房。截止2017年7月,G村有6戶家庭搶建了樓房。根據G村的歷史傳統及國家政策的相關規定,贛南地區農村宅基地的使用不得占用良田,一般是由村落的“旱田”等公共地提供,樓房的搶建導致了G村宅基地緊張。

(二)調地失?。捍迓鋫鹘y合約的打破

下房村民Z一家在外經商多年,由于其在村落的老房子倒塌多年一直沒有重建,在工業園建設后期規劃的政策出臺后,Z家率先在G村開始了搶建樓房的行為。根據村落的傳統規范,旱地作為村落共同體的公共地,當村落需要修建公共設施或者村民需要修建樓房時,各個家庭需要將公共地賣給村落共同體或者其他村民,或者以土地調換的形式進行出讓。由于Z家原先老房子的宅基地面積較小,為了擴大面積,需要占用J家一小塊旱地,為獲得這塊地的使用權,Z提出以4 000元的價格來購買這塊公共地(德姆塞茨認為,當一種資源的價值上升時,人們總是傾向于將這種資源的產權界定的更加清楚[13])。在征地拆遷的背景下,4 000元的價格與市場化的土地價值不相符合,村民J堅持認為這個價錢無法接受,拒絕出讓公地,要求Z以8 000元的價格購買或者以相等大小的水田進行調換,才會出讓。但Z認為,4 000元的價格已經高出以前的傳統價格,如果高價購買或者以相同面積的水田調換,不符合村落傳統規則,經過多次協商無效以后,Z家被迫改變了樓房建設的位置。

(三)糾紛延續:劃地為界式的村落道路紛爭

在征地拆遷背景下,J家也加入了房屋搶建的浪潮。由于J家新建樓房的地方緊靠下房村民祖宅的地基,但這塊地基由于常年拋荒一直作為村落道路使用。在J家運輸建筑材料的貨車的碾壓下,這塊拋荒的公地塌陷較為嚴重,下房村民以這段路是下房祖宅的地基為由,不允許運輸車輛再在這段道路上行駛。但J卻認為,盡管這塊地是下房老宅的地基,但幾十年都拋荒作為村落的道路,他作為村落的一分子,就有權在這段路上通過,對于下房祖宅及宅基地的損壞,他將及時修復并做出相應的補償。由于J并不與下房村民協商,強行讓裝運建筑材料的車輛通過,下房村民與J家的矛盾開始產生。

在這種背景下,Z號召下房村民以保護“祖產”為由,將幾塊大型的石頭搬運到祖宅后面的路段,對運輸建筑材料的車輛進行攔截。J被迫與下房村民協商,試圖讓下房村民同意車輛經過,但因J的極力反對,下房村民便“團結一致”反對車輛經過。J家在白天無法將建筑材料運輸進來,便在半夜強行將石頭搬開,運輸進村??吹匠R幓姆绞綗o法抵制J的行為,下房村民便讓老人輪流蹲點,攔截車輛通過。由于下房村民人多勢眾,J被迫改變博弈策略,用手機將下房村民的攔截行為進行錄像,以此為證據到派出所報案。因害怕出現群體性事件,派出所與村委會便來村進行協調,在理清事件的緣由后,做出以下裁決:J家車輛的通過必須保障下房祖產的安全,雙方協商成功之前不能通過,更不能以武力解決此事,要堅持“以和為貴”的原則。但村委會的裁決沒有真正解決此事,J家雖不敢自己強行通過這一路段,就雇人將建筑材料搬運進來,這起公地糾紛陷入僵局,至今尚未解決。

通過對G村公地糾紛的分析得出,在這一時期,農村公地糾紛體現了“利己型地權”的實踐邏輯:村民根據自我利益及村落傳統規則的考量,在不同的場域通過對不同土地產權規則有選擇的挪用,進而形成一種農村公地產權的實踐形態。也就是說,在城鎮化背景下,G村公地的產權歸屬已經并不是傳統意義上祖業權,也不完全是經濟理性主導下的市場化產權,而是介于二者之間,且趨向于市場化的產權結構。

