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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法律推理中的邏輯思維

2018-09-20 00:40宋永強
職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8年5期
關鍵詞:大前提彭某邏輯學

宋永強

摘 要:法律是嚴謹的,人具有理性和感性。在有些時候,人的生活常識和感性會得出錯誤的結論。比如有些人是好人,人們根據這個命題很容易錯誤的推導出有些人是不是好人。本文研究法律推理中常見的邏輯思維,用法律邏輯學知識分析案例。揭示法律推理邏輯思維的重要性。

關鍵詞:邏輯思維;法律推理

一、錯誤運用法律邏輯思維的案例

在彭某扶老人反被訛的案件中,法官的判決有這么一句話:本院認定被告是被原告撞傷?!绻桓妫ㄟ@里指扶老人的彭某)是見義勇為做好事,他應該抓到撞傷人的人才是符合常識的;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達后完全可以說明事實自行離開。但被告沒有這么做,行為與情理相悖。這種推論很顯然沒有任何邏輯性可言。法官判決中的這段話其實是一個二難推理。它的原理如下:如果s,那么q;如果s,那么r;非q或者非r,所以非s。在這里s表示彭某做好事,q表示抓到撞到原告的人,r表示說明情況自行離開。法官的思維情況是彭某沒有抓撞到原告的人,也沒有說明情況之后自行離開,所以彭某沒有做好事。這個推論形式是有效的,但是不可靠的。一方面這個邏輯思維可以用兩種方法進行破斥。第一,s和r以及s和q不是條件關系,從s既不能推出q也不能推出r;第二,選言支沒有窮盡。另一方面,即使能得出彭某沒有做好事,也無法有效推出彭某撞傷了被告。根據彭某行為有悖常理,就算得出彭某不是見義勇為不是做好事,難道就能得出老太太是彭某撞的嗎?顯然不能,因為沒有做好事和撞人不是同一個概念。在這里的推理過程中,法官沒有遵循同一律而想當然地認為沒有做好事就是撞傷了人,沒有弄清楚二難推理要窮盡選言支并且要確保假言命題前件必然要推出后件。只有這樣,這個推論在形式上才是有效的。

二、司法中常見的邏輯錯誤

刑事訴訟法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如果僅憑感覺,就會得出這樣的錯誤推理:不知道作案情況的人就沒有作證的義務。由此可以看出,這個推論讓人很難接受,即使是犯罪嫌疑人的配偶,也有作證的義務。作證是我們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只是不知道案件情況不做證人而已,但這不意味著公民沒有作證的義務。它的邏輯錯誤在于混淆了充分條件和必要條件,否定充分條件命題的前件是常犯的邏輯錯誤。司法實踐中我們發現,存在一部分甚至可以說是大部分冤假錯案的發生,法律推理中的思維錯誤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比如這樣一個錯誤的推論:大前提是:立功作為量刑情節可以從輕或減輕刑罰,小前提是:某甲作戰英勇多次立功,結論為某甲符合立功情節可以減輕從輕或者免除處罰。這個推論的錯誤之處在于立功這個概念,前后兩個立功不是同一個概念,違反了同一律。如果我們在法律推理中,僅僅靠感性思維而不考慮理性思維的話,我們就會犯白馬非馬的錯誤。且不說邏輯思維的錯誤對于司法的公平正義起主要作用還是次要作用,是條件關系還是因果關系,有一點是不可否認的:法律推理的錯誤不利于司法公正。法律是嚴謹的,為了避免出現這些不正確的法律推理,對于法律推理中的思維研究是有必要的。

三、法律邏輯思維的重要意義

法律是一門邏輯性很強的學科,尤其是刑法、刑事訴訟法。這些法律處處充滿了邏輯,比如刑事訴訟法中有很多“應當”“可以”,這些是模態命題在法律中的體現。當一個規范命題變換另一種說法的時候,人們很容易區分不清變化后的說法是不是原來的說法,這種思維弱點給一部分人曲解法律的機會。研究法律推理對于學習法律也是很有必要的。比如刑法規定,審判的時候已滿75周歲的人,不被判死刑,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就是說不可能所有的審判時已滿75周歲的人犯罪都不適用死刑。也就是說可能有的審判時已滿75周歲的人,當他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時,是可以被判處死刑的。這個命題看起來沒有問題。當我們仔細研究里面的邏輯漏洞時,我們會發現,當一個已滿75周歲的人以特別殘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是“一定”可以被判處死刑的。正確的思維應該是有些審判時已滿75周歲的人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必然可以判死刑。根據這個刑法條文,是不是我們可以推測不滿75周歲的人犯罪,可以判處死刑呢?從邏輯學的角度講,這個推論形式無效,同樣地從邏輯學的角度講,這個推理是可靠的。我們不僅要知道推理的可靠性還要知道它的有效性,恰到好處地拿捏推理形式的有效性和可靠性之間的點。法律方法尤其是法律解釋、法律論證等方法在法律實施過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四、法律推理思維在法的適用中的作用

法律邏輯是法律和邏輯學結合的一門學科,在法律適用過程中離不開法律推理。首先在立法過程中,法律邏輯思維可以幫助立法者更加清晰地界定概念與概念之間的關系。刑法的罪名與罪名之間的反對關系,罪名和節之間的包含于關系等需要層次清晰,有條不紊,這就需要一個清晰的法律思維。其次在執法過程中,比如在刑事偵查案件中,法律邏輯思維可以幫我偵查人員偵破案件、避免冤假錯案的發生。偵查人員要利用各種已有的經驗知識常識來構建大前提,根據現場事實構建小前提,然后得出結論。在這里偵查人員要熟悉三段論的四個格與式,哪些推理形式是有效的,哪些是無效的,以及要知道推論的有效性和可靠性。最后,在司法過程中,法律邏輯思維也是很必要的,法官判決一個案件不能想當然。在法官判決案件中要謹慎地選擇大前提,尤其是刑法的大前提還要考慮刑罰總則對罪名的影響。在一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觸犯了某個罪名,刑法條文是大前提,案件事實是小前提,根據大小前提就可以得出結論,但是這個時候要特別注意大前提是否正確,是否有影響大前提的因素。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又聾又啞或者未到達刑事責任年齡,那么就不能簡單地得出推論。用邏輯的話講,是二難推理的選言支缺失。綜上所述,法律邏輯思維伴隨著法的適用的全過程。

五、小結

對于法律界人士來講,有一個很強的邏輯思維是至關重要的。眾所周知,以公孫龍為代表的詭辯術是對法制的破壞。法律推理是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這要求我們在日常學習法律應用法律的過程中,時刻注意正確地運用邏輯推理。每得出一個法律結論都要避免犯邏輯的錯誤。努力學習法律邏輯學知識,為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貢獻自己的力量。

參考文獻:

[1]雍琦著.法律邏輯學[M].法律出版社,2004.

[2]陳金釗.現有“法律思維”的缺陷及矯正[J].求是學刊,2018, 45(01):75-87.

[3]張騏.通過法律推理實現司法公正——司法改革的又一條思路[J].法學研究,1999(05):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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