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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國際犯罪的基本定義

2018-08-25 09:42姚舜
西部論叢 2018年4期
關鍵詞:定義國際化犯罪

姚舜

【摘 要】 國際犯罪的概念是世界各國長期同危害人類基本利益和國際社會基本生活秩序的侵害性行為進行斗爭的產物。國際社會對于那些必須擺脫局部地區利益觀念的羈絆、超越狹隘的國內刑法管轄原則、以國際社會共同的力量和準則予以制裁的違法犯罪行為,需要形成基本一致的認識和態度,并據此建立相應的懲罰機制,這是國際犯罪概念形成的思想基礎和物質基礎。

【關鍵詞】 國際犯罪 犯罪 國際化 定義

引 言

從專業用語的角度上說,“國際犯罪”一語最早出現在17世紀荷蘭法學家修果·格勞秀斯名為《戰爭與和平法》(1625年)的著作之中,以羅馬法屬人主義管轄原則的普遍適用為依據。但是直至19世紀末20世紀初開始,共同打擊國際犯罪似乎成為一種必要時,國際法意義上的國際犯罪的概念才受到了國際社會廣泛的關注。而真正在國際法的范圍內圍繞國際犯罪的概念形成理論和實踐上的爭論,則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后。

一、刑法理論中的國際犯罪概念

(一)國際刑法理論中關于國際犯罪的定義

國際刑法理論有個共識:給國際犯罪確定一個科學的定義是國際刑法研究中一個十分重要而復雜的任務。在當前的國際刑法理論研究的范圍內,國際犯罪的概念更多體現的是形式上的意義,這同研究者強調罪刑法定主義要求一脈相承,也同大部分大陸法國家的刑法立法習慣相互統一。比如,美國學者巴西奧尼在他自己草擬的《國際刑法典草案》中對國際犯罪進行的定義——國際犯罪即“本法分則中規定的任何犯罪、或國際公約定義的犯罪行為”——所體現的就是形式意義上的犯罪概念。與此同時,巴西奧尼又似乎并不滿足于單純的形式性定義,因而又嘗試從行為的實質特征上進行界定,認為國際犯罪也即“違反國際刑法規范中的禁止性規定可能影響人類的和平及安全,悖反人類基本價值觀”的行為,并且認為“該行為也可能是國家行為或國家政策定持的產物”。日本一部分學者在國際犯罪研究中,對于國際犯罪概念的界定可謂別具一格,即采取類型學的方法按照國際犯罪的不同表現,分門別類地加以定義。這種定義方法也是日本研究者的一貫風格,如將行為人及其罪行涉及兩個以上國家的犯罪定義為國際犯罪,把國際刑事習慣上公認的罪行定義為國際犯罪,將國際社會共同一致的交由國際刑事法庭審判的罪行稱為國際犯罪等。但是,日本學者同時也認為國際犯罪與犯罪的國際化是兩個完隆不同的命題。

(二)我國刑法理論中關于國際犯罪的定義

我國學者在國際刑法問題的研究中也試圖對國際犯罪進行定義,主要的觀點有:(1)將傳統刑法理論關于犯罪的概念套用至國際犯罪,將國際犯罪定義為“危害國際社會的利益,為國際刑法所禁止,并且依照國際刑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行為”;(2)結合國內刑法理論觀點并加入國際刑事慣例的內容后形成的定義,如在“違法性”的內容中增添“刑事慣的違反國際刑事方面的規范或慣例,危害國際社會或違背國際義務,應當受到懲罰的嚴重國際不法行為”;(3)以國際法的一般原理為基礎定義國際犯罪,如把國際犯罪定義為“違反國際社會公認的國際刑法規范,嚴重害國際社會共同利益的不法行為”;(4)綜合上述不同的定義所形成的概念,如將國際犯罪定義為“國際社會通過國際公約的形式予以明文禁止并確認其實施者應當受到刑事制裁的行為”。我國研究人員在分析國際犯罪的定義時,還習慣使用傳統犯罪構成的理論,從客體特征、客觀行為方式、行為主體要素和主觀心理態度等角度界定國際犯罪。