四、公地糾紛中農民土地產權認知的轉換

在農村土地產權的博弈中,產權的建構有賴于特定情景下產權主體的相互博弈,而產權主體的認知及其行動策略,則直接影響了產權結構的現實形態。吉登斯認為,既不能將作為行動者的人看作是完全的自由人,也不能將他們看作“社會的木偶”;行動者的能動性一方面根植于社會結構的土壤中并深受其制約,同時也通過“反思性監控”等機制改造著已經存在的社會結構[14]。美國著名漢學家步德茂通過對18世紀的中國農村財產權(主要是地權)糾紛案例的研究發現,由于土地商品化價值的日益顯現,整個社會開始出現兩種不同類型的土地產權界定規則,即基于傳統“道德經濟”的產權界定規則與基于“市場經濟理性”的產權界定規則[15]。在G村公地糾紛的兩個案例中,表面是由于糾紛之中一方打破了村落傳統規則,另一方進行制裁而形成的產權糾紛,但通過對比分析兩個案例可以發現,G村公地產權地方化實踐路徑的轉換是從“合約型產權”向“利己型產權”的轉變(見表1)。

根據《憲法》第十條規定: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其余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但在現實中,由于對集體所有尚未做出明確的規定,導致集體產權主體的虛化,農村集體產權的邊界在不同的空間場域具有不同的內涵,進而形塑了不同種類的產權形態及產權認知。在日益開放化、市場化的鄉村社會,“原子化個體的社會關系網絡開始呈現顯著的內核及外圍嚴重分化的格局:鄉村社會關系網絡的外圍結構日益功利化, 而內部結構則開始日趨高度情感化”[16]。盡管村落共同體作為公地產權的所有者,但由于村落的異質化傾向日益明顯,G村公地產權的邊界開始變化,村民對于村落公地產權的認知也開始發生明顯轉換。

在案例一中,G村村落公地產權的建構遵循著“合約型產權”的實踐邏輯,村民對于公地產權的認知總體上處于“祖業權”的范疇,公地產權作為一種基于互惠互利的非完整性產權,村落共同體在集體協商的基礎上,依托村落傳統規范及成員資格權擴展來維護產權制度的有效運轉。在這一公地糾紛階段,公地產權的邊界是相對清晰的,公地的使用權只有共同體成員才能享受,在公地產權糾紛出現以后,村落共同體通過借助村落歷史傳統和成員權的擴展實現了公地產權制度的再均衡。以共同占有為特性的村落公地產權在現實中并非完全是模糊不清的,在實踐中村民對于公地產權的分配權利是非常清晰的,盡管舊的村落傳統共識被行動者的博弈所打破,但新的制度均衡及產權認知在糾紛實踐中又持續建立起來。

但在案例二中,由于城鎮化導致土地價值日益凸顯,G村公地糾紛開始呈現新的特性。村民J在經濟理性的考量下,拒絕了Z產權置換的要求,是這起村落公地糾紛的源起,但這起糾紛事件,內涵著村民對于村落公地產權認知的變化。在公地調換階段,村民J遵循著土地的現實產權而否認產權的歷史傳統:旱地盡管以前是公地,但是現在是分地到戶了,土地的使用權就已經不是集體產權的范疇;而Z卻堅持認為:這是村落的公地,既然是公地就是村落祖業權,就要求遵循村落的歷史和傳統。而在糾紛的第二階段,村民J則認為,糾紛之中的公地雖然是屬于下房村民的宅基地,但是幾十年來都是作為村落道路使用的,既然是村落道路就是村落的祖業權,那么村落每個村民都有權使用;而在Z等下房人看來,雖然這塊公地是作為村落道路使用的,但是作為下房村民的宅基地,下房村民就有權決定這段道路的使用權。在這起糾紛的不同階段,糾紛主體堅持的產權認知明顯是自相矛盾的,這體現了村落公地產權制度的非均衡性與情景化。

