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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胎兒利益的民法保護

2018-08-25 09:42韓佳洋
西部論叢 2018年4期

【摘 要】 隨著《民法總則》的頒布,胎兒利益保護問題又一次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本文從我國胎兒利益保護現狀出發,通過對比他國相關立法模式,對胎兒利益保護提出了系統的建議。

【關鍵詞】 胎兒利益 立法缺失 民法完善

胎兒是指尚未離開母體進行獨立生存的生命體,胎兒是一個家庭的希望,是一個國家和民族的新興力量,所以對胎兒利益的保護不容忽視。胎兒時期的“人”是人性關懷的最早體現,更應該得到法律的關懷與照顧,但是近年來醫療事故、交通事故、環境污染等事件頻發,胎兒的合法利益不可避免的受到不法侵害,然而我國民法有關胎兒利益保護的規定甚少,致使司法審判中法官審理胎兒利益保護案件時缺乏法律規定的支撐,審判結果顯得力不從心。因此,研究民法如何保護胎兒利益免受非法侵害尤為重要,建立健全胎兒利益保護機制勢在必行。

一、我國胎兒利益保護的現狀

自上個世紀開始,學者對胎兒利益保護問題的研究就不曾停止,自羅馬法首次提出之后,各國對此也達成了共識---將胎兒利益納入法律保護的范圍。胎兒利益遭受不法侵害時,法律如何規定才能最大程度的保護其合法利益,一直是現代民法學界爭議的焦點,立法方面存在不足。

第一,損害賠償方面法律的缺失?;谔禾厥獾纳问?,它的損害賠償與自然人存在差異,就人身侵權方面來說,當其生命健康等人身法益被侵害時,因為缺少法律賦予的主體資格而無法獲得賠償,司法實踐中對胎兒未出生時的侵權損害案件也因為缺少法律依據而力不從心,這很明顯違反了民法公序良俗原則,嚴重侵犯了胎兒的人身利益。

第二,遺贈與接受贈予方面法律的缺失。胎兒是否有權接受贈與及遺贈的問題,一直是學界爭議的焦點。最新公布的《民法總則》第一次承認了胎兒在涉及這些問題時視為有民事權利能力,即胎兒能夠接受贈與和遺贈。當胎兒作為遺贈的客體時,他的意愿無法自己表達,但法律并沒有規定胎兒的意愿由誰來代為表達,也沒有規定代為表達人表達的意思損害了胎兒的利益時的救濟途徑,胎兒利益無法得到保障。

第三,繼承權方面法律的缺失。我國民法對于胎兒的繼承的問題做出了規定,明確指出胎兒在涉及繼承時視為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對于實際操作過程中的具體問題并未細化規定,,如《繼承法》中雖然規定胎兒在繼承時有保留份額,但是對保留份額的大小是按照法定繼承的規則執行還是自己特有一定份額,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且遺產份額留而不給,這樣很容易出現其他繼承人剝奪或縮減胎兒遺產保留份額的情形,導致遺產分配結果的不公平,使胎兒利益受損;再如法律并未規定胎兒繼承權遭受損害時的救濟方法。

二、各國胎兒利益保護的立法啟示

近代以來,通過學者和立法者的不斷研究,各國針對胎兒利益保護主要形成了以下幾種立法模式。

第一,總括保護主義,也稱為概括性保護主義,指如果胎兒活著離開母體子宮,成為獨立的個體,那么胎兒的民事權利能力可以追溯到其孕育時期,這個時期的胎兒享有和自然人一樣的的民事權利,包括胎兒的人身權益和財產權益。

第二,個別保護主義,即指在原則上法律不承認胎兒具有權利能力,但是在特殊情形下,視為胎兒有權利能力,即法律擬制胎兒成為獨立生存的個體,賦予其民事主體資格,進而保護其部分合法利益。

筆者認為,我國應該借鑒個別保護主義模式,在原則上不承認胎兒不具有民事法律人格的背景之下,列舉式的規定賦予胎兒法律人格的特殊情形,如胎兒的健康利益或生命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時,賦予胎兒損害賠償請求權;胎兒的財產性權利遭受不法侵害時,胎兒有權依法維權,等等。盡管總括保護主義能夠更加全面的保護胎兒的利益,但若胎兒享有與自然人一樣的權利,那么必然會承擔同等的義務,這種情況并不能完全保證胎兒的利益是被保護的。因此個別保護主義模式更加合理,能給胎兒更好的保護。

三、我國胎兒利益民法保護的完善

第一,關于胎兒損害賠償問題,法律應明確規定胎兒在遭受不法侵害時,賦予其民事主體資格,可以依法提起訴訟,避免在審理時因民事主體問題發生爭議,胎兒的訴訟權利可以由他的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若胎兒在出生時已經沒有生命跡象,則按照其母親遭受侵權提起訴訟。

第二,關于遺贈問題,應視情況決定。對于胎兒純獲利益的財產法益,包括遺贈和接受贈與,則視為接受;對于附條件的財產法益,由其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斟酌具體情形,做出有利于胎兒利益的意思表達;若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決定損害了胎兒的利益,胎兒可在出生后按照相關規定追究其責任,請求賠償。

第三,應該出臺司法解釋,更加詳盡地闡釋繼承中的相關問題。關于保留份額,除遺囑繼承和特殊情形外,胎兒和其他同位順序繼承人繼承份額應該相同;若遇到胎兒發生危及生命的情形時,該份額保留可用于救助胎兒之用;若胎兒出生前,其保留份額遭遇其他人侵害,可以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保護其合法財產不受他人非法侵害。

《民法總則》的公布,是我國民法在胎兒利益保護方面的一個大跨步,完善了胎兒繼承方面的權利。但對于胎兒其他方面的利益,民法仍未做規定,仍需要我們不斷探索、完善,希望立法者能夠立足我國司法現狀,加快對胎兒利益保護的法律法規的完善,使胎兒利益能夠得到更全面、更有效地保護。

【參考文獻】

[1] 林艷婷,馮忠明. 論胎兒的損害賠償請求權[J]. 經濟師,2009,(11):69-70.

[2] 張莉. 胎兒的準人格地位及其人格利益保護[J]. 政法論壇,2007,(04):164-170.

作者簡介:姓名:韓佳洋 出生年:1994.12 性別:男 民族:漢 籍貫:河北唐山,學歷:本科 作者單位:南京炮院 單位所在地:江蘇省南京市江寧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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