二、行為的國際犯罪化的基本要素

(一)犯罪行為國際化的理論過程

通過對有關國際犯罪的基本國際法規定的統計分析可以發現,一種危害行為被納入國際犯罪的范疇,也即最終被國際犯罪化,通常需要具備以下最基本的條件:第一,相應的行為或行為方式在國際公約或國際慣例中已經被段確禁止,或被國際社會一致認為需要通過刑事制裁的方法來追究行為人的責任;第二,被禁止的行為具有嚴重妨礙國際利益或威脅國際和平與安全的性質;第三,被認為是侵犯國際公約或國際刑事慣例的那些行為,同時也必須能被看成是對世界共同價值觀念的侵犯,具有褻瀆人類基本良知的行為特征和思想特征;第四,預謀行為、預備行為或實行行為的全部或其中的一部分至少涉及兩個以上的國家,或至少涉及兩個以上國家的被害人,或已經直接危及受國際保護的人員;第五,行為本身“駭人聽聞”或造成了嚴重的危害結果,“駭人聽聞”的行為或嚴重的危害結果必然導致譴責和刑事制裁。

(二)犯罪行為國際化的主要內容

事實上,一種危害行為的國際犯罪化過程,從一個側面揭示了國際犯罪的基本概念,也從行為的實質上揭示出國際社會對于危害行為的最低容忍程度。據此,國際刑法理論又試圖依據國際犯罪化的進程對相應的國際犯罪進行等級上的分類,這一分類原則恰恰迎合了嚴格區分“國際犯罪”和“國際不法行為”的理論要求,在國際刑法理論的框架內區分“國際犯罪”和“國際不法行為”的重要技術手段和基本界限是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中刑事法律特征的數量統計,被禁止的行為所包含的刑事法律特征越多,相應的行為被歸入國際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大。相反,盡管已被國際公約或國際慣例所禁止,但相關的國際公約或國際慣例并未從統計數量方面充分體現其刑事法律的一般特征,那么行為被納入國際犯罪范疇的可能性較低。因此,界定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的刑事法律特征也就成為界定國際犯罪的必要途徑。

三、限定國際犯罪范圍的理論嘗試

(一)從刑事法律的依據區別國際犯罪

由于涉外犯罪僅僅是部分構成要件涉及外國因素,其他犯罪形式同單純的國內犯罪沒有本質的區別,并且完全適用本國刑法,本國具有完全的刑事管轄權。因此在限定國際犯罪的范圍時,可以直接將所有類型的涉外犯罪都排除在外。所謂的跨國犯罪,通常指的是行為或行為的結果跨越國境或邊境的刑事犯罪??鐕缸锏幕咎卣魇切袨槿嗽趦蓚€以上的國家之間為實施犯罪而流動往返,犯罪的準備、實施及其危害結果的發生至少涉及兩個以上的國家,而行為則同時觸犯了兩個以上當事國的刑法,被兩個以上當事國的法律視為是對其安全或社會秩序的侵害,兩個以上的國家都在不同的程度上擁有刑事管轄權??鐕缸锱c涉外犯罪的概念相互之間存在一定的交錯和對應,相對于一國的主體涉外犯罪而言,在行為人國籍國的刑法上就有可能是跨國犯罪。但是,跨國犯罪的刑法依據只能是被犯罪行為跨越的兩個或兩個以上主權國家的國內刑法,因而同樣能夠將其排除在國際犯罪之外。但是,跨國犯罪的最終管轄往往并不建立在管轄國已完全排除管轄沖突的基礎之上,而往往是特定的行為事實與環境因素起主導作用。因此,一部分日本學者甚至建議將這類犯罪現象定義為“犯罪的國際化”,并避免使用“跨國犯罪”或“國際犯罪”的術語。

(二)從刑事責任的來源區別國際犯罪

也就是說,在有效排除了涉外犯罪和跨國犯罪之后,其他國際社會通過國際公約的形式予以明文禁止,并確認行為人應當受到刑事制裁的行為都屬于國際犯罪。采用這樣一種方法來界定國際犯罪實際上是將國際犯罪定義在“受國際公約禁止”和“依國際公約制裁”的范圍之內。其中,“受國際公約禁止”的法律命題,相對排除了國際刑事慣例作為國際犯罪法律淵源的可能性,這在當前的國際法的范圍內可能尚存一定的障礙,但隨著國際刑法的不斷完善,傳統的刑事慣例終將可能被固定為國際公約或其他形式的國際刑法,或被排除在國際刑法的范圍之外。而“依國際公約制裁”的命題,則將懲罰國際犯罪的特定程序原則和管轄原則納入國際犯罪概念的范疇。而且,國際公約對國際犯罪所規定的刑事制裁措施,與國內刑法規定的刑事制裁措施并不完全相同,大部分具有刑法意義的國際公約甚至直接要求各締約國在把相應的行為宣布為犯罪的同時,按照本國刑法的原則予以刑事制裁。因此,對于特定的犯罪行為,其刑事責任的來源中是否存在國際刑法的委托和授權,同樣也是區別跨國犯罪、涉外犯罪的重要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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