在城鎮化背景下,土地確權導致了農民土地所有權的私有化想象,開始將土地作為具有現代意義的“私產”范疇。但這種私有化的想象并不是完全徹底的。通過對G村村民產權認知的分析可以看出,在不涉及自我利益的時候,村民基本認同村落傳統規范,但在卷入產權糾紛以后,往往基于自我利益考量而選用契合自我利益實現的規則。村民在博弈結果對于自己利益不利情況下,J才將派出所等代表國家在基層的代表引入到這一糾紛場域之中,在某種意義上體現了長期以來“送法下鄉”在村落社會的效應,但也說明了國家正式制度對于村民來說也是實現自我利益的一種手段。同時,在派出所等基層組織來村調解時,下房村民的“民事糾紛”的說法也體現了村民有選擇性的借用國家話語來維護自我權益。在G村,國家產權下鄉的實踐過程并不僅僅是國家單向度的自上而下的“產權下鄉”,而呈現為在村落社會規則紊亂背景下的主動對接“產權下鄉”。也就是說,在城鎮化背景下,理性化的村民日益成為“精致的利己主義者”:在結構化的行動場域中,不同的利益主體擁有不同的合法性權利,并在“道德理性”與“經濟理性”的認知中徘徊,通過利用不同的產權規則來實現自己的利益。

五、合法性紊亂:農村公地產權制度的結構脫耦

在農村土地產權的制度安排中,包括3種典型的制度合法性話語:“首先是空間性問題,即國家制度總體安排的復雜性及多元化的多重均衡;其次是歷史性問題,即在空間均衡背景下的制度變遷及新制度適用的可能性問題;最后是非正式的符號系統問題,即制度系統中的習俗、慣例規范和社會資本等因素具有重要作用”[17]。而農村土地產權制度體系的有效運轉,要求這3種合法性話語的耦合,一方面需要依托于國家制度的穩定性及強制性,也就是“空間的均衡性”;另一方面也需要村落傳統規范的有效運轉,也就是“符號的表征性”。但產權的建構是在制度變遷的實踐中實現的,是一種歷史變遷中國家正式制度與村落傳統規范的動態性耦合,也就是“歷史—空間—符號”的制度譜系的動態性對稱過程。

中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建構,既是國家自上而下規劃性變遷的結果,也是傳統農村社會關系網絡及價值規范自下而上實踐的產物,在這種上下互動的過程中,各種正式規則及非正式規則相互交織與凝結,進而實現了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模糊性變遷。自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逐步經歷了土地改革、集體化運動、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及當前的土地確權等農村土地產權制度變革,在不同的歷史階段,國家試圖通過模糊性的制度建構來推動鄉村社會的變遷,以此保障農村土地制度的相對穩定性。國家強制性制度與村落傳統規則的有效融合,是保障農村土地產權結構有效運轉的基礎。但由于市場話語在村落社會的逐步興起,國家的制度輸入往往會導致理性化的村民割裂歷史傳統來建構產權的現實形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日益呈現非均衡狀態。誠如哈貝馬斯所言:“當社會系統結構所能容許解決問題的可能性低于該系統繼續生存所必需的限度時,就會產生危機,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危機就是系統整合的持續協調”[18]。在當前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歷史變遷中,由于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空間”與“符號”的脫耦,導致了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結構性紊亂的悖論。

在G村公地糾紛的博弈中可以看出,農村公地作為中國農村集體產權制度的一種典型類型,同時也是基于血緣、地緣關系基礎上延伸的一種社會關系的表征,它與西方私有化財權關系具有本質上的差異。在現行的產權結構的影響下,農村公地產權制度開始呈現出物權性及身份化相互耦合的結構特性:一是農村公地產權的身份化,二是農村公地使用權的物權性。身份化作為農村公地產權物權性的前提,而物權性又是身份化的實現機制,二者相互交織并融為一體。由于村落合約型產權與市場經濟背景下的私有化產權這兩種話語在村落社會發生碰撞與博弈,導致了農村土地產權共識的消解及規則的紊亂。在產權私有化的理念下,只要利用市場化機制來建立清晰性的土地產權制度,制度效率及社會公平都一定能夠實現.但由于農村公地身份化與物權性的雙重糾葛,導致了農村公地私產化改革轉型中公民權與成員權的沖突?!巴恋禺a權制度的地方化實踐會消解農村公地的產權集體屬性,而基層土地管理體制的弱化又為這種私有化認知提供了足夠的空間,導致村民在公地所有權及使用權的認知等層面擁有了較大的自主性,村民對于農村公地產權的歸屬日益與家庭相聯系”[19]。因農村公地產權制度體系蘊含了產權制度的多重合法性,給予實踐主體解構及重新建構的空間,在基于村落傳統社會秩序基礎上的公地產權制度之上嵌入了基于西方私有化理念之上的現代產權意識,村落社會內部隱藏的矛盾及不穩定因子被不斷激活,村落內部開始圍繞公地產權的重新界定而相互博弈。

在城鎮化背景下,G村公地產權制度從“合約型產權”向“利己型產權”的轉換中,由于具有不同合法性表征的產權規則在不同場域中被村民有選擇性地挪用,導致了農村公地產權在現實中充滿不確定性的因素,農村公地產權制度的實踐陷入交易成本高及無效均衡的悖論。而代表國家權力話語的基層政府,在公地糾紛之中也沒有掌握好有效的裁決權,進而產生了村委會等基層組織在村落公地糾紛“無為而治”的局面。根據《土地管理法》第62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G村村委會盡管也規定村民在拆遷過程中不能新建樓房,在現實中卻無法有效制約村民的搶建行為,搶建風波在各個自然村不斷發生。在征地拆遷過程中,村委會借助國家權力話語,聲稱公地是國家所有而掌握公地的處置權,為了實現村委會利益做出危害村民利益的行為。盡管村委會尚未卷入到G村土地糾紛的事件之中,但在G村所在的行政村的其他幾個村落,在2012年被正式納入工業園建設第一批拆遷的過程中,出現了村委會私自將公地拍賣,導致幾個村民小組聯合上訪至今尚未解決的事件。由于土地產權制度的結構性紊亂,導致村落社會“一報還一報”式的糾紛再產生,進而帶來村落共同體的瓦解及國家土地產權制度合法性的削弱,農村治理開始呈現日益復雜化的格局。

也就是說,在國家產權下鄉及市場話語的沖擊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發生了結構性的轉換,在現代性與傳統性的融合與沖突中,具有現代意義的產權制度無法與村落傳統倫理準則相耦合,進而導致新舊制度的自相紊亂?!霸谡侮P系和法律關系未經分化(區分)的制度結構下,不存在包含統一原則和限定性的合法性聲稱的法律系統,結果使多種規則并存并分別有著各自的象征合法性。它們分別被不同(利益的)人群承認,通過力量競爭被選用實行”[20]。在現實中各種村落非正式規則開始逐步喪失合法性,而國家外在輸入的現代產權制度卻無法真正占據主導地位,產權制度的實踐需要依托于當時的社會情景及現實力量對比情況,農村公地產權的界定需要依靠“強力占有”原則,農村公地產權制度陷入越來越不確定的窠臼。

六、結論與討論

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建構,是結構化場域中相關利益主體策略化行動的產物,而制度的重構要求確定穩定的地權規則,在多元化的合法性系統中重新確立規則的相對均衡,進而重建農村地權共識?!熬夥€定的農村土地產權需要確定的產權規則為基礎,如果參與農村土地產權建構的規則是多元的,就必須要有一種更具效力的規則來維護產權規則的均衡,否則土地產權規則將只能成為各個利益主體有選擇性挪用的因素”[21]。在當前農村社會大轉型的背景下,村落社會日益成為個體化的社會,而村落社會的分化迫切需要村落土地產權制度體系的再建構,進而實現村落社會秩序的再整合?!扒逦宰鳛閲覚C器的中心問題:固定姓氏的創建,度量衡的標準化,土地調查和人口登記制度的建立,自由租佃制度的出現,語言和法律條文的標準化,城市規劃以及運輸系統的組織等看來完全不同的一些過程,其目的都在于清晰化和簡單化”[22]。農村土地產權制度作為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定的基石,其改革必須綜合考慮各種因素。一方面,農村治理需要國家正式組織及制度的有效嵌入,通過清晰化的治理結構來保障政府與社會的有效銜接;同時,農村治理也需要充分尊重鄉村社會“模糊性”的特性,國家的嵌入應該在尊重農村社會自治的基礎上,通過發揮基層社會的自主性來彌補國家能力的不足,進而形塑具有共時性認同的農村土地產權規則。農村公地作為村落“祖業權”的范疇,是位于集體產權及私有產權的“第三領域”,在產權制度改革過程中絕對不能簡單套用集體產權或者私有產權的規則。在當前的農村土地確權政策實施過程中,切勿“一刀切”,土地確權作為國家產權下鄉制度重構的現實表征,應該遵循村落的“地方性治理”,切實增強土地確權政策落實的彈性空間,通過重新建構農村公地產權制度的共識,以此保持其動態性均衡。

參考文獻:

[1] 周其仁.產權與制度變遷[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4:23.

[2] 周雪光.“關系產權”:產權制度的一個社會學解釋[J].社會學研究,2005(2):1-32.

[3] 申靜,王漢生.集體產權在中國鄉村生活中的實踐邏輯——社會學視角下的產權建構[J].社會學研究,2005(1):113-148.

[4] 張小軍.象征地權與文化經濟——福建陽村的歷史地權個案研究[J].中國社會科學,2004(3):121-135.

[5] 陳鋒.從“祖業觀”到“物權觀”:土地觀念的演變與沖突——基于廣東省Y村地權之爭的社會學分析[J].中國農村觀察,2014(6):25-36.

[6] 王毅杰,劉海健.農地產權的地方化實踐邏輯——基于Q村土地確權風波的考察[J].中國農業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3):52-58.

[7] 黃鵬進.農村土地產權認知的三重維度及其內在沖突——理解當前農村地權沖突的一個中層視角[J].中國農村觀察,2014(6):14-24.

[8] 杜姣.博弈論視角下的征地實踐:基于鄂中L村的考察[J].西北農林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6,16(1):37-43.

[9] 青木昌彥.比較制度分析[M].周黎安,譯.上海:上海遠東出版社,2001:28.

[10] 埃莉諾·奧斯特羅姆.公共事物治理之道——集體行動制度的演進[M].余遜達,陳旭東,譯.上海:上海三聯書店,2000:238.

[11] 詹姆斯·C·斯科特.農民的道義經濟學:東南亞的反叛與生存[M].程立顯,劉建,譯.北京:譯林出版社,2013:215.

[12] 折曉葉,陳嬰嬰.產權怎樣界定——一份集體產權私有化的社會文本[J].社會學研究,2005(4):1-44.

[13] 羅納德·H·科斯.財產權利與制度變遷:產權學派與新制度學派譯文集[M].劉守英,譯.上海:格致出版社,2014:73.

[14] 安東尼·吉登斯.社會的構成[M]. 李康,李猛,譯.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8:62.

[15] 步德茂.過失殺人、市場與道德經濟:18世紀中國財產權的暴力糾紛[M].張世明,劉亞叢,陳兆肆,譯.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8:89.

[16] 徐曉軍.內核—外圍:傳統鄉土社會關系結構的變動——以鄂東鄉村艾滋病人社會關系重構為例[J].社會學研究,2009(1):64-95.

[17] 楊磊,劉建平.“混合地權”的制度分析及其實踐邏輯——基于Z村村民小組的個案分析[J].社會,2015(1):218-239.

[18] 尤爾根·哈貝馬斯.合法化危機[M].劉北成,曹衛東,譯.上海:上海世紀出版社,2005:4.

[19] 馮小.宅基地權屬觀念的地方性建構——基于皖北S村宅基地制度實踐的分析[J].西北農林科技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4,14(5):1-7.

[20] 張靜.土地使用規則的不確定:一個解釋框[J].中國社會科學,2003(1):113-124.

[21] 熊萬勝.小農地權的不穩定性:從地權規則確定性的視角——關于1867-2008年間栗村的地權糾紛史的素描[J].社會學研究,2009(1):1-25.

[22] 詹姆斯·C·斯科特.國家的視角:那些試圖改善人類狀況的項目是如何失敗的[M].王曉毅,譯.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2.

猜你喜歡
產權制度
健全我國數據產權制度的政策建議
米東區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的措施和成效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產權制度改革問題分析
淺議農村產權制度的改革
100個縣將開展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試點
水資源權屬管理改革形勢下水權確權登記制度研究
宅基地使用權確權及路徑指向
關于深化農村產權制度改革的研究與思考
新常態下中國轉型問題與建議
國有企業改革背景下資產重組的路徑探